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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了出资,未到期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认缴了出资,未到期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认缴了出资,未到期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认缴出资未到期,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李雷和韩梅梅比较赶时髦,2018年3月26日注册了一家P2P公司,公司章程约定了他们认缴出资一个亿,各自出资5000万元,但确实都是认缴出资,认缴期限是20年,也就是到2038年3月25日到期。

但是,这个李雷和韩梅梅搞英语培训班还可以,学人家做P2P到是不行了,公司经营不善,欠了人家100万软件费。软件公司将这家P2P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理所当然地这家P2P公司败诉了,但是由于李雷和韩梅梅都是认缴出资,认缴的出资期限都是2038年3月25日到期,对于这个公司至今一直没有进行实缴,一分钱都没有实缴,这个100万的软件就是欠款欠来的,现在被告了,就没有钱给人家了啊。

软件公司起诉这家P2P公司的同时,也想到了这个P2P公司是个空壳,也就将李雷和韩梅梅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雷和韩梅梅在这家P2P公司未能清偿给软件公司的债务部分,在李雷和韩梅梅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李雷和韩梅梅说我们是认缴了一个亿,但是还没到出资期限呢,还有十九年呢,你们等着吧,等到了我再给你钱,不到了也不给,我们再修改章程,延长认缴期限,就是不给你咋地。

最终,法院也支持了软件公司的主张。

因为,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李雷和韩梅梅将出资的期限以公司章程的方式约定的时间特别长,但是公司的章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依据李雷和韩梅梅之间的约定去约束债权人;并且,李雷和韩梅梅对公司的认缴责任就是一个亿,承担的责任就是一个亿,软件公司与P2P 公司签署合同就是信任了这一个亿的实力,如果由于李雷和韩梅梅自行约定畸长的出资期限,有可能软件公司等的破产或者解散了也没能等到他们出资,这样对于软件公司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利于维护商业的有序进行的。

认缴出资期限的约定实际上是为了鼓励创业,节约股东的资金成本,让股东合理安排出资,但也要满足公司的经营需求;有了认缴出资期限也是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逐步实缴出资,根据发展需要,在最终的认缴期限到期前完成全部出资。所以要求李雷和韩梅梅的出资根据具体需要提前到期也是合理合法的。

当对外发生欠款,债权人要求股东在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在股东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也是符合这个理论要求的,也是符合法律本意的。所以,本案中必然会要求李雷和韩梅梅对这个欠款承担责任的。

出资证明书实缴认缴

出资证明书实缴认缴

出资证明书实缴认缴 【篇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证明 已出资。】 一、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改为认缴制后,如何确认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25日)第8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除特定企业实行实缴制外,实行认缴制,即不再需要提交验资证明,也不再受首次最低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股东可就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工商行政部门也只登记认缴的注册资金额。 既然不再需要第三方会计事务所提供验资证明,如何证明公司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呢?若无法证明按认缴注册资金数额进行出资,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债权人主张要求公司股东补足出资,以抵偿债务,该如何处理? 第一、认真做好财务记账工作。股东应按自己的认缴出资额以及规定的出资时间进行出资,以货币出资的,每次出资须足额进入公司账户,做好财务进账及资料保存工作;若以非货币出资的,最好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计价,并同时做好财产转移手续,以证明出资。 第二、由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通常公司各股东间在出资问题上都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一方的不实出资将直接影响到自己及公司的利益,因此,当股东按实出资后且其他股东无异议情况下,可由公司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出具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出资的真实性。

第三、做好年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14年2月7日)第2条2款的规定,先前的企业年检制度已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因此,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年度报告工作,一方面证明股东已尽出资等义务,另一方面也避免因不实虚报而被纳入黑名单。 2014年5月25日 【篇二:个人出资证明书范本】 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正本)(副本)编号: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出资金额:出资日期: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骑股东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缝出资金额:出资日期:章西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2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今年公司注册实行新政策之后,关于注册资金认缴,小编搜集整理的下面的一些相关内容,欢迎阅读查看。 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经过验资认定的实际已缴 的注册资本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是企业根据企业章程规定应缴的注册金,实收资 本是指依据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询证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掌握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 的一部分或全部。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定,在公司章程里体现. 广州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具体内容: 1.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3.放宽市场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4.降低开公司成本 广州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好处: 那么对投资者而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哪些好处呢?注册资金还需不需要实际到位呢? 1.去掉了台阶。由股东(发起人)自主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 限制,理论上可以说是“一元办公司”。

2.敞开了大门。有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可以说是“零首付”。 3.松开了手脚。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 4.摘下了紧箍咒。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 5.大幅度降低公司设立资本。 广州公司注册地址要求条件 广州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要商业用途的或是临时商业用途的,租赁期限签需是一年或 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且必须到当地所属的房管所备案方可注册 如下情况也是可以的: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 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且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臵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一系列的改革降低了创业成本,为广大投资者设立公司提供了便利。在?一元即可创业??漫天认缴注册资本?等热点背后又有什么样的风险,股东(发起人)又该如何出资才是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我国的发展沿革 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臵。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适当放松了注册

资本缴付要求。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向认缴登记制的过渡。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益处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1)低门槛与可零首付。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尽早开始创业。 (2)自主决定货币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限。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风险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股权转让风险 认缴后未(全部)实缴出资情况下的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主要是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除涉及关联企业股权转让外,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 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其实就是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问题。 (一)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政策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面简称“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应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管理办法》把“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判断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明显偏低的依据之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时,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股权转让比例。该核定方式在实缴制下或认缴制下全部认缴出资已到位的情况下是合理的,但在认缴制下当认缴出资尚未全部出资到位的情况下就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举例说明:

如甲乙分别认缴70万和30万投资成立了A公司,分别占股70%和30%。公司成立后半年内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实缴了70万资本金,乙认缴的资本金迟迟没有出资。年 底公司盈利,账面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80万元。由于 乙一直没有缴纳资本金,甲乙发生了矛盾,于是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自己30%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注:丙要在承让股权后的三个月内向公司实缴30万资本金)。此后,税务机关对本次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要求乙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案例中,如果单纯从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的净资产为80万元,乙持有30%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为24万元,以0元的价格转让,显然低于账面净资产,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实缴出资分红是基本原则,在对股东投资权益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由于乙并未实缴出资,其不能享有股东的分红、优先认缴出资等权利,即乙不享有公司净资产80万元的份额。就此而言,如果对乙按照持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核定其股权转让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因此,乙应提供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无法取得分红等材料证明其以0元的价格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并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二)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出资认缴确认书

__________________基金出资认缴(认购)确认书 二○一一年月

本《出资协议》由以下各方在____市签署: 发起人,______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工商注册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 ___,住所为:__ 市__ 区__ 大街__ 号 发起人,______ (以下简称“发起人”),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工商注册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 ___,住所为:__ 市__ 区__ 大街__ 号 发起人,______ (以下简称“发起人”),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工商注册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 ___,住所为:__ 市__ 区__ 大街__ 号 投资人,指参与设立______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基金除发起人外的其他股东。 在本协议中,发起人和投资人合称为“各方”。 各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决定成立______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基金,并就有关出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公司/基金名称和性质 基金名称为“____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为准)。 基金性质为有限合伙制企业。 二、公司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向 (一)基金的经营范围 基金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基金投资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及管理、会计咨询(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咨询项目)等(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为准)。 (二)基金的投资方向 基金的投资方向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均以本基金名义对外投资。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大坑-90%的股东不知道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大坑,90%的股东不知道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很多朋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请看:上海法院首例认缴出资案判决,认清认缴的法律风险! 案件回顾 注册资本2000万的某投资公司,实缴出资400万。新《公司法》股份认缴制出台后,增资到10个亿。在签订近8000万元的合同后,面对到期债务突然减资到400万元,并更换了股东。债权人在首笔2000万元无法收取后,将该公司连同新、老股东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投资公司与新老股东均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2015年5月25日下午,普陀法院就该起认缴出资引发的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裁判要旨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法庭审理 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投资公司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购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构成了违约,应该以其全部财产对原告承担责任。投资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没有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该恢复到减资以前的状态,即公司注册资本仍然为10亿元,公司股东为徐某和林某。在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承担责任之后尚欠的债务;如果公司完全不能清偿债务,则徐某和林某应该缴纳相当于全部股权转让款的注册资本,以清偿原告债务。

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实缴与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实缴与抽逃出资

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实缴与抽逃出资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五项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为积极稳妥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注册资

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2、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将于何时起开始实施?《公司法》作出了那些相应的修改?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的修改,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个条款,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是不是就不用出资了

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是不是就不用出资 公司成立时,很多朋友都会遇到出资的问题,以后会通过几篇文章来对出资相关的几个问题做阐述。咱们先来谈谈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的区别。 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就是不交出资吗? 认缴和实缴的区别:最大的区别就是认缴制不需要注册资本一次性缴全,而实缴制则需要。 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但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实缴制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数额是多少,银行的验资账户上就必须存有这个数目的资金。就是说一开始就需要将注册资本缴全,不可以缺缴。这个方式好处在于一开始就解决,今后不必承担缴纳资本,发生任何债务纠纷可以及时解决。不足之处就是对开始创业的资金有要求。注册资本是企业初创时期的实力体现,以前的规定过于关注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这其实毫无必要。公司注册资本只代表初创时期的实力,而经营的好坏会导致企业实际资产的变化,而一个企业实际所拥有的资产反应的是它的偿债能力,因此,注册资本并不代表一个企业的偿债能力,实际资产才是。 拓展资料: 注册资本的作用。一、认缴是把时间延长至公司经营年限之内,到期之前必须实缴到位。二、注册资金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标准,注册资金是多少就要承担多少有限责任。三、注册资金确实是衡量公司实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 认缴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在初创时资金的问题,门槛变低,但该履行的责任还是要履行的,该交的钱还是要交的。即使不需要验资,注册资本也不应随便填写,因为注册资本需要在公司经营期间交齐,所以在填写注册资本的时候一定要量力而为。

10-投资人确认函

投资人确认函 第一部分风险提示 尊敬的投资者: 首先感谢您在作出投资决策时选择X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有限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真诚提醒,投资须谨慎,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风险提示并予以确认: 一、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为从事符合法律规定的投资,其不同于银行储蓄及约定收 益的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的投资工具,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既可能分享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因此,投资者应在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判断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X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协议》(“《有限合伙协议》”)或《入伙协议》、《出资承诺函》及《投资人确认函》等文件的全部内容,了解与本投资相关的知识、业务规则、风险收益等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而承受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损失。 三、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管理风险、 法律风险、税务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募集服务机构、托管 机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顾问及其他参与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机构均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作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的保本承诺及/或保证最低收益的保底承诺。 五、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向 推荐投资项目,但不保证推荐的投资项目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推荐项目的最低收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有限合伙企业业绩表现的保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提醒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营状况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六、中国目前尚未针对私募投资类型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及其投资和管理进行专门的 统一立法,相关规范仅见于地方性的相关规定,且各地对该类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的要求及相关手续办理会根据相关政府部门不时出台的新的管理规定或实践操作指引而不 时更新。在该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等手续办理及投资和管理方式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七、特别提示: 以上所提示事项仅为例示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五篇

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五篇 篇一:全体合伙人出资确认书(货币) XXX、XXX共同投资组建(合伙企业名称)、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如下: 1、XXX,认缴万元,实缴万元,余额缴清(填缴清时间); 2、XXX,认缴万元,实缴万元,余额缴清(填缴清时间)。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全体合伙人出资确认书(非货币) XXX、XXX共同投资组建(合伙企业名称)、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如下:1、XXX,以经 (选择评估或协商作价)的(选择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认缴万元,实缴万元,余额缴清(填缴清时间); 2、XXX,以经 (选择评估或协商作价) (选择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认缴万元,实缴万元,余额缴清(填缴清时间)。 以上非货币财产,各合伙人已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协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还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篇二:合伙企业出资额确认书 一、合伙人缴纳的出资,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为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核实无异,现予以确认。 三、关于合伙人的出资责任,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数额缴付其出资,对于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应对其他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成立或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法认缴时间是怎么样规定的

公司法认缴时间是怎么样规定的 公司注册资本在我国目前施行的是认缴制度,除了法律规定的公司在成立时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在两年内认缴完毕。那么公司法认缴时间是怎么样的规定?一般公司的两年内必须认缴完毕是否还有其他的时间认缴方式?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是怎么样的? 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

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

合伙企业出资额确认书

合伙企业出资额确认书 一、合伙人缴纳的出资,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为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核实无异,现予以确 认。 二、以上合伙人缴纳的出资额应于年月日前缴付到位。 三、关于合伙人的出资责任,合伙人应该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数额缴付其出资,对于未能按照上述规定的,应对其他已缴付出资的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成立或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全体合伙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合伙出资确认书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企业合伙协议,XXXXXX (普通合伙)(注: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合伙企业类型,即“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出资情况确认如下: 1、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出资,年月日

前一次性缴付。 2、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出资,年月日前一次性缴付。 3、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万元人民币,以货币方式出资,年月日前一次性缴付。 (注:合伙人以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列明出资金额;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作价的,出资方式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应列明估价金额,评估方式为“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应列明“劳务”,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为全体合伙人对该劳务出资的估价金额,评估方式为“全体合伙人评估”。) 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万元人民币。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

(合伙企业)认(实)缴出资确认书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确认如下: 1.合伙人: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______%。 实缴出资_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_________万元,以 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可多选)作价出资_________万元。 2.合伙人:_____________.认缴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_______%。 实缴出资_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可多选)作价出资_________万元。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全体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本范本适用于各类型合伙企业; 2.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 XXXX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 XXXX企业由XXXX.XXXXX出资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本企业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对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确认如下: 1.合伙人:_____________。 认缴出资_________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______%。 实缴出资_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等非货币财产,可多选)作价出资_________万元。 2.合伙人:_____________。

《投资权益结算确认书》

投资权益结算确认书 (送金宝) 甲方:海南碧桂园中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丙方:【理财产品持有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丙方于【】年【】月【】日签署《投资协议》,对乙方设立的【碧桂园美浪湾送金宝】理财产品进行投资,认缴投资金额为【】万元,实缴投资金额为【】万元,实缴投资款日期为【】年【】月【】日。 现因投资事项完成或丙方通过赎回的方式退出上述理财产品,乙方应将丙方所持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本金【】万元支付给丙方,投资收益由乙方以等值礼品的形式另行向丙方兑付,丙方退出理财产品。 2、根据甲乙丙三方签署的有关协议,丙方对其选定的项目房产只有购房优惠,现丙方欲购买【碧桂园美浪湾】项目【】号商品房,需向甲方支付定金及或预付购房款。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以丙方投资乙方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人民币【】元直接抵扣定金人民币【】元及预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前述抵扣完成后,视为乙方已向丙方支付投资本金【】万元,丙方已向甲方支付【碧桂园美浪湾】项目【】号商品房的定金人民币【】元及预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丙方签署上述房产的《认购书》后,甲方、丙方一致同意按《认购书》约定处理定金款项。丙方按《认购书》约定签署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付购房款全部转为同等金额的购房款;丙方未按《认购书》约定签署该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丙方预付购房款在《认购书》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 30 天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丙方,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互不追究对方其他责任。 本确认书自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即发生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撤销或变更。 甲方:海南碧桂园中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融鑫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丙方:日期:年月日

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与风险

注册资本认缴制背景下的股东出资责任与风险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股东实缴出资最低比例、出资期限和验资等实收资本要求。这一改革措施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准入门槛,随着创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不需要实缴”的误解下,很多企业家和创业者倾向于将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标高些,以彰显公司规模和实力(其实不见得,因为认缴制下大家都明白,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数字,不代表公司规模和实力)。 一、小心注册资本和出资的雷区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暂缓缴纳,而非永久免除 简单来讲,注册资本是股东的认缴出资总额,也就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旦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外部债权或者承担外部责任,则股东认缴出资的责任和义务一直存在,而非永久免除。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尚未实缴出资——等同于公司债权 简单来讲,股东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在实质上等同于股东对公司欠款。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

股东出资确认书三篇

股东出资确认书三篇 篇一:出资认缴(认购)确认书 本《出资协议》由以下各方在____市签署: 发起人,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起人”),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__),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___,住所为:__市__区__大街__号。 发起人,______(以下简称“发起人”),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__),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___,住所为:__市__区__大街__号。 发起人,______(以下简称“发起人”),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工商注册号____________),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___,住所为:__市__区__大街__号。 投资人,指参与设立______有限公司/基金除发起人外的其他股东。 在本协议中,发起人和投资人合称为“各方”。 各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决定成立______有限公司/基金,并就有关出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公司/基金名称和性质 基金名称为“____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以工商登记部门

核准的为准)。 基金性质为有限合伙制企业。 二、公司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向 (一)基金的经营范围 基金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股权基金投资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及管理、会计咨询(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咨询项目)等(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为准)。(二)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投资方向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均以本基金名义对外投资。 (三)基金的投资限制 1、基金与公司/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公司(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80%。 2、不违反基金合同文件、《委托管理协议》关于投资目标、范围和投资比例等约定除经三分之二以上投资人同意除外。 (四)基金投资的禁止行为 (1)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对单个企业的投资超过公司/基金当期注册资本的60%除经三分之二以上投资人同意除外。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不对外举债。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分析

请点击上方“煮酒谈法”关注更多精彩内容 裁判意见:公司增资扩股时股东优先认缴范围以实缴出资比例为限,不包括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权范围 “风险投资”近年来在国内关注度居高不下,除了深耕多年的业内大咖,更不乏一些跨界人士参与其中,张泉灵参与的紫牛基业,科比的科比 -斯蒂贝尔风投基金算是典型代表。风投行业一时间似乎成了亿万富豪的制造工厂,但是舶来的交易模式难免有橘生淮北之弊。近来,笔者在关于背 投公司增资扩股操作过程中,关于原始股东行使优先认缴权范围进行研 究,结合最高院裁判意见,得出如下结论: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 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上述法条的理解应当遵循字面解释的原则,该条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 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 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 完全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 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一致,股东行使优 先认缴权范围应仅限于自己实缴的股份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完全可以有权决定将此类事情及可能引起争议

的决断方式交由公司章程规定,从而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方式作出决议,当 然也可以包括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有无优先认购权问题,该决 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规范问题,决议是有效力的,股东必须遵循。只有 股东会对此问题没有形成决议或者有歧义理解时,才有依据公司法规范适 用的问题。即使在此情况下,由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与股东对外转让股份 行为确属不同性质的行为,意志决定主体不同,因此二者对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性要求不同。在已经充分保护股东认缴权的基础上,行使优先权的股 东此次增资中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害。当股东个体更大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 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公司发展相冲突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方式进行决议,从而有个最终结论以便各股东遵循。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股东行使优先权的认缴范围, 有章程的依公司章程,无章程的依股东会决议,无决议或者无法形成决议 的依据公司法34条之规定,行使优先认缴权的股东仅能以其已实缴的股 份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股份。(张三系甲有限公司股东,实缴股份20万占总实缴股份100万的20%,公司拟增资一百万股份,张三有权优先认缴的股份为20万)。 附:裁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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