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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三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调研表

区三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调研表
区三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调研表

县市区三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调研表

_________县(市、区):

现状人口规模______万人,现状用地规模_______平方公里。

一、社区级(片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一般为3-5万人,服务半径一般为500-1000m。

备注:不需要填写的项(如:球场不需要填写建筑面积)请以“—”代替。

二、邻里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服务半径一般为300-500m。

备注:不需要填写的项(如:球场不需要填写建筑面积)请以“—”代替。

三、街坊级(街区级)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一般为0.1-0.5万人,服务半径一般为300m。

备注:不需要填写的项(如:球场不需要填写建筑面积)请以“—”代替。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范

1 总则 1.0.1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1.0.4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标准 表1.0.4 1.0.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表1.0.5

1.0.6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1.0.8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公共设施用地 city public facilities land use 指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的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社会福利共七类用地的统称。 2.0.2行政办公用地admini strative office land use 指党政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休等市属机构,以及非市属的行 政管理机构和其它办公设施用地。 2.0.3商业金融用地commercial and financial land use 指城市居住区级以上(不含居住区级)的商业和服务业、金融和保 险业等设施的用地。 2.0.4文化娱乐用地cultural entertainment land use 指城市各类文化和娱乐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出版类、

基础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简介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 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 infrastructure)。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 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对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远离城市的重大项目和基地建设,更需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 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暖气和新兴太阳能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交通设施:分为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停车场、轮渡等; 邮电通信设施: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环保设施: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防灾设施:如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基础设施可以按其所在地域或使用性质划分如下: 农村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四个大类。(1)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建设; (2)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指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种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湿地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等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 (4)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主要指有益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等。

无锡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设计标准 (征询意见稿) 无锡市规划局 2007年11月

1.总则 1.1 为使无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更切合当前实际,适应未来发展需求,满足居 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全面提升无锡的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 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参照相关标准与指标,按 照以人为本、分级配套、分级落实、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无锡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 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1.2 标准是无锡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技术标准,江阴和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1.3 标准适用于市(区)级以下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由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配置要求。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1.4 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标准时,应综合考虑用地情况、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配置标准可作适当调整;新建地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老城区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项目依据本标准,各项设施的配置水平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1.5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无锡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2.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2.1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2.1.1对应社区的管理体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配置,控制规模及对应行政、规划管理应符合附表2-1的规定。 附表2-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行政规划管理一览表 2.1.2街道社区由交通干道和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5万人左右;对应行政管理中街道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控规编制单元的管理。 2.1.3基层社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形成,人口规模一般为1~1.5万人;对应行政管理中居委的管辖和规划管理中街坊的管理。 2.2分类与控制要求 2.2.1按照使用功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1.3【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1.4【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1.5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2.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精品文档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冀北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七条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应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低 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 10-15 年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供配电设计 第八条负荷性质的确定。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 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 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负荷容量设计: 1.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建筑面积 22 50W/m计算, 80 m 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 4 千瓦配置。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 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 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 1.电源要求: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16-01-1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8 号 执行日期:2016-03-01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 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 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 公用设施等。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 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 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 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 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 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 卫生服务站、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社区管理公共中心、 星光老年之家、 文化站、 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 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 公共服务设施, 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 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 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 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 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v1.0 可编辑可修改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目录 编制说明 1 总则 (3)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3) 3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4) 4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9)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 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

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 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1、总则 1.1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 1.3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 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 1.4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

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重于对农村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 1.5新市镇、新社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6本指引将根据试行的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术语 2.1农村地区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含主城、副城)、新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地区。 2.2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具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的一系列设施的总称,包括教育、卫生、文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商业等社区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 2.3新市镇 农村地区镇街的镇区,规划人口规模一般在 2 万人以上。按照南京的实际情况,可分为两类:(1)有行政建制的现状涉农街道或建制镇的镇区(镇街政府所在地),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2)虽已撤销行政建制但规模较大且功能较为齐全的镇区。 2.4新社区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试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5月

青岛市规划局 关于发布施行《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局编制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于2010年5月10日施行。凡青岛市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级、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青岛市规划局曾于2007年编制了《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试行)》,并作为控规及相关规划编制、管理的参考资料,对强化新区、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更加突出,节约型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民生问题获得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省、市又不断出台了一些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规范、标准、规定等。为了使全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更加合理、系统、均衡,更加符合青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局对现行相关标准、规划进行了综合研究,编制完成《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及城市发展要求,并参考国内相关城市做法研究制定。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执笔起草。在起草和修改完善过程中,市规划局多次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研讨、论证,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汲纳这些意见和建议,使本标准在合法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实用。 本标准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在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修改意见、建议或疑问,请及时向青岛市规划局反映。市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对本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价,不断加强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条文及条文说明两部分,均由青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现状调查表

馆陶县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所需资料清单 1、最新版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及实施情况 2、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3、《馆陶县教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4、《馆陶县医疗卫生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5、《馆陶县文化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6、《馆陶县体育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7、《馆陶县宗教、福利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8、上一轮总体规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宗教、福利实施情况。 9、全县个社区居委员会。全县面积平方公里,户籍人口约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万人,另有流动人口约万人。服务于上述空间范围内的人口,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情况如下: 教育设施利用现状 现状幼儿园所,共班,占地公顷, 小学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初中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普通高中所,共班,占地公顷,在校学生人。 2013年城区幼儿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公 办/私立) 教师人数 (人) 幼儿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013年城区小学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013年城区初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013年城区高中现状情况调查表 序号学校 名称 地址 性质(公 办/私立) 班级数 (班) 教师人数 (人) 学生人数 (人) 占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基于“邻里中心”的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研究

基于“邻里中心”的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国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城市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城市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以社区基础研究及黄岛区社区现状为切入点,辅以国内外成功社区的规划分析,提出“邻里中心”的构建,并以青岛市黄岛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规划编制为实践支撑,旨在站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角度,为编制该类专项规划提供工作思路与方法。 【关键词】邻里中心;社区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引言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以政府转型为重点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其中,关注社区建设、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城市经营理念和市场经济的双重影响下,经营性或盈利性项目的建设影响了公共设施项目的建设,加上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服务能力日渐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乏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科学、系统、有力的指导是很重要的因素。 目前,为改善这种状况,国内一些城市已相继开展了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规划,但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编制内容和深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社区配套设施入手,结合青岛市黄岛区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实践,提出一种编制此类型规划的新思路。 2.社区定义及规模等级划分 2.1社区定义 社区是指固定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物,与行政村同一等级的行政区域。社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2.1.1人民或居民(主体):社区由人所组成。不论何种类型的社区,是为人的聚集与互动提供服务的。目前,社区的人口数量并无具体的规定。 2.1.2地方或地理疆界(社区的边界性):具有明确地理界线的社区,更能增强居民的归属感,提升居民的凝聚力。但是,并非所有的社区都有明确的地理划分。 2.1.3社会互动(社区的物质性):社区内居民由于生活所需彼此产生互动,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 -2009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 (报批稿)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3月

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 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 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 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 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 5 标准街道社区 (9) 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 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 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 6 标准基层社区 (12) 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 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 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 7 农村社区 (15) 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 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 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 本标准用词说明 (18)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 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地下车库、地下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第十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指标等一般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条件时应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权属、指标等进一步核定。同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注明与住宅同期进行验收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合格。 (二)公共服务设施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及其关系,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且未通过城乡规划部门竣工核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详见附表。本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居住人口规模达到—万人的,按附表3-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的,按附表3-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在—万人及以下的,按附表3-3设置项目。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武汉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杭州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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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编制说明 总则 .....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市级和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规划导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 附录: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18) 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条文说明

1总则 【目的和依据】为突出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并考虑城乡发展需要,制定《杭州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中心城区(指七区)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依据本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并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服务水平。 杭州市辖县级市的中心城区可参照本标准实施。 城市特殊功能区域,如风景名胜区、前湾保税港区、港口、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的相关内容,另行规定。 【配置原则】本市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与相关规划,应遵循系统、兼容、创新、继承以及适度超前或相对稳定的原则。 【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中涉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内容或规定应为强制性要求,在城市规划实施时,须优先安排并与其它建设工程同步予以落实;当公共服务设施无独立占地要求时,其建筑面积应作为强制性要求予以落实。 【相关法规】本市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本标准,并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 2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和配置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按其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本标准将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七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4)体育;(5)商业金融;(6)社会福利;(7)行政办公;将居住区级以下(含居住区,下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八类:(1)教育;(2)医疗卫生;(3)文化娱乐;(4)体育;(5)商业金融服务;(6)社会福利与保障;(7)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8)市政公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综合考虑建设规模以及投资、布局方式等,可将公共服务设施分为五级: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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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 “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设(physical infrastructure),而且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即“社会性基础设施”(soc ial infrastructure)。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对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远离城市的重大项目和基地建设,更需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城市基础设施的范畴 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暖气和新兴太阳能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交通设施:分为对外交通设施和对内交通设施。前者包括航空、铁路、航运、长途汽车和高速公路;后者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停车场、轮渡等; 邮电通信设施: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环保设施: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防灾设施:如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基础设施可以按其所在地域或使用性质划分如下: 农村基础设施 参照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法规文件,农村基础设施包括: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农村生活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四个大类。(1)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现代化农业基地及农田水利建设; (2)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主要指饮水安全、农村沼气、农村道路、农村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环境建设:主要指天然林资源保护、防护林体系、种苗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建设、湿地保护和建设、退耕还林等农民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 (4)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主要指有益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卫生、农村文化基础设施等。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专题研究

第三部分 城市更新项目公共设施保障研究

目录 第一章综述 (81) 1.1 研究背景 (81) 1.1.1 政策背景及要求 (81) 1.1.2 城市发展背景及要求 (82)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83) 1.2.1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比例和核算方法 (83) 1.2.2 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产权移交程序 (83) 1.3. 研究思路 (83) 第二章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总体情况分析 (84) 2.1 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基本情况 (84) 2.1.1公共服务配置种类 (84) 2.1.2 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数量情况 (84) 2.1.3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模情况 (84) 2.1.4 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情况 (85) 2.2. 医疗卫生服务资源配置情况 (87) 2.2.1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类型和数量情况 (87) 2.2.2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87) 2.2.3 医疗服务资源需求情况 (89) 2.2.4 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存存问题 (90) 2.3 教育服务资源配置基本概况 (91) 2.3.1 各教育阶段资源数量及学生人数情况 (91) 2.3.2 教育资源用地及空间分布情况 (92) 2.3.3 教育资源需求情况 (92) 2.3.4 教育服务设施现存问题 (93) 2.4 当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存在问题 (94) 2.4.1 重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实施问题 (94) 2.4.2 建设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的实施问题 (94) 2.4.3 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服配套的实施问题 (96) 2.5 未来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方向 (97) 第三章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99) 3.1 西区马山片区改造项目 (99) 3.1.1 项目基本情况 (99) 3.1.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0) 3.1.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1) 3.2 石岐员峰片区改造项目 (102) 3.2.1 项目基本情况 (102) 3.2.2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103) 3.2.3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评价 (104) 3.3 石岐南下片区改造项目 (104)

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9页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

3.2.3【区级养老院】 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 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

前言 为了与新颁布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相协调,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指导杭州市居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根据杭州市规划局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相关指令和要求,编制《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该规定的编制是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新编的城市专项规划的内容和规定,对《杭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送审稿)》(2004)进行修编,同时新增加城市公共设施的配置规定和要求。 本次规定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城市公共设施体系进行分级和分类设置;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的设置进行修编;对公益性设施、经营性设施进行分类,并采用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区别控制;增加新旧区的差别化配置等条款。 本规定在城市级公共设施设置要求中不包括市政设施的设置规定,只在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中,包含市政公用设施(居住区及居住区以下级)配置规定。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公共设施布局原则 (3) 4 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要求 (4) 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 (12) 5.1设置要求 (12) 5.2旧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差别配置 (14) 附表一:杭州市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6) 附录A 本规定用词说明 (27)

1 总则 1.0.1 (目的和依据)为合理进行城市级公共设施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有效地使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相关专项规划,修编《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新编《城市公共设施设置规定》,并将二者合并制订为本规定。 1.0.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设施和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在对建成区进行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实行差别配置,确保配套设施达到标准、服务体现水平。 1.0.3 (设置原则)公共设施的设置应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1.0.4 (设施分级)城市级公共设施指为城市(区)服务的公共设施;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指为外围独立城市组团、居住片区(大型居住区)等服务的城市区域性公共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一般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表1.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户数(户)10000—16000 5000—7000 1500—2000 人口(人)30000—50000 15000—20000 4500—6000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三级结构、居住区—基层社区、居住小区—基层社区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基层社区等基本类型。 1.0.5 (设施分类)城市级、城市片区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七类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1.0.6(设施属性区分)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 公益性公共设施的配置要保持严格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1.0.7 (指标分类)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为指导性指标。 1.0.8 (规划落实)城市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分别在规划管理单元中落实。通过规划管理单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1.0.9公共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10本规定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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