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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

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

(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

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②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必须将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含义、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③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

(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与联系:

①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②区分标准: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是否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如果解释结论超出了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无法为词语所涵摄,则国民对此不具有预测的可能,这属于类推解释;如果解释结论没有超出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使比其基本含义范围更大,仍然为词语所涵摄,还处于国民预测范围之内,这属于扩大解释。

③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界限,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某一解释结论以前属于类推解释,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某一解释结论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

(3)正确运用三段论推理: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二者不能颠倒,否则可能随意出入人罪。

①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大前提固定,但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其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被发现的。

②一般的三段论推理,小前提清楚明白,但在定罪时,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侧面、多属性,对之可以做出多重归纳与判断。

③一般的三段论推理,结论最后形成,但定罪时,通常会出现先有结论(预判)、后寻找大前提(即三段论的倒置)的情况。

(4)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即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定另一犯罪的成立。换言之,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思考题001:

案例1:二娃与其妻油菜花为秀恩爱,在游人如织的公园公然发生性关系,致使众人围观,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案例2:三娃与其妻蒲公英在公园游玩,目睹二娃与其妻油菜花亲热后,因冲动而不顾蒲公英的反对,强行猥亵蒲公英,致使众人围观,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问题:请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评价二娃、三娃的行为。

002.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2)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知名学者的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3)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4)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因其解释对象是法律本身,否则会混淆立法活动与解释活动。

(5)具体解释方法与根据解释主体所做的分类属于不同的问题,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

2. 刑法解释的目标: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 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 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而非针对法律的解释),当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孤证不能定案等。

5.刑法解释的方法:提供解释结论。包括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

(1)解释方法被允许,不意味着相应的解释结论被允许,即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各种解释方法相互排斥,某一刑法条文中特定用语的解释结论,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方法。

6.刑法解释的理由:对解释结论的的论证。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后者包括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例如伪造、暴力、胁迫、侮辱、犯罪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思考题002:

例1.二娃盗窃翠花2000元钱后,为抗拒抓捕,将前来阻止自己逃跑的路人打成重伤。

例2.三娃抢劫翠花2000元钱后,为抗拒抓捕,将前来阻止自己逃跑的路人打成重伤。

问题:二娃、三娃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理论上可能有哪些处理意见?如何运用刑法解释的原理与知识,才能使二娃、三娃的行为在司法处理上实现公平与公正?

003.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1)国内犯:属地管辖原则

①“我国领域”,包括我国领土(领陆、领水与领空)。旗国主义属于补充原则,即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不管其航行或者停放在何处,适用我国刑法。

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即犯罪地在我国,指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故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多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③中国刑法适用的例外:享有外交特权或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国外犯

①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②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③普遍管辖原则: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我国缔结或参加了相关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但理解我国刑法,不得完全照搬国际条约的规定);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注意: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我国刑法。

④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态度。

2. 刑法的时间效力(溯及力)

(1)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从旧是原则,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2)新旧法孰轻孰重是比较法定刑或者法律效果。

(3)新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此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4)正式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适用原则:

①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审理时具有正式解释的,应当适用正式解释;

②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的,适用新的正式解释,但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阻却责任,不成立犯罪;

③旧的正式解释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新的正式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新的正式解释颁布之前实施该行为的,不成立犯罪,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刑法。

思考题003:

行为时的司法解释认为某行为不成立犯罪,但之后的司法解释认为其成立犯罪。对此,认为司法解释具有

溯及力与认为司法解释没有溯及力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吗?

004.亲告罪

亲告罪,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立法者将诉权赋予被害人的犯罪。按照第98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1.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告诉才处理的情形),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规定并未改变亲告罪的性质)。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亲告罪,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情形)。

3.虐待罪:属于亲告罪(第一款),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第二款);“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第三款,此为例外规定,转变为非亲告罪)。

4.侵占罪属于亲告罪。

思考题004:

关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B.利用信息网络侮辱他人,如果被害人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属于非亲告罪

C.虐待幼儿的,因幼儿没有能力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者幼儿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告诉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他人因绝望而自杀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答案:ABCD。

005.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情节严重”:属于综合性构成要件要素,必须是客观事实。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常见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法律的评价要素。第277条中的“依法”、第306条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345条中的“滥伐”、诸多法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产、盗窃罪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不符合??标准”以及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等。

(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第114条中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第116条中的“危险”、第137条中的“降低”等。

(3)社会的评价要素。第234条中的“特别残忍”、第237条中的“猥亵”、第152条及相关条文中的“淫秽物品”、第245条中的“住宅”、第280条中的“公文”、“证件”、第166条的“明显高于”、“明显低于”以及诸多条文中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严重”、“特别严重”、“恶劣”、“特别恶劣”等。

3.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中大多数构成要件都是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极为罕见,例如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当作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理解。

4.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结果和构成身份,属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或者目的、动机,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1)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主张其属于主观目的,则成立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必要说);如果主张其属于客观事实,即表达原因,则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意识(防卫意识不要说)。

(2)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

对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而言,属于主观目的,属于责任要素;但相对于非法提供行为而言,属于客观事实,属于违法要素。

(3)第191条洗钱罪中“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属于客观行为的内容。

(4)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属于主观目的(责任要素),而非客观行为的内容,即要求有现实的或者可能的组织者,而且现实的或可能的被组织者的行为具有偷越国(边)境的性质。

(5)第385条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旧客观要件说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观要素说指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新客观说指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说)。

5. 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常见的不成文要素: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他人占有的财物”、“完全违反占有者的意志”,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6.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行为主体、行为、罪过;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如目的、动机、构成身份等。

7. 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为违法性提供根据的要素,属于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只是为了区分相关犯罪(包括同一犯罪的不同处罚标准)界限所规定的要素,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又叫虚假的构成要件要素、分界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而且是不需要证明的要素,如“未得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

思考题005:

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的,即使行为人动机极为卑劣,也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成立犯罪

B.只要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客观上没有预见的,就足以证明行为人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C.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只要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就成立行贿罪

D.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非法”、“住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侵入”属于客观的、积极的、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ABCD。

006.实行行为

1.危害行为的特征:有体性(客观要素)、有害性(实质要素)。行为无价值论还要求有意性(主观要素),但结果无价值论不要求有意性。其区别在于:阻止梦游者杀人行为的,按照行为无价值论,不成立正当防卫,可能成立紧急避险;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则成立正当防卫。

2.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急迫可能性并为社会生活所不容许的行为,是刑法主要禁止的、最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罪的法定主要就是通过对实行行为的描述得以实现。

3.下列行为不属于实行行为:

(1)减少或者避免法益侵犯的行为(即使客观上发生了法益侵害结果,由于不存在法律禁止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2)对结果的发生没有做出贡献的行为;

(3)对结果的发生虽然做出了贡献,但本身不具有发生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如甲借给乙一把菜刀,乙在切菜的时候将自己划伤的,甲不存在伤害的实行行为;

(4)对已经存在的法益危险没有防止结果发生义务的人,没有增加危险的相关行为。

4.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性。

(1)实行行为的认定直接影响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即如果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绝对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2)实行行为影响犯罪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即如果没有开始实行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未遂;如果行为根本就没有法益侵犯的可能性,则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3)实行行为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即因果关系是讨论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实行行为,那么实害结果就只能是其他实行行为或者自然事件导致。

(4)实行行为影响共犯人的分类,即对于共同犯罪人,根据行为分工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

思考题006:

甲发现一辆失控的汽车可能撞死其情敌乙,虽然甲不想乙死亡,但希望乙的腿被撞断,遂推了乙一下,致使乙的腿被撞断。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的行为虽然属于危害行为,但与乙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的行为虽然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条件关系,但不能将重伤归属于甲的行为,甲仅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C.甲的行为即使避免了乙的死亡,但因其具有伤害的故意,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D.即使认为甲的行为属于伤害行为,也可以认定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成立犯罪

答案:ABC。

007.作为与不作为的基本原理

1.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指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

(2)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区分标准:

如果法益没有面临危险而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制造危险,或者法益面临较小危险而行为人以积极动作制造更大危险的,是作为,此时法律禁止行为人制造(更大)危险;反之,如果法益已经面临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不消除危险的,则是不作为,此时法律要求行为人消除危险。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非难的重点,而确定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例:甲生产的商品具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但没有发现(存在过失);甲在销售食品之后才发现真相,但不召回商品、不通知购买者,致使多人死亡。甲存在过失的作为与故意的不作为,但非难的重点在于故意的不作为。

3.判断重心:

(1)作为与不作为的审查重点与判断顺序不同。

①在不作为中,审查的重点是行为人是否处于保证人地位;在作为犯中,审查的重点是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②在不作为中,结果发生后,一般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再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的可能性;在作为犯中,结果发生后,一般要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所描述的行为,再判断结果能否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2)作为与不作为竞合或者结合。

①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即可以分别从作为或者不作为角度解释其成立该罪,一般以作为犯认定即可。

②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客观行为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内容。例如抗税罪。

4.不作为的分类:

(1)真正(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

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2)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明文没有规定保证人与不作为内容,但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思考题007:

1.关于不作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是某杀人案件的唯一目击证人,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但甲拒不出庭作证的,甲的行为成立包庇罪

B.甲发现自己销售的商品存在爆炸可能,但拒不召回,以至发生爆炸事故的,甲的行为成立作为的过失犯罪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C.甲不小心将乙撞倒在地,乙有死亡的危险,但甲不予救助,致使乙死亡的,甲成立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的犯罪

D.甲使用暴力手段,拒不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由于对甲的行为非难重点是其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故甲成立不作为的抗税罪

2.关于作为与不作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刑法以处罚作为犯为原则、以处罚不作为犯为例外

B.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而非指行为人没有任何举止

C.在不真正的不作为犯中,行为主体的范围及其义务内容需要通过刑法解释才能确定

D.即使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也要求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以及结果回避的可能性,才可能成立犯罪

答案:1.ABCD;2.ABCD。

008.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不真正不作为要求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二是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即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三是行为人履行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其中第二、三条件是所有不作为犯罪都应该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义务来源: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①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②对他人危险行为(他人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监督义务。

③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第一,下列情形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增加、制造危险;该危险并不紧迫、微不足道;危险属于被害人自担风险的情形;无关之人偶然经过或者出现在法益侵犯现场。

第二,先行行为不要求行为人独立实施,行为人参与了奠定作为义务基础的先行行为时,就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例如,甲、乙为抢劫妇女丙的财物而将其打晕,当乙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负有阻止义务。第三,先前行为不要求一定是违法行为。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都可能成为先前行为。

第四,正当防卫是否可以成为先前行为,刑法理论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的分歧。

肯定说为通说。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防卫人无救助义务。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即没有过当的危险,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但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则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先前作为与后面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当然,如果能将过当结果独立归属于先前的防卫行为,就没有防卫行为引起义务的问题。

第五,不作为也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第六,一般过失行为、过失犯罪行为、故意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包括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自愿(合同或者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包括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以及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2.作为可能性:只要履行作为义务没有生命危险,行为人就应尽其所能履行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3.结果回避可能性:只有行为人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取决于行为人应当阻止危险但未排除或者控制既存的危险。但等价性的判断并不是不作为的独立构成要件,而是不作为成立条件的整体效果。

(1)对于他人的生命具有救助义务时,并不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而有可能成立遗弃罪或者其他犯罪。路人单纯发现火灾不报警,之后发生火灾的,路人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2)有的犯罪对行为描述的动词只能以作为实施,而不能以不作为实施,例如包庇罪中“作假证明包庇的”,就不包括不作为的方式;但脱逃罪、侵占罪等大多数犯罪都包含不作为。

(3)行为符合不作为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时才成立犯罪。即不能以不作为的条件代替不作为的犯罪构成要件。

(4)不作为犯罪可能成立故意犯(可能既遂,也可能未遂),也可能成立过失犯。

思考题008:

1.甲以杀人故意将乙打成重伤后,心生悔意,遂将乙抱上车,打算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而且按照乙当时的伤情完全可以避免死亡。路人丙劝甲不要救助乙,甲欣然接受,将乙弃置路边,之后乙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作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丙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B.若将乙的死亡归属于甲的不作为,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

C.若认定甲对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无论丙是否具有救助乙的义务,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若认定甲成立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使不作为犯的教唆犯不要求具有救助义务,丙也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2.关于不作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受托在乙家中照顾乙的婴儿两个月,到期后乙一直未归,甲遂离开乙家,不再照看婴儿,致使婴儿饿死的,甲成立不作为犯

B.甲经乙承诺而砍掉乙的一节小手指,因乙一直流血,甲慌忙离开现场,事后证明乙患血友病流血不止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犯

C.甲邀请乙跳广场舞,因舞曲节奏过快,乙心脏病发作,甲半小时后才将乙送往医院,但乙因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犯

D.甲带八岁的儿子乙去学游泳,乙遇到危险,甲因不喜欢乙而没救助乙,但游泳教练在危急关头将乙救上岸的,甲成立不作为犯

3.关于不作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只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行为人能履行而不履行的,都成立不作为犯罪

B.只要认为自己能够履行作为的救助义务而不履行,即使实际上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的,也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未遂

C.只要认定不作为与作为之间具有等价性,就应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D.只要存在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故意或者过失的不作为犯

答案:1.ABCD;2.AD;3.ABCD。

009.持有行为

1.行为方式:

持有行为是一种作为方式,即认定持有型犯罪,只要行为人支配、控制特定违禁品即可,与行为人是否依法上交特定违禁品无关。

2.行为性质:

只要处于行为人支配和控制的领域、场景,包括让第三者保管(第三者知情的,则可能成立共犯),就可以认定“持有”,而不限于行为人握在手里或者自己管理等;但如果将特定违禁品置于广场、马路边等他人容易发现的公共场所,则难以认定“持有”。

3.罪数问题:

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持有型犯罪的,应当并罚。注意:同时故意走私多种对象,成立多个走私犯罪的,或者同时生产、销售多种伪劣产品,成立多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4.故意与认识错误的判断:持有型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行为时认识到特定对象的存在。

(1)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持有的物品“要么是假币要么是毒品”,但实际上是假币的,仅成立持有假币罪,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2)如果行为人以为持有的是假币,但实际上是毒品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主客观内容没有一致的内容,不成立故意犯罪。

(3)如果他人将包裹交给行为人,并谎称是盗窃的假币,但实际上是其盗窃的毒品的,行为人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但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思考题009:

关于持有类型的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在路边捡拾一包裹,回家后发现内装一堆假币,遂将其焚毁。即使甲没有依法上缴违禁品,甲也不成立持有假币罪

B.甲将装有枪支、假币与毒品的皮箱交给乙保管,无论乙是否知道真相,甲都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假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C.甲误以为乙交给自己保管的是其盗窃的假币,但实际上是乙抢劫的毒品,甲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既不成立持有假币罪,也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甲在乘坐高铁进行安检时,被发现其密码箱中装有2公斤海洛因,如果证明甲制造了该毒品,则甲成立制造毒品罪;如果无法证明其制造毒品,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答案:ABCD。

010.行为对象

1.概念:行为对象是危害行为指向的通常体现法益的人、物或者组织。

2.意义:大多数犯罪的成立要求特定的行为对象。对行为对象有要求的故意犯罪,如果客观上不可能存在行为对象,则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属于对象不能犯;按照行为无价值论,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按照结果无价值论,不成立犯罪。

3.关联概念:行为对象应存在于着手实行行为之时。

(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应当没收。如赌博罪中的赌资、贿赂犯罪中的贿赂。

(2)行为孳生之物:应当没收。如伪造货币罪产生的假币、制造毒品罪产生的毒品。假币、毒品可能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对象。

(3)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没收。

(4)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思考题010:

关于行为对象与相关概念,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在荒郊野外误将一朽木当作仇人开枪射杀的,由于该行为不可能导致他人死亡,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即使认为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属于犯罪工具,但误将伪造的金融凭证当作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的,也应适用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

C.对于受雇杀人而获取的报酬,应当予以没收;谎称受雇杀人而骗取的报酬,属于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应当返还被害人

D.唆使孕妇杀死将要出生的女婴,即使孕妇果真杀死了女婴的,由于唆使时不存在行为对象“人”,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答案:CD。D选项稍有疑问,我表述上有点问题。如果改成以下表述,就不存在争议了。

D.唆使孕妇杀死将要出生的女婴,即使孕妇后来果真杀死了刚出生的女婴的,由于唆使时不存在行为对象“人”,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答案:CD。D选项稍有疑问,我表述上有点问题。如果改成以下表述,就不存在争议了。

D.唆使孕妇杀死将要出生的女婴,即使孕妇后来果真杀死了刚出生的女婴的,由于唆使时不存在行为对象“人”,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011.危害结果

1.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即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2.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前者影响定罪,后者影响量刑。例如,成立故意杀人罪,要求死亡结果或者导致死亡的危险结果,而轻伤、重伤等结果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但影响量刑。

3.侵害犯与危险犯

(1)侵害犯,是指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是指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2)在我国,危险犯与侵害犯不是就罪名而言,而是就犯罪的具体情形而言。所有的过失犯罪以及故意犯罪的既遂都属于侵害犯;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都属于危险犯。

4.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

(1)具体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等。

(2)抽象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这种危险属于行为的危险,而非作为结果的危险(即成立这种犯罪,对危险结果不作要求)。例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思考题011.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强奸中止中,无论是否存在强制猥亵妇女的结果,都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但具有该结果的,应当减

轻处罚

B.过失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过失的实行行为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在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中,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于抽象危险犯,但盗窃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危险犯

D.如果认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成立危险驾驶罪,虽然不要求导致交通事故,但要求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

答案:ABC。

012.结果加重犯与其他法定刑升格条件

1.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结果加重犯,即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故意伤害致死。

(2)加重构成要件,属于违法类型,即在特定地点或者针对特定对象或者以特定方式实施犯罪行为,刑法因此提高了法定刑的情形。如入户抢劫、持枪抢劫等。

(3)结合犯,即将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结合为一个犯罪,进而提高法定刑的情形。如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绑架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使其重伤或者死亡。

(4)量刑规则,属于违法性加重的情形,即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以及数额或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2.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但是,少数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

②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造成加重结果高度危险的基本行为直接造成了加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对基本犯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对为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基础的事实具有认识。例如,甲冲撞乙,但乙身后是很陡的台阶,乙跌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即使甲对乙的死亡存在过失,但只要甲没有认识到乙身后的台阶,则甲的行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即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3.结果加重犯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属于法条竞合,不属于想象竞合。

(2)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罪的罪名相同,但刑法分则可能将有的结果加重犯规定为另一种独立犯罪,例如刑法将“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

(3)对加重结果包含故意和过失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加重结果的,成立结果加重犯与故意导致加重结果触犯的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例如,为抢劫财物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思考题012:

1.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共同持刀抢劫丙的财物,甲未砍中丙,却将乙砍成重伤,丙趁机逃走的,即使认定甲成立抢劫致人重伤,乙也仅负抢劫罪基本犯未遂的刑事责任

B.甲意图强奸乙女,但遭到路人丙阻止,甲遂将丙打成重伤的,甲成立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罪与故意伤害(重伤)罪,应当数罪并罚

C.甲为索要赌债而将乙非法扣押,对乙声称“两天内不给钱,将把你变成人彘”。乙非常恐惧,遂跳楼自杀的,甲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反对其女乙与丙男恋爱,长期对乙实施暴力行为,致使丙男绝望中自杀身亡的,甲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2.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破坏公共汽车,致使飞出的螺丝将路人乙砸死的,甲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B.甲非法行医,发现患者乙病情严重,遂要求其去县医院就诊,但乙再三请求甲为其治疗,一段时间后乙病死的,甲成立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

C.甲故意轻伤害乙,致使乙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只要甲对乙的死亡具有预见的可能性,甲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D.无论甲劫持船只、汽车还是劫持航空器,只要劫持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成立劫持船只、汽车罪或者劫持航空器罪的结果加重犯

3.关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关系,下列哪些论断是错误的?

A.绑架行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B.绑架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C.绑架后被绑架人自杀的,仅成立绑架罪,行为人对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D.绑架后关押被绑架人,致使被绑架人窒息死亡的,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答案:1.AD;2.BCD;3.ABD。

013.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

1.因果关系的基本观念

(1)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是否属于同一犯罪,取决于因果关系判断,具体内容包括事实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前者是基于存在论的事实判断;后者是基于刑法目的的规范判断。

(2)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类型化的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①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甚至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因而不可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②如果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因而可以直接否认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具体的、特定样态、特定规模、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法益侵害结果(具体结果观),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结果。

2.因果关系的特征: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3.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思路:

(1)条件说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合法则的因果关系: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就应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①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如果采取合法则的条件说,或者采取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都可以得出甲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

②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经典案例: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按照合法则的条件说和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乙的钻孔行为致使丙渴死,即乙的行为合法则地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乙的行为就不会有丙渴死的结果”,故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甲投放毒药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丙被毒死的证据),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③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经典案例: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100%致死量的毒药,而且毒药同时起作用,导致丙死亡;甲、乙没有共谋,同时向丙开枪,均击中了丙的心脏,致使丙死亡。

条件说(否定说)认为:没有甲的行为丙会死亡,没有乙的行为丙也会死亡,故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没有因果关系。合法则的条件说认为,甲、乙的行为合法则地竞合在一起导致了丙被毒死或者丙心脏被击中而死亡,故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注意:

第一,如果证明乙的行为还没发挥作用时丙就已经死亡,则甲的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如果查明只是一个行为起作用,但查不清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丙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

第三,如果甲、乙二人成立共犯,无论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无论能否证明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甲、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④重叠的因果关系

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0%致死量的毒药,导致丙死亡。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⑤救助性因果流程的中断

甲将正在救助受伤者丙的乙打跑,致使丙死亡,事后查明,乙的救助行为完全可以救活丙,则甲的行为与受伤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4.结果归属的判断

(1)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已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

①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②危险没有现实化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在因果联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人管辖的范围等,判断结果是否能够归属于行为。具体判断思路如下:

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这需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素必然出现或者出现的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就具有通常性,应该肯定结果归属;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行为无关,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具有异常性。

其次,判断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否定结果归属,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如果异常介入因素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则否定结果归属,应将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则应肯定结果归属。

③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例如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允许的交通危险,该危险现实化为特定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违章行为与特定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不能因为行为人存在违章行为、客观上存在交通事故就肯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只有发生了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行为与结果,才可能将其中的结果归属于行为。

①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

第一,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只有对象同一,才能认定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则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而不成立诈骗罪既遂。

第三,如果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第三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取得财物,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②敲诈勒索罪。

第一,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只有对象同一,才能认定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第三,如果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之后处分财产给第三人的,虽然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取得财物,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③抢劫罪。

第一,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才能认定抢劫手段行为与取财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抢劫罪既遂,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与其他犯罪并罚。

(3)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4)在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禁止内容时,排除结果归属。

思考题013:

1.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项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诈骗了乙5万元卖肾钱,致使乙自杀身亡的,甲的欺骗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开车撞丙(5周岁),却将推开丙的乙撞死的,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诬告乙故意杀人,致使乙被法院判处并执行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甲杀乙,乙被路人送往医院,医生以没交住院费为由拒绝为乙做手术,最终乙流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捆绑并强奸乙女后离开,随后乙女被邻居不慎引发的火灾烧死的,甲的行为与乙女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B.甲超速行驶追尾前面的车辆,巨大的撞击声使路人乙受惊吓而摔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即使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条件关系,也不能将乙的死亡归责于甲

C.甲为抢劫乙的手机而对乙实施暴力行为,但遭到乙反抗,甲见事不可为,伺机将乙停靠在旁边的摩托车骑跑的,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摩托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成立抢劫罪既遂

D.甲以杀人故意开车撞乙,以为乙死亡,随后将尸体沉入江中。但尸检报告表明,乙系溺水而亡。即使认定甲存在认识错误,但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分别驾驶摩托车相互追逐竞驶,乙不慎翻车被摔死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B.甲开车送乙去机场,乙因赶时间而指使甲超速行驶,随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乙重伤的,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斥责犯错的丈夫乙,不让其进家门,乙为表达其悔悟之心,在门外跪了一夜而被冻死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D.甲伤害乙,乙未立即赶往医院,而是回家取了医疗保障卡后赶往医院,但因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而死亡的,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答案:1.BCD;2.ABD;3.AC。

014.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身份包括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1.定罪身份

(1)影响犯罪成立与否,又称构成身份。

(2)定罪身份属于违法构成要件要素。

(3)要求定罪身份才成立犯罪的,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4)在真正的身份犯中,定罪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正犯(包括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而言;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帮助犯或者教唆犯,或者成为其他不要求定罪身份的犯罪的正犯。

2.量刑身份

(1)仅影响量刑,又称加减身份。

(2)量刑身份属于责任的内容。

(3)具有量刑身份的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当然,其他没有身份的人不受该身份的影响。

3.形成时间

(1)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某种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某种地位或者状态。(2)行为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才形成的某种地位,或者因为实施犯罪行为所形成的某种地位,不属于特殊身份。

4.存续时间

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如性别或者国籍等),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等)。

思考题014:

1.关于刑法上的特殊身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身份并非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

B.无身份者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C.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行为的,有身份者成立该罪的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该罪的帮助犯

D.如果刑法规定只有首要分子才成立犯罪的,则该罪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2.关于身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国家工作人员指示行贿者将贿赂交给甲,甲知道真相后收取的,即使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甲实施了收受财物的行为,应成立受贿罪的共同正犯

B.警察唆使普通公民甲替自己刑讯逼供,甲因此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由于甲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仅应成立刑讯逼供罪的帮助犯

C.普通公民甲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根据甲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可以认定其为贪污罪的共同正犯或者帮助犯

D.普通公民甲受国家机关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受贿罪,但有可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答案:1.ABC;2.BD。

015.单位犯罪

1.单位主体

(1)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2)属于自然人犯罪的几种情形。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④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3)主从犯认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4)单位内部机构犯罪。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2.单位意志

(1)单位意志的形成。

①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并且与其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关系的犯罪。

②通常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所做的决定,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

(2)挂靠情形。甲个人挂靠某单位,如果甲个人犯罪或者以某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只要不能评价为某单位的意志体现,就只能认为是甲个人犯罪。

(3)单位犯罪包括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3.为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不是绝对的)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法定性

(1)立法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或者实施贷款诈骗的帮助行为,应追究自然人贷款诈骗罪正犯或者帮助犯的刑事责任。

(2)纯正的单位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单位才能成立的犯罪,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成立该罪。例如,自然

人不可能单独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5.刑事责任

(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单位涉嫌犯罪后,若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其营业执照、宣告其撤销或者破产,此时,直接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再追究该单位的刑事责任。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3)诬告单位犯罪。由于我国刑法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但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故行为人诬告单位犯罪的,可能使自然人受到刑事追究,可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4)负责任的自然人范围。在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时,仅追究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他人员即使对单位犯罪起了作用,也不得追究。

思考题015: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虽然单位犯罪不是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但对负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共犯论处

B.单位犯罪处罚单位的,仅适用罚金,但如果单位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则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C.单位贷款诈骗的,对单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对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D.单位犯罪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无论刑法是否规定处罚单位,都不得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应追究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答案:BC。

016.正当防卫之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违法行为。

(1)范围:包括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以及“黑吃黑”的行为。对于正当的、合法的行为,第三人只能接受或者忍受,不允许对其进行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2)程度:不法行为要求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即防卫行为要求具有必要性。

(3)针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

观点一:按照传统的“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不法侵害是指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故意、过失心里支配下实施的侵害行为。按照该观点,只要侵害者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对其就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而且防卫者只有在明知不法侵害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时,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观点二:按照不法与有责二分的犯罪论,无论侵害者是否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只要侵害者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益(结果无价值论),或者侵害者故意或者过失实施该侵害行为(行为无价值论),其行为都属于不法行为,对其允许进行正当防卫。换言之,即使侵害者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没有责任能力,也无论防卫者对此是否具有认识,防卫者的行为都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4)不法侵害的认定是否要求侵害者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心理?

观点一: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故意、过失属于违法要素,即只有具有故意、过失心理的行为才可能属于违法行为,而意外事件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故对属于意外事件的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可能进行紧急避险。

观点二:按照法益侵害说的立场,故意、过失只是责任要素,而非违法要素,只要客观行为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违法行为;意外事件的行为只要可能侵犯法益,就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对法益的威胁。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他人或者本人法益。主流观点认为,侵害公法益的行为,只要同时侵害了个人法益,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方式: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3)限制情形: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如防卫挑拨。

(4)侵害主体:不法侵害只能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①如果法益遭受野生动物侵害而进行反击的,不是正当防卫,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

②如果饲主故意利用动物或者因过失导致动物致人伤害的,可以正当防卫,视为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方式进行的正当防卫。

③如果动物自发地侵害他人,饲主对此没有故意、过失时,即狭义的对物防卫,行为无价值论主流观点认为成立紧急避险,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结果无价值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饲主存在不作为的疏忽行为)。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1)假想防卫:客观上并无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2)处理意见: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思考题016:

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要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就有进行正当防卫的必要性

B.故意和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均属于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

C.由于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属于违法行为,故对其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即使贩卖毒品的行为成立犯罪,但贩毒者针对抢劫其毒品的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乙(聋哑人,13周岁)误将丙当作猎物而准备开枪射击,身后较远处的甲为阻止乙的行为而将乙打成重伤。

问:请根据刑法理论分析甲的行为性质。

答案:1.ABCD。2.分析该案例,既要考虑乙不具有责任能力,还要考虑乙的行为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017.正当防卫之时机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

1.开始时间

采取综合说,即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的学说。

2.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注意:不法侵害的结束不等于犯罪既遂。

(1)即成犯:不法侵害结束通常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结束。

(2)状态犯:财产性不法侵害的特例问题。财产性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既遂(结束),但不法侵害状态依然存在,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继续犯:不法侵害属于继续犯时,只要行为还在继续,不法侵害就没有结束,对其均可进行正当防卫。(4)隔时犯:即使客观行为已经终了,但只要结果还没有发生,就有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5)不作为犯: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只要不法侵害人履行其义务就能够避免或者减轻结果发生的,就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迫使其履行义务。

3.防卫装置

(1)如果防卫装置本身危害公共安全,则为法律所禁止,成立相应犯罪。

(2)如果防卫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成立正当防卫。

(3)如果没有不法侵害存在,该装置导致无辜者伤亡的,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应由设立者承担,设立者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4.防卫不适时

(1)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与事后加害(事后防卫)行为,可能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2)一体化的防卫行为: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实施的防卫行为,但与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具有一体化。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不适时,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则成立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则成立防卫过当,但不成立独立犯罪。

思考题017: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使用暴力逼迫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防止危害结果的,成立正当防卫

B.甲因担心被人殴打而事先准备好水果刀,只要后来制止了他人的殴打行为,就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C.甲将强奸妇女既遂后仍然关押妇女的不法侵害人打伤,并救出被害妇女的,成立正当防卫

D.甲发现乙盗窃他人财物而追赶,将乙打伤后并夺回财物的,尽管乙成立盗窃罪既遂,但甲成立正当防卫答案:ABCD。

018.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行为要有必要性,即必须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但不要求具有补充性,即不要求不得已而实施。

1.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1)在面对共同不法侵害时,也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2)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

2.防卫效果:

(1)前提条件:行为必须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排除了不法侵害,但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2)防卫结果: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的实际损害,也可能只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当然解释)。

(3)不法侵害结果发生:即使防卫行为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但只要防卫时具有减少、避免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针对第三人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

例:甲被乙追杀,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块石头扔向身后的乙,把乙砸成重伤,同时把正好从这里经过的丙也砸成重伤。针对乙的重伤结果,甲成立正当防卫;针对丙的重伤结果,甲的行为评价存在以下观点:

观点一认为,甲导致丙重伤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的正当性并不因为导致第三者丙的重伤而丧失。

观点二认为,甲导致丙重伤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因为甲在遭受生命危险时,不得已将风险转嫁给第三者丙。

观点三认为,甲导致丙重伤的行为成立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犯罪,原则上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甲在具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针对没有不法侵害的丙实施了“防卫”行为;当然,如果甲(职务、业务上负

有特定责任的人除外)“不得已”实施防卫行为的,甲成立紧急避险。

观点四认为,甲导致丙重伤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因为甲在遭受生命威胁的紧急危险时,不能期待甲不侵害他人的权利,故即使认为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也缺乏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

思考题018:

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丙共谋伤害甲,分别堵在胡同的两端,由乙追砍甲,甲为逃跑而将丙打伤的,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B.乙故意伤害甲,甲用娴熟的格斗技巧将乙制服的,甲对乙的还击行为虽然没导致乙伤害结果,但也成立正当防卫

C.甲发现乙正在杀丙,为阻止其杀人行为而将乙打成重伤,但乙仍将丙杀死的,甲没有制止乙的不法侵害,但仍然成立正当防卫

D.甲被院子里的响动惊醒,遂大喊一声“抓贼”,小偷受惊吓而摔成重伤的,即使认定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其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2.乙手持丙的名贵花瓶砸向甲,甲在还击中将该花瓶打碎,飞溅的碎片将正好路过现场的丙刺成重伤。问:请根据刑法理论全面分析甲、乙的行为性质。

答案:1.ABCD。2.思路路径: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乙的行为涉及三个属性:对甲的还击行为(正当防卫)、损害丙的财物行为(紧急避险)、致使丙重伤的行为(注意存在不同观点,通说为假想防卫,本案可能缺乏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019.正当防卫之限度条件与防卫过当

1.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该条件不适用于特殊正当防卫。

(1)重大损害:通常指重伤或者死亡,不包括轻伤。

(2)必要限度: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同时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

(3)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中“明显”属于规范的要素。注意: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情形。

2.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犯罪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成立的犯罪。

(2)罪名确定: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①具有防卫意识: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般成立过失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②没有防卫意识:如果肯定偶然防卫也是正当防卫,则偶然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

③假想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本身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但假想防卫过当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也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3)处罚原则: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假想防卫过当不属于《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防卫过当,不能直接适用该款的规定,只可能类推适用该款规定。

思考题019:

1.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完整word版)刑法分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 分,共15 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 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

某的行为构成(B )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C.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 D.诈骗罪 8.甲盗窃了某单位印鉴齐全的空白转帐支票,自己不到商店使用。于是甲找到邻居乙,对乙说:捡到一张支票,请乙帮忙去商店买些高级音响,并许诺给乙一台录象机。乙跑到商场签发单位的人员骗购了大量高档音响。乙的行为属于(C )。 A.盗窃罪 B.盗窃共犯 C.票据诈骗罪 D.票据诈骗罪的共犯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期末复习】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试题及答案

西政期末考试刑法分论题库试卷4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某甲与某乙投宿同一旅馆同一房间,某甲得知乙是一家大公司的采购员,携带一笔巨款,准备进货。于是晚上某甲便机请乙喝听装饮料(内掺有安眠药),乙服后很快就错昏睡不醒,某甲便乘机将某乙携带现金的皮包扭开,拿走定货现金15000元。甲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抢劫罪 2.甲、乙二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D.抢夺罪 3.甲偷乙的自行车被乙当场抓住,甲为挣脱逃跑而将乙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 A )。 A.抢劫罪 B.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D.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4.甲自己饮酒过量醉倒在路旁,乙从此经过,见有机可乘,就将甲身上的钱掏走,钱包内有现金850元。甲的行为构成(C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抢劫罪和盗窃罪 5.甲系某宾馆服务员,在上班期间,经常乘客人不在房间之机,窜入房内以旅客的名义偷打国内、国际长途电话。甲的行为构成( B )。 A.贪污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6.王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数额不大,但造成了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构成( B )。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C.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讯设施罪 D.危害公共安全罪 7.盗窃由单位已盖好印章的空白转帐支票,并冒充签发支票单位的人员向商店骗购大量货物的,应定(A )。 A.盗窃罪 B.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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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刑法分论习题集

刑法分论 单选题 邱某对洪某的一块高级手表垂涎已久。一日,邱某骗洪某说要给其介绍对象, 让洪某请自己喝酒,趁机将洪某灌醉,然后将洪某搀扶到一僻静胡同,将其手 表捋下拿走。邱某的行为构成( C )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客体是(A ) 甲、乙、丙、丁4青年,晚上去邻村看电影,路过一片稻田,见田坎上堆着几 堆稻草,由于雨后不久,稻草表面很湿,甲说,这草垛湿呼呼的,能点得着么?乙说,试试看。丙掏出火柴,将草垛点着,然后边走边聊去邻村看电影。看电 影回来时发现草垛已烧成灰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甲乙丙丁的行为构成 (D )

下列自然人中,可以成为叛逃罪的主体的是(B )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B ) 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B )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 )

王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发泄对其单位领导的不满,驾驶一辆轿车从天安门广场西侧故意向北高速行驶,冲向密集人群,轧死5人,撞伤19人。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C )。 我国《刑法》第 119条第 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 C ) 甲见固定在河道中放置航标灯的小船适宜做猪食槽,就砍断锚链,将小船拖回 家。所幸航标灯灭失的情况被及时发现,才避免了船毁人亡的结果。甲的行 为构成( B )

保险受益人甲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乙,造成乙死亡,骗取了20万元保险金。对甲应当(D) 以下只处罚首要犯罪分子的是( C ) 我国刑法分则规范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主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 B) 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条所采用的法定刑属于( C )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试卷(卷4) 2014—2015年第 1学期 课程刑法分论专业经济、行政法学院年级 2013 级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 总 分 核分 人 题 满 分 20 20 20 20 20 得 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 分 评卷人 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后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甲某先后拐卖妇女10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2名被拐卖的妇女,强迫2名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甲某的行为构成( A )

A.拐卖妇女罪(情节加重犯) B.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定处原则定强奸罪 C.按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定强迫卖淫罪 D.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三罪并罚 3、按刑法理论通说,以下构成侮辱罪( D ) A为取乐用刀片将女性的裤子划破 B甲男在公共场所强行与年轻美丽妇女接吻 C同性恋乙女强行猥亵女同事 D甲男为泄愤当众将乙女衣服脱光 4 以下应数罪并罚( B )。 A勒索财物后又杀死被绑架人的 B醉酒驾车撞死一人在逃跑过程中拒不停车又撞死撞伤多人的 C因车速过快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怕承担药费等责任将被害人扔到河中致死被害人的 D用暴力非法拘禁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 5.以下不属于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有( D )。 A、犯罪嫌疑人 B、刑事被告人 C、因受贿被逮捕的人 D、被双规的大贪官 6.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 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7.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D )? A.为自己或亲人使用为目的寻找人体器官出售者的,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C.某医生为甲作手术时,偷摘甲一个肾脏出售给需要肾移植的病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23岁的甲为救母急需钱,听说乙有门路寻找到买家,要求乙给三万元就可出售自己一个肾脏,乙联系了医生和买家,作了移植手术后,乙获利5万元,因系甲主动自愿要求出售器官,乙不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8 强奸罪(未遂)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本质区别是( C )。 A.犯罪主体不同 B.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C.主观是否有发生正常性行为的故意不同 D.犯罪对象不同 9、李某上亍时发现与父母走失的儿童(五岁)在独自哭泣,李某将该儿童带到自己家,问了幼儿家电话号码后,打电话给其父母,称其子自己检到了,但想让自己送其子回家需给自己一万元,否则自己不会交出其子。幼儿父母要其减少钱,李某不愿,对方报警后抓获李某。李某构成( B )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无罪 D拐骗儿童罪 10.以下构成强奸罪的是:( B ) A、15岁的男中学生与13岁的女同学谈恋爱发生了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高铭暄刑法总论重点笔记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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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概念: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 ·分类:广义与狭义、普通与特别。 ·性质:1. 阶级性质:刑法的阶级本质有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2. 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泛。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刑法的强制性罪严厉。刑法直接与犯罪作斗争。 ·创制:1980年1月1日施行。 ·完善:修订的刑法典 1.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 2.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 3.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修改特点:1.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 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则。 2.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我 国唯一刑法单行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 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制定刑法的根据:法律根据:宪法 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适 当超前性) ·刑法保护:1. 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 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与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生 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3.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我国人民民主性质决定) ·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各项权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的犯罪是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 4. 维护社会秩序。 ·体系:概念: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组成:三个部分 总则: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 必须遵守的共 同规则) 组成分则: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 标准) 附则:2个内容1.修订后刑法施行日期 2.修订后刑法与以往单行法的关系、某些单行法的废 止/失效 结构:·条文、款(另起一行)、项((一)、(二))、前后中段/第一二三 段 ·“但书”表示的三种情况——对前段的补充、例外、限制 ·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 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承认新规范违反说: 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设定的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置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 (P85)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是类推适用刑法,自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表面上看,不作为没有身体动作,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不作为既没有因果性,也没有目的性,缺乏行为要素。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实行行为性,因而值得动用刑罚进行处罚:(1)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就是命令规范。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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