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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招标投标现状及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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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招标投标现状及规范研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多项合理的,有效的措施,招标投标制作为建设领域的基本制度为社会广泛接受,规模宏大的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原则和道德准则,建筑市场秩序初步建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成绩斐然。而招标一直作为其主要在各行各业加以推行,首先是在农村实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招标,这项重要举措使得在“大跃进”及“文革”期间农村落后的生产有了巨大的飞跃,真正的达到农村生产关系的进步,从而使得农村承包经营成为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最有效最合理的举措;后来逐渐发展到到企业,商业的竞争招标承包,有竞争才会有进步,这种在企商业的招标活动拉动了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在竞争中产生更多的效益,许多企业逐渐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来使自己的商品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也在另一方面改进自己的生产技术,提高商品的科技含量,占领市场;到近年来的反腐败运动,强调减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扩大招标的运用范围,有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30个省的1435个县,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全国338个地(市)级以上的城市,基本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其中220个已与政府部门脱钩。

一、在面对出现的问题,我们确实应该学习一些比较先进的理念。西方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而是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政府采购的代理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采购程序的企,事业单位。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已经逐渐接受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代理的观念。它是基于"竞争"和"公平"两个核心。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扮演着两种角色:首先,以经营者的身份从事政府采购,与卖方直接联系和对话。他们会因此而掌握许多供应商的资料及信息,他们的活动过程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果。采购执行机构及其代理应当是一个诚实的经营者。其次,以政府部门的身份从事政府采购活动。操作部门由于接受了政府部门的委托而掌握和占有许多信息,也就具有了一定的授予合同的决定权。因此,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及代理即使是企业性质,也必须接受政府部门行政,法规的管理和制约,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和代理也要保证其行为具有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招投标活动的深入,深层次的问题也日渐显现,主要是进一步落实与突出招标投标的择优效果,提高招投标活动效率。政府部门承担着引导市场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职责,应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努力推进招投标交易活动深入发展,而我国的招投标发展较晚,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逐步引进了工程招投标竞争机制,极大的促进了工程项目市场化。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招投标工作进入了反思和探索期,招标的方法呈多样化,并逐渐向国际招投标惯例靠近,招投标工作处于试验性阶段。自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投标技术和方法日趋完善,招投标市场发展总体趋势良好,招投标活动在控制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质量、预防和减少腐败、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并被广泛使用。

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首先是在政府管理下的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政府依法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因此,法规制度建设成为核心。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基本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各地人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着招标投标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各部委针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合同管理、投诉管理等规

定。各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制定了内容丰富的管理办法和制度,以及规范、范本等。

其次在市场建设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本质是建筑市场主体按照交易规则进行的买卖行为。应该认为,满足需要的合格的市场主体基本形成,交易规则基本建立,市场环境基本具备。市场主体主要是业主(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施工企业),此外,还有设计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中介机构等。所谓业主合格是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并具有组织工程招标的能力,或委托中介机构。所谓承包商合格,主要是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发育完善的市场总是离不开中介机构的。目前,招标代理公司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并且已经形成买方市场。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部门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信息,投标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趋向自助报价。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引导着企业建立内部定额。工程担保制度稳步推行,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工程担保是除了法律及道德约束外的市场约束,并且,对于避免占用大量资金用于工程保证,减少经营成本具有良好效果。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行业保护、地方保护基本打破,市场准入限制逐步降低,开放程度逐步提高。招标信息、评标办法等公开,相关过程透明。诚实信用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信用体系正在逐步建设

在行政管理方面政府部门能够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合理优化管理内容,规范管理行为,提供优质服务。并且,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构建符合国情的管理体制、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设区市普遍设立了工程建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作为一种工作模式,实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结合的集中办公,简化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职能的转变;作为一种机制,所有项目进场交易,消除建筑市场的“暗箱”操作,把承发包交易活动从“地下”变成“地上”,规则、过程公开,“阳光”操作,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反对腐败和不正当竞争,加强廉政建设发挥着主要作用。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来说,信息技术在招投标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包括网上发布招标信息、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电子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网上评标,以及备案资料电子化、管理程序化等。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提高了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目前,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领域的应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分析现状,展望美好的未来和发展空间,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使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更好的应用和服务到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各项工作中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运行过程真正处在一个平等、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招标”。

当前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

1、法制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

2、招、投标参与各方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中招投标参与各方在操作中,以种种手段和方法逃避招投标实质性规定,逃避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从而达到获取非法或者不合理的利益,损害他人、社会、国家的利益。

3、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工程招标人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工程来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肢解发包。招标人排斥竞争。由于邀请招标将邀请投标人权利完全赋予给招标人客观上可以为“名招暗定”扫清一切障碍,因此,部分招标人想方设法找接口来“邀请”招标。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有些招标单位管理体制不完善,人员流动性大,编制招标文件不规范,给招标问题带来很多问题,甚至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4、投标人存在一定程度的操作不规范、钻空子的问题。

串标现象严重。在分组投标的情况下,有的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率,会花大力气游说其他成员单位,串通一气,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符合标底,从而大大增加中标率。还有一些企业,为了中标,在投标前就花高价从其他企业收集资质证书,分派几批人进行投标,提高中标率。或者探听标底情况。报价可以说是招标评分中占比例最大的,所以很多企业在投标前会费尽心思打听标底,一来可以不轻易废标,二来可以确保自己的报价更接近标底,获得较高评分。

5、评标人的职业操守及专业素质不够。

评标人的产生方式是依靠社会化选拔,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人都能成为评标专家,部分人涉及的行业、专业有限,难以成立和专业配套的评标组。评标人的参差不齐导致评标结果的质量没有保证。

6、代理单位受利益驱使进行违规操作。

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的代理单位,已经成为了建筑市场和招投标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赚取代理费,个别代理单位为承揽项目,无原则的迁就招标人的无力要求或者受利益驱动,将信息透露给投标人。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 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

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也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

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

定投标单位,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三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在经济飞速发展下,招投标工作面临巨大的机遇和挑战。坚持反腐落实择优有效提高招投标交易效率,努力把握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方向是解决现存问题的主要途径,也是招投标工作的最终目的。“择优”与“防腐”是相辅相成的,在“择优”的同时,有效地进行了“防腐”,在招投标交易工作中应当明确“择优”是招投标的最终目的。面对以上种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所遇到的问题,应正确把握招投标活动的本质。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做好一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规范管理,坚决杜绝规避招投标的现象。不准隐瞒或肢解工程,将一个项目分成若干小项目报建,或采取“联

合开发”等形式变相发包;严格禁止超过造价工程量的情况发生,切实防止以附属工程、配套工程等为由擅自扩大工程造价逃避招投标的监控范围。其次健全机构,完善工程招投标工作。招标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职能分离,使招标办真正成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机构。制作标底不能由建设单位指定代理机构,而必须在三个以上编制标底机构中抽签确定;评标的评委要从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选聘,三分之一是经济人员,其余三分之二必须是工程系列人员,一经确立后即切断与外界的联系;编制工程项目招投标简易流程图,严把告知、报名、制标、开标、评标、定标、决算及验收等重要环节,规范操作、堵塞漏洞。健全机构的同时要充分发挥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作用。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备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要做到广泛监督,从源头上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建设单位研究工程的重要事项,必须有会议记录,详细记载项目的决策过程,以备案审查;要加强对工程的审计监督工作,无论什么工程,都必须见证审计部门的工程决算和审计结论以后,才能实行竣工验收和备案,否则,以违纪论处。最后实行招投标全过程公开、全过程监督。发布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

格预审、开标、询标、宣布中标结果等都要公开进行,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实行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将每个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拾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要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建设单位或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任何单位、任何部门的好处,要严肃执法,发现违法违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完善和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各项招投标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现行法律、法规, 针对在市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提出解决方法, 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尤其是对必须进行招标工程的分类

及评标方法的选择进行细化,完善在招投标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奖惩制度, 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等不良现象的惩治力度, 规范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

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强化竞争机制, 减少政府

对企业的行政干预, 在市场竞争中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

改革, 面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逐步实现企业优胜劣汰, 经营者管理者素质不断提高,

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总之,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工作,最重要的是学会运用科学的理念、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通过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同时,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招投标行业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必然不断提高,我们的招标投标市场必将走向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总结来说,要想具有一个合理、有效、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市场的有效秩序,用诚实守信来建立起一个广泛统一、相对开放、合理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对于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该采取完善招标的相关法规,确保招标的有序进行,减少非法招标,用法规约束企业的不合法行为;健全机构,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所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招标工作的效率,对于冗余的机构进行合并或取消,减少资源的浪费;强化过程监督,保证招标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使市场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才能健全诚信体系和职业道德制度建设,推动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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