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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

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
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

内容摘要:

【内容提要】尹湾汉墓简牍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一批是西汉时期郡县级行政档案,记载有西汉后期东海郡的社会、经济概况,对于研究汉代的上计制度具有重要价值。本文依据这批珍贵的史料对汉代上计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内容提要】尹湾汉墓简牍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一批是西汉时期郡县级行政档案,记载有西汉后期东海郡的社会、经济概况,对于研究汉代的上计制度具有重要价值。本文依据这批珍贵的史料对汉代上计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汉代/上计制度/尹湾/简牍/《集簿》

【正文】

1993年初,于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尹湾村6号墓出土一批西汉时期的郡县级行政档案。其中一方题为《集簿》的木牍,上面记载了西汉后期东海郡的社会、经济概况。简牍整理者认为这方木牍“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注:《尹湾汉墓简牍·前言》,中华书局1997年9月出版。以下凡引此书处,不再注。)。与此同时出土的还有《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吏员考绩簿》等,当也是与上计有关的资料。这批文书对于了解汉代上计制度很有帮助。现略陈管见,以就教专家。

一墓主师饶其人

尹湾6号墓中为什么葬有与上计有关的文书资料呢?回答这一问题,必需先弄清楚墓主师饶其人。

6号墓中藏有随葬品10件名谒和衣物疏证实,死者姓师名饶,字君兄。西汉成帝元延年间曾任法曹、功曹史等职。功曹史,“主选署功劳”(注:《后汉书·百官志书》。),即负责一郡吏员考绩、升迁等事务。虽百石小吏,但地位重要,被视为吏员中的“主吏”(注:《史记·高祖本纪》:“萧何为主吏”。孟康注:“主吏,功曹也”。),“郡之极位”(注:《汉官仪》:“督邮、功曹,郡之极位”。)。汉代郡县属吏,均由郡守、县令任命。这位功曹史师饶,自然是东海郡太守的亲信。

从墓中的随葬品看来,这位功曹史也非平庸之辈。6号墓出土的简牍,除行政文书外,还有文学作品和各种术数资料。一篇题为《神乌赋》的作品,不仅词句典雅,且多处引用《论语》、《孝经》、《诗经》、《礼记》、《周礼》、《淮南子》等典籍(注:《尹湾汉简〈神乌赋〉与禽乌夺巢故事》,《文物》1997年第1期。)。这篇660余字长的佚名汉赋,无论是否墓主本人的著作,作为陪葬品,足以显示死者的爱好和具有的较高的文化素养。墓中存放的10方名谒,是师饶与东海郡太守、沛郡太守、琅邪郡太守、长安令、楚相,以及容丘侯、良成侯等地方高级官吏和社会名人互致问候、交往酬酢之物。这表明此公交游广泛,地位显赫。

了解墓主师饶的上述情况,不难判断出他与这批上计文书的关系。一般说来,作为陪葬的物品,总是与墓主人有某种特殊情结。就职掌而言,任功曹史的师饶与一郡的上计事务,并无直接关系。他如此珍爱与上计有关的文书,死后将其置于身旁。很有可能是因为生前曾

参与过该《集簿》的编制,或担任过东海郡的上计吏。从以上所述情况看来,功曹史师饶,以其在郡府中的地位、文化水平,以及与太守的关系,都能胜任郡上计吏一职。如果这一判断可以成立,我们对于汉代上计制度,就会有较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上计制度

所谓上计,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亦名“集簿”),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这种考评地方官的方式古已有之。秦汉时已有较完备的制度。汉代并颁布有专门的法规《上计律》。可惜该律早已不存,而今仅见一律目(注:《周礼·春官·典路》:“大宾客亦如之”。注:“亦出路当陈之”。郑司农云:“‘汉朝《上计律》:‘陈属事于庭’。”)。本文仅根据有关史料,对汉代郡国上计的几项主要制度,略述如下。

(一)上计吏的选派

汉代,上计吏非常任职务,必要时由郡太守临时委派。《后汉书·百官志五》云:郡国“岁尽遣吏上计”。可见此“吏”不是专门职称。否则必然会写明“遣上计吏”上计。严耕望先生已有此说,本文从之(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上编》(卷上),《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74年版。)。不过两汉时期,具体担任此职者,有所变化。最初曾规定由郡丞奉计京师。《汉书·严助传》:“愿奉三年计最”。如淳注:“旧法,当使丞奉计”。又如《汉书·朱买臣传》:“坐中惊骇,白守丞”。张晏注:“汉旧郡国丞长吏与计吏俱送计也”。也就是说,由丞代理郡守,率长吏、计史等,奉计京师。颜师古同意此说,并解释道:“谓之‘守丞’者,系太守而言也”。但是,实际上又多由长吏(或作长史)代丞上计。以下诸条记载均作如是说:

《汉书·黄霸传》载,京兆尹张敞奏霸:“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其对”。又:“丞相图议上奏曰:‘臣问上计长吏守丞以兴化条,皇天报下神雀’”。

《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

《后汉书集解·百官志一》注引《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遣君侯出坐庭上,亲问百姓所疾苦”。“遣敕曰:‘诏书数下,禁吏无苛暴。[守]丞长史归告二千石……’。”

《汉旧仪》:“御史大夫敕上计[守]丞长史曰:‘诏书数下,布告郡国。臣下承宣无状,多不究,百姓不蒙恩被化。守丞长史到郡与二千石同力为民兴利除害,务有以安之,称诏书’”。

以上各条中的“守”字,即非本职而兼领事。“守丞长吏”,或“长吏守丞”,即由长吏代理丞长计中央。此办法,仅实行于西汉。东汉时,径直由长吏上计。如: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谢承书》曰:“奉少为上计吏,许训为计掾,俱到京师”。

《后汉书·杨终传》沈钦韩注:“《论衡》云:‘子山为郡上计吏,见三府’为《哀牢传》。”

《后汉书·赵壹传》:“光和元年,举郡上计到京师”。

师饶乃成帝时任东海郡功曹史。若曾担任上计吏,也即以长吏代理丞奉计京师。

(二)上计吏的任务

郡上计吏的任务,大致有两项:

1.送达郡上计文书和与“计偕”的物、人,至京师。

受命郡太守送达上计文书至京师,同时接受朝廷的审核、询问,是上计吏的基本任务。上计吏至京师,由丞相负责受计书(注:西汉后期至东汉,也曾由司徒受计。《汉旧仪》:“哀帝元寿二年,以丞相为大司徒,郡国守丞长史上计事竟”。《后汉书·赵壹传》:“是时司徒袁逢受计”。)。宣帝也曾下诏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直伪毋相乱”(注:《汉书·宣帝纪》。)。实际上则是由丞相主持会议,令朝廷各行政机关长官及其它有关人员共同审核上计文书。《汉书·黄霸传》:“京兆尹张敞奏霸曰:‘窃见丞相请与中二千石、博士杂问郡国上计长史守丞,为民兴利除害成大化条’。”此处所说的参加审核上计文书的“中二千石”,指中央各行政机关长官,所谓“九卿”:太常、光禄勋、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卫尉、执金吾等(注:《汉书·百官公卿表》。)。“博士”,指教授经学及典礼事宜,备皇帝顾问的学官。

上计吏与上计文书同时送达的“物”,指郡国贡奉“天子”的土特产品,此当是定制。《礼记·射义》:“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注:“岁献国事之书及计偕物也。”疏:“汉时谓郡国送文书之使谓之为计吏,其贡献之物与计吏俱来,故谓之计偕物也”。偕,俱也。非但献国事之书,又俱献“贡物”。所以有人云:“计吏职贡方物”(注:《汉书补注·朱买臣传》注。)。

至于偕计书送至京师的“人”,则非常制,而是根据专门的诏令办理。例如:

《汉书·武帝纪》载,元光五年诏,“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

这是令各郡国征召人才,“与计偕”送至京师,并令沿途各县为该人员供应饮食。

《汉书·儒林传》载,元朔五年诏,“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

此诏令征召品学兼优者,“与计偕”送至太常。

《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

此诏令各郡选拔优秀中等官吏,“与计偕”送至京师。

2.参与朝廷重大祀典。

上计吏的地位虽低下,由于代表郡守上计,是一郡的代表人物,因而很受朝廷重视。东汉时,郡计吏抵京师,大鸿胪曾以迎诸侯王之礼接待。《后汉书·百官志二》大鸿胪条本注:“诸王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郡国上计,匡四方来,亦属焉”。抵达京师后,居住专供郡国上计吏住的馆舍“郡抵寓”。如此接待,或如大匠应顺所言:“百郡计吏,观国之光;而舍逆旅,崎岖私馆,直装衣物,敝朽暴露,朝会邈远,事不肃给。晋霸国盟主耳,舍诸侯于隶人,子产以为大讥,况今四海之大,而可无乎”(注:《后汉书·百官志二》注。)。

上计吏于岁终抵京,即参加正月旦,天子会见百官朝贺的大典(注:蔡质《汉仪》:“正月旦,天子幸德阳殿,临轩。公、卿、将、大夫、百官各陪朝贺。蛮、貊、胡、羌朝贡毕,见计吏”。)。在京期间,国家举行大典,上计吏也应召参加,如宗祀大典、大丧、会陵之礼(注:《后汉书·明帝纪》、《后汉书·礼仪志下》等。)等等。汉武帝时,上计吏参加泰山封禅大典,史书还特书一笔。上计吏参加祀典,不仅要行礼如仪,有时还令其在神轩前,报告一郡的政绩。《后汉书·礼仪志上》载,举行会陵之礼时,令“郡国上计吏以次前,当神轩占其郡国谷价、民所疾苦,欲神知其动静”。看来,这是统治者在借助“神”的权威,以加强自己的统治地位。

在京期间,除参加祀典之外,上计吏有时还会受皇帝召,对答所问郡中的有关问题。如《汉书·王成传》载,宣帝“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再如,《汉旧仪》载,皇帝曾下诏令御史敕问计吏的具体问题:“问今岁善恶孰与往年?对上。问今年盗贼孰与往年?对上”。有时皇帝还亲自询问计吏。如:《后汉书·张堪传》载,“帝(光武)尝召见诸郡计吏,问其风土及前后守令能否”。

3.上计的时间

有关上计的几个时间,史籍上本有明确记载,有人不解其间的区别,将其混为一谈。兹分述如下:

一是“计断”时间。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所谓“计断九月”,即每年度的各项统计数字至九月底截止。因为秦以十月为岁首,九月底也就是岁终。汉代承袭此制。太初改历后,也仍然是“计断九月”。对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解释的很清楚。他说:“汉初以十月为岁首,朝会在十月,计吏自不得不以九月为断。自太初正历,以正月为岁首,而计文书仍断于九月者,计吏岁尽即诣京师,不及候至十二月。郡国之远者若必断于岁尽,即不及赴正月旦之朝会,故断于九月”(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

一是起程赴京上计时间。《后汉书·百官志五》云:县、邑、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岁尽遣吏上计”。也就是于“岁尽”令上计吏起程赴京上计。此处没规定具体的日期,因为起程具体日期,应以各郡国离京师路程远近而定。路远的动身早,路近的动身晚,以能按时参加正月旦之朝会为宜。李贤于“岁尽遣吏上计”之后,引卢植“计断九月”之说,不妥。这样就将计书统计数字的日期与动身起程赴京的时间混淆了。

一是受计时间。此项,史籍中未见有明确记载,可能就在朝会之后。《汉书·武帝纪》载,

元封五年“春三月,还至泰山,增封。甲子,祠高祖于明堂,以配上帝,因朝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又:太初元年,“春还受计于甘泉”。这两次的受计时间和地点,均非常制。沈家本的解释可备一说:“受计当在京师,甘泉距长安不远,武帝常驻跸之所,即与京师不异。惟泰山非受计之地,而郡国计吏咸集焉,殆当日行幸之年,正月无朝会,而诸侯之来朝者并集于行幸之处,而计吏亦咸集欤”(注:沈家本:《汉律摭遗·上计律》。)。就是说,这一年春因武帝行幸泰山,于是就便在此受计。除此之外,在泰山受计还有一层原因在于,封禅是帝王为表明自己受命于天所举行的祭祀天地的典礼,此时此地,令计吏报告工作,自然是为了显示皇帝的神圣地位和统治能力。

(三)统计制度

上计文书,是一册通篇统计数字的文书。这些体现着地方行政长官一年政绩的数字,是朝廷考核官吏劳绩的依据,也是制定一国施政方针的重要参政资料。因而计书中所立项目、统计数字必须统一、精确、真实。为了使得从地方基层,经过县,到达郡的各项统计达到上述要求,秦汉时已经制定种种制度。从而使我们在今天仍可感觉到,这些统计不是乱杂无章,而是井然有秩。秦汉简牍中见到的一些法令条文,即是计书中的统计精确、真实的法律基础。例如,为了保证全国各地对谷、稻产量计算的统一,秦《仓》律规定:

稻后禾熟,计稻后年。

这就是说,稻与谷的收获时间不同,晚稻的收获可能在来年。“计断九月”,因而只能将稻的产量数额,记在下一年度的帐上。

为了避免统计发生重复,秦律对于某些特殊的钱粮支出如何统计,有具体规定:

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

此律颁行于秦置郡以前,因而各县直接向中央机关上计。“食者”,指中央列卿所属“都官”在各县领取口粮者。所以该律规定,各县计吏上计簿时,应将都官在县领取口粮和其它费用者的名籍一并呈上。都官应在结账时核对名单,以免发生差错。有此规定,各机关在统计谷物这类支出时,就避免了重复统计。

汉简中有关资料说明,为了确保计书中呈报的事实与数字准确不误,郡府十分强调各县对呈上的计簿要经过认真校对、核实。汉简中有以下简文:

①□长丞拘校,必得事实。牒别言,与计偕如律令,敢告卒人。掾定、属云、延寿、书佐德(注:《居延新简》e·p·t53:33a、b)。

②拘校,与计簿相应(注:《居延新简》e·p·t52:576)。

③卅井言,谨拘校二年十月以来计最。未能会,会日谒言解(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430.1,430.4)。

④书到,拘校处实,牒别言(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下)317.6)。

所谓“拘校”,即“鉤校”,“乃钩稽比较之意”(注:于豪亮:《居延汉简丛释》,《文史》第十七辑。),也就是校对、核算。将以上四条简文综合一起来看,即郡府命令所属地方基层、各县对上计文书要认真核对。发现错误,要查出原因,所谓“拘校处实”、“必得事实”。并要另附文书说明,所谓“牒别言”,与计簿一并呈上。

除了各县对于所上计书要认真“拘校”外,郡府还要求呈送《集簿》时,将其中某些项目的明细账目,另列清单(所谓的“牒”),作为副件一并呈上,以备郡府直接复查、审核。如汉简:

阳朔三年九月癸亥朔壬午,甲渠鄣守候尉顺敢言之。府书:“移《赋钱出入簿》与计偕”。谨移应书一编,敢言之。

尉史昌(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35.8a、b)

此简所说的“应书”,即根据郡府命令,随计书一并呈上的《赋钱出入簿》。

但是,由全国各地呈报上来的各项统计数字,要做到完全不发生差错是不可能的。于是便有了如何处罚产生差错的责任者的问题。秦汉法律对此也有规定。首先是关于如何区分统计中所发生差错性质的规定,汉简中有“书误”、“实误”之别(注:《居延新简》第355、364、258页。)。“书误”,也即“笔误”是一种过失。“实误”是实际亏空、短缺,对此需要查明原因。秦律中有“大误”、“小误”之分。并明确规定:“计算错人户、马牛及诸货财值过六百六十钱为‘大误’,其它为小”(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对于会计、统计中出现的差错,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别给于处治。如汉简中有条简文载:“坐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误”(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85.32)。即因所上“四时吏名籍”中有差误而受处罚。再如,《汉书·武帝功臣表》载,“众利侯郝贤,元狩二年,坐为上谷太守人戍卒财物,上计谩,免。”师古注:“上财物之计簿而欺谩不实”。“谩”,指欺谩,故意犯罪。此上谷太守的行为,不是偶而失误,而是汉宣帝所说的:“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是一种重罪,应该“免职”。

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 掌握学习重点 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 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汉书·景帝纪》) 。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 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 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 (一)立法领域 “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 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 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学习重点: 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 (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二)《九章律》的制订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五章汉代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A .恤刑原则 B ?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2.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3.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A .乞鞫 B.读鞫 C.传复 D.断狱 4.汉代把对被告人进行宣判称为()。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D.断狱 5.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6.汉代时,审判之后,受审者若喊冤,对判决不服,可提出再审的请求这叫做() A .乞鞫 B.读鞫 C.鞫狱

7.西汉文景时期改革肉刑,其中改为弃市的是( ) A ?黥刑 B?劓刑 C.宫刑 D.斩右趾 8.最早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 .汉武帝 B.汉文帝 C.汉献帝 D.汉宣帝 9.汉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刑罚改革始( )。 A .汉高祖 B.汉文帝 C.汉景帝 D.汉武帝 10.汉朝的刑制改革始于( )。 A .文帝 B.景帝 C.惠帝 D.高后 11.汉代“女徒顾山”是女犯可不去服劳役,每月出钱( )。 A .一百 B.二百 C.三百 D.四百 12.汉律规定享受减免刑罚的最低年龄为( )。 A.7 岁以下 B. 6 岁以下 C.8 岁以下 D.9 岁以下 13.汉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这是原则的体现。 ( ) A.恤刑原则 B.特权原则 C.自首原则 D.比附原则 14.汉武帝时为了推行重农抑商,曾颁布过,规定商人必须如实申报财产。 ( ) A .均输法 B.平准法 C.告缗令 D.专卖法 15.汉代审判制度中规定,当事人经过初审之后,已得到口供,但须三日后再行复审,称之为( ) A ?乞鞫 B?读鞫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和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和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汉朝法律制度

汉朝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演变: 黄老(黄帝、老子)学说占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从汉武帝起:独尊儒术 1、黄老思想: 先秦黄老就是战国时齐国稷下学宫的一派,道法兼容,突出政治排除儒术。陆贾的“无为”理论,以道为本,秉承黄老。汉初黄老将儒家理论上升到与道、法并重的地位,揉入“仁义”学说,融儒、道、法三家为一炉,完成可供统治者选择的理论准备。 黄老学说的核心:清静无为,要求统治者能够面对现实、因势利导、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2、儒术独尊与刑辅理论: 先秦儒学法律观与国家观的核心“天人感应”,派生“德主刑辅”(董仲舒的阴阳学说论证了德行关系) 董仲舒总结“三纲五常”: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3、法律章句学(马融、郑玄)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 秦代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到的诞生 立法形式及内容: 一、律:(基本、统一的法典) 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 1、《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法典,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秦律中的内容。共九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刑罚总则)、(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畜牧、驿传)。 2、《傍章》即《汉仪》,又称《礼仪》,汉高祖时期,共18篇。内容为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3、《越宫律》:——张汤制定,共27篇,就是宫禁警卫的有关法律 4、《朝律》——赵禹所作,共6篇,诸侯百官朝会制度的相关法律。 二、令: 就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作为律的补充,统治者运用权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形成的法律规范,就是在律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革的需要产生的新的法律载体。 令就是律的重要来源:前主所就是著为律,后主所就是疏为令。 汉令有其立法程序,由于操作性强,数量剧增。 三、科: 就是对犯罪者科刑之意,就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律令同等的功能。 作用在于具体规范、禁约某种对象行为,就是对律令的具体诠释与补充,具有较强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四、比: 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又称“决事比”,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廷行事”。

5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选题 6.汉初制定《傍章》十八篇的是( ) 【0501】 A.萧何 B.韩信 C.张苍 D.叔孙通 8.汉律规定,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者,构成( ) 【0501】 A.阿党附益罪 B.事国人过律罪 C.非正罪 D.出界罪 12.中国古代最早实行盐、铁、酒专卖的是()【0510】 A.秦朝B.汉朝 C.隋朝D.唐朝 10.汉代廷尉的职责是()【0601】 A.负责笞刑案件的审理 B.负责诏狱的审理 C.负责墨劓刑案件的审理 D.负责杖刑案件的审理 11.从现存的文献看,汉代女子对家庭财产()【0601】 A.无继承权 B.户绝的情况下有继承权 C.有继承权 D.享有部分继承权 9.汉朝关于朝觐等礼仪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0610】 A.《九章律》 B.《朝律》 C.“约法三章” D.《傍章》 10.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建于()【0610】 A.汉朝 B.魏晋时期 C.北魏 D.北齐 9.汉代初年,在立法上强调()【0701】 A.轻罪重罚B.约法省刑 C.法令由一统D.法随时变 10.汉朝关于百官朝会方面的法律规定见于()【0701】 A.《朝律》B.《越宫律》 C.《九章律》D.《傍章》 7.“亲亲得相首匿”的立法原则始设于()【0710】 A.秦朝B.汉朝 C.唐朝D.宋朝 8.西汉时期下诏宣布废除肉刑的皇帝是()【0710】 A.汉高祖B.汉惠帝 C.汉文帝D.汉武帝 7.作为法典的篇目,“杂法”最早出现于()【0801】 A.《法经》B.《九章律》 C.《北齐律》D.《晋律》

8.汉代“春秋决狱”的要旨是()【0801】 A.缘法定罪B.一断于法 C.一准乎礼D.论心定罪 9.以“六条问事”对地方郡县官吏进行监督的是()【0801】A.秦朝B.汉朝 C.唐朝D.清朝 32.汉朝官吏选拔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0801】 A.察举B.乡试 C.科举D.辟举 E.征召 10.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0810】 A.淳于公上书 B.缇萦上书 C.萧何上书 D.张汤上书 11.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0810】 A.萧何 B.赵禹 C.张汤 D.叔孙通 7.汉代的买卖契约称为()【0901】 A.质剂B.傅别 C.券书D.合同 8.汉代在财产继承方面所实行的是()【0901】 A.嫡长子继承制B.诸子均分制 C.幼子继承制D.官府处理 9.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的立法原则是()【0901】 A.约法省刑B.重刑轻罪 C.以刑去刑D.“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8.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始于()【0910】 A.秦朝 B.西汉 C.东汉 D.三国 9.汉代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是()【0910】 A.御史台 B.廷尉 C.尚书台 D.大理寺 9.汉代提出审理案件应贯彻“原心定罪”原则的思想家是()【1001】 A.汉文帝 B.董仲舒 C.汉景帝 D.淳于缇萦 10.汉朝为实行回避制度,专门制定了()【1001】 A.《推恩令》 B.《附益法》 C.《三互法》 D.《左官律》 13.汉朝最重要的法典是( ) 【1101】 A.《九章律》 B.《贞观律》 C.《开皇律》 D.《泰始律》 10.疑狱平议、上报复审的奏谳制度创设于( ) 【1010】 A.商朝B.西周

汉代的学校教育规章制度

汉代的学校教育制度 一、汉代的学制系统 汉代学校可分为官学和私学两大系统。官学又可以分为由中央政府直接主办的中央官学和由地方政府办理的地方官学。私学按其程度与学习内容也可分为经馆与书馆两类。其中一类是由经师讲授专经的经馆,称“精舍”、“精庐”,其程度相当于太学;一类是教授读、写、算基础知识的书馆,属初等文化启蒙性质的蒙学。 二、太学 (一)太学的建制与沿革 太学创建于汉武帝元朔五年(公元前124年),它以官方的博士置弟子员为标志。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诏令丞相公孙弘等人共拟兴建太学的方案。从此,博士从一种备朝延顾问之官转化为一种以教授的主要职能的学官,太学由此建立。 (二)太学的教学制度 汉代太学博士研究的是五经,教学内容自然以儒家经典为归,学生学习目的也就以明经为主。为了统一经学教材,东汉熹平四年(公元175年)蔡邕等人奉命镌刻石经,立于太学门外,在46块石碑上刻有《尚书》、《周易》、《春秋公羊传》、《礼记》、《论语》等经的本文,作为太学规范的经学教科书,史称“熹平石经”。太学的教学形式因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发展。太学初建时,学生名额较少,每位博士仅教10名左右弟子,多采用个别教学或小组教学。后来学生规模迅速扩展,为了容纳相当数量的学生同时听讲,东汉时建的太学讲堂“长十丈,广三丈”,出现了

一种称为“大都授”的集体上课形式。太学博士传授经学,一般在讲堂会集诸生作大型讲演,称为“都授”。这表明太学已形成集体讲经的教学形式。 (四)太学的考试与视学 太学考试最常使用的是“设科射策”的形式。所谓“射策”,就是由学官将疑难问题书于简策,将它并列排放,覆盖试题,考生随意抽取其中一策进行解答。类似于现今的抽签考试。西汉时考试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东汉恒帝永寿二年(公元156年)实施新的课试录用方法。考试时间由一年一试改为二年一试,设科标准也以通经多少来定等第高下,即以通二经、三经、四经、五经来分别次第授以官职。 三、鸿都门学和宫邸学 (一)鸿都门学 鸿都门学的创办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宦官集团与官僚集团的较量在教育上的反映,同时也与汉灵帝的个人嗜好有密切关系。鸿都门学把儒家经典摒弃于教学内容之外,学生专习辞赋、小说、尺牍、画、书法等。这些学生毕业后“或出为刺史、太守,入为尚书,侍中,乃有封侯赐爵者。”鸿都门学存在的时间虽短,但它打破以儒家经典为国学唯一教学内容的旧传统,不仅为汉代建立了崭新的教育体制,也为中国和世界教育史开辟了专科学校培养文学艺术人才的新纪元。 (二)宫邸学 宫邸学也属于由朝廷直接管辖的中央官学,这是汉统治者为皇室、外戚、功臣子弟创立的贵胄学校。这种与太学分立的贵胄学校,其办学条件优越,所聘经师的学术水平和地位都高于太学。四姓小侯学开始只招收四姓子弟,后来招生对象扩大,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1、汉初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一方面他亲眼目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大威力,以及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悲惨结局,另一方面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立了以黄老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行无为而治的方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一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立法状况 1、汉律六十篇的制定 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干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立法的重要变化 一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立法的重要变化 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走上繁刑峻法的老路。 法律形式 1、律: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大法的作用。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人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而有效能。

3、科: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条例。 4、比: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时,须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行政法律 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大权。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至成帝、哀帝时,被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所替代。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 郡为汉朝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县是郡下一层行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行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乡、里是县以下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至东汉末年,州被确立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统管属下郡县,从而使行政机构由原来的两级改为三级。 汉朝地方上出现了郡县制与封国制并立的政治局面。 职官管理制度 1、职官的选拔与任免 汉初选拔官吏以“功之高下为先后之次”。 汉朝最先实行察举制度,即根据皇帝诏令,由中央或地方长官负责选贤举能工作,由行政长官向朝廷推荐人才。如知而不举,官吏要受到免职处分。 2、职官考课与奖惩 主要通过上计的方式进行考核。 3、监督与弹劾制度 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为十三个监察区,向全国派遣“监御史”,加强地方行政监察。 丞相等高官违法乱纪者,御史大夫有权向皇帝提出弹劾。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 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 (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 (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1)《越宫律》。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 1.律 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 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4.比 “决事比”,就是可以引据断罪的判例。对于某种恶行,若律无正条,法官就可以比照律条中最相近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这种比照近似律条断罪的结果,就形成了一些特定判例,被后人引据为判例法。 除此之外,还有法律章句、故事,章程、汉仪、经义等多种法律形式。法律章句,即是汉代儒生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律令所形成的;故事就是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例或惯例,经后人认可为法则者;在汉代,儒家经义也可能被法官直接作为“法理”引用,以断决疑难案件特别是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这就叫“经义决狱”。 第二节汉朝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机构 1.中央行政机构 三公制。汉成帝、哀帝时,改太尉为大司马,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改丞相为大司徒,正式称为“三公”。 九卿制。沿用秦制,同时,“三公”还“分职授政”,即除基本职责外还分管九卿。

中国古代教育制度

中国古代教育制度 原始社会大多由长者通过实际活动身教与口耳相传 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已有“图书文字”和“象形文字”了。有了文字自然会有专门传授和学习的机构,当时称为“成均”,这就是学校的最初萌芽。 到了夏代,则有了正式以教为主的学校,称为“校”。孟子说:“夏日校,教也。”到了商朝,称为“庠”,到周成为“序”。 “序”又分“东序”、“西序”,前者为大学,在国都王宫之东,是贵族及其子弟入学之地;后者为小学,在国都西郊,是平民学习之所。商代生产力日益发展,文化日趋进步,科学日渐发达,因之学校又有增加,称为“学”与“瞽宗”。“学”又有“左学”、“右学”之别,前者专为“国老”而创,后者专为“庶老”而设。国庶之界在于贵族与平民。“学”以明人伦为主,“瞽宗”以习乐为宗。 西周是奴隶社会鼎盛时期,学校组织比较完善。当时分为国学与乡学两种。国学专为贵族子弟而设,按学生入学年龄与教育程度分为大学、小学两级。乡学主要按照当时地方行政区域而定。因地方区域大小不同,亦有塾、庠、序、校之别。一般情况下,塾中优秀者,可升入乡学而学于庠、序、校;庠、序、校中的优秀者或升入国学而学于大学。国学为中央直属学校,乡学是地方学校。 春秋战国时代,官学逐渐为私学替代,出现新兴阶层“士”,秦始皇统一六国文字,提倡“以吏为师,以法为学”。 西汉私学重新恢复发展,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长安兴建太学,置《诗》《书》《礼》《易》《春秋》五经博士为教官,招收博士弟子,年龄在18岁以上。 汉平常时,规定郡、国设学,县邑设校,乡聚设庠序。 校学设经师一人,庠、序置《孝经》师一人。 魏晋南北朝,晋武帝在太学外另设国子学。 唐时,京师设国子监,长官称国子监祭酒,学校六所,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以上专收贵族官僚子弟),律学,书学,算学。教师称博士。入学年龄在14岁以上,19岁以下(律学为18岁以上,25岁以下),地方有府学,州学,县学,设博士,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是 。 2、独尊儒术始于时期。 3、春秋决狱由开创,是指 。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是 。 5、汉律六十篇指的是 。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7、决事比指。 8、巫蛊罪指。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 。 11、先请之制创于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是 。

13、乞鞫是指。 14、秋冬行刑是指 。 15、录囚是指 。 16、汉武帝时设,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 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 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 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 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汉朝的法律形

中国古代教育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篇中国古代教育 第一章官学制度的建立和“六艺”教育的形成 一、选择题 1.对原始社会教育的特点描述正确的一项是() A.没有阶级性B.有组织性C.有等级性D.无目的性 2.我国教育萌芽于() A.原始社会初期B.原始社会中期C.原始社会末期D.奴隶社会 3.以下几项哪一个不属于学校产生的条件() A.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 B.社会事务日益复杂,需要专人管理 C.家庭的出现为教育提供场所 D.文字的产生为知识的传播提供了条件 4.以下几项哪一个不是原始学校的形态() A.辟雍B.瞽宗C.序D.庠 5.西周建立的两大学校系统是() A.大学和小学B.国学和乡学C.官学和私学D.上学和下学 6.对“辟雍”解释正确的一项是() A.是西周国学中的大学B.是西周国学中的小学 C.是西周的乡学D.是西周的一种私学 7.西周时期诸侯所设的大学称为() A.辟雍B.泮宫C.瞽宗D.庠 8.关于西周时期的“六艺”,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是指:诗、书、礼、乐、易、春秋 B.是夏、商、西周时期教育的基本内容 C.体现了文武兼备、诸育坚固的特点 D.反映了中华文明发展早期的辉煌 二、简答题 1.简要介绍西周时期的官学教育制度。

第二章私人讲学的兴起和传统思想的奠基 一、选择题 1.以下哪一项不是古代私学兴起的原因() A.受教育的对象越来越多B.奴隶制的解体 C.学术文化下移D.养士之风盛行 2.诸子百家中被称为“显学”的是() A.道家和法家B.儒家和道家C.道家和墨家D.儒家和墨家 3.稷下学宫是战国时代的一所着名学府,是战国百家争鸣的中心与缩影。()A.楚国B.燕国C.齐国D.秦国 4.对稷下学宫的性质描述最准确的一项是() A.由官方出资兴办的官学 B.以私人讲学为主,因而是私学性质 C.是在一种学术交流机构,而非学校的性质 D.是一所由官家操办而由私家主持的特殊形式的学校 5.孔子政治主张的基本出发点是() A.利B.仁C.德D.信 6.“性相近,习相远”是孔子对的概括。() A.教育对象B.教育目的C.教育作用D.教育任务 7.以下几项哪一个不属于孔子所确定的“六艺”。() A.礼B.乐C.数D.易 8.在孔子的道德教育思想中,是最高的道德概念。() A.礼B.仁C.孝D.德 9.以下哪一项不是孔子的道德教育的原则。() A.持志养气B.立志乐道C.克己内省D.改过迁善 10.被封为“亚圣”的是() A.庄子B.老子C.荀子D.孟子 11.孟子教育思想的基础是() A.性恶论B.性善论C.性三品D.素丝说 12.孟子认为人人天生都有的四个善端是() A.仁、义、孝、礼B.信、爱、敬、惧

中国教育史内容

六艺 西周官学的基本教育内容,即礼乐射御书数、主要有大艺、小艺之分,书数是小艺,主要是小学课程,***作为大艺,是大学的课程。它包括多方面教育因素:集中式思想道德,也重视文化知识,既重视使用技能,也包括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的佳偶,形成一种教育传统,对后世影响深远。汉代以后把孔子的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 孔子的教育思想1重视教育的作用,认为教育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育是施德政的基本手段。2提倡有教无类的办学方针3以培养德才兼备的君子为教育目的。4以六艺作为教学内容。5总结了兴致有效的教学方法;学思行结合、启发诱导、因材施教、好学与实事求是的态度。6主张自觉修养德行。主张以礼为道德规范,以仁为最高道德准则。7提出树立教师的典范。 一、孔子对教育的主要贡献 1实施有教无类,扩大了教育对象的范围,促进了学术下移。2提出教育对于个体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调重视教育。3重视古代文化的继承与整理,丰富了教材建设,奠定儒家经典基础。4提出学而优则仕,为古代封建官僚体系准备条件。5重视德育教育,鼓励人们提高道德水平。总结佳偶实践经验,都提出许多教育学原理方法,教育学规律,对后世产生深远历史影响,中华民族珍贵的教育遗产,为古代教育奠定理论基础。 二、有教无类 孔子提倡有教无类的教育方针,并指导教育实践,是孔子的教育思想,

有教无类的本来意思是无论贵贱贫穷和种族,人人都可以接受教育。实施有教无类,扩大了教育的范围,满足了平民入学教育的愿望,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广泛的接受学生,有利于中华民族的发展。 墨子; 三、孟子的观点 孟子从性善论和施仁政出发,高度重视教育在社会和人的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教育在社会发展中作用是的民心,而得民心是施行仁政的关键,最有效措施。教育对人作用是求放心,每个人虽具有先天的善端,但由于环境诱惑和自身不够努力,可能会失掉善端,教育就在于找回本性,保存和发扬善端。教育目的:明人伦。 四、大学 大学明确提出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被称为三纲领,是一个要求从低到高,内容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表达了儒家以教化为手段的仁政,德治思想。大学以人的完善过程分为八个步骤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吧个步骤,八条目。这个逻辑反映出古代宗法等级制度的影响。三纲领八条目着眼于人伦,一个人道德和社会在政治的实现为目的。 太学元朔五年,汉武帝采取董仲舒意见,为博士置弟子,标志着太学的正式成立。 七、颜氏家训 颜之推根据自己的经历和体验,撰写了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家族教育指导书《颜氏家训》以训诫子孙。概述主要阐述了论士大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的内容比较多,但其主要核心内容依然是在指导思想的变化、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方面。在学习是要了解,两汉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所以在刑罚、罪名和司法方面都有儒家伦理等级精神的体现,尤其是刑制改革活动。中央集权专制制度的强化使得两汉在经济方面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它体现在三部法律之中。随着官僚制度的进一步成熟,两汉时期在官吏管理制度和监察制度方面都有新的发展。这些是我们在学习时要掌握的重点。 【本章知识点】: 1.黄老思想 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 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4.《九章律》 5.《汉律六十篇》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7.“亲亲得相首匿” 8.自告 9.先请 10.刑制改革 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 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4.危害统治的犯罪 15.券书 16.七出 17.三不去 18.君权神授 19.尚书台 20.官吏选任制度

21.考课制度 22.致仕制度 23.司吏校尉 24.六条问事 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诉讼制度 30.审判制度 31.春秋行刑 32.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其了重要作用。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疑难解析】:

第五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点】: 1.黄老思想 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 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4.《九章律》 5.《汉律六十篇》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7.“亲亲得相首匿” 8.自告 9.先请 10.刑制改革 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4.危害统治的犯罪 15.券书 16.七出 17.三不去 18.君权神授 19.尚书台 20.官吏选任制度 21.考课制度 22.致仕制度 23.司吏校尉 24.六条问事 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诉讼制度 30.审判制度 31.春秋行刑 32.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 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疑难解析】: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汉代的法律制度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 是 。 2、独尊儒术始于时期。 3、春秋决狱由开创,是 指 。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 是 。 5、汉律六十篇指的 是 。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7、决事比 指。 8、巫蛊罪 指。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 容: 。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 是 。 11、先请之制创于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 是 。 13、乞鞫是 指。

14、秋冬行刑是 指 。 15、录囚是 指 。 16、汉武帝时设,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 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 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 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 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 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 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 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汉朝的法律形 式,除律之外还有令,“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令是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效力高于律。 7.科

第五章两汉法律制度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1.黄老思想 2.黄老思想盛行的背景 3.武帝之后的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4.《九章律》 5.《汉律六十篇》 6.汉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7.“亲亲得相首匿” 8.自告 9.先请 10.刑制改革 11.汉代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如阿党附异罪等等)1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13.危害皇权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14.危害统治的犯罪 15.券书 16.七出 17.三不去 18.君权神授 19.尚书台 20.官吏选任制度 21.考课制度 22.致仕制度 23.司吏校尉 24.六条问事 25.均输法、平准法、盐铁酒专卖法 26.抑商政策方面的规定。 27.中央司法机构的组成

28.地方司法机构的组成 29.诉讼制度 30.审判制度 31.春秋行刑 32.春秋决狱 第一节两汉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法律指导思想上的变化。两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是法律制度的儒家化。一、西汉前期实施的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的条件和效果。经济崩溃、政治衰弱、社会需要安定。社会形势的变化对指导思想的变化起了重要作用。二、黄老思想在西汉中期已不适应政治上的需要。儒家思想基于其“有为”的内涵,积极改造自身体系,以“德主刑辅”、“阴阳说”、“天命说”为主要内容,以君主集权制度为主干,形成了被称之为“经学”的正统官方儒学。在法律制度上,儒家积极用儒家经典学说中体现出的原则和精神,以司法实践的方式,使法律呈现出儒家伦理和等级精神。 【概念辨析】: 黄老思想与儒家思想内容上的对比: 【疑难解析】: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思想主要有哪些内容? 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统一,以次巩固中央皇权; 其次,以阳为主、阴为辅,德为阳、刑为辅的理论阐述出德主刑辅的思想; 第三,治国的德、礼都在五经六艺之中,尤其在《春秋》一书中。

中国古代的文教政策与学校教育制度

中国古代的文教政策与学校教育制度 育才与储才:中国古代的文教政策与学校制度文教政策:是国家政府制订、颁行的关于文化教育事业的总方针或总政策。官学:是官府开办的学校。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级。私学:是学者私人开办的学校。一般包括经师讲学和童蒙教学两类。中国古代教育的基本分期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秦代汉代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一、夏商西周时期的学校教育原始社会――出现学校雏形(成均、庠)夏商时期――学校教育产生西周时期――学校制度完备(一)夏代的教育夏朝,创立我国最早的学校。序(军事教育为主)校特点――“以射造士”(二)商代的教育商朝,继承与创新,教育发生分化庠:承自虞舜时期,实施孝悌教化序:承自夏代,军事体育瞽宗:新的学校类型,礼乐教育特点――“以乐造士”(三)西周教育――学校制度完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 1. 西周时期的教育行政体制学在官府:教育机构与行政机构合一,官师不分。一切文化教育事业均由国家占有和管理;官吏既是教育行政官员、学校管理者,也是教师;教师尚未成为独立的社会职业,但地位不低。 2. 西周时期的官学系统国学:专为上层贵族子弟而设,大司乐主持大学――15岁入学,修业9年小学――8岁入学乡学:地方学校,只有小学一级。大司徒负责 3. 西周时期的教育内容六艺礼:政治伦理道德

教育课大艺乐:综合艺术课射、御:军事训练课小艺书、数:基础文化课礼与乐紧密配合,构成六艺教育的中心。礼,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具有强制性;乐,陶冶人的内心情感,使礼变为内在精神需要。 4. 西周时期的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制度(开学典礼、定时上课、课外作业等)视学制度天子视学。一年四次,与敬老养老结合进行视学考试。隔年一次“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 4. 西周时期的教学管理制度基本制度(开学典礼、定时上课、课外作业等)视学制度天子视学。一年四次,与敬老养老结合进行视学考试。隔年一次奖惩制度“夏楚二物,收其威也”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学校教育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大变革时期。教育――教育垄断被打破,私学勃兴,学派纷呈,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由此奠基。(一)官学衰落的原因王权衰落导致学校荒废,学在四夷;官学教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贵族子弟养尊处优,不思进取,无心向学。大师挚适齐,亚饭干适楚,三饭缭适蔡,四饭缺适秦,鼓方叔入于河,播鼗武入于汉,少师阳、击罄襄入于 海。――《论语??微子》(二)私学兴起的主要原因学术下移士阶层崛起没落贵族子弟士的构成 司礼乐的官员流落民间庶民等级上升而来(三)各家私学概况儒家私学:孔子创立,战国时分八派,影响最大的是孟氏之儒和孙氏之儒。墨家私学:墨子创立,与儒家并称为“显学”。汉代转入民间,成为侠者。道家私学:老子创立,战国时分为两派,其一为稷下黄老学派;其二庄子学派。法家私学:本源于儒家,但反儒最为彻底,主张“壹教”,铲除私学。稷下学宫齐

论汉代学校教育

2002年第2期第18卷(总72期)唐都学刊 T angdu Journal N o12,2002 Gener al No172,Vo l118 =汉唐研究> 论汉代学校教育 肖世民 (西安联合大学教育心理教研室,陕西西安710065) 摘要: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教育制度基本轮廓的初步形成时期,其官学制度奠定了后来中国封建官学发展的基本格局。私学发展更具特色,书馆)))乡塾)))精华舍上下相互衔接,创立及门弟子与著录弟子制度,为后世学术文化社会化开辟了道路。特别是/独尊儒术0文教政策的确立与贯彻,不仅实现了两汉教育文化的儒学化,而且对后世中国文化教育的发展,影响较深。 关键词:官学;私学;独尊儒术;太学;宫邸学;鸿都门学;郡国学校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300(2002)02-0047-04 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教育制度基本轮廓的初步形成时期,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与封建官学制度的形成,文学艺术的繁荣与鸿都门学的创建,今、古文经学之争与私学的昌盛,无不对后来中国封建社会的教育制度与文化学术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一、/独尊儒术0文教政策的确立及其对两汉文化教育的影响 儒家学说自春秋末期孔子创立,经战国时期发展与完善,成为诸子百家中最有影响的学派之一,但一直没有取得官学地位。经过/秦火0更遭灭顶之灾,经籍佚失殆尽;在汉初又受黄老之学的排斥,在私学中发展,直到汉武帝建元五年(前136年),经董仲舒等人提倡与建议,儒家学说才取得独尊地位,经典列为官学。西汉初年,/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0。[1](5汉书#食货志6)社会经济极端凋敝,恢复生产,休养生息即为第一要政,而尊崇清静无为的黄老学说就倍受统治者青睐。需要指出的是,黄老之学尽管对汉初生产恢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清静无为、怀忍为上的统治方略客观上削弱了中央集权,吴楚七国之乱,便宣告了黄老之学在政治上的失败,加之西汉/文景之治0,到武帝时,生产发展,经济复苏,政权巩固,儒家学说所主张的/大一统0思想,便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5春秋6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谊也0[1](5汉书#董仲舒传6)更为汉武帝建立和加强/大一统0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保证。建元五年,儒家学说终于取代黄老之学,成为汉以及后来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人才选拔,发展文化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居于独尊的正统地位。 /罢绌百家,独尊儒术0文教政策的确立,在中国政治史、伦理史、学术史、哲学史、教育史上都是划时代的重大事件,影响弥远。特别是对于汉代教育,第一,直接促进了汉代官学制度的建立。儒家政治伦理思想的核心是/教化为本0,而不是/以法为本0,它从统治政策的高度论证了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张/建国君民,教学为先,0把教育提高到治国,平天下的绝对高度,/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0[1](5汉书#董仲舒传6)正是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独尊儒术0的文教政策的确立,汉武帝时才有设学校、立太学的重大改革,从根本上否定了秦代颁挟书律,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政策,确立了我国封建官学制度。第二,促进了封建教育的政治伦理化。/独尊儒术0意味着汉代统治者视教育为建立和巩固/大一统0中央集权的统治手段,以/和而不同0的儒学观念指导其统治教化;以/教以爱,使以忠,敬长老,亲亲而尊 1收稿日期:1999-11-22 作者简介:肖世民(1961-),男,陕西户县人,西安联合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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