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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行动工作方案【模板】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行动工作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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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行动工作方案

(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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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行动工作方案为准确掌握我镇入河排污口现状,扎实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改工作,全面提升河流水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结合全区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对我镇境内50平方公里以上的2条干支河流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整改,使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明确责任主体。北外镇是入河排污口整改的责任主体。同时按照排污口设置单位的类型,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行业职责范围内的技术指导整改行动。

(二)坚持统筹推进。根据入河排污口的形成原因,坚持谁设置、谁整治、一口一策、分类处置原则,全面梳理纳入拆改范围的入河排污口情况,有效解决雨、污水混流问题,强化已建管道的疏通维修养护,彻底整改入河排污口。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村、社区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工业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餐饮、洗车等行业排水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污水入河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统筹部署阶段(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25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村、社区要制定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改专项行

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各村、社区)

(二)排查复核阶段(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25日)。由各村、社区结合前期统计出的入河排污口,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排查,建立台账,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村、社区)

(三)深化整治阶段(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30日)。各村、社区将梳理排查的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认真逐项梳理,制定整改方案。

四、整改内容与责任分工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2018年7月底前全面排查并拆除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或其他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所有入河排污口。(牵头单位:镇环保办,责任

单位:各村、社区)

(二)集中整改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根据排污口的设置、登记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措施,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黑臭水体治理、河道治理等工作进行整治和规范。(牵头单位:镇环保办,责任单位:各村、社区)

五、保障措施

成立以镇长任组长,人大主席和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党政办、环保办、农牧站、住建办、明月江水务站、各村、社区等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 1 - / 6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年月2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年月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月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2004-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资料讲解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研究细则(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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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3)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0) (四)质量保障措施 (11)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1) 六、典型情况分析 (11)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3)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3)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普查小区代码:□□□□□□□□□□□□(□) 普查员及编号审核人及编号填表时间 审核时间 2018年月日 2018年月日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表说明 本表信息由普查员填报。填报范围为清查范围内截至2017年12月31日所有实际存在的入河(海)排污口。 二、指标解释 【普查小区代码】指长度为12位的用于识别入河(海)排污口所属区划的普查小区代码。普查小区代码沿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12位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普查对象较多或地域范围较大的普查小区进一步拆分时,在原代码基础上于末位新增1位识别码进行区分;发生较大区划变更尚未得到统计用行政区划代码的,需要按程序向国家普查机构申请以获得该普查小区代码。 【排污口编码】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州、盟)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区、旗)名称;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海)排污口。 示例:入河(海)排污口编码: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省××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海)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省;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排污口名称】按《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填写,具体命名规则如下: (1)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工业园区设置的接纳园区内多家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海)排污口也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对于企业(工厂)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企业(工厂)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啤酒厂企业(工厂)排污口; (2)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对于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物名称前加该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县望城门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3)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海)排污口。对于混合废污水排污口,在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设置申请)

5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5.1 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工作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审查、决定和验收。工作程序见图2。

5.2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5.2.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在设置入河排污口之前应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同意批准后方可设置入河排污口。 5.2.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 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等。 5.2.3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水利部统一规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申请书样式见附录B),申请单位应按照申请表的“填写说明”规范填写。 5.2.4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用水量等。 2)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资料,包括排污口设置类型、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入河方式以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量,主要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 排放总量等。 4) 入河排污口的平面位置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绘制)。 5) 申请理由,重点简述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可行性、重要性和合理性。 6)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5.2.5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可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简要分析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排污单位废污水产生环节、入河排污量、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总量、 达标排放情况以及排放去向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入河排污口门的设置情况。 3) 对受纳水体的水功能区影响分析。 4) 结论。 5.2.6入河排污口设置有以下影响之一的,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1) 明显增加水功能区(水域)纳污总量的。 2) 有可能改变水功能区(水域)水质类别的。 3) 间接或直接影响到合法取水用户的。 4) 有可能影响水生态系统平衡的。 5) 设置在水功能保护区、重要敏感水域的。 6) 存在事故风险的。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与意义 (1)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2) 三、核查得主要内容 (3) 四、核查原则 (4)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6)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3) (四)质量保障措施 (14)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5) 六、典型情况分析 (15)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8)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9) 一、核查目与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就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重要举措,也就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与纳污总量得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得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得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就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得职责,减

少与避免水污染事件与纠纷得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与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得分布与入河排污量得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得管理与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与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得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得入河排污口。具体就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得,或将收集、处理后得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得以排污为主要功能得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得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得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

入河排污口培训试题(含答案)

**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入河排污口普查指导员选聘考试 县普查指导员姓名得分 一、是非判断题(每题3分) 1.在确定入河排污口普查范围的地理边界时,由于“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含义近似于城镇“建成区”的概念,可根据城镇建成区范围确定地理边界。(√) 2.入河排污口国家普查范围包括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要求的入河排污口。(√) 3.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的排污口可以不调查。(×) 4. 试运行、暂时停排的排污口不纳入本次调查。(×) 5.在填写表格时,有明确设置单位的排污口填写设置单位全称。经行政许可设置或备案的排污口,按许可批复或备案文件确定的设置单位填写。(√) 6. 临时设置的施工排放口可以不纳入普查。(√) 7.填写入河排污口清查表时,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多个排污口,需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 8. 排污口所在地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应保留一位小数。(×) 9.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提交的清查表进行审核。(√) 10. 根据废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和规模以下排污口。(√)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 1.填写入河排污口普查表时,污水入河方式按实际情况填写不包括( D )。 A.明渠 B.暗管 C.其他 D.直排 2.以下需要纳入入河排污口普查范围的是(A )。 A.混合了市政污水的雨水口 B.单纯农田退水口 C.不入河的企业排污口 D.已经被取缔的排污口 3.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的步骤不包括( D )。 A.普查分区 B.清查底册 C.清查数据审核、录入 D.成果发布 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间是( C )。 A .2017年1月1日 B. 2018年1月1日 C. 2017年12月31日 D. 2018年12月31日 5.年废污水排放量达到( A )的为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 A.10万m3 B.5万 m3 C.20万m3 D.50万m3 6.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口名称按照( A )类型的入河排污口命名原则编写。 A.企业(工厂)排污口 B.雨水排放口 C.混合废污水排污口 D.市政生活污水排污口 7.当某个排污单位有4个入河排污口时,需要填写( D )张入河排污口清查表。 A.1 B.2 C.3 D.4 8.入河排污口类型不包括哪一项。( D ) A.工业废水排污口 B.生活污水排污口 C.混合废污水排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WORD 专业资料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容 (3) 四、核查原则 (3)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1) (四)质量保障措施 (12)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2) 六、典型情况分析 (12)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4)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5)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围 为适应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围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围之。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第22号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1月30日,水利部部长汪恕诚签发第22号水利部令,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已设排污口登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排污口的管理制度、入河排污口档案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共计26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衔接均有明确规定。《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

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 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水务局 2017年7月21日发布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81002—2017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许可适用于西畴县行政区域内管理的河道(河段)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经审批同意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齐全 4.取水许可手续齐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湖排污口的 3.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行政法规:1.《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充分论证,并提出相应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水功能区影响。直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向河道、湖泊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于春风河可行性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口门。入河排污口设置首先必须符合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设置审批等管理要求;其次,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或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第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得对其它合法第三方取用水户产生不利影响。 春风河属海安县域二级河道,全长12.9km,河床标准为河底宽5m,河底高程-0.5~0m(废黄河基准面),河坡1:0.5~1:1.5,为《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中区划的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2020年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水,限制纳污总量为COD:211t/a,NH3-N:15t/a。根据近年来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资料,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监测断面水质仅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标准,按Ⅲ类水管理目标,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已无纳污能力。 本次常安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3.00万t/d扩建工程尾水排放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COD入河量416.25t/a,NH3-N入河量41.625t/a,污染物入河量远超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COD:211t/a,NH3-N:15t/a的

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且目前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现状水质仅达Ⅳ类水标准。因此,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分析,在春风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将增加河道污染负荷,进一步影响河道水质,对其它第三方合法用水户以及农灌用水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不具可行性。 鉴于目前海安县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水域岸线的保护、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断面的治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面源、工业污染源控制,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削减力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基础上,建议开展污水排海可行性研究,为海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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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湖南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湖南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湖南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湖南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湖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范围 为适应湖南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

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塘的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农田涝水、退水排放口等。对于因自然降水径流产生的污水不在本次核查范围之内。 参照2011年水利普查相关规定,本次核查以废污水排放量300吨/日或10万吨/年作为规模标准,重点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规模以下入河排污口在核查阶段仅统计排污口数量)。通过本次核查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建档、不虚列、不漏列,系统掌握全省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 三、核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应重点核查以下主要内容:一是规模以上排污口注册登记的完整性,二是排污口重要信息的准确性。为此,应对所有连续和间歇向江河、湖泊排污的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要现场逐个、逐项开展核查。 各市州、县核查责任单位以2011年水利普查入河排污口统计表为基础,对辖区内主要城镇、工业园区排污口逐个检查、对照,对统计表有登记而现场找不着对应排污口的,应注销。对因过往遗漏未登记入册排污口,应按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按照填写说明要求登记入册,确保各级辖区内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登记入册。 对所有登记在册的排污口,逐项核实各项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对照附表1-3,核实各项基本信息,对原表中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不准确的项,应根据实际调查、测量结果予以更正,对原表中的信息空白项应予以补充,确保通过本次核查后,信息基本准确、完整,便于监管。通过本次核查,力求排污口设置单位、所在水功能区、排污口类型、地理位置(经纬度)、排入的水体名称、污水性质、实际入河废污水排放量等重要信息基本准确。 四、核查原则 1、眼见为实原则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水生态保护等要求,提出水资源保护措施,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入河排污口以及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入河排污口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1.2 论证原则00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和规定;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规程; (3)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4)符合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1.3 论证范围0 原则上以受入河排污口影响的主要水域和其影响范围内的第三方取、用水户为论证范围。 论证工作的基础单元为水功能区,其中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水功能区,是论证的重点区域;涉及鱼类产卵场等生态敏感点的,论证范围可不限于上述水功能区。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水域,入河排污口排污影响范围内的水域都应为论证范围。 1.4 论证工作程序 论证应在现场查勘、调查和收集建设项目及相关区域基本资料和补充监测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初步方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的方法,预测入河废污水在设计水文条件下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及范围,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合理性,提出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建议。工作程序见框图。 1.5 论证的主要内容 (1)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功能区(水域)管理要求和取排水状况分析; (2)入河排污口设置后污水排放对水功能区(水域)的影响范围; (3)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水质和水生态影响分析;

某市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2018年某市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某市18年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省水利厅: 根据你厅《关于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皖水资源函〔2018〕1234号)文要求,我局于7月份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回头看”工作,现将我市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18年8月份以来,经省、市、县多轮普查、核查,我市共核定入河排污口199个,其中规模以上53个,规模以下146个。整治任务为完善登记审批手续131个,工程措施整治68个。 18年“回头看”发现新增入河排污口18个,其中霍山县11个、叶集区1个、裕安区3个、霍邱县2个、市城管局1个。 二、清理整治进展情况 (一)登记建档情况。按一口一档要求,18年登记在册的199个入河排污口全部完成登记、建档。18年11月底,全市入河排污口建立电子档案,并将登记建档资料全部录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系统。建立了“一口一档”,实现了纸质和电子信息同步建档。完成了131个入河排污口登记审批手续。 (二)标志牌制作安装情况。全市199个入河排污口,于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志牌设立工作,标牌按照《XX市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规范设置指导意见》规范制作,含有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排入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污水排放浓度和年排放总量、设置单位、审批单位和24小时监督举办电话等重要基础信息。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标牌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工程整治完成情况。截至目前,68个工程措施整治入河排污口已完成50个,正在开展整治18个。 (四)新增入河排污口整改进展情况 18年“回头看”发现新增的入河排污口18个,已完成审批手续4个,已完成审

某市xx年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某市xx年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省水利厅: 根据你厅《关于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皖水资源函〔xx〕xx号)文要求,我局于x月份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回头看”工作,现将我市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xx年x月份以来,经省、市、县多轮普查、核查,我市共核定入河排污口xx个,其中规模以上xx个,规模以下xx个。整治任务为完善登记审批手续xx个, 工程措施整治xx个。 xx年“回头看”发现新增入河排污口xx个,其中霍山县xx 个、叶集区x个、裕安区x个、霍邱县x个、市城管局x个。 二、清理整治进展情况 (一)登记建档情况。按一口一档要求,xx年登记在册的xx个入河排污口全部完成登记、建档。xx年xx月底,全市入河排污口建立电子档案,并将登记建 档资料全部录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系统。建立了“一口一档”,实现了纸质和电子信息同步建档。完成了xx个入河排污口登记审批手续。

(二)标志牌制作安装情况。全市xx个入河排污口,于xx 年x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志牌设立工作,标牌按照《XX市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规范设置指导意见》规范制 作,含有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排入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污水排放浓度和年排放总量、设置单位、审批单位和xx小时监督举 办电话等重要基础信息。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标牌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工程整治完成情况。截至目前,xx个工程措施整治入河排污口已完成xx个,正在开展整治xx个。 (四)新增入河排污口整改进展情况 xx年“回头看”发现新增的入河排污口xx个,已完成审批手续x个,已完成审查xx个,正在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x个。 三、存在问题 (一)工程整治进展滞后。经核查,全市尚有xx个工程措施整治入河排污口正在组织施工,其中霍邱县xx个、金安区x 个、市城管局x个,城区入河排污口涉及城 区黑臭水体整治,采用xP方式进行治理,前期工作耗时较长,整治进展缓慢。

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细则1.18

省入河排污口核查技术大纲 华禹水资源研究中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一、核查目和意义 (2) 二、核查对象和围 (2) 三、核查的主要容 (3) 四、核查原则 (3) 五、信息核查 (4) (一)一般规定 (4) (二)污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复核 (5) (三)核查方式与工作步骤 (11) (四)质量保障措施 (12) (五)建立排污口管理台账系统 (12) 六、典型情况分析 (12) 七、核查结果保障措施 (14) 八、附表及填写说明 (15)

一、核查目和意义 开展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及监测工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掌握全省入河排污状况,系统反映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和纳污总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了解已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排污现状,才能依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才能客观、科学地决策是否同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真正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减少和避免水污染事件和纠纷的发生,维护河湖健康,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通过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系统掌握全省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和入河排污量的变化情况,建立省入河排污口资料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开发省入河排污口台账系统,对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以及监测资料进行数据管理、统计分析、信息查询、数据查询等方面分析,为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奠定基础,也为客观评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提供依据。 二、核查对象和围 为适应省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本次核查的入河排污口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入河排污口。具体是指企业、事业等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将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或将收集、处理后的污废水直接向河道管理围排放而设置的以排污为主要功能的明渠、管道、泵站、涵闸等建筑物或口门。本次核查不包括独立死水坑

全市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全市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 省水利厅: 根据你厅《关于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改提升工作的通知》(皖水资源函〔2018〕####号)文要求,我局于#月份开展了入河排污口整治进展情况“回头看”工作,现将我市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7年#月份以来,经省、市、县多轮普查、核查,我市共核定入河排污口###个,其中规模以上##个,规模以下###个。整治任务为完善登记审批手续###个,工程措施整治##个。 2018年“回头看”发现新增入河排污口##个,其中霍山县##个、叶集区#个、裕安区#个、霍邱县#个、市城管局#个。 二、清理整治进展情况 (一)登记建档情况。按一口一档要求,2017年登记在册的###个入河排污口全部完成登记、建档。2017年##月底,全市入河排污口建立电子档案,并将登记建档资料全部录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系统。建立了“一口一档”,实现了纸质和电子信息同步建档。完成了###个入河排污口登记审批手续。 (二)标志牌制作安装情况。全市###个入河排污口,于2017

年#月底前全部完成标志牌设立工作,标牌按照《XX市入河排污口标志牌规范设置指导意见》规范制作,含有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排入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污水排放浓度和年排放总量、设置单位、审批单位和##小时监督举办电话等重要基础信息。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标牌进行巡查和维护。 (三)工程整治完成情况。截至目前,##个工程措施整治入河排污口已完成##个,正在开展整治##个。 (四)新增入河排污口整改进展情况 2018年”回头看”发现新增的入河排污口##个,已完成审批手续#个,已完成审查##个,正在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个。 三、存在问题 (一)工程整治进展滞后。经核查,全市尚有##个工程措施整治入河排污口正在组织施工,其中霍邱县##个、金安区#个、市城管局#个,城区入河排污口涉及城区黑臭水体整治,采用#P 方式进行治理,前期工作耗时较长,整治进展缓慢。 (二)后续监管难度大。由于入河排污口点多面广,很难监管到位,特别是乡镇污水处理厂,由于缺少运维资金,后续监管难度大。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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