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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与公司债的区别最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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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与企业债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

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第三节发行条件

一、企业债发行条件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七个条件: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第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第三,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四,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

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第五,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第六,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第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按核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以及期货等高风险投资。

二、公司债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四节发行费用

发行成本构成(费率表)

(1)承销佣金

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企业债券承销费收费标准(现行)

(2)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1、审计费

一般为30万元左右,如果客户前三年财务报告已经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则无须再审。

2、评级费

债券信用评级费一般为15万元左右,一次性收取。

3、担保费

企业债券如有第三方担保,担保费用视发行人与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3)信息披露费

企业债券发行需要在指定的报刊刊登发行公告,一般还在媒体上进行适当宣传。此项费用预计30-50万元。(不包括新闻发布会费用)

(4)登记托管和兑付费(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项目

债务工具期

限发债额

费率(万分

之)

计费基数

最低收费

额(万

元)

发行登记费1年(含)以

30亿元(含)以下

部分

按发债面

额分段计

算(累加)

30亿元以上部分

1 年—5年

(含)

30亿元(含)以下

部分

按发债面

额分段计

算(累加)

1 30亿元以上部分

5 年—10年

(含)

30亿元(含)以下

部分

按发债面

额分段计

项目

债务工具期

发债额

费率(万分

之)

计费基数

最低收费

额(万

元)30亿元以上部分

算(累加)

10年以上30亿元(含)以下

部分按发债面

额分段计

算(累加)

2

30亿元以上部分

兑付服务费不限不限兑付本金

及付息金

——

(5)上市费用

1、上市推荐费

上市推荐人由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和发行主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上市推荐费一般为50万元。

2、律师费

债券上市需要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一般为15万元,一次性收取。

3、交易所费用

(a)上交所

2007年10月12日起,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等,下同)的上网发行手续费、上市初费及月费暂免收。原已收取的上市费用不再调整。

(b)深交所

上市初费:上市总额的%,最高限额30000元;

上市月费:1亿元以下500元,每增加2,000万元增收100元,最高2,000元。

4、登记公司费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按照实际托管金额的%收取登记托管费,最大费用金额为20万元。付息时按实际付息金额的万分之收取。还本时收取还本金额的万分之。

5、转托管公告、上市公告和上市仪式费用约30万元。

第五节发行流程

步骤三国家发

改委审

核阶段

1

国家发改委对发行申

报材料进行审核

1

主承销商向证监会预报

文件申请材料,证监会发

行部出具反馈意见2

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

银行和证监会

2

发行人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发行相关议

案,并公告股东大会决议3

国家发改委向申请企

业下达发行申请批准

文件

3

主承销商向证监会补充

股东大会决议,对反馈意

见进行答复

4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材料,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步骤四发行上

市阶段

1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募

集说明书,企业债正

式发行

1

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募集

说明书及其摘要

2

路演,确定公司债最终票

面利率

2

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

进行销售,发行人获

得募集资金

3

正式发行,发行人获得募

集资金

3债券上市交易4

制作上市公告书,并在指

定报刊刊登,债券上市交

企业债业务流程

确定融资意向阶段

发行准备阶段

国家发改委审核阶段

发行上市阶段

公司债业务流程

确定融资意向阶段

发行准备阶段

证监会审核阶段

发行上市阶段

附1:2010年部分企业债券发行利率一览表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20200930082935)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 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 年《公 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 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 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 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 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

【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重磅】全国城投债发行情况一览 大金所商学院-专家讲坛第十九讲『天风证券固定收益高级分析师高志刚』2017年:城投分水岭?课件和语音实录 已上传,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详细。 2016年上半年,我国城投债发行政策仍延续宽松导向,发 行规模不断扩大,发行主体逐渐增多,但主体资质有所下沉。建议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用级别区分度、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防范风险。 2016年上半年城投债相关政策情况梳理 2016年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和推进结构性改革 的攻坚之年,也是稳增长压力下地方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过渡时期。因此,2016年上半年城投企业融资政策仍维持2015年4月以来的宽松导向,地方政府融资“修明渠、堵暗道”,加强风险管控措施并妥善化解存量债务的政策仍在延续,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规模继续增加,基建投资托底经济增长的局面仍旧持续,监管层“保障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政策继续 推行。 (一)妥善化解存量债务,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 2016年上半年,国家延续积极的财政政策,地方债置换范 围扩大、进度加快,为城投企业持续融资腾挪空间。2015

年12月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妥善处置或有债务”,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将或有债务转化为政府债务;随后发布的《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22号)重申,将符合条件的或有债务纳入置换范围,有助于缓解被认定为或有债务部分的城投企业债务到期周转压力。(二)继续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建设 在稳增长压力下,相关部门陆续出台指导文件继续推进重点项目建设。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先后发布,分别指出“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内需潜力”、“强化城市规划工作”;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要求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国家发展改革委于3月和6月分别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基础〔2016〕718号)和《关于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发改办基础〔2016〕1290号),提出“对停车场建设项目发行专项债券予以积极支持”、“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三)规范现有业务运作模式,拓宽城投企业融资渠道 在过渡期内,“规范城投企业融资方式、推动城投企业市场化

企业债与公司债的区别最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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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与企业债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城投企业债券发行要审查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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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规模中扣除。 3、关于发行人应收款项情况 (1)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40%的,要对上述科目及在建工程等科目进行详细的风险分析。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合计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规模60%。 4、关于担保措施情况 (1)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城投类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2)主体信用级别达到AAA的,可适当放宽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城投类发债申请企业和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3)资产负债率超过85%的企业,暂不受理企业发债申请。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的七大区别 2015-03-27 09:39中国投资咨询网A-A+ 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项目收益债逐渐取代城投债,并将成为发改委主要审批品种。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投资者或特定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同时,发改委(2014)1047号文《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试点”。总体来说,项目收益债将成为发改委口径重点发展的券种之一。20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这是继去年10月份国家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审核注意事项》提高企业债发行门槛后,再次规范企业债发行。这预示2015年城投债整体规模缩量是不争的事实。 项目收益债——以项目收益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券品种,属于企业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根据《指引》规定,项目收益债是与特点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基本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债券。应该说,项目收益债与传统企业债最大的区别是脱离了地方政府隐形担保,不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 项目收益债与企业债有以下七大区别: 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异。以前企业债发行主体可以是融资平台公司、产业公司,同时发行企业债券对发行人的成立年限(三年)、利润(三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覆盖一年利息)等要求。根据《指引》项目收益债对发行主体没有以上这些限制,可以是刚刚设立的项目公司,没有任何财务表现,但这个项目公司必须拥有一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提出“负面清单”概念,“不支持自身没有任何盈利能力,单纯依赖财政补贴建设,运营的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 第二,发行规模的差异。企业债品种,债券发行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的限制,而项目收益债发行规模,本次稿件中未明确表示,但对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做了明确规定“除债券资金以外,其他资金来源必须全部落实,其中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符合主管部门关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第三,资金用途的差异。项目收益债的资金用途较企业债更为严格。根据《指引》要求,“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募集的资金,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和运营,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或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债务,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因此,项目收益债的“账户设置”也较复杂,包括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项目收入归集专户、偿债基金专户,分别存放项目收益债的募集资金、项目收入资金和项目收益债券还本付息资金。

城投债发行条件及程序

“城投债“的发行程序与发行条件 目前,城投企业既可以经由国家发改委发行城投债融资,也可以经由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城投债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会签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债登、银行间债券交易商协会等属于市场自律机构。 一、城投债的基本发行程序 城投债融资的基本操作流程如下: 1.申报材料的制作。 主承销商制作全套申请材料、发行方案及组建承销团。 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 审计机构出具近三年审计报告。 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2.申请审批。 通过地方发改委(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发行材料。 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债券发行。 3.债券发行。 向中债登、交易所提交发行批文等材料,安排分销注册。 在媒体公布债券发行公告或募集说明书。 正式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成员承销。 二、城投债的主要发行条件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亦即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因此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主要受《公司法2》、《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的约束。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

企业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相关问题研究 关键词 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中期票据 主要法律问题 (一)关于额度限制问题 (二)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问题 (三)关于政府融资平台问题 第一部分: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基本情况简介 一、企业债和中期票据的基本情况介绍 企业债及中期票据均属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方式,中国发行企业债的历史较早,其最初的依据为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而中期票据是在短期融资券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是从2008年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发展起来的,但中期票据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以其程序简便而备受青睐,发展势头迅猛。 1、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 2、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

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企业债和中期票据虽然都是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方式之一,但两者在发行方式、发行程序、审批机构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两种债务融资工具的比较 (1)监管机构不同:企业债券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发行的融资工具,施行的是核准制度,需要从地方发改委至国家发改委进行层层审批;而中期票据施行的是备案制度,只需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即可发行。 (2)发行市场不同:企业债券是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辅;而中期票据主要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主要针对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3)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企业债券主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而中期票据主要适用的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等7 项自律规则。 (4)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同:为企业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而为中期票据提供服务的一般是有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协会会员资格或者登记的中介机构。目前,中期票据的承销主要由银行来做,券商也具有承销资格。而企业债则只能由券商来担任主承销商。 两者之间的列表比较如下:

精品文档-地方城投公司企业债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

X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 法律意见书 XXXXXX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性条件 (6) 四、本期债券发行的偿债保障措施 (10) 五、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 (12) 六、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 (13) 七、结论性意见 (13)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4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企业债券发行之 法律意见书 XXX 字[2013102 号 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 X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4年企业债券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 7号,以下简称“《简化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企业债与公司债

企业债与公司债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 2、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4、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40%; 5、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6、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以及审批程序介绍 (一)法律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5.地方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地区分行等每年有关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二)主管部门及审批程序 企业向国家发改委上报企业债发行材料,同时主承销商向证监会上报承销团成员资格核准材料,国家发改委审查同意后向证监会和人行发出会签批文;证监会和人行进行会签,其中人行会签的重点是发行品种和利率;会签文回到国家发改委,如没有问题,国家发改委下达正式发行批文。 (三)发行程序 对于发行企业债,在企业确定发行意向之后建议首先确定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配合企业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1. 确定发行主体 2.确定担保人或担保方式,担保通常有第三方担保、土地抵押担保、设立偿债基金等方式。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和流程图

格式 WORD仅供个人参考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第一节概念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2005 年《公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 1.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 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 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 2.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 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 3.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

格和发债 而且通过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 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4.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 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 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 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 5. 在上世纪 80 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 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序号比较项目公司债企业债 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发行主体差由股份

公司债与企业债有六大区别

公司债与企业债有六大区别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六大方面。一是在发行制度上,公司债采取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证监会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其发行,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一定的约束。企业债采取的是审核制,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改委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二是在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相对比较宽松;三是在担保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进行担保;四是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差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类似于A股和可转债的定价。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是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五是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六是公司债在信用评级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可以说与国际接轨。也即受托人对公司的管理状况要定时跟踪,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债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承诺于指定到期日向债权人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并于固定期间按期依据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新的《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定义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公司债券如果按照债券本身情况来区分,就有是否记名,是否参加利润分配,是否可以提前赎回几个方面的不同;而按照发行目的划分的话,公司债券可以分为普通公司债券,改组公司债券,利息公司债券,延期公司债券几种;如果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的条件划分,就有附权和不附权的区别。 《公司法》第二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简单地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企业债是指从事生产、贸易、运输等经济活动的企业发行的债券。[1] 在西方国家,由于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所以在西方国家,企业债券即公司债券。在中国,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 企业债 企业债 企业债券,是由中国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发行的债券;重点企业债券,是由电力、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部门国家重点企业向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债券;附息票企业债券,是附有息票,期限为5年左右的中期债券;利随本清的存单式企业债券,是平价发行,期限为1~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 各地企业发行的大多为这种债券;产品配额企业债券,是由发行企业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的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期限为3~9个月的短期债券,面向社会发行,以缓和由于银根抽紧而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这种债券发行后可以转让

城投债发行条件和尽调清单

城投债发行条件及尽调清单 目前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城投债发行主体遵循“21111”的原则,即每个省会城市可以有2家融资平台申请发债,国家级开发区、保税区和地级市允许1家平台发债,县级主体必须是百强县才能有1家平台发债;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四个直辖市申报城投项目没有限制,但直辖市所属任一区仅可同时申报1 家。国家发改委正考虑允许非百强县发行城投债,并在考虑推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私募债。 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亦即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因此城投债的发行条件主要受《公司法2》、《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2010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的约束。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

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不得高于同期限银行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的企业债券,城投债发行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几点标准: 1、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特殊法人企业、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业(单位)拥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资产财务状况,并以此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 中央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2)、土地开发项目 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3)、公益性住房项目 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4)、公益性事业 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公共服务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 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建设运营等。 3、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其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认定为城投债;从事准公益性项目,但不从事任何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如其经营性指标满足以下2个条件任意之一,则其发行的债券可被认可为城投债:

城投公司债券发行情况简介

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亿元企业债券成功发行 2007年11月13日,苏州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6亿元10年期“07苏城投债”正式公告发行,此次债券由国家开发银行主承销,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90%,债券存续期限内利率固定不变,本期债券信用评级为AAA,发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同时,按照募集说明书的承诺,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尽快申请上市。 2006年5月,为了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知名度,苏州城投公司对发行企业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确定以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改造项目申请发行企业债券。2006年5月11日,苏州城投公司向我委正式提出了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并逐级上报到国家发改委。发债申请提交后,通过多方努力,积极争取,于2007年3月29日获得了国家发改委(发改财金[2007]602号)6亿元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批复,取得发行额度后,苏州城投公司经过认真筛选,确定了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及债券担保人,组建了债券承销团,聘用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等国内知名

中介机构为本次发债提供信用评级、审计报告等中介服务,并汇总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上报国家发改委,同时报证监会和人民银行会签,2007年11月7日,最终取得国家发改委(发改财金[2007]2936号)同意此次债券发行的批复。2007年11月15日,城投公司10年期6亿元企业债券成功发行结束,募集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城投公司本次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苏州火车站地区综合改造工程,及时满足该城建项目的资金需求,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经测算,此次企业债券的发行,可直接减少利息支出近1亿元。同时,按照要求,城投公司将设立偿债专户,确保债券及时还本付息。

企业债券发行与审核方案大全解析

企业债券发行与审核方案大全解析 一、企业债券相关法规要求 1-1 发行主体资格 1、发行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A 股上市公司和H股上市公司除外。 2、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人成立时间须满3年,判断依据为是否能提供最近3年连审报告(一般不得使用模拟报表)。 4、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 7、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1-2 发债规模与净资产的比例 1、累计债券余额的内涵:累计债券余额包括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债券等。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的核算依据,且应按下类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均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若拟发债企业母公司发行过债券,则该企业及该企业的母公司均需满足此条件。 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1-3 发债规模与盈利能力的关系 净利润以申报的最近三年连审财务报告中的合并报表数据为依据,且应按下列规则核算: 1、拟发债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发行人自身发行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 1-4 募投项目 1、募投项目范围 募集资金的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发行并使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的企业债券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企业债审计报告

目前,关于发债审计的实践没有成型,本人希望此贴能得到更多的同仁,尤其是做过此类业 务的视野大虾们及尊敬的斑竹们,能无私奉献自己的经验和力量,帮助梳理一下发债审计的 现状和我们cpa需要注意的风险等等方面。从国家政策导向来看,未来发债审计业务将是我 们cpa较大的一个业务板块,故有必要深入讨论和梳理。 提出如下问题供讨论和梳理,这些问题是抛砖引玉,大家可以各抒己见: 1、发债审计分为发行企业债审计和发行公司债审计吗? 2、目前发行公司债和企业债第一步审批都要到发改委吗?因为从法规角度说,企业债归 发改委审批(但必要时会签央行和证监会等),公司债归证监会审核(证监会审核前是否要报 发改委呢?) 3、发债审计报告版本是否参照ipo三年一期的格式披露还是其他的格式? 4、发债审计的重点是什么? 5、发债审计和一般年度审计的区别在哪里? 6、发债审计的难点在哪里? 7、发债审计的风险在哪里? 8、发债审计人员的应补充哪些层面的专业知识? 9、民营有限责任公司能发行公司债吗? ...... 对以上问题,本人愚见如下,供拍砖: 1、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债券分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由于 经济体制演变的原因,企业债是我国的特点,在发达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一般来说企业债就 是公司债。但我们国家严格区分了企业债和公司债,具体分类参见附件1。所以我认为发债 审计可以分为发行企业债审计和发行公司债审计。审计程序、审计报告等可以基本相同。 2、从目前来看,企业债和公司债都要经过发改委。这是发行核准阶段。上市阶段一般要 经过交易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机构的核准。 3、无论是企业债还是公司债发行,都需要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目前发改委或证 监会等部门没有专门针对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的披露要求。从监管角度看,本人认为应参照 ipo三年一期的格式披露近三年财务报表信息。 4、发债审计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 (1)发行人的净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等; (2)近三年盈利数据(尤其是可供分配利润等数据)的详细核查; (3)发行人的负债规模核查,有无隐匿债务;资产规模近三年有无虚增等; (4)内控有效性调查。(注:内控有效性调查环节,从监管角度看,好像没有法定义务 要提供相关调查报告,但从风险角度看,审计时还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5)审计数据及时与发行人及中介各方沟通。 (6)如果是公司债,一般情况下,审计之前,还需要开展财务尽调工作,应当重视此工 作,尽调可以给后面的审计工作提供铺垫和很多审计"引子"等。 5、发债审计和一般年度审计的区别主要在于发债审计可以理解为非标的详式审计,报告 使用对象、报告格式、审计程序、审计人员的要求、审计底稿及其复核等方面都不一样。 6至9点、发债审计的难点等,期待大虾来回答。篇二:企业债券审计应关注的重点企业债券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一、企业债券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1、企业债券的基本概念 企业债券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 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 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

企业债与公司债的区别(最强完整推荐)模板

公司债与企业债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

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关于私募债、城投债、企业债要点提示

关于私募债、城投债、企业债要点提示 一. 私募债 (一)发行条件 1. 企业成立满三年,有二年完整的财务报表,净资产达6 千万元以上;利润能覆盖本息,现金流量能覆盖利息;发债后资产负债率不能超70%,发债额只能达净资产一半。 2. 符合工信部中小企业标准。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贸易公司不能做为发债主体。 3. 不属于房地产、金融行业和地方融资平台;行业景气,回避国 家限制产能的行业(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行业)。 4. 发债人无诉讼,无不良记录,担保不能超净资产30%。 (二)优点 1. 期限长,(2+1)2 年不动,一年选择。 2. 利息,用完半年再付利息。 3. 利率相对较低,票面利率在9%-11%之间,发行费用和担保费用由发债企业跟相关机构协商。 4. 资金无监管。 5. 资金到位时间,交易所上架后6—45 天内到位。 6. 抵押物,商业、工业用地,拥有产权住宅、店面。评估价格比银行高

(三)发债流程 1. 发债主体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尽职调查报告,由证券公司确认;现场核查无误后,立项签协议。 2. 有证券资格的审计团队和律师团队进场做尽职调查。 3. 审计报告出来后,担保公司进场,办理抵押登记。 4. 担保公司向证券公司出具担保函。 5. 证券公司向证监会申请发债,批复后报交易所申请上架。 6. 募债资金到位转发债企业。 二.城投债 (一)发行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 6 千万元。 2.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 3. 最近三年可支配的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 企业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40%。 5. 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其它债务未出现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6. 三年没有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7.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 资金,用于固定产资金投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 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的60%;用于收购股权和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几项限制,但企业应提供同意以债还贷的证

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中债登)

城投债定义及划分标准 城投债介绍 城投债标准,严格以主营业务划分,不参考募集资金用途;并且对于从事准公益性事业的公司进行了部分经营指标的限定,这样的认定标准或可更加精准反映城投的资质和特性。 城投债是指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发行的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等。 城投债标准 城投债发行人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几点标准: 1、发行人为地方国有企业; 中央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集体企业等不包含在内; 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应包含但不限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

源主要为财政补贴,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准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虽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可产生较稳定的经营性收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建设、园区开发、建设等; (2)、土地开发项目 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管理等; (3)、公益性住房项目 包括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安居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 (4)、公益性事业 包括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等。 准公益性项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公共服务项目 包括供水、供电(电力)、供气、供热等; (2)、公共交通建设运营项目 包括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铁路、港口、码头、机场(民航)建设运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城市交通投资、建设、运输等。 3、从事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其发行的债券可直接认定为城投债;从事准公益性项目,但不从事任何公益性项目的发行人,如其经

城投债研究分析报告

城投债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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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研究报告 (王思远齐鲁证券临清红星路证券营业部 2014年1月21日) 作为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争取大量外部资金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城投债还可以优化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打破城市基础建设单独依靠银行信贷,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本研究报告就城投债从以下七个方面来分析探讨: 一、城投债定义 二、城投类企业债券,即准市政债券中国发展现状 三、城投类企业债券特点、优势及风险 四、城投债发行条件 五、城投债发行流程 六、国家关于城投类企业债券的政策 七、齐鲁证券在城投类企业债券中的优异表现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 知 二、“14滨高新”成功发行——2014年山东省第一支,中国第二支城投 债 三、“13文金滩”获准发行——百强县城投债发行 四、“13宿迁城投债”成功发行——苏北城投债 一、城投债定义 我国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为缓解市政建设资金短缺的局面,地方政府可不直接由地方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行债券,而是通过隶属于

政府的融资平台或市政企业进行融资,发行债券,这就是城投类企业债券,简称“城投债”。“城投债”区别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发行方主要承担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很少基于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又称“准市政债”,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 城投类企业是指由地方政府国资委控股,依据当地政府决策进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融资、运营的主体。城投类企业的定位是城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主体,承担授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项目的投融资平台及市场化运作主体。总体来看,城投类企业主要是城市这一级别的地方政府所属的企业,行使地方政府职能。 二、城投类企业债券,即准市政债券中国发展现状 (一)国家现状 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也需要不断跟进和加强,但承担主要责任的地方政府用于市政建设的预算内财政资金主要靠财政拨款(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和地方财政拨款)以及正常的税收收入,此外就是通过批租土地、利用外资、通过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产权重组获得部分资金,但这些资金对于巨大的城建投资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在国外,因为有发达、成熟的债券市场,地反政府可以自己发债来筹集市政建设所需要的资金,但在中国,因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条款能支持地方政府直接负债,《预算法》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就严格限定了我国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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