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我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 的事情就麻烦你咯哦。芳。)

一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专题案例加解析

案例 1 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赵某对女孩张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首先,其前提条件是:其一,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即合法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其来源主要是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者疾病的原因等。其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其次,合法性条件是:其一,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二,必须是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其三,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本案中,赵某为了免受王某等几个人的杀害,而造成女孩张某的轻微伤害,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因此,赵某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 健康权

案情介绍

原告吕慢姣与被告颜保即相邻而居, 2008年10月10日下午,安平镇塘田村老一组的尹秀清在自家责任田里收割晚稻,并将收割包装好的稻谷堆放在被告颜保即的禾坪里,准备用车拖走,原告吕慢姣见状就进行阻止,认为其屋侧的路不是车道,不能过车,被告颜保即见此情形,就过来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柴、砖及石灰搬开,原告吕慢姣就冲上前阻止被告颜保即搬砖和柴,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在纠纷中,原告吕慢姣捡起一块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双方发生打架,扭打过程中,被告颜保即将原告吕慢姣头、颈、胸部多处打伤,原告于当日入住安仁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头皮血肿,经治疗,于2008年10月15日出院,花费医药费1503.5元,出院时医生嘱咐其休息2周并加强营养。原告吕慢姣现居住的房屋与老屋之间的部分路段属原告合法审批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准备用来建造厅屋。

最终判决

一、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费用包括医药费1503.5元、误工费551元、护理费145元、营养费250元,共计2509.5元,由被告颜保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慢姣1254.75元,其余1254.75元由原告自负。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慢姣承担150元,由被告颜保即承担150元。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颜保即在没有车路的情况下,将原告堆放在路边上的红砖、石灰搬开,引起纠纷的发生,并在纠纷中致伤原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与被告理论过程中,捡起石灰砸到被告禾坪里,致使矛盾激化,继而发生打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损害的结果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颜保即辩称其没有打伤原告,因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吕慢姣可纳入赔偿范围的医药费为1503.5元、误工费为551元(16 032元/年÷365天×1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元(12天/人×5天)、护理费为145元(16 032元/年÷365天×5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950元、护理费250元,因其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其超出标准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营养费500元,本院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结合医院的证明,酌定以250元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争议焦点】

原告的人身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如果是,具体有那些被侵害呢?

【法律评析】

人身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又称非财产权利,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无法以金钱来衡量价值,同时也具有不可让与性,在遭受侵害时,主要是以非财产性方式予以救济。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身权,只是权利内容有所不同。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其中人格权是我们民事主体经常被侵犯的,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而人格尊严是其中最重

要的内容。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等。

人格权直接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尤其是其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旦被剥夺,民事主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将受到影响。所以生命权是不允许任何人剥夺的,除了当事人犯了极严重的罪行,被法定机关处以极刑外。当然这同样需要法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驶。生命对于人之重要,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所以本案当事人受到的各种身体上的伤害,已经形成了对生命的各种威胁,所以本案原告生命权已经受到了损害。

另外,法律规定,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再者基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所以自然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时,健康权也已经不再完整了。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所以本案,原告有权要求得到基于健康权受到损害而赔偿。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

综上,本案原告的人身权已经被侵害,具体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所以对于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加害方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我国民法规定,当损害结果和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加害人必须承担责任。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相邻关系,因为一点纠纷而大打出手,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原告也必须对损害结果负起相当责任,所以最后法院判决由双方平等分担责任,原告对损失自担一半责任。

案例3 名誉权

案情介绍

F某为深圳某公司员工,Y某是该公司老板。因工作原因,Y某对F某产生不满。之后某日,在该公司会议上,Y某当众辱骂F某。F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某书面赔礼道歉。

诉讼中,F某向法院提交了录音资料,并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Y某侵权的事实。Y 某没有作出答辩。

判决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F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Y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F某侵害名誉的后果。故判决:Y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F某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评析】

名誉权案件的性质在于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和收集,故名誉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准备侵权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

对于网络证据,首先要进行公证,否则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一般难以确认。其次,要证明网络证据的关联性,但一般来说网路证据的关联性难以认定。网络证据的发帖人身份难以确定,一般要通过IP地址查明,无法查明的,仍然难以认定证据的关联性。案例1中,法院向网络服务商调查取证,网络服务商回复称帖子已经删除,难以查明。故法院对W某与J 某提交的公证书的关联性没有确认。这也是法院驳回W某与J某诉讼请求的重要原因。

对于言语证据,主要通过录音、证人证言的形式固定和收集。案例2中,F某通过录音和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了Y某的侵权行为。当然,仅仅有录音,没有证人做成,录音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是不够的。

对以其他侵权证据(如大字报、墙壁涂写等)主要通过提交证据原件、拍照、公证等形式固定和收集。

名誉权案件涉及人身权,法院处理一般比较慎重。因此,作为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一定要注重固定和收集侵权证据,以支持己方诉讼请求

案例4 人身自由

案情介绍

今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一个好端端的正常人突然被其妻以“精神病”患者求医并办理了入院手续,第二天,精神病院的4名工作人员采取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强行将其从家中带出欲送往医院,后被公安民警解救。济南市市中区这位“被精神,病”者为此将这家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告上法院。

最终的判决

尽管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位“被精神病”者的诉讼,并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作出了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一审判决,但对于“被

精神病”诉讼获赔第一例,公众似乎没有表现出太多的热评。笔者以为,法院首判“被精神病”诉讼获赔的意义,不在于原告获赔金额的多少,而在于传达出对“被精神病”者成功维权的积极导向,但这种“胜诉”是不完全的和苦涩的胜利。

解析

其一,法院的判决只是针对精神病院工作人员采取“用约束带捆绑的方式”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并未触及到“被精神病”这种社会现象本身;其二,当事人诉讼的被告是“精神病院和自己的妻子”,而法院的判决只是判令精神病院对原告实施赔偿,而并没有对“被精神病”的始作俑者——原告的妻子作出任何的处罚,这显然是不公平和有失偏颇的。其实,正是“妻子”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擅自求医和精神病院的强行捆绑,造成了对当事人精神上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说不定经过此事的打击,当事人还真的变成精神病患者。

就本案而言,精神病院为利益驱使强行收治“病人”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和处罚,而自己妻子的谎报和“陷害”更令当事人痛心和不安。尽管人们不知道“被精神病”者的妻子为何要如此行事。但这种“正常人”被亲属当“精神病”患者送往医院就医的案例却并不鲜见。同样是坐在家中的广州市民营企业家何先生,被刚与其争吵过的妻子带来的几个陌生人挥拳相向,强行捆绑拖下楼塞进一辆车中,送往广州市脑科医院治疗“精神病”,一关就是30天;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家人捆绑、注射镇静剂后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在被以精神病为名强制治疗3个月出院后,她出家为尼,并将有关医院和和自己的家人告上法庭;重庆江津姑娘小玫和继母吵架后被舅舅送进了精神病院,医院随即诊断其为精神分裂症和有人格障碍,并进行5天的强制治疗。

“同为一家人,相煎何太急”。“被精神病”在被某些公权力当作维稳手段的同时,也成为某些家庭成员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对其他亲属打压的最合适的“借口”。正如主审此案法官所言,“从全国看,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病人的情况应该不在少数。”

首例“被精神病”诉讼获赔只能是一个成功的个案,要根治“被精神病”乱象还必须寄望于《精神卫生法》的早日出台。只有对疑似精神病人的甄别、检查、收治和纠错、问责等环节拟定明确科学的制度规范,才能确保“被精神病”者的话语权、申诉权和其他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建立独立于精神病医院和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专门机构很有必要。如果精神病院可以随意强行收治病人,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面临“被精神病”的危险。

案例五人格权

[案情]

原告陈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

2004年3月6日,原告陈燃携带一背包、两个方便袋到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购物,行至一楼电梯处,被被告店员伸手拦住,限制原告进入购物区域。虽然原告向该店员解释为赶火车,购物后就走,但该店员向原告言明必须存包方可进入购物。原告在存包处存包后,才入超市购物。此后,原告于2004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燃诉称:由于被告强制原告存包,导致原告精神不振、失眠、精神受到损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权。因此,要求被告在徐州范围内通过媒体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元。

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陈燃于2004年3月6日在其超市存包购物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有关存包购物的规定非强制性,被告店员只是建议或要求原告存包,并未强制其存包。原告因在被告成功店购物而精神不振、失眠,是原告自尊心太强、过于敏感导致的。被告员工建议其存包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人格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存包后购物,相对于被告,这是超市的一项制度性规定;相对于原告,存包是原告必须履行的义务,原告不履行这一义务,则无权进入超市购物,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存包后购物构成强制。原告认为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看待,进而认为强制存包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而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主观认识,是公民、法人对自身价值的认识。这种认识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价值,它来源于自身的本质属性,并表现为自己的观念认识。原告对强制存包是将其当成潜在小偷的认识是原告对强制存包主观的内心感受,自我感知。这种感知仅是人格尊严的主观因素反映,并不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犯。因为,人格尊严即具有主观因素,又具有客观因素。所谓客观因素是他人、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尊重,是对人的价值的评价,对人的最起码的作人资格的评价,这种评价与人类所处的时代、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可分离。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犯,应以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评价相结合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以主观因素为主,客观因素为辅作

为判断标准。因此,被告强制原告存包,虽有原告主观上感知人格自尊受到侵犯,但社会和他人并没有因原告存包购物而不尊重原告,被告强制原告存包没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燃对被告徐州市新佳商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燃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新佳公司不顾顾客意愿,只顾自己利益,强制顾客存包,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系违法行为;新佳公司将消费者定位在潜在的小偷的位置,主观上存在过错;新佳公司的行为具有损害后果,因为确认人格尊严是否受损应立足于主观因素,客观因素只能作为补充和参考,强制存包使上诉人自我感觉被当作潜在的贼,导致精神不振、失眠等症状,也使公众对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新佳公司的行为与上诉人的人格权受侵害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新佳公司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新佳公司侵犯人格权成立,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新佳公司辩称:新佳公司要求上诉人陈燃存包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存包是为上诉人购物提供方便,也是为了所有顾客的方便与安全虽有防盗的意图,但在现有科技水平还很有限的情况下,这是经营者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也是依交易习惯要求消费者履行协助的附随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上诉人也没有损害后果,其称出现失眠、精神不振且人格症状没有病历等书面证据证实,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然虚假,而且人格尊严是否被侵犯应主要考察社会和他人的客观评价,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被要求存包造成了社会对其评价降低,不能认定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承担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具有侵犯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其中具有侵犯人格尊严的损害事实尤为重要,无损害即无责任。而人格尊严确实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反映出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不同的民事主体基于地位、能力、年龄、性别以及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主观上尊严感会有所不同。但正如双方当事人所共同认可的那样,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而这个“最起码”的限定,一方面表明人格尊严具有客观的考察标准,其取决于一定时期的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价值判断,并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格尊严权不应被滥用,因为权利之间总会存在着冲突,正如上诉人陈燃为了保全证据而未经他人允许进行录音录像,可能使被录音录像方主观上感到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一样,法律必须对过于膨胀的权利欲望进行限制,以使包括人格权在内的个人权利与其所负有的社会责任协调一致,维护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

具体到本案而言,由于在当今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文明程度下,要求消费者存包是超市采取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措施,新佳公司要求陈燃和其他消费者一样存包后方能进入购

物区,虽然陈燃主观上可能感到尊严受损,但不能认定其因此丧失了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最起码的社会尊重,换言之,不能认定新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陈燃的人格尊严。否则,在社会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个别消费者认为超市要求存包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存包制度、认为超市进行电子监控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监控设备、认为超市店员巡视监督侵犯其人格尊严而取消巡视,那么将危及整个超市业的正常发展,并最终损害包括上诉人陈燃在内的所有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被上诉人新佳公司应该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采取更加人性化的管理措施,尽可能地兼顾到各个层次消费者的不同感受,不断提高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程度,但在现阶段,新佳公司要求陈燃进入超市购物区前必须存包的行为不构成对上诉人陈燃人格尊严的侵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异同

人身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 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 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的异同: 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是两个很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人身自由权利从广义来说,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而狭义的人身自由权利只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受非法侵犯。 人身权利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公民所固有的,法律直接赋予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身份权是指公民因某一特定身份的而产生的权利,包括亲属权、监护权、夫权、父权等。 可见,人身权利所包括的具体内容范围要比人身自由权利的内容范围广,人身自由权利包含于人身权利之中,是公民人身权利最基本的权利。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何谓人格尊严权? 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

中考政治我们的人身权利知识点练习卷

我们的人身权利 一、选择题 1.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 A. 违反了道德,但不违法 B. 即使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C. 是关心和爱护他人的表现 D. 属行政违法行为,应收刑罚处罚 答案B 2.下列行为不属于侵犯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是() A. 父母查看子女储存在电脑上的电子邮件 B. 班主任老师长期扣留学生信件 C. 公安人员因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出境信件予以检查 D. 村干部拆阅劳教人员寄给家属的信件 答案C 3.2017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手机充电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黑客就能通过恶意手段及技术窃取手机用户的所有图片等,更可直接通过手机上的支付宝进行消费。针对此行为,同学们认为() A. 那就不要在公共场所设置的充电桩 B. 这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C. 黑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D. 黑客技术很厉害,要点赞 答案C 4.《第三只耳朵》广州出现卧底手机,如果有人偷偷在你的智能手机上安装一种名叫“X卧底”(又名Xwodi)的软件,之后只要有人一拨你的号码,对方就能监听到你的一言一行。此种行为是侵犯公民的 A. 姓名权 B. 名誉权 C. 隐私权 D. 荣誉权 答案C 5.19岁的小李的父亲病故后,母亲带着他改嫁到王家。继父令小李改姓王,小李就是不答应,两人的关系由此紧张起来。小李的母亲也十分为难。对此,下列看法正确的是 A. 小李已是成年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更改自己的姓名 B. 小李的继父无需经小李同意,可以持户口本到户籍管理部门直接办理 C. 姓名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D. 小李应该改姓王,必须随继父的姓 答案A 6.大热剧《太阳的后裔》虽然已经落幕但依然话题不断。宋慧乔在剧中曾经戴过的饰品的商光明正大地把剧中片段当广告,在实体店、购物网站都用“乔妹”来为自己宣传。2016年4月27日,宋慧乔发出声明将对该商追究法律责任。该商的行为可 能侵犯了宋慧乔的() A. 肖像权 B. 名誉权 C. 荣誉权 D. 姓名权 答案A 7.以下属于侵害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是() A. 某校八年级(7)班同学李某在本班同学参加校运会获奖合影的照片上为两名女同学画了胡子之后,又为一名男同学画了尾巴,贴在教室的墙壁上供大家取笑。 B. 某人将照片借给他人,供其招揽顾客 C. 某报社在新闻图片中私自使用某人肖像 D. 某电视台未经杨某同意,在新闻联播中播放了他违反规定横穿公路的那一幕 答案A 8.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姓名权的有() ①干涉成年人更改姓名②假冒他人的姓名签订合同 ③盗用他人的姓名实施不正当的行为④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 A. ①② B. ①③④ C. ①②③ 答案C 9.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表现有() ①公然辱骂他人②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背后中伤他人 ③往他人身上泼脏东西④大庭广众之下讽刺、嘲笑、挖苦别人 A. ①②③ B. ①② C. ①②③④ 答案C 10.对下图漫画中男子的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我们的人身权利测试题

我们的人身权利测试题 一.选择题 1.2011年10月5日苏州大学两名男女同学因为感情纠纷,同时跳楼自杀。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他们做法是对自己、家庭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 B.会给他们的亲属朋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 C.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完全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死 D.他们的做法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2.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下列做法属于维护生命健康权的是() A.小伟每天按时作息,并在每天早上跑步锻炼身体 B.小芳尽管胃不好,但因嫌妈妈给她买的药苦,老是不按时吃或者干脆扔掉 C.小刚因为同学碰掉他的文具盒,就对同学大打出手 D.小梅因考试成绩极差被老师批评,感到活的真没意思,甚至想去自杀 3.张某通过中介招聘刘某、杨某、李某、蒋某等4人,到其家中制做箱包。招聘以后,张某只让刘某等打工妹在其家中打工,不允许她们出张家箱包厂的院子,有时刘某等4人出去购物被发现还遭到殴打。刘某等4人被侵犯的权利是() ①人身自由权②生命健康权③名誉权④隐私权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②④ 材料:一群女工去逛街,竟被错当成小偷殴打捆绑后游街示众!在番禺打工的小红(化名)向新快报反映,8月28日,她们一行8人去位于先烈东路的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买衣服,在出来时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之后更被绑住双手在市场内游街示众。(据此回答4——5题)4.小红等人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之后更被绑住双手在市场内游街示众,超市的这些做法侵犯了小红她们的() ①人身自由权②生命健康权③名誉权④隐私权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5.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小红她们应该() A.纠集更多的人,去超市以牙还牙B.忍气吞声,怨自己太弱小 C.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的维护自己的权利D.以后再不去该超市购物,并积极鼓动周围的人也不去 材料:据《北京晨报》报道,为推广网络产品,未经许可便擅自在“天涯社区”发布带有赵本山卡通肖像的flash广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被赵本山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最终,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天涯在线向赵本山致歉并赔偿12万元。(据此回答6——7题) 6.上述材料中赵本山的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形属于() A.未经赵本山本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赵本山的肖像B.恶意的毁损、玷污赵本山的肖像 C.利用赵本山的卡通形象对赵本山进行人身攻击D.把赵本山的肖像做成卡通形象,丑化其肖像 7.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天涯在线向赵本山致歉并赔偿12万元,启示我们() ①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②公民享有自己肖像的支配权 ③只有明星的肖像权才有现实意义④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8.退休医生马女士曾到某社区诊所应聘过,后来她发现该所以她的名义办理的营业手续。

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表演者人身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1、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象,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表演者权产生: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是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4、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表演者权的保护期限是自首次表演完成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权和表演者权 1、表演权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被表演的作品可以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以是处于保护期的作品。 表演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现场表演(活表演),即通过肢体、语音等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演出剧本的现场表演;二是机械表演,即表演者表演的歌曲、戏曲等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后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电视机、DVD播放机等公开播放。 2、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初二政治:《我们的人身权利》单元测试题

初二政治试题:《我们的人身权利》 第二单元《我们的人身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60分) 1.属于我国公民享有的最根本的,也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的公民权利是( ) A.人身自由权 B.生命健康权 C.受教育权 D.政治权利 2.在杭州“5 ? 7”交通肇事飙车案中导致浙江大学学生谭某死亡的被告人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这件案例说明( ) ①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②公民要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当受到侵害时,要依法维权③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我们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 A.①②③④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做出的行为不包括( ) A.对正在实施侵害的人自卫、制止 B.要求侵害人赔偿医疗费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忍气吞声,和为贵 4.公民享有人身自由( ) ①不受非法搜身②是我们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③不受非法禁闭、非法拘禁④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约束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5.作为未成年人,关爱自己的生命健康应做到( ) ①在学习生活中注意劳逸结合②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③杜绝不良嗜好,抵制不良诱惑④多学一些卫生保健方面的知识 A. ①②③ B. ②③④ C. ①②④ D. ①③④ 6.为有效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请你设计两条校园安全的警示语( ) ①“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② “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健康” ③“关爱生灵,远离暴力” ④“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④

2020年中考政治复习讲义 第十四讲我们的人身权利 人教新课标版

2020年中考思想品德讲义第十四讲我们的人身权利 考点梳理 一、对应考点 1.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2.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 二、常见考点问答 1.公民的人身权利 (1)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享有人格权的意义。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2)我们怎样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①积极锻炼身体;②在患病时及时医治;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④永不放弃生的希望(决不轻生或自残);⑤努力延伸生命的价值;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诱惑等。 3.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的定义、意义? 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2)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非法逮捕、拘禁、搜身等。 4.人格尊严权的含义? 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5.公民的名誉权 (1)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防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 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 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 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 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 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 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 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 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 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1.涵义不同:人格权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份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 3.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活着就有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4.拥有人不同:人格权人人都有,没有例外;而身份权并非人人具有,是要靠后天来取得的。 5.获得来源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从出生就获得了,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

公民人身权利保护有答案

公民人身权利保护有答案 【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部宪法第一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A.1954年宪法 B.1975年宪法 C.1978年宪法 D.1982年宪法 (答案:D。我国建国后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特别是十年动乱时期,公民的人权受到大规模的侵犯,人格受到严重侮辱。基于这种教训,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的内容,是对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利的进一步规定。)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它的主要内容是指 A.公民的身体和名誉不受侮辱 B.公民的姓名、人身、信誉和肖像等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C.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姓名权不受侵犯 D.公民的荣誉不被侵犯 (答案:B。人格尊严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3.居住自由属于我国公民的 A.政治自由权利 B.人身自由权利 C.社会经济权利 D.人格尊严权利 (答案:B。我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宪法第37条规定的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除身体自由外,还包括人格尊严、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住宅权。) 4.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对一当事人的信件进行拆检,弄清了案情并作出了判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可以对当事人的信件进行拆检 B.法院对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信件无权拆检 C.法院对当事人所有的信件都无权拆检 D.法院拆检当事人信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作出公正的判决 (答案:C。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对公民的信件进行拆检。) 5.关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属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人身权利和自由 C.文化教育权力 D.民主权利 (答案:B.) 6.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等通讯内容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什么权利的行为? A.隐私权 B.人格权C.通讯自由 D.通讯秘密 (答案:D。宪法第40条规定的通讯自由保障公民的通讯方式和手段的自由,而通讯秘密则重在保障公民通讯内容不被非法获知或泄露。拆阅邮件或窃听公民电话的行为属于获知公民通讯内容的行为,侵犯公民的通讯秘密。)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我们的人身权利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我们的人身权利 初中政治知识点归纳:我们的人身权利 1.公民的人身权。 ①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人身自由权。 ①含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 ②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③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3.生命健康权。 ①生命健康权是公民首要的人身权利。 ②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③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 ④公民要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要积极锻炼身体,要在患病时及时医治,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4.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①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②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 5.人格尊严权。 ①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②人格尊严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6.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①名誉的作用:每个人一生都处在社会评价中,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良好的名誉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利益。 ②名誉权的含义: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品德、信誉、才干等方面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③侵害名誉权的危害:侵害名誉的行为不仅践踏了他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破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 ④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7.维护我们的肖像权。 ①肖像权的含义: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有关人身权利的案例 (龙哥,这是我从网上找的有关我们此次作业的案例,总共找了五个。我主要找了几个重要权利的相关案例,案情,判决,解析,我都看了分类好了,你在做PPT的时候可以注意一下哦。还有,我用蓝色的笔标记了案例,红色的笔标记了我认为重要的东西,你在做的时候可以参考一下。我可能明后两天都不常在宿舍,所以今晚我都把他们弄好,那做PPT 的事情就麻烦你咯哦。芳。) 一相关知识点 【人身自由权利的含义】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 .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专题案例加解析 案例 1 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公民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包括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有哪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故意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共有43个罪名,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至二百六十二条,具体为: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我们的人身权利教案.doc

我们的人身权利教案  考点梳理一、对应考点1.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2.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二、常见考点问答1.公民的人身权利(1)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2)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享有人格权的意义。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1)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2)我们怎样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①积极锻炼身体;②在患病时及时医治;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④永不放弃生的希望(决不轻生或自残); ⑤努力延伸生命的价值;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诱惑等。3.人身自由权(1)人身自由权的定义、意义?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2)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非法逮捕、拘禁、搜身等。 4.人格尊严权的含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

会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5.公民的名誉权(1)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保护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防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2)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主要表现公然谩骂他人、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侮辱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诽谤行为 6.公民的肖像权(1)肖像不仅指照片还有绘画、雕塑、剪纸、摄像等。肖像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2)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主要行为有: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的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注意:新闻记者采访时所用的肖像及对生活中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加以曝光的不属侵权行为。 7.公民的姓名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姓名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干涉他人使用姓名、盗用、冒用他人姓名。 8.公民的隐私权(1)什么是隐私?公民一些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与公345

刑法经典案例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的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人身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

有关宪法的案例分析

上海市电视大学行政管理(2013本科) 姓名:戴帅嵘学号:1331001251566 关于公民的平等权案例讨论报告 一、案例概述 2009年6月,何维青中专毕业,根据招聘广告,他参加了杭州华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工岗位招聘考试,成功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复试。随后,招聘单位叫他去公司定点医院做一次体检。几天后招聘单位通过体检结果知道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于是拒绝录用。随后的几次应聘中,何维青都通过了考试,但最后都因为何维青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没被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了他找工作的最大障碍,何维青非常苦恼,他希望自己能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个人思考 这一案例主要围绕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展开: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界定社会关系的两种方式或手段。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得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样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本案例中何维青因为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而被屡次拒用,使他失去了

人身权

第二编人身权 第八章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即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并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客体非财产性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密不可分 (二)人身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 (三)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专属性和不可放弃性 (四)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以权利的客体为标准,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这是人身权最重要也是最具有意义的分类。 一、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固有的民事权利。 (一)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 (二)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可分为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 (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人格权。前者包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后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人格权和精神性的人格权。前者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后者包括姓名权和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等。 二、身份权 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从本质上说,身份权只是借用了权利一词的表象,实则为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 身份权可分为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和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前者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后者有荣誉权。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和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它们都具有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性,都是专属权、绝对权、支配权和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法律对这两类权利的保护,旨在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价值,以保护民事主体对其人身利益的充分享有和支配。但它们仍有很大的不同,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的性质不同。 第二、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第三、权利的主体不同。 第四、权利的客体不同。 第五、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第三节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中考政治第十四讲我们的人身权利教案人教新课标版

中考政治第十四讲我们的人身权利教案人教新课标版 考点梳理 一、对应考点 1.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了解法律对未成年人生命和健康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健康、生命和权利。 2.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能够自觉尊重他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3.知道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 二、常见考点问答 1.公民的人身权利 (1)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享有人格权的意义。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2.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1)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 (2)我们怎样积极行使生命健康权? ①积极锻炼身体;②在患病时及时医治;③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④永不放弃生的希望(决不轻生或自残);⑤努力延伸生命的价值;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诱惑等。 3.人身自由权 (1)人身自由权的定义、意义? 人身自由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和控制。人身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 (2)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非法逮捕、拘禁、搜身等。 4.人格尊严权的含义? 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与他尊两个方面。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5.公民的名誉权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