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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法学》

三、名词解释。

1.间接走私 2.犯罪构成 3.不作为 4.自首 5.牵连犯

6.洗钱罪 7.广义刑法 8.玩忽职守罪 9.减刑 10.绑架罪

11.侵占罪 1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3.假释 14. 过于自信的过失 15. 有期徒刑

16.交通肇事罪 17.伪造货币罪 18. 窝藏、包庇罪

四、简答题。

1.简述单位犯罪。

2.简述滥用职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3.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需具备什么条件?

4.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之联系与区别?

5.简述数罪并罚的几项原则。

6.侮辱罪的构成特征。

7.简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客观方面。

8.简述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9.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目的。

10. 简述强奸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11.简述伪证罪的概念和特征。

五、论述题

1.试述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特征及其与恐怖组织的主要区别。

2.试述自首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3.论述犯的概念、成立条件和我国刑法对犯规定的处罚原则。

4.论述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六、案例分析

1.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2.农民某1987年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一直未生育。1998年12月,某趁去东北某市作生意之机,将一在家门外玩耍的4岁男孩骗走,欲带回家收养。但在路上男孩又哭又闹,某心虚,怕事情败露,遂将男孩放在野外人迹罕至处,只身返回,后来男孩被冻饿致死。

问:对本案中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请说明理由。

3.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何种犯罪形态?

(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

4.甲、乙、丙经事先商议,欲前往某办公大楼盗窃29寸彩电一台。商议后某日在该大楼下班后,三人一起前往。盗得彩电后,由甲乙两人装入纸箱,一人一边用手抬下楼。丙因空手,便抢先下楼。丙走至大楼门口,恰逢大楼值班员老头丁从旁边厕所走出准备打扫卫生。见丙形迹可疑,大吃一惊,欲用拖把上前阻拦。丙见状抢过

拖把,将丁推倒在地,并用拖把塞住了丁嘴,不让其叫喊。此时,甲乙抬着彩电从楼上走下,见此状,两人边说:“快走,快走”,边从丙丁身旁走过。见甲乙两人走远,丙扔掉拖把,随后赶上,三人一起逃离现场。事后,此案被公安机关及时侦破,三人一并归案。

请你就本案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性质做出评析。

参考答案

三、名词解释

1.间接走私,又称准走私,指刑法第155条规定的两种行为,即“(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5.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6.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金融诈骗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7.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8.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行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0.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1.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2.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又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13.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14.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5.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1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7.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依照真货币的外部形状特征,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货币的假货币,并意图行使或使之进入流通的行为。

18.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四、简答题

1.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主体中,公司、企业、团体既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合资的公司、企业等,也包括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3)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和业务相联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容:(1)行为人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表现为:一是非曲直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围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围而实施有关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公财产重大损失。

3.不作为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方面确定: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表现在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根本区别表现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出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并非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5.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一为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绝对相加,各罪刑罚相加的总和就是应执行的刑罚。二是吸收原则,是指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三为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者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原则。四为折中原则,是指对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纯采用上述某一原则,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兼采上述各原则。

6.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名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方法主要包括暴力、言词、文字图画三种方法。公然进行是指侮辱行为在从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至于此种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成立。最后,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只要其他人可以知道行为人侮辱的对象就可构成此罪。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或称非法所得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客观方面表现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拥有的房屋、交通工具、存款、现金、生活用品等私人财产。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拥有的工资、奖金、津贴、遗产继承,等

8.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诈骗行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以下诈骗行为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9.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对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在于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

(1) 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并说明如何达此目的。

(2) 一般预防,即通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以警戒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说明如何达此目的。

两种预防的关系,是互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不能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否则就不可能全面达到刑罚目的。10.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1分)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拒绝非法性交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妇女不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而强行为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11.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妨害了国家的正常司法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是实施了伪证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五、论述题

1.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稳定。

第二、有组织地通过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第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第四、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为长期有计划地进行恐怖活动而建立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组织。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组织目的不同。黑社会组织一般具有经济目的,而恐怖组织的目的一般不具有经济目的,而是为了制造恐怖来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2、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黑社会性组织一般是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而恐怖组织主要是实施爆炸、绑架等恐怖性犯罪行为。3、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而恐怖组织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组织。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成立条件:(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是说不能翻供。

3.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构成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从客观方面说,必须有他人犯罪的行为。(2)从主观方面说,必须有他人犯罪的故意。

犯的刑事责任:(1)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3)如果被的人没有犯被的罪,对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1)时空性。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3)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上述三个特征外,还要求在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六、案例分析题

1.林某的行为是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里,不能预见的原因是缺乏意识因素的情况,不能抗拒的原因是缺乏意志因素,两种情况没有犯罪可言,属于意外事件。本案中,林某只是因小事与田某发生纠纷,在意识方面,林某不可能知道田某有此病症,更不可能知道打了田某几拳会出现心力衰竭而死亡情况。在意志方面,林某没有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伤害田某致死的主观心理因素。

2.某犯有拐骗儿童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某结婚十年一直未能有小孩,为了满足其收养小孩的目的,其采用欺骗手段把未满14周岁的人带走,使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之下,符合拐骗儿童罪的构成特征。而在路上,某明知将4岁儿童弃至人迹罕至处会造成严重后果,然而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男孩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

3.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本案中,甲是基于盗窃目的实施了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盗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十发;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一万余元。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触犯不同的罪名。而且这些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由此,其罪数形态属于牵连犯。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按刑法分则处罚。除此之外,对于刑法分则未能明确的,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4.三人先是构成了盗窃罪的共犯。但在盗窃过程中,当丙遇到丁时,其为了避免罪行暴露而对丁使用暴力,据刑法第269条,犯盗窃罪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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