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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类型:附加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随主险,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18-55岁

保险责任

收起↑

90天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可以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松应对30种(女性)/28种(男性)重大疾病。

重疾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105%与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两者取大

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影响:

(1)附加险合同终止;

(2)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主险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疾保险金与主险保额等比例减少:

主险基本保额=原基本保额×(1-重疾给付金/主险保额)

主险保单账户价值=原保单账户价值×(1-重疾给付金/主险保额)

(3)若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收起↑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0);(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3)的机动车(见8.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7)。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60 号,2011 年 5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重大疾病”(见8.2),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8)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9)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与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单账户价值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0);(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3)的机动车(见8.14);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8.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7)。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2.4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下列情形会引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1)在我们收到您的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主险合同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在我们收到您主险合同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3)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①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 在被保险人55 周岁(见8.18)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②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 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4)未交满主险合同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如果您在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及其后的60 日内未支付保险费,从

第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进入削减期,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75%。

如果您在下一个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 日24 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会恢复至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从我们收到主险合同保险费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

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如果被保险人在补交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之前发生了“重大疾病”,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次恢复的部分无效。

如果您在下一个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 日24 时之前未补交欠交的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主险合同当期应付期交保险费,从第60 日后的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削减为:(本次削减期前一日24 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本次削减期内部分领取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25%。此后本次削减期若未结束,再次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再削减。补齐欠交的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或累计交满主险合同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后您可以申请恢复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恢复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同时本次削减期结束。

削减期内因部分领取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导致本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不予恢复。

削减期内,对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削减的部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累计交满主险合同前10 年应付期交保险费的,发生缓交时,基本保险金额不削减。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第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4.1

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见8.19)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

宽限期

投保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障成本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 周岁至55 周岁。

7.2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4(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该次的保障成本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您该次欠交的保障成本。

7.3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未还款项;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8.2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见8.3)明确诊断。

以下重大疾病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 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

诊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4);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5);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6)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

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急性或亚急性重

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

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

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

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衰竭

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或脑

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

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

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8.7)性丧失,在500赫兹、

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

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

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日后,每肢三大关

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

术。

严重阿尔茨海

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

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

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

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

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

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严重原发性肺动

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

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

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严重运动神经元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的条件。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重型再生障碍性

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

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

9/L。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

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

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以下重大疾病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

义的疾病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经

科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CT 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不可逆

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已经持续180 日以上。

由神经科专科医生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同时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神经系统散在的多部位病变;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严重的 1 型糖尿病严重的 1 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 日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

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附

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 1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侵蚀性葡萄胎(或

称恶性葡萄胎)

系统性红斑狼疮

并发重度的肾功

能损害

该类疾病保障仅限于女性。

该类疾病是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于体内有大量致病性自身抗体和

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

断,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4 个:

①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光敏感;

③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000/μl或血小板小于100000/μl或溶血性

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个:

①抗dsDNA 抗体阳性;

②抗Sm 抗体阳性;

③抗核抗体阳性;

④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C3 低于正常值。

(3)狼疮肾炎致使肾功能减弱,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

严重的原发性心

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

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

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指按照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

四级*),且有相关住院医疗记录显示四级心功能衰竭状态持续至少180 日。

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

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

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8.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

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4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

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8.5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

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

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

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

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6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8.7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 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8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8.9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8.1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11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线学习驾车。

8.13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4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

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6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18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结算日零时以下两项的差:

(1)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

8.19

危险保额

(2)

主险合同保险金额

×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智胜人生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平安 ...智胜人生 ....终身寿险(万能型)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3.2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3)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4.4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2.4 ?您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2.9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3、3.6、4.1、7.1、7.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和基本保险金额…………………… 2.5、3.6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7.4 年龄错误 7.5 现金价值 7.6 合同内容变更 7.7 联系方式变更 7.8 争议处理 3.4宣告死亡处理 3.5 受益人 3.6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事故通知

智胜人生万能险介绍(精品)_0

---------------------------------------------------------------最新资料推荐------------------------------------------------------ 智胜人生万能险介绍(精品) (一)说明: 1、与社保区别: 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有社保了,一般的住院医疗费用那社保每年报销也有个基数的(现在是 1800 元左右),而且超过基数是只能报销 70%或者 80%,那剩下的部分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来解决(报销顺序是先报社保,剩下的去保险公司报销)。 社保只能先花钱把并治好,再把钱去报销,这个保险的重大疾病赔偿是只要有医院的确诊证明就立即给至少 10 万,并且与社保报销不冲突,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仍可社保报销。 2、养老补充: 假设交费 20 年,每年 6000 元,到 60 多岁都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可以把交的保费部分取出或者退保,来补充养老金。 如果是部分取出(上面有说明)。 如果是退保,那退保钱要比这 20 年的交的钱要多,就是肯定要比 12 万要多,因为交的钱是日计息月复利的。 3、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上面险种介绍里已经说明),那么保险公司赔付至少 10 万。 因为如果不这样存钱的话,如果在 30 岁或者 40 岁正当年的时候发生重大疾病家里可能会没有这笔钱。 普通家庭里哪有专门为重大疾病准备的钱呢?这样每年6000是 1 / 6

不影响生活的存的闲钱,前期是个保障,后期补充养老,不是也挺好的吗?(二)险种介绍(年交: 6393,至少交 10 年,可以多交,交的钱在保险公司里面日计息月复利): 险种基本保额年交费保障期间智胜人生主险 12 万 6000 终身附加智胜重大疾病险 10 万终身附加意外伤害险 10 万一年附加意外医疗险 2 万一年附加住院费用医疗险 2 份 223.5 一年附加住院日额医疗险 10 份170 一年 1、主险: 保额 12 万,投保 24 小时生效,因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分下面两种情况: (1)因意外身故赔付 22 万(赔付的钱数: 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然后再加上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额10 万),(2)因疾病身故赔付至少 12 万(赔付的钱数: 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2、重大疾病险: 保额 10 万,投保 90 天生效,男性 28 种,女性 30种,凭医院确诊证明赔付至少 10 万(赔付的钱数: 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注意: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 主险保额会等额减少赔付的钱数(赔付后主险保额=赔付前主险保

智胜人生万能险介绍

(一)说明: 1、与社保区别:如果被保险人已经有社保了,一般的住院医疗费用那社保每年报销也有个基数的(现在是1800元左右),而且超过基数是只能报销70%或者80%,那剩下的部分就可以通过这个保险来解决(报销顺序是先报社保,剩下的去保险公司报销)。社保只能先花钱把并治好,再把钱去报销,这个保险的重大疾病赔偿是只要有医院的确诊证明就立即给至少10万,并且与社保报销不冲突,重大疾病发生的费用仍可社保报销。 2、养老补充:假设交费20年,每年6000元,到60多岁都没有发生重大疾病,可以把交的保费部分取出或者退保,来补充养老金。如果是部分取出(上面有说明)。如果是退保,那退保钱要比这20年的交的钱要多,就是肯定要比12万要多,因为交的钱是日计息月复利的。 3、如果发生重大疾病(上面险种介绍里已经说明),那么保险公司赔付至少10万。因为如果不这样存钱的话,如果在30岁或者40岁正当年的时候发生重大疾病家里可能会没有这笔钱。普通家庭里哪有专门为重大疾病准备的钱呢?这样每年6000是不影响生活的存的闲钱,前期是个保障,后期补充养老,不是也挺好的吗? (二)险种介绍(年交:6393,至少交10年,可以多交,交的钱在保险公司里面日计息月复利):

1、主险:保额12万,投保24小时生效,因意外或疾病身故赔付, 分下面两种情况: (1)因意外身故赔付22万(赔付的钱数: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然后再加上意外伤害的基本保额10万), (2)因疾病身故赔付至少12万(赔付的钱数:主险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2、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投保90天生效,男性28种,女性30 种,凭医院确诊证明赔付至少10万(赔付的钱数:重大疾病的基本保额与保险账户的里的钱*105% 较大者) 注意: 赔付重大疾病后情况:主险保额会等额减少赔付的钱数(赔付后主险保额=赔付前主险保额—赔付的钱数),如果赔付的钱数比主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 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产品提供重疾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 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附加智悦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7)(简 称智悦重疾17),受益人为李女士,同时还投保了主险平安智悦人生年金保险(万能型,Ⅱ)(简 称智悦人生Ⅱ)及平安附加智悦人生一年期定期寿险(简称智悦定寿)。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发 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智悦重疾17条款约定,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妻子李女士 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智悦重疾17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智悦人生Ⅱ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05%两者的较大者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共45种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部分均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以主险合同与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相应减少。 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与主险合同部分领取的差额”重新确定。 智悦定寿合同身故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及减少后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如果智悦定寿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 平安人寿[2017]疾病保险076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万能险条款(平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支付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全规则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全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821)、《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 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保全规则》规定为准〗...........822 一、一般保全规则 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 (一)智胜人生 1、减保: 1)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2)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3)智胜人生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五倍期交保险费+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与“1000元”二者取大值; 4)每个保单年度仅可申请一次 2、加保: 1)客户主动申请加保: -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1年; - 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或累计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 - 每个保单年度仅可申请一次 2)保额自动降低后恢复保额: -缓交一期保费导致保额自动降低的,在下一个保费应交日后第60日24时之前补交欠交的一期保险费后,系统自动恢复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至降低前一日24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恢复的部分自收到保费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因部分领取减少的保额,及因给付智胜重疾的重疾保险金导致减少的保额不予恢复。 -缓交二期保费导致保额自动降低的,需补交所有欠交保费后,通过申请加保的方式恢复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一次申请加保时,最高可加保至自动减保时额度,恢复的部分自加保生效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生效。因部分领取减少的保额,及因给付智胜重疾的重疾保险金导致减少的保额不予恢复。 3、追加保费: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康盛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男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揭开“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隐藏面纱 最近好多朋友反映“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连续存10年6000元/年不能保障终身,属于隐性合同欺诈,今日心血来潮特意拿出来算一算,比较一下具体内容。下面是银行存款和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比较。 先看看银行存款的收益情况,假设某人每年存款6000元,连续存入10年,而后继续存在银行19年。那么其本金和利息如下: 一、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24,230.23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按一年整存计算)

二、另一种情况是定期储蓄五年(第26年以后混加三年、二年、一年)一存:第29年时能拿到本息共计162,954.40元。 连续存款本金及利息表(利息5年4.75% 3年4.25% 2年3.75% 1年3.25% 共满28年,29年头)

接下来再看一下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的收益情况,该保险人寿金为12万元,重疾金为10万元,意外金为6万元,医疗金为1万元,。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重疾:100000 意外:60000 医疗:10000 被保险人为一类 男性起保年龄41 人生:120000

由以上可以看出,个人储蓄29年可得到最低124,230.23元,最高162,954.40元。而参加保险最多可得到身故金12万元,前提是你要在这27年内死亡才可以拿到12万元,因为当你的钱第27年末时已经不够支付保障成本了,你的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终止。而不幸的是若29年内你没有死亡,那么当第27年的时候不但你的合同失效终止,而且你的钱也光光了。你也许一分钱也拿不到,也许只能拿到1000多元钱。这就是这款叫作“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隐藏欺诈性。也许有的朋友会说,那我连续存15年或者20年不就行了吗。其实不行,先说20年,若你连续存入20年,仅本金就是12万元(更多的利息还不算),那还要它那12万元身故金干啥呢?!多此一举呀!再说15年,其实明眼人能看出,在上表中第30年的时候所支付的保障成本已经达到了9000元/年左右,随着年数的增加,保障金也是成比例的增加的,也就是说31-40年这10年中你每年要支付的保障金可能都要超过1万元甚至2万元都说不定。6千元存30年才能达到2万元左右,试想想你多存那5年,也许只够支付4年的保障成本,届时合同仍然失效。 写到这里大家应该也都明白了吧。这款保险没有任何意义。其实买保险不是理财,保险只是在生存当中出现意外的情况下能有个保障,而理财则是到期时能获得更多的本息。 另外再说一下,其实“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在合同中写的清清楚楚每年要收一定的保障成本,也许是购买者没有看明白,也许是推销者没有说明白,总之是在各种不明白的情况下,合同签了,你也受骗了。 保险有风险,购买请谨慎!

平安重疾种类大全

中国平安重疾种类汇总 一、30种重大疾病简表: 1)以下重疾由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的疾病: 1、恶性肿瘤(常见的恶性肿瘤有: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肝移植、骨髓移植) 5、冠状动脉搭桥术 6、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 11、脑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辨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以下重疾由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了规范定义范围之外增加的疾病: 26、严重多发性硬化 27、严重Ⅰ型糖尿病 28、恶性葡萄胎(女性) 29、系统性红斑狼疮(女性) 30、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二、加强版平安福新增15种重疾 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植物人状态 4、终末期肺病 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6、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7、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8、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10、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11、胰腺移植 12、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13、象皮病 14、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5、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三、中国平安承保的8种轻度重疾 .疾病种类参考治疗康复费用

中国平安智胜人生万能保险详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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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解析介绍PPT模板课件演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险保险产品基础知识解析介绍 PPT模板课件演 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20年,累计交费12万元; 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 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三种水平,所对应的年结算利率分别为1.75%(保证)、4.5%、6%,则保险期间的主要保单利益如下表(单位:人民币元): 重要提示: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

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注: 1.表中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2.表中的保障成本、保单账户价值和保险金仅反映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没有发生重大疾病赔付的情况; 3.本保险的现金价值和保障成本,会随着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费金额、结算利率等不同而不同。本保险示例仅为帮助您理解条款所用,可能与您的实际保险计划并不一致。我们可根据您具体的投保意向,为您量身制作保险建议书。。 一份多功能的保险计划 持续按时支付期交保险费,在时间与复利的积累下,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就可以享受长期的稳健收益,为您提供多种形式的保障。 合理的保险费用,分配比例稳步增长 贴心的保单设计,长期持有,享受超值性价比,将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保单账户,实现稳健积累。 忠诚的生命守护神,遭遇重大疾病可及时获取保险金支援 这是您贴身的财务急救箱,重大疾病一经确诊即可获得及时的财务支援,让您轻松应对人生关键时期,尽享无忧人生。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是平安继智盈人生退市后推出的新产品,是平安集团推出的第三代万能险,那么,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的产品特点和投保注意事项。 万能险不仅拥有保险的作用,还有可供投资的账户,让您在保障健康的同时,还能获得理财收益。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额可调,灵活多变智胜人生万能险在保障方面非常灵活,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对保额进行调整,并结合自己的资金情况,合理地规划人生不同时期的保险保障。 2.周全保障,以小博大智胜人生万能险向您提供的保障包括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意外医疗及伤残保障,免除客户的后顾之忧。 3.持交有奖,领取灵活客户按时交纳保费,可以获得部分返还保费的奖励。另外,客户可根据个人情况,随时申请追加保险费和部分领取,十分灵活方便。 4.利率保底每月结算平安人寿每月公布万能险结算利率,方便客户了解保单价值的变化。结算利率,下的保证,上不封顶,切实保障客户利益。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首先是一份多功能的保险计划,您除了获得保险保障外,保单价值通过时间复利积累,可以为您带来长期的稳健收益。其次,智胜人生保单设计贴心,保险费用合理,性价比极高,如果能够长期持有,将带来可观的收入。最根本的,智胜人生万能险是您贴身的财务急救箱,一旦疾病确诊,即为您提供及时的财务支持,让你轻松渡过人生困境,尽享无忧人生。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用的缓交和停交 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险怎么样?在交满前10年应付期交保险费前,如果您缓交保险费,缓交期间主险及附加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被削减,补交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将被恢复。因此建议至少按时交满前10年期交保险费,以确保您享有足够的保障; 如果停止交费,将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积累,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合同效力将于60日的宽限期后中止,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相关阅读:

平安福80种重疾20种轻度重疾

平安福80种重大疾病和20种轻度重疾 第1类:与恶性肿瘤相关的疾病 1.恶性肿瘤 2.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第2类:与心脏或脑血管相关的疾病 3.急性心肌梗塞 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5.脏瓣膜手术 6.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7.脑中风后遗症 8.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9.主动脉手术 10.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11.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12.艾森门格综合征 13.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14.严重冠心病 15.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第3类:与器官功能严重受损相关的疾病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7.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8.双耳失聪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0.双目失明 21.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22.语言能力丧失 23.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5.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26.终末期肺病 27.胰腺移植 2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9.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30.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 31.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32.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33.肺淋巴管肌瘤病 34.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35.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36.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37.严重小肠疾病并发症 38.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9.严重克隆病 40.骨髓纤维化 41.严重哮喘 42.小肠移植 43.胆道重建手术 第4类:与神经系统相关的疾病 44.良性脑肿瘤 4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46.深度昏迷 4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8.瘫痪 49.严重的多发性硬化 50.严重帕金森病 5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52.严重脑损伤 53.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54.植物人状态 55.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56.开颅手术 57.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58.克雅氏病 59.丧失一眼及一肢 60.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6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62.脊髓小脑变性症 第5类:其他重大疾病 63.多个肢体缺失 64.严重的1型糖尿病 65.严重Ⅲ度烧伤 6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67.象皮病 68.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9.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80529095238)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612018052803051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可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的,保险人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二)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原位癌(以下简称“特定部位原位癌”)的,保险人按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原位癌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起(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保险合同释义约定的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以下简称“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人按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部位恶性肿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除外),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重大疾病、特定部位原位癌或特定部位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很多人买了这种万能险,被坑了却还蒙在鼓里。

很多人买了这种万能险,被坑了却还蒙在鼓 里。 在之前的文章当中,深蓝君谈过我最喜欢的保险。 但是还有一类保险,看似兼顾了保障和理财,实际上两方面做的都不好,在过去的10年间国内销量极大,这类保险就是万能险+重疾险的组合。 恰好最近后台很多朋友询问平安智能星2017,所以今天深蓝君就以智能星2017为例,为大家进行深度的分析,聊聊我不推荐的理由。今天的主要内容如下: 重疾险有哪些分类,都有哪些差异? 智能星2017产品测评,这类产品哪里不好? 三种儿童重疾保障方案,应该如何挑选? 一、重疾险有哪些类,有何不同? 表面上都是保险,实际上保险里面的学问非常大,不同

的类型的保险都有自己的功能。作为普通人如果不做功课,入坑的几率接近90%。 深蓝君总结了一下,市面上常见的重疾险,主要可以分为如下4类: 1、终身型重疾险: 这种产品是最常见的,很多保险销售人员都会推荐这种方案,典型的例子就是50万的保额,一年需要缴费4000-5000左右,18岁后还有寿险责任,保障一辈子。 常见产品:平安福、华夏福、天安健康源优享等 2、消费型重疾险: 这种产品的特点是保障一段时间,比如保30年或保到70岁。没有寿险责任、没有太多的储蓄功能,只关注疾病的保障。以康惠保为例,0岁男孩,40万保额,保到70年,每年价格也就几百元。 常见产品:国华保2030年重疾险、安邦和谐健康之享、百年人寿康惠保、新华i健康等

3、返还型重疾: 这种产品同样是保障一段时间,常见的为30年。因为有返还的因素,所以每年缴费也会很多,50万保额也需要4000-5000左右。 常见产品:少儿超能宝 2.0、泰康全能宝贝、平安安星宝 4、万能险附加重疾险: 这种产品也比较常见,融合和理财和保障,每年保费也需要几千元,看起来灵活并且也兼顾了理财的需求。 常见产品:平安智慧星、智能星、智悦人生、阳光金娃娃等 我们今天主要分析的就是第4种:万能险附加重疾险的解决方案。这类产品在过去市场销量极大,各家公司都有开发这种产品。 深蓝君觉得这类产品适合的人群较小,但是销量却很大,所以是我非常不喜欢的保险。

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docx

阅读指引 本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付重大疾病保(2014)合同”内容的解以条款准。.................................................... 您有的重要益 收合同后 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退保???????????????? 1.4 被保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利?????????????????????????????7.1您当特注意的事 我免除保人任的条款作了特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示的内容 ?????????????????????????? 2.2 、 2.3 、 9.3 、9.4、 9.12 退保会您造成一定的失,您慎重决策?????????????????7.1 您当按支付保?????????????????????????? 4.1 我一些重要行了解,并作了著,您注意?????????9 保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及特定度重疾的,您留意???????9.3、 9.4 主合同的某些会致本附加合同效力止??????????????8.2 若您申解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必同申解除???????? 1.4、 7.1条款是保合同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您的益,您仔本条款。 条款目 1.您与我的合同 5.金价益9.6肢体机能完全失 1.1合同立 5.1金价9.7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1.2合同生效 5.2减交清 9.8力完全失 1.3投保年 6.合同效力的恢复六基本日常生活活 1.4犹豫期 6.1效力恢复9.9永久不可逆 1.5保期7.如何解除保合同9.10心功能状分 2.我提供的保障7.1您解除合同的手9.11意外害 2.1保金及9.12医院 2.2保任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9.13毒品 2.3任免除8.1年9.14酒后 3.如何申取保金8.2效力止9.15机 3.1受益人8.3适用主合同条款9.1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3.2保金申9. 9.17滋病 3.3保金的付9.1周性疾病 3.4效9.2有效身份件9.18先天性畸形、形或染 4.如何支付保9.3重大疾病 9.19色体异常 4.1保的支付9.4特定度重疾保定支付日 4.2保率整9.5科医生9.20保 险种简称:平安福重疾14 险种代码: 1131

平安和人寿重疾对比

相知多年值得托付 寄语: 首先感谢给予我向你们讲解这份计划及对比的机会。 保险是人类文明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虽然无法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却可使造成的损失减至最低限。我将从条款切入,尽可能的中立评价两家公司的产品,协助你们做出最合适的选择。 我愿用我所学协助你们做好更贴切的金钱运用,储蓄、消费、保险、投资和理财规划,以达到均衡、美满、富裕、没有遗憾的人生。

pk 国寿福 平安福17版 平安福18版 分析 保险期间 终身 终身 终身 选定同一投保条件,选择 所有保障范围 缴费期限 20年(30年) 20年(30年) 20年(30年) 被保险人 30岁 30岁 30岁 投保人 30岁 30岁 30岁 重疾保额 30万 30万 30万 保费 10092.85(8433.50) 10773.12(8518.48) 12517.76(9981.18) 相同保额,平安福费率 高。 等待期 180天 90天 90天 若在期间发生,平安只退还现金价值。对客户来说 买了保险不能理赔已经很惨了,平安还要再割一刀。文末有条款截图。 保障内容如下 重大疾病保障 80种重大疾病保障30 万 80种重大疾病保障30 万 80种重大疾病保障30万 相同。详细病种不同。文末 有详细。

特定重大疾病30种特定保障6万20种特定保障6万20种特定保障6万 最多赔付3次 特定疾病保障次数优势,但 病种少,且高发特定疾病没 有。文末对比病种。 疾病身故30万30万30万相同 意外保障(高残,身故。平安为全残) 一般意外:30万 自驾车意外:60万 客运交通意外:90万 (客户可选) 保至75周岁 一般意外:30万 交通意外:60万 (必须投保15万以上) 保至70周岁 一般意外:30万 交通意外:60万 (客户可选) 保至70周岁 年缴1500左右,三者性价 比都较低。可年缴2000 左右投保百万身价,满期退 还保费,最长可保至80周 岁。 癌症无惧无无 第一次癌症保障30万 (重疾赔付) 第二次癌症保障30万 (首次发生生存5年后) 第三次癌症保障30万 (第二次发生生存后5年) 恶性肿瘤转移和复发的几 率,即使在5年后也是 10%,每年额外缴纳2千 多的平安福,远不如直接买 一份单独的防癌险在第一 次癌症就赔付到位来得实 在。真获得这个赔付,一定 是倒霉到家了。 豁免功能 投保人患80种重大疾 病、身故、高残,则豁免 后期保费 投保人患80种重大疾 病、身故、全残,则豁免 后期保费 投保人患80种重大疾病、身 故、全残,则豁免后期保费

P0320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对象 凡身体健康的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8周岁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该被保险人退还其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在售 ) 产品综述费率表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相关案例关注度:62166 加入收藏复制链接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年交, 险种类别:万能险 投保年龄: 18-60岁 产品特色 投保示例 说明: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寿险和健康险保障。 李先生30岁,男性,投保平安智胜人生万能重疾保险计划。 期交保险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累计交费6万元; 投保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 60周岁时主险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10万元,附加重疾基本保险金额降低为5万元。 假定结算利率处于中(4.5%/年)水平情况: 60岁的保单周年日,李先生的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27万元,到80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和重疾保险金约为60万元。 重要提示: 1.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2)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保单账户 2.1 保单账户与保单 账户价值 我们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利息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保障成本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而减少。 被保险人身故或现金价值退还后,保单账户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2.2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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