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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2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6〕133号)精神,现就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新录用人

员,下同)的工资待遇

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下同)中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实行试用期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的职务、级别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见附表1)。其中:

⑴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

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⑵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

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⑶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⑷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

给。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⑸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高于附表1所列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靠入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按学历转正定级的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㈡其他新录用公务员的工资待遇

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录用的公务员,均实行一年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后,分别执行本条㈠款中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或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

1、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的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社会上录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不实行试用期工资,从到单位报到起薪之月起执行附表1所列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渝府发〔2006〕132号

文件规定高定2个级别工资档次;录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内工资待遇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1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已在本级别最低档(1档)的,不再低定。试用期满后,按所任职务及所定级别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其中,如低于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的,按相同学历人员定级工资标准(含高定2档)执行。

㈢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只有研究生毕业证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或只有硕士、博士学位证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的毕业生,不能按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㈠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1、直接从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中聘用的工作人员,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见附表2)。其中:

(1)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内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聘用前本人学历、工作经历和聘用后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按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3)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聘用到优抚、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病瘫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和严重精神病、传染病人护理工作,或直接从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并直接接触救助对象,以及到殡葬事业单位从事尸体接运、整容、防腐、火化等直接接触尸体工作岗位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

(4)对在校期间已在大型国内外艺术比赛中获奖或在舞台演出中已经担任主演以上角色的艺术院校毕业生中的优秀人员,聘用到文化、艺术等部门从事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实行见习期,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

(5)学制六年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在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分别执行获得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其中,双学士学位毕业生是指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第二学士学位且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而不是指在一个大学本科期间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或仅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⑹试用期间获得较高学历的毕业生,可从获得较高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时间连续计算。

2、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3、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见习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大专及以下毕业生按13级,大学本科、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12级;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2006〕133号第九条见习期满后标准执行。

㈡结业生、肄业生的工资待遇

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结业生,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和各类学校肄业生,参加工作后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按下列办法执行:

1、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按专科毕业生,专科结业生按高中、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2、中等专业学校结业生,按本人入学前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执行同等学历毕业生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3、学制为六年及以上的本科结业生、研究生班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的见习期及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执行。

4、各类学校肄业生,均按本人入学前已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执行本条㈠款规定的同等学历人员见习期和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

㈢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

1、获得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明确岗位后,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转正定级的标准执行(初期工资及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待遇见附表2)。

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聘用岗位后,执行本人所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新参加工作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执行初期工资期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硕士学位研究生按12级,博士学位研究生按10级。其薪级工资按渝府发〔2006〕133号第九条初期满后标准执行。

2、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待遇暂按710元标准发给;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待遇暂按770元标准发给。待获得学位证书后,再按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㈣其他新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

按事业单位招聘的规定程序,经市人事局批准,从机关、事业、企业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试用期(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下同)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

试用期执行本条㈠、㈡、㈢款相同学历人员见习期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其中:

1、聘用前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人员,试用期按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试用期满聘用岗位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原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社会上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无工龄或工龄不满一年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从机关、事业、企业在职职工中或社会上聘用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用期满,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含高定2级,下同)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按学历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达到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㈤与工资待遇挂钩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同时具有研究生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只有研究生毕业证未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或只有硕士、博士学位证未获得研究生毕业证的毕业生,不能按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㈠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分别执行渝府发〔2006〕132号和渝府发〔2006〕133号文件规定的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及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3)。其中:

1、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直接按熟练期满后的工资执行。

2、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可提前转正定级,其中,技术工人的学徒期3个月、熟练期9个月;普通工人的学徒期3个月、熟练期3个月。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

㈡2006年7月1日及以后,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

㈢技工校、中专、职高、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从事的技术岗位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的,实行半年学徒期和半年熟练期。学徒期工资为570元,熟练期工资为590元。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并能胜任本工种(岗位)工作的,按附表3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其

中,到国家规定的我市艰苦边远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按本条㈠款的规定执行。

四、在职期间取得较高学历人员的工资确定

㈠公务员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但不计算为职务的任职年限,下同);如本人职务工资或级别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的,工资不变。

如本人级别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级别但级别工资金额高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级别工资金额的,可晋升到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最低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到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如本人薪级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的,薪级工资不变。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执行。

㈢工人在职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本人(机关工人,下同)岗位工资或(事业单位工人,下同)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可从所获较高学历证书的签

发时间之次月起,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转正定级工资标准;如本人岗位工资或薪级工资已等于或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工人

转正定级工资标准的,其岗位工资或薪级工资不变。其中,机关技术工人按所聘技术岗位执行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不变。

五、本《通知》规定的各类人员的工资确定,仍按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渝人发〔1999〕116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工资变动情况及时填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六、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及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

2.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见习期(初期)

工资及见习期(初期)满后的工资标准

3.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及定级工

资标准

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及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见习期

(初期)工资及见习期(初期)满后的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说明: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各类毕业生,见习(初)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需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才能明确专业技术岗位的,在没有明确专业技术岗位之前,其岗位工资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大专以下毕业生按13级,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制为6年及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硕士学位研究生按12级,博士学位研究生按10级。

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

熟练期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单位:元/月

主题词:人事工作人员工资通知

抄送:县财政局

奉节县人事局办公室2008年2月21日印发

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

2020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面向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人员公开招考。应届毕业生指2020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2020年、2020年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对于学制为2年半或提前修满学分,于2020年底或2020年初毕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视为应届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在这方面,多项改革已有部署。比如养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是养老并轨“一个统五个同步”基本思路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条。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是此轮工资调整的主要特点之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事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根据申报材料,通知经过简历筛选和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笔试,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不低于1:3比例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额。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001]

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XX〕72号 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相关政策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XX〕14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届毕业生转正定级的问题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应届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但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六至十二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执行初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办理相应手续,然后按所聘岗位办理聘用认定手续。 二、关于认定“双肩挑”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问题 按照管理权限经核准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事业单位领导,可享受专业技术岗位的工资待遇,但认定时不能高于该单位被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三、关于确定聘期起算时间的问题 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拟聘人员认定手续,聘期从认定当月开始计算,而工资待遇则在认定的下月开始兑现。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聘期从办理报到手续当月开始计算。 事业单位领导的聘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工人退休年龄及待遇的问题 事业单位女性工人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法定的退休年龄50周岁时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10年的(在《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工作需要且单位同意继续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可按55周岁执行,并按退休时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受聘不满10年的,则退休年龄仍按50周岁执行,并按照之前所聘工勤岗位办理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的认定依据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受聘年限。其认定依据为经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聘任相应等级岗位以来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受聘年限从兑现相应级别工资的上一个月开始计算。 附件:1.《珠海市事业单位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见习期考核鉴定表》 2.《珠海市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考核鉴定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 20XX年3月28日印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18 黑人社发〔2014〕27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区别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区别 看到社区里经常有朋友们在讨论公务员身份、事业编制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三者地关系,大部分地朋友地认解比较表面,下面我根据公务员法及一些实践来简单讲解一下: 里 等;虽然这些单位也叫局或站、所、队等,但是却为事业单位性质,在里面地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各个地方也是不一样地,一些地方把这些单位归类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有些归类为一般事业单位.例如在天津各涉及区县地农业机械管理局(一级局,不归农业局管)就是参

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而在某些省市农机局就是纯地事业单位.(3)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工作性质和公务员基本一致,但本质是有明显区别地!因为它们是指党群(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在这里要特别说一下,很多人以为党口单位地人员是纯公务员身份是本 家 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地事业单位地准确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方不一样,有些单位在某些地区为公务员单位,但有些地方可能为参照或者一般事业单位. 在工资方面,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地事业单位是一样地,事业单位地工资结构和他们不一样,一般来说(但也仅限于一般,各

地区区别相当大)事业单位地工资高于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地事业单位.比如,市里中学老师地工资就比市政府办地公务员工资要高,因为事业单位地补贴较多.再以实例而言:大学本科出来到天津市区县里地机关事业单位,套工资是助理工程师2级,比同年考入公务员地科员工资要高出一 了市里以上地级别,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就区分得很明显,工作人员一般不大范围地交叉,都是各干各地,尤其是副科(北京天津等是处级)以下地人员一般不能交流,但是到了副科(北京天津等是处级)就可以相互交流.比如可以从事业单位里直接提拔人到局机关当副科长或科长,也自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 一、政策规定 1、休假时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正式工作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每年休假六天;满十年至二十年者休假十天;满二十一年以上者休假十五天。 2、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待遇。 3、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四十五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当年就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其他假期规定(不含节假日)的人员(如享有寒暑假的教师等),不再享受本休假待遇,如假期短于本休假规定的,可以补足。 4、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未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单位在规划年度工作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工作任务的变化和人员在岗状况予以适时调整。工作人员休假应遵循相对集中和适当分散的原则进行,可视工作情况安排分批次休假或分段休假。 二、建立报告统计制度 1、对县(处)级及以上领导次年的休假安排,各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组织部报送《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报备表》备案,其中:各县(区、市、管委会)党政一把手,市直部、委、办、局主要领导休假要报市委、市政府备案;市级党政一把手和其他厅级领导休假要由市委组织部分另汇总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备案。 2、各县(区、市、管会会),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本系统上年休假执行情况汇总,向市委组织部和人事局报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情况统计表》和《厅级和县(处)级干部休假情况统计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1、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标准及办法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套改标准 一、公务员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津贴补贴)须对照《公务员工资套改表》 中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制度,主要是依据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等政策法规。因此,目前工资政策按照06年7月工资改革标准执行。公务员工资执行职级工资制,是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标准全国统一,公务员工资差距主要是体现在津贴补贴部分。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五年晋升一个级别,两年晋升一个档次,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正常晋级晋档。 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职务工资根据级别不同,如:科员380 副科410 领导430正科非领导480 领导510 对应级别和职务、工龄、学历有关。 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方案 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详解须对照《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套改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是,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包括: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受刑事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单位在编制计划外自行聘用的人员。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厅级副职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处级正职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处级副职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科级正职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三)普通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 甲方:医院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 __________ (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1、自____ 年 ___ 月____ 日至____ 年____ 月 ____ 日共—年。(其中 ____ 年—月—日至 ____ 年 ___ 月 ____ 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 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在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 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需持有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 证书、注册证书或者相应的技术 等级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完成应聘岗位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文化知识和实际 能力;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 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 成工作任务。J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XX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 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 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 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8283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Personnel in Institu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

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制

乙方基本情况:

神农架林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勤人员。根据国家、本省、林区神办发[2008]30号文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月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

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 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 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 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 培训,不断提高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 准的内容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 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 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规定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 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 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工作潜能,根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级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机关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的要求,科学地评价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的效果,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动以人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二、考核基本原则 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改进和完善奖惩激励约束机制。 三、考核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在编人员为被考核对象(不含副科以上实职领导干部)。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表现。主要从思想表现、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群众观念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从事所在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独立工作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及开拓创新能力,以及相关知识和学术水平提高的情况等。主要从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3、勤:指工作态度和敬业表现。主要包括从事本岗位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工作态度及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主要从工作态度和出勤情况进行考核。 4、绩:即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等。主要从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工作质量、业绩效果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5、廉:指廉洁从政表现。主要从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五、考核标准和等次 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制定。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1、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服务热情,有创新精神,绩效突出。 2、称职(合格):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热情服务,工作积极,能较好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基础,业务能力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7d1280723.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 度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为切实加强机关管理,转变干部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机关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xx乡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xx乡委员会xx乡人民政府 20XX年2月28日 xx乡政府机关管理制度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为中心学习组、全体乡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研究活动日。

第二条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册由会议主持人收集并交纪委书记保存,一月一结算。学习、会议每迟到、中出、早退一次惩扣5元,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并惩扣40元。 第三条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每次惩扣5元。 第四条办公室每月出《xx信息》2期,《中心学习信息》1期以上,每次党委会、党政干部办公会必须撰写《会议纪要》,并按规定呈报,否则一次惩扣20元。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财政全额负担的事业单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向书记、乡长写出请假条,书记在家由书记批,书记不在家由乡长批,获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条交党政办,返回后及时到办公室销假。 第七条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党政主要领导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认可,党政办公室必须有专门的记录,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参照此表换算 类别岗位等级行政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技能等级)备注 管理岗位五处级正职 六处级副职 省市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七科级正职 八科级副职 县级政府可调任公务员岗 位 九科员 十办事员 专业技术岗位一 高 级 正 高 (享受正县及以上待 遇) 国家专设岗位 (牛人)二 省专任岗位 (牛人)三 四 五副 高 (享受副县级待遇、可调 任公务员) 六 七 八 中级 (八九为科级待遇) 九 十

十一初级 十二 (科员待遇) 管理岗位: 四级职员副厅 三级职员正厅 二级职员副部 一级职员正部 陕西事业单位将以岗定薪: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改革方案》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改革的原则是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改革基本内容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其中,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

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此外,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同时,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完善调整机制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当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监督领导收入 加大对高层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范本)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 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方合同书编号(总字)第号 鉴证编号(20 年)第号 印制单位:

乙方基本情况:

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本省、市(州)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按以下第款执行: (一)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年月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聘用乙方从事(专项)工作任务,聘用期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任务完成时终止。 (三)合同自年月日起,甲乙双方如无本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中止合同的条件出现,聘用期至乙方退休(职)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条件和纪律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并同意甲方规定的如下职责要求:

。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负责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必备知识的教育或培训。 (四)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积极接受甲方的教育,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岗位技能。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薪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规定或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的薪酬,实行内部分配改革的,乙方档案工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记载。 (二)乙方在聘期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调整记载。实发薪酬的调整按国家和本省统一政策或按经甲方主管部门批准的内部分配改革方案调整。 (三)乙方在聘用期内因未竞争上岗位,符合本省“未聘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 对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行总结是为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 教训,提升理解,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以下是###为大家 精心整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总结三篇,欢迎大家阅读。 回忆一年来所做的工作,具体如下: 一、平日上班,增强基本功唱念做打的训练。我在老前辈赵文林 老师的督促协助下坚持练声练唱,在磨练艺术的态度上做到脚踏实地。 二、我今年在学习传承剧目的基础上,注重加工提升剧目艺术的 质量。 《岳母刺字》《讨钗》的排练让我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提升进步一 些了。《岳母刺字》在汤迟荪老师的指点排练下,让我明白了一个戏 从整体出发,怎样分层次的把握人物个性的一套方法。《讨钗》在陶 红珍老师的亲授下,让我找到了人物的感觉和基调,通过一系列艺术 手法的磨合组装,在原来单调的人物塑造上有所突破。 三、今年我也参加了一系列的实践演出工作。 1、长期参加了沁兰厅的演出工作,得到了实践锻炼。 2、一月份参加了苏州电视台昆剧频道的录制工作,配演了王芳老 师《惊梦》的杜母。 2017年度工作即将结束,新的一年将来临。为了更好地做好以后 的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本人特就前段时间的个人学习工作情 况总结。2017年自觉增强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升理 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遵纪守法,努力工作,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 各项工作任务,在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和协助下,思想、学习和工作 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 现总结如下:

政治思想方面:思想积极进步,政治觉悟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辩证、理性地看待工作和问题。在当今社会教育 发展的形势下,本人一直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地提升自己的 各方面的水平,以便使自己更快地认清发展的形势。勇于解剖自己、 分析自己、正视自己,提升自身素质。 一、德方面 作为一位教师我很清楚,自己的教学思想和教育观直接影响自己 的教学方向、教学方法等。所以,本人能够认真学习新的教育理论, 即时更新教育理念。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所以教师必须抓 好两项工作即教好书、育好人。要育好人绝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教师 首先要做好表率即为人师表。在生活中,我扮演着多重身份:做学生 的好老师、做学生的“好家长”、做学生的好朋友、做学生的心理医生,注重学生的健康成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侮辱学生人格。课堂上,我时刻注意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课后,我经常走进教室, 与学生一起参加课外活动,增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当学生遭遇挫折时,适时地给予学生鼓励,与学生一起分享自己的成长故事,以自己 的人生经历去感化、教育学生。 二、能方面 教好书是教师的基本职责之一,在教学工作方面,我争取多听课,从中学习别人的长处,领悟其中的教学艺术。每上一节课,我都做好 充分的准备,我的信念是决不打无准备的仗。在教学中,认真备课, 认真阅读各种教科参考书,认真编写好教案制定好教学计划,根据学 生的实际学习情况和向其他教师取得的经验,持续地加以改善修改。 在传授学生知识时,不厌其烦,耐心教导学生,还耐心地辅导学生复 习遗漏知识;在传授学生知识的同时,并对他们实行思想教育,教育优 生协助后进生。 在工作中,我遵守每一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取得了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VIP专享】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6]2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制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单位与受聘者之间聘用关系的规范性、合法性,现就加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及合同签订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单位都要把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二)聘用合同是人员聘用制度的核心,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是单位用人与个人择业合法性的依据,

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人事争议的依据。通过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聘用关系的转变。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范聘用合同管理有关手续 (一)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意见》是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各单位要根据这些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二)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一般签订1-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后,因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聘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最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第18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 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 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 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 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 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 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 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 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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