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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4安全生产法解读

2014/10/11
《安全生产法》修改解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
提 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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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必要性 修改主要过程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解读 对立法工作的思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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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1
一、修改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 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安 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踩的“红线”。 安全生产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现行《安全生产法》施行12年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了很大变化,安全 生产工作面临新情况和新要求。
二、修改过程
2011年6月13日,总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法》修改领导小组。 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要求加快《安全 生产法》的修正工作。 2011年12月30日,总局完成修正稿报国务院法制办。 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2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现行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28次会 议通过,11月1 日起施行。
新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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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现行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 97条
对 比
新的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 114条
?人大的修改决定共52条,其中第42条将 现行法第83条修改为95、96两条。 ?第52条部分条文修改涉及现行法16条。 ?新增16条。
章节对比
现行 《安全生产法》
1-15条,共15条 16-43条,共28条 44-52条,共 9条 53-67条,共15条 68-76条,共 9条 76-95条,共20条 96-97条,共 2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Text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新的 《安全生产法》
1-16条,共16条 17-48条,共32条 49-58条,共10条 59-75条,共17条 76-86条,共11条 87-111条,共25条 112-114条,共3条
第四章 安全的生产监督管理 Text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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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内容解读
认真总结现行安法实施12年来的经验,认真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 ,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修正的主要内容体现 在杨栋梁局长提出的四个方面:
修正 主要 方向
1.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2.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 基层执法力量。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现行安法第1条: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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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安法第1条:促进经济社会 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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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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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现行安法“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修改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新安法第3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发展。
(2)
(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3)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 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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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新安法第9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
在修改的条款中,多 次使用这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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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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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工会组织新的职责:
新安法第7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 意见。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新安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增加 了4条,共32条款。 ?将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2010〕23号文件中许多对生 产经营单位要求的条款,以法律条文形式写入新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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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19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监督 考核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七条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参与 经营决策。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新 增4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38条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2、在现行法基础上,高危行业增加“金属冶炼”:
23条: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
相应条款均设 定了安监部门 相关告知、考 核、审查、审 核的权力和责 任。
24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 考核合格以及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29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30条:设计审查
31条:安全设施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 安监部门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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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3、建立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制度:
第25条(现行安法第21条)增加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其纳 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教育、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4、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20条(现行安法第18条)增加一款: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 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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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新法“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新的安法: 17条 现行安法: 15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第67条 定而其拒不执行时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 1、新 增2条
物品的权利。 赋予安监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决
第75条 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
息,对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有关行 业、投资、国土、证券、金融等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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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2、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职能:
第8条(现行安法第8条)增加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 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3、规定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
第59条(现行安法第53条)增加一款:
安监部门要制定年度监管检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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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4、增加安监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 表述,明确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
第62条(现行安法第56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 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5、使安委会的工作法制化:
第8条(现行安法第8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 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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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新安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是增加条款最多的章节:
新安法: 25条 现行安法: 20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1、对安监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87条 (现行安法第77条),增加2款:
增加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增加2: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 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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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2、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机构的责任追究:
第89条(现行安法第79条):加大了处罚力度。
现行安法 ?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的安法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对 ? 比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 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1 2 第92条(新增):对生产经 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由安监部门依照规定处 以罚款:对一般、较大、重 大、特别重大分别处上一年 收入30%、40%、60%、80%的 罚款。 3 4 5 第106条(现行安 法 第 88 条 新 增 一 款):在事故处理期 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 负责人处罚:由安监 部门处上一年收入的 60%至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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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 91条(现行安 法 第 81 条 ) 增 加 一 款:对重大、特别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负有责任的,终身 不得担任本行业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 1 2 3 4 5 第99条(新增): 对拒不执行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 109 条 ( 新 增 ) :对 发生 一般 、 较大、重大、特别 重大事故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由安监部门处以罚 款,提高至二千万 元。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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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讲的的是新安法的主要内容,还有部分 新增加的内容没有讲到,如:
安全生产标 准化制度(新 安法第4条) 注册安全工程 师制度(新安 法第24条) 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制度(新 安法第48条) 应急救援制 度(新安法 第76条)
以上都包括在总局宣贯提纲 列出的新安法十大亮点中。
五、参加修改安全生产法过程中,对立法工作的思考
1.完善立法,规范立法程序,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人大修改法律的过程:
(一) (二) (三)
2013年: 10月31日,十二 届人大常委会 将修改安法列 入第一类项目。
12月19日,安 监总局向人大 财经委汇报安 法修正情况, 列入2014年2 月份审议。
2014年: 1月,人大财 经委领导就安 法修改有关问 题调研,并向 人大常委会写 出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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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修改安全生产法过程中,对立法工作的思考
1.完善立法,规范立法程序,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人大修改法律的过程:
(四) (五) (六)
2月25日,人大 常委会法工委 将安法修正案 印发国务院各 部门,同时在 人大官网上向 社会征求意见。
2月27日,人 大常委会第 七次会议分 组审议。
3月25日,人大 法律委员会、 财经委、法工 委召开国务院 有关部门座谈 会。
五、参加修改安全生产法过程中,对立法工作的思考
1.完善立法,规范立法程序,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人大修改法律的过程:
(七) (八) (九)
4月-6月,人 大法工委调 研,并邀请 各地基层人 大代表参加。
7月22日,人 大法工委分 别举办中外 专家研讨会、 听证会。
7月30日,人 大法律委员会 全体会议对安 法修改逐条审 议,对一审中 常委们的意见 逐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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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加修改安全生产法过程中,对立法工作的思考
1.完善立法,规范立法程序,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人大修改法律的过程: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8月7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召开 安法修改评 估会,之后 由两名文字 专家对安法 修改逐条逐 字推敲。
8月26日, 人大常委 会分组审 议。
8月28日, 人大法律委 员会全体会 议审议安法 修改内容。 逐条审议常 委们在分组 会提出的问 题并最后定 稿。
8月31日,人 大常委会表 决通过安法 修改决定。 常委会应到 162人,实到 160人,赞成 155人,弃权 5人。通过。
五、参加修改安全生产法过程中,对立法工作的思考
2.综合运用立法、研法、执法、修法、废止、解释 等多种形式,增加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
立法 研法
修改
闭环 修法
执法
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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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安法开始修改时,我们就提出了三项原 则,“适当细化”是其中之一,目的是提高 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涉及面宽,全国各地情况又有 很大区别,仍有不少条款使用了较原则的表 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需要总局进行调查 研究,提出指导意见,以便法律实施。
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依据我们在修法过程中的体会,下列条款需要 总局考虑、细化:
1 第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 规划相衔接。 目前正在开展的“十三五”规划。(到2020 年根本好转的目标;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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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依据我们在修法过程中的体会,下列条款需要 总局考虑、细化:
2 第12条 新增条款,明确了协会组织与生产经营单位 之间的关系及自律。 第13条 新增一款明确了责任。一方面如何促进协会 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如何依据新条款界定责任。 (22号令;50号令修改)
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依据我们在修法过程中的体会,下列条款需要 总局考虑、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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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2012年2月,财政部和安监总局联合下文(财企〔2012〕16号)对适 用范围、标准和使用都提出要求,并提出“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 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文件中确定了适用范围,并在26条明确优先用于安监部门提出的 整改、标准要求;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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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依据我们在修法过程中的体会,下列条款需要 总局考虑、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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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条 高危行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改为建设单位负责,最后又加了一款, 由安监部门监督核查。
六、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依据我们在修法过程中的体会,下列条款需要 总局考虑、细化:
5 第35条 新增条款:规定了两个层级对严重危 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制定 本地区的淘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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