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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资管理税收筹划案例(doc 6)

企业筹资管理税收筹划案例(doc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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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资管理税收筹划案例(doc 6)

企业筹资管理的税收筹划

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会不断的产生对资金的需求,需要及时、足额的筹措资金。同时,企业因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和调整资本结构,也需要筹集和融通资金。与之相应,企业筹资管理的税收筹划,也是整个税收筹划方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在分析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资结构的变动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的影响;二是企业应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以同时实现节税与所有者总体收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筹资结构是由企业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将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租赁等。所有这些筹资方式基本上都可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但就税收负担而言,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却彼此迥异。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可以将上述筹资方式分为负债筹资(包括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和权益筹资(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和其他筹资(如租赁)三种类型。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筹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最差。

这可以从空间与时间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从空间上看,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机构较多,这就为企业寻求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运作空间:而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效果虽然不如前两种方式,但企业仍旧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寻求一定规模的税负减轻;企业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拥有与使用者融为一体,税收负担难以转嫁与分摊,因而往往难以实现税收筹划。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的长期性决定了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紧密结合,最终筹划效果需要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结束之后才能体现出来。企业的自我积累资金是其长期经营活动的成果,筹集过程非常漫长,而这些资金一旦再投入到经营过程之中,产生的税负则由企业自身负担;而负债筹资却与之不同,其筹资周期较短,并且投资收益可以在企业和出资者之间进行分摊,债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由于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偿还利息后,应税所得会有所降低。

大量的企业筹资实践表明,在筹资方式选择上,企业内部集资或公开发行股票是首选方式,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次之,而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次之。这虽然有企业调整资本结构,以及现阶段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结构与银行体制等方面原因,但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不同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影响,已经引起了众多企业的关注。

二、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税收负担的实例分析

0∶100

20∶8060∶40

权益资本额(万

元) 1000 800 400

息税前利润(万

元) 100 100 100

利息(万

元) 0 16 48 税前利润(万

元) 100 84 52

所得税税额

(33%) 33 27.72 17.16

税后利润(万

元) 67 56.28 34.84

税前投资收益

率 10% 10.5% 13%

税后投资收益

率 6.7% 7.035% 8.7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随着负债筹资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数额呈递减趋势(从33万元减为27.72万元,再减至17.16万元),从而显示负债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C无疑是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但是,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采用负债筹资方案都是有利的呢?为此,我们借鉴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中的理财方法,利用筹资无差别点,给出分析企业筹资税收筹划最佳方案的一般方法。所谓筹资无差别点是指两种筹资方式下,每股净利润相等时的息税前利润点。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息税前利润是多少时,采用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具体计算公式为:[(筹资无差别点-筹资方式I的年利息)×(1-税率)]/筹资方式Ⅰ下普通股股份数=L(筹资无差别点-筹资方式Ⅱ的年利息)×(1-税率)]/筹资方式Ⅱ下普通股股份数。将上表中的有关数据代入公式,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无差别点为:[(筹资无差别点-0)×(1-33%)]/500万股=[(筹资无差别点-16)×(1-33%)]/400万股。通过计算求得筹资无差别点为80(万元)。即当息税前利润为80万元时,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每股利润相等,当息税前利润大于80万元时,负债筹资比权益筹资较为有利;当息税前利润小于80万元时,则不应再采用负债筹资方式。

另外,在我国进行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息资本化问题。资本性利息支出,如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

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租赁筹资的税收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已得到广泛应用,许多专门的租赁公司也应运而生。当前,在企业理财中,租赁已成为借以实现税收筹划的一种重要手段。就承租方而言,租赁既可以避免因长期占压资金而带来的风险,又可通过租金的支付,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实际税负。就出租方而言,出租既可以减少使用与管理机器设备所需追加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而租金收入适用于税负较低的营业税(税率为5%),这比产品销售收入所适用的增值税税负低。

租赁筹资的税收筹划往往发生在同一个企业集团内部,尤其是在集团内部各企业独立核算的情况下。例如,某集团内部独立核算的甲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将房屋、建筑物以相对较低的租金水平,出租给集团内部独立核算的乙企业。作为经营性租赁,甲企业可以继续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而乙企业的租金支出又可以作为费用在税

前列支,在乙企业适用税率较高而甲企业适用税率较低的情况下,甲企业提取的折旧与收取的租金基本上可以相互抵销,所得税总体税负没有变化,而乙企业则可以获得较大幅度的税负减轻。如果乙企业能因此而适用企业所得税的两档照顾税率(18%或27%),则可以享受到全额累进税率累进临界点变化所带来的巨大节税利益。

当然,在采用此种税收筹划方式时,还要考虑到甲企业收取的租金要交纳营业税的问题,只有将各项税收的总体负担综合考虑,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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