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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验收程序

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验收程序
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验收程序

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

报验收程序

为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标准化示范场(小区),确保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申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程序。

一、创建单位申报与确定

1.企业申请

每年3月底以前,自愿申报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向所在县畜牧主管部门递交《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请书》,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养殖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的证明文

件复印件

(4)生猪或奶牛标准化示范场的备案登记手续材料

(5)各类养殖档案复印件

(6)不使用非法添加物的承诺文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复

印件

(8)种畜禽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质量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

(包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

药物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养殖小区申报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时,除提供以上养殖场须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养殖小区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2)养殖小区主管机构确认小区负责人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3)养殖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养殖小区布局图。

2.县级主管部门审查

4月底以前,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标准化示范场(小区)创建活动的养殖单位提交材料精心审查、筛选上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5月15日前,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推荐场区进行审核,根据省畜牧兽医局下达的指标,向省畜牧兽医局推荐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确定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4.省畜牧兽医局确定备案

5月底前,省畜牧局对各市确定的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进行备案;对推荐的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进行审核确定,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备案,同时反馈给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开展创建工作与指导检查

各创建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及验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

单位的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各级业务部门和技术指导组对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考核验收

1.验收准备

创建单位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做好验收准

备工作。除申报时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创建单位的实施方案;

(2)技术标准体系(引用的各类标准和制订的企业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等);

(3)管理制度体系(岗位目标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等)。

按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标准做好现场准备,提供相关档案、记录及证明材料。

2.县级主管部门预验收

县级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对创建单位进行材料审查

和现场检查,对合格者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对不合格者加强指导,进行整改。

3.市级主管部门检查或验收

市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达标的养殖场(小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对列为创建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的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申请验收。

4.省畜牧兽医局复核或验收

省畜牧兽医局对上报的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复核认定,合格者颁发标牌并纳入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不合格者限期整改,重新验收。对创建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由省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评审考核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示范场在陕西畜牧兽医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颁发标牌并纳入国家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管理。

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7月10日

材料编号:

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报材料目录

畜禽养殖场须提交以下材料:

1、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生猪及奶牛标准化示范场的备案登记手续材料

5、养殖档案复印件

6、不使用非法添加物的承诺文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8、是种畜禽场的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0、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质量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包

括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疫病防治措施,药物

使用管理措施,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畜牧业养殖小区申报创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级以上畜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养殖小区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2)养殖小区主管机构确认小区负责人的文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3)养殖小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养殖小区布局图。

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申报表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2

附件1: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省畜牧兽医局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 —1—

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GB16568-2006)。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2—

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XX区区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 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全面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示范推广现代畜牧业生产技术,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肉羊等畜种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全年创建区级示范场10个以上。其中,已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示范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上报。今后,申报市级以上示范场原则上从区级示范场中择优申报。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养殖场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XX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在养殖规模上,须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100头以上。 6、肉羊: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7、鸭: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 (二)创建内容: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6、示范区域化。采取传、帮、带等形式,推广在标准化生产、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安全高效饲料推广、畜禽粪污处理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提升区域养殖水平。 三、重点工作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二、工作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 三、责任体系 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工作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 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6.搞好工厂绿化,改进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 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 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 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2.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五、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除名: 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的;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doc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养禽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原则

养禽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原则 一、生物安全体系的概念 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三要素: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只有这三个要素交叉重叠在一起时,动物才有可能发病。所以生物安全体系的内涵可以概括为所有在动物体外杀灭病原体,降低机体感染病原体的机会和切断病原体传播途径的组合。 传染源 发病 传播途径易感动物 二、养禽场疫病传播的主要方式 三、养禽场生物安全体系图

四、养禽场生物安全体系建立原则 1 空间阻断屏障 1.1 隔离 1.1.1 养禽场与外界环境的隔离 养禽场要做到与外界环境高度隔离,使场内禽群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养禽场场址应选择在地势高燥、水质良好、排水方便,远离交通干线和居民区500m以上,远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厂2000m以上的地点。要建筑必要的隔离建筑物,将养禽场从外界环境中明确的划分出来,并起到限制场外人员、动物、车辆等自由进出养禽场的作用。养禽场内应划分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各区之间也应建筑围墙等隔离性建筑物。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等进出场区和生产区。养禽场工作人员也禁止任意离开场区。生产区内使用的车辆禁止离开生产区,运输饲料、动物的车辆应定期消毒。场内做好防鸟、灭鼠工作,场内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1.1.2 养禽场内各禽群之间的隔离 养禽场内各禽群之间也要做到充分隔离,栋舍之间距离不应少于10m。养禽场应执行“全进全出”制和单向的生产流程,鸡分群、转群和出栏后,栋舍要彻底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舍5-7天方可调入新的鸡群。对养禽场饲养员、兽医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明确岗位责任,专人专舍专岗,严禁擅自串舍串岗。 1.2 通道 鸡场内应分设净道和脏道。净道是专门运输饲料、产品及人员出入的通道,脏道是专门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精神,加快推进XX市畜禽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经市农业局决定,在2010和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肉鸭和肉(獭)兔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总体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引导、技术支持,建设一批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监管常态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 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在2010和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肉鸭和肉(獭)兔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到2015年建设100个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现代化畜禽养殖场。通过创建活动的示范带动,全市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排泄物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2012年全市力争完成创建部、省、市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23个,其中生猪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奶牛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肉牛标准化示范场市级2个、肉羊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蛋鸡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肉鸡标准化示范场5个(部级1个、省2个、市级2个)。肉鸭标准化示范场市级1个、肉(獭)兔标准化示范场3个(省级1个、市级2个)。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原则 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应坚持四个结合的原则:一是坚持示范创建与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示范场建设必须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科学安排示范场发展重点。通过典型引导,带动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农业整体素质,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二是坚持政府扶持引导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重点扶持示范场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为示范园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组织和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教育推广单位等参与示范场建设,引导各类建设主体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三是坚持示范创建与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有机结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因此,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要高度重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要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为抓手,让无公害畜产品认证成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助推器,使无公害产品认证成为示范创建活动的强大推动力,达到畜产品无公害化要求,力争将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作为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畜禽项目实施的前置或验收条件。四是坚持示范创建与全市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绵江平、绵三盐、绵梓产业发展带)等规划相结合,通过集中优势资源和条件,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五是坚持示范场自我发展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示范场要通过机制创新、技术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发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xx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

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 __药物。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 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养殖场畜禽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

畜禽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 充分认识生物安全在畜牧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链球菌病等新的畜禽疫病不断出现,畜禽疫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尤其是近年来,畜禽疫病的发生规律、发病特点等都出现了新情况、新变化,疫病药物控制越来越困难,防控成本越来越高,风险越来越大。 建设生物安全体系,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和防疫措施,通过对人和环境的控制,建立起防止病原入侵的多层屏障,使畜禽生长处于最佳状态,已成为防控畜禽疫病的重要手段。 生物安全措施在畜牧业生产中的应用,可以有效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与传播,保证畜禽的生产安全性及畜禽产品的安全性,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规模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建设的关键措施 (一)隔离措施 动物养殖场要做到与外界环境高度隔离,使场内动物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 1.空间距离隔离。规模养殖场场址的选择要按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保护人和动物安全出发,选择在地势高燥、水质和通风良好、排水方便的地点,要距离交通干线和居民区1公里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厂2公里以上,远离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最好建在果蔬基地、鱼塘、耕地边,利于生态循环。在风向选择上,应建在城镇或集中居住区的下风向。 2.建筑物隔离。通过建筑物将养殖场从外界环境中明确划分出来,养殖场内根据生物安全要求的不同,划分生产区、管理区和生活区,各区之间应建筑围墙等隔离性建筑物。 3.限制进出隔离。严格限制外来人员、车辆等进出场区,必须进入时,要严格进行消毒;养殖场工作人员限制任意离开场区,必须离场时,离进场都要严格进行消毒;管理区原则上要建设监控室,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用于生产管理和接待介绍,生产区严禁工作人员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入,生产区内使用的车辆

江西省2019年畜禽养殖标准化

江西省年畜禽养殖标准化 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快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年)》要求,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年,在全省开展生猪、家禽(含水禽)、奶牛、肉牛、肉羊和特色畜禽示范场创建活动,通过养殖场申请创建、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评审确定,创建部级、省级、市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个,其中部级示范场个,省级示范场个,市级示范场个。 二、创建要求 示范场是指以标准化、现代化生产为核心,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并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规范录入的畜禽规模养殖场。 (一)生产高效。集约化、设施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高,使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采用自动化环境控制设备。选用优质高产畜禽良种,配备智能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畜禽生产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环境友好。选址科学、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相协调。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高,设施先进、运转正常,能够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科学规范。 (三)产品安全。养殖场生物安全设施装备水平高,采取科学的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防疫制度健全,防疫设施先进,重大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两年内无临床病例和病原学阳性。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鼓励减量使用投入品。 (四)管理先进。考核制度健全,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信息采集及管理系统健全,有完善准确的生产记录档案。配备专业化技术人员,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实现精细化管理。另外,带动贫困户增收效果明显的养殖场,可适当降低入围要求。 三、重点工作 示范场创建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转化率和畜禽生产率为核心目标,以商品代畜禽规模养殖场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切实推进“绿色防控,健康养殖”,努力实现质量兴牧、绿色兴牧,促进畜牧业转型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环发[2010]151号 2010-12-30实施 一、总则 (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2.发展清洁养殖,重视圈舍结构、粪污清理、饲料配比等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注重在养殖过程中降低资源耗损和污染负荷,实现源头减排;提高末端治理效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近零排放”。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二)工程已进行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质量部门、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附件1、附件2)。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编写要点见附件4)。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建筑节能、幕墙、室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并制定验收案。验收组长一般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验收组根据工程专业性质可分若干个验收小组(房建工程一般分工程资料、土建和设备安装三个验收小组;市政道路一般分工程资料、外观和实测三个验收小组)。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质量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要

2014年家庭牧场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

2014年家庭牧场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 现场考察组第二组汇报材料 为切实做好2014年家庭牧场及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使项目的实施真正达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2014年9月4日至7日,我局组成3个检查组对拟实施家庭牧场和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项目的单位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了现场考察,我组采取了一听、二看、三承诺的考察方式,对册亨县、安龙县的9家养殖场进行了现场考察和项目推荐申报进行了评价,现将考察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册亨县(1个羊场、4个猪场) 1、册亨县宏钢湖羊养殖场: 养殖场场址:册亨县八渡镇团丰村一组 目前规模:该场目前存栏湖羊460只,其中能繁母羊430只,年出栏规模可达1000只以上。 场址条件:占地面积11亩,圈舍4栋(约1000平方米)。 家庭牧场项目建设内容:修建羊舍1000平方米,引进种公羊20只,引进后备母羊400只,修建无害化处理池30立方米,修建带棚粪污堆积发酵池60平方米,修建羊隔离观察舍20平方米。 发展思路:准备发展标准化的湖羊养殖场,年湖羊出栏

规模达到2000只。 计划投资:120万元,现已投资90万元,申请家庭牧场项目专项资金30万元。 推荐情况:推荐为家庭牧场 2、册亨县富康生猪养殖场 养殖场场址:册亨县坡妹镇岜凡村一组 目前规模:该场目前存栏生猪100头,其中能繁母猪30头,年出栏规模可达600头以上。 场址条件: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圈舍4栋(约800平方米)。 家庭牧场项目建设内容:扩建圈舍,购买产床、保育栏。 发展思路:扩大养殖规模,进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年出栏规模争取达到1000头以上。 计划投资:60万元,现已投资40万元,申请家庭牧场项目专项资金20万元。 推荐情况:推荐为家庭牧场 3、册亨县忠坤生猪养殖场 养殖场场址:册亨县者楼镇高寨五组 目前规模:该场目前存栏生猪132头,其中能繁母猪27头,年出栏规模可达540头以上。 场址条件:占地面积1085平方米,圈舍2栋(约1023平方米)。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 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畜禽健康养殖及其生物安全体系的构建(精)

畜禽健康养殖及其生物安全体系的构建 动物疫病是危害畜牧业生产和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已成为制约养殖业发展的主 要瓶颈之一。与养殖业发展和集约化饲养程度的提高相比,我国畜禽养殖方式和水平未能得到同步提升。一方面对致病机理认识不足,难以做到有效防控动物疫病 ; 另一方面忽视动物的生理特点和基本福利, 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滥用添加剂、激素、疫苗等,造成严重的动物健康问题和日益复杂的疫病流行状况。动物疫病不仅直接关系畜牧业的发展, 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防控家禽疫病, 不仅要从疫病流行三个基本环节加强综合防制, 更要在宏观上积极进行动物健康养殖体系及其生物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建设与完善, 以充分发挥人类活动对动物传染病流行过程的重大作用与积极影响。本文仅就畜禽健康养殖及其生物安 全体系的构建阐述如下: 1、建立和健全各级畜禽防疫体系和兽医卫生监督控制体系 转变动物防疫观念, 将动物防疫定位由保障动物健康和畜牧经济发展, 提升到保护人类健康与安全, 并实现动物防疫工作由以保护动物健康为核心提升到向以保护 人类健康与安全为核心的转变。准确定位动物防疫工作, 建立和健全各级畜禽防疫体系和兽医卫生监督控制体系,以保障防疫规划、措施及各项兽医法规的贯彻执 行。 畜禽防疫体系和兽医卫生监督控制体系的工作,是一项与农业、商业、外贸、 卫生、交通等部门密切相关的系统工作。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职 能,必须依靠政府, 从全局出发,统一部署, 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动物防疫监管机制。建立兽医相关职能责、权、利统一的垂直管理 体制与体系, 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垂直管理的官方兽医体制,是实现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屠宰、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的有效体制。官方兽医体制的完善可切实将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 由治标为重点的结果监控转变为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全程监控。 2、以区域化和标准化的安全养殖小区建设为核心

陕西省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

陕西省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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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年度 房屋工程:FW() 市政设施:SS()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章) 施工企业(总包)(章)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印制

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万元工程决算万元 建筑面积㎡层数地上层、地下层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验收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发证机关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 论 审查机构 资质等级 证号责任主体单位 勘察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号 设计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号 施工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号 监理单位全称资质等级证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备案事由: 该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现报送备案。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表(签字): 报送时间:年月日 竣工验收意见 勘察 单位 (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设计 单位 (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施工 单位 (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监理 单位 (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

建设 单位 (公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 内容份数验证情况备注 1、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2、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3)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移交文件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文件 5、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6、有关质量检验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复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使用文件 9、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11、住宅质量保证书 12、住宅使用说明书 1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其他文件 (1) (2) (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 3.1.1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参照《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各自实际,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等“三区”范围,具体要细化到村,为科学、彻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提供保证。 3.1.2实行畜禽养殖污染分类管控 3.1.2.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养殖场(小区)周边消纳土地资源充足的,积极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理念,采取堆肥、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将粪污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固体部分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部分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3.1.2.2养殖专业户 养殖专业户要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

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和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1.2.3散养户 散养密集区域要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散养户要落实“一池三改”措施,创建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家园,即建设沼气池,与改圈、改厕、改厨相结合,使人、畜粪便、厨房污水均进入沼气池,达到无害化处理,沼气燃用等,从而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实现资源综合化利用。 建议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可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小区,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通过建设畜禽养殖小区,可实现畜禽养殖散养户散养集约化经营、统一管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减少农村散养畜禽养殖数量,逐步解决现有散养户畜禽粪污难以妥善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现实问题。 3.1.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3.1.3.1适当控制养殖规模 根据泉州市各县(市、区)2015年生猪调查摸底统计数据,目前,县(市、区)生猪养殖量总体较小,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42号2007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 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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