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刑法学复习资料

刑法学复习资料

刑法学复习资料
刑法学复习资料

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

罗翔

1

2

第一讲刑法的基本知识

考点一:刑法的机能

1.保护机能(保护法益)。2.保障机能(保障人权)

※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德]拉德布鲁赫)

考点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大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司法考试的绝对重点。对于这个考点,要注意如下问题:(一)具体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在于限制国家的刑罚权

1.形式侧面

(1)制定法原则。(成文的)(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注意立法解释也不能类推,因为立法与解释的程序是不同的。(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与绝对的不定刑。(确定的)

2.实质侧面

实质侧面就是要求刑法本身要是善法。所以,罪刑法定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包括如下内容:(1)明确性原则。(2)刑法的合理性原则。(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考点三: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有两种分类。

第一种是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一)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学理解释

第二种是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一)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它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标点符号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比较A163A385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的两种效果

1.扩张解释。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实质需要,对于刑法条文的含义作出超出字面含义的解释。

注意:扩张与类推的区别:(1)实质上是否超越公民的合理预期;(2)形式上是否超越语言的最大范围。

2.缩小解释。与扩张解释相对,缩小解释是在字面含义之内进行缩小。

论理解释的方法

1.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刑法之中,联系其他法条进行解释,避免断章取义,以使刑法中的各个条文互相协调。体系解释具有相对性。。

2.当然解释。这是指法律虽未明示,但根据逻辑和事物属性,可以自然推出的解释。

3.同类解释。对刑法分则的“等”、“其他”用语,应当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解释。

注意:(1)任何解释都不得突破法律,解释必须在规范范围内进行,不能创设规则

(2)任何解释都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有权机关的解释在考试时一般不要认定为类推解释

考点四:刑法的空间效力★★

3

考点五: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含义

所谓“从旧”,就是原则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处罚,新法没有溯及力。单行刑法、修正案也同样要遵循这个原则。

1.要注意既判力与溯及力的关系。所谓既判力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关于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刑法》第12条规定,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连续犯、继续犯问题。如果犯罪成连续或继续状态,就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对此相关司法解释认为一律从新法,即使旧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高度关注修正案的跨法犯问题。

3.关注刑法修正案(八)(九)的时间效力问题

第二讲构成要件

本讲义的犯罪论体系采取构成要件、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三个方面构成。

客观构成要件: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结果、行为状态、因果关系构成要件

主观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故意、构成要件过失、其他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1AC

4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责任能力阻却事由、法律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

考点一、构成要件的基本理论

一、构成要件的分类

1. 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

2. 完结构成要件与待补充的构成要件。

3. 单一构成要件与复杂构成要件。

二、犯罪构成要素

1. 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客观要素如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

2.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需要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价值判断,前者需要价值判断(精神上的理解),而后者无需价值判断(感觉上的把握)。

社会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猥亵)

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

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4. 积极构成要素与消极构成要素

考点二:客观构成要素

一、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主体

实施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它包括任何年龄和任何精神状态的人,未达责任年龄和缺乏责任能力属于责任阻却事由,不属于构成要件要讨论的问题。

一般而言,凡自然人都可成立行为主体,但身份犯比较特别。身份犯又可以分为真正身份犯和非真正身份犯。前者是定罪身份犯,不具有此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该罪。后者即量刑身份犯,身份是从轻或从重的处罚条件。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待身份犯一般采取实质说。比如村长虽然在形式上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在实质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则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贿赂罪。

(二)单位主体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都可构成单位犯罪。在司法考试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单位人格否定制度。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B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也非单位犯罪。例外: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C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D采取虚假手段成立的单位,仍可成立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A盗用、冒用单位名义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不是单位犯罪

B单位内部人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实施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

C挂靠单位,如果未按所挂靠单位决策程序决定,也不一定是单位犯罪。

3.单位犯罪是为了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属于单位犯罪。

4.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是故意,但也存在过失犯罪。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典型的单位过失犯罪。

5.单位犯罪法定主义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某种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关于这个考点,需要注意以下知识点。

●传统的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它们分别是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6.处罚。单位犯罪基本上采两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5

接责任人员;在某些情况下采单罚制,即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如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害行为

1.概念。

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所谓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即该行为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通常性。不包括日常生活所允许的行为。

2.分类

(1)作为:不当为而为之(2)不作为犯:当为而不为

通说认为区分标准看违背的是禁止性规范还是命令性规范

注意: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构成某罪必须要同时具备作为与作为,如抗税罪;某罪既有作为的构成要件,又有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如逃税罪);作为与作为的竞合(如采用暴力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3.不作为犯的种类

(1)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遗弃罪、拒不提供间谍证据罪)

(2)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不作为犯罪,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4.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有四个来源:

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要求的作为义务,宪法、民商经济法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都可以成为刑法上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必须经过刑法的确认,即刑法对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必须规定为犯罪。

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合同行为(即使无效或超期也不影响)、自愿接受行为(包括危险共同体)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所谓先前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泼硫酸案)

首先,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危险。(不包括被害人自招危险,否则属于自我答责)

其次,必须是创设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而非社会所允许或容忍的危险。

再次,升高危险而非减低危险。

最后,要注意一些复杂的先前行为。

A.过失犯罪。可以导致作为义务

B.故意犯罪。可以导致义务;唆使故意犯罪人放弃救助义务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教唆犯;在罪数上,如果侵犯了数个法益,数罪并罚,如果侵犯一个法益,构成一个犯罪。

C.正当化行为。正当化行为也可引起作为义务:紧急避险无争议;正当防卫争议较大{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

(2)必须有作为能力。

(3)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不作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5.不作为犯的罪过★★

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含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这里的危害行为一般是指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2.判断标准

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可以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该说是对条件说进行限制的一种理论。条件说认为,如果

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

因此必须对它有所

natural)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6

7

※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事实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

一般说来,在考试中,要注意如下几种情况。 (1)制造了被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2)因果关系的断绝。如果前条件对某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此情况下,前条件就不是结果的原因。(泥石流案)

(3)介入因素。如果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这就使得因果关系的判断变得非常复杂。所谓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本来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在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介入因

→→共同

独立

(4)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无关)。(特别关注特异体质案) 4.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存在作为义务的主体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不应该考虑其他人的行为。

5.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考点三:主观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

1.认识要素。这是指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犯罪人必须对危害行为、危害对象、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有明确的认识。

行为人对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只需要有概括性的明知,不需有非常具体的认识,比如成立贩卖毒品罪,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的具体种类。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也是认识要素中的内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有社会评价要素(如淫秽物品)、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如足以导致火车倾覆、毁坏)、法律的评价要素(如国家工作人员)这三类,对于前两类的认识错误应该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应当要遵循“行为人所属的外行人的平行判断”,借助一般人观念判断是否存在认识。只要社会一般人具备认识,那就推定行为人也有认识。而对于法律的评价要素,则要区分是对事实基础和对评价事由的认识,对前者的认识是一种事实错误,而对后者的认识一般认为是法律错误。比如作为义务是法律评价要素,它分为事实基础和评价事由。前者如行为人误认为掉在水中的并非自己的女儿,没有救助,这属于事实错误,可以排除故意。后者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幼女掉入河中,却误认为没有救助义务,这属于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明知的例外:在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不属于需要认识的内容,但需要具备认识的可能性。

2.意志要素。这是在认识要素上的心理决意。它包括希望和放任,前者是对结果积极追求,后者则持容忍态度,虽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是听之任之。

3.故意的类型

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在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上都存在区别:

(1)在认识要素上,直接故意包括明知结果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 (2)在意志要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的发生,对结果积极追求,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对结果发生持“活该”心态)

二、犯罪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

果的心理状态。

(1)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预见是一种可能性而非不可避免性。(否则就是不可抗力)

(2)这种可能性的预见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危惧感和不安感。(一般人标准)

(3)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违背了结果避免的义务(一般人标准)。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且相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他的意愿;另一方面,行为人并没有确实可靠的根据和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

2.疏忽大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如下:

(1)没有预见。行为人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因此疏忽大意又称无认识的过失。

(2)应当预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预见义务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社会习俗。

(3)出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是行为人马马虎虎、粗心大意,缺乏社会责任感,违背了社会共同生活的要求。

3.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注意义务。结果避免义务与结果预见义务统称为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过失区分为一般过失和业务过失,一般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为日常生活准则(一般人标准,而非科学标准),业务过失的注意义务来源于业务规则,责任事故类犯罪一般为业务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失火、过失爆炸等罪为一般过失。

(2)过失犯罪是一种例外,法律有规定才处理。

三、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也无法预见。案件:胶片案

不可抗力是指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了危害结果,行为人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无法避免结果的发生。

注意:如果前行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险,那么只要导致了危害结果,都应该对危害结果具有罪过,不能认定为无罪过事件。

四、事实认识错误★★★

8

(一)基本原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要主客观在同一个构成要件内或者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能够统一,则以既遂论之;如果不能统一,则为未遂(有些未遂不可罚);如果还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则以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1)想杀张三,却杀了李四;(2)想杀张三,却杀了李四和王五

(3)想杀人,却杀了猪;(4)想杀猪,却杀了人

(5)想偷钱,却偷了枪;(6)想偷枪,却偷了钱

(二)具体事实错误(同一个构成要件中的认识错误)

1.学说争议:在同一个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中,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争论。具体符合说关注具体的人,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不具体一致,那么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就不成立故意(侵害了几个人,就要评价几次)。法定符合说关于抽象的人,行为人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现实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构成要件上一致的话,就成立故意(一次行为无论侵犯多少人,都只评价为一个抽象的人)。通说采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认定对象错误上没有分歧,只在认定打击错误上有分歧。

(A)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B)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C)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三)抽象事实错误(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

采取法定符合说。构成要件的重合应该在形式的基础上考虑实质的需要。这种重合包括如下情况:

(1)法条重合。法条重合也即法条竞合,在此情况下,特别法和普通法在普通法的范围内是重合的。

(2)规范重合。当两种犯罪的性质相同,重罪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涵盖轻罪,重罪与轻罪在轻罪的范围内是重合的。比如盗窃和抢劫在盗窃的范围内重合。

(3)选择重合。选择重合主要针对选择性罪名中的行为对象在法律意义上的重合。

9

(五)其他重要知识

1.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

根据实行行为与主观认识是否具有同一性来区分,如果主观认识与实行行为共同错误的指向同一对象,为对象错误,否则为打击错误。打击错误的客观偏差产生于着手之后,而对象错误的客观错误与着手同时产生。

2.打击错误与概括性故意

3.认识错误是个体本人的,不从属于他人。

4.注意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中主观性质并非行为人的主观见解,而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进行法律评价。

五、犯罪目的和动机

1.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心理态度。

(1)普通的犯罪目的:接故意的意志要素,即主观上希望的内容;(2)特定的犯罪目的(目的犯):通过实施直接危害结果之后进一步追求某种结果或非法利益的心理状态(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绑架罪);特定的犯罪目的是否达到,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动机。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目的可能是构成要素,但动机不是构成要素,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第三讲违法阻却事由

考点一、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之所以正当,就在于其正当化的意图,它必须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意图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一般就应当认为具有防卫意图。

黑吃黑案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二)防卫起因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

1.对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侵害,也可能属于不法侵害,但只有这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密切关系,且对个人利益有紧迫的危险时才可进行正当防卫。

2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侵害。通说认为,这也是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动物侵袭

4.假想防卫的处理(排除故意,有过失定过失,无过失则无罪。)

(三)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

1开始时间(危险面临说)

2结束时间(危险排除说:只要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就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通常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在不法侵害结束后,就不能再进行正当防卫。

例外:财产性违法犯罪,在此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即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仍系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四)防卫对象

10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在刑法理论中,对于“必要限度”通说采基本相适应和客观需要相统一说。判断正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关键看其是否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而认定“是否必需”则需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与防卫手段是否基本相适应。

成立正当防卫必须是防卫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防卫过当

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要件而不具备第五个要件才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都并非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在主观上一般是过失。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减轻或者免除.

三、特殊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质条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麻醉型抢劫?)

需要说明的是,特殊防卫是一种特殊正当防卫,它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前提条件,只不过在防卫限度要件上略有放宽。

考点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紧急避险也必须具备正当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动机在所不论。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则不成立紧急避险。

(二)避险起因

紧急避险要求合法权益必须存在危险。这里的危险范围要大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范围。它包括:(1)不法侵害。比如在被杀人犯追杀的过程中将路人的摩托车抢走。对人的合法行为不能够进行紧急避险;(2)自然力的侵害。如台风、地震、海啸等;(3)动物侵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动物是他人犯罪的工具,对动物的打击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正当防卫。

如果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有危险,这属于假想避险,其处理结果与假想防卫相同。

(三)避险时间

正在发生的迫在眉睫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四)避险客体

紧急避险是采取损害一合法权益保全另一个合法权益,它是“正对正”,而区别于“正对不正”的正当防卫。因此,法律对紧急避险的限制要远远大于正当防卫。

(五)避险可行性。紧急避险必须是在迫不得已,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比如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就不能以有危险而拒绝救火。

(六)避险限度。紧急避险所保全的利益必须大于所损失的利益。

二、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三、其他排除犯罪性事由

一、法令行为

这是指基于法律、法规而行使的行为。例如有权机构发行彩票并不构成赌博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

这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中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如体育竞技运动中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业务行为成立排除犯罪事由要求行为人遵守相关的业务规则,才得成立。

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对于侵害个人法益的行为,被害人的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否定行为的犯罪性,比如经过女性同意的性行为就不是强奸。

第一,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的权限。如生命权不得处分,因此对他人实施安乐死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承诺者必须有承诺能力。如不满14岁的幼女就没有性承诺能力,即使得到她同意的性行为,也不能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第三,承诺必须事先做出,事后承诺是无效的,否则国家的追诉权就会受到被害人意志左右。

11

第四,经承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

第五,承诺必须是承诺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和欺骗下的同意是无效的。

欺骗必须是实质性欺骗,才可否定同意。

如: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此处非实质性欺骗

四、自救行为

这是指法益受到侵害之人,在公权力救济不可能或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救济法益。如行为人的车被盗,次日在路上发现,于是将车抢回。自救行为所采取的救济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救济的法益应当具有相当性。

第四讲责任阻却事由

考点一责任能力的阻却★★★

一、年龄与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司法考试中,这个考点经常和转化犯、包容犯联系在一起考,大家要高度重视。

?注意: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构成269条的抢劫罪,其他抢劫都能构成2。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只构成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绑架过程中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3.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不能适用死刑。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生理与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些群体由于生理等方面的特殊原因,可能导致刑事责任能力的丧失或减弱。

1.精神病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医学标准,一个是心理学标准。

2.醉酒。醉酒的人虽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可能有所减弱,但这属于自招危险,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

三、原因自由行为

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间歇型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实行犯罪过程中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该如何处理?

(1)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属于自陷危险,一般都按照故意犯罪的既遂处理

(2)行为一体论:将具有责任能力时的实行行为与陷入无责任能力的实行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来处理

(3)作为因果关系的错误来处理: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前,就已经存在犯罪的未遂,对行为人是否适用既遂的刑法,取决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出现是否对因果关系有重大偏离,如果有,那就不属于既遂,一般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偏离不重大,所以一般都成立既遂。

考点二:法律认识错误

(1)假想的有罪(幻觉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

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2

(2)对处罚误解。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与量刑。

(3)假想的无罪(违法性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刑法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对此情况如何处理,存在争论。

多数见解认为(原则),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妨碍犯罪故意的成立,(例外)除非这种认识错误是一般人无法避免的。

考点三: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如果完全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可以排除责任的成立,所以缺乏期待可能性可谓一种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讲特殊构成要件之未完成罪

考点一:基本知识★★

(一)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

犯罪阶段是一个时间跨度概念,而犯罪形态则是在犯罪阶段中的一种静止状态,不能混淆。

止状态的犯罪形态是不可互逆的

考点二: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主观上具有犯罪的目的。

2.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实行行为是在实行阶段中的行为,而预备行为是在预备阶段中的行为,两者的临界点是“着手”。实行行为有两个指标:其一,行为人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其二,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考点三: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是指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关于犯罪未得逞,一般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类:(A140-148)

(1)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2)危险犯。以是否发生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具体危险犯)

(3)行为犯。以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抽象危险犯)

思考:行为犯有无中止、未遂?

3.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这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区别。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于既遂之前。

(二)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这两种未遂的分类标准根据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想法,以犯罪人自认为是否实施完毕为标准,但是犯罪人的主观想法不能超越犯罪构成的限制。

2.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我国刑法通说认为,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能犯的未遂,就是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不能犯的未遂,是指犯罪在具体情况下根本就不可能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二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一般认为,不能犯分为绝对不能犯和相对不能犯,绝对不能犯不可罚,不成立犯罪,但相对不能犯则成立未13

遂,属于可罚的不能犯。迷信犯是一种公认的绝对不能犯,但其他的不能犯,如何区分绝对与相对,则有较大争议。

根据不同未遂犯根据,有不同的立场:

1.抽象的危险说(通说)。该说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然后根据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认识的情况是真实的,是否对法秩序有侵犯的危险。如果一般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实现犯罪意图的,就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反之,没有可能实现犯罪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2.具体的危险说。它以行为人认识的情况为基础,根据行为时社会上一般人认识来判断是否有侵犯法秩序的危险。有危险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的,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3.客观的危险说。该说的宗旨主要是在行为发生后,也即事后再通过科学的因果法则,由社会上一般人针对当时的情况,去客观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有危险性的,成立未遂犯(相对不能犯);无危险性的,就成立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

(二)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考点四:犯罪中止★★★

(一)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及时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自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到犯罪既遂之前(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都可成立中止)。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犯罪既遂以后不成立中止。

(2)未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在犯罪阶段停下来,就不会再向前发展,因此如果犯罪过程中遭遇客观障碍,行为明显地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就不再成立中止。

(3)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的行为,成立中止。

2.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

3.中止的自动性

中止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行为人在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志自动停止犯罪。自动性是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

通常可以根据弗兰克公式来判断中止的自动性。“能达目的而不欲”是中止,而“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此处的“能”、“欲”应采行为人的主观标准。

常见的中止:(1)真诚悔悟,良心发现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对被害人怜悯、第三人的劝说而停止。

(3)因为敬畏而放弃,如害怕宗教报应。

(4)基于嫌弃厌恶而放弃。

(5)基于非即时的法律后果而放弃(如害怕事后被抓)

(6)发生熟人而放弃(但若为关系极其密切之人,一般为未遂)

(二)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重罪的中止犯因“造成损害”而构成轻罪的既遂犯时,不论轻罪与重罪是何种关系,均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犯

14

(三)情节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第六讲特殊构成要件之共同犯罪

考点一: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最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必要共犯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如聚众斗殴罪。任意共犯一人也能单独实施,如故意杀人罪。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作为任意共犯的共同正犯和教唆犯、帮助犯,狭义共犯则是与正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只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一、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

1.任意共犯一人也能单独实施,如故意杀人罪;必要共犯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如聚众斗殴罪。对于任意共犯,其处罚依据是总则共同犯罪对分则条文的修正,为修正之构成要件,而必要共犯直接依据分则的规定,它并不属于总则所说的共同犯罪。

2.必要共犯包括对向犯和多众犯。

对于对向犯,要注意共同对向犯与片面对向犯的分类,前者是所对向的双方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这属于共同犯罪;后者是只有一方被规定为犯罪,这不属于共同犯罪。

多众犯。要注意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若在共同犯罪中,多人构成犯罪,首要分子一定为主犯;但若仅首要分子一人构成犯罪,首要分子就非主犯。如刑法第242条

二、正犯与共犯

正犯是与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共犯与正犯的区分标准,有许多种学说。多数见解认为,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标准来区分共犯与正犯,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而共犯则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唆或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的行为。根据这种标准,正犯是一种实行犯,而共犯则是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来参与犯罪的非实行犯,对于共犯的处罚依据显然是一种修正的构成要件。

三、共同犯罪的本质

在司法考试中,现在一般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常见的重合:(1)法条竞合(2)规范的法益重合,如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3)转化犯A269

四、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一)共同过失犯。注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可以成立共犯。

(二)故意犯与过失犯。

(三)同时犯

(四)故意内容不一的共同行为

(五)实行过限行为。

考点二: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也就是间接实行犯,它指利用不成立共犯的第三人实行犯罪。严格说来,间接正犯并未有实行行为,它只是利用他人的实行行为,但由于与他人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比如让邮递员将炸药寄给他人。再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行为而犯罪的。

3.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如医生指示护士打毒针,护士有过失。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这又可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利用非重合的他罪的故意。第二类是利用有特殊目的的工具。第三类是在身份犯的情况下,利用无身份的工具。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不知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来收受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5.利用他人的不为罪的行为。这包括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还包括利用他人的其他不为罪行为,如唆使未成年人自杀。

考点三:正犯与共犯

15

一、共犯从属说。该说认为只有当正犯着手实施犯罪,共犯才有成立的可能。

共犯的可罚性只需从属于正犯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而不必要求正犯具有有责性。

二、共犯的处罚依据

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因果共犯论,也即共犯人通过正犯的实行行为,引起了法益的侵害。一般认为,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正犯,介入正犯行为间接引起法益侵害的是共犯。

三、帮助犯

帮助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基于帮助正犯的故意,实施帮助行为。

(一)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1.在主观上,有帮助正犯的故意。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帮助犯的认识只要和正犯的认识有重合部分,那么在重合部分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比如甲为乙的盗窃提供帮助,但事实上却在帮助乙的抢劫,甲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帮助犯。

3.在客观上,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

如果主观上意欲帮助,但在客观上却对正犯没有物理性或心理性的促进作用,那就成立帮助犯的未遂。

(二)事前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当然,如果事前只是单纯知情,并未参与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事前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也只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窝藏、包庇罪或者洗钱罪等。

(三)中立的帮助行为

中立的帮助行为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但也可能对正犯的实行行为起到促进效果。对于这类帮助行为,应当根据社会相当性的理论来判断其可罚性。一般说来,大部分的中立的帮助行为都不应以犯罪论处。

四、教唆犯

教唆犯,即造意犯,它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一般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比如唆使5岁的孩子盗窃。需要说明的是,教唆者所教唆的人,虽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具备规范上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可成立教唆犯。比如教唆15岁的少年盗窃。

2.在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行为在客观上创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图。

3.在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必须认识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可能创造了他人的犯罪意图。

(二)教唆未遂

刑法第29条2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属于教唆未遂。

对于教唆未遂的处理,刑法理论有两种观点:①共犯从属说。非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必须从属于实行犯,只有实行犯进入实行阶段(着手后),对于非实行犯才可以进行处罚。②共犯独立说。教唆犯是共犯从属说的例外,具有独立性,只要行为人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未达到所教唆罪的既遂,一律认定为教唆未遂,也即教唆本身没有成功。我国传统的观点采教唆独立说。例如,①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

②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拒绝。③张三教唆李四杀人,但李四却实施了盗窃。按照这种观点,张三均成立教唆未遂。但按照共犯从属说,张三不构成犯罪。

上述两种观点都认为:①甲教唆乙杀人,乙着手实行犯罪,但最终未达既遂,可以适用教唆未遂的从宽条款;②甲教唆乙实施A罪,但乙实施了B罪,如果AB有重合部分,甲可以在重合部分成立教唆既遂。

(三)教唆犯的罪名

对于教唆犯应当根据教唆的内容定罪,没有“教唆罪”这个罪名。教唆他人盗窃的,定盗窃罪;教唆他人杀人的,定故意杀人罪。

16

(四)教唆犯与帮助犯的区别

教唆犯的本质是创造犯意,而帮助犯的本质是强化犯意。对于已经具备犯意的人进行劝说和鼓励,都属于帮助犯。

(五)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这包括间接正犯。

考点四: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是在作用分类法的基础上考虑分工分类法。所谓作用分类法就是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将其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所谓分工分类法,就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将其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即实行犯,而共犯(这是狭义共犯概念,而广义的共犯概念包括所有共同犯罪人)是非实行犯,它包括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

(一)主犯

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包括3种人:①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②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③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坚持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也就是说,作为主犯,他的行为虽然只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但是他承担的责任却是全部责任。具体说来,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如果集团犯罪的参与者实施了明显超出首要分子概括故意的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对这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专门规定的: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从犯。从犯是指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通常有两种:①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②本人没有实行行为,仅仅是提供帮助的帮助犯。

(三)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五:特殊的共同犯罪

一、承继的共犯

承继的共同犯罪又称事中共犯,它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他人在行为人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进来,实施犯罪。事中共犯包括事中实行犯和事中帮助犯。

事中共犯与事后独立犯罪的界限何在呢?

区分标准: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如果是状态犯,那么前行为既遂,行为即终了,如果是继续犯,既遂后行为并未终了,期间加入,也可成立共犯。

关于事中共犯,还要注意后行为人对于参与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一般认为,如果前行为是单一行为,那么后行为人虽然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介入的,仍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如果前行为是复合行为(如结果加重犯),那么后行为人只对其介入行为承担责任。

二、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对于大部分结果加重犯而言,其构造是故意的基本犯加过失的加重犯,比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轻伤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但对于死亡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则是过失。因此,共同犯罪人只要对基本犯罪构成存在共同故意,即便共同犯罪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之心态,也宜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三、片面共同犯罪

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例如,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成立片面帮助犯,帮助者不仅在主观上有帮助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必须实际起到了帮助作用(物理上和心理上的促进作用)。

四、非实行行为实行化

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实行行为,对非实行行为的处罚依据的是修正的构成要件(总则对分则的修正)。在刑法理论中,共犯行为和预备行为都属于非实行行为。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可能会把某些非实行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使它变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我们把这称为非实行行为的实行化。

考点六:共犯与身份★★★

共犯与身份,需要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17

真正身份犯也即定罪身份犯,只有具备此身份的人才能成立此罪的实行犯(正犯);没有此身份的人不能成立实行犯,但可构成共犯(非实行犯,如教唆犯和帮助犯).另外一个问题是,如果双方都是特殊身份犯,这主要集中在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司法实务采主犯决定说。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也即量刑身份犯,如未成年人的身份可以导致从宽处罚。这种身份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同犯罪人。

考点七:共犯的脱离与中止★★★

共犯中的中止,是指一名共犯者在犯罪途中中止继续犯罪而从共犯关系中脱离。由于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有效性,即需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若要有效地脱离共犯,行为人必须“消灭”或“切断”自己对共犯犯罪的作用或影响。否则,单独的脱离仍然不能成立中止,根据“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如若他人成立既遂,脱离人仍应成立既遂。

(一)行为人不仅要切断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还需切断对共犯的心理性影响。

1.行为人的单独脱离行为,若没有向其他共犯者表示,并得到他们的明示认可,这无法消灭对共犯的心理性影响,因此不成立犯罪中止。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2002年司考多选)

2.行为人如果消除了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只有当其对共犯不再有正面的心理促进作用,才可视为切断了心理性影响。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2011年司法试题)。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

(二)如果主观上无脱离之意,但客观上产生脱离之效果,那可以成立犯罪未遂。

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2013年试题)

(三)脱离者成立中止,对其他共犯者没有影响,其他共犯者仍可成立各种犯罪形态。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脱离者本人是实行犯,如果他成立中止导致整个犯罪未能既遂,那么其他非实行犯可能成立各种未完成形态,但必须从属于实行犯所处的阶段。

考点八: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在司法考试中,主要注意综合运用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之整体责任、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的基本理论。第一、同一个构成要件中的错误。对于同一个构成要件中的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第二、不同构成要件中的错误。对于不同构成要件中的认识错误,也应按照法定符合说,看能否在构成要件的重合部分实现主客观相统一。

第七讲罪数

本讲结构:罪数形态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在刑法理论中,罪数理论是一个极为混乱的领域,因此考生没有必要过多地考虑理论,只是要记住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关于罪数可以遵循三步走原则。第一步是“犯罪构成说”,即看犯罪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符合一个就是一罪,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就是数罪。第二步是“罪数理论”,即看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是否有对应的罪数理论。第三步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其中第三步才是考试的关键,而这主要是一些记忆的内容,当然为了方便记忆,第二步也是应该掌握的,因为法律尤其是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绝大多数是符合罪数理论的。

考点一:继续犯★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它是指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考点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同时触犯了数罪名的罪数形态。

(一)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

2.同时触犯数罪名。

想象竞合犯最常见的例子是行为人盗窃电力设施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

18

(二)处罚

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照所触犯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处罚。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存在例外,如刑法第204条。

(三)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1.法条竞合的定义

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数法条,而数法条之间存在着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况。

2.两者的区别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在于:(1)形式上。前者是罪名在事实上的交叉,因此导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任何两个犯罪在事实上都有可能交叉,从而形成想象竞合,但法条竞合必须是犯罪在法律上的交叉或包容。(2)实质上。前者的法益不重合,而后者法益重合,特殊法可以涵盖普通法法益的保护。

3.法条竞合的处理

对于法条竞合,应该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但是,在刑法中也有两个例外,采取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其一、《刑法》第149条第2款。其二、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

考点三:结果加重犯★★

故意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一)特征

1.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基本犯罪行为外发生了特定的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与加重犯罪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主观上有罪过。如行为人对结果无故意也无过失,那就非结果加重犯;

5.加重结果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这是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的一个重要区别。比如侮辱、诽谤、遗弃、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加重结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存在结果加重犯,但法律所规定加重结果是“致使被害人死亡”,

考点四:集合犯和结合犯★★

集合犯和结合犯都是由于刑法的明确规定,而成为一罪的,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

考点五: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比如连续性的贪污行为。注意溯及力问题。

考点六: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某个犯罪行为,是其他犯罪行为当然或盖然性(可能性很大)的过程或者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被其他犯罪行为吸收,不独立成罪的情况。

(一)特征

1.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是不可能出现吸收犯的。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如触犯同一罪名,不可能是吸收犯,而有可能是连续犯。

3.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或盖然性的结果。一般认为吸收犯包括3种情况: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主行为吸收从行为,③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4.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二)吸收犯的处理原则及主要情况

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是重罪吸收轻罪,不能数罪并罚。

考点七: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比如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财物(目的行为),又如挪用公款以后(原因行为)又实施非法活动(结果行为)。

(一)特征

1.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侵犯不同法益;

2.数行为之间为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关系;

3.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二)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在于:其一、在形式上,吸收犯的前后行为的联系较之牵连犯要更为紧密,因为吸收犯的后行为是前行为当然或盖然的发展结果。其二、在实质上,牵连犯的前后两罪所侵害的法益大多是不同的,而吸收犯前后行为侵害的法益是相同的。

19

2018法学专业考研真题(4)

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联考专 业综合课真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不同学派关于法的性质有不同理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不外乎主权者的命令 B.批判法学派认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最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 C.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与社会主流道德和人性的正义准则保持一致 D.历史法学派认为一国的自然环境和政治制度决定着法的内容和性质 1.【答案】C 【考点】西方不同法学流派的观点 【解析】法律不外乎主权者的命令,是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的观点,A项错误。社会法学派强调法律实施的效果,认为法律优劣的主要标准是实施效果,B项错误。自然法学派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人定法应于自然法保持一致,C项正确。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D项错误。 2.关于法律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义务为本位是法律的本质特征 B.法律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意志 C.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通过司法予以实施和实现 D.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在一国之内所有人都应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 2.【答案】B 【考点】法律的特征 【解析】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主要是以权利为本位,故A项错。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故B正确。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C项错误。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在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 前言:张明楷老师的刑法学第三版对其第二版进行了较多修改。现从司法考试的角度,将有可能进入司法考试范围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如果下列内容与2008年版一本通刑法部分的内容有冲突,应以下列内容为准。 一、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二、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三、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四、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五、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六、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臵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臵或者解除炸弹装臵。 七、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八、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甲为了抢劫普通财物,而对乙使用暴力,在强取财物时,发现乙的提包内不仅有财物还有枪支,就使用暴力仅夺取了枪支。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中止和抢劫枪支罪既遂(并罚)。 九、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二人是间接故意。 在对结果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失投了反对票,而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在间接故意的场合,行为人或者对结果的发生与否漠不关心,或者内心决定结果发生与否由决意实施的客观行为任意确定。 十、甲在外地打工期间,于黑夜里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发现对方是自己的胞兄乙,于是就停止了抢劫行为。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甲受雇杀乙,举枪瞄准后及时发现对方并非乙而放下枪支,甲的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2017年清华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

2015年清华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 2015年清华大学刑法学考研真题 1.结合实例,谈谈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意义与标准。(20分) 2.某甲在16周岁前三天对乙实行敲诈勒索3万元,乙当时没有钱,筹备了三天以后放在指定位置,甲16周岁后的生日第二天去把钱取走,对甲怎么处理?(20分) 3.刘晓东意图qiang jian,深夜潜伏在路边,见一女子路过,当女子走近突然上前抱住该女子欲实施qiang jian,结果该女子喊了一句:“刘晓东,你这个臭流氓!”刘吓得仓皇而逃,请问刘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20分) 4.为什么行为无价值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而结果无价值论采取行为共同说?(20分) 5.《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请问会产生什么缺陷?(20分) 6.某甲借款10万元,租一套办公室,准备格式合同,向乙公司商谈要购买价值100万的金银首饰。乙公司业务员携百万收拾到甲处签合同,甲拿出十万元作为定金。甲在乙点钱过程中趁机夺走金银首饰,跑出门外,将乙锁入门内,携价值100万元首饰逃走,致乙被困3小时。请问对甲应当如何处理?(20分) 7.甲为公司总经理,乙为某市经贸书记。甲为了公司的利益乙,以自己的名义,将公司的2万元存入银行卡。甲将卡与密码交给乙,乙之后一直给予甲所在公司好处。甲在半年后又将30万元以相同方法存入另一张卡后给乙。乙一直将两张卡放在家中没有使用。后来乙被纪委调查,乙怕事迹败露,将卡交给知情的丙保存。甲听说乙被调查,便去银行挂失,将两张卡内的32万元存入自己别的账户。请分析本案。(30分) 新祥旭https://www.sodocs.net/doc/793024945.html,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20-26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刑罚裁量概述 20.1复习笔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1.基本法理 (1)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并决定是否适用某种刑罚制度的审判活动。 (2)刑罚裁量的特征 依据刑罚裁量的概念分析,其具有以下五项特征: ①刑罚裁量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②刑罚裁量的基础是准确定罪; ③刑罚裁量轻重的唯一根据是刑事责任的大小; ④刑罚裁量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⑤刑罚裁量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3)刑罚裁量的内容 ①决定是否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犯罪人判处刑罚。 ②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a.决定适用何种刑种,例如判处何种主刑,是否需要判处附加刑;b.决定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例如判处自由刑的年限或者财产刑的数额。这是刑罚裁量活动的主要内容。 ③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刑法根据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包括自

首、立功、死刑缓期2年执行、缓刑、累犯以及数罪并罚制度。是否适用上述刑罚制度与犯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刑罚裁量的内容理应包括决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刑罚制度。 2.疑难问题 如何理解刑罚裁量? 关于刑罚裁量的概念,根据刑罚裁量内容的范围,刑法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狭义说认为、广义说和最广义说。其中刑法学界的通说为广义说,认为裁定是否对犯罪人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也是刑罚裁量的内容。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或适用某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判处何种刑种和刑度以及是否现实执行某种刑罚的审判活动。 二、刑罚裁量的原则 1.刑罚裁量原则的概念 刑罚裁量原则,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贯穿于全部量刑活动并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 2.我国刑罚裁量原则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而我国刑罚裁量原则概括为“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量刑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 案件事实,是指具体刑事案件中能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事实情况。“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

2020年考研:法学刑法学重要考点第一章绪论 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2、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犯罪概念 1、犯罪的定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内容 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4、危害行为 5、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6、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7、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8、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理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9、单位犯罪主体 10、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1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12、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3、法律上的理解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14、事实上的理解错误分为: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第四章正当化事由 1、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特别防卫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6、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7、避险过当的概念 8、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9、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2、犯罪既遂的形态 3、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2018年-2019年中央民族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解析】 【1】参考书的阅读方法 1.目录法:先通读各本参考书的目录,对于知识体系有着初步了解,了解书的内在逻辑结构,然后再去深入研 读书的内容。 2.体系法:为自己所学的知识建立起框架,否则知识内容浩繁,容易遗忘,最好能够闭上眼睛的时候,眼前出 现完整的知识体系。 3.问题法:将自己所学的知识总结成问题写出来,每章的主标题和副标题都是很好的出题素材。尽可能把所有 的知识要点都能够整理成问题。 【2】学习笔记的整理方法 1.通过目录法、体系法的学习形成框架后,在仔细看书的同时应开始做笔记,笔记在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会影响 看书的速度,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会发现笔记对于整理思路和理解课本的内容都很有好处。 2.做笔记的方法不是简单地把书上的内容抄到笔记本上,而是把书上的内容整理成为一个个小问题,按照题型 来进行归纳总结。 【3】真题的使用方法 1.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作用。 2.分析试题主要应当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 ,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 3.考生可以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并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练习,这样既可以检查自己的复习

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复习计划】 【1】了解学生的学习背景; 【2】非统考专业课命题的总体特征,重难点知识点串讲。 【3】强化课程授课内容,有针对性的解答。指导学生练习真题; 【4】帮助学生进行自我诊断,了解自身复习进展,确立复习目标,调整复习策略;【5】后期帮助学生预测考题;个性化辅导, 【6】减轻学生心理压力; 【7】如能进入复试,可以帮助学生准备复试 【参考书目】 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版 《宪法》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813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 《民法》魏振瀛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经济法》杨紫煊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刑法》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新祥旭中民大刑法学考研高分通关宝典》-新祥旭独家资料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点100条(3)

2017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必背知识 点100条(3) 41、使用假币罪的两个考点总结如下:(1)"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他人),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赌博);(2)必须让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即"转起来"才成立本罪。若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观看或炫耀的,不成立使用假币罪,而应成立持有假币罪。 42、经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盗窃罪的行为方式目前有五种:(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其中,后三种是修正案(八)新增的行为方式,务请注意。 43、(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2)多次盗窃:"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此外,多次盗窃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3)入户盗窃:首先,盗窃的故意必须形成于入户之前,否则就是一般盗窃;其次,“户”应做缩小解释,同“入户抢劫”;最后,虽不要求数额较大,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例如一张白纸;(4)携带凶器盗窃:首先,与"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一样,这里的"携带"="暗藏",凶器只是"备而不用",即不能显示凶器,否则,可能成立抢劫罪;其次,没有数额的限制;(5)扒窃:首先,扒窃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其次,扒窃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紧密贴身占有的财物,但不限于体积较小的财物;最后,虽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但也不能是价值极为微薄的财物。 44、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1)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对于由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只能成立侵占罪;(2)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首先,是"占有"而非"所有",这就意味着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其次,是"占有"就可以了,不一定必须是"合法占有",这就意味着,即使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例如"黑吃黑"。试举3个例子:(1)甲的财物借给乙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是盗窃罪;(2)甲的财物被乙偷走之后,甲又偷回来:甲无罪;(3)甲的财物被乙偷走后又被丙偷走:丙是盗窃罪。 45、既然自己的财物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那么,他人的财物就更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了。这是典型的"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因此,将盗窃罪的对象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是当然解释而非缩小解释。 46、 数额较大 (3年以下) 数额巨大 (3年以上10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 (10年以上或无期) 备注 盗窃罪1000—3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不包括无期徒刑。 抢夺罪1000—3000元以上3万—8万元以上20万—40万元以上 敲诈勒索罪2000—5000元以上3万—10万元以上30万—50万元以上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 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故而A、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C选项,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事实上,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利用关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不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正确。 2.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2/9)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不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是不法的含义。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不要求双向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 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 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 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6—10: D D C C C

最新刑事证据学 自考 笔记

绪论: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 1、证据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核心问题。 2、证据是诉讼的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 3、证据学:诉讼证据学,又称证据法学,它是以各类诉讼中的 证据位研究对象的专门学科。 4、刑事证据学是以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其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实践中运用证据的实践经验 (三)历史上曾经实行过的刑事证据制度 (四)当今各国的刑事证据制度 (五)辨析各式各样的刑事证据理论 5、刑事证据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侦查学,法医学 6、对于刑事证据学的研究,必须切实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7、刑事证据学的研究方法 (一)精通法律规范,弄清基本原理(二)理论联系实际,在弄清疑点、难点上多下功夫 (三)博览群书,参照比较(四)抓住重点,兼顾其他第一章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点和基本属性 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

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 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 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实 施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二,刑事诉讼证据依法收集和依法提出。 第三,刑事诉讼证据应当是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受到实践的限制,受到条件的制约, 受到法律的约束 5、实践是检验证据真实性的最终标准。 6、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7、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 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梦呓、卜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8、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 9、如何正确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1)一切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 在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人大刑法学研究生考试历年真题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 2、立功 3、间接故意 4、国家工作人员 二、简答题目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牵连犯 2、间接故意 3、国家工作人员 4、立功 二、简答题目(每题10分,共10分)简述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部分刑法学 一、名词解释(4*5=20分): 1、挪用公款罪; 2、量刑; 3、遗弃罪; 4、洗钱罪 二、简答题(1*10=10分): 简述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一、名词解释(4*5)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行为犯 3、防卫过当 4、玩忽职守罪二、简答题(1*10) 简述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从犯 2、立功 3、妨害公务罪 4、假冒注册商标罪二、简答: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累犯 2、想象竞合犯 3、交通肇事罪 4、挪用公款罪二、简答: 教唆犯的处理原则。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主犯 2.剥夺政治权利 3.侵犯著作权罪 4.强迫职工劳动罪二、简答题:

我国刑法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规定。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对象 2、自首 3、犯罪中止 4、抢劫罪二、简答题: 简述附加刑的种类和内容。 刑法学部分 一、名词解释: 1、正当防卫 2、时效中断 3、假释 4、职务侵占罪二、简答: 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预备犯 2、特别累犯 3、牵连犯 4、重大责任事故罪二、简答题: 简述犯罪不作为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 1、罪刑法定 2、没收财产 3、抢夺罪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2、简述贪污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部分一、名词解释: 1、犯罪故意 2、连续犯 3、玩忽职守罪二、简答: 1、简述犯罪的不作为。 2、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部分 一、名词解释(3分/题): 1、过于自信的过失 2、结合犯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简答题(8分/题): 1、简述数罪并罚的几种不同情况。 2、简述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刑法: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

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一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法硕(非法学)考研 《刑法学》练习题(四)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 练习题(四 2017年法硕考研的序幕已经拉开,刑法学是法硕考研命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凯程教育总结了部分法律硕士复习备考之刑法练习题、附答案。 1.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 ****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 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 (1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 (2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二人都是主犯。 (3郭某****A具有****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被拐卖妇女,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不需要另行单独定****罪,数罪并罚。

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精选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周岁18周岁,不满16已满A.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10: D D C C C —6答案: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