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是什么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6]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二)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调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对新能源客车,以动力电池为补贴核心,以电池
的生产成本和技术进步水平为核算依据,设定能耗水平、车辆续驶
里程、电池/整车重量比重、电池性能水平等补贴准入门槛,并综合
考虑电池容量大小、能量密度水平、充电倍率、节油率等因素确定
车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补贴标准,按提供
驱动动力的电池电量分档累退方式核定。同时,分别设置中央和地
方补贴上限,其中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
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详细方案附后)。除燃料电池汽车外,
各类车型2019-2020年中央及地方补贴标准和上限,在现行标准基
础上退坡20%。同时,有关部委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
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因素,不断调整完善。
(三)改进补贴资金拨付方式。每年初,生产企业提交上年度的资金清算报告及产品销售、运行情况,包括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
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所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
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
核并重点抽查后,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
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申请
报告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核查和重点抽查情况,向财政部出具核
查报告。财政部根据核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一次性充电补贴:
1.纯电动乘用车及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分别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5000元、1000元。
2.纯电动专用车、货车。对载重3吨及以下轻型、微型货车,并取得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营运许可的,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6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充电补贴。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单个运营商在我市建设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提出补
贴申请;对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租赁车等专属充电站
的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均给予补贴,对其他充电站(桩)仅补贴交流
充电设备;按照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
贴标准为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标准为150元/千瓦(注:
专属充电站为在集中场地内,建设总功率不低于400KW,服务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环卫车和租赁车等营运车辆的比例不低于70%的充电站,须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智能服务平台)。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
对于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本地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外地生产企业在深圳的法人销售企业,应按每千瓦时20元的
标准专项计提动力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市财政对按要求计提了动力
电池回收处理资金的,按经审计确定的金额的50%对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应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购车环节)补贴:
对于有运营牌照燃油出租车更新为纯电动出租车和使用当年奖励指标购买纯电动出租车的,在享受其他纯电动乘用车补贴的基础上,且出租车企业保证纯电动出租车月租不高于燃油车的前提下,给予
到期更新车辆一次性营运(购车环节)补贴11.08万元。
对于提前将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辆的有偿牌照出租车,在享受到期更新车辆补贴的基础上,额外再给予提前更新补贴,补贴标准为:剩余年限应计提折旧额×80%,且最高不超过3.2万元。
为保持推广力度基本一致,对于在2015年将燃油出租车更新为
纯电动出租车且获得5.58万元更新补助的,再给予一次性营运(购
车环节)补贴4万元,具体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应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免除消费者后顾之忧;纳入中央财
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基本条件是:
(一)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要求,应通过新
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其中,插电式混合
动力汽车还需符合相关综合燃料消耗量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
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2。
(二)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新
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地区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
术故障。
(三)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
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限,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
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
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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