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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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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一、法国法的历史沿革

1.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至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

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国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法国“六法”体系。由于法国革命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作指导,所以,革命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国法的发展

两次大战之间,法国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政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民主运动,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法国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变革。

二、法国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

1.《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

法国革命开始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以及其他法治思想为基础,并借鉴北美《独立宣言》的内容。这一划时代的历史性文件,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主要有:

(1) 人权方面:宣布人权是“天赋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宣言第一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二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七条规定:“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依照法律已经规定的程序之外,任何人都不受控告、逮捕或者拘留”。在最后一条(第十七条)宣布,“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权利”。

(2) 国家政权方面。确立了“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规定执政者的权力来自人民,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没有赋予的权利。而且具体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制定法律;有权决定政府的开支、征税的税额;有权要求国家公务员报告工作情况等等。

(3) 法治原则方面。提出了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其中主要是: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主义、法不溯及既往、无罪推定以及禁止非法控告、逮捕或拘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不仅规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而且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人权宣言》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

2.几部有代表性的宪法

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共制定过15部宪法。这是由法国革命后的政治形势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的,在这些宪法

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791年宪法、1875宪法和二战后的两部宪法。

(1)1791年宪法

法国革命初期,领导权掌握在君主立宪派手里,他们要推翻封建统治,但又不愿废黜国王,建立共和政体。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国于1791年9月通过了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其基本内容是:

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它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由国主行使,他是行政最高首脑、海陆军最高首长。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法官行使。

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宣布取消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卖官和官职世袭制,规定了若干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

③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2)1875年宪法

1875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最终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1875年宪法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即《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其基本内容是:

①宪法规定,议会是立法机关,由上院(参议院)和下院(众议院)组成。两院都有立法权和行政监督权。

②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7年,连选连任。

③宪法规定法国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是国家的最高管理机关,它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成员名单由总理提出以总统的名义任命。

④宪法还肯定了拿破仑一世创立的参事院这一国家机构。它既是谘议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方面的事务进行咨询,同时又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终审法院。

(3)战后宪法

战后法国先后制定了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和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

1946年制定的宪法,是一部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宪法。宪法结构为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序言以《人权宣言》为基本内容,特意规定,法国放弃进攻性的战争。正文部分共12篇106条,在有关主权问题上,宪法宣布法兰西为不可分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口号为“民有、民享、民治”的政府,法国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对国民议会负责。同时,宪法规定,最高司法会议行使司法权,法官由最高司法会议提出任命名单,由总统加以任命,法官为终身制。宪法设立新的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是审查违宪法律的机关。

1958年宪法又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它是法国的现行宪法。与1946年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有许多新的特点:第一,扩大和加强了总统的权力。1946年宪法,规定了议会制的责任内阁制,实际权力归内阁;1958年宪法则规定了总统制,总统享有极大的权力。第二,稳定了政府和总理的地位。宪法规定总理由总统提名并加以任命,不需征求议会同意。政府其他成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第三,缩减了议会的权力。表现为:立法权受到总统的限制;议会必须按照政府制定的议事日程进行工作;议会开会的时间也大大缩短。第四,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和违宪审查制度。1958年宪法经过四次修改一直实施到现在,是法国现行宪法。

三、《法国民法典》

1.民法典的制定

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4个月写出草案,交司法机关征求意见后,送立法机关审议。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法典草案。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

2.民法典的特点和原则

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法典共有三编2281条,第一编是关于个人和亲属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的规定,第二编是物法,包括关于各种财产和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规定,实际是关于民事权利客体的规定;第三编是关于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的规定,即民事权利客体转移的方法,简称债法。这部法典,从内容和形式相结合来考察,具有以下特点:

(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在法典中,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3)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

(4)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

这部法典虽然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有四个:

(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3)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4)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3.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对法国以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产生深远影响,而且随着法国和在其影响下制定本国民法典的国家的扩张,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又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四、法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在封建社会,法国巳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终审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及其所属的省高等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告式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民事诉讼制度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法典共2篇1042条。法典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像力。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这部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其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其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其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等等。

3.刑事诉讼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公布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法典由总则和2篇组成,共643条。这一法典的内容特点为:

(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

(4)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1957年法国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也是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5卷共802条。新法典保留了旧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和不少的制度,同时,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规定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

五、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大陆法系渊源于古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应试要点与难点

一、法国法的历史沿革。

二、法国宪法(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

三、《法国民法典》。

四、法国的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民事、刑事诉讼)。

五、大陆法系的形成与特点。

考题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大陆法系国家中制定宪法最早、颁布宪法最多的是()。

A. 德国

B. 法国

C. 意大利

D. 英国

【答案】 B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宪法的考查。1789《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国制宪活动开始,自1791年制定出第一部完整的宪法以来,至今法国已先后制定了11部宪法,这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是最多的。故只能选B 项。

2.法国宪法中寿命最长的一部是()。

A. 1799年宪法

B. 1793年宪法

C. 1848年宪法

D. 1875年宪法

【答案】 D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宪法的考查。1875年宪法比法国历史上任何一部宪法寿命都长,一共实行了65年,直到1940年5月,德国入侵法国,“维希政权”建立,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从此告终,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也被废止。故只能选D项。

3.在法国建立了“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政治体制的是以下哪部宪法?()

A. 1946年宪法

B. 1958年宪法

C. 1875年宪法

D. 1848年宪法

【答案】 B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宪法的考查。战后法国出现了两部宪法,与1946年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扩大和加强了总统的权力,但相对于美国的总统制而言,法国是“半总统制”;宪法缩减了议会的权力,但相对于英国而言,法国是“半议会制”。故只能选B项。

4.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是()。

A. 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

B. 拿破仑法典

C.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

D. 《国法大全》

【答案】 B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民法的考查。1804年《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是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国法大全》又称《罗马法大全》,系东罗马时期的奴隶制法典。而1794年普鲁士民法典是“开明专制”的产物,在性质上还不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故只能选B项。

5.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持续了近1000年的时间,它与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分界点是以()为标志。

A.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分裂B.《凡尔登条约》的签订

C. 《法国民法典》的颁布D.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

【答案】 D

【试题分析】法兰克帝国分裂的时间是公元843年,帝国分裂之后,签订了《凡尔登条约》,原帝国一分为三,即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大利。从此,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制度在原日耳曼法的基础上,进入了封建制法律制度时期。因此AB不正确。《法国民法典》是在1804年3月21日,由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它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所以,C错误。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是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形成并确立于19世纪上半叶,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进行改革并逐步实现了现代化。所以,D是正确选项。

6.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是典型的、较为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它推翻了封建主义,建立了一个全新的资本主义新世界,并开创了具有代表性的近代法国法律制度,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A. 英美法系

B. 大陆法系

C. 普通法系

D. 中华法系

【答案】 B

【试题分析】普通法法系是一个以英格兰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又称“英美法系”。因此,AC为错误选项。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所以,D不正确。大陆法系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出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也最大的法系。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的主要代表,为大陆法系的最终形成和发展做出了贡献。B为正确选项。

7.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国民会议便于1789年8月26日经过激烈的争论通过了著名的()。它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

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A. 《权利法案》

B. 《雅各宾宪法》

C. 《人权宣言》

D.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答案】 C

【试题分析】1788年召开的第一节美国国会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第一至十条修正案,一般称作“权利法案”。所以,A不正确。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第一共和国宪法、共和元年宪法。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激进派雅各宾党人制定。所以B错误。1875年宪法,也称第三共和国宪法。它是以1870年爆发的普法战争为契机,法国人民推翻第二帝国,建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后颁布的。D也不正确,C为正确答案。

8.()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的颁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河。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A. 《德国民法典》

B. 《日本民法典》

C. 《法国商法典》

D. 《拿破仑法典》

【答案】 D

【试题分析】《德国民法典》施行于1900年1月1日,它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法律特征和自己的特点。1893年,日本成立民法典调查会,以德国民法典草案为蓝本,兼采法国民法典的法理,根据日本社会的实际情祝重新制定新民法,并自1898年7月正式施行。1801年拿破仑任命七人组成商法典起草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1803年公布了商法典草案,1807年9月通过,1808年1月1日施行。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起草民法典,在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字正式颁布实施,定名为《法国民法典》,习惯上也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它的颁布开了近代民事法律法典化的先

河。它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因此,D为正确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历经了哪三个时期()。

A. 以习惯法为主时期

B. 习惯法成文化时期

C. 法典全面编纂时期

D. 王室立法时期

【答案】 ABD

【试题分析】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所以ABD为正确答案,C为错误选项。

2.关于1791年法国宪法,表述正确的有()。

A. 这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B. 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C. 规定一院制的国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

D. 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1791年法国宪法的考查。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正文由前言和8篇组成。其基本内容是:①以孟德斯鸠的君主立宪和分权思想为指导,宣布法国为君主立宪国,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由选举产生的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行使,它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权由国主行使,他是行政最高首脑、海陆军最高首长。司法权

由选举产生的法官行使。②确认资产阶级的各项权利。宣布取消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卖官和官职世袭制,规定了若干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肯定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③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④继续维护法国殖民统治。这部宪法的制定和实施,结束了法国的封建统治,巩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标志着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正式确立。故A、B、C、D选项全对。

3.法国民法典贯彻的资本主义民法原则有()。

A. 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原则

B. 契约自由原则

C. 过失责任原则

D. 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民法原则的考查。法国民法典贯彻的资本主义民法原则主要有四个:(1)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2)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任犯的原则;(3)契约自由的原则;(4)过失责任原则。故A、B、C、D选项全对。

4.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特点有()。

A. 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

B. 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

C. 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

D. 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

【答案】 ABCD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考查。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的内容特点为:(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4)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故本题四个选项全部正确。

5.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宣言第二条明确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力。”这些权力包括:()

A. 自由权

B. 财产权

C. 安全权

D. 生命权

【答案】 ABC

【试题分析】《人权宣言》提出的民主法制原则体现在:宣言第1条明确指出:“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所以A、B、C为正确答案。

三、不定项选择题

1.1875年宪法由下列哪些宪法性文件组成()。

A. 《参议院组织法》

B. 《人权宣言》

C. 《政权组织法》

D. 《政权关系法》

【答案】 ACD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宪法的考查。1875年宪法又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它不是一部统一的宪法典,而是由三个单行的宪法法规组成的:即《参政院组织法》(1875年2月24日)、《政权组织法》(1875年2月25日)和《政权关系法》(1875年7月16日) 等三个单行法规组成。这在法国宪法史上是空前绝后的。B选项是干扰项。故只能选A、C、D项。

2.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 1791年宪法

B. 《人权宣言》

C. 1793年宪法

D. 1848年宪法

【答案】 A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宪法的考查。B选项是干扰项。1791年宪法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789年《人权宣言》是法国革命后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故只能选A项。

3.关于《法国民法典》,表述错误的是()。

A. 拿破仑直接干预了法典起草工作

B. 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C. 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D. 法典彻底铲除了封建残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

【答案】 D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法国民法典》的考查。拿破仑执政后,于1800年8月12日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在拿破仑的直接干预下,立法机关通过了法典草案。这部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法典贯彻了资产阶级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和时代性;法典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传统法律制度,故D错误;法典在立法模式、结构和语言方面也有特殊性。《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本题正确选项是D。

4.关于大陆法系的特点,表述错误的是()。

A. 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

B. 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C. 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归纳法

D. 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

【答案】 CD

【试题分析】本题是对大陆法系特点的考查。大陆法系的特点是:(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故A正确。(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故B正确。(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故C错误。(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故D错误。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C、D。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及解释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或原理。?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引导行政法的发展 ?2、指导行政法的制定 ?3、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4、指导行政法的解释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融入现代宪政精神 ?2、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体现法律的基本价值——自由、平等、正义、秩序、效率?3、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反映行政法的目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目的与具体制度之间的桥梁 ?4、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统率性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 ?日本学者认为,应强调依法行政。 ?我国学者关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并未达成一致认识。但一般认为行政法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 ?该原则的导出 宪政精神=有限政府→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行政法应当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原则内容:

1、行政法的建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为主导。 2、行政法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对因行政活动而受到侵害的公民应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该原则的意义: 有利于确立公民在行政法上的主体地位。 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二、依法行政原则 ?(一)涵义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是行政机关权力活动的依据和标准。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确保行政活动建立在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二)内容 ?依法行政在大多数国家得到承认,只是理解上略有不同: ?英国: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法治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具备一定的内容(良法)。3)法治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4)表示在政府和公民之间无所偏袒。 ?法国:1)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权限)。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程序和条件);3)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日本:依法行政原则被概括为法律保留、法律优先和司法审查三项内容。 ?关于依法行政原则,我们认为应包含以下四项内容: 1、行政组织法定 2、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强调的是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法律保留:在立法上,重要的事项,如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事项等,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其他规范不得越位来规定,法律也不得将应由自己规定的事项授权其他机关来规定。 法律优先:在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方面,除宪法外,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3、符合法律规定 1)形式合法:不越权;程序合法;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要具有法律依据,满足法律条件。2)实质合法 行政活动符合法律目的;作出具体决定时要考虑相关因素;符合公正法则。 3)违法行为无效 4、法律平等 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和公民,行政机关不得享有特权;公民之间平等。 (三)依法行政原则的意义

外国行政法

法学院 2014 —2015 学年 第一 学期期末考试 专业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考试科目 外国行政法 授课教师 伍劲松 年级 2014级 姓 名 管 迪 学 号 2014020177 题号 总分 得分

《法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一、让·里韦罗与《法国行政法》 法国是当今世界大国之一,也是欧美大陆法系(成文法系)的一个主要代表,其行政法也较大多数国家更加完备。《法国行政法》一书详尽、系统的介绍了自18世纪至2004年法国行政法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沿革。 本书以“行政行为”为中心概念,分为三部分叙述,分别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机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准则以及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每一章的内容依据前面既得知识进行编纂,而不会提前支取后面才会谈到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本书开头写了一篇很长的导论,目的就是在了解行政法基本概念之后,再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行政法变化巨大,而本书的基本思路却变化甚小,这种相对稳定性源自“抓住核心”的坚强意志,让·里瓦罗与让·瓦利纳一直坚持的原则就是“与其劳神于那些来去匆匆的条例规章,不如致力于那些基本概念。只有弄懂了基本概念,才能采取合适的改革措施,从而矫正那些翻云覆雨的不良机制。” 二、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 作者在本书导论部分首先解释了行政法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是政府当局,有时是私法机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必要时运用公权力的特权来推展的活动。行政追求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行政运作凭借的是公权力特权。广义的行政法是指可适用于行政活动的全部法律准则,其中既可能是私法准则,也可能与私法准则不同。但人们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即区别于私法准则的原创准则。行政法的独立性以及判例性质,独立性是指行政法与普通法即私法相抵触、判例性质是指很多行政法准则源自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是法官的作品。 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总结了四个:1、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原则。这一原则建立了两类法院的出现: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这两类法院的出现引起一个问题,即如何划分案件管辖权的问题,因此又导致了权限裁定法院的出现。2、与普通法相抵触。法国制度的逻辑是应当承认执行行政管理任务的人拥有超常的权利,即公权力特权。行政机关的大量特权源自其职务履行权。执行决定特权:行政机关拥有单方面采取决定的特权,个人必须遵守其决定。强制执行特权: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不服从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实施,无需向法官求援。公权力的特征不仅表现为“法外行为多”,也表现为“法外行为少”,为了公用利益,必须使行政人员较普通人员更严格的承担义务,接受约束。因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著作权法案例评析 詹某诉杜某侵犯著作权案[1]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禾 原告:詹某 被告:杜某 案由:侵犯署名权 [案情介绍] 杜某为农贸市场承建牌坊,请詹某按其提供的蓝本在牌坊上绘制包括以八仙过海、桃园结义、千里走单骑为主题的彩绘图以及一幅风景画作为牌坊的主体图。主体图绘制完成后,杜某擅自在"八仙过海"图上署名,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并经当地电视台作了报道造成一定影响。詹某因此以杜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杜某将牌坊"八仙过海"主题图上标明杜某为彩绘制作人的字样除去,并赔偿詹某损失1000元。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詹某虽然对受杜某之托临摹他人的"八仙过海"图没有著作权,但杜某擅自在他人制作的的绘画上署名构成侵权,应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故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对临摹行为的态度。依照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临摹属于复制行为的一种。但现实中有学者认为临摹中包含着创作行为。有人将临摹划分为两种,即"复制"型临摹和"制作"型临摹。对于复制型临摹品,临摹人不享有著作权;而对于"具有创作意义的'制作',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九远非简单的复制,是临摹人依其创作技能和技巧制成的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2]。 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这一结论赖以推理的小前提难以成立。很显然,推出这一结论的大前提应为,因创作行为而产生的智力成果有著作权。这里的智力成

果显然应当具备著作权法意义的可复制性,否则便不属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此大前提无可非议。其小前提为,"制作"型临摹"体现临摹人的艺术表现力"、"具有创作意义",属于创作行为。由此得出,"制作"型临摹所产生的临摹品为"新作品,临摹人应当享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在这一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中,其小前提成立与否值得研究。 何谓"临摹"?"临,谓以纸在古帖旁,观其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故谓之临。摹,谓以薄纸覆古帖上,随其细大而拓之,若摹画之摹,故谓摹。"[3]宋代张世南在《游宦记闻》中写道:"临谓置纸在旁,观其大小、浓淡。形势而学之。若临渊之临。摹谓以薄纸覆上,随其曲折婉转用笔曰摹。"[4]《汉语大词典》是这样界定临摹一词的:"照着书画原样摹写"[5]。《中文大辞典》是这样解释临摹的:"俗谓照古帖学书日临摹"[6]。由此可见,在临摹过程中,临摹者主观上是在尽最大努力、尽可能地追求与原作一模一样。在这样的主观目的下,哪里会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在临摹品中?既然没有临摹者自己的思想或情感被表现,又怎么谈得上创作?既不是创作又何以对临摹品享有著作权,哪怕是"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从语言学上对临摹的解释可以看出,临摹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种复制方式。在美术界,人们又是怎样认识临摹的呢?《中国大百科全书·美术卷》中关于临摹的解释中的一段文字:"临摹(Copy),按照原作仿制书法和绘画作品。……广义的临摹,所仿制的不一定是原作,也可能是碑、帖等。""临摹的目的有:1.学习技法,侧重于临摹的过程;2.为保存、修复、展览、出售而制作复制品,侧重于临摹的结果。因此临摹品是有商品的性质。它流传于世又产生了伪作和赝作等复杂问题……"[7]由此可见,临摹一词无论在日常用语中,还是在美术专业术语中,都没有创作或独创的含义。因而临摹是不可能产生新作品的,临摹人也就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对其所临摹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前述推理的小前提是难以成立的。 也许有人会说,临摹是需要相当的技艺或技巧的,并非所有人都能完成。而掌握和运用这样的技艺或技巧是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以及智力和体力。的确如此,临摹确是一项需要相当技艺或技巧的智力劳动,但并非所有的智力劳动都会导致新作品诞生。事实上,复制任何一种作品都需要一定的技艺或技巧。比如,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一、大陆与港台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二、中国与法国 劳动法侧重保护的对象 在法国,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是每月至少1200欧元;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也不低于800-900欧元;除周末和近十个节日休息外,每年还有四至五周的带薪假期;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而在中国,劳动法只是强调对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法国的法劳动法对员工的限制也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员工失职或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由于个人原因解雇。在实行解雇前,通常会事先给与赞告。在执行解雇前的协商中,员工须为自己的行为作解释,雇主必须遵守职工权益或公约所规定的预先通知期限原则上,对于几年以上工龄的员工是几个月。如果该名员工严重失职,企业将不支付赔偿金。而反观中国的情况,解雇员工可以用形形色色的各种理由在中国,企业要想解雇一个员工,简直易如反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企业 可以自己规定各种解除合同的理由。比如违反企业内部规定,比如不愿意加班,比如故意制定苛刻的工作条件和上班时间,让员工自己不能承受,提出离开。有的企业甚至说,不愿意加班是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适用范围 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指地域的适用,还包括对主体与客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我国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 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便体现了这一原则。一个国家对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严格的国界限制,这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地域性的体现。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公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著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1992年10月,我国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我国参加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此之前,我国还分别与美国和菲律宾签订过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中美贸易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因此,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现在,我国作者的作品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受到著作权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与我国有著作权相互保护关系的一百多个国家作者的作品。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作者的著作权。 3.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版;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不一定指同一天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视之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编辑:https://www.sodocs.net/doc/7819062246.html,职业认证考试培训网)

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 篇一: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 周佑勇 周佑勇:《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环球法律评论》(京)20xx年冬期第477~486页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历来为中外学者所关注。但对什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西方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学者也往往有不同的概括。在西方各国中,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被公认为是对世界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这两大法系各具特点,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也有各自鲜明的特色。所以,这里主要以西方两大法系作为比较对象。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深入比较,我们可以从中探寻其所遵循的普遍性规律,以为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以法、德为代表的分析 (一)法国:行政法治与均衡原则

法国素有“行政法母国”之誉,它最先从理念上承认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法国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典型代表,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 1 背景。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政法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政法治原则和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3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注: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4页以下。) 在法国,均衡原则(theprincipleofproport(中国与法国行政法比较)ionality)是作为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它是“二战”后,法国行政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逐渐强化的产物。但是,“均衡性”作为行政法院对于行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法国行政法院的起源及其性质之争 在某种意义上,法国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而法国的行政法又是从法国的行政法院中制造出来的。因而就行政法而言,法国行政法院自然占据着无可比拟的地位。行政法院不仅在法国获得法国学者与普通民众热情的支持,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因其独特的功能与制度,以及有效的运转而得到一致的赞赏。法国行政法院的独特之处在于,在法国这样一个严格执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在行政这一领域,却把行政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和谐的统一在一个国家机构中。这不仅仅是一个个性的问题,而应该视为政治理论中的一项奇迹。这种将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淆,在宪政理论上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却在法国顽强并且良好的发展起来了。正如任何一项成功的制度后面都有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积淀一样,法国行政法院背后也有其自身的独特的历史智慧与文化解释。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 要了解法国的行政法院,首先不得不对其历史演进进行考察。评判一项制度,若仅关注当前,而缺乏历史的纵深,必然会走向偏颇。同样,对于法国行政法院今天的尊崇地位,如果我们不去历史的看待,必然会以为其是一项制度的怪胎。法国行政法院,并非是在短时期内就直接设立起来的行政司法审查机关,它的发展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大革命之前的法国,当时的国王参事院(Counseil du Rio)就已经具有行政法院的影子。国王参事院类似于英国封建体制中的王座法院(Curia Regis),但与英国不同的是,它主要是一个负责处理大贵族之间的争议及缓解他们的紧张关系的政治性的仲裁机关。1国王参事院向国王提供法律与行政方面的建议。由于当时把持最高法院的封建贵族热衷于垄断所有的法律事务,最高法院经常撤消国王参事院决定。但不管怎样,此时的法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行政审判制度,更不论行政法院。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实际上对行政传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割裂。1789年之后,法国的行政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与行政审判对应,行政法院也开始了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而在随后的两百多年里,法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发展成熟,行政法院也因此不断地成长起来。为了便于考察,学界一般将法国行政法院的历史进行阶段划分。2 1)从1790年到1799年法国不存在一个专门的行政审判机构来处理行政纠纷。大革命之后,法国首先废除了最高法院对行政权的干预。1790年8月制宪会议颁布了《司法组织法》第13条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能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这一条至今在法国仍然有效。由于普通法院的大门向行政纠纷永远的关闭,在这一时期所有的行政纠纷原则上由行政官员自己来解决。在1792年之前是法国国王,1792年君主制被推翻后,是各部部长来处断行政纠纷;其它案件由省督处理。行政官员也是法官,行政机关是自身案件的裁决者。这种权力的存在源于一个重要的理论前提,即:“裁决行政,本身就是行政”。3显然这种情况下不能给个人丝毫的安全感。这一时期被称为行政法官审判时期。 2)从1799年到1872年,法国行政审判进入了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拿破仑设立了国家参事院,即现在的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前身。这一时期,法国的行政法院只享有“间接司法权”(justice retenue):如果某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认为某一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他必须首先向主管的部长提出申诉。只有当其对部长的决定仍不满意时,才可以向国家参事院提出复议申请。而国家参事院本身不能做出自己的裁决,它只能向部长的上级,即政府首脑,提出解决这一争议的建议,而由政府首脑做出 1 See A. Sheenan, The Parlement of Paris (London,1968),for an authoritative study in English .转引自[英] L·赖维乐·布朗, [英] 约翰·S·贝尔:《法国行政法》,高秦伟, 王锴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2 曾繁正等编译:《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红旗出版社1998年版,第339页—341页。 3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54页。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doc

欧盟著作权保护期指令评介- 欧盟统一市场的形成,有赖于各方面法律制度的一体化,其中知识产权法亦不能例外。在法协调方面,欧盟采取的是逐步进行的模式,即哪一方面问题突出就协调哪一方面。在协调保护期之前,欧盟已经分别颁布指令协调了有关计算机程序、出租权和出借权、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等方面的规定。? 欧洲各国虽然多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在著作权保护期方面也各有千秋,其中大多数国家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但是在西班牙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60年,德国是70年。另外,在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的保护方面,期限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早在十年前,欧共体法院(EuGH)的一个判决就已经使人们认识到了保护期上的差别给共同市场带来的妨碍。[注释]在该案中,原告是德国的EMI公司,它从一家英国公司受让到一著名英国歌星的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两家被告公司未经许可从丹麦将该歌星作品的录音带进口到德国销售。 原告指控被告侵权,而被告则申辩,它们在丹麦购得的是合法流通的录音制品,因为根据丹麦著作权法,有关权利的保护期已经届满。法官感到,在这种情况下支持原告就有可能违反《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EWG-Vertrag)的第30、36条关于货物自由流通的规定。[注释]但是最终欧共体法院还是判决原告胜诉。法院指出,由于共同体缺乏统一的规定,故有关文学艺术产权的

保护条件依各国法律规定执行。? 该判决使欧共体委员会充分意识到,协调各国著作权保护期是实现无国界的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步骤。于是他们便将保护期问题列入了协调议题。经过多年的酝酿和磋商,终于形成了《协调著作权和某些邻接权保护期的指令》(简称《保护期指令》或《指令》)。[注释]该《指令》于1993年10月29日获共同体理事会批准。? 《指令》共14条,它不象其它指令那样分为若干章,但是照例有一个长篇的序言。序言阐明了《指令》产生的背景和目标。根据其规定,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1)全面协调著作权和邻接 (2)向上协调(Hamonisierung 权的保护期以及保护期的起算标准; nach oben),即促使保护水平较低的成员国强化保护,向保护水平高的国家看齐;(3)尊重已取得的权利;(4)维系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之间复杂的平衡关系。[注释]? 现将《指令》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著作权的保护期?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英文版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359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ugust 2, 2002, and effective as of September 15, 2002) Article 1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opyright Law"). Article 2The term "works" as referred to in the Copyright Law means intellectual creations with originality in the literary, artistic or scientific domain, insofar as they can be reproduced in a tangible form. Article 3The term "creation" as referred to in the Copyright Law means intellectual activities in which literary, artistic or scientific works are directly created. Any organizational activity, consultation, material support or other auxiliary services conducted or offered for another person's creation shall not be deemed as creation. Article 4For the purposes of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se Regulations, the following expressions concerning works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hereunder assigned to them: (1) "written works" means works expressed in written form, such as novels, poems, essays and theses; (2) "oral works" means works expressed in form of spoken language, such as impromptu speeches, lectures and court debates; (3) "musical works" means such works as songs and symphonic works, with or without accompanying words, which can be sung or performed; (4) "dramatic works" means such works as dramas, operas and local traditional operas for stage performance; (5) "qu yi works" means such works as "xiang sheng" (cross talk), "kuai shu" (clapper talk), "da gu" (ballad singing with drum accompaniment) and "ping shu" (story telling based on novels), which are mainly performed by recitation or singing, or by both; (6) "choreographic works" means works in which ideas and feelings are or can be expressed through successive body movements, gestures, facial movements, etc; (7) "acrobatic works" means works expressed through body movements and skills, such as acrobatics, magic and circus; (8) "works of fine arts" means two- or three-dimensional works of the plastic arts created in lines, colours or other media which impart aesthetic effect, such as paintings, works of calligraphy and sculptures;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区别 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和法院管理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 现代行政诉讼制度起源于法国,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人们往往以法国的行政法律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典型.它对现代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体系的产生和发展做出了许多重要的贡献,由于历史原因,法国法院系统的设置与众不同,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俩大系列,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行政法院与司法法院分立,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合一,司法法院受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专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法国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案件不受普通法院管辖,而是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这与我国法律体制相比,明显的体现出我国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所暴露出的各种弊端,立法的承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巨大反差已使行政诉讼步履维艰.借鉴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的经验, 来构建我国的行政法院, 下面是关于法国的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介绍和区别:

法国是“行政法之父”,是现代行政法的发源地。法国行政法的发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与完善而逐渐成熟的。所周知,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前,法国的行政权力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而代表司法权的普通法院则掌握在封建贵族手中,两者之间芥蒂颇深,相互抵牾。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资产阶级掌握的政府颁布了许多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但这些法律的执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势力法院的故意阻挠和破坏,因此,为规避干涉起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为理论武器,在1790年制宪会议上制定了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规定:“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不同,现在和将来永远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关活动,也不得因其职务上的原因,将行政官员传唤到庭,违者以渎职罪论”。自此,普通法院便丧失了行政审判的权力。虽然在大革命时期,制宪会议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但是在禁止以后的十年内,并没有考虑设立一个行政法院来专门管辖行政诉讼。法国公民对于行政行为的申诉,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受理,而最终的裁判权属于国家元首。因此,这个时期虽然存在行政救济,但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尚未产生。拿破仑上台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决定设立国家参事院,就是现在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普法战争后,国家参事院一度被取消,后来又被恢复了,那时又规定,国家参事院以法国人民的名义行使行政审判的权力,据此,行政审判权不再是法国国家元首保留的权力,国家参事院在法律上成为了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决里,正式否定了部长法官制,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德国著作权法论文:德国著作权法修改及实施研究

德国著作权法论文:德国著作权法修改及实施研究 【中文摘要】德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66年开始实施,与《著作权法实施法》等法共同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1985年法律通过为计算机程序作者提供保护,规定复印机和空白磁带的设备税进一步改善了著作权的保护状况。1990年又通过颁布《反盗版法》加大对盗版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延长表演者邻接权保护期限至70年。进入二十世纪,欧盟著作权法一体化进程逐渐加速,2001年欧盟颁布指令要求成员国在一定期限内修改国内法,以实现欧盟国家著作权法的一致,推进信息社会著作权法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作为欧盟最重要力量之一的德国开始对本国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以保证在限期内完成指令在本国的执行。本文第一部分介绍德国著作权法概况,第二部分具体分析德国信息社会著作权法改革的进程和法律实施情况。德国信息社会著作权法修改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这三个阶段被命名为“修改的第一只、第二只和第三只篮子”。第一阶段修改引入新的“向公众提供权(?ffentliche Zugaenglichmachung)”-网络传播权和技术保护措施,并对表演者权利进行了重新规定。第二阶段修改的重点是:1、对私人复制及其补偿制度进行调整;2、增设作品未知使用类型的使用权;3、对教育机构的复制行为和图书馆电子复制传输进行严格限定;4、引入著作权纠纷的自愿调解制度。第三阶段修改仍在进行之中。本文的重点在于分析德国信息社会著作权法改革的第二阶段修改,具体包括对此阶段修改重点条款的解读和这些条款生效后的实施状

况。第三部分将简单介绍我国正在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对可能进行修订的问题做简要讨论,并对比德国针对同样问题的考量角度和处理方式提出几点建议。最后得出结论,通过了解德国著作权法修改及其实施情况,反思我国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应秉持的基本原则和处理方式。 【英文摘要】The current German copyright law was implemented in 1966, together with another laws, such as implementation law of copyright law adjust the copyright law relations. Since 1985 German copyright law has began to provide protection for computer program designer and to regulate tax of blank tapes and copier equipments, in order to improve copyright protection. In the year of 1990, the ?anti-piracy law “was enacted to strike with piracy and other copyright infringements effectively.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tection term for the neighboring rights of performers was extended to 70 years.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the integration process of European copyright has been accelerated gradually. In 2001 EU issued copyright Directive to require Member countries to amend national laws within certain term to achieve the consistent of copyright law among European countries and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law in information society. In this context, Germany as one of the most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劳动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 1.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 A.工作 B.生活 C.劳动 D.生产 2.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 B.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 C.劳动法的劳动,是指一切劳动 D.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3.1944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了()。 A.《国际劳动宪章》 B.《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 C.《费城宣言》 D.《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黄)磷会议》 4.历史上出现的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 A.《暂行工厂规则》 B.《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C.《劳资关系法》 D.《劳工仲裁条例》 5.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了()。 A.《劳动立法原则》 B.《暂行工厂规则》 C.《劳动法案大纲》 D.《劳动立法大纲》 6.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 B.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C.劳动法的失效情况,可以是旧法规长期闲置而无效 D.劳动法可以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我国劳动法采()形式。 A.成文法 B.判例法 C.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D.判例法为辅,成文法为主 8.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A.《工会法》 B.《合同法》 C.《劳动法》 D.《宪法》 9.我国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14周岁 B.15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10.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 A.健康检查 B.劳动补贴 C.设备更新 D.知识教育 11.劳动者所享有的福利包括社会福利和()。 A.国家福利 B.个人福利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完整word版)行政法基本原则读书笔记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读书笔记 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近日,我拜读了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一书。该书主要基于比较与宪政的视角,运用矛盾与价值分析、哲理与实证分析等多种方法,集中围绕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及如何适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 该书首先着力阐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学的特殊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从西方两大法系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对比入手,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定位,并归纳总结出了两大法系所存在的普遍性规律和共性特征。在充分分析了解我国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矛盾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政分析的方法,重新界定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确立标准,并首次提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三大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存在的价值和必要

目前为止世界上各个国家都没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归结起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广泛。第二,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复杂。如警察行政法规范与教育行政法规范,行政征收规范与行政给付规范等。第三、行政法规范的变化频繁。没有一部完整的行政法法典,则迫切需要合理完善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来规范和指导行政行为。 在不能完善行政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行政法的整合价值、协调价值、优化价值就会有突出的作用和表现。 整合价值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它对行政规范具有重要的稳定、协调和优化价值。这就能充分适应行政的灵活性的需要,而稳定和连续。而协调价值则是具体体现在当冲突规范不可避免的出现时,“规则之平衡器”既为原则。在行政法规范的广泛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不仅会出现规范间的冲突,还会有“恶法”出现的可能性。此时法的基本原则会发挥其导向作用,对行政法规范的良性运作与良性发展起作用。 二、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比较 (一)大陆法系——法、德为代表 法国被誉为“行政法母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使得法国的行政法体系虽然规模宏大但却不显得杂乱无章。在法国行政法制原则和均衡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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