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一法典沿革史

·具体来说,《禹刑》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萌芽了。

《禹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夏朝也作为中国法律起源的一个确切的朝代。李学勤主持的夏商周断代工程确定夏朝建立是在公元前2075年,距今四千多年。大概是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中国法律。

·所谓禹刑,就是大禹时期制定的刑法,但是后世没有什么太大的变化,所以就一直沿用。因此,以开国时期的大禹的名称一直叫下来,我们说禹刑就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什么叫汤刑?汤就是成汤,是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商朝的第一个国王制定的刑法就叫汤刑。后世没有什么变化,所以一直到商朝结束,商朝法律总称就叫汤刑。·奴隶制五刑:五刑,五种刑罚,又叫旧五刑,是长期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存在的五种常用刑,一直沿用至汉初,即文景之治与刑罚改革才有了新五刑。即大辟、宫辟(生命刑的替代刑)、髌辟、劓辟、墨辟(影响)。(具体内容&顺序的变化)

·墨辟: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既是刻人肌肤的身体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

种耻辱刑。

·劓辟: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鼻子是人的重要器官,且与人的尊严密切相关,所以劓辟也带有耻辱刑的成分。

·髌辟:剔去人的膝盖骨。起源于夏,西周时演变为剕刑(砍脚)

·宫辟: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刑罚。男性为去势,女性为幽闭。

·大辟:死刑的统称,常见如斩、戮。

·墨刑的起源与发展1.尧舜时就有五虐之刑中的黥面

2.禹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最初的施行方法是用

刀刻人的皮肤并在上面刻字

3.刘恒废除墨刑,直到汉末黥面未再实行

4.晋时随肉刑恢复墨刑也被采用

5.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为针刺,成为刺配刑的组成部分

6.明缩小了黥刺的适用范围。“除党逆家属外俱不黥刺”

7.清代的黥刺主要适用奴婢逃跑且常和鞭刑并用,称鞭刺·五刑的发展1.夏奴隶制五刑:大辟、宫辟、髌辟、劓辟、墨辟

2.西周九刑:墨、劓、髌、宫、辟&流、赎、鞭、扑

3.汉文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夏商法外之刑1.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烤热,令有罪者行走其上,最

终坠入炭火中烧死

2.脯:将受刑人杀死并晒成肉干

3.醢:将受刑人捣成肉酱。

·西周礼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九刑:5+4 是对五刑的变通执行;包括旧五刑,流刑(反叛部落首领的宽宥手段),赎刑(对那些犯罪证据还不是很充分,罪情有疑的人采用铜赎法),

鞭刑(对官吏),扑刑(对学生)

·法制史中的成文法:成文并公开(不同于法理学中的成文法)

·吕刑。吕刑是西周中期的一部刑书。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当时的一个诸侯,吕侯,由他来制定一部刑法。这部刑法在历史上就叫吕刑。

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刑是吕刑里的核心内容。吕刑规定适用刑罚的总原则就是明德慎罚。

·周礼:宗法、等级、名分(史论结合)

·礼的产生和发展:和鬼神迷信、鬼神崇拜直接相关。礼在产生的时候,实际上它只是一种祭祀仪式。(原始社会的时候,已经有礼了,但是那个时候的礼是没有等级的)(当礼不局限于祭祀逐渐转入政治治理时官僚制度开始萌芽)

·周礼的内容:五礼(吉、凶、宾、军、嘉)即祭祀、丧葬、迎宾待客、军队、冠婚

注:回答概念时特征和基本原则等内容也需要回答。

·周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血缘关系和政治关系)

·成文的法公布(三个事件相互交织)

郑国子产铸刑鼎(无险可守的地理环境、万商云集的经济、子产四朝丞相

成文法首先在郑颁布)

晋国范宣子铸刑鼎

郑国邓析做竹刑

·李悝变法与《法经》

李悝变法的主要措施: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官僚制度产生)

经济上:善平籴

法律上:《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

法典)

·《法经》的篇名

《唐律疏议·名例》“序疏”: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

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法经》的特点与影响

1. 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以具体罪名作为法典篇名。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法经》的颁布本来就是新兴地主阶级努力的结果,自然对奴隶主阶级的特权造成一定的冲击,相对于不公布的法律来讲,这种冲击更为明显。

3. 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就是轻罪重罚。这说明重刑主义并不能达到最终消灭犯罪的目的。也为汉初实行黄老思想、无为而治埋下了伏笔。

4.体例上的特点。诸法合体,具法列后。用我们今天部门法的标准来看,既有刑法还有民法、行政法、诉讼法。这个诸法合体的特点从《法经》开始一直到清代都是如此,对后世影响比较大。另外,《具法》一篇是《法经》独有的特点。所谓具法,具法就相当于刑法总则。

·具体地说商鞅定秦律的内容:

1.改法为律(把法经六篇改为六律)

刑法律

2.连坐法。

什伍连坐

“秦人所行什伍之法与成周一也。然周之法则欲其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是教其相率而为仁厚辑睦之君子也。秦之法,一人有奸,邻里告之,一人犯罪,邻里坐之,是教其相率而为暴戾刻核之小人也。”《通考·职役考》

3.刑弃灰于道

4.分户令

·秦朝主要法律形式

(一)秦律

(二)法律答问:对疑难问题以问答形式的法律解释

(三)封诊式:以司法检验为主的法律文书

(四)令

(五)程: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法律规定。

(六)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叫“上计”;中央普遍对各级官吏的考核叫“大计”。(七)式

程式,格式是关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司法规则及文书程式。(前述封诊式)(八)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成例,司法机关的判例。

·汉初立法方向:反秦道而行之、奉行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

·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大一统,权力集中。法律方面集中体现为德主刑辅。

·汉代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律,由中央政府颁布,一般也经过皇帝批准,比较稳定,长期适用。中国古代最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皇帝的诏命(西晋以后,令不再是皇帝的诏命。)

科,科条,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廷尉在审理案件当中,对于法律的一种补充。对很多案例整理归纳,律令里面没有明确规定,碰到实际情况以后,汇编在一起。

比。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也叫决事比。往往是汇编了一些法律上讲得不太清楚的案例。春秋决事比。

·汉代几部主要的律

1.源头——“约法三章”

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九章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书·刑法志》

萧何取秦法六律(盗贼囚捕杂具),又补充了户律(户口管理、婚姻制度和赋税征收)、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和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方面),合为九篇,成《九章律》,即一般所说汉律。6+3

3.《傍章》十八篇

内容:维护朝廷尊严,树立皇帝权威。

叔孙通参照秦朝的朝廷礼仪制度制定

4.《越宫律》二十七篇

汉朝经过“文景之治”的昌盛时期之后,社会安定,经济繁荣,国力渐强。到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后,“外征四夷,内兴功利”,各种以缓和的矛盾再次激化。武帝命张汤制定宫廷警卫方面,也就是保卫皇帝安全方面的法律。

5.《朝律》六篇

汉武帝又命赵禹作有关朝见礼仪的《朝律》,以及其他单行律令。赵禹也是汉武帝时的酷吏,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审理案件。

这时立法的特点是数量繁多,刑罚严峻。《汉书·刑法志》记载:“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律令文书堆积如山,连司法官吏们都不可能全部看完。

·这四部律加在一起共六十篇

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这样,四部律构成了历史上所称《汉律》60篇。这些律内容都已失传,我们只能从清人沈家本所著《汉律摭遗》和今人程树德著《九朝律考》中的《汉律考》略知其中内容。

·汉代的其他律:《酎金律》、《左官律》、《出界律》,等等。都是在中央(皇帝)与地方(诸侯王)之间矛盾激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

皇室内部矛盾激化

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

这个矛盾从内容上来讲是多种矛盾交织的产物,从过程上来讲,从高祖中期即已萌芽,至文景时已升级,至武帝已完全爆发。所以,我们认识、理解汉代法律、法制,一定要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

·《酎金律》

酎金律,皇帝斋宿,亲帅群臣,承祠宗庙,群臣宜分奉请,诸侯列侯各以民口数率,千口奉金四两。

·《左官律》

武帝时又作《左官律》。在中央朝廷做官的叫右官,在地方诸侯王政权做官叫左官。《左官律》规定,左官不得进入中央政府任职。

·《出界律》。

规定诸侯王只能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活动。越出边界,叫私出界,予以严惩,贬为庶民。

·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有这样几部律值得注意:曹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另外加上格、式。

·(一)魏律

魏明帝诏令制《新律》十八篇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

“八议”制首次入律,贵族官僚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

在《九章律》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和维护礼教的规定

·(二)晋律

1.西晋时期律令比较明确的分离

杜预:“律以正刑名,令以存事制”。自西晋以后,律和令的界限就分得很清楚,以后就再也没有混淆过。

2.《张杜律》

张、杜对晋律的注释。律学实际上就是对法典的一种注释,法律的注释学。《张杜律》在中国古代用了大概三百年,从西晋到东晋再到南朝,都在用《张杜律》。张斐对于晋律的解释主要侧重于:体例、形式、法律术语等内容,解释以精确见长。

杜预主要是从法律思想、原则、内容这些方面来对晋律进行解释。

·(三)麟趾格

东魏孝静帝天平年间(534-537年),下诏"群臣于麟趾阁议定新制"(《魏书》卷十二《孝静帝纪》,《北齐书》卷四十三《封述传》),兴和三年(541年)颁布实施,史称《麟趾格》。

内容上基本属于刑事法规范。

(格是特别法,律是普通法)

·(四)大统式

西魏太祖曾于大统年间对以往的制度进行损益、加以修订,颁行天下,故称《大统式。

《大统式》是有关行政细则、公文格式方面的规定。

法律形式上的两大变化为隋唐时期律、令、格、式这四种法律形式并存的局面奠定了基础。

·(五)北齐律

1.把晋律当中的总则部分(刑名、法例)合并一篇,称《名例律》。

2. 把北齐律法典的篇目确定为十二篇。

这两点变化对后世法典体例、结构的影响非常之大。

·(一)隋代立法与法制

《开皇律》与《大业律》

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颁行开皇律

特点“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体例:12篇,500条

内容:刑罚制度:初步确定了封建制五刑;

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八议、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后人评价:“一准乎礼”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1.唐律

隋唐定律“务从宽简”,宗旨在于“削繁去蠹,变重为轻”。

律为量刑定罪之依据,大致相当于刑事法,从《唐律疏议》的内容来看,也多是具体犯罪行为与相应处罚的列举及相关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虽然《新唐书·刑法志》将律、令、格、式并称为“唐之刑书”,但需要注意的是令、格、式在条文的表述形式方面与律存在明显的差异,即令、格、式的条文内容原则上未有关于具体处罚的规定,违于令、格、式,则由律予以处罚。“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据此而言,令、格、式大约相当于行政法。其中令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从现存篇目来看,主要是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一些规定:

2.唐令

西晋以后,令就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典。

3.唐格

格是皇帝临时、临事而颁布的行政命令。

凡《格》二十有四篇。(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共为七卷。其曹之常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绿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

由于格随时、随事而发,针对性强,属于“特别法”,故针对具体事项而言,格的法律效力高于律、令、式。唐代格按照效力范围分为两种:“留司格”与“散颁格”,后者颁行天下广泛适用。格分二十四篇,以六部的二十四司为篇目,现已不存。

唐代敕命的颁布也非常慎重。唐代的中央有三省:中书、尚书、门下。尚书省相当于国务院,是执行部门,中书和门下相当于立法部门。中书是立法的起草机构,而门下是立法的审核机构。

4.唐式

式的内容主要是尚书省二十四司及其他部门在执行律、令、格的过程中各自订立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唐式自武德至开元共修订六次,而定为三十三篇,除以六部二十四司为篇目外,另加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监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篇目。现存的唐式只有《开元水部式》残卷,其内容可见文字一百四十六行。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

第一,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第二,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唐律本身也对律、令、格、式四者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效力有具体的保障。

司法官员审判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律、令、格、式等所有法律,依照其具体规定

进行裁断。这包含了两层含义:

首先,司法裁断必须严格以律、令、格、式为依据,而且,必须具引法律规范全文,不得寻章摘句、参以己意。

其次,司法官员的审判活动必须遵循律、令、格、式关于司法审判的程序性规定。·唐律的制定

武德开其端;贞观定其型;

永徽疏其议;开元刊其定。

1、《武德律》:开端

《武德律》就是唐初高祖李渊武德元年制定的律,内容完全照抄隋《开皇律》。改动的很少,改了53条。

2、《贞观律》:总其成

《贞观律》对《武德律》的调整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增设了加役流

第二,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的范围,缩小判处死刑的数量。总体贯穿了轻刑的宗旨。

3、《永徽律》及其《律疏》:疏其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

需要注意的是:《贞观律》与《永徽律》的修订者是同一个人。

《永徽律》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实质上是《律疏》。

《律疏》编写只用了一年时间即告完成。

4、《开元律》及其《律疏》:告终

·唐律的特点

1.礼(儒家思想)法结合:

礼是立法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唐律是礼法完全结合的法典,不同于以往的部分结合。

2.首创“疏议”。

阐明唐律的指导思想;

简述律及每一篇目的沿革和篇目之间的联系;

解释律文;

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

简说有关刑罚的一些问题;

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内容简约。

·唐律的影响

1.对唐后一些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中国唐后的各封建朝代的立法均以唐律为蓝本。

2.对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涉及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朝鲜(《高丽律》)、越南等国,这些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

·五代十国的立法

1.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对《宋刑统》有较大影响。

2.《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订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法律内容的演变

1.刑罚空前酷烈:

杖刑演变为“合欢杖”、“随年杖”;流刑演变为刺配;出现凌迟;

2.增设罪名,加重量刑

·《宋刑统》:宋代的第一部法典,而且这部法典制定以后,没有再修改过。·宋刑统的特征:

1.《宋刑统》是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2.律中附敕、篇下设门,共五百条,它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编敕是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编敕,将过去历年的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散敕,补充律、令、式等内容。编敕是专门把散敕里有关刑事方面的敕命编起来。宋代编敕只汇编有关律的补充,也就是对刑统的补充,它汇编的敕命是有关刑事方面的敕命。

编敕的出现以及它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和宋代的皇权集中有直接关系。

散敕不是一种法律形式。只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才有效。编敕是一种法律形式,经过整理汇编后可以引用。

编例也是宋代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不仅指案例汇编,案例的汇编在宋代叫断例。编例里面还包括另外一部分内容叫指挥。指挥就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叫指挥。引用的多了,也变成一种法律形式了。指挥的出现主要是在北宋后期,南宋初期。尤其南宋初期,秦桧专权的时候,就大量采用指挥这种形式。

·宋代法学成就——《洗冤集录》: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法医学著作。

·元代立法与法制

1.《大札撒》

蒙古国时期,各部落的习惯法叫札撒,成吉思汗统一以后,各个部落的习惯法合并起来,制定了一部成文法。这部成文法就是在原来札撒的基础上制定的,叫大札撒。

2.《大元通制》

元中期元英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成文法。共计2539条。包括“三纲一目”:

三钢:诏制、条格、断例。

诏制,相当于唐代的格和宋代的编敕。就是皇帝诏命的汇编。

条格,相当于唐宋时期的令。

断例,相当于唐代的律,宋代的刑统。

一目:别类。在纲目下边又分出了很多的细目。《大元通制》严格来说还不是一部法典,只是一部具有法典特性的法律集成。

3.《元典章》

性质始终有争议。

不是一部元代的法典,只能说是元代法规的汇编。

新的体例:六部分篇。

《元典章》把法规的内容分为十个门,后面十个门完全是按

照封建六部来进行排列的。对后世在编制体例上影响比较大。

·明代法制主线就是重刑、重典与治吏。

·刑乱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刑新国用轻典。

·《大明律》与其他立法活动

明代法律相比较唐宋的法律,量刑上重得多。朱元璋时期,《大明律》仅仅是作为后世子孙和平年、稳定时期用的。朱元璋活着的时候他认为《大明律》还不够,所以朱元璋活着的时候,除了《大明律》以外还制定了其他的一些特别法规。“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大明律》仿照《元典章》的篇目六部分篇,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第一部按照六部分篇来编制的刑事法典是《大明律》。

·大诰:完全体现了朱元璋“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是朱元璋亲自编订的一部刑事特别法规。法律效力要高于《大明律》。

大诰主要是案例汇编的形式,大部分案例后面朱元璋都加上他的亲笔训示,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间。

·大诰特点:

1.多律外酷刑;抽筋、刷洗、剥皮实草(律:大明律)

2.设置了许多《大明律》当中许多没有的罪名;

环中士夫不被君用

3.同种罪名大诰量刑远比《大明律》重;

夏粮违限不纳

4.主要矛头是针对官吏。

5.明大诰的普及程度在整个封建社会空前绝后。洪武二十九年一年,到首都南京来交流讲解大诰的人数达到十九万人

·《大清律例》

·律与例

律的部分完全照抄《大明律》。

例实际上是皇帝诏命的汇编。清代一方面照抄《大明律》,另外一方面把清代皇帝的一些诏命,汇编附于律后。清代的律一共修订过三部:顺治、雍正、乾隆年间颁布过,以后律的部分就再也没有修订。而例的部分一直在修。差不多是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例”:律之外的制定法。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新的条例时,就会拟订“奏本”、“题本”之类的“臣工条奏”,上奏于皇帝,在获得皇帝首肯或授权以后,才正式拟订条例文本,随时颁行天下,每隔一段时间进行整理、删修。

“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因时以制宜”。在不违背“律”所确立的大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新的规定,以补律之不足。·康熙时“以官统事,以事隶官”,按宗人府、内阁、六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内务府、大理寺以及其他寺、院、府、监的次序,逐一说明各国家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后朝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

·《乾隆会典》始编纂体例稍有变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会典和事例分别编辑。会典所载为“经久常行”的大法,凡事关国家大体者极少改动。事例则可根据“时势之推移”随时增减

·清代少数民族地区立法

回律、蒙古律、番律

苗例

《西藏通制》(西藏地区基本法)规定于理藩院则例

“则” 是办事准则; “例” 是处理公务中的成案或定例。六部及宗人府、内务府、理藩院、都察院、宫中及一些卿寺衙门,均编有则例,见诸著录者约有四十余种。

《西藏通制》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西藏地区由中央派驻藏大臣和西藏的达赖喇嘛共同治理西藏。达赖喇嘛和中央驻藏大臣之间发生意分歧时,驻藏大臣有最终裁决权。这个就完全确定了中央对西藏的统治,对西藏的主权。

二刑罚与司法

·天罚神判是夏商时期司法审判最主要的方式。

早期人类社会的常态,在人类社会发展初期,迷信、神权意识是必然现象。·商时期的监狱叫圜土,意思就是用土筑成圆形的围墙。

夏朝时有一种监狱叫夏台,夏台关过商朝的第一个国王成汤。

商朝时也有过一个特别的监狱叫羑里。羑里是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周文王)羑里”。

·西周:从神判向人判的转化

司法制度随着社会发展从蒙昧走向文明,从神判而走到人判。

1.司法机关

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周王不负责具体的案件,但诸侯国之间发生了争端,由周王来做最后的裁决,最后的审理。

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司官,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负责具体案件。各诸侯国则有司寇和士司这样一些官职来辅佐大司寇来审判。三级二审,周王——司寇——乡、州。

2. 告诉与受理

一般原则(对一般刑事案件和绝大多数民事案件)是“告乃论”,即告知诉讼才受理。

民事诉讼——訟——理讼

刑事诉讼——獄——断狱

3.审判与证据制度

(1)审判

五听:西周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语言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反应、视觉眼神)

(2)证据

物证:契约(质剂、傅别)

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人证:盟誓、口供

3.司法责任:五过之疵

惟官:上级干预,官官相护

惟反:用职权私报仇嫌,存在利害关系而破坏正当程序

惟内: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与当事人勾结,接受请托而徇私枉法

凡持五过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过之疵,其罪惟均。"

4.主观心态与行为

眚是指过失,非眚指故意;惟终指惯犯,非终指偶犯。

材料题是秦汉以后的

·秦朝: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初步形成

1.刑事责任能力

标准: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

2.计赃论罪(刑罚个别化的前期发展阶段)

3.诬告反坐

4.减免处罚的规定

秦律对于主动自首或者消除犯罪后果者,实行酌情减免刑罚的原则。

5.犯罪连坐的规定

一人犯罪,亲属、邻里或有其他一定关系的人一同受到诛连,也被追究法律责任。一是亲属连坐,二是邻里连坐,三是职务连坐。

6.区分故意、过失

端为:故意;不端:过失(客观结果主客观相结合)

7.累犯、教唆从重处罚

·秦朝的刑罚:各种死刑执行方式(6)、经济刑(赀刑)、劳役刑(4)、耻辱刑(3)等具体种类

·秦朝的主要罪名

·秦朝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增设监察)、诉讼与审判(公室告与非公室告)、秦律中规定的司法官吏的责任(效率和错案追究)、审判和复审

·审级:三级三审乡、县郡中央廷尉

(法律儒家化总体从汉开始,但可以说秦的某些规定体现了法律儒家化)

·汉代的刑法与司法

一、罪名

(一)危害政权罪。

首匿罪、通行饮食、见知故纵

(二)危害中央集权罪。

《酎金律》、《左官律》、《出界律》

二、刑法适用原则

(一)上请

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理,须通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减免与否。

汉代上请制度的适用标准:西汉(两千石)与东汉(六百石)

(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属之间犯罪可以隐匿。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亲属。直系亲属和配偶,只能是卑幼隐藏尊长。

重大罪行,不能隐匿。

三、刑罚

汉代的刑名体系与秦相比没有大的变化。重点问题在于汉代刑罚改革。

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废除肉刑。

·背景

导火线:汉文帝十三年“缇萦救父”齐国太仓令淳于意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内容: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言:“……臣谨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免为庶人。隶臣妾满二岁,为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为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岁而非禁锢者,如完为城旦舂岁数以免。臣昧死请。”制曰:“可。”是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汉书·刑法志》(归纳:以劳役刑和笞杖刑取代肉刑,并减轻了原有的劳役刑)·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

劓刑改成笞三百,笞三百改成笞二百,又改到笞一百。

斩左趾改成笞五百,最后改到笞二百。

同时颁布《捶令》规范笞刑。

经过文、景刑法改革,刑罚结构为:死——笞——徒。问题:“死刑既重而生刑太轻。”刑罚结构不合理。一直到南北朝流刑出现才解决问题。

汉景帝以后又恢复了宫刑,但性质有所不同。恢复的宫刑是一个替代刑。

·废除肉刑的历史意义:

一、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的发展。

二、为新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汉朝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和秦朝基本一致,审判系统长官与机构皆称廷尉,监察系统长官御史大夫。

·审判制度

1.审判程序。

首先是鞠狱,也就是抓到犯人以后,进行审问。鞠就是审理。狱一般指的是刑事案件。

第二个阶段叫读鞠。宣读判决书,把审理的结果、犯罪情节向罪犯以及家属宣布。如果没有提出疑问,就直接写判决书;写完判决书后宣读审理的结果,宣读判决书。

读鞠以后如果罪犯本人或家属没有疑问,审判程序就此结束。

如果犯罪者或者家属不服判决结果,可以进入第三个程序——乞鞫。乞就是请求的意思。请求原审机关重新审理。乞鞫期限为三个月。

2.录囚

虑囚。上级司法机关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下级司法机关所审理的案件,发现冤案并及时平反的制度。中国古代慎刑原则的一个体现。录囚制度始于西汉。也有皇帝也亲自录囚的记载。

3.春秋决狱

一言以蔽之,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1)决狱依据:春秋、三传(公羊为主)、春秋繁露

(2)所要解决的问题:儒家思想与九章律融合

(3)原则:“原心定罪”

4.秋冬行刑(春夏行德)

始于西汉,所谓秋冬行刑就是指的死刑的执行时间必须放在秋天和冬天执行。春天和夏天不能杀人。从每年的阴历的十月一号开始,到第二年的一月三十日为止。例外情况(直接违反“亲亲尊尊”原则的犯罪),决不待时。

思想内涵:天人感应、慎刑

·魏晋南北朝的刑法与司法

(一)刑罚适用原则

八议

官当

重罪十条

准五服以治罪

儒家思想的深入影响。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思想全面入律为唐代的儒家思想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1.八议入律

所谓八议就是八种有特殊身份的人犯罪尤其是犯死罪,可以享受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特权。

八议入律开始于曹魏律。入律:体现在总则中

·内容:一曰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谓故旧。

三曰议贤。谓有大德行。

四曰议能。谓有大才艺。

五曰议功。谓有大功勋。

六曰议贵。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七曰议勤。谓有大勤劳。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2.官当

以官品抵罪。所抵的罪是两种,一种是徒刑,一种是流刑。

西晋就已经出现(阶当),真正出现官当这个名称是在南陈。

3.重罪十条(与十恶的关系)

北齐入律。严重威胁封建皇权和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十种重大犯罪。

4.准五服治罪

简单地说就是依据服制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

适用于侵身犯、侵财犯。具体的定罪量刑原则:侵身犯服制越近定罪越重,侵财犯相反。

·主刑一定是法定刑罚以内的刑罚。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

1.流刑出现

所要解决的问题:刑罚结构不合理

死——笞——徒。

流刑变成衔接死刑与生刑的过度,用于衔接刑罚结构。

流刑产生之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度考虑是否恢复肉刑。

2.宫刑废除

宫刑是在汉文帝以后废除了。但是到汉景帝时又恢复了。汉景帝时恢复宫刑,是作为一种替代刑。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宫刑有的朝代用,有的朝代不用,一直到北齐时正式废除,后世再未使用过。

3.缩小连坐范围

主要指的是女子的连坐。魏晋南北朝时期规定女子出嫁以前受娘家牵连,出嫁以后只受婆家牵连,跟娘家没有关系。

魏晋南北朝以后,女子一般不因诛连而处死,而是没为官奴婢。

4.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

北齐时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即死刑、流刑、耐刑(徒刑)、鞭刑、杖刑这五种。(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设律博士

曹魏时期,在最高司法长官廷尉之下设立了一个职务,叫律博士。专门研究和讲授法律(对象:官员)。律博士的设立对于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起了比较大的作用。元朝以后不再设律博士。

(2)廷尉改称为大理寺。

原来的廷尉兵刑合一,北齐时军事和司法完全分离。

2.诉讼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

南梁的测囚法

南陈的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度

魏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执行比较谨慎,一般要经过中央批准。最初经过廷尉的批准,后死刑批准权收归到皇帝手里。

死刑奏报制度准确说是在北魏形成,北魏时,死刑奏报一次,叫死刑勾决。如果皇帝没有勾,叫死刑免勾,就不能执行。

(3)直诉

直诉制度,就是直接向皇帝申诉。是一种非常的法律程序,也可以称之为一种救济的程序。(不常见,不适用于直接解决问题的制度)司法诉讼的救济制度。直诉一方面防止冤案的产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皇帝对于各级司法官吏的控制。

例:西晋登闻鼓。

·五隋唐的刑法与司法

隋代刑法内容上的三个变化:

1.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笞、杖、徒、流、死。

2.就是把重罪十条改称为十恶。

3.八议和官当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代定罪量刑的原则

(一)五刑

五刑二十等。

1.笞刑与杖刑,各五等。

2.徒刑五等。

徒刑刑期:唐代最长三年;中国古代最长五年;没有无期徒刑。

3.流刑三等。

到了流放地以后,要强制劳役一年。就是第一年的时候都要强制劳役,一年以后虽然没有强制劳役,但户口不能迁回来。

在唐代也叫三流。在三流之外还有其他的流刑。

五流:

其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应流配而特配者,虽无官品,亦免居作。

加役流是唐太宗时候出现,专门针对那些由死刑改为流刑的犯人。为了表明这些从死刑改为流刑的和原来的流刑的不同,因此这些流刑就称之为加役流。加役流一律流放三千里,强制劳役的时间是三年。

4.死刑:绞、斩二等。

十恶。(内容、大致含义、内部关系)

十恶是严重威胁封建皇权和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十类重罪,十种恶性犯罪叫十恶。

十恶内容(答题需要概括描述):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

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

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七曰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可以将十恶划分为两类:前三恶与后七恶。形式和内容上的区别:前三即是恶名也是罪名;二者缘坐和连坐的范围有所不同。

·唐律中的特权法:议、请、减、赎、官当。

(一)议:不列举具体刑名,与请相区别

(二)请

(三)减

(四)赎

(五)官当:用于徒刑和流刑,私罪轻于公罪,适用时限制身份和犯罪行为。

官品、勋官、历任之官都可用于官当。

·六赃

“货财之利谓之赃”(出自晋书刑罚志)。以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或者取得官府、国家财物的犯罪。

六种赃罪合并在一起,始于唐律。唐律以前没有六赃的名称。

内容: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坐赃

处罚原则:三罚并举

1.退赃、罚没

2.行政处罚,除免

3.刑事处罚

·同居相隐

与汉代的法律制度“亲亲得相首匿”相对照。

汉代亲亲得相首匿的范围是指直系亲属和配偶,而且只能卑幼隐尊长,不能尊长隐卑幼。唐律中尊长隐卑幼和卑幼隐尊长都许可,而且它的范围不仅是直系亲属、配偶,还包括旁系亲属里的近亲。即使不能包括进去的那些亲属,也可以减轻处罚。

·化外人相犯

《唐律疏议·名例》“化外人相犯”条(48)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代的司法机构

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前,中央司法机构只有一个审判系统。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秦、汉、魏晋南北朝,是两套系统,一个审判系统,一个监察系统。到了隋唐时期,出现了第三个系统,这个就是复核系统。

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首先是大理寺,大理寺是审判系统。(北齐把廷尉改成大理寺,后来一直沿用)

增加了刑部,刑部职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并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一旦有问题,发回重审。复核机构的出现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司法上慎刑原则的体现,是司法制度进步化的一种体现。

第三个机构是中央监察机构。中央监察机构原来叫御史大夫,唐代叫御史台,机构更加完善。唐代的御史台底下有三个院,台院(侍御史,掌中央百官违法行为)、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朝廷礼仪)、察院(监察御史,监督州县官员)。负责监督中央机构的官吏以及地方的官吏。

唐代御史台称“宪司”、“宪府”,被称作“执法之地”。

御史台设置官吏、职位共计一百三十六人。其中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分别为御史台正、副长官,官职分别为从三品、正五品上。从部门正、副长官的行政级别来看,御史台低于大理寺与刑部。关于御史台的职掌,是监督百官、弹劾不法的职掌。

·地方司法机构

地方司法机构,其名称可以称为“狱官”、“法官”、“刑官”、“刑法官”的,似乎只限于司法参军,因为他职掌“鞫狱定刑”,但对司户参军,就不合适。因为司户参军掌民事类纠纷,不负责“鞫狱定刑”,这意味着:司法或法官的概念和范围有了改变。

(1)司法参军判刑事:大致是有关刑事司法的范围,司法依据是律令格式

(2)司户参军判民事:(与司法参军相比)一是涉及事项较多,二是具体执掌皆

为琐碎之事

·三审立案

唐制,官司受理辞诉以后,须对告诉人进行三次审问,核实诉状与诉讼内容,然后才能正式立案审理,即“三审”立案。

首先,受诉官司向告诉人说明诬告反坐的法律规定。其次,受诉官司每隔一日就诉讼内容对告诉之人进行一次问讯,每次问讯,须做书面审问记录,审问完结,经告诉人确认后签名画押,不能书写者由典吏代书。经过三次问讯,告诉人前后诉辞一致即予立案,案件正式进入审理阶段。

如果受理辞诉之官司为巡察使,因有公务不便在途久停,则三次问讯可在一日中进行,不必隔日进行。

“三审”立案制的意图在于保证诉讼的严肃性,防止妄诉和诬告。

然而应注意的是,此制对下述两种情况不适用

“事有切害”与“谋反以上”二事不适用“三审”立案之制,原因在于君主安全与统治稳定与诉讼秩序相比更加重要。

·唐代的“三司”

唐制,由中书省中书舍人、门下省给事中和御史台侍御史等官员组成司法机构,鞫听“天下怨滞”、详决“国之大狱”,此谓“三司”。

“三司”可概括为:“依据法令规定,由中枢部门中书省、门下省和中央监察部门御史台联合组成的、作为最高审级而直接对皇帝负责的、类似于最高法院的常设司法机构。”

“三司”在唐代司法体系中的地位极高,直接对皇帝负责,即“大事奏裁,小事专进”。有权受理县、州及尚书省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处理不当之上诉案件。

(阅读)另,唐代还有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官员共同推鞫案件的事例,这类案件一般是重大案件,但是,这类司法组织是临时性的,案件审理结束即撤销;同时,组成人员并不固定,有时由三法司正副长官组成,如刑部尚书、侍郎,御史大夫、中丞,大理卿、少卿,有时由三法司中其他官员组成,如刑部郎中、员外郎、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大理丞、大理正、司直、评事等。临时机构组成后,一般赴案发地点进行推鞫。

·告诉的限制

告诉的限制就是诉讼权利的限制。

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卑幼不得告尊长。

2.奴婢不得告主人。

3.行为能力的限制。

4.对囚徒的限制。

·刑讯制度

1.刑讯的前提

只有在罪证比较确凿,但是犯人仍不肯招供的情况下方可刑讯。而且决定刑讯一定要立案,主审官吏签名。

2.刑具的限制

刑讯只能用杖打的手段,不能用其他手段。

3.刑讯对象的限制

贵族官僚(应议请减之人);老幼残疾;孕妇、产妇不能刑讯。

4.刑讯执行的限制。

另外要注意对犯人进行刑讯,不得超过他应得的杖数。

·司法官吏的责任

故出入人罪

1.出入全罪的,以全罪论。

2.级内出入,以相减论。

3.越级出入,从全罪论。

失出入人罪

1.由于过失而出罪,可以减五等。

2.由于过失而入罪,只能减三等。

·唐的审级制度

唐代司法审级制度规定的极为复杂,有权受理辞诉的官司依照其行政级别自下而上分为四级:第一级是县司,第二级是州、府司和都督、都护府司,第三级是尚书省,第四级是“三司”。

其中的“令有明文”即《唐令·公式令》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可见《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载:

凡有冤滞不申欲诉理者,先由本司、本贯;或路远而踬碍者;随近官司断决之。即不伏,当请给不理状,至尚书省,左、右丞为申详之。又不伏,复给不理状,经三司陈诉。

一般诉讼案件的告诉人应当向所在县司投告辞诉,如对县一级受诉机关审判结果不服,则可要求发给上诉证明“不理状”,然后持状向上级州、府司或都督、都护府司“上诉”;如对州一级受诉机关的审判结果仍旧不服,则可再次要求发给“不理状”,然后持状进京,向中央尚书省“上诉”;如对尚书省的审判结果还是不服,则继续要求发给“不理状”,然后持状向最高诉讼官司“三司”上诉;对“三司”的审判结果不服,再邀驾、挝鼓或上表,直诉于皇帝。

规定逐级上诉的意图是通过完善诉讼程序来间接保障诉讼公正,若违反这一程序,逾级上诉,即为越诉。越诉是非法行为。凡越诉概不得受理;另一方面,诉讼人合法的逐级上诉,相应官司亦必须受理,否则要予以处罚。

若违反法律规定越级告诉,告诉者与受诉官司各笞四十。若告诉者合法的诉讼,应予受理的官司不予受理,拒受官司拒受一条笞五十,每三条加一等,即拒收四条杖六十,拒收七条杖七十,拒收十条杖九十。可见唐律对于告诉人的要求是依法而告,对受诉官司的要求是该受理的必须受理、不该受理的不得受理。

告诉人不服判决欲上诉的得要求作出判决的官司发给上诉凭证“不理状”,官司拒而不发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处罚;官司拒不发给“不理状”并不影响告诉人上诉,时经三日,上讼人只要记下不给官司之姓名,虽无“不理状”仍可按级上诉。而上级官司受诉后,只要问明不给原因,即可依情处断。

需要注意的是向尚书省上诉的案件,必须是被枉判徒罪以上的案件。被枉判杖罪以下的案件,不得向尚书省上诉。同时向尚书省上诉者,必须由上诉人首先向京城四面关附近之州、县司申诉,并出示“不理状”,由近关州、县勘实后上报尚书省,递送至京,而不得由上诉人自行上诉至尚书省。

·结案程序

司法官员凡断当处徒刑以上之重罪案件,审讯完结后,应当向罪犯本人及其家人、亲属等公开宣判,并将所断罪名、所处刑罚以及判决依据(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予以告知,同时当面听取罪犯本人对判决的意见与申辩。

如罪犯服从断决,即命其立“服状”,案件即告审结并予归档;如罪犯不服从断

决,即命其立“辩状”,听其申诉,并重新详加审理该案。

司法官员若断当处杖刑以下之轻罪,则立断立决,无须取囚服辩。

如违反该制,即司法官员断当处徒以上之重罪而不公开宣判,或虽公开宣判而不听取囚犯申辩,或虽听取囚犯申辩而不为之重新详审,即予以处罚。

司法官员审断当处流、徒之重罪而不具告罪名或不取囚服辩或不为其审详者,三种情节具备一种即笞五十,若司法官员同时具备三种处罚情节,根据律文仍处笞五十之刑;司法官员审断死罪而不具告罪名或不取囚服辩或不为其审详者,各杖一百。“狱结竟取囚服辩”的立法意图在于,明确罪犯及家属对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监督权,同时赋予罪犯申诉与辩护的权利。目的在于避免和纠正审判中的重大失误,保障司法公正。

·宋元的刑法与司法

一、宋代刑法与刑罚制度

1.折杖法

赵匡胤在《宋刑统》里面加入折杖法。使得除了死刑以外的刑罚都可以减轻处罚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折杖最高分别为十、二十);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折杖最高为二十,免服劳役);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免赴边疆)。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2.刺配

配就是配流,相当于唐代的流刑,但是宋代的流刑不仅要流放,而且要加上刺面。宋的刺配集流放、刺面、杖刑三种刑罚于一身。(宋还有刺徒)

3.凌迟

始于五代,当时叫软割刑,是碎而割之,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重法地(也称盗贼重法地)

北宋初期,为了保证首都地区的治安,因此把首都开封及所属三县列为重法地。凡是在这些地方犯贼罪、盗罪的比其他地方要加重处罚。后期又把重法地扩大到一些边关重镇。重法地在北宋后期真宗时取消。

二、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1.中央司法机构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将“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神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

审刑院: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审刑院既管审判,也管复核。(宋中央集权加强的表现)

2.地方司法机构

各路设提点刑狱司,是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地方死刑案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二)诉讼审判制度

1. “翻异别勘”: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若换司法机关审理,则叫“别移”。

2.宋代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

务限制度就是一种诉讼制度。务就是农业耕作,务限就指的农忙的时候,限制民事诉讼。农忙的时候不能进行民事诉讼。允许民事诉讼的时间大体上是每年阴历的十月一日开始,到第二年的一月三十一号为止。

(三)审判监督制度的特点

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太宗时曾设御史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

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为后世巡按制渊源。

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临时机构)

理雪制度。类似于上诉制度,(汉代的“乞鞫”是复审制度,原审机关重新审理)到唐代的时候,这个上诉制度有了,但还不是很完善。

宋代的理雪制度是比较完整的上诉制度。判决以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果不服判决,那么可以在三年之内提起上诉,向上级司法机构上诉,而且可以逐级上诉。三、元代刑罚

两点变化:

1.将隋唐以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七为尾数

2.刑罚适用中多带有民族传统内容

四、元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与唐宋对比记忆)

1.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及冤、疑案的复审和死刑复核、录囚等职

2.大宗正府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成为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审判机构。

3.御史台实为中央分立的司法监督与审判机关

元代把人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4.宣政院是宗教管理和宗教(佛教)审判的最高专门机关,官员由僧侣担任。地方各路设行宣政院,形成了一个宗教与世俗权力并行的特殊司法体系

诉讼方面的两点变化:

1.确立诉讼官吏亲嫌回避的法律,并明文禁止审判官吏私自抄没人家,摘录私书以文致人罪

2.规定有代诉制度,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不予收押

·明代的刑法与司法

一、明代的刑罚制度

1.充军刑

充军刑是将囚徒发配到边疆,专门种地为军队提供口粮。由于边疆地区的守军的粮食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往往要从内地远途运输过去,成本很高。因此将犯人充军到边疆地区,专门去种地。

宋代时候的刺配,往往是发配到军队里面去服苦役的,已经和充军非常接近了。明代正式有了充军这样一个名称。

宋代的刺配在编敕里规定,不在《宋刑统》。明代的充军在《大明律》里面中正式规定了充军刑。

明代的充军刑分为两种:一种叫终身充军,还有一种叫永远充军。

2.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主要指的是《大明律》的变化,尤其是和唐律相比较。

清代刑部尚书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把唐律、明律相同的条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得出结论: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1)轻其所轻。唐律当中是属于轻罪,量刑是比较轻的,在《大明律》当中进一步减轻处罚。主要是一些对封建统治危害不大的犯罪。类似我们今天民事、经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二)战争产生了刑罚---- 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 (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 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 一、周公制礼★ 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 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 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 (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二)可分为“五礼”、“六礼”或“九礼”。(五礼:吉、凶、军、宾、嘉) 三、周礼的实质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礼的实质就是“别”,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土地所有权 1、土地王有制度:“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2、分封制度:“授民授疆土”; 3、贡赋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二) (三)婚姻 1、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答案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五曰目听。”囚、捕、杂、具。从《法经》的内”容,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工具 五、案例分析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四是.奖励军功。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 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 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 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罪可以首谋隐匿刑的刑罚。 2.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 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3.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4.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代表。《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规范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209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12篇、502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合计213门 5.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 1

2019年电大本科中国法制史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单选题 1.”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B.杀)”。 2.西周时吕刑制定了赎刑和有关刑法原则的内容.吕刑的作者是( B.吕侯)。 3.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B.鼎上)。 4.汉代对利率曾有明确规定,超过法定利率这叫做(A.取息过率)。 5.明律规定,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处刑要加重(B.二等)。 6.在中国法制史上,”八议”最早规定在( A.(曹) 魏律)。 7.《唐律疏议》第二篇的篇名是( B.卫禁)。 8.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叫做(D.禁榷制度) 9.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10.鸦片战争后清朝的专门负责司法行政的机关是(C.法部)。 11.夏朝奴隶制国家的第一个国王是( C. 启). 12.我国古代赎刑最早出现在( A. 夏朝)。 13.春秋时期在晋国铸刑鼎的是( A. 赵鞅). 14.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 法经)。 15.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井用的刑罚是( D. 具五刑). 16.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的是( C. 察律)。 17.清朝每年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叫做( A.秋申). 18.《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19.担任《大清民律草案》的总则.债权和物权三篇起草的外国法学家是( D.日本人). 20.《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 C.九刑)。 21.在我国,首次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 B.汉朝)。 22.宋代初年出现的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叫做( A.红契)。 23.中国法制史上,确立”十恶”罪名的法典是(C 《开皇律》)。 24.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最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 A.《大唐六典》)。 2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 D.《大清新刑律》)。 26.《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A.君上大权)。 27.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8.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机关是( C 立法院)。 29.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指示,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这个指示即为( C”五四指示)。 30.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 A.神权法)。 31.春秋时期叔向反对郑国铸刑书于鼎,铸刑鼎的人是( D.子产)。 32.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的一部封建法典,叫做( B.法经)。 33.秦朝有—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 D.具五刑)。 34.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为( D. 比)。 35.《钦定宪法大纲》的附录是( D.臣民权利义务)。 36.太平天国早期的革命纲领是( A.《天朝田亩制度》)。 37.北京政府主管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是( D.平政院)。 38.西周出现了契约关系,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39.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 C. 科)。 40.“重罪十条”始于( D.北齐律)。 41.在中国历史上,将典卖制度化的朝代不是( A.西周)。 42.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及行政立法总汇的法典不包括( D.《崇德会典》)。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B.《钦定宪法大纲》)。 44.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 A.王位世袭制)。 45.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B.《十九信条》)。 46.西固有一种刑罚是把犯罪者晒成肉干,这种刑罚叫做( C. 脯). 47.春秋时期,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 C. 子产)。 4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 B. 商殃)。4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 C. 汉律). 5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 C. 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 D.七十岁)。 5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 C. 凌迟刑). 53.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 D. 充军)为最重。 54.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 D. 赎刑)。” 55.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 C. 廷尉)。 56.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 B.北齐律)。 57.首次{最早规定规} 定封建五刑制度的法典是( A.开皇律)。 58.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 B. 《唐律》)。 59.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D. 《宋刑统》)。 60.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 A. 刑部)。 61.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 A. 合挥)。 62.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21 )条。 63. (在中国历史上)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 B.《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64.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 B.三公九卿制)。 65.中华法系的代表法典是( C. 唐律疏议)。 66.正式确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 开皇律)。 67.采用”重典治乱世”的开国皇帝是( D.朱元璋)。 68.《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称为( A. 君上大权)。 69.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 D.杀)。 70.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 C. 嫡长继承)。 71.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 72.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 B.廷行事)。 73.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 C. 儒家思想)。 74.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 A.魏律)。 75.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 C. 宋朝)。 76.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 C. 《大明律》)。 77.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法典是( A.魏律)。 78.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 D.《开皇律》)。 79.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C.断例)。 80.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 A.重典治吏 )。 81.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 B.鸦片战争后清朝 )。 82.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 B.《资政新篇》)。 8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 B.工农兵代表大会)。 85.夏商周三代监狱的通称是( D.圜土)。 86.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列人律典的封建制法典是( B.晋律)。 87.宋朝将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叫做( C.申明) 。 88.太平天国后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B.《资政新篇)。 8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B.责任内阁制)。 70.朱元璋将重典治乱世的重点放在( A.重典治吏)。 7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B.羑里)” 72.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D.孔子)。 73.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 74.“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C.北齐律)。 75.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开皇律》)。 76.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D.凌迟)。 77.夏朝出现了一种制度,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这种制度叫做( C.赎刑)。 78.西周法律规定,民事案件要缴纳诉讼费,形式为( B.束矢)。 79.《法经》共(C.六篇)。 80.《中华民国约法》采取的政体是( A.总统制) 。 81.在奴隶制五刑中,破坏犯罪者的生殖器官,进而残害生殖机能的刑罚是( D.宫刑)。 82.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中心是(A.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83.汉代对被告人进行审讯叫( A.鞠狱)。 84.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刑事法规是( A.《中华苏维埃共 .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知识点汇总

中国法制史“首”“最早”“第一次”汇总 1.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 2.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最早的一条军法见于《甘誓》(夏启) 3.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 4.我国最早的劳役刑规定也是最早的强制劳动改造出现在西周; 5.郑国“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6.《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 7.《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篇; 8.《法经》是最早规定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 9.《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 10.最早颁布的令是商鞅的《分户令》; 11.监察制度来源于战国(御史),创建于秦朝(御史大夫),确立于西汉(御史台)。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为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为宪台,西晋政权首次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12.法律儒家化始于汉朝;《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成文法典; 13.录囚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始于汉朝; 14.《曹魏律》(《新律》)首次将“八议”入律; 15.《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后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目置于律首; 16.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 17.《晋律》(《泰始律》|《张杜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18.西晋首设“登闻鼓”直诉; 19.《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元朝开始废用“官当”; 20.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 21.北魏政权首创杖刑; 22.西魏《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格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东魏《麟趾格》; 23.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北齐时最终废除宫刑; 24.《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 25.《北齐律》首创以“名例律”命名刑法典总则,并沿用至清末,确定12篇结构; 26.《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27.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28.《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 29.《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与私罪; 30.《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大业律》内容上删除了“十恶”条款; 31.《贞观律》增设加役流;《贞观律》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32.唐律首创疏议; 33.《唐律疏议》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34.《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在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 35.唐律首次对自首、共同犯罪、比附、化外人相犯、六赃、六杀等作出完整规定; 36.《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 37.两宋最频繁(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38.《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颁) 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篡方式; 39.《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40.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但属法外刑;宋代确立为法定刑(《庆元条法事类》);《大明律》首次使凌迟正式入律;至清末废除(《大清现行刑律》); 41.宋朝首创刺配刑; 42.宋朝首创条法事类;至今只保留下一部宁宗朝编订的《庆元条法事类》; 43.宋代所有权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宋刑统》对动产所有权做了明确规定; 44.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 45.宋朝首创“糊名”(弥封)、“誊录”、和回避等考试方法和规则; 46.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47.元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 1、试论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参见书上P5-6原文) 2、宗法制 1) 宗法制的由来及内容:宗法制是由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的,以宗族血缘关系 为纽带 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政治组织世袭制度。 2) 宗法制的原则:嫡长继承制和分封制。 3) 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疏远近关系的划分来确定政治权利和财产的再分配,避 免内讧,稳定奴隶主的统治权。 4) 嫡长继承制与宗法制的关系:嫡长继承制是宗法制的基础,宗法制都是以嫡 长继承 制为原则,按照血缘关系决定政治等级的高低,形成父系、父权、父治为特征 的世 袭制度。 5) 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原则,促进分封制的巩固与发 展。分封 制是宗法制在国家政权组织上的实施与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级特权制度。 P39- 40 3、礼于刑的关系: 1) 共同点:礼与刑是西周时期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表 里。凡是

礼不允许的也是刑不能容忍的。“出礼则入刑”,两者缺一不可。 2) 不同点:a、从作用上,“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b、从关系上,“礼为本,刑为治”、礼为纲,刑为目。C、从适用上,“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贵族官吏犯罪后享有一定的特权)。P44 4、成文法公布的实例与意义 实例: 1)公元前536年,郑国大夫子产将刑书铸于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实例,遭到当时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2)春秋郑国的邓析,私造刑书,写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具有法律效力。写于竹简的目的是为教材和帮他人打官司。 3)公元前513年,范宣子所著刑书被赵鞅、荀寅铸于鼎,遭到孔子的反对。意义: 1) 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历史,开创了“法治”代替“礼治” 的新局面。 2) 成文法的公布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经济制度的形成。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中国法制史 1.中国法律的起源(重中之重)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约束着部落内部人们日常的行为规范。 2.刑起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 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5)法律在起初就具有了礼刑兼有的特征。 2.中国古代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礼和刑的关系(着重理解) 礼在整个法律发展过程当中一直起到了一个核心指导的作用,但也有例外,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导致了法律的成文化,礼的影响稍微有所减弱。而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借助于儒家学派的影响,礼又重归于价值的主流地位,所以在整个法律的发展过程当中,礼刑结合,礼居于主导,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德主刑辅”。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1)礼法结合 (2)早熟性 (3)刑事法律发达民事法律相对落后 (4)强力维护专制王权

(5)维护贵族宗法统治 4.夏商的法制指导思想 “天命”(“天讨”)、“天罚” 5.夏商周的法律实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6.夏商的法律形式(基本了解) (1)《禹刑》 首部不公开刑书,夏代法律的泛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2)《汤刑》 商代不公开刑书,商代法律的泛称。主要针对于“乱政”,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刑事制裁方式。 (3)《官刑》 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及其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加以处理。“制官刑,儆于有位”,即对于官府或者有爵位者进行一些惩戒所设置的制度。 主要针对“三风十愆”,即“巫风”,“淫风”,“乱风”。 (4)“民居”之法 丈量土地、划分居住区域及安置百姓的法规。 (5)车服之令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在《.》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时期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一个不同点”是(),“第二个不同点”是()。 8.()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9.夏王朝实行(),()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和()同时被当做调

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 的具体内容是:“刑()国用()典,刑()国用()典,刑()国用()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16.礼最早是()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二是();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礼,()礼,()礼,()礼,()礼()。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18.西周的刑罚,即(),(),(),(),()五刑加上(),(),(),()等刑罚,合起来称“ ”。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