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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你知道吗 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1)平等就业权。
 就业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一个具体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就业问题上的种族平等、性别平等以及宗教信仰平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法还对妇女的平等就业权作了特别强调,即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录用女职工时,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权利;在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接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2)获取劳动报酬权。
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要科学合理的确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

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休息休假权。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国家对法定节日假日休假的作出了规定。
(4)获得劳动安全及劳动保护权。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健康检查,防止劳动过程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职业病患者有权要求及时治疗并调离原岗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国家还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如《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期”内不得安排禁忌劳动。对于未成年工,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超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5)享受社会保险权。
享受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权,是指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原因而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劳动机会因而没有正常的劳动收入来源时,其本人及家庭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权利。《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6)接受职业培训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7)参加和组织工会权。
工会代表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通过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可以团结起来增强力量,从而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8)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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