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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打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引渡义务

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请求方法院判处的徒刑或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

第二条可引渡的犯罪

一、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依双方法律,对于该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徒刑;

(二)为执行徒刑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而请求引渡的,在请求方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确定某行为是否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必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

三、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项以上依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其中有一项行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期限的条件,被请求方即可以针对上述各项行为同意引渡。

第三条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为此目的,恐怖主义犯罪和双方均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的行为均不视为政治犯罪;

(二)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该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为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三)根据被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

(四)在被请求方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五)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其他原因,不得就引渡请求中列明的犯罪进行追诉或者执行刑罚;

(六)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做出终审判决或者终止司法程序;

(七)请求方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并且没有保证在引渡后重新进行审理;

(八)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第四条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根据本国法律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就该犯罪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

(二)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在第三国受到审判并被宣告无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

(三)被请求方在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方利益的情况下,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量。

第五条在被请求方提起刑事诉讼的义务

如果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四)项不同意引渡,则被请求方应当根据请求方的要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根据本国法律提起刑事诉讼。为此目的,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与该案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第六条联系途径

为本条约的目的,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在各自指定联系机关之前,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联系。

第七条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包括或者附有: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国籍、身份证件、住所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和可能所在地点的信息;

(三)有关案情的说明,包括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概述;

(四)有关该项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定罪、刑罚的法律规定;

(五)有关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期限的法律规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

(一)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

(二)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的引渡请求还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

三、如果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请求方应当向被请求方提供法律中有关减刑的规定。

四、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经签署或者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文。

第八条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四十五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该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应当被视为自动放弃请求,但是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第九条临时羁押

一、在紧急情况下,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在收到引渡请求前临时羁押被请求引渡人。此种请求可以通过第六条规定的途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临时羁押请求应当包括本条约第七条第一款所列内容,说明已经备有该条第二款所列文件,并说明即将提出正式引渡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处理该请求的情况及时通知请求方。

四、如果被请求方在羁押被请求引渡人之后的四十天内未收到正式引渡请求,则应当解除临时羁押。应请求方合理要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

五、如果被请求方后来收到了正式的引渡请求,则根据本条第四款解除的临时羁押不应妨碍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引渡。

第十条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引渡请求作出决定,并且及时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被请求方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引渡请求,应当将理由告知请求方。

第十一条移交被引渡人

一、如果被请求方同意引渡,双方应当商定移交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同时,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

二、除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如果请求方在商定的移交之日后的十五天内未接收被引渡人,被请求方应当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的引渡该人的请求。

三、如果一方因为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的期间内移交或者接收被引渡人,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再次商定移交的有关事宜,并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二条推迟移交和临时移交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因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服刑,被请求方可以在作出同意引渡的决定后,推迟移交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或者服刑完毕。被请求方应当将推迟移交事项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推迟移交会造成请求方刑事追诉时效丧失或者妨碍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确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请求方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应当立即将该人送还被请求方。

第十三条多国提出引渡请求

如果多个国家就相同或者不同犯罪针对同一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当自主对这些请求作出决定,并告知请求方。在作此决定时,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所有情形,尤其是犯罪的相对严重程度及犯罪地点、提出请求的日期、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再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特定规则

除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外,请求方对于根据本条约被引渡的人,不得就该人在引渡前所实施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也不能将其引渡给第三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方事先同意。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以要求提供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或者资料,以及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陈述;

(二)该人在被释放后的三十天内未离开请求方领土。但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离开该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三)该人在已经离开请求方领土后又自愿回到该方领土。

第十五条移交财物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请求,被请求方应当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押在其境内发现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以及其他可作为证据的财物,并且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将这些财物移交给请求方。

二、在同意引渡的情况下,即使因为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无法实施引渡,本条第一款提到的财物仍然可以移交。

三、被请求方为审理其他未决刑事诉讼案件,可以推迟移交上述财物直至诉讼终结,或者在请求方返还的条件下临时移交这些财物。

四、移交上述财物不得损害被请求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对该财物的合法权利。如果存在此种权利,请求方应当根据被请求方的要求,在诉讼结束之后尽快将被移交的财物无偿返还给被请求方。

第十六条过境

一、一方从第三国引渡人员需经过另一方领土时,前一方应当向后一方提出同意过境的请求。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在后一方境内降落的计划,则无需获得此种同意。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反其法律的情况下,应当同意请求方提出的过境请求。

第十七条通报结果

请求方应当及时向被请求方通报有关对被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执行刑罚或者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十八条费用

在被请求方的引渡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被请求方承担。与移交和接受被引渡人有关的交通费用和过境费用应当由请求方承担。

第十九条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影响双方根据任何其他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争议的解决

由于实施或者解释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生效、修正和终止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三、本条约可以经双方书面协议随时予以修正。修正的生效程序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相同。

四、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但本条约继续适用于在其失效之日未处理完毕的引渡请求。

五、本条约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即使有关作为或者不作为发生于本条约生效前。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订于马德里,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西班牙王国代表

张业遂胡安·费尔南多·洛佩斯·阿吉拉尔

接受死刑犯不引渡条款利大于弊

对于死刑犯不引渡这个条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也出现了不同意见。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等人在审议中表示出这样的担忧: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会不会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极有可能导致“同罪不同刑”的问题。对此,不少法学专家包括实务部门负责人均认为这一条款是务实的选择。

“目前最主要任务是抓回贪官,我们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4月2 5日,徐宏在人民大会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强调。徐宏指出,把贪官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首先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评价说,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体现了在死刑犯不引渡问题上的务实态度。

从我国惯例看,参与引渡条约谈判的主要包括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黄风介绍,长期以来,这些部委对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的理解存在一定分歧。有的认为该条款对中国是单方面条款,在国际法里,单方面约束的条款比较忌讳,因此不能接受。有的认为,这样会导致“同罪不同刑,违反了刑罚原则。”有的认为,写入条约成为法律,而法律上白纸黑字地明确写明“死刑犯不引渡承诺”,对于坚持死刑制度的中国来说,心理上很难接受。

为更好地统一认识,在中西引渡条约谈判前,外交部特地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纪委、监察部等部委与公检法司的有关人员举行了死刑犯引渡条款的协调工作。最后大家达成了共识,决定接受承诺死刑犯不引渡条款。

徐宏表示,与西班牙缔结引渡条约对中国有力打击犯罪特别是外逃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意义重大,利大于弊。“事实上,我国在和西方国家的司法协助实践中,为了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也有就…不判死刑?或…不执行死刑?对外作出承诺的先例。比如余振东案以及正在进行引渡协商的杨秀珠案。”

徐宏说,从弊的方面看,的确有可能会在某些案件中出现“同罪不同刑”的问题。但也要看到,如果由于拒绝做出承诺而使引渡无法实现,就会使外逃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根本得不到任何惩处,也就更谈不上司法公正。

“我们必须看到,只有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中国法律的审判,才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实现;才能有利于查明案情,揭露犯罪,震慑犯罪分子;才能有利于追回赃款赃物,使国家利益得到维护。”徐宏说,这方面的意义远大于对某个人判处的具体刑罚。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做法,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方在谈判中将此问题与中方关注的其他问题挂钩,并在其他条款全部达成协议、谈判预期目标实现的情况下,接受了西方上述措辞。

至于各个部委到底有哪些争论,黄风和徐宏均笑着表示不便提及。

黄风至今对去年外交部等五个部门在去马德里之前在国内开的协调会记忆犹新。各个部门带来的意见还是不一样,但是由于在实践中我国已经承诺不判处死刑了,因此这时坚决反对条约中写入死刑犯不引渡条款的已经没有了,但是大家都希望能够更慎重一点。“把这一条款作为最后实在不行的方案。”

黄风说,很多保留死刑的国家也要求引渡不判死刑的条款,这说明死刑承诺条款和废除死刑的政策已经没有特别直接必然的联系。“它已经成为一种人道主义的条款。通过这个条款表现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形象。”

“我一直呼吁,中国适用死刑没关系,但是可以通过承诺引渡犯不判处死刑条款在国际社会中树立我们维护人权的形象。这是一个国际社会未来发展的趋势。”黄风说,我们接受死刑“红色通缉令”误区

“我们现在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一讲追逃,就讲国际刑警组织,这是我们当前在追捕外逃上的一个误区,而且耽误了我们很多事情。”

黄风说,我国已经把追捕外逃贪官作为今后反腐的一项重点,而且把和主要逃犯的目的地国,也就是欧美发达国家,和他们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关系作为工作重点。但是目前,在追捕外逃贪官方面,除了缺少足够的双边引渡条约外,还有人为因素的障碍,就是对国际刑警

组织的认识。

“在引渡问题上,我们好像觉得把红色通缉令发出去,就等着结果了。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黄风介绍,在大部分国家,尤其是法制健全的国家,警察的权力很有限,国际刑警组织充其量就是一个交换情报的作用,帮你查找人。绝大部分国家,按照引渡法的规定,警察都没有在引渡问题上对外国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拘捕和临时拘捕。“事实上,国际刑警组织的警察也要去做司法机关的工作,那我们为什么不能直接去做法院的工作呢?”

黄风建议,在立法上,除了现在的引渡法,我国还需要制定一部刑事司法协助法。他说,司法协助涉及的范围太广了,包括调查取证、追缴犯罪所得、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问题。刑事司法协助和国内立法有密切关系。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卢建平教授等专家多年呼吁,但现在该法还没有被列入立法日程。

此外,为更好地追捕外逃贪官,黄风建议要对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比如,犯罪嫌疑人在逃、死亡,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对资产进行处理,这是需要修改的。”□廖卫华发自北京

犯不引渡条款,说明中国已经承认了这样一个趋势。

大国崛起之西班牙葡萄牙

题目:大国经济崛起的非制度成因与对策分析 ——以葡萄牙、西班牙为例 1、摘要(西班牙、葡萄牙经济繁荣时期,概括非制度成因与对策)、关键字 2、详写西班牙、葡萄牙航海原因,由远洋航海带来的利益与发展 3、远洋航海带来的非制度成因(各种背景因素),归纳成点,再各点分析 4、提出存在的问题,针对各个问题提出对策 5、总结两国的经验,分点论述对我国未来的发展有何启示与借鉴 6、参考文献 [1] 张旭平,全志聚. 试析葡萄牙和西班牙支持新航路开辟的原因[J].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8,(07) . [2] 于民. 近代早期西班牙和葡萄牙商业经济的兴起与衰弱[J]. 潍坊学院学报, 2008,(03) . [3] 范卫平. 首先探寻新航路的为何是葡萄牙和西班牙[J]. 中学文科参考资料, 2000,(10) . [1] 张旭平,全志聚. 试析葡萄牙和西班牙支持新航路开辟的原因[J].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8,(07) . [2] 于民. 近代早期西班牙和葡萄牙商业经济的兴起与衰弱[J]. 潍坊学院学报, 2008,(03) . [3] 范卫平. 首先探寻新航路的为何是葡萄牙和西班牙[J]. 中学文科参考资料, 2000,(10) . [4] 李卫东,严英. 如何理解新航路的深刻内涵[J]. 历史学习, 2008,(11) . [5] 赵婧. 葡萄牙帝国的大西洋贸易[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S1) . [6] 赵婧. 葡萄牙帝国与早期近代世界贸易[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 [7] 范红军. 资本主义性质抑或封建性质——新航路开辟的经济原因刍议[J].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8,(07) . [8]香料为什么是新航路开辟的诱因[J].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7,(11) . [9] 孙瑞友. 郑和下西洋与开辟新航路之比较[J]. 中学政史地(初中历史), 2006,(Z2) . [10] 孙梅. 关于新航路开辟经济原因的困惑[J]. 历史教学(中学版), 2008,(09) . [1] 张晓鹏. 葡西兴衰与教育起落[J]. 上海教育, 2007,(06) [2] 周南. 鴉片戰爭前的中英貿易關係[J]. 历史教学, 1955,(02) [3] 刘振修. 首先探求新航路的为何是葡萄牙和西班牙[J]. 新高考(政治历史地理), 2009,(04) [4] 范卫平. 首先探寻新航路的为何是葡萄牙和西班牙[J]. 中学文科参考资料, 2000,(10) [5] 离弦. 有话好好说[J]. 体育世界, 2000,(13) [6] 谭瑞贞. 球迷致西班牙的慰问信[J]. 新闻天地, 2004,(07) [7] 轻松一刻[J]. 阅读与鉴赏(初中版), 2003,(01)

国际法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 B. 《各国律例》 C.《战争与和平法》 D. 《国际法原理》 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 B. 《战争与和平法》 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D. 第一次世界大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 B. 边沁 C. 凯尔森 D. 卡尔沃 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 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 B. 实在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 B. 国际法协会 C. 联合国 D. 国际法委员会 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基本原则 B. 国际法强行规范 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B. 《中日联合声明》 C.《中美建交公报》 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社会连带法学派 D. 政策定向学说 E. 权力政治学说 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 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练习题〕 1. 下列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 联合国 B.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C. 英伊石油公司 D. 欧盟 2.承认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的承认可追溯到其()。 A. 成立之时 B.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 C. 与他国建交时 D. 缔结国际条约时 3. 在国家继承中,应该继承的条约有()。 A. 政治性条约 B. 共同防御协定 C. 边界制度条约 D. 友好条约4.当前国际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适用()原则。 A. 绝对豁免 B. 相对豁免 C. 有限豁免 D. 职能豁免 E. 完全豁免 5.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因()而免除。 A. 联合国干预 B. 危难 C. 同意 D. 不可抗力 E. 自卫 6.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 独立权 B. 平等权 C. 自卫权 D. 管辖权 E. 战争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C. 只继承动产 D. 只继承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大国崛起西班牙葡萄牙观后感

大国崛起西班牙葡萄牙观后感 荆门保费部罗慧奇周五观看了大国崛起第一集葡萄牙、西班牙后,慢慢的对1500年前的欧洲历史进程有了了解和兴趣,从历史的河流中也对这两个国家的崛起有了些感悟和想法。 片中西班牙和葡萄牙崛起的关键共同点就是走出国门开始进入海洋,做什么?第一经商,通过贸易交换换取国民紧缺物质,第二掠夺通过对落后小国家掠夺获取廉价的增加国家的财富。最早的殖民主义国家飘洋过海到处觅宝,结果出现了“地理大发现”。没有地理大发现,我们这个世界还不成为一个“世界”;地理大发现之后,不同的地方都联系起来了,形成了“世界”,一个世界体系。 地理大发现的目的是什么?就是追求财富,而且财富的概念非常明确,就是贵金属,是金银。这样我们就能理解西班牙和葡萄牙在那个时期的所作所为。尤其是西班牙对所谓新大陆的劫掠极其残暴,充满了血腥。印第安人90%以上被消灭了。为了填补人口空缺,就开始从非洲进口黑奴,这样又造成一种新的类型的商业贸易,即奴隶贸易。这就是在资本主义早期发展阶段的情况,西班牙和葡萄牙代表着重商主义的早期阶段。 为什么最早出现在大国舞台上的是西班牙和葡萄牙,而不是其他国家?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两个国家在欧洲最早从封建分裂状态中走出来,形成了自己统一的国家,出现了强大的中央政府。另一个原因就是邻国内战内陆垄断贸易切断了积累国家财富的道路。迫使西班牙和葡萄牙另寻新路从海洋打开了贸易和掠夺的道路。同时两个国家也重视人才和引进人才。最重要的是“探险家”对航海探险的

执着和百折不挠的勇气。 西班牙和葡萄牙当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残余,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世纪。到19世纪两国残存的封建主义因素仍然相当多,因此,它们没有继续发展。这也注定了两国走向衰败。在强大的王权和狂热的宗教信仰的支撑下,伊比利亚半岛征服了海洋、获得了世界。但是,像潮水一样涌入的财富,几乎都用来支撑为宗教信仰、为殖民扩张而进行的战争,而没有用来发展真正能够让国家富强起来的工商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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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释义-引渡请求的提出第十条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 【释义】本条是关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我国哪一个部门提出的规定。 国与国之间对犯罪分子进行的引渡活动,首先是由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开始的。因此在各国制定的引渡程序方面的法律和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关引渡的条约中,一般都要规定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应当向被请求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我国引渡法制定之前,主要是根据我国已批准的有关引渡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办理,对两国之间没有签订条约的一般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究竟应向我国哪个部门提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制订引渡法时,考虑到引渡事务不仅是国家之间的一种刑事司法合作,而且还涉及到国家之间相互关系,不宜由多个机关多头联系,而由一个机关统盘考虑、统一联系为宜。外交部是代表国家处理外交事务的部门,由外交部联系这方面事务比较合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引渡请求。 本条规定是在本法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的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本条规定,“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提出”,与第四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外交部是我国进行引渡活动的联系机关,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外交部提出。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的规定,对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对引渡请求向哪个机关提出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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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移民必看!葡萄牙移民和西班牙移民哪个好噔噔噔噔!今天,小编要高兴地向大家盘点一些海外投资移民小贴士,究竟是谁打动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评委呢? 有樱花烂漫的迷恋,有三峡奔涌的狂放,有赤壁之战的沉稳,这样的湖北令人向往。这座繁华又古朴的城市,想了解移民投资出国咨询的人必然不少,那如何省时省力的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呢?我想下面的内容可以给您答案。 网上这么多相关的文章,大家一定挑花眼了吧,下面看看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超实用福利吧! 葡萄牙、西班牙一直是购房移民的热门国家,很多投资人徘徊于西葡之间,难以抉择。其实,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投资人需按自身实际情况和移民需求来综合考量。 缩略图: 国际知名的跨国银行控股公司高盛集团在10月24日发布的报告中表示,人民币进一步走软而且投资者忧心中国房地产市场前景,再加上富豪人士及资金充裕的公司希望寻求海外稳定的避风港,为其资金提供庇护,中国投资者在海外购房的热情有增无减。其中葡萄牙、西班牙一直是华人海外置业的热门国家,这两个国家由于地缘相近,同为欧盟国、申根国,同样实行购房移民政策,移民后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看起来也相差不多。很多投资人在决策时,徘徊于西葡之间,不知如何选择。

葡萄牙、西班牙均为华人青睐的海外置业国家 今天,侨外移民就来为大家对比分析一下葡萄牙与西班牙购房移民项目的相同与不同,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以便投资人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国家移民。 50万欧元购房移民,房产类型无限制 葡萄牙:2012年推出的“黄金居留计划”,只要投资者购买价值50万欧元的一套或者多套房产,即可获得葡萄牙居留权,同样没有地产类型和用途限制。部分地区可享受投资额度减免20%的优惠,即40万欧元起就可以购买。 西班牙:根据2015年新法案,购买50万欧元以上的房产可获得西班牙居留权,没有地产类型的限制,可以购买多套房产,房产可以自住或出租。 申请条件类相同 年满18周岁,无犯罪记录,购买50万欧元房地产2.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同时申请,三代移民3.无资产要求、无资金来源要求 房产永久产权 永久产权,可世代传承。 可工作/可创业 申请人可以在葡萄牙、西班牙境内生活以及在申根国家凭居留证自由往来,也可以开办企业和工作。 享受教育及福利 西班牙与葡萄牙移民均可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及公共高等教育资源,一流的养老、医疗等高福利。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完善.doc

浅析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问题与 完善- 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

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法律上,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 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 条、中国引渡法第8 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 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

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常用单词对照

Palabras básicas espa?ol-portugués Palabras básicas Palavras básicas sí sim no n?o hola olá bom dia adiós adeus tchau buenos días bom dia buenas tardes boa tarde buenas noches boa noite bienvenido / a benvindo / a gracias / de nada obrigado/a - de nada por favor por favor perdón desculpa ?cómo estás? como está?/ tudo bem? bien, gracias bem, obrigado/a tudo bem ?cómo te llamas? como se chama? ?cómo te llamas? (preferido en Brasil) qual é o seu nome?(brasil) me llamo… (o) meu nome é no entiendo n?o entendo bien bem mal mal un poco pouco (m), pouca (f) mucho muito (m), muita (f) todo todo (m), toda (f); tudo Fechas y horas Horas e datas hoy hoje ayer ontem ma?ana amanh? el día dia la semana semana el mes mês el a?o ano Horas HORAS ?qué hora es? Que horas s?o? 7:13 son las siete y trece Sete e treze 3:15 son las tres y quince Três e quinze 3:15 son las tres y cuarto Três um quarto 11:30 son las once treinta Onze e trinta 11:30 son las once y media Onze e meia 1:45 es la una cuarenta y cinco Uma e cuarenta e cinco 1:45 son las dos menos cuarto Um quarto para as duas Días de la semana DíAS DA SEMANA lunes segunda-feira martes ter?a-feira miércoles quarta-feira jueves quinta-feira viernes sexta-feira sabado sábado domingo domingo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修改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

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葡萄牙国名的由来

葡萄牙国名的由来 相传葡萄牙是从杜罗(Douro)河口的“波尔图”(Oporto)港口城市的名字演变而来的。中国古称佛郎机(对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共称)。本来翻译成波秋歌更为恰当。那为何现在译为葡萄牙呢?葡萄牙和葡萄有关系吗? 葡萄牙位于伊比利亚半岛的西部、欧洲大陆的西南隅,首都里斯本以西40多公里处的罗卡角以“欧洲之角”著称,是欧亚大陆的最西端,那里立有一碑,上面刻着葡萄牙最伟大的诗人卡蒙斯的名句:陆止于此,海始于斯。 尽管地处“天涯海角”,但这并不妨碍古人类早就来这里繁衍进化,葡萄牙建国以来的历史尚不足900年,而在现代葡萄牙的西南沿海一带,却不乏足以证明存在过四五十万年前阿修尔文化和阿布维利文化的遗址,考古学家同样发现了10万年前尼安德特人的化石,旧石器、中石器、新石器时代的文化都在葡萄牙留下了历史印记,近2000年来,在这块土地上,更是书写了无数次的兴衰沉浮和无数次的荣辱悲欢史。 葡萄牙的正式国名为葡萄牙共和国(A Republica Portuguesa, The Portuguese Republic),简称葡萄牙,很多中国人都会以为,葡萄牙一定是得名于盛产葡萄。葡萄牙虽素有“软木之国”、“葡萄王国”的美称,葡萄牙软木及橡树制品居世界第一,自古以来盛产葡萄和葡萄酒,但葡萄牙语的国名PORTUGAL却毫无葡萄之意。据历史学家考证,PORTUGAL一词来源于拉丁语PQRTU-CALE(音译为波图卡莱),由PORTUS和CALLE两个词合二而一,意为暖港,它早在2000多年前,当罗马帝国向伊比利亚半岛西部扩张时,罗马人发现现代葡萄牙北部杜罗河人海口、今日葡萄牙第二大城市波尔图所在之地是一个暖港,随后罗马人将在此修筑的一个城堡命名为PQRTUCALE。其后数百年间,罗马商人和殖民者源源不断从意大利半岛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 2020年7月20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 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将第十五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葡萄牙西班牙的殖民扩张

精品文档 葡萄牙西班牙的殖民扩张 山东徐杰 葡萄牙、西班牙位于欧洲大西洋沿岸的伊比利亚半岛上。1143年,葡萄牙王国形成,1479年,西班牙王国最终形成,这两个国家在欧洲最早从圭寸建分裂状态中走出来,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出现了强大的中央政府。他们掌握了丰富的航海知识和先进的航海技术,最早走上海上探险和殖民扩张的道路。 一、探索新航路一一葡萄牙、西班牙之崛起 早在15世纪,葡、西两国就开始了殖民探险活动。葡萄牙人最早殖民活动是1415年占领了摩洛哥的休达地区,此后一直向南探航,致力于开辟绕道非洲南端通往东方的新航路。 1487年,迪亚士沿着非洲西海岸南行,最早探险至非洲最南端好望角。这是葡萄牙人探寻新航路的一次突破。1497—1498年,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率领的船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绕过好望角,抵达印度的卡里库特,他们开辟了一条通往东方的新航路。 西班牙探索新航路是从资助哥伦布开始的。哥伦布的航行计划遭到葡萄牙王室拒绝两年 后,被西班牙王室采纳。1492年哥伦布第一次起航,横渡大西洋到达美洲,后来又有3次前往美洲,但都没有找到黄金、珠宝、香料、丝绸,西班牙王室深感失望,直到1506年去世,哥伦布始终认为到达的地方是亚洲的印度。1519年,西班牙王室资助麦哲伦从西班牙 出发,横渡大西洋,进入太平洋,穿越大西洋,绕过好望角,1522年返回西班牙,完成了 环球航行,葡萄牙、西班牙在世界舞台上崛起了。 二、殖民扩张和掠夺一一葡萄牙、西班牙之瓜分世界 随着新航路开辟的成功,葡萄牙和西班牙开始进行殖民扩张和掠夺。 葡萄牙王室支持了由西向东殖民探险的迪亚士、达?伽马远航活动,殖民扩张的重点在 亚、非,1557年,葡萄牙殖民者占领了中国的澳门。在美洲,1500年,葡萄牙船队到了巴 西,宣布巴西为它的殖民地。 西班牙王室支持了自东往西殖民探险的哥伦布、麦哲伦远航活动,殖民重点在美洲。1493 年,占领爱斯班诺尔(今海地),这是西班牙第一块殖民地。除巴西外的中、南美洲广大地区,都被划入西班牙殖民帝国版图,亚洲的菲律宾也沦为西班牙殖民地。恩格斯说:“黄金是白人刚踏上一个新发现的海岸时所要的第一件东西”。西班牙在美洲的主要目的是“掠夺 金银”,在1545 —1560年间,西班牙海军从海外运回的黄金即达5500公斤,白银达24. 6 万公斤。到16世纪末,世界贵重金属开采中的83%为西班牙所得。

葡萄牙西班牙的殖民扩张

葡萄牙西班牙的殖民扩张 山东徐杰 葡萄牙、西班牙位于欧洲大西洋沿岸的伊比利亚半岛上。1143年,葡萄牙王国形成,1479年,西班牙王国最终形成,这两个国家在欧洲最早从封建分裂状态中走出来,形成了统一的国家,出现了强大的中央政府。他们掌握了丰富的航海知识和先进的航海技术,最早走上海上探险和殖民扩张的道路。 一、探索新航路──葡萄牙、西班牙之崛起 早在15世纪,葡、西两国就开始了殖民探险活动。葡萄牙人最早殖民活动是1415年占领了摩洛哥的休达地区,此后一直向南探航,致力于开辟绕道非洲南端通往东方的新航路。1487年,迪亚士沿着非洲西海岸南行,最早探险至非洲最南端好望角。这是葡萄牙人探寻新航路的一次突破。1497—1498年,葡萄牙航海家达·伽马率领的船队,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绕过好望角,抵达印度的卡里库特,他们开辟了一条通往东方的新航路。 西班牙探索新航路是从资助哥伦布开始的。哥伦布的航行计划遭到葡萄牙王室拒绝两年后,被西班牙王室采纳。1492年哥伦布第一次起航,横渡大西洋到达美洲,后来又有3次前往美洲,但都没有找到黄金、珠宝、香料、丝绸,西班牙王室深感失望,直到1506年去世,哥伦布始终认为到达的地方是亚洲的印度。1519年,西班牙王室资助麦哲伦从西班牙出发,横渡大西洋,进入太平洋,穿越大西洋,绕过好望角,1522年返回西班牙,完成了环球航行,葡萄牙、西班牙在世界舞台上崛起了。 二、殖民扩张和掠夺——葡萄牙、西班牙之瓜分世界 随着新航路开辟的成功,葡萄牙和西班牙开始进行殖民扩张和掠夺。 葡萄牙王室支持了由西向东殖民探险的迪亚士、达·伽马远航活动,殖民扩张的重点在亚、非,1557年,葡萄牙殖民者占领了中国的澳门。在美洲,1500年,葡萄牙船队到了巴西,宣布巴西为它的殖民地。 西班牙王室支持了自东往西殖民探险的哥伦布、麦哲伦远航活动,殖民重点在美洲。1493年,占领爱斯班诺尔(今海地),这是西班牙第一块殖民地。除巴西外的中、南美洲广大地区,都被划入西班牙殖民帝国版图,亚洲的菲律宾也沦为西班牙殖民地。恩格斯说:“黄金是白人刚踏上一个新发现的海岸时所要的第一件东西”。西班牙在美洲的主要目的是“掠夺金银”,在1545—1560年间,西班牙海军从海外运回的黄金即达5500公斤,白银达24.6万公斤。到16世纪末,世界贵重金属开采中的83%为西班牙所得。

引渡的相关知识

引渡的相关知识 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的颁布施行,为中国国内有关机关处理中外之间的引渡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 西班牙从法国引渡埃塔分子 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已成为两国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 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居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 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发展历史 引渡制度由来已久。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签订的和平条约中就 哥伦比亚向美国引渡大毒枭蒙托亚 有归还逃犯的规定。到了14世纪,欧洲出现了第1个引渡条约,但它所引渡的不是普通犯罪,而是异教徒和政治犯等。从19世纪中期开始,许多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对引渡问题作了规定,如1833年《比利时引渡法》和1870年《英国引渡法》。此后,各国之间开始订立双边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同引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件。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24年《美国和罗马尼亚间引渡条约》、1963年《英国和瑞典引渡条约》,等等。编辑本段引渡主体 简介 引渡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根据主权不可分割原理, 一国的主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

西班牙、葡萄牙购房移民对比

西班牙、葡萄牙购房移民对比 今年9月,西班牙“购房移民”新法案正式生效,与邻国葡萄牙形成竞争之势。侨外专家说伴随欧洲经济逐步回升,房产价格必将有所回升,历来买房移民的政策都不会停留太长时间,不排除政策收紧的可能。那对于同样是购买50万欧元或以上的房产即可获得居留身份,那么两者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居住要求方面 葡萄牙要求申请人第一年居住累积7天,之后每两年累积居住14天;而西班牙,申请人可获得有效期为2年的居留签证,并每2年登陆西班牙更新此居留卡即可,对申请人的停留时间没有限定。 入籍要求方面 葡萄牙6年后可申请入籍,在入籍前1年,要求在葡萄牙生活不少于30天;西班牙要10年后申请入籍,而葡萄牙、西班牙均有入籍语言考试要求。 申请家庭家属方面:葡萄牙可申请配偶、未婚子女以及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父母(需证明经济上依赖申请人);而西班牙不可申请“配偶的父母”、18周岁以上的小孩。 工作或创业方面 申请人可以在葡萄牙、西班牙境内生活以及在申根国家凭居留证自由往来,也可以开办企业。但西班牙不能接受他人或企业的雇用,葡萄牙可以。 子女教育方面 葡萄牙和西班牙均可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及公共高等教育资源。 葡萄牙可以说是性价比最高的移民项目,但从长远看西班牙国土面积大、经商环境好,可选择房产更多。但总体而言,这两个国家适宜四类人士投资移民:一是希望移民审批时间快的人士;二是一些期望达到既能投资房产,又可以取得身份的人士;三是可享受优质的生活环境。四是子女教育。葡萄牙以及西班牙的欧洲及申根国家身份,使申请人可轻松实现子女的优质教育以及进名校的梦想。 自西班牙和葡萄牙适合50万欧元购房移民政策出台以来,在中国移民市场引起了不小轰动,那么,备受热捧的西班牙买房移民适合哪类中国投资者呢?上海侨外为您一一列举,

解读引渡法

解读引渡法 导读:本文解读引渡法,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本报记者刘海琦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后古辛

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 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从此,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

大国崛起观后感至西班牙葡萄牙荷兰

15世纪,欧洲最早诞生的两个民族国家葡萄牙和西班牙,在国家力量支持下进行航海冒险,然后,开辟了一条条新航线,发现了一片片新土地,原先割裂的世界终于连接成一个整体,世界性大国也就此诞生。葡萄牙和西班牙在相互竞争中瓜分世界,依靠新航线和殖民掠夺建立起势力遍布全球的殖民帝国,并在16世纪上半叶达到鼎盛时期,成为最初崛起的大国。但是,这两个依靠掠夺迅速崛起、却在战争中挥霍财富而没有发展工商业的帝国很快盛极而衰,世界舞台上的第一场大戏悲剧性落幕。 葡萄牙这个15世纪时人口还不到100万的小国,能够第一个崛起,首先是拥有一个统一的基础。当中世纪的城邦还在一片混战时,葡萄牙作为第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诞生了。在整个欧洲渴求于香料的进口,而陆地贸易又为中亚国家垄断的背景下,恩里克王子拿起托勒密早已发黄的地理学指南,以一个统一的国家作后盾,倾举国之力,向着海洋进发,开创了真正意义上的大航海时代。西班牙几乎是又一个葡萄牙的模板,不同的是他的统一略迟于葡萄牙,但他包容和接纳了被葡萄牙拒绝的哥伦布,麦哲伦。一个国家能够坐下来和一个航海者讨价还价,用新开垦的殖民地的统治者的条件换取航海家冒险的探索,这是何等的胸襟和远见。在对于香料的渴求,对于宗教的狂热共同激励下,这个两个伊比利亚半岛的邻居最终携手统治了世界,为人类绘制了一张完整的地球版图,最终成为了第一代世界大国。但是巨大的财富只带来了奢靡,两个最早的富人没有用财富改变自己,最终也只有静静的失落。统一和稳定是一个国家繁荣富强的基础,宽容和适度的忍让也是成就大国的重要条件。但在获得财富,增强国力之后,骄傲和放纵终会使财富流失,国力衰败,只有理智地运用现有资本,认真地规划未来,才能使一个国家持续发展。 地处西北欧、面积只相当于两个半北京的小国荷兰,在海潮出没的湿地和湖泊上,以捕捞鲱鱼起家从事转口贸易,他们设计了造价更为低廉的船只,依靠有利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商业信誉,逐渐从中间商变成远洋航行的斗士。日渐富有的荷兰市民从贵族手里买下了城市的自治权,并建立起一个充分保障商人权利的联省共和国。他们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联合股份公司--东印度公司,垄断了当时全球贸易的一半;他们建起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资本市场就此诞生;他们率先创办现代银行,发明了沿用至今的信用体系。凭借一系列现代金融和商业制度的创立,17世纪成为荷兰的世纪。由于国土面积、人口等天然不足,17世纪末,荷兰逐渐失去左右世界的霸权。但直到今天,荷兰人的生活依然富足,荷兰人开创的商业规则依然在影响世界。 荷兰人通过创新和诚信积聚了巨大的财富,创造了小国大业的神话,成为17世纪海上贸易第一强国,获得了“海上马车夫”的美誉,经济的发达支撑起荷兰在世界上的强势地位。强大的经济是大国崛起所必须的,坚固的国防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和平的环境、广袤的土地,众多的人口,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大国的基础。荷兰人之所以能成功是因为他们拥有创新精神以及以此建立起来的先进的商业关系和商业理念,但土地人口资源上的不足让他仅能成为经济贸易大国,而不是一个综合能力大国。 我们可以看到,国家的昌盛并不是以人口、面积来衡量的,这三个国家展示了他们磅礴的勇气和不屈的傲气,他们勇于探索,敢于创新,不惧艰险,迎难而上,最终成就了一代强国,向全世界证明了他们的力量不可小觑。

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中国法律体系 为本词条添加义项名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新华社发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中国法律体系 外文名称 China legal system 目标 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拼音 zhōng guó fǎ lǜ tǐ xì 目录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 2 民商介绍 3 行政信息 4 刑法信息 5 经济介绍 6 其他介绍 7 完善形成 1 宪法相关编辑本段 中国法律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 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 民商介绍编辑本段 1.民法 2.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 3.知识产权 4.债权 5.婚姻家庭继承 6.市场经济主体 7.证券、期货、债券 8.海商 9.保险 10.票据 11.租赁 3 行政信息编辑本段 1.外交外事 2.民政 3.司法 4.公安 5.人事、公务员制度 6.纪检 7.监察 8.档案 9.民族事务 10.宗教 11.侨务 12.港澳事务 13.台湾事务 14.教育 15.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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