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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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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

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脉络

一.法则区别说

13~18世纪,为国际私法的发展奠基的学说。这一学派以法则、而不是以法律关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别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的范围。有的将法则两分,即分为关于人的法则和关于物的法则;有的将法则三分,即分为关于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关于人与物的混合法则,从而决定它们的适用范围。这一学说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意-法法则区别说

(13~15世纪)13世纪中叶以后,为意大利后期注释法学者(见注释法学派)创始,由后来法国法学者继承和发展。中古时代,罗马法在意大利仍然是普通法。11世纪起,特别是意大利北部的各个独立的城市国家,如热那亚、比萨、米兰、博洛尼亚、威尼斯、佛罗伦萨、帕尔马、锡耶纳、阿马尔菲等,都编纂了自己的法典。由于这些城市间以及它们与叙利亚、阿拉伯、西班牙和法国南部间商业发展繁盛,人民往来密切,涉外民、商事案件自然时常发生,国际私法问题也随着发生。当时罗马法的研究正在意大利复兴,其研究中心博洛尼亚(一译波伦亚)大学的注释法学者开始研究法则抵触问题,影响了法国中部的罗马法学者,形成了意-法法则区别说,由意大利巴尔多鲁(1314~1357)集其大成。他认为关于物的法则适用于在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域内的一切不动产,但不适用于域外。关于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的居民,包括域外居民,而不适用于域内非居民。但如这种法则是“可以嫌恶的”,例如禁止女子继承遗产的法则,在域外居民中也不能得到适用。后来巴尔多(1327~1400)继承并发展了巴尔多鲁的学说。

法国法则区别说

16世纪,法国产生了两个杰出的法则区别说学者迪穆兰(1500~1566)和阿让特雷(1519~1590)。

迪穆兰把巴尔多鲁的学说加以发展,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说的创始者。他把法则分为:①关于程序或行为方式的法则,只能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即只能适用行为地的法则。②关于法律关系的实质(或权利的内容)的法则,又应区分为两种:一是不问当事人的意思怎样必须适用的法则,这种法则可以再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两个分支;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欲使之适用为条件;这种法则与其认为具有法律的性质,不如认为具有默示契约的性质;而且由于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而适用的这种法则,其效力及于不论存在于何地的物。这就是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阿让特雷提出,主权的界限即管辖的界限,主权只能在境内行使,法则的效力也只能及于境内。在原则上,法则是属地的。根据这个原则,凡有关土地的事项,即有关不动产或其继承问题,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关于人的法则可以适用于域外。意-法的法则区别说已有动产从人的原则,但是阿让特雷主张混合法则在其适用范围上应与物的法则相同。他的学说对于当时的法国很少影响,但影响17世纪的荷兰学者,助成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荷兰的法

则区别说传至苏格兰,从苏格兰更传至英格兰,另一方面并传至北美,从而造成了现代英、美的属地主义的国际私法。

荷兰法则区别说

17世纪初,荷兰刚刚独立,同外国的商业关系也日趋发展。在这两个因素影响下,荷兰国际私法学者接受了阿让特雷的学说,而予以重要的发展。

荷兰法则区别说的创立者是保罗·伍特(1619 ~1677)和其子约翰·伍特(1647~1714),以及许贝尔(1636~1694)。许贝尔在其《市民法论》的《各国各种法律的抵触》一章中,阐述了他著名的解决法律抵触的三个原则:①每一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并无效力。②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在该领土的界限内,或只是暂时居留的,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③各国的统治者,由于礼让,使每一民族的法律在适用于其领土的界限内以后,在不论何地都保持其效力,但以其他国家或其市民不因此而使其权力或权利遭受损害为条件。

荷兰法则区别说的贡献主要在于上述三个原则。它们形成了英、美国际私法的基石,并重申于1834年美国国际私法学者J.斯托里的《法律抵触论》这部名著中。

法则区别说对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

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出现了四部法典: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国家的普通邦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这四部法典都深受法则区别说的影响。这里以《法国民法典》为例,该法典第3条规定:“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居住于域内的一切人。

“不动产即使是外国人所有,仍依法国法。

“关于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支配法国人,即使他们居住于外国亦同。”

这些规定恰似法则区别说的撮要。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萨维尼是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也是国际私法的革新家。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即国际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具有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问题,而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这样就能达到以下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

萨维尼建立这一理论的根据是:他认为应该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因为在他看来,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内外国法律既然是平等的,而每一法律关系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法律关系的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直接适用这个国家的法律,大可不必在意这个法律是内国还是外国。

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是可感知到的,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见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故应借助形态而定其本座,而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因为债的发生地常带有偶然性和临时性,而债的履行

是债的本质,且当事人所有的预期均集中于此,故应以履行地为其本座;继承的本质在于在财产所有者去世时,将财产转移给他人,这意味着人的权力的扩张,也意味着他超越人的生命极限的意志的扩张,这种意志可以表现为一个明示的意图(如遗嘱继承),也可能是一种默示的意图(如无遗嘱继承)。所以萨氏认为从总体上讲,遗产继承的本座法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关于家庭法,他主张婚姻的本座法应是作为一家之长的夫之住所地法。即使有人主张婚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他也认为适用作为合同之债的履行地的丈夫住所地法,因为在那里才是婚姻所产生的婚姻义务之履行地。对于亲权,他主张以子女出生时父的住所地法为本座法。对于监护,则主张对监护的设立以监护人的住所地法为本座法;而对于监护的管理,应以有权管辖该监护人的职责的设立与执行的法院地法为其本座法。关于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或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本座;关于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本座;等等。

萨维尼的学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把萨维尼的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其贡献主要表现在:第一,抛弃延续了500多年的法则区别说。他不是从法律分类的角度来探讨哪种性质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哪些法律关系,而是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来研究各种性质的法律应当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第二,平等看待内外国法律的价值。第三,后来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之合理的内核中找到理论依据。英国国际私法学家戚希尔和诺思也认为,尽管英、美法的基础是经验的,而不是逻辑的,但是它们的法院在实践中所采用的选择准据法的方法,在客观上是与萨维尼的方法一致的,二者是依据有关的全部因素,力求在各个案件中找出与它们最相适合的,或最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第四,大大推动各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进程,并且各国的立法大都套用“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模式:先规定法律关系,然后再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即“…… 法律关系,适用……法律”。

不过,萨维尼所说的国际社会存在着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而已;另外,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实际上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不免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性和机械性。

(三)孟西尼的“国籍主义”

意大利16世纪,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流向海外的移民,这就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在这样的政治经济形势下,孟西尼的学说产生了。

孟西尼是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一位政治家兼法学家。他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适用他本民族的法律。他的学说可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1)民族主义(即国籍)原则。他认为,每个人无论到哪里,都只服从其本国的法律,都应按自己国家的法律生活。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关系、继承关系时,都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只有这样,才是尊重民族和国家的主权。(2)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按这一原则,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3)公共秩序原则。他认为如果适用外国法(即当事人本国法),或按照当事人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孟西尼把国籍主义原则提高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推翻了自荷兰“法则区别说” 以来强调的“属地主义”和萨维尼的以住所地法作为“属人法”的主张,赋予“属人法”以新的内容——本国法。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与此同时,他的学说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以及1898年《日本法例》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许多公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

(四)戴西的“既得权说”

戴西的“既得权说” 英国是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曾在世界上侵占了很多殖民地,因此它要竭力维护其海外的既得利益。英国近代的国际私法就是在这种历史条件下逐步发展起来的。

对英国国际私法作出最大贡献,并以自己的学说标志着国际私法的一个里程碑的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他在1896年出版的《法律冲突法》一书中,虽以法律的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但又主张,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认为:(1)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应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一原则)。他认为“承认根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是现代文明的一项主导原则”。(2)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则可作为例外,不予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二原则);(3)为了判定某种既得权利的性质,他认为应该依据产生此种权利的该外国的法律(他的第五原则);(4)他还坚持“意思自治” 原则,认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具有决定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效力(他的第六原则)。这种理论的核心是,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他既不能直接承认或适用外国法,也不能直接执行外国的判决。因此,在上述情况下,法官所做的既不是适用外国法,也不是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只不过是保护当事人根据外国法或外国判决已取得的权利。

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既得权说产生过很大影响,戴西的学说曾得到许多国家法学家的拥护。美国的比尔主持编订的《第一次冲突法重述》(1934年),就把这个学说作为该书的理论基础。比尔认为,当法律产生一个权利时,这个权利本身就成了一个事实,除非被自己的法律所改变,它应该在任何地方都得到承认。

(五)斯托雷的“属地主义学说”

斯托雷的“属地主义学说” 美国原为英国的殖民地,1776年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自1865年南北战争结束后,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各州居民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而且19世纪以来,欧洲大陆各国人民怀着美好的愿望纷纷投奔新大陆,在这种条件下,在美国的不同国籍居民间的民事纠纷也与日俱增,美国国际私法迅速发展起来。

斯托雷曾任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北美合众国高等法院法官。1834年,他发表了《法律冲突法评论》一书,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并且把属地主义路线作了进一步发展。根据胡伯的三原则,他在自己的学说中也提出了三项类似的原则,那就是:(1)每个国家在它自己的领土内享有一种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因而每一国家的法律直接对位于其领域的财产,所有居住其上的居民,所有在它那里缔结的契约与所为的行为,具有约束力与效力。(2)每一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在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也不能约束不在其境内的居民,一个国家的法律能自由地去约束不在其境内的人或事物,那是与所有国家的主权不相容的。(3)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国家适当的法学理论和礼让以及法律上的明示或默示同意。他的第一项原则综合了胡伯的第一、二项原则,他的第二项原则是以另一种方式重述了胡伯的第一项原则的最后一句话。他的第三项原则则明确地把“国际礼让”表述为一种国内法上的规定,从而完全否认国际礼让是习惯国际法加给国家的一种义务。

斯托雷的学说虽然缺少理论的创造性,但其进步性在于:第一,根据国际礼让,法院便可以适用外国法。这是斯托雷在法律适用理论上的开明之处。第二,抛弃了法则区别说把法律分为人法、物法、混合法的传统做法,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各种不同的涉外民

事法律关系,如人的能力、结婚、离婚、监护、法定继承、遗嘱、动产、不动产、合同、管辖权、外国判决的效力等。根据每类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法律适用的原则,这无疑是个历史的进步。第三,从方法论上看,斯托雷把他的学说建立在分析美国各州州际冲突的丰富的判例基础之上,形成了独特的判例分析法,这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理论产生了很大影响。哈佛大学冯·梅伦指出,“斯托雷法官的《法律冲突论》构成了美国当时冲突法学说的主要趋势”。所以,斯托雷被誉为美国国际私法的奠基人。

中国古代各个历史阶段特点

中国古代各个历史阶段特点: 先秦历史的主要特点 1、生产力水平低下,经历了从旧石器时代到新石器时代、到金(铜)石并用时代、再到铁器和牛耕时代的进步历程。 2、生产活动日益丰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3、生产关系不断变化,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包括原始人群、氏族公社、传说时期几个阶段)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形成时期的漫长历程,是中国古代史上经历时间最长的一个时期。 4、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在天文历法、文字、医学、建筑、文学、艺术、哲学思想等方面成就突出,是中华文明的起源时期,奠定了领先世界的历史地位。 5、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的确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变革时期,它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民族等方面的发展上都有其独特的时代特征。 6、先秦历史的发展过程明显的体现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透过现象看本质等唯物史观的原理。 7、井田制的兴废成为奴隶制和奴隶社会兴衰的纽带和标志。 秦汉时期的历史特点 秦汉时期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巩固和初步发展时期,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一时期在政治、经济、民族关系。对外关系以及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各项制度的基础。 1、政治上: 第一,封建国家由战国分争走向统一,并维持了较长时间的统一,奠定了此后中国历史的主流为国家统一的基础。 第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形成和巩固发展起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制逐渐完善,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巩固、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内部主张继续推行井田制和主张实行郡县制的两大势力进行了反复的争论和数次的斗争。 第三,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思想由崇尚法家思想演变到推崇儒家学说,实现了政治思想上的“大一统”,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第四,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治世局面。 第五,地主阶级在不同的阶段,针对具体问题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政策调整。 第六,奴隶制的残余势力还大量存在,表明社会制度的演变不是一朝一夕便能完成的,而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发展过程。 第七,先后发生了三次大规模的全国性的农民起义,其斗争方式和策略以及他们的反抗精神大都为以后历代农民阶级所继承和进一步发展。 第八,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弊端开始暴露,导致封建王朝和封建国家灭亡的主要因素在这一时期已大都出现。 第九,地主阶级内部开始分化,形成特权阶层。 第十,对外交往初步发展起来。 第十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与初步发展。 2、经济上: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劳动人民的劳动,这一时期封建经济得到了发展,并呈现出以下时代特色。 第一,封建土地私有制确立和巩固。 第二,各种经济制度由参差不齐实现了全国统一。 第三,在经济思想上确立了“重农抑商”,以农业为本,工商为末的观念。 第四,中原先进的生产技术开始向边疆地区拓展。 第五,确立了中唐以前的以人丁为主的封建赋税制度。

简述兰克史学的发展演变

简述兰克史学的发展演变 [摘要] 列奥波德·冯·兰克是十九世纪德国历史学家。他对整个历史学界产生了及其重大摘要] 深远的影响。以他为代表的兰克学派又被称为客观主义史学,然而在他个人的史学观念中,具有严重的政治倾向性。并且随着他史学思想的发展,越来越向主观唯心主义发展,将一切归于全能理性的上帝。 [关键词] 兰克、兰克史学、如实直书、理性上帝 列奥波德·冯·兰克是十九世纪的德国历史学家。他对整个历史学界产生了及其重大深远的影响。兰克所创立的兰克史学是十九世纪史学的象征,代表着十九世纪史学的最高成就。兰克继承了自希罗多德、修昔底德以来的优良史学传统,将古典史学中的求真精神发展到极至,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收集、整理、辨别史料的方法,为历史学的科学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不仅发扬了政治军事史这一史学传统,而且为此后的历史研究提供了大量可信的史料,推动历史学朝前稳步发展。 而他的弟子H·聚贝尔、冯·W·吉泽布雷希特、G·魏茨和J·惠芝、布克哈特、丁·G·班克罗夫特、阿克顿、摩诺等人以及数量繁多的再传弟子、三传弟子等忠于兰克的史学理论和方法,深究资料的来源,追求史料的原始性,推崇不偏不倚的研究态度,在近代西方史学中形成了一个实力雄厚、声名远播的“兰克学派” 。该学派以标榜以“科学方法”和“客观主义”态度研究和写作历史而著称于世,在20 世纪以前,赢得了西方史学界空前的声誉,其影响范围也远及欧美以外。 对于这样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国内外史学届先后对他进行了各种角度的研究,尤其在兰克去世之后,史学界开始展开关于兰克史学真正意义上的研究。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兰克的弟子兰普勒希特掀起了一场历史方法论问题的激烈争论开始,学术界各学者就针对兰克史学进行了无数讨论。兰普勒希特指出兰克是德国唯心主义传统的继承人。他认为兰克在理论上并无什么创建,只不过是实践了德国历史精神的“最伟大理论家”——威廉·冯·洪堡的思想而已。之后爱德华·傅特尔指出兰克的史学著作是有倾向的外交报告,并非完全排除了自我;还认为,兰克对政治军事事件过于关注,从而忽略了经济的因素以及其他的因素。而迈纳克试图从直觉的个体论与个体学说的角度来阐述兰克史学方法与其历史理念的内在关系。在迈纳克看来,“个性与个别的发展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观念” ,是最能体现历史主义看待历史的态度的;而兰克在这方面的观点代表了历史主义的顶峰。此外还有方方面面关于兰克及兰克史学的研究讨论,兰克被认作是史学史上有着不可动摇、不可否定地位的伟大历史学家。 德国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历史学家尼布尔以“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为标榜,主张务必依靠原始资料,不论问题如何细微,考证必须精详。他的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对兰克产生了巨大影响。1824 年,兰克完成了他的第一部著作《拉丁和条顿民族史》。这部书中关于欧洲统一性的问题、对史料的透彻批判以及他发表的“事情是怎样就怎样叙述”的著名声明,使兰克轰动德国史学界。在这部书中,兰克第一次把尼布尔的原则应用到近代史方面,据此对一

中国共青团的发展历程以及往后建设

中国共青团的发展历程以及往后建设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并领导的一个具有光荣历史和革命传统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自诞生以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核心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亲切关怀下,不断发展壮大,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始终站在革命和建设的前列,在建立新中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进程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党培养、输送了大批新生力量和工作骨干。90多年来,中国共青团走过了光辉的历程。 1920年8月,上海共产主义小组首先在上海创建了社会主义青年团。在此之后,其他地方的共产主义小组在筹备建党的同时也在当地建立了社会主义青年团组织。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后,立即着手正式建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2年5月5日,马克思诞辰104周年纪念日这一天,在广州召开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1922年5月15日,在广州正式成立,成立时叫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

1925年1月,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36年11月,为团结一切抗日青年,共同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党决定将共青团组织改造成为民族解放性质的抗日救国的青年团体。 抗日战争胜利后,为适应人民解放战争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党中央在1946年9月提议建立民主青年团,并且在解放区开展试建青年团工作。1949年元旦,党中央作出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 1949年4月,在党中央的关怀领导下,召开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最后完成了青年团组织的重建工作。此后,青年团跟随中国共产党进入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1957年5月召开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把团的名称改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共青团不但具有光荣历史,而且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先进青年群众组织特色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始终站在社会变革的前列,做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突击队。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五四”以来,中国青年起了什么作用呢?起了某种先锋队的作用……就是带头作用,就是站在革命队伍的前头。”从“五四”运动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无论是在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中,还是在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

简述兰克史学的发展演变过程

简述兰克史学的发展演变 [摘要]列奥波德·冯·兰克是十九世纪德国历史学家。他对整个历史学界产生了及其重大深远的影响。以他为代表的兰克学派又被称为客观主义史学,然而在他个人的史学观念中,具有严重的政治倾向性。并且随着他史学思想的发展,越来越向主观唯心主义发展,将一切归于全能理性的上帝。 [关键词]兰克、兰克史学、如实直书、理性上帝 列奥波德·冯·兰克是十九世纪的德国历史学家。他对整个历史学界产生了及其重大深远的影响。兰克所创立的兰克史学是十九世纪史学的象征,代表着十九世纪史学的最高成就。兰克继承了自希罗多德、修昔底德以来的优良史学传统,将古典史学中的求真精神发展到极至,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收集、整理、辨别史料的方法,为历史学的科学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不仅发扬了政治军事史这一史学传统,而且为此后的历史研究提供了大量可信的史料,推动历史学朝前稳步发展。 而他的弟子H·聚贝尔、W·冯·吉泽布雷希特、G·魏茨和J·惠芝、丁·布克哈特、G·班克罗夫特、阿克顿、摩诺等人以及数量繁多的再传弟子、三传弟子等忠于兰克的史学理论和方法,深究资料的来源,追求史料的原始性,推崇不偏不倚的研究态度,在近代西方史学中形成了一个实力雄厚、声名远播的“兰克学派”。该学派以标榜以“科学方法”和“客观主义”态度研究和写作历史而著称于世,在20世纪以前,赢得了西方史学界空前的声誉,其影响范围也远及欧美以外。 对于这样一位伟大的历史学家,国内外史学届先后对他进行了各种角度的研究,尤其在兰克去世之后,史学界开始展开关于兰克史学真正意义上的研究。从十九世纪九十年代初,兰克的弟子兰普勒希特掀起了一场历史方法论问题的激烈争论开始,学术界各学者就针对兰克史学进行了无数讨论。兰普勒希特指出兰克是德国唯心主义传统的继承人。他认为兰克在理论上并无什么创建,只不过是实践了德国历史精神的“最伟大理论家”——威廉·冯·洪堡的思想而已。1之后爱德华·傅特尔指出兰克的史学著作是有倾向的外交报告,并非完全排除了自我;还认为,兰克对政治军事事件过于关注,从而忽略了经济的因素以及其他的因素2。而迈纳克试图从直觉的个体论与个体学说的角度来阐述兰克史学方法与其历史理念的内在关系。在迈纳克看来,“个性与个别的发展这两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观念”3,是最能体现历史主义看待历史的态度的;而兰克在这方面的观点代表了历史主义的顶峰。此外还有方方面面关于兰克及兰克史学的研究讨论,兰克被认作是史学史上有着不可动摇、不可否定地位的伟大历史学家。 德国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历史学家尼布尔以“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为标榜,主张务必依靠原始资料,不论问题如何细微,考证必须精详。他的治学态度和治学方法,对兰克产生了巨大影响。1824年,兰克完成了他的第一部著作《拉丁和条顿民族史》。这部书中关于欧洲统一性的问题、对史料的透彻批判以及他发表的“事情是怎样就怎样叙述”的著名声明,使兰克轰动德国史学界。在这部书中,兰克第一次把尼布尔的原则应用到近代史方面,据此对一系列史家重新进行评价,旨在说明,只有依靠可信的原始资料,才能写出真实的历史,从而成为合格的历史学家。在兰克看来,历史学家的任务就是将事实是如何发生的说清楚,所以他的笔下总是很克钊,极少轻加断语,议论是非。 1 Karl Lamprecht,Moderne geschichtswissenschaft,Freiburg im Breisgan:H.Heyfelder,1920. 2 Edwart Fùeter,Geschichte der neuerea Historiographie,München & Berlin,1936,p.543. 3 Friedrich Meinecke,Historicism:the Rise of a New Historical Outlook,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1972,p.504.转引自易兰《兰克史学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国际私法产生的背景: ——外国人从权利客体到成为权利主体。 古代对外国人法律人格的否定 只有本国人有资格享有本国法律给予的利益而成为权利主体。 ——外国人成为权利主体,根据什么法律行使权利? 法律冲突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传统国际私法学说 意大利巴托鲁斯 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意思自治理论 法国达让特莱 国际礼让说美国的斯托雷 (荷兰胡伯)既得权理论英国的戴赛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第一节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 冲突:罗马法(普通法)与城邦法之间 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 理论:后注释法学派的兴起

?理论背景:后注释法学派对法则区别说的引导 ?前注释法学派:对查士丁尼主持编撰的《民法大全》进行字面上的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由原来注重字面含义的解释转换为关注法律事务中的具体问题。因此,它是通过解释罗马法解决新问题的注释法学派的第二阶段。它不只是研究罗马法本身,而是把罗马法与现实生活结合,提出新的理论。 2、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内容 从研究城邦的法律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入手,法则的适用范围取决于法则的类型。 把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和混合法则。 “物法”是属地的,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 “人法”是属人的,不但适用于管辖领土内的属民,也可以随人适用于域外。 “混合法则”适用于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 ——提出许多重要的法律选择规则: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 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 合同的成立,依缔约地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 “令人厌恶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等。 4、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提出了 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 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中国共青团发展历史简介

中国共青团发展历史简介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自1922年5月诞生以来,至今已经走过了80多年的光辉历程。80年多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党的三代领导核心以及众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亲切关怀下,不断发展壮大,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建立前,各地共产主义者在创建党的早期组织——共产主义小组的过程中,为了广泛团结进步青年,培育党的后备力量,就酝酿建立中国的青年团组织。上海、北京、武汉、长沙、广州等地共产主义小组先后成立后,这些党的早期组织也在当地领导创建了社会主义青年团的早期组织。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后,立即着手领导正式创建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和关怀下,1922年5月5日,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标志中国青年团组织的正式成立。从此,青年团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党的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国各族青年,积极投身到振兴中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成立时,正值党领导酝酿和发动大革命高潮时期,青年团积极团结带领青年投身工人运动和反帝反封建的群众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活力,发挥了先锋作用。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为了明确表示中国青年团是为无产阶级利益而奋斗的革命青年组织,大会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927年4月12日,在中国大革命运动取得重大胜利的时候,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右翼集团叛变了革命。在白色恐怖中,中国共青团跟共产党走的决心毫不动摇。1927年5月中国共青团四大通过的决议庄严宣告接受中国共产党五大所作出的各项决议,继续领导一切革命青年为中国革命努力奋斗。随即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带领革命青年投身于武装起义和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中,走上了党领导的十年土地革命的艰苦曲折历程。 1931年的九一八事变使中国社会中的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率先倡导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共中央根据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需要,为了更广泛地团结各界青年加入抗日救亡斗争的行列,于1936年11月作出决定改造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坚决响应党的召唤,立即行动,把共青团改造成为以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中国青年救国会为代表的青年抗日救国团体,带领各族、各界青年参加中华民族解放战争,反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捍卫祖国的领土和主权。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南京国民党政府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发动了反人民的内战,中国共产党又领导中国人民开始了人民解放战争。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中共中央根据人民解放战争的新形势和满足广大青年积极分子的进步要求,于1946年9月提出试建青年团组织。伴随着人民解放战争胜利的发展,试建青年团工作取得很大成功。于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 1949年1月,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决议》,并在全国领导普遍重建青年团的工作。1949年4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关怀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刚刚解放的北平隆重召开,最后完成了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工作。这样,经过改造的中国共青团重新又以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的崭新风貌出现在中国大地上,并且走上新中国执政党助手和后备军的新历程。

世界历史的发展历程

世界历史的发展历程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是研究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化的动因、过程及趋势的理论。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指明,人类的彻底解放,只能在普遍交往亦即全球化的势态下才能实现,这就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指明的“世界历史”之路,即人类彻底解放之路。而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逻辑结论与人类历史及其当代全球化发展的历史结论是一致的,这个结论就是全人类都必定走向“世界历史”之路。 一、“世界历史”之路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逻辑结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世界历史理论产生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形成于《共产党宣言》及《德意志意识形态》,再经《资本论》系统而深刻地论证最终完成。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是对历史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严肃探索和科学论断。世界历史理论研究的任务是要发现和揭示人类发展过程在资本主义时代的运动规律。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入手,分析历史的发展变化,进而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从价值目标的角度来说,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指明人类获得彻底解放的道路。人类历史从民族的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实际上是开始了全球化的进程。这种转变的实现或者说全球化进程的动因,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与交往的普遍发展。 在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中,生产力与交往的普遍发展是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最本质性的动因。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这样一段经典的论述:“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普遍交往,—方面,可以产生一切民族中同时都存在着‘没有财产的’群众这一现象(普遍竞争),使每一民族都依赖于其他民族的变革;最后,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的普遍的个人所代替。 不这样,(1)共产主义就只能作为某种地域性的东西而存在;(2)交往的力量本身就不可能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因而是不堪忍受的力量:它们会依然处于地方的、笼罩着迷信气氛的‘状态’;(3)交往的任何扩大都会消灭地域性的共产主义。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的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相联系的世界交往为前提的。”[1]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国际私法之发展史,代表人物 (有可能会在填空题出题) 简练版: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 1、中国唐朝《永徽律》 2、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 3、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4、1804年有《法国民法典》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一)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其历史大致经历了两个主要阶段。 2、泛美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 (二)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 1、首推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它是目前国际上一个非常有影响的从事私法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2、其次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巴托鲁斯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法国人,杜摩兰 2、法国法学家,让特莱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代表人物:胡伯 (四)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五)英国的既得权说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 (六)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法学教授库克

详细版: 中国唐朝《永徽律》中有“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样的冲突规范。 在欧洲,通过国内立法来系统地制定成文的冲突法,曾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国际礼让说”和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关于冲突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3)《法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在有关编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以后许多国家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之后,出现了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集中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方式。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 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以单行法规出现的有1918年中国的《法律适用条例》、中国台湾省1953年《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等。目前,通过单行法规形式来规定冲突法更成了普遍的发展趋势。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

中国的历史发展(全)

中国古代史 中国古代史,始于大约170万年前的元谋人,止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前,是中国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历史。 中国近代史的时间为,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中国近代史 中国近代史的时间为,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也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中国近代史分为前后两个阶段,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是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是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 鸦片战争 太平天国运动 清朝后期资本主义的产生和民族危机的加深 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 辛亥革命和清朝的灭亡

中华民国初期北洋军阀的统治 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的创立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 抗日战争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实现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有步骤地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迅速恢复了国民经济并开展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确定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政策是正确的,取得的胜利是辉煌的。 建国后的头三年,肃清了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的残余武装力量和土匪,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建立了各地各级的人民政府,没收了官僚资本企业并把它们

中国共青团团史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史 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共青团”全称。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原名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1922年5月,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在广州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立了全国统一的组织。1925年1月,在团的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决定将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改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1936年11月,党为着团结一切抗日的青年,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决定把共青团组织改造为民族解放性质的抗日救国青年团体。抗日战争胜利后,党中央为适应新的形式和任务的需要,在1946年10月提议建立民主青年团。经过两年多的试办,1949年元旦,党中央发出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倡议。1949年4月,召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正式成立。1957年5月,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把团的名称该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大会还决定把解放前后的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历次代表大会衔接起来。“文化大革命”期间,共青团的系统领导被破坏,团的工作被迫处于停顿状态。1978年10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开始全面恢复工作。1982年5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修改了团的章程。1988年5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93年5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1998年6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团十四大以后,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共青团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以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为着力点,团结带领全国各族青年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采取切实措施服务青年成长成才,团的组织建设和各项事业取得全面发展。2003年7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跨入21世纪后中国共青团召开的第一次盛会。大会提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共青团的主要任务,即:新世纪新阶段,各级团组织要引导广大青年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紧紧巍然发展这一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带领青年参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经济发展提高智力支持;组织青年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要培养青年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践,要在青年中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共青团是有着光荣革命历史的组织。建团早期的许多领导人和共青团员后来都成为我们党卓越的领导人和无产阶级革命家,如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聂荣臻、蔡和森、邓中夏、恽代英、萧楚女、赵世炎、陈延年、任弼时、方志敏、关向应、王若飞等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形成了许多优良的传统,主要表现在:坚信马克思主义的真理,高举共产主义的旗帜,站在革命队伍前头,英勇奋斗,不怕牺牲;向人民学习,永远同人民在一起;坚信党的领导,永远跟着党走;朝气蓬勃、实事求是等。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5.6中国历史发展概述

春秋战国时期为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 三、封建社会 (一)秦朝和汉朝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个鼎盛时期 ◆前221年,秦王嬴政建立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封建王朝,称始皇帝(统一度量衡、文字等) ◆前206年,秦被农民起义推;楚汉之争 ◆刘邦建汉(前202年,四汉:文景之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王莽改制 ◆公元25年,刘秀建东汉 ◆汉族、汉字、汉人由汉朝而来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封建国家的分裂和民族大融合

(三)隋唐时期为封建社会的第二个鼎盛时期 ◆581年,北周杨坚夺权,建立隋(科举制;京杭大运河) ◆618年,李渊建唐(“贞观之治”“开元盛世”) (四)五代十国、宋元 ◆907年,朱温废掉唐朝皇帝,建立梁朝(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合称五代。 ◆960年,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建立宋朝,史称“北宋”;辽、西夏; ◆金灭辽、北宋;南宋 ◆成吉思汗灭西夏:1271年,忽必烈建元:灭辽、南宋 (五)明清 ◆1368年朱元璋在应天府(南京)称帝,建立明朝:1421年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郑和七下西洋) ◆1644年,李自成在西安建立大顺政权,推翻了明朝的统治。 ◆努尔哈赤于1616年建立后金,其子皇太极于1636年称帝,国号为清:1644年清军入关。 (六)民国时期(1912)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 中国朝代顺序如下:夏、商、周[西周、东周(春秋、战国)]、秦、西汉、新朝、玄汉、东汉、三国时期(魏、蜀、吴)、晋(西晋、东晋)、南北朝[南朝(宋、齐、梁、陈)、北朝(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唐、五代(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十国[前蜀、后蜀、吴、南唐、吴越、闽、楚、南汉、南平(荆南)、北汉]、宋(北宋、南宋)、辽、西夏、金、元、明、清、中华民国、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第一章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划分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理解和把握其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我们研究和学习国际私法的逻辑起点。 一、涉外民事关系 (一)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模拟案例】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日本东京男子,定居东京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第一,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外国国家也可能成为这种民事关系的主体。 第二,客体涉外,即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问题】一美国公司与一英国公司在一架澳大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一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广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 (二)正确理解涉外民事关系应明确的几个概念 1、“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民事关系”是可以替换使用的概念。 2、“涉外民事关系”与“涉外民商事关系”也是一个通用的概念,即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包括那些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所指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 3、涉外因素中的“外国”(foreign),有时还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 【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foreign,就是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法国等外国一样看待的。 (三)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其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主权国家之下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含义 从普遍的意义上讲,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在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具有独特的含义,主要是指民事法律的国际冲突,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的民事法律对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的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抵触的现象,即适用所涉各法域互有差异的实体民法规范,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的现象,从而必须解决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做出判决的问题,也就是法律选择的问题。正由于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案例分析――认识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20岁的中国留学生王

中国历史发展脉络

中国文化的历史发展脉络(一)中国文化的创始与奠基,是从远古至先秦这一漫长时期的文化经历开始的。 距今约1万年左右,人类开始进入了新石器时代,此前为旧石器时代。原始农业的出现、陶器的制造、磨光石器的广泛使用以及村落出现、氏族制度的形成都是新石器时代的标志。新石器时代延续时间长达五六千年,新石器文化遍布中国黄河、长江两大流域和东南、西南及华北、东北各地。早期为仰韶文化以前时期(公元前8000--前5000年),中期为仰韶文化时期(公元前5000年--3000年),晚期为龙山文化时期(公元前3000年--前2000年)。农业、制陶、石器的磨制与钻孔,是新石器时代三大文明成就,陶器的烧制还带出了另一项重大意义的手工业--青铜器制造。 考古发现证明,中国文化的发生绝不限于“三皇五帝”“一脉”相承,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乃至两大流域之外的广大周边地区,都有古老文化遗址发现,而且相互间存在有明显的影响和交融。“三皇五帝”是中国古代的传说时代,“三皇”人物极不确定,但他们的共同之处都是文化的发明者,如神农氏发明农业,巢氏发明居室等,“五帝”的谱系是黄帝、颛顼、高辛、尧、舜。黄帝与蚩尤曾发生过重大战争,黄帝获得胜利,便“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万国和而鬼神山川封禅与为多焉”,可见宗教活动的重要。到帝颛顼则进行更深刻的宗教革命,他“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天神与地祗分开,祭祀行为专业化。尧舜时代著名的故事是“尧舜禅让”,另有一件重要的事便是“乃命羲和敬顺昊天”,内容是派人到四方测量一年四季的至点,将一年确定为366日,并“以闰月正四时”,以便“敬授民时”。从黄帝时代的“封禅”“鬼神”,到帝颛顼的“绝地天通”,再到尧舜时代的“敬顺昊天”,线索清晰地展示着宗教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与此相伴的是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收族”(多种族群向黄帝族聚拢)。它所以能将众多人群辐辏在一起,是因为这里的宗教涵盖着先进的文化,因此五帝时代的历史线索,是文化带动中华民族的最初凝聚。 夏、商、西周:族群代兴历史的结束与统一文明起程的开始。从夏代起中国开始了“家天下”的历史,夏是我国的第一个王朝,时间约从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17世纪,历时近500年。夏王朝的活动区域集中在豫西和晋南,后不断向东扩张,一时曾达东海之滨。夏朝

世界现代史概述

世界现代史概述 世界现代史是继世界古代史、世界近代史之后,20世纪以来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 以生产力为标准,所谓人类文明,迄今为止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三个阶段。大约从16世纪开始,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这一转变称为现代化。可以认为,世界近现代史的主线是现代化。 现代化是由生产力的发展带动的,生产力的突破会带动现代化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使农业社会走向工业社会的历史大转变呈现出阶段性。上个世纪之交,人类文明正处于这样一个现代化转型时期,世界现代史就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新阶段。19世纪后期,第二次科技革命兴起,生产力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第一次科技革命相比,第二次科技革命是以科学革命为前提的,技术的发明进入了按照原理主动创新的阶段,大多数成果都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取得的。在第二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生产力取得了突破,电力工业、化学工业、汽车工业等新兴工业部门兴起,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新兴工业的兴起又带动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第二次科技革命中的新兴产业属于资本密集型,并且向大型化发展。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企业的组织形式逐渐向股份公司转变,激烈的竞争促进了企业的合并,垄断组织应运而生。生产中科技含量的提高和企业的大型化迫切需要合理地调配企业内部资源,由此又引起管理革命,标准化和流水线逐渐普及推广。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和管理革命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反过来又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生产力的突破性发展引起社会的变迁。 首先,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改变。在经济中,工业的比重超过了农业,工业中技术性强的新兴工业部门的比重逐渐增加。由此,工业人口和城市人口也第一次超过了农业人口,工人阶级人数空前增加,成为任何人无法忽视的社会力量。同时,技术工人、管理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组成的新中间阶层在19世纪末期开始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 其次,整体世界的最终形成。生产力的巨大发展需要更广阔的市场,经济增长创造的财富也需要新的投资场所。19世纪末期,近代以来以殖民扩张为载体的世界经济呈现出加速的趋势,到世纪之交,世界领土瓜分完毕,所有民族都被卷入世界市场之中,完成了世界从分散走向整体的过程。在全球范围内,现代化的发展并不平衡。真正走上现代化道路并进入现代化新阶段的只有少数欧美国家和亚洲的日本。这些国家的现代化是资本主义模式的现代化, 随着垄断资本的形成,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这些国家中,工业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所要求的全面的适应性社会变革没有及时进行,引起资本主义固有矛盾的加剧。 这些国家又分为两种类型。英国、法国、美国属于原发性现代化国家,现代化的发展比较平衡,工业生产力的增长带动了农业的现代化改造,政治上也确立了民主制,自由民主思想比较普及。这类国家所面临的主要是现代化进入新阶段的转型问题。德国、俄国、日本属于传导型现代化国家,富国强兵是推进现代化的目标,造成现代化集中于工业化,农业中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政治上实行的是专制制度,传统思想文化根深蒂固。因此,德、俄、日三国不仅要解决原发性现代化国家所面临的现代化转型期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传统与现代的冲突,需要进一步清除传统因素,全面推进现代化,所以这种类型国家的动荡要激烈得多。与欧美、日本相比,亚、非、拉广大地区尚未真正走上现代化道路,处于世界体系的边缘地区。在受到西方殖民主义侵略的时候,这些国家的内部还没有积累起足够的能够启动现代化的因素。为了挽救民族危机,民族民主运动兴起。在亚、非、拉地区,由于自身社会发展水平不同,西方殖民侵略所带来的现代因素的深入程度不同,民族民主运动呈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总体上看,亚、非、拉国家需要在取得民族独立的基础上, 对国内进行全面的改革,才能走上现代化道路。这预示着亚、非、拉地区的现代化还需要经过艰苦的斗争和努力。纵向的现代化已经经历了四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 一、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它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因为当罗马征服其邻邦的时候,它并没有把那里的人同罗马人同等对待。因此,在罗马法中逐渐产生了一种专门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万民法”(ius gentium)。这种新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不过,由于万民法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它也不是法律的适用规则,外邦人所属城邦的法律还没得到罗马法学家的承认。所以,当时并没有产生国际私法。 二、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即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法兰克民族遵守法兰克法。这一时期大约自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经历了400余年,后世教学称之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这种种族法或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它不是在法律冲突的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各受本族法的支配。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相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此时,领土观念逐渐加强,上至王公,下至庶民,均依照他占有土地的多少决定其法律地位的高低。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替代。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一人从此领地移居彼领地,既可能丧失财产和自由,也无法结婚、成立遗嘱或为其他民事行为。这就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为了各国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则的严格属地性。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 1.罗马法(Roman law)是指自罗马奴隶制国家形成(公元前7至公元前5世纪间)至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在位)一千余年中罗马的奴隶制法。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有重大影响。 2.万民法(jus gentium),与市民法(jus civile)构成罗马法的渊源。开始,罗马法只适用于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故称为市民法。市民以外的外束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其相互间及其与罗马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另由外事裁判官审理,形成一种与市民法不尽相同的法律,叫做万民法。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卡拉卡拉皇帝于公元212年承认自由民中的非罗马市民一律享有市民权,与罗马市民同样适用市民法,至216年,万民法遂统一于市民法,从而宣告了罗马法的统一。 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于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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