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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讲座主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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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第一期律师大讲堂串词】第一期律师大讲堂时间2013年12月6日下午14点签到播放视频1330签到,播放视频资料(循环播放)视频1方圆网视频二2人物会客厅视频3律师大讲堂(这个短片在开讲前播放一遍)会前提醒会前提醒1、各位优秀企业家,为了给你和他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请你将手机关闭或调整为静音,会场禁止吸烟和随意,走动2、请各位企业家,拿出手机,用微信扫描你手里的二维码,加关注。

一会有抽奖环节。

一等奖1名奖品价值198元的拉杆箱一个,国银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价值680元法律产品大礼包;二等奖2名名牌充电宝每位一个三等奖30名有联之盟军酒网提供的个性军酒一瓶(一种是手雷式。

一种是军用水壶式),谢谢各位配合开始主持人各位嘉宾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能够在百忙之中来参加此次律师大讲堂。

谢谢给位。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今天参会的领导和嘉宾首先欢迎河南省政法委*****河南电视台政法频道品牌推广部主任范戈政法频道方圆网总经理黄天一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主任耿小武浩宸集团********博思人才网*****精品汇*******联之盟军酒网总裁张有健商都法律网******中国法律网******还有30为优秀的企业家让我们再一次用热烈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

谢谢各位朋友随着劳动用工法律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企业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日益增多,为避免劳动争议而投入的用工成本也日益增加。

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法规不仅法出多门、时间跨度大,还有很多文字歧义,各立法机关解释又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颇为苦恼。

那么,在法律有效的空间内hr如何操作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如何及时修正企业规章,规避劳动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本期律师大讲堂我们邀请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业部主任李栋律师主讲如何利用一纸合同降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

李栋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银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业部主任,国银律师主编,hr法务官主编,hr法务官网首席律师,河南电视台政法频道特聘法律顾问。

李栋律师长期实践于劳动法律领域,精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专注于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研究与实操,在员工关系管理、人员裁减、绩效提升、员工培训、风险防范、争议解决等诸多方面取得了丰富实战经验,受聘担任多家企业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培训讲师。

发表企业劳动争议纠纷的现状及应对离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劳动争议案件中双倍工资是否使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对劳务派遣中“两限”的评析用人单位员工管理中的常见误区等文章。

好,下面我们用热烈掌声有请李栋律师开讲请开讲感谢李栋律师今天下午的精彩分享,各位感觉如何谢谢。

律师大讲堂介绍方圆网介绍方圆网介绍律师大讲堂介绍抽奖既然今天来参与此次活动大家都是朋友,朋友日后就需要多来往,多交流。

来各位,拿出手机,让我们一起摇一摇。

拿出手机,打开微信,进入摇一摇页面,稍等,我喊123,大家一起摇。

来123摇。

谢谢。

今天我们都是朋友了,日后多交流。

接下来进入抽奖环节。

本次活动奖品为一等奖1名奖品价值198元的拉杆箱一个,国银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价值680元法律产品大礼包;二等奖2名名牌充电宝每位一个三等奖30名有联之盟军酒网提供的个性军酒一瓶(一种是手雷式。

一种是军用水壶式)。

活动开始前,各位已经通过扫描关注了“方圆网”的微信公众平台,各位在这平台回复“抽奖”2个字。

会出来一个界面。

请大家按开始抽奖。

请一等奖中奖者上台有请****颁奖请二等奖上台有请***颁

奖三等奖人数比较多,请到后面,联之盟军酒网展台领取,谢谢各位【篇二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法律知识讲座主持词各位领导、姐妹们今年是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各级妇女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水平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县妇联决定组织举办这次全县妇女干部法制讲座。

这次讲座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建设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妇女干部队伍,提高我县广大妇女学法、用法、护法的能力,维护和巩固我县城乡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成果,为我县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县法院年轻的女法官姜琼为我们授课。

姜琼同志虽然年纪不大,却是我县法院的优秀人才,她潜心研究法学理论,并有开庭审判的实际经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让我们对姜琼同志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就请姜琼同志为我们授课。

大家欢迎。

************************************************姐妹们,方才,我们聆听了姜琼同志上的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使我们受益匪浅。

让我们再一次向她表示由衷的感谢姜琼同志的讲座紧紧围绕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这个主题,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使我们在深受教育和启发的同时,更加懂得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深化社会全面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一决定的英明正确。

希望各位姐妹们回去以后,要把这次法制讲座的知识传达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亲朋好友中去,让她们也接受法律的保护,使我们这次的法律讲堂发挥最大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全民学法用法活动向纵深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各项事业的进步,做出我们妇女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篇二法娃普法、律师讲法”走基层主持词】法娃普法、律师讲法”活动主持词同志们大家下午好。

为全面落实我县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权的能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升社会法治化水平。

经泸县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法娃普法、律师讲法”走基层系列活动。

为此,今天我们荣幸地请到了泸县司法局法宣科科长吴晓敏,九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左良成为我们带来普法宣传讲座,希望

参会人员珍惜难得的学习机会,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认真听讲,勤做笔记。

今天的活动共有两项议程第一项请泸县司法局吴科长做法娃普法、律师讲法”活动动员讲话;第二项请泸县左律师为我们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下面有请吴科长作动员讲话,大家欢迎现在活动进行第二项,请左律师为我们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大家欢迎结束语同志们,前面左律师作了精彩讲解,讲话深入浅出、思路清晰,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指导性,为我镇进一步深化六五”普法工作,强化法律意识,促进法治镇创建工作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对我们在座的各位启发很大,普法宣传活动确实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今天活动的各项议程已全部进行完毕。

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知法讲法,遵纪守法,争做合格公民。

散会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 labor law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律师解读新劳动合同法特色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今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特邀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 务所李健律师,就《劳动合同法》中出现的新内容进行解读。解读一:劳动者掌握终止合同主动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管在合同期内还是期满,凡用 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律师分析说,以往当有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会先判断该劳动者是否适合留下来,如果用人单位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再需要该劳动者,就可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将施行的新规要求,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论合同是否到期,都得给予劳动者补偿,除非是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后主动提出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才可免于提供补偿。

解读二: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之前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 为主要标志”,李律师说,但《劳动合同法》有新的规定,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解读三:无固定期限合同自然成立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情形外,若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违反单 位规定、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浅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法律适用

浅议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法律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1:W自2009年起就职于Y公司,负责中国大陆的市场推广,工作地点主要在北京。Y公司注册地及总部均为上海。2017年3月,Y公司因全球产品结构及经营策略调整,欲关闭其在北京的办事点,与W协商并邀请其前往上海办公室工作。经过几番协商,W因离河北老家太远、探亲不便为由而最终拒绝前往上海,并且未按照Y公司规定的日期前去报到。Y公司后以W旷工而停发工资,造成了事实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W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Y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此案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W不去上海办公室报到,Y公司可否视其为旷工?协商未果,Y公司可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

二、现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上述两项规定是现行法律对劳动法领域“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这也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领域的体现。但对何种情形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目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列举性规定。下文试图从实质要件、程序要件、限制性规定等方面来进行阐述,以抛砖引玉。

劳 动 法 知 识 讲 座

劳动法知识讲座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1、合同期限可以是一天、一周、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两年等; 2、法律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限制: 二、工作任务 对工作内容和岗位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三、劳动时间 1、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综合计算工时:以周、月、季、年综合计算,每周以40小时计算,月以167.36小时计算、季以502小时计算、年以2080小时计算,具体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在劳动分局备案后执行; 4、计件工资制:以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每周40小时)能完成工作量确定计件定额。

四、工资 1、工资的组成: ①计时或计件工资; ②奖金; ③津贴和补贴; ④加班加点工资; ⑤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工资的支付周期: ①可以按月结算支付,也可按周、按日、按小时结算支付,但不能超过1个月; ②当月工资可以在本月底或下个月支付,但超过时间支付就是拖欠工资; ③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全部工资。 3、最低工资标准: 东莞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74元/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 4、加班加点工资 加点工资:工作日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的,应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的,应按200%的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按300%

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工资。 5、工资的发放 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可通过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 6、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①支付全部工资,另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 ②连续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局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至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五、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的范畴: ①工伤保险、②失业保险、③养老保险、④医疗保险、⑤生育保险。 2、工伤保险 ①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

律师实务-劳动合同法律实务与技巧讲义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而在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则将“用人单位”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它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它还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作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是依法成立的机构,其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自然人不能作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例如:自然人甲承包了A企业,那么作为公司的承包人,甲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承包人的一切管理与经营行为都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进行,因此,与企业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A企业,而不能是承包人甲。 另外,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可以订立劳动合同呢? 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镇居民委员会,是分别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由群众选举产生的,它们虽然具有社会管理的某些属性,但是在法律上它既不是国家机关,更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事业单位,因此,不能作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对此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例1:冯某于2005年9月在某村委会下属的幼儿园工作并担任园长,至2008年6月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村委会要求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取走幼儿园的公章,并降低了冯某的工资待遇。冯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村委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主体不存在为由不予受理。后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王某在1978年2月至1998年之间先后被聘到某村委有属下的水管站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村委会通知王某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将于2008年8月31日将其辞退。就此,王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相应的补偿,并补办社保。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是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可以作为劳动法中所称的用人单位,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定村委会依法给予王某相应的补偿。 根据上述两个案例可知,实践中对于同样的案例可能存在截然相反的判断,原因在于在法律上缺乏关于“村委会是否可以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界定。 (二)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劳动者 什么样的个人才可以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无直接规定。但是,结合民法基本理论可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见习期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

律师审核版劳动合同2020

律师审核版劳动合同 2020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编号: 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续签)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甲方(用人单位):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性别民族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特殊情况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乙方承诺并保证:在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前确认已经解除或终止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已办理好离职手续;乙方已与其他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实体或组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合同效力或履行的法律关系;乙方签订本合同,不违反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且乙方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劳

动争议或者其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纠纷;因重签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2无固定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1.3 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至完成之日止(起止时间明确具体)。 2.1双方约定试用期时,试用期自 / 年 / 月 /日至 / 年 / 月 / 日止,期限为 / 个月。 第二条到岗时间设定以实际到岗工作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满,乙方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并经甲方考核通过的,方可转正。 第三条试用期条件 3.1试用期满录用条件为: 3.1.1文化程度、任职资格或经验,达到招聘简章的要求; 3.1.2身体状况:健康,体检合格,符合甲方要求; 3.1.3工作技能:达到岗位职责要求的条件,且满足甲方试用转正考核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3.1.4工作纪律:遵守本单位的规章、规定, 无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及违法、犯罪行为。 3.2乙方在试用期满前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3.2.1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乙方未如实告知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和户口信息; 3.2.2乙方不能达到甲方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

企业劳动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企业公司劳动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标准版样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为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聘请,委派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一)法律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提供HR日常管理法律咨询,如招聘录用、入职、离职、合同签订、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支付、调岗调薪、辞退裁员、经济补偿、医疗赔偿、工伤赔偿等咨询服务,使HR的日常管理得到专业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2.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适用问题的日常咨询。 3.向企业及时提供劳动法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电子版) 4.为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相关内容的指导和法律咨询; 5.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6.劳动仲裁与诉讼日常咨询和个案咨询 (二)法律培训服务,具体包括:

1.对企业业务人员提供法律业务培训 应企业要求,协助企业培训业务人员,使其掌握管理中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识,提高工作质量。具体方式可根据企业需求,以讲座或组织讨论的形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企业需要具体商定。 2.对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培训劳动法律知识,具体包括: a.员工具体相关案例讲解; b.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讲解; c.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法律讲解; d.规章制度合法性和有效性讲解; e.劳动用工方面的实务技巧与企业应对策略的知识培训; f.企业运营法律风险防范的知识培训; g.其他法律知识培训。 (三)拟定、修改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 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拟订或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试用期、明确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劳动报酬、明确约定双方的义务、明确可行的违约责任和罚则、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预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纠纷。 (四)拟定、修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文书,为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文书提供合法性审查服务; 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拟订或修改有关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doc

律师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昨日,由南宁市人才市场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培训在广西教育大厦举行。来自南宁市同望律师事务所的伍辉、王溪蔓律师为南宁市人才市场的50多个会员单位,全方位点评该《条例》。《条例》自今年9月18日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受到极大的关注。该《条例》最大限度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和补充。培训会上,两位律师对《条例》中的一些重点条款做了详细讲解,并当场解答了许多法律上的问题。 疑问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解决? 王溪蔓律师谈到,这个问题在《条例》中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可以说,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的解决,是该《条例》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有了更为严格的约束,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王溪蔓律师强调,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的,是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双倍报酬的。 疑问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报酬该如何计算? 由于过去的法律法规对于试用期的工资标准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具体严谨的界定,所以部分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削减或是扣押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条例》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伍辉律师谈到,《条例》的这一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试用期劳动人员的各项权益,尤其是在收益问题上的权益。 疑问三: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拖欠劳动者工资,是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一种最普遍的表现。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后,以各种借口拖欠或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报酬,劳动者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伍辉律师说,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支付足额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劳动合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要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实习律师,双方对其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劳动合同 甲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实习律师):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市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实习律师。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在聘任期内,甲方对乙方在政治思想、组织纪律、职业道德、律师业务等方面实行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聘任期内乙方如有违法乱纪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 的行为或情况,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第四条甲方负责按规定程序为乙方申办《实习人员工作证》,出具工作介绍信,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等; 第五条乙方在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指派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带培律师,乙方协助带培律师办案,可根据办案收费情况和乙方的工作量大小及其表现,由甲方酌情给予适当的酬金;第六条乙方实习期满后,甲方负责对乙方客观公正地作出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书面实习鉴定。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乙方在聘任期内,依法执行职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按甲方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八条乙方在实习期间,应接受甲方指派的律师带培,不准独立以律师身份开展律师业务;第九条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保守甲方的业务秘密。 第四章合同解除条件 第十条因乙方疏于履行义务,情节较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可以在受聘期间申请解除实习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离职前应办妥工作交接手续,应在辞职申请获得甲方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将《实习律师证》交回甲方。 第五章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或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市司法局一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地址:

律师的劳动合同3篇

律师的劳动合同3篇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律师的劳动合同1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法律服务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常年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各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受聘律师及服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孔令文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工作内容 第一部分:劳资管理法律服务 (一)协助企业建立各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主要审查、修改、制定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备企业规章制度且做到程序合法,从而避免或减少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审查、修改对企业以前公布的规章制度 主要审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违法、程序是否合法。 2、协助企业完善劳动与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1)协助企业完善与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2)协助企业编制企业规章制度; (3)协助企业制定人事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流程,包括:招聘流程、员工入职管理流程、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处理违纪员工流程、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流程等等; 3、拟定企业管理常用的格式化法律文书 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拟制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的格式化法律文书,便于实际工作中应用。主要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变更书、劳动合同续签书、劳动者名录、书面文本签收单、员工声明、入职登记表、调整工作岗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纪员工处理决定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二)审查、起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主要围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建立规范的操作流程,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能够及时查明

《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的讲座

《劳动合同法》讲座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 1、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属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应从体系的角度、社会法的角度理解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对象 劳动合同法具有特有的调整方法: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强制性规范为主/立法价值取向着重社会公平公正,侧重保护弱者(劳动者)/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空间很小 2、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解劳动合同法。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设、处理、法律后果。例如: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假设),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处理),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合同(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运用:我们应当关注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在运用其处理问题时,应当坚持这种逻辑结构(例如: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不管是否补休,都应支付,不能以安排了补休为由不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因为在假设中没有“补休”的内容,这一点与休息日不同);从法律后果出发,来关注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8条);借鉴这种逻辑结构来规范我们自己的规章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

合同。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要建立有效的劳动关系,不得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无效情形。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个方面的必备条款。 5、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服务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劳动法律服务合同 篇一:企业劳动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常年企业公司劳动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标准 版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为工作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乙方同意甲方的聘请,委派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一)法律咨询服务,具体包括: 1.提供hR日常管理法律咨询,如招聘录用、入职、离职、合同签订、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支付、调岗调薪、辞退裁员、经济补偿、医疗赔偿、工伤赔偿等咨询服务,使hR

的日常管理得到专业的法律支持与帮助。 2.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适用问题的日常咨询。 3.向企业及时提供劳动法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电子版) 4.为企业做好社会保险相关内容的指导和法律咨询; 5.根据企业的需要,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6.劳动仲裁与诉讼日常咨询和个案咨询 (二)法律培训服务,具体包括: 1.对企业业务人员提供法律业务培训 应企业要求,协助企业培训业务人员,使其掌握管理中所需了解的法律知识,提高工作质量。具体方式可根据企业需求,以讲座或组织讨论的形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以企业需要具体商定。 2.对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培训劳动法律知识,具体包括: a.员工具体相关案例讲解; b.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和法律效力讲解; c.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法律讲解; d.规章制度合法性和有效性讲解; e.劳动用工方面的实务技巧与企业应对策略的知识培训; f.企业运营法律风险防范的知识培训;

节目稿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条

节目稿 【前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是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劳动者如何根据《劳动民法典》第37条规定单方行使解除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于离职证明的开具,档案保险的转移又该如何处理?针对频发的员工“不辞而别”,企业在何种情况下方能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这是问题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必须面临的问题,也是关系劳动者后续就业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请律师为我们说理说法。 【场景回放一】 陈某及北京市A公司于2001年11月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陈某被A公司安排至广州分公司担任负责人。2004年10月20日陈某向A公司提出了书面辞呈,A公司没有批准陈某辞职。后陈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依法办理转移社会保险手续。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陈某遂诉至法院。 【针锋相对】 A公司辩称:2003年,由于广州分公司经营状况很差,我公司决定对该公司进行审计,而陈某不配合审计工作,导致审计工作至今尚未完成,且经查证核实,陈某在职期间还有其他的经济问题,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陈某尚欠公司90000元借款没有归还。因此,陈某不能及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 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说明对此予以证明。 【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在2005年6月15日作出判决,认为陈某尚未处理完毕及公司的大额欠款前,不得解除及公司的劳动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陈某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发生在《劳动民法典》施行之前(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当时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陈某及A公司的借款尚未处理完毕之前,陈某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故对于陈某向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转移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发生在《劳动民法典》施行之后,处理结果则会大不相同。因为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劳动者便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条件限制。而对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违约责任等,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提起其他诉讼进行救济,但不能否认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劳动民法典》施行之后,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拨云见日】 1.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吗? 答: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员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务中,企业也应当加强对员工辞职报告的妥善保管,避免发生员工主动口头提出辞职,离职后反以企业辞退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企业由于不能出具员工辞职的证据而陷入被动的局面。 2.员工提出辞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得到企业的批准? 答:不是。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30日以后,其及公司的劳动关系便自然解除,无须得到企业的批准。

劳动合同法讲座(课件)

以案释法——提高劳动者的权利意识 -案例1- 2015年3月,某员工经医院诊断为腰肌劳损,从此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一直请到2015年8月。期间,该名员工开始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进行维权,包括向环保部门举报公司偷排污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反映公司存在安全隐患等,但都没什么效果。2015年4月,该名员工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对其腰肌劳损作出经济赔偿、确认公司违章冒险作业导致工伤并要求赔偿、要求按2012年考核不合格的结论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共4项诉求。 2015年9月,公司以该名员工长期迟到、旷工、消极怠工、串岗离岗,且经多次教育批评和谈话、警告,仍屡教不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该名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2015年11月,该名员工又第二次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补缴2007年至2011年四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等共6项诉求。 案例1包含的问题: 1、不能胜任工作,能否消极上班、迟到早退? 2、员工考核不合格后,某公司没有作出解聘通知,是否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3、某公司以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

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法? 4、某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能否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2- 2008年7月,某员工入职某公司担任公司下属门店的核算员,2014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该公司撤销了门店核算员的岗位,将该名员工调整至另一门店担任营业员,并相应调整了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标准。由于营业员是两班倒,工作时间转变了,而且新的门店上班路途更远,该名员工没有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而是提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补发2008年至2014年共六年的每周六、节假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加班工资5万余元、以及2014年年底双薪等合计9万余元。 案例2包含的问题: 1、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续订时的工资标准是按原合同还是按实际? 2、某公司单方调整该员工的岗位是否合法?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3、某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的,是否还需要另外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

《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 《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在《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大冶市举办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系列活动,这说明大冶市劳动保障部门十分重视《劳动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工资、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劳动法》实施10年来,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方面,《劳动法》功不可没,被广大劳动者誉为他们权益的“保护神”。《劳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陆续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各地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相继制定颁布了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了10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 (一)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一是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10年来,逐步探索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二是建立了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经过10年努力,一个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城镇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职工为培训对象,以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为主要培训类型,涵盖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全方位、多层次职业培训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

劳动法讲座讲解

2015年的时光转瞬即将跃然而去,这一年世事多变;而在劳动法领域之中也发生了诸多令我们难忘的个案。沿着个别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这两条主线来看,劳动法重点调整个别劳动关系,可是过于刚性的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新问题。集体争议因为劳工三权的先天不足,虽然政府积极提高劳动基准来降低集体争议的需求,罢工、裁员等群体性事件却时有发生。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破天荒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对劳资关系的重视前所未有,但是中国的整个实体经济下行风险不断显现,不少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同样,在这一年中,中央经济会议提出了新观点,劳动者要适应市场。2015年注定是一个不平常之年份,将记载在历史之中。为了记录劳动法领域的片刻,让我们来盘点和评析一下2015年的典型个案。 热点案例一:上海家化与王茁终审判决继续履行案件 【案件始末】 2014年5月13日,王茁被上海家化解除总经理及董事职务,理由是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对该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被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严重失职。王茁于2014年6月4日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了王茁的要求,上海家化不服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家化并无证据可证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重大缺陷是由于王茁个人严重失职、严重违纪造成,其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上海家化不服上诉。2015年9月25日上海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茁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随后上海家化给王茁安排了新职务,要求每周提交不少于2万字关于中国文化研究的进展报告,薪酬为6000元/月。 【案件点评】 这注定是一个万众瞩目的案件,不光是因为本案争议标的大,更重要的是本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全面又深入的拷问,让我们发现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漏洞。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判决恢复与判决不恢复皆有道理,可以有好几种判决结果,每种判法都能自圆其说,所以这个案子注定了吸引人眼球。大大小小问题不少,大问题至少有五个。 其一,高管是不是劳动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没有定义,通说认为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从属性。高管则有两重关系,一是委任关系,二是劳动关系。对高管是否属于劳动者,支持和不支持学说皆有道理,但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法没有将高管排除在外,因此高管仍是劳动者。问题在于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是弱势劳动者,劳动法应该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高管也支持双倍工资、加班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等,则显得非常的不合理。劳动法应该分层保护,将高管当弱势劳动者倾斜保护则逼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 第二,职务的免除是否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主流观点认为,高管的职务任免是无过错解除,但是解除职务不等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少数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高管职务和劳动关系同时产生,高管的职务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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