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点(截止至2018)
法学一级博士点
截止至2018年,全国共有四十九所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下达第九批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学位〔2003〕57号: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武汉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教育部《关于下达第十批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的通知》学位[2006]3号:
吉林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
厦门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8号: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南开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黑龙江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浙江大学
安徽大学
山东大学
郑州大学
湘潭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海南大学
四川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关于下达经再次复审后增列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
科名单的通知》: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增列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6]23号):
上海财经大学
东南大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
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学位[2016]5号):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
同济大学法学不合格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不合格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审核增列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8〕9号):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师范大学
河北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暨南大学
贵州大学
新疆大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动态调整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名单的通知》(学位〔2018〕3号):
山西大学法学
云南大学法学
法学二级博士点
拥有二级法学博士点的院校基本都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8号)中升级成为一级博士点,中央党校(学位〔2018〕9号升为一级博士点),还有福州大学、西安政治学院法学二级博士点未成为一级博士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
学)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
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
辽宁大学经济法学
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
学)
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含:社会保障法学)
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上海交通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南京大学经济法学
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浙江大学法学理论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安徽大学经济法学
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山东大学法学理论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民商法学(含: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海洋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湘潭大学法律史
诉讼法学
湖南大学经济法学
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私法、国经)中山大学法学理论
四川大学诉讼法学
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中共中央党校法学理论
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
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点
根据《关于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6号)》,西北政法大学有一个开展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博士点:
高校名称博士项目名称授予学位学科名称
西北政法大学服务西北地区法学
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