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林权

【发文字号】黔府发[2006]4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06〕4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属南方集体林区,90%以上的山林属于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等一系列体制、机制方面的改革,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山区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林业用地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一半,人均林地近4亩,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我省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生态立省"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以深化林业改革为动力,以依法治林为保障,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多元化的林业经营主体,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

态效益、社会效益。

坚持权益平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对集体山林实行以家庭承包为主、权益平等到户。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改革的形式和方法,不搞“一刀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做到办法、程序、内容、结果四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禁少数人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林业“三定”以来,已依法明确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大部分群众满意的要予以维护,不得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对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本着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有利于保护资源和发展林业的要求,结合实际,妥善解决。

坚持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经营采伐政策,以调动全省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