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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机电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2015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结合学院实际,根据《福建农林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下简称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对学生各种奖励、评先评优、各类资助和推荐就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基本依据,并于毕业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条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均有参加综合测评的权利和义务。综合测评原则上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五月份进行,非毕业班安排在每年九月份进行。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参与综合测评。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实际所修的课程学分参与综合测评,若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学习超过一学期以上的,在原专业进行测评;在原专业学习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在转入的新专业进行测评。

第四条综合测评坚持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静态考查和动态测量相结合,专业年级测评和学院考评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综合测评分为德育测评、智育测评和文体测评三项,相应设立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三个测评分值。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文体测评分的满分值均为100分。综合测评总分计算公式为:

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测评分×70%+文体测评分×10%。

第六条学院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各专业学生代表1-2人组成;各专业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初评小组,初评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各宿舍代表1人组成。

第七条综合测评工作程序:公布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各班级初评小组成员→→各班级初评小组初评→→各位同学确认初评结果→→初评结果在专业范围公示三天→→上报学院综合测评小组审定→→学院公布→→上报学校。

第二章德育测评

第八条德育测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劳动表现、基础文明、社会工作等。

第九条德育测评公式:德育测评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其中德育测评分的基础分为75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德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社会工作奖励分

1、担任学院主要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正副部长),经考核为优秀的,最高奖励8分;考核良好的,最高奖励7分;考核为合格的,最高奖励6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

2、担任班级干部的:班长、团支部书记经考核为优秀的,奖励8分;考核为良好的,奖励7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6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其余班委经考核为优秀的,奖励7分;考核为良好的,奖励6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5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

舍长经考核为优秀的,奖励7分;考核为良好的,奖励6分;考核为合格的;奖励5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

3、担任学校主要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校学生会主席团、校团委学生会各部门、校纠察大队、校科协、青马研究会),依据学校考核结果,参照学院评分标准予以加分。

4、担任校电台、青协、红十字会、《金山青年》报社、校社团联合会等部门学生干部,依据学校考核结果,参照学院评分标准予以加分(校其他协会正副会长不给予加分)。

5、担任学校、学院团委学生会部门干事的,以其在团委学生会的考核等级为依据,按学院标准予以加分。经考核为优秀的,最高奖励8分;考核良好的,最高奖励6分;考核为合格的,最高奖励5分;考核不合格的,不加奖励分。

6、同时参加以上六项学生干部中的两项工作者,若两项及以上考核优秀的,以德育分最高一项分值赋分,同时在原奖励分的基础上,上调两分奖励分。

(二)日常表现奖励分(文体类表彰竞赛除外)

1、获全国荣誉称号的(全国三好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十佳大学生),

奖励10分;获省级荣誉称号的(省十佳大学生、省三好、省优干、省优秀团员等),奖励8分;获校(市)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市优秀共产党员、市十佳大学生等),奖励6分;获校三好学生标兵、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等标兵称号者,奖励6分;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称号者,奖励5分;获校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称号者,奖励4分;获校社会实践积极分子、校社会治安积极分子、校优秀青年志愿者、校文艺工作先进个人、校优秀红十字会员、校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军训先进个人、校运会先进个人、校自强之星等单项荣誉称号者,奖励3分;获校级学生团体组织颁发的先进荣誉称号(如优秀班长、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奖励3分;学生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励2分);获得校优秀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每人奖励3分,学生会其余副部及以上成员经考核为优秀的每人奖励2分;获院级各类先进荣誉称号参照校级所评标准减半加分奖励。

2、获国家级集体荣誉称号的,主要负责人奖励10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8分;获省级集体荣誉称号的,主要负责人奖励8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6分;获校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如先进团支部,十佳宿舍,文明宿舍,平安宿舍等), 主要负责人奖励5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3分(获校优秀班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奖励3分,其余奖励2分);获校红旗团支部荣誉称号的,主要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奖励6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4分;获院级集体荣誉称号的(如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文明宿舍、院优良学风班级、优良学风宿舍等),主要负责人(如优良学风班级为班长和学习委员、先进团支部为班长和团支书、文明宿舍和优良学风宿舍为舍长)奖励3分,其余成员每人奖励2分;获得院十佳宿舍、爱心宿舍(可以叠加),舍长奖励1.5分,其余舍员每人奖励1分(宿舍荣誉累积奖励总分不高于5分,班级团类集体奖励总分不高于10分(如先进团支部、百优团支部、十佳团支部等))。

3、获全国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特等奖,奖励10分;一等奖,奖励8分,二等奖,奖励6分,三等奖,奖励4分,三等奖以下的给予奖励2分。

4、获省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的)特等奖,奖励9分;一等奖,奖励7分,二等奖,奖励5分,三等奖,奖励3分,三等奖以下的给予奖励1.5分。

5、获校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特等奖,奖励6分;一等奖,奖励5分,二等奖,奖励4分,三等奖,奖励2分,三等奖以下的给予奖励1分。

6、获院、处级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特等奖,奖励5分;一等奖,奖励4分,二等奖,奖励3分,三等奖,奖励2分,三等奖以下的给予奖励0.5分。

7、获学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主办的各类竞赛(不含科技、学术、文体类)特等奖,奖励4分;一等奖,奖励3分;二等奖,奖励2分;三等奖,奖励1分;三等奖以下的给予奖励0.5分

8、同一学年获同一类别荣誉称号或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获得各级各类荣誉表彰的,(单项)总的奖励分不得超过10分。

(三)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第二课堂或讲座)等集体活动,出色完成组织安排的临时性社会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校、院青年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的,每人次酌情给予奖励0.5~2分,无偿献血每次奖励1分,校级大型或者持续时间较长(持续时间以相关部门考核为准)的活动给予奖励2分。此项累计奖励分不超过5分。

(四)见义勇为者,每人次奖励10分(需有相关证明材料);拾金不昧,受社会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5分,受学校通报表扬者每次奖励3分。

(五)按要求参加升旗每次奖励1分,组织参与三下乡等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获得校团委审核通过的)主要负责人奖励2分、普通成员奖励1分。

(六)参加校、院各类培训类活动并获“优秀个人”、“优秀学员”等荣誉称号的均不加分(如:校党建班优秀学员、校青马班优秀学员等),培训类证书均不加分。幕后策划、统计、后勤组工作人员(部长副部干事)均不加分,其属于部门职责、部门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德育测评扣分标准(党员和学生干部单项多扣2分)

(一)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每人次扣1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每人次扣8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6分,受警告处分的每人次扣4分,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3分。

(二)在学生日常管理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4~6分;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者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3~5分(视

情节轻重定);初评小组未按时完成工作或初评工作出现严重失误者,小组成员各扣2分。

(三)未按规定参加升国旗仪式或其他集体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四)内务检查中违反规定者一项每人次扣0.5分;宿舍拒检者宿舍成员每人次每人次扣1分;晨起检查未起床者每人次扣1分;使用高功率电器、违规用电者每人次扣2分;“院十差宿舍”舍员每人次扣1分,舍长扣1.5分;晚归未报告每人次扣1.5分,宿舍成员未晚归,舍长未报告或者谎报的每人次扣1.5分;私自外宿每人次扣5分。

(五)不注重礼仪,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每人次扣3-5分。

(六)无故不参加校、学院、班级等组织活动,扣0.5分/次;无故旷课,扣1分/次;迟到、早退,扣0.5分/次。

(七)在公共场合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以及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基本规范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情节扣1~3分。

(八)其他经学院综合测评小组认定的扣分项目,视不同情节酌情扣分。

第三章智育测评

第十二条智育测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不包括体育课)和学习类活动。

第十三条智育测评公式:智育测评分=成绩分+奖励分-扣分。

(一)成绩分=该学年各课程学分积的总和/该学年各课程学分总和。

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公共选修课、专业任选课除外);

(二)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补考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补考后仍不及格的,按补考后的成绩计;缓考的按缓考成绩计。

第十四条智育测评奖励分标准

(一)在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奖励8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奖励6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奖励5分,优胜奖(或鼓励奖)第一负责人奖励3分,入围决赛未获奖者第一负责人奖励1.5,入围复赛未获奖者第一负责人奖励0.6分。其他成员乘以系数80%进行奖励(小数点保留一位有效数字),各类理论竞赛实行减半加分。

在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工程训练技能大赛、结构设计大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奖励7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奖励5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奖励4分,优胜奖(或鼓励奖)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入围决赛未获奖者第一负责人奖励1分。其他成员乘以系数80%进行奖励(小数点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二)在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奖励6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奖励4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奖励3分,优胜奖(鼓励奖)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入围决赛未获奖者第一负责人奖励1分,入围复赛未获奖者第一负责人奖励0.4分。其他成员乘以系数80%进行奖励(小数点保留一位)。在机械创新设计竞赛、工程训练技能大赛、结构设计大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金奖)第一负责人奖励5分,第二名(或二等奖、银奖)第一负责人奖励3分,第三名(或三等奖、铜奖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优胜奖(或鼓励奖)第一负责人奖励1分,入围决赛未获奖者第一负责人奖励0.5分。其他成员乘以系数80%进行奖励(小数点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三)在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北斗杯”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一负责人奖励4分,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一负责人奖励3分,第三名(或三等奖)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优胜奖(鼓励奖)第一负责人奖励1分,入围决赛并有提交完整作品但未获奖者,第一负责人奖励0.5分,入围复赛未获奖者第一负责人奖励0.2分。其他成员乘以系数80%进行奖励(小数点保留一位);参加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机械电子创新大赛、结构设计竞赛中获奖者,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一负责人奖励3分,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第三名(或三等奖)第一负责人奖励1分,优胜奖等其他奖项第一负责人奖励0.5分。其他成员乘以系数80%进行奖励(小数点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且顺利结题的,奖励3分;省级且顺利结题的,奖励2分;校级且顺利结题的,奖励1分。其他成员乘以系数80%进行奖励(小数点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五)凡协助参与团队竞赛项目的非团队成员(需团队指导老师确认,按团

队成员奖励分值乘以系数60%给予奖励分)。

(六)参加校纯理论类竞赛的(如力学竞赛,创意改善大赛),特等奖每人奖励2分,第一名(或一等奖)每人奖励1.5分,第二名(或二等奖)每人奖励1分,第三名(或三等奖)每人奖励0.5分,优秀奖奖励0.3分。

(七)参与学院团委举办机电创新设计活动,凡参赛并提交完整作品的,每件(次)可奖励0.5分。

(八)参加全国网络数学建模大赛获奖者,第一负责人最高奖励1分,其他成员乘以系数80%进行奖励(小数点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九)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7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3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1分。

(十)在学术刊物(有CN号)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5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2分,第三作者每篇奖励0.5分。

(十一)发明专利本科第一负责人奖励4分,第二负责人奖励3分,第三负责人奖励2分;实用新型专利本科第一负责人奖励3分,第二负责人奖励2分,第三负责人奖励1分;外观型专利本科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第二负责人奖励1分,第三负责人奖励0.5分。

(十二)通过英语等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在通过考试的当学年按同类最高级别予以一次性奖励:英语六级2分、四级1分;计算机国家四级2.5分、国家三级2分、国家二级1分,省四级2分,省三级1分。同一学年,同类别必须按最高级别奖励(如:英语四、六级在同一学年均考过,则按六级加分)。

(十三)参加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且作大会发言、或有作品参加展示、或有论文参加大会交流并入选汇编的,可酌情给予不超过5分的奖励。

(十四)选修第二学位(专业)的,在获得学位(学历)证书的学年度,给与一次性奖励3分。

(十五)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不同级别竞赛的,同一学年内获奖的,按最高级别分值奖励,跨学年获奖的,予以补加不同级别奖励分值的差额。

(十六)所有智育奖励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五条智育测评扣分标准:补考或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按该课程学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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