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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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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苗圯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

【摘要】劳务派遣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一种新型的就业服务方式和企业用工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其市场准入制度十分重要,但目前我国这方面立法十分笼统和粗糙,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劳务派遣的市场准入缺乏统一标准,本文通过与国外的制度比较,找到可借鉴之处,并提出了关于劳务派遣市场准入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

劳务派遣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经营人力资源管理,因而雇员集中并且风险较大,由于劳务派遣公司不经营具体业务,通常有资本不补充的特点,一旦派遣公司无法给付雇员工资和其它福利,将严重影响雇员的权益,因而国家需要通过严格细致的立法来控制劳务派遣公司进入市场的门槛,防止这一特殊行业的任意准入。一、劳务派遣机构市场准入立法的不足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主体地位,但目前劳动派遣市场仍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劳务派遣企业整体质量不高。

(一)仅对注册资本的规定,过于简化,尚不足以规范劳务派遣企业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应不能低于50万元,但是这样的规定十分笼统,没有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细致规定。因为注册资本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极容易造成劳务派遣机构的信用危机,因此只规定注册资本是不够的。我国立法对于派遣单位的配套准入监管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一部分劳务派遣公司虽达到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可能办公场所及其他条件都极其简陋,根本无法保障雇员利益。

(二)劳务派遣市场准入的范围不明确,导致现实中劳务派遣被滥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有关劳动派遣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定仅限于此,这样的规定太过笼统,对实践没有多大规范意义。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实务中对劳务派遣的滥用。如果没有明确的行业许可范围,劳务派遣很容易成为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剥夺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工具。二、国外的有关立法规定及借鉴(一)美国州立法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和资本的要求

美国有十个州的法律要求雇员租赁公司在开业前须向州进行登记。其中有些州对雇员租赁公司设立的审批相当严格。例如,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规定,雇员租赁公司及控制人须向商务和职业监管部提交书面的申请以获得许可。获得许可的控制人需具有良好品质,并且若要经营雇员租赁公司或成为公司控制人必须具有教育、管理或业务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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