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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安监字…2011?108 号

关于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街道)安监站、开发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现将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11]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各企业停产、复产时要按规定要求将停车、复产报告上报至所在地安监站(局)备案,由各安监站局及时上报至区安监局。

2、切实加强停产及停产期间的安全监管。各安监站(局)要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危化品企业停产、复产情况,对停产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加强管理。

3、认真落实停产企业复产安全条件审查。各停产企业要认真做- 1 -

好复产准备工作,严格落实开车安全,并向所在地安监站(局)提前提交书面复产报告,经安监站(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后,方可复产。

请各安监站(局)迅速将通知传达至各企业,对辖区内停产的危化品企业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并于2011年12月22日前将《危化品企业开、停车情况统计表》报区安监局。

附件1 《危化品企业开、停车情况统计表》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11]177号)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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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危化品企业开、停车情况统计表

镇(街道、开发区):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企业名称

装置名称

及规模

生产

状态

停产原因

预计开

(停)

车时间

涉及危

化品名

停产企业

检查

人员

危化品储

存情况

装置处置

情况

注:1、生产状态是:停产、计划停产、正常生产。

2、装置处置情况中,已处置彻底的直接标明,尚未处置或处置不彻底以及其他情况的,请写明具体情况,并注明监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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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淄安监字〔2011〕1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市管危化品企业:随着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市场、环保及安全等因素的影响,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情况不断增多。企业停产后人员不稳,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安全管理意识下降,设备设施日常管理及维护保养不到位,装置内危化品处置不彻底,这些情况如不引起高度重视,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对停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停产、复产事项报告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报告的原则,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报告制度:

(一)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文昌湖区经发局要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时上报停产、复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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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歇性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正常停产1个月以内,要于停产当日电话告知区县安监局;预计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要书面报告区县安监局。

2、连续性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因意外情况紧急停产且24小时内不能立即恢复生产的,停产后要马上报告区县安监局;紧急停产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同时报市安监局。

3、连续性生产企业计划内停产的,要提前2天按以下要求报告:计划停产15天以内的,以电话方式报告区县安监局;计划停产时间超过15天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县安监局。

4、停产时间较短(电话报告停产情况)的企业,复产时要提前1天电话报告复产计划;停产时间较长(书面报告停产情况)的企业,要提前3日将复产报告报区县安监局。

(二)市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停产、复产时参照上述规定直接向市安监局报告。

停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停产原因、预计停产时间;停产期间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

复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复产时间,复产前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详细开车方案以及开车条件确认表。

二、切实加强停产及停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停产期间安全管理。停产企业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认真做好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严格危化品装置停车管理,制定完善的停车方案,落实重点危险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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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及时掌握并处置异常情况。第二,要做好化工装置设备设施的清理处置、维护保养和管理。要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对停产装置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清空、置换设备、管道内的危险物料,将生产场所余留的危化品集中到库房统一管理,并做好库(罐)区与生产装置的安全隔断,尽量降低储量,安排专人,定期对生产储存系统实施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三,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停产时机开展员工安全操作技能、规程的培训和考核,稳定员工队伍,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是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监管漏洞。要建立停产企业巡查、监控、管理长效机制,将停产企业(尤其是装置内危化品未处置完毕的企业)列入检查重点,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出现事故和险情。

三是做好永久性停产企业的处置工作。因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决定不再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的企业,要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进行全面清理置换,确保无危化品残留,并及时拆除危化品生产储存及使用装置。另外,对现有企业中的停用或报废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也按此规定执行。

三、全面落实停产企业复产安全条件审查

一是认真做好复产准备工作。停产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和应急预案,对员工进行一次开车专项教育培训;要编制开车条件确认表对生产储存装置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禁设备设施带病投入运行。同时,要按规定做好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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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报告。

二是实行复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对停产时间超过15天的连续性生产企业、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间歇性生产企业实行复产条件确认制度。这些企业复产前要按规定时限,向区县安监局提出书面复产报告,由区县安监局进行复产条件现场核查(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确认具备复产条件后方可允许企业恢复生产,市管企业直接向市安监申请,由市安监局进行核查确认。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经评价达到安全条件,并经区县安监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规范停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一是对暂时停产的企业,停产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由区县安监局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市直管企业的,由市安监局收回),复产时经安监部门审查具备条件后,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是对停产后实施资产重组、企业搬迁、装置改扩建等企业,由区县安监局暂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待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后,视情况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三是对转产、关闭或其它原因永久性停止危化品生产的企业,由区县安监局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市安监局依法予以注销。

四是对在停产期间安全许可证到期、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的,由企业提交推迟许可证延期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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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复产时再按相应规定申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许可证到期未提交推迟延期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全面开展停产企业专项检查活动

按照本通知要求,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要立即对辖区内危化品企业生产状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对停产企业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已停产危化品企业是否存有危化品原料及成品、半成品;生产车间及生产装置、工艺管线、储罐内是否残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料;特别是对遗存的剧毒化学品和存留有危险物质的气瓶、储罐、设备是否进行了彻底清理;暂时未清理完的是否落实了完善的安全措施。通过检查,摸清停产企业实际状况,发现管理不善或处置不当的,要责令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或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按要求需要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即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停产危化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市安监局。

附件:停产危化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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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危化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区县: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企业名称停用装置

名称及规

间歇性

还是连

续性生

产工艺

停产

原因

预计

停产

时间

涉及危

化品品

装置处置情况

是否收

回许可

检查

人员

已彻

底处

尚未处置

或处置不

彻底

其他

注:装置处置情况中,已处置彻底的直接标明,尚未处置或处置不彻底以及其他情况的,请写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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