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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政办发[2010]88号

洞政办发[2010]88号
洞政办发[2010]88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洞政办发〔2010〕88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公共资源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公共资源办、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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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的意见

县公共资源办县监察局

为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乡镇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洞头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一)我县区域范围内,乡镇所属单位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财政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意见。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发包或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乡镇招投标中心是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活动场所,统一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统计和咨询等服务。

(三)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对本乡镇招投标中心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管。

二、招标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乡镇招投标中心交— 2 —

易:

1.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镇、村以及镇管事业单位的各类建设项目;

2.其他有必要进入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二)下列建设项目经乡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确定承包对象:

1.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建设项目 (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决定);

2.应急和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

3.特殊工艺和特殊要求,市场上没有相应竞争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应采取整体招标方式,任何人不得肢解项目发包,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干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四)国家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建设项目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五)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规定。乡镇建设项目招标报名(包括发售招标文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之日止不得少于6天。

三、投标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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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高于1万元。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不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或作废标处理。

(三)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二次招标失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可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四、开标、评标和定标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评标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含3人)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四)建立中标公示制度,所有招标交易的建设项目,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 4 —

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五)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五、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拒绝监督,或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2.招投标双方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开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的;

3.接受投标者或利害关系人吃请、娱乐和旅游,私自参与投标方组织的活动的;

4.接受投标方钱物或有价证券的;

5.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招投标走过场,造成不良后果的;

6.肢解工程,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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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规报支、结付资金的;

8.其他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规定

(一)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的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二)乡镇其他交易项目,以招投标确定交易对象的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三)乡镇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具体工作流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投标△管理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洞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7日印发—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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