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公证实务)教学软件

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公证实务)教学软件

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公证实务)教学软件
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公证实务)教学软件

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教学软件系统简介

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教学软件是根据公证实务相关教材改编而成,是一款完整且系统地讲解公证实务的教学软件。系统按照公证实务相关知识分章节来安排公证实务的学习,从公证机构公证行业的知识开始到各公证项目的教学实验过程,通过有序且系统的学习来让学生获得实务知识;通过该软件的学习,对公证制度、公证行业有一个全面而系统的了解,以及作为一个公证员应当掌握的职业化技能。

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教学软件特色

1)、按章节设置,有序讲解。

2)、单项教学实验内容丰富,思路清晰。

3)、系统涵盖了合同、继承、财产、婚姻等10多种类别的公证方法。

4)、系统包括了多达30多种实验来让学生学习。

5)、学生和老师之间可以自由发表评论。

6)、教师和学生可以同步教学和学习。

7)、教师课程控制简便,可以实时掌握学习学习进度。

8)、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考核。

9)、软件内置公证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教学软件实验业务:

公证处与公证员:认识公证处、认识公证员、公证执业、

公证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合同(协议)公证:买卖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借款合同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收养关系公证、抵押合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继承公证:法定继承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遗赠继承公证

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赠与公证、遗嘱公证

现场监督类公证:现场监督类公证

自然人身份状况公证: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生存公证、死亡公证

公司章程公证:公司章程公证

登记事务公证:登记事务公证

提存事务公证:提存事务公证

保管公证事务:保管公证事务公证

(公证实务)法学实践教学软件系统功能

管理员端

账户班级管理、公证法规管理、个人信息

教师端

学生账户与班级、公告、实验教学、公证法规、即时在线交流、个人信息学生端

实验学习、成绩、互动评论、公告、公证法规、即时在线交流、个人信息

法源(法律实务综合)法学实践教学实训软件

法源(法律思维)法学实践教学软件

法源(法律文书)法学实践教学软件

法源(法律文献检索)法学实践教学系统法源(法律诊所)法学实践教学实训软件法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学实践模拟软件

法源(法学案例)法学实践教学分析软件法源(公证实务)法学实践教学软件

法源(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法学实践教学软件

法源(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学实践教学软件

法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学实践教学软件法源(民法)法学实践教学软件

法源(民事诉讼法)法学实践教学

法源(模拟律师)法学实践实践教学实训软件

法源(模拟诉讼)法学实践教学软件

法源(侵权责任法)法学实践教学软件法源(商法)法学实践模拟教学软件

法源(物权法)法学实践教学软件

法源(刑法)法学实践模拟教学软件

法源(刑事诉讼法)法学实践模拟教学软件

法源(知识产权)法学实践模拟教学软件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浅谈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执行权威性较高的证明类型活动,这种证明过程在法律方面给予确认,也能够被称作是国家证明及国家公证。我国的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公证行业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现代社会需求不甚切合的态势。因而,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 根据我国公证制度实际情况,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充分参考公证制度指导理念及设计思想,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并能够赋予公证制度相关立法代表我国对经济及社会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权力,不断明确公证立法价值取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诚信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基础。 在修改我国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可以规定和国计民生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公证,以此来不断规范及引导公民的法律意识。比如可以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三类事项必须公证,直接列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且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特别说明公证本身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而不进行公证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赋予相应的公证类型文书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定规定的证据;三是能够赋予一些公证类型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度。同时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也就是公益性质或是非营利性质,主要表现在公证进行收费和税收两个层面,为社会效益做出相应的共享。 立法应该给予公证机构适当的自主权利及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能够自由支配公证机构人,财及其物等资源,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相关规定中,能够充分参考法国,德国相关经验,确保三类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要通过公证手续。通过公证机构认定合格的,才能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直接节省实体审查的过程。假如公证存在问题,就由公证机构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在立法中还要逐步完善对公证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合理控制公证机构人员数量编制,研究分析合理的科学布局的有效综合机制,以实际情况为主要区分公证区域标准,从管理体制上避免利益驱动的影响作用,有效处理公证机构之间出现的恶性不良竞争及公证质量不高的问题。 (二)健全和完善公证工作组织体系。 公证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是公证机构,公证组织机构的改革是公证改

司法所司法局社会实践报告

司法所司法局社会实践报告 在实习的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通过亲自实践参加了法律宣传活动。让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形象的学习,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相互结合,更加准确的把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以下是由XX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司法所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实习人员:XXX 实习地点:**省**市司法局 实习时间:XX年2月6日~XX年3月20日(2月18日到26日春节休息) 学校院系:**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学 从XX年2月6日开始,我在xx省xx市司法局进行了一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32天,在这三十多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李主任,学校指导教师孙老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转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

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实习单位简介 概括: xx省xx市司法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xx省司法厅。属于行政机关。省司法厅为其直接上级部门,同时接受xx省xx市政府领导。 建制: xx市司法局内部由以下科室构成 办公室、政治处、律师科、公证科、法制宣传科、法律援助办公室,预防犯罪研究办公室、司法考试办公室、基层工作指导科、财务室、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处、局长办公室等。 我在办公室工作,但每天由李老师帮我安排主要的工作,也曾在随同法制宣传科和基层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在中国,司法局是属于行政部门,它与(XX年寒假社会实践报告)其他的司法部门的职能、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又同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服务机构稍有类似。要了解司法局的职能,首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谈起。 司法部,使全国各地司法局,司法厅的上级机关。下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 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即只有符合公证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者事件才能进行公证,而不是所有活动都能进行公证。

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

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 一、实习的基本概况 实习地点:xx省xx县司法局 实习时间: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 实习目的:将司法行政理论与司法行政实践相结合,巩固与检验所学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行政日常工作,掌握司法局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实践司法局法律宣传、基层指导、安置帮教等其他基本业务;熟练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实际操作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适应社会工作、提高人际交往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工作观念,完成对司法行政工作者的角色转变。 二、实习内容简述及经验总结 (一)实习单位简述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xx县司法局,其局机关单位由以下科室组成:办公室、法制宣传工作股、基层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股、公证工作股、律师工作股、以及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习工作内容 由于我们这次实习人员比较多,因此单位让我们实行轮岗制,每个岗位实习2个月,而我被安排到法制宣传工作股、社区矫正工作股及办公室。 2016年8月到9月期间,我在法制宣传工作股实习。刚开始的几天基本上没什么事,股长只是让我多了解下司法局及本股室的工作职责。逐渐熟悉了岗位职责后,股长就让我出两份关于《律师法》的试题,说实话刚接到这个任务,我都不知道怎么下手,因为我从来没出过试卷,但是任务还是要完成的,所以,我只能在网上找资料,然后仔细的研读《律师法》法条,最后结合资料和法条,我终于圆满的完成了任务。后来,我主要负责股室的每周小结及写一些材料。 9月初司法局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送法下乡,服务群众”的宣传活动,要在全县所有乡镇进行巡回宣传,而我有幸全程参加了这个活动。在宣传活动中,我们通过发放行政便民服务指南、普法手提袋、《公民常用法律法规简易读本》、提供法律咨询、播放普法专题片,积极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同时还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有奖竞答活动与群众进行互动,向大家传达“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理念。在宣传活动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使我对学校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了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 2016年10月到11月期间,我在社区矫正工作股实习。刚来的几天都是跟着师姐学习如何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几天以后就开始独立工作,如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入矫手续、整理装订社区矫正人员档案资料、为申请人办理远程会见手续、刑释解戒人员出监所登记、制作刑释解戒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表等等。这些都是很枯燥、琐碎的工作,需要耐心、细心才

民事起诉状(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 ,民 族 _______ ,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 ______ 省 _______ 市________ 区 ________ 路________ 小区________ 号楼________ 单 元 _______ 室。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被告一:________________ 公证处,住所 地: ______ 省 _______ 市________ I区_____ 路__________ 号 _______ 座 _______ 层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二: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 ,民 族 _______ , ________ 年 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出生,住 址: ______ 省 _______ 市________ 区 ________ 路________ 小区________ 号楼________ 单 元 _______ 室。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案由: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浅析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浅析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制度是国家法治的第一道防线,是预防性法律制度体系的核心,是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法律落实机制,更是非讼领域、家事领域及信用体系的坚强支柱,公证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而且还能直接或间接化解社会矛盾。2017年6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对接工作的意见》,全面部署我省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畅通和规范公证机构参与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实现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功能优势互补。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7月起,选择在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等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稳妥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 一、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独特优势 1.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案件的情况,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建议,有能力从事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2.公证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本身为公益性质单位,并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能,因而公证机构的权威性有着国家信用作为支撑; 3.公证机构具中立性,公证的中立性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者的位置,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立场上,不偏不倚,以寻求正义的价值; 4.公证机构具有资源优势,公证机构与房产、民政、档案馆、公安等单位已实现信息对接,通过互联网信息共享机制和快速核查渠道。 二、全国有关公证机构提前介入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 2016年11月7日,厦门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合作设立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对接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审判辅助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迈出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探索实践第一步。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的协同服务内容广,服务量大,其服务机制模式主要以集约化管理模式为主,以规范化、流程化设计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期做到司法辅助事务规范严格,司法辅助流程清晰优化,司法辅助方式高效便捷。这一模式被福建省高院及福建省司法厅命名为“厦门模式”。 2017年2月,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与武侯区法院签署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合作协议,成立了全省首家“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合作半年多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无论从案件分流情况,还是诉讼文书公证送达情况来看,诉讼与公证的合作比较良好。成都律政公证处指派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公证员值岗,现场提供与公证相关的咨询服务,向当事人提供

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2000字

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2000字 一、实习的基本概况 实习地点: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政府司法所 实习时间:20xx年3月至20xx年4月 实习目的: 在实习工作中检验自己3年法学专科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水平,用 实际工作来“消化”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基层中的司法所的职能和作用;了解基层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实践中加深巩固自己在学校中的理论知识,做到学以致用;走近社会中的司法实践,了解群众中的普法宣传力度;实际感受社会工作的竞争力,为进一步走向社会做了基础和充足的 心理准备。 二、实习工作的理解收获 在临近毕业时,我们迎来了对所学几年的法学知识的实际应用的 考验、初步踏入社会的缓冲阶段:毕业生工作实习阶段。我选择的实 习地点是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镇的司法所,隶属于临西镇镇政府。我很感谢司法所中新进的两名的选调生,他们给了我很多的信心和鼓励,并且在实习工作中给我提供了详细认真的指导和协助。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 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司法行政 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工作。基 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使用 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司 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参与基层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成员单位,属于基 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体系的重要一环,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司法所的重要的职责都有:指导管理人民 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展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

管理、教育和协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 展开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协助工作;组织展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 织展开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 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工作等。其中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所中的重点,司法所中的人民 调解员都是积极为乡镇居民的纠纷调解而忙碌,我有幸跟着去过处理 一次邻里间的纠纷,那些乡亲们对人民调解员的处理都很信服人民调 解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来实行说服教育,规劝以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相谅解互相礼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形式,依法设立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本省各 村委会、居委会都应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实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实行调解;在双方当 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实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 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交办的维护社会稳 定的相关工作。安置帮教工作也是所内重要的工作内容。安置帮教工 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各相关部门和社会中的力量,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实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包括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法治与职业教育、刑 满释放时的衔接、回归社会后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等环节的工作。其次,基层的法制宣传和服务同样是司法所的不容忽视的工作的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是指依据的规定,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基层法律服 务所,立足基层,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委托,提供 一定范围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动社会稳定 和经济发展的活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代理 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主持调解纠纷; 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协助展开法制宣 传教育和其他相关法律服务事项。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 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形一是在经济损失上给出了明确的、定量的起点。其认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与公证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公证书有直接因果关系。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而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在有两个以上原因共同对结果产生直接作用的情况下,多个直接原因的作用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别。这时候就需要分析各个原因的作用,然后结合主观罪过,决定各个原因应当承担的责任。显然,将间接经济损失纳入计算口径是不合适的:一方面,这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罪与非罪的混乱;另一方面,这不利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的公证业的发展,造成束缚。 第二,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仅指立案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起以审查起诉作为时间起算点,更体现刑法精神。也就是说,在立案后审查起诉前,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自行弥补,司法部门挽回,公证机构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应从经济损失中扣除。 (2)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二是在影响程度上给出了柔性的、定性的起点。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认定,要么是出现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行为的次数较多,要么是某次行为对国内或国外产生了恶劣影响以致发生了某些特定后果。 第一,虽然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达到一定次数。必须注意的是,出现各单次损失小于

精选-司法局实习周记

司法局实习周记 司法局实习周记 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深入扎实开展司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稳步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司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几年来,我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和要求,我局积极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订措施,强化责任,一是成立县司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充实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每年初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都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年度的政务公开工作。通过几年的工作,学习与实践,全局上下普遍认识到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 略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保障。 二是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政务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水平。我局按照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方案,明确政务公开监督的内容,步骤和措施。 三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把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由到明显成效,我局采取一把手负总责,各成员分

片负责,把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确保政务公开工作不走过场,不搞形式。 二、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各项政策,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几年来,县司法及下属各单位作为政务公开的主体,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将对外对内逐项适时公开。几年来,我们推行政务公开监督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办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决议、决定等。 ②办事职能:内部机构设置、各机构的主要职能、办事人员及职责。 ③办事条件:办理公证、律师服务手续及服务内容。 ④办事程序:公证、法律服务等事项的程序、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等。 ⑤收费标准及依据。 ⑥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对内公开的主要内容: ①财务收支情况。 ②招待费开支情况。 ③退伍军人安置、毕业生就业、招工、公务员录用、入党、考评、技术职务评聘、任免、调动等人事工作情况。 ④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等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情况。 通过几年扎实有效的工作,促使我局在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水平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涂斌华法律论文网司法制度论文.doc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涂斌华法律论 文网_司法制度论文 内容摘要:不当或违法的公证行为将会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即公证人法律责任问题。对此,本文聚焦于公证人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并就该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作了一深入的剖析,澄清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一些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公证人法律责任防范的对策。 关键词: 公证 公证人 归责原则

一、公证人责任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它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法律证明权。 显然,在公证活动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为公证机构,一为当事人,同时,公证书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可能会对相关的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在实践中,公证行为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也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即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公证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对此,首先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为,此处何谓公证人?公证人在此乃是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出现的,而在公证行为中,至少存在着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两类主体。当因公证行为导致损害时,是由公证机构承担责任抑或是由公证员承担责任? 因此,对此问题的回答构成本文的一个基础。

我国公证法(送审稿)专设第八章对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人责任]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材料的;

浅析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摘要]近年来,中国公证界不断加强与国外公证界的交流与合作,广泛汲取国外的有益经验,并得到了国际拉丁公正联盟的认可。但是,纵观我国公证制度在实践中的现状,情况不容乐观。在我国,公证被注入浓厚的行政色彩。并且,由于才在多种制约因素,公证的社会公信力较低,应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公证制度;公证意识;公证机构性质 200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开始实施。客观的说,公证是一个涉及领域、从业人数都相对较小的法律职业。但是,在《公证法》的制定过程中人们还是能感受到来自不同方面利益追求和博弈。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的人充分利用他们所占掌握的权利和舆论来表达他们特殊的意见和要求,并最终体现在《公证法》中。从实质上看,我国《公证法》的制定实际上是由公证管理机构和公证行业主导的,试图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的框架下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一种努力。与来自公证行业外部的希望改变现有模式的意图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我国公证制度出现严重的不对称状况。我国公证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足。 一、人们公证意识淡薄 由于受各种历史因素和传统观念的深刻影响,人们的公证意识比较淡薄。人们对公证机构的理解只限于开奖公证和出国公证。在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的社会地位也比较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例如,在遗嘱公证中,公证员很难了解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只能依靠立遗嘱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公证员很难辨别是否有恶意隐瞒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此外,目前我国的公证理论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理论方面的研究远远满足不了实践方面的需要。。在没有理论指导的现实中,公证只能在黑暗中摸索。因此,公证行业发展很缓慢。 二、公证机构的地位不独立 公证的独立性①是指公证机构独立的行事公证证明权、独立的承担责任。公证的独立性是公证法律服务的基本需要。公证的本质是以第三方身份来服务于社会,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任何上级单位或个人无权对公证员施加任何影响。法律和法规是公证员的唯一准则。独立性的表现有两个;1.行使职权独立。2.承担责任独立。但我国目前对公证处的管理实行的是行政司法管理为主的模式。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证处的人事任命、人事职级。公证费用的使用权也掌握在司法局长手中甚至有的司法局长由审批签发公证文书的权利。此外,个个公证处之间虽然不具有隶属关系,但公证处是司法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使公证权的机关。关于公证处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公证程序规范并没有给

声明书公证细则

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声明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声明人应当如实陈述本人的真实身份、办理声明书公证的真实目的及与声明事项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声明人应当对声明内容负责并承担因内容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声明内容应当是声明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有受胁迫、欺骗等情况请告知公证员。 四、本公证书仅证明声明人的签字属实,对声明内容不予证明。 五、声明书的签名应当是声明人通常的书写体。 在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时,公证员已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公证当事人:年月日篇二:对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尝试与见解 对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尝试与见解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的规定,委托人办理委托书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这是因为委托行为是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书公证是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譬如当事人正在外地出差办事或正旅居国外,而需要委托办理的事情又很急,让他们在外地或国外办理委托书公证有一定困难,或受时空限制等原因,既或很快办妥了,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委托人总是凭借着委托人从外地或国外邮来的信件或发来的电传材料,代委托人申办委托书公证,这确实给公证处出了一个法律上的难题。近几年来,有的公证处尝试办理了接受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这一新的尝试,对人们正确有效地实施委托行为,、妥善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拓宽这一方面的公证法律服务,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对此笔者作如下剖析: 一、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法律依据 声明书是一种内涵十分广泛的法律文书,鉴于它在实践中的法律效用,目前已被人们普遍 地采用,因而办理声明书公证,已是公证处的一项常见的公证业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和《公 证程序规则(试行)》第8条第1款中都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声明书公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上的规定对作为声明书公证分支和特殊类型的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自然也是适用的,或者说这些规定就是它的法律依据。 另外,从法律行为特征上看,接受委托声明与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一样,都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23条中规定,(一)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当事人以个人名义发表声明的法律行为,只要是符合上述3点规定,公证处就可以依法定程序出具声明书公证书。可见用接受委托声明书形式办理公证,把委托与接受委托两个方面的内涵囊括于一个法律文书之中,不仅可以满足委托人的实际法律需求,而且从法律行为特征上看,也完全是符合公证法律程序要求的。 二、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的实践意义 办理接受委托声明书公证是公证处的一项新的业务,也是对传统的办理委托书公证的一个新的突破,特别是随着现代化通讯传输工具与电脑网上信息业务的普及,世界的距离被拉近了,人们的时空观概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就为在异地或国外的当事人为在本地或国内

我国公证制度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作者:————————————————————————————————日期:

我国公证制度浅析 【编者按】目前,“公证书”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公证正在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来。随着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选择用进行公证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从公证的效力、范围、程序与内容等方面,浅析我国的公证制度。 一、公证的历史渊源 我国的公证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出现在西周。当时有一种质人制度,质人(西周时的一种官职)负责估定市场上各种货物、奴婢、牛马、兵器以及各个季节珍奇稀有食物的价格。凡是货物的买卖,要求以质剂(即买卖合同)作为凭证,同时对市场上的书契进行稽查,统一度量,统一布匹的长宽,并随时巡行加以抽查,如有违反禁令的,就没收他们的货物,并加以处罚。按照《周礼》所记载,质人专门对买卖契约进行管理,既直接制发质剂(买卖合同),也对其进行稽查,违反质剂制度的,要受质人的处罚,质人所管理的契约,在法律上是直接的证据,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公证书。当时,质人对质剂的管理,虽然没有使用公证一词,但却在事实上起到了公证的作用,具有公证的性质。所以,西周的质人质剂制度,其实就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公证制度,只不过那时的质剂是集合同和公证书于一身。 然而,从西周到清朝的几千年间,我国古代的公证制度发展很缓慢,只在小范围内适用,主要是买卖、遗嘱等法律行为,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制度,而是与其他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结合在一起。 新中国建立初期,尚没有专门的公证机构,公证工作主要由设在市级人民法院和县级人民法院里的公证室办理,公证证明的内容有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书、遗嘱、合同公证等。1980年之后,公证才开始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出现,而不再依附于法院。 二、公证的概述 我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

司法实践报告【三篇】

司法实践报告【三篇】 导读:本文司法实践报告【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 暑假期间,我在司法局实习,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资料。 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超多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透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制做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应对基层农村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工作显的如此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么一个问题:

农民的法律意识就应怎样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我们要不要针对农民进行一场思维传播,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用能有多大我在思考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二、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镇调解中心、管区调解站和村调解委员会。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三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必须的知识储备。 三、法律咨询 带给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怀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法律咨询这方面的工作在实习中遇得比较。只遇到一齐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这或许和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很大的关系。不能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而对基层法律咨询工作的放松乃至懈怠,相反更因得到加强。在基层没有法律服务所建制的状况下,司法所更应探索如何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只有在透过公民的切身

假公证书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 证明吗 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因此,有可能公证书内容有误。 瞒天过海假公证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者:周秋元周丽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4年第08期 蒋某系贾某的前妻。婚前,即2004年12月8日,蒋某购买了坐落在南昌市莲塘镇某住宅区房产一套。2010年10月13日,贾某伙同假扮其妻子的涂某来到南昌市某公证处办理公证,将将某的上述房产的全部处分权委托给了贾某。南昌市某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2010年10月14日,贾某将该房产的处分权全权委托给江西某房产置换有限公司的陶某,陶某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11月将该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陈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蒋某将南昌市某公证处和涂某、贾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被告涂某和贾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计328600元整;2.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被告涂某和贾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辩称,本案案由不是损害赔偿,应该是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被告某公证处并无过错,不应该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某公证处的诉请。原告的起诉理由不充分,原告本人也有过错。 被告涂某辩称,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贾某欺骗冒充原告签字,等警察找到我后,我才知道事情的原委。这件事情我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只是小部分责任。 被告贾某辩称,被告涂某当时和我去办公证的时候,我没有把真实情况告诉她,我确实有过错,但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也有过错,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系原告前夫,双方于2006年4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12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原告起诉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其他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案由应为公证损害责任纠纷,对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主张的其他案由,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所受财产损失的范围,应以原告在涉诉房产中所享有的份额为准。虽然涉诉房产系原告婚前购买且原登记在原告一人名下,但原告与被告贾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归还银行贷款132396.56元,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该房产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该份额及其升值部分共计258608.2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贾某享有的份额为129304.1元,故原告实际受到的财产损害额为200295.9元。对于原告述称其婚后按揭还款中的123701.18元系其父亲代其归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以采信。 被告南昌市某公证处之所以出具了涉案《公证书》,是由于被告贾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伙同被告涂某冒充原告欺骗被告某公证处所致,被告贾某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导致原告财产

大学生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精选3篇)

大学生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精选3篇) 大学生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 接地气的实习生活已经告一段落,回顾过去这段时间的实习经历,收获颇丰,在实习报告中记录下这来之不易的成果吧。你想好怎么写实习报告了吗?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大学生司法局实习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生司法局实习报告1 接到省厅的通知以后,市司法局内,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的人员开始行动了起来,由于这次行动是每年例行的,因此,人们并没有感到时间的紧迫感。 实习人员:*****实习地点:**省**市司法局 实习时间:20xx年2月6日~20xx年3月20日 学校院系:**科技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学 从20xx年2月6日开始,我在xx省xx市司法局进行了一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32天,在这三十多天的时间里,在我的指导老师李主任,学校指导教师孙老师以及我所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获得了我转业领域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社区法制建

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实习单位简介 概括: xx省xx市司法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xx省司法厅。属于行政机关。省司法厅为其直接上级部门,同时接受xx省xx市政府领导。 建制: xx市司法局内部由以下科室构成: 办公室、政治处、律师科、公证科、法制宣传科、法律援助办公室,预防犯罪研究办公室、司法考试办公室、基层工作指导科、财务室、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处、局长办公室等。 我在办公室工作,但每天由李老师帮我安排主要的工作,也曾在随同法制宣传科和基层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在中国,司法局是属于行政部门,它与其他的司法部门的职能、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又同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服务机构稍有类似。要了解司法局的职能,首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谈起。 司法部,使全国各地司法局,司法厅的上级机关。下设直属机构和直属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制与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组织全国性的法律考试,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协助司法机关,

公证与律师制度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小王系某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准备派其到国外深造。2002年7月,小王通过了国家有关部门举行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考试,其所在单位也为其争取到了赴关公派留学的指标。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出国留学协议书》,其所在单位上报了相关申请材料。其后,小王接到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其必须将《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公证,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小王认为,办理公证是公民个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手续麻烦,遂认为是有关部门故意刁难自己。问: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分析有关部门的要求是否正确? 答:(1)有关部门的要求是正确的。 (2)“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 的原则”是《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3)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无权干涉。(4)但对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办理,该事项方为有效。(5)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规定,《出国留学协议》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无效。 2.王公证员与江律师系夫妻关系,公民吴的财产继承一案委托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同时向王公证员所在的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问:王公证员依法应否办理该项公证事务?为什么? 答:王公证员依法不应办理该项公证事务,应自行回避。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4条的规定:公证员与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应当予以回避。 在此案中,王与江是夫妻,江律师又是吴的代理人,因江与王的特殊关系使得王与吴之间产生了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正确办证,故王应予以回避。 3.李某家住A市。2001年3月21日,李某到A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中写道:其死后,愿将其在B市的五间房屋的其中二间的产权转让给其女婿王某。A市公证处经审查核实后,依法制作并出具了公证书。问: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A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向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案例中,不动产(即二间房屋)虽然在B市,但李某申请办理的是遗嘱公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A市公证处依法制作并出具的公证书有效。 4.案例:居住于A市的李某有一子居住于8市,李某想在退休后能和儿子一家生活在同一城市,以便相互照顾。现李某看中了B市的一套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欲购买并打算对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进行公证。问: (1)李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 申请办理公证?(2)李某可否委托其子代为办理该公证手续?(3)李某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1)李某应向8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我国《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业务,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2)可以。我国《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本题中的公证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故李某可以委托其子代为办理公证手续。(3)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5.赵某出生于南京市,大学就读于上海,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目前被公司派往加拿大工作,现因办理移民手续,需要提供出生公证。问:(1)赵某应向哪个城市的公证机构申请公证?(2)赵某应提供哪些证件和材料? 答:(1)上海。(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申请人 住所地居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信。 6.某公证处办公室设在某一幢公寓楼 内,甲某向该公证处申办提存公证, 提存标的物为现金100万元,验收 完毕时,银行马上要下班关门,公 证处的会计认为时间来不及,遂将 此提存物放入保险柜内。当夜,因 住在楼内的其他房客不慎引发火 灾,导致提存物灭失。问:这100 万人民币的损失应由谁来负责? 答:应有公证处来负责。依据《提存 公证规则》第27条第2款规定:“提 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 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 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 有赔偿责任。”对于大额现金,公 证处不得留存,而应存入银行。公 证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李某是B公司总经理,在与C公司 洽谈一笔贸易业务时,C公司要求 其提供B公司流动资金不低于100 万元,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 而此时B公司实际已没有流动资 金,出现亏损。李某为做成这笔生 意以便获得价值百万元的货物后再 转手赚钱,遂找到其在A公证处任 公证员的好朋友王某,王某在为李 某出具公证书时,轻信了李某的介 绍,未严格审查材料,就为其出具 了法人资信公证,证明B公司流动 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公司经营 状况良好。C公司依据该公证书与B 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发生了业务 往来。但B公司收到货物并转卖变 现后就被法院强制执行归还了拖欠 已久的银行贷款,由于资不抵债,B 公司破产,导致C公司的货款无法 收回。问:对于C公司的损失,A 公证处是否有赔偿责任?请说明理 由。 答:有赔偿责任。公证民事责任的构 成要件有:公证员有过错行为;属 于违法行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 有损害后果发生;公证员的过错与 利害关系人损害后果有必然联系。 8.2000年8月5日,周某同意将一 台电脑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4000 元人民币,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 进行了公证。后来,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公证处根据 双方的申请,对其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后,周某与吴某订立了新的 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周某在2001 年5月1日以前向吴某交付电脑, 吴某交付价款3500元人民币。公证 处对新的买卖合同予以公证。其后 吴某按约履行义务,而周某直至 2001年5月30日仍未向吴某支付 电脑,吴某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 请强制执行。问:本案中吴某能否 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 理由是什么? 答:吴某不能持新公证书向公证处申 请强制执行。本案经过公证调解后, 周某与吴某订立的新的买卖合同虽 然属于给付一定物品的债权文书, 但合同中并未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同 时,公证调解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调 解,公证调解的结果不具有当然的 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吴某不能申 请强制执行。另外,对于赋予债权 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 权人可以据此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吴某向公证 处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是不正确的。 9.丁某出生于南京,大学毕业后在无 锡工作了2年,户口在无锡,后从 无锡移居美国多年,目前欲在美国 与他人结婚,需要提供未婚公证文 件。问:(1)丁某是否可以委托国内 亲友代为办理该公证?(2)丁某应该 向哪里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 证? 答:(1)不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 第11条的规定,遗嘱、遗赠扶养协 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 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 密切关系的公证证明事项应当由当 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 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故未 婚公证应由丁某自己办理。(2)丁某 应向无锡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该公 证。 10.孙甲到公证处声称:“我和孙乙 是同父异母的姐弟关系,我弟弟在 10个月前死亡,并且丧事全是我料 理的。他留有存款2万元,请帮我 办理继承权公证。”陪同孙甲一起 来的居委会干部证实了该情况。经 查,孙乙是其父之妾王某所生,孙 乙3岁时生母死亡,由其父和陈某 (其父之妻)共同抚养并供其上学直 至工作。其父于1986年死亡,陈某 仍然健在,居住在S城市。孙乙生 前未婚,也没有其他亲属。问:如 果你是本案的公证员,如何办理此 项公证?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 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 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 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 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 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 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 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 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 互有继承权。因此,陈某享有继承 权。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 公证申请人孙甲,是第二顺序继承 人,陈某健在,则不发生继承;公 证员应告知孙甲撤回公证申请,或 拒绝为其公证;通知陈某申办继承 权公证,继承孙乙的遗产。 11.A省某市食品公司与8省某市金 银花制造厂签订买卖金银花10吨 的合同。次日,双方到公证处申请 对该合同予以公证。问:公证处办 理此项公证应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答: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 审查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2)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 示是否真实、自愿、一致;(3)审查 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善等;(4) 审查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履约能 力,即合同中约定的H{卖方的货源、 买受方的付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 12.张某于2002年4月出具借据向吕 某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活动,借款 期限为3个月,双方商定若张某不 能按期归还借款,需按借款额的 20%向吕某支付违约金。2002年7 月,临近还款日前,吕某向张某询 问是否能按时归还借款,张某遂提 出是否能宽限几天,吕某坚持拒绝, 声明必须按期归还。还款到期日当 天,吕某在得知张某已筹集了款项 可归还自己欠款的消息后,切断所 有联系方式,意图造成张某未按期 还款的事实,从而达到让张某依约 承担违约金的目的。问:张某为避 免承担违约金,可依法采取何种公 证方式?该公证的效力如何? 答:(1)张某可向吕某住所地的公证机 构申请提存公证。(2)提存公证的效 力:从提存之H起,视为债务人履 行了给付义务,引起债务清偿的法 律后果。 13.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与烟台某干鲜 果品公司签订购买200箱红富士苹 果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 履行合同中如发生纠纷,则将纠纷 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在合同 履行过程中,南京某罐头加工厂以 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 付货款,为此产生纠纷。烟台某干 鲜果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来到律师事 务所,要求该所律师钱某担任代理 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问:(1) 钱律师是否可以接受委托?(2)钱律 师如接受委托,应审查哪些内容?(3) 钱律师在仲裁前,应做好哪些准备 工作? 答:(1)可以。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属 于律师业务范围。应由律师事务所 与烟台某干鲜果品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合同,但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对 律师的指明要求。(2)应审查委托人 的资格、有无仲裁协议、仲裁请求 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仲裁 时效等。(3)①调查取证,制作证据 清单;②起草仲裁申请书;③考虑 是否需要申请财产、证据保全;④ 帮助委托人确定仲裁员。 14.犯罪嫌疑人池某因涉嫌抢劫罪而 被公安机关逮捕,池某遂委托他的 同学李某出面,委托××律师事务 所的赵律师为池某担任辩护人。赵 律师在会见池某时,询问其是否参 加了涉嫌的抢劫行动,池某不承认 自己有犯罪行为。赵律师又询问了 池某在被逮捕后人身权利是否受到 侵犯。同时,池某也向赵律师咨询 了侦查人员王某是被害人的表哥, 是否可以申请其回避;侦查人员讯 问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他是否有 权拒绝回答等问题。临走时,赵律 师对池某说:“你放心,律师担任 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被告人的陈 述,维护其合法权益,只要你对我 说的都是实话,我一定能为你成功 辩护。”而且赵律师还告诉池某, 自己的姐夫就在某检察院工作,在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适当照顾一下。 问题:(1)池某是否可以委托其同学 代为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 助?(2)赵律师在会见池某时向其询 问的内容是否合法?(3)池某是否有 权向赵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其咨询 的内容是否合法?(4)赵律师是否可 以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来维护其合法 权益?(5)如何看待赵律师向池某宣 传自己的姐夫在检察院工作的做 法? 答:(1)可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 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2)合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 解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 案件,并允许其作无罪辩解,同时 可了解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3)有权;合法。律师可向犯罪嫌疑 人提供有关侦查人员的回避;对侦 查人员提出的无关问题拒绝回答的 法律咨询。(4)赵律师应当根据事实 和法律,而非当事人的陈述,来维 护其合法权益。(5)其行为违反了律 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范,律 师不应向当事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 权的执法机关及有关执法人员有亲 朋关系,也不能利用这种关系。 15.现年32岁的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 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 疑人李某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便指 定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李 某的辩护人。李某也表示同意律师 张某担任其辩护人,并办理了委托 手续。问:(1)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指 定辩护人?(2)作为犯罪嫌疑人李某 的辩护律师张某在起诉阶段应做的 工作有哪些?(3)需要指定辩护人的 情形有哪些?本案中,在何种情形之 下,才能为李某指定辩护人? 答:(1)检察机关无权指定辩护人,律 师接受指定担任辩护律师只能发生 在审判阶段,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 即人民法院进行指定。(2)应做的工 作有:①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 书,技术性鉴定材料;②会见在押 的犯罪嫌疑人;③调查取证;④提 出辩护意见;⑤如果人民检察院对 案件做不起诉处理的,被不起诉人 李某不服,可代理其向人民检察院 提出申诉。(3)需要人民法院为被告 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有三种:①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 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 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③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 辩护人的。本案中,如人民检察院 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 卷过程中发现李某确因经济困难或 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而人 民检察院出庭公诉时,人民法院可 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6.丁律师受聘担任A公司和B公司 的常年法律顾问,为期一年,签有 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A公司与B 公司发生争议,经丁律师再三调解 未果。诉至法院,;公司均要求丁律 师作为本方代理人参加诉讼,丁律 师皆予拒绝。后A公司败诉,认为 是丁律师拒不代理此案,才导致该 公司败诉,没有尽到法律顾问的职 责,违反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 应承担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 求丁律师退还法律顾问费,赔偿败 诉的经济损失。问:如果你是丁律 师,应如何应诉? 答:(1)丁律师不是本案被告,法律顾 问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律师事务 所,而不是顾问律师;即使应承担 赔偿责任,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 (2)丁律师拒绝担任代理人,符合 《律师法》第34条和司法部有关规 章的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3) 法律和规章的效力高于合同的规 定,不能以此确定违约。(4)A公司 败诉是其自身行为所致,后果由A 公司自身承担。 17.张某是某中级人民法院的前院长, 2004年离任后,受聘于某律师事务 所。2005年张某代理了钱某杀人案 中犯罪嫌疑人钱某的辩护律师。为 保障案件的胜算率,张某利用其原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私下会 见了该案的主审法官林某,要求林 某在审理该案时对其当事人给予额 外照顾。林某口头答应,但在审判 过程中仍依法审判没有偏私。试分 析该案件。 答:(1)张某在离任两年之内担任犯罪 嫌疑人钱某的刑事辩护律师,违反 了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 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 者辩护人的义务。法官或检察官在 离开法院或检察院后,作为执业律 师,往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利用原 来的工作和人事关系影响办案,本 案张某就属于这种情形。(2)我国的 诉讼法、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则都规 定,不允许有关司法人员和仲裁院 私下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律师会 见,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 师,利用其原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 身份,私下会见该案的主审法官林 某,该行为违反了律师不得违反规 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 务。(3)我国法律规定,律师违反规 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时, 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此为理由申请该 司法(仲裁)人员回避。因此,本案 钱某杀人案中的被害人可以申请本 案法官林某回避,以维护自己的权 利。本案林某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审 判没有偏私不影响被害人申请回避 的权利。 18.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律师 担任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 时,当他看到对方担保方的资产评 估机构关于某机械设备的评估证明 时,认为该价过低,对自己的委托 人极为不利,趁无人注意之机,将 该估价证明从卷宗上撕下毁弃。然 后通过熟人关系找到有关部门对该 机械设备重新进行估价,并依原证 明纸样样式、规格重新制作了估价 证明,趁再一次去法院阅卷之机, 将重新制作的估价证明贴于原处。 后被某审判人员发现。该律师为掩 盖真相,指使委托人向该审判人员 送去1000元,被该审判人拒绝。该 律师又托熟人找法院院长说情,并 送去名贵烟酒价值2000余元,同样 遭到拒绝,为逃避惩处,该律师与 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关系,并准备调 离律师队伍。问:(1)该律师的做法 违反了《律师法》中的哪些规定?(2)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该律师应 受到什么处分? 答:(1)①《律师法》要求律师在办案 中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伪造证据等手段妨碍或干扰司法机 关对案件的审理。该案中,该律师 毁弃证据、伪造证据的做法违反了 《律师法》。②《律师法》要求律师 不得向审判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 委托人行贿。该案中,律师先是指 使委托人行贿,后又托人说情,并 亲自行贿,此做法违法反了《律师 法》。(2)按照《律师法》第45条第 一款第(二)(三)项,对该律师应吊 销律师执业证书。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