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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1.申请人: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力质权案件:

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多个担保的规定

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对比: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对顶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允许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5独任与合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拆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次啊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近来看到诸多媒体关于南海争端报道,说服力均不强。今看到贵州大学赵少群教授的文章,对领海基线划分有比较全面的论述,对广大网友评判谁是谁非,可做为有价值的参考。限于篇幅下面对核心内容进行了压缩编辑。 一、正常基线和基点 (一)沿岸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对于大比例尺海图,公约没有另行规定,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什么是低潮线,公约未下定义,因而对低潮线有不同的解释,从而为各国在其官方承认的海图上绘制低潮线时采用不同的标准提供了事实上的便利。在实践中,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陆海界限明显的情况。 (二)低潮高地的低潮线。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低潮高地是否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于它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 (三)礁石的低潮线。 公约第6条规定,“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这条规定说明,如果海岸平直的大陆在其沿海地带有环礁上的岛屿,或岸礁上的岛屿,由于这些珊瑚岛屿通常是贴近大陆海岸和海岛周围生长的边缘地带,因此,有这类地理情况的沿海国家的领海基线应该是礁石向海一面的低潮线。 (四)正常基线的例外。 适用正常基线的国家虽说海岸平缓,但毕竟有河口、海湾等不能适用正常基线的例外情况。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样本)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市XX小额贷款股份,住所地为市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号为XXXXX,住市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XXX在申请人处借款XXX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XX 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 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 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

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 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元,计算方式:;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本公约当事各国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领海 第一节总则 第1条 1.国家主权及于本国领陆及内水以外毗连本国海岸之一带海洋,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依本条款规定及国际法其他规则行使之。 第2条 沿海国之主权及于领海之上空及其海床与底土。 第二节领海之界限 第3条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之正常基线为沿海国官方承认之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之海岸低潮线。 第4条 1.在海岸线甚为曲折之地区,或沿岸岛屿罗列密迩海岸之处,得采用以直线连接酌定各点之方法划定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 2.划定此项基线不得与海岸一般方向相去过远,且基线内之海面必须充分接近领陆方属内水范围。

3.低潮高地不得作为划定基线之起迄点,但其上建有经常高出海平面之灯塔或类似设置者,不在此限。 4.遇有依第一项规定可适用直线基线方法之情形,关系区域内之特殊经济利益经由长期惯例证明实在而重要者,得于确定特定基线时予以注意。 5.一国适用直线基线办法不得使他国领海与公海隔绝。 6.沿海国应将此项直线基线在海图上标明,并妥为通告周知。 第5条 1.领海基线向陆一方之水域构成一国内水之一部分。 2.依第4条划定直线基线致使原先认为领海或公海一部分之水面划属内水时,在此水域内应有第14条至第23条所规定之无害通过权。 第6条 领海之外部界限为每一点与基线上最近之点距离等于领海宽度之线。 第7条 1.本条仅对海岸属于一国之海湾加以规定。 2.本条款所称海湾指明显之水曲,其内向深度与曲口阔度之比例使其中之水城.成陆地包围状,而不仅为海岸之弯曲处,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以连贯曲口之线为直径画成之半圆形者外,不得视为海湾。 3.测定水曲面积,以水曲沿岸周围之低潮标与连接其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之线间之面积为准。水曲因有岛屿致曲口不止一处者,半圆形应以各口口径长度之总和为直径画成之。水曲内岛屿应视为水曲水面之一部分,一并计入之。 4.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者,得在此两低潮标之间划定收口线,其所围入之水域视为内水。 5.如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应在湾内划定长度二十四海里之直线基线,并择其可能围入最大水面之一线。 6.前列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或采用第四条所载直线基线办法之任何情形。 第8条 划定领海界限时,出海最远之永久海港工程属于整个海港系统之内者应视为构成海岸之一部分。 第9条 凡通常供船舶装、卸及下锚用途之泊船处,虽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外部界限以外,仍属领海范围。沿海国须清楚划定此种泊船处之界线,并在海图上连同其界线一并载明,此项界线须妥为通告周知。 第10条 1.称岛屿者指四面围水、潮涨时仍露出水面之天然形成之陆地。 2.岛屿之领海依本条款规定测定之。 第11条 1.称低潮高地者谓低潮时四面围水但露出水面而于高潮时淹没之天然形成之陆地。低潮高地之全部或一部分位于距大陆或岛屿不超过领海宽度之处者,其低潮线得作为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 2.低潮高地全部位于距大陆或岛屿超过领海宽度之处者,其本身无领海。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2013-09-07 23:08:22| 分类:【诉讼仲裁】|举报|字号订阅 实现担保物权之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幢***室。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市**区**路**号**幢***室,面积***平米,房产证号:**)进行拍卖、变卖以偿还申请人的债权合计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按**%年计算,暂从****年**月**日暂计算至***年**月**日直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作为借款人以涉案房产抵押给申请人即贷款人,抵押借款合计**万元,利息为年**%,期限到****年**月**日。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本金的**%支付收取违约金。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息、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上述协议签订后,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申请人**依约支付了案涉**万元的借款。但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清偿该借款的本息。 综上,申请人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在合同签订后,未及时根据合同约定清偿申请人**的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支付申请人实现的债权费用等法律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涉案抵押房屋位于 ******的前提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日内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英文版

GENEVA CONVENTION ON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1958 Whole document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ART I-TERRITORIAL SEA Section I. General Article 1 1. The sovereignty of a State extends, beyond its land territory and its internal waters, to a belt of sea adjacent to its coast, described as the territorial sea. 2. This sovereignty is exercise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Articles and to other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 2 The sovereignty of a coastal State extends to the air space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as well as to its bed and subsoil. Section II. Limit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rticle 3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se Articles, the normal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as marked on large-scale charts officially recognised by the coastal States. Article 4 1. In localities where the coastline is deeply indented and cut into, or if there is a fringe of islands along the coast in its immediate vicinity,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joining appropriate points may be employed in drawing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 2. The drawing of such baselines must not depart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 and the sea areas lying within the lines must be sufficiently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nd domain to be subject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l waters. 3. Baselines shall not be drawn to and from low-tide elevations, unless lighthouses or similar installations which are permanently above sea level have been built on them. 4. Where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is applicabl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ccount may be taken, in determining particular baselines, of economic interests peculiar to the region concerned, the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民诉法第196条: 1. 担保物权人 2. 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1条: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其他有权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诉法第196条: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特殊质权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2条: 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有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如何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 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同一财产上有多个担保物权,登记有先有后怎么办?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五、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民诉解释第373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六、被申请人有异议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8条: 人民法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七、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包括那些? 民诉法解释第371条: 人民法院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八、人民法院审查后,会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72条: (一)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怎么办?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一款: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有没有限制?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 时间:2007-2-12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点击数:43 责任编辑:不详 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水域(见左图)。我国的整个渤海和琼州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均为我国的内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样本)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宁波市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波市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为XXXXX,住宁波市XXXXX,联系方式:XX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为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约定为XXX在申请人处借款XXX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为XX年X月XX日至XX年X月X日。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对XXXX发放的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人民币XXX万元,合同编号为XXX,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XX万元,贷款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月XX日止,贷款年利率为XX%,债务人于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并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XX 号)。

借款人XXX于XXXX年X月X日开始未能依合同约定按每月20日向申请人支付月利息,且于XX年X月XX日到期后也未按时归还借款。故申请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实施或实现有关贷款的任何担保项下的权利,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向贵院提起申请,望准予! 此致 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附: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2、申请书副本两份及证据清单三份 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返还本金XX万元;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 年X月X日止以本金XX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为XX 元,计算方式:; 三、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手续费共计XXXX元; 综上,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金额暂为XXXX元,其中第二项的利息以实际实现担保物权之日为准计算。 申请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专题研究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1.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 2.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2。 3.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普通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 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有鉴于此,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其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其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对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定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虽然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并未对担保物权实现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也未有与其相对应的程序规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经验,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增加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如何收费”等问题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判实践,理解和适用该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论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在面对领海主权的问题上,每一个国家都会表现出强硬的态度,无害通过制度是领海的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外国在别国领海的惟一权利。(1)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 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2, 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外不得停船和下锚。在海洋法中,通过是有条件的:外国船舶要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无害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第2款专门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情况,用于对无害通过适用的限制。外国船舶在实行无害通过时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 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各国普遍承认并容许外国非军用船舶无害通过其领海,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没有疑义。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在必不可少的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通过,但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加以歧视。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公约对这一问题规定得不够明确,但公约关于“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的规定,不能被简单地解释为已确定了军用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另外在被允许通过领海的情况下,该外国军舰也应遵守沿岸国的法律和规章。如有违反,沿岸国可令其离开领海。 在无害通过制度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无害通过”。58年公约并没有对此下定义,而是在第14条规定了一个标准,即:“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此项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各条款和其它国际法规则。”除此之外,它还有两个附加条款。一条是,如果外国渔船不遵守沿海国为禁止外国渔船在领海内捕鱼而制订和公布的法律法规,该外国渔船的通过不应视为无害的。(第14条第5款)另一条是,潜水艇应在海面上航行并悬挂其国旗。(第14条第6款)很明显,58年公约除了对渔船和潜水艇的行为作了规范外,对其他什么行为或情况是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并没有作出规定,而且,它在指出外国渔船的捕鱼行为是非无害的同时,并没有说明潜艇如建反第14条第6款的行为是否为非无害。这样,解决这些问题在傻就留给了82年公约。 82年公约在第19条第1款沿袭了58年公约的第14条的规定,但在第19条第2款中较详细地列出了12种活动,外国船舶如果在领海内从事了这12种活动中的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完全。这些活动是: (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它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操练或演习; (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际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任何捕鱼活动; (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它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上述12种活动中,前多种上都是比较明确的非无害通过的活动,只有第12种活动,有很大的伸缩性,因此容易引起争论。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查看更多不良资产清收法律实务文章可关注公众号“不良资产法律实务” 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 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 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申请人 担保物权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民诉法》196条 《民诉法解释》361条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 有权人等。 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在之前顺位的担保物 权人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也可提出实现担保 物权。 《民诉法解释》366条 被申请人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担保人、担保物权人 均可作为被申请人。 / 其他浙江 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可以作为被申请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时,不能作为 被申请人 北京 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担保财产被第三人实际占有的,可以将第三人 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江苏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实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 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

担保物权。工作的讨论纪要》 二、管辖 1、一般规定 一般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人民法院 《民诉法》196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 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362条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 院管辖。 特别管辖法院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 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3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故对于北京、上海及广东省申请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案件,笔者认为应遵守该专 属管辖规定为宜。 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应予受理。《民诉法解释》364条 实践中,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会增加申请人的成本,故一般都是向其 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各地法院规定及案例来看,受理法院有权处理 同一债权涉及的不同担保物。 福建 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 法院申请,申请的效力及于其他法院 辖区的担保财产。 福建省高院《关于依法规范金 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 见(试行)》 重庆 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 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申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 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答》 2、约定管辖法院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故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并不能对抗民诉法规定,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

银行债权实现之直接实现担保物权

银行债权实现之直接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案件,从法律条文上看,其审限仅一个月,与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担保物权相比,能够极大地节省债权人的时间成本。2015 年1月30日公布,并于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实现顺序、人民法院审理要点、审理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相比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规定,内容上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笔者通过分析上述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当前司法判例,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法律要点进行分析。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管辖与适用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 释第196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目前金融机构为便于行使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一般会在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管辖,即由“贷款人所在地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贷款人为尽快实现担保物权,同时,又不放弃对借款人主张权利,一笔金融借款纠纷可能需要同时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在客观上增加诉讼成本。 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标准不统一由于当前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收费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各地法院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目前各地法院至少有三种做法:1.不收费;2.按件收费,每件80元、100元、400元不等;3.按标的额收费。就北京市而言,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未检索到北京市高院出台的专门性规定,但通过分析北京市部分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该类型的案件,北京市法院按照标的额不同,收费不同。比如:(2015)昌民(商)特字第1220号案,标的为2453万元,收取申请费55267元;(2015)顺民特字第1324号,标的约为90万元,收取申请费4267元;(2014)大民特字第28号,标的为392487.09元,收取申请费2917元。三、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尊重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实现顺序的约定申请直接实现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虽是解决担保物权实现的问题,但其成立与适用也要受合同法的规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如若当事人各方对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并经人民审理后确认属实的,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该申请。比如,(2015)六民特字第13号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认为,“被申请人用于抵押的房屋经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抵押房屋他项权证书,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担保物权。但在《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有保证人愿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的约定情形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律师草拟版本

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由被申请人开发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的套房屋,以及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共计人民币整(¥.00)。 事实及理由: 一、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合同》(见证据1)。《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整(¥.00),借款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为;借款按结息,结息日为。 3、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4、 如有担保,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签订一份《抵押合同》(见证据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整(¥.00)。 2、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4、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为坐落于的套房屋,以及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 但是,《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止至年月日止,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应支付的共计人民币元整(¥.)(见附件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y与《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之设立亦为合法有效,且《抵押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望依法予以支持。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思考总结)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总结 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后,全国各地许多法院都受理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013年3月5日的《南方都市报》曾报道了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办理了一起“客户断供银行直接申请卖房”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及时总结此类案件的有关规定及处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此类案件进行以下简单总结。 一、有关实现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别程序案件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三)此类案件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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