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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中心2020年第三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汇总

核查中心2020年第三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汇总
核查中心2020年第三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汇总

核查中心2020年第三批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汇总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docx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程序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督促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时运行有效,内部熟知飞行检查的政策,良好地配合好飞行检查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客户、公告机构或监督部门对本公司产品和工厂的生产检查。3.0定义 飞行检查:公告机构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4.0职责 4.1管理者代表:负责在飞行检查审核员来到时,组织、陪同全程的审核;负责组织各部门配合 检查及首次/末次会议;负责组织对飞行检查的发现项进行整改。 4.2人事行政部:负责在有外来人员来访时,询问目的与登记;如果确定是飞行检查的人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者代表接待。 4.3文控中心:负责陪同审核,在经得管理者代表同意下,为审核要求提供、查找或复印相关记录/文件及证据。 4.4各职能部门:负责参与首次与末次会议;否则配合审核员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据与现场以供审核。 5.0程序内容: 5.1根据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要求,在如下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例行飞行检查抽样(一般一年一次); -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5.2根据2013/473/EU指令的要求,在如下时机可能会被执行飞行检查: -例行飞行检查抽样(一般三年一次); -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出现重大投诉或可能的医疗事故案例; 5.3飞行检查的内部临时通知 5.3.1根据质量体系的管理要求,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实时保持有效的运行。 5.3.2门卫室在遇到陌生人事访问时,应询问其目的,查看其主证件,并且做好登记。 5.3.3当得知是执行飞行检查工作时,应立即通知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如果不在时,可通知总经理或者法规专员),并带检查员到接待室。 5.3.4飞行检查一般是两名审核员,审核时长为一个工作日。 5.4飞行检查的实施与陪同 5.4.1当审核人员安排好后,得到审核员的通知时,安排全体管理人员参加首次会议。在会议中审核人员会将此次审核的主要目的与要求予以讲明,各部门需要听取会议作出的安排。并且在会议时,签名确认。

8、试题-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培训试题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培训试题 部门: 姓名: 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5分,共75分) 1.《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2.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 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4.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6.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配合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保持生产经营状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7.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检查记录、相关证据材料等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根据飞行检查结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监督召回产品、相关资格认证认定证书,以及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9.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原则上应 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 10.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二、多项选择项(每题5分,共25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A、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B、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C、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培训考核试题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培训试题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5分,共75分) 1.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4. 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 6. 子数据等相关材料,如实回答检查组的询问。 7.检查组一般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 险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相关风险控制措施。 9.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10.被检查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 二、多项选择项(每题5分,共25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ABCDE) A、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B、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C、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D、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E、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决定:(ABCDE) A、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 B、需要采取产品召回或者暂停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C、需要立案查处的; D、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E、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逃避检查:(ABCDE) A、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B、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C、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D、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局令 第14号《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14号) 2015年06月29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

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 2012年06月1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深化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以下简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第三条飞行检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一种特殊方式。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 (一)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 (五)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第四条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对该企业前次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五条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六条检查准备阶段,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选派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监管的人员或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实施飞行检查的缘由,并参考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 (三)确定检查时间。 (四)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 (五)组织检查组进行监督检查纪律学习。 (六)必要时,适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的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选派相关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 第七条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完整版)医疗器械全部法规汇总2018.1.8

目录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3) 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28) 3.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47) 4.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 (70) 5.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71) 6.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78) 7.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87) 8.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90) 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的通知 (116) 10.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119) 11.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133) 12.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154) 13.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 (165) 1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231) 15.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35 16.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242) 17.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356) 18.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378) 1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 (382) 20.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385) 21.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 (414) 22.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 (435) 23.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450) 24.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461) 2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465) 2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476) 2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 (492) 28. 关于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报资料编写指南的通告 (499) 2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506) 30.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517) 31.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34) 3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告 (549) 33.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公告 (560) 34.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公告 (574) 35.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587) 3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 (596) 37.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607)

如何应对GSP飞行检查

如何应对GSP飞行检查 中国医药招商| 2015-11-17 19:17 导读为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自2015年1月开展了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飞行检查。继国家总局飞检以来,各地陆续开展了飞行检查。 根据国家药监总局及各省公告,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11月13日,全国共有83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被撤销GSP证书,33家药品批发(连锁)企业收回GSP证书。那么飞行检查是什么呢,又是怎么样的一个模式和实施特点呢?小编带你走入检查的真相。 一、飞检的由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简称飞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具有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等特点。2005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派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广东省一药品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核查。检查组在事先不通知企业,不让企业做任何准备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由于检查突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飞行检查的方式得以确认。 2006年4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颁布了《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2012年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国食药监械﹝2012﹞153号)。2015年6月29日,《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检查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1.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2.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3.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5.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6.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7.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三、检查特点在飞行检查与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等相比,有几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1.行动的保密性。飞行检查安排即使在组织实施部门内部也是相对保密的,只有该项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的同志掌握情况。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是在最后时限才得到通知。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2.检查的突然性。由于飞行检查的保密性,所以,检查组现场所看到的就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真实状况。 3.接待的绝缘性。飞行检查组要做到不吃企业饭、不住企业店、不用企业车,费用全部由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支付。 4.现场的灵活性。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制定检查预案,主要确定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组现场检查的具体时间及步骤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确保检查质量。 5.记录的即时性。检查员要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即时填写飞行检查工作记录。进入每一工作现场,均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好检查内容、接触人员、情况记录等项内容。 6.现场检查时限的不确定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被检查单位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逃避。 现场检查时间由检查组根据检查需要确定,以能够查清查实问题为原则。经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检查组方可结束检查。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XX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XX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密集出台。 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熟悉这些必备的法规,对企业正常运行、产品如期顺利上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具体内容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行政法规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 部门规章 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 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 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 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 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 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 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 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 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 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 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 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 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 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 产品分类界定 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 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 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 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年月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年月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六)企业有严重不守信记录的; (七)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九条开展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人员构成和方式等。需要采用不公开身份的方式进行调查的,检查方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必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检查组应当由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人员应当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或者取得本次检查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按照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检查重点,并可以根据风险研判提出风险管控预案。 第十二条检查组成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内容,指定地点集中后,第一时间直接进入检查现场;直接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检查;不得透露检查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发现的违法线索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可以适时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的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查组的指挥,根据现场检查反馈的情况及时调整应对策略,必要时启动协调机制,并可以派相关人员赴现场协调和指挥。 第三章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和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开展监督检查的执法证明文件,通报检查要求及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现场记录表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现场记录表 企业名称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湖滨路连锁店 经营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湖滨路与景新路交叉口川园 2幢2号 仓库地址无 检查日期2018年6月8日 经营方式□批发□批零兼营□专营 药店兼营 经营范围 I、II类医疗器械 许可证号及备案证号无(多证合一改革,未在备案)发证日期—— 检查目的和范围飞行检查 检查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观察员姓名单位 龚泽洪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主要现场配合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所在部门 刘雪娇店长无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湖滨路连 锁店 余艳华企业质量 负责人 执业药师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江川湖滨路连 锁店 主要缺陷和问题及其判断依据 本表中所列出的缺陷和问题,只是本次飞行检查的发现,不代表企业缺陷和问题的全部。建立与本企业生产/经营产品特点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其有效运行,是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法定责任。 依据条款缺陷和问题描述

规范现场指导原则 5.3 6.2 ※5.38.1 5.38.2检查发现以下一般缺陷2项,严重缺陷1项: 医疗器械供货方的随货同行单信息不全。现场抽查医疗器械“一次性末梢采血针”,未能提供有该医疗器械信息的配送单。 药店未对到货医疗器械(主要是连锁门店间调剂医疗器械)进行逐批验收。现场抽查医疗器械“一次性末梢采血针”,未对该产品进行验收直接上柜销售。 未如实查验医疗器械的检验报告及其他证明文件。现场抽查医疗器械“一次性末梢采血针”,现场无配送单、无检验报告、无注册证。 检查组成员 签字组员 组长观察员 企业 负责人或其 授权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2016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2016年药品GSP跟踪飞行检查工作方案 为防止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出现药品质量管理滑坡现象,巩固和深化GSP认证成果及药品安全综合治理,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和《2016年陕西省药 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严监管、促规范、保安全”为总体目标,以“坚持问题导向、实行风险监管、强化检查督查、落实主体责任”为监管抓手,以“四个最严”为保障,通过继续推进药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监管信息公开等有效监管措施的落实,增强企业质量和主体责任意识,降低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全市药品流通质量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市局负责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各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连锁)企业门店的跟踪飞行检查工作。 (二)跟踪飞行检查按照省局有关规定,结合GSP认证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采取事先不告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药品经营企业跟踪飞行检查覆盖面100%。 (三)本年度跟踪飞行检查原则上于11月底完成,工作安排的 时间和内容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兼顾,灵活掌握。

三、检查内容 (一)药品批发 1.重点检查内容: (1)购销方资质审查情况(购销单位是否合法,购进品种是否合法,购销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收购药品等); (2)依法诚信经营情况(有无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走票过票、出租、转让证照等违法违规行为,购销票据、购销记录和药品实物是否一致等); (3)重点品种管理情况(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终止妊娠药品、中药饮片、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等购销、储存、运输); (4)质量管理工作人员情况(执业药师配备及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岗位人员配备及履职情况); (5)仓储条件及库区管理情况(特别是冷链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及温湿度监测记录情况); (6)药品销售运输管理情况(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是否杜绝现金交易及有无留存销售、运输记录凭证备查;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是否实时监测并记录相关温度数据,运输记录凭证是否完整规范); (7)企业GSP认证后许可事项变更及软硬件变动情况;

医疗器械企业质管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2018年医疗器械企业质管工作总结及2018 年工作计划 每天抽出一定的时间关注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权威网站发布有关药品、医疗器械方面的信息,关注国家对药品、器械的监管方向。将国家新发布的新法律法规,及时学习,并将新的知识培训到医疗器械相关人员。对于国家发布的质量公告及组织的飞检及跟踪检查有关方面的质量信息是否与我们公司有关的,我们公司是否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做到扬长避短。 2、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并且按照培训计划,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特别是转岗人员的培训,真正让培训落到实处。 3、完成对医疗器械整个质量体系文件的重新修订,使修订后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更具有操作性。 原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文件有两部分组成,有一部分是与药品共用的质量管理文件,一部分是医疗器械专有的文件,在201X年9月份,药品进行GSP认证时,针对药品管理的特性,对所有药品相关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与医疗器械共用质量管理文件)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文件针对药品管理进行了优化,已不太适合医疗器械的管理。所以,在公司进行了医疗器械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变更后,组织对整个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重新进行修订,与药品完全分开,形成一套完整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

4、关注产品质量,更好的服务于客户。 截止2018年11月20日,医疗器械共发生合作客户196家,其中2018年新增客户62家。由于部分产品的包装质量较差,为减少运输过程中,对产品的损坏,我们在发货前,对每一件要发出的退热贴均进行打包处理。 5、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以积极的心态迎接省局检查。 2018年11月9日,省局组成的专家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我公司医疗器械经营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结果为严重缺陷项0项,主要缺陷项0项,一般缺陷项3项。检查结束后, 2018年11月11日召开了医疗器械飞检总结会议,认真总结和讨论了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针对所提出的问题查找原因,并将缺陷项目落实到责任人。 我们将这次飞检,做为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的契机,通过认真总结,引起了很深的反思,随着国家总局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越来越严,国家、省、市局的飞行检查、跟踪检查日渐成为常态化,如何提升整个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成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2018年工作计划如下: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1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年6月29日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 第四条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围绕安全风险防控开展。 第五条被检查单位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检查结果,对重大或者典型案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举报人信息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启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二)检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三)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提示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 (四)对申报资料真实性有疑问的; (五)涉嫌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

药品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药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飞行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第四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药品飞行检查,药品飞行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药品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启动

(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 (二)调查药品质量风险; (三)调查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 (四)调查违法违规行为; (五)随机监督抽查;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药品飞行检查的。 第九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或者稽查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组。 第十一条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十三条组织药品飞行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飞行检查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联合协调机制,指定专人与检查组保持联系。必要时,应派员赴现场督查。 第三章检查 第十四条药品飞行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检查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文件,通报检查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组可在被检查单位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因举报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记录、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开放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拒绝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

附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的突击性有因检查。 第三条飞行检查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特殊方式。对于下列情形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采取飞行检查的方式实施: (一)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对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对国家质量监督抽验产品不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 (四)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企业的跟踪检查; (五)对生产企业信用管理记录中不守信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情形的有因检查。 第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过程中应对该企业前次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五条飞行检查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包括检查准备,

现场检查,和检查结果处理三个阶段。 第六条检查准备阶段,飞行检查组织部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选派检查组。检查组一般由2至3名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实施飞行检查的缘由,并参考企业日常监管档案中的有关信息,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 (三)确定检查时间; (四)填写飞行检查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 (五)对检查组进行纪律教育; (六)必要时,适时通知企业所属的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选派相关监管人员担任观察员协助检查。 第七条现场检查前,检查组成员应到指定地点集中,统一前往被检查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八条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要组织检查组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检查企业出示飞行检查通知; (二)按照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 (三)在检查过程中完成有关问题的调查、取证工作; (四)在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2)中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并请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五)完成检查报告。

浅谈飞行检查 医疗器械行业交流

浅谈飞行检查 飞行检查的目的意义 何为飞检: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 目的意义:就是为了了解被监督对象的真实情况,发现其需要改进的问题。 特点:突击性,独立性,高效性。 飞行检查主要依据 (一)启动飞检的依据: 1、《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无菌、植入、体外诊断试剂、定制式义齿、其他产品)。 (二)现场检查的依据: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局令第22号)等。 监督检查模式 ? ????事先告知检查 ? ????飞行检查(国家局、市局、区局) 医疗器械飞行检查情况 ? ????2016国家局共对51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 ????2017年至4月11日,已对6家进行飞检,目前正在进行更多检查。? ????2016年51家企业,其中:无菌企业24家。 ? ????2016年检查结果:9家限期整改,8家停产整改,15家停产。 存在问题主要集中在生产管理方面 1. 无菌类产品生产企业中,除生产管理以外,厂房与设施也存在严重问题。 2. 植入性类产品生产企业中,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的问题尤为明显。 3. IVD类产品生产企业在不合格品控制方面缺陷较少,控制严格。 4. 除了生产管理,采购环节的把控也不够严格,质量控制缺陷也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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