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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企业向厦门保税区内销售存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漳州企业向厦门保税区内销售存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乐税智库文档

问答精选

漳州企业向厦门保税区内销售存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标 签】保税区内,销售,存货固定资产

【业务主题】出口退税

【来 源】

您好,我司在漳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一般纳税人,因业务需要,搬迁至厦门海沧出口加工区内的工厂,漳州工厂拟注销,存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给厦门的工厂,这种情况可以用一般贸易的方式把存货和固定资产报关至厦门出口加工区,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复: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二)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其中第2款,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因此,外贸公司将存货和固定资产出口到厦门海沧出口加工区享受出口免退税政策。乐税网( https://www.sodocs.net/doc/7515816270.html,/ )邮箱: Jiufu@https://www.sodocs.net/doc/7515816270.html,

xx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

XX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组织形式 第三章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岗职责 一、生产部固定资产管理岗职责 二、固定资产兼职管理岗职责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 一、资产卡片 二、资产台帐 三、固定资产档案管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编号规则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增、减及变动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规定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 1、集团本部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 2、专业部门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 3、核算规定 三、转让、转移固定资产的管理 1、转让固定资产的审批 2、核算规定 3、转移固定资产的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维修管理 1、集团本部固定资产维修的审批 2、专业部门固定资产维修的审批 3、核算规定

五、出租固定资产的管理 1、出租固定资产的审批 2、确定租金的原则 3、租金的管理 4、核算规定 六、封存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2、报废资产的审批程序 3、需经专业部门报废鉴定的固定资产 4、资产报废后的处理 八、固定资产年终盘点 1、盘点的组织 2、盘点清理的原则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例会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准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监督并促进各项固定资产的保管和合理使用,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概念及其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包括通讯、音响、电视、录像)以及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等。 三、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 1、固定资产的分类 (1)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用于经营方面的仓库、机器、车辆、房屋、设备及管理用具。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包括宿舍、食堂、医务室等。 2、固定资产的折旧 (1)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采用直线法。 (2)固定资产的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估计残值和使用年限计算确定。 (A)估计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计算。 (B)使用年限: 房屋及建筑物:20年 机械设备:10年 电子设备:5年 运输设备:5年 其他:5年 (3)折旧的计提原则: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实物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动车辆、手机及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2012-5-22 9:11转自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在哪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从一定意义上说,1号公告是财税[2009]9号文的补充和延伸,也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本文仅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12年1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征税问题做一个梳理。 一、原有政策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在1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作出规定的政策主要有两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简单来说,财税[2008]170号文是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此种征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疑问,比较典型的就是: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且使用后又销售的,那么企业按照170号文的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税[2009]9号文,在以时间为征税划分依据的基础上,明确了何种情况下企业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中

固定资产与存货的区别

一.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等。存货一般在一年内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可以出售或被生产耗用,因此被视为流动资产。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同属于材料,但是由于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但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材料,如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桶/箱/瓶/坛/袋等各种包装物;企业能够多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且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各种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低值易耗品和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但是,周转材料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二.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三.固定资产和存货的主要区别在于:固定资产在生产中损耗的价值是通过折旧的方式逐渐的摊到被生产加工的产品中去,通过产品的销售,取得货币资金,使自己的价值逐渐的得到补偿。而存货如原材料一旦投入生产,就会改变其原始的形态,被消耗的价值一下子就转移到产品成本中,是商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寿命和实际可使用寿命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在各企业体现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某项固定资产在一企业只能起到单一价值,在另一企业能发挥出协同价值,因而固定资产处理中取得价格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必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笔者将其分三类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样便于记忆操作,不易弄混,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三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税收处理。以下分别从上述三方面论述涉税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某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销售固定资产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09-05-06 16: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五)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

酒店餐饮业固定资产和存货

酒店餐饮业固定资产和存货(经营物资)的核算(一) 一、酒店餐饮业的资产及分类 不管是经营餐馆、旅店,还是茶馆、酒吧,首先得买回来适合自己经营特性的必要用品用具。如果经营旅店,那么必须买回桌、椅、床及床上用品,条件稍好些的旅店还应配上电视机、电话机、电风扇,甚至空调、热水器;如果经营餐馆,那么应该购置桌椅碗筷杯碟、厨房用的灶具、冰箱及有关烹调用具及油盐米醋等;如果经营的是酒吧,那么也要购置桌椅、酒杯、冰箱、制冰机、烹调用具和各种酒类;如果经营的是茶馆,那么应置备桌椅、茶具、茶壶、茶叶,有条件的应有空调、电风扇……。这些,都是在开业前所必须购置的。在会计上,对这些可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统称为资产,具体按照服务的时间长短,又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原材料、辅料、库存商品等等。 1、固定资产: (1)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同时规定:某一资产项目,如果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首先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其次,还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即,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固定资产与用品用具 固定资产:在本章一开始就介绍了,服务业中把购置的、为顾客服务的设备分为固定资产和用品用具。其区分的标准是依照它们在服务过程中是提供长期服务还是短期服务。但是在购置时,它们却具有相同的记账特点。如餐馆在开业之前要购置的有:厨房里的灶具、炊具、冷藏柜等等;在餐厅里有冰柜、电扇、空调、桌椅等,在购置这些设备时,还会有些运杂费发生,核算的记录是将所有购置的设备和用具按成本价记账。如果发生有安装费、运杂费时,分得清品种的,记录到这项设备的账户上,然后将购置回的资产与用品用具按单价再区分,看是记录在固定资产账上,还是记录在用品用具账上。旅店业在开业时同样要购置必需的设备,如桌椅床、电视机、电话机、电风扇,在购置时核算记账的方法同餐馆一样。 一般而言,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可以使用的年限,按年、月提取折旧,把磨损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中。而对于用品用具,会计核算中应当将其记入“低值易耗品”账户中。可按价值高低和使用时间长短分为两种方法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即像价值较低的碗筷杯碟、床单枕巾,使用时一次摊销记入当期费用中;桌椅床架等可采用分次摊销法记入当期费用。 2.存货:以酒店为例,酒店的存货,按是否被消耗掉分为两类:一类是不会很快被消耗掉,需放在仓库中备用的,如油米酱醋;另一类是很快被消耗的,像肉禽蛋菜、鸡鱼鸭肉。这类被消耗掉的用品,按照是当天采购当天耗用,还是采购回来先在餐馆的小仓库放置备用的不同,又分为备用存货和直接耗用存货。因此,餐馆存货按以上的分类排列如下: ①存货不被当天耗用。米、面、食用油、调料用品、香皂、茶叶、洗发水、牙具等等。 ②存货被当天耗用:肉禽蛋菜、鸡鱼鸭肉等。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存货采购、询价、出入库管理制度,不论是哪种存

中级会计职称第3章固定资产存货课后习题及答案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第三章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固定资产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表述及应用,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B.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C.企业由于安全或环保的要求购入的设备,虽然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企业从其他相关资产的使用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或者将减少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承租人)虽然不拥有该项固定资产所有权,但因享有使用权,也应将其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核算 答案:D 解析:由于企业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既不拥有所有权又不能对其未来的经济利益实施控制,所以不能确认为本企业的固定资产。 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1月购入一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取得运输发票一张,运输费为1000元,运输费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另发生保险费1500元、装卸费300元。款项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甲公司购入该设备的入账价值为()元。 A.11800 B.12800 C.12970 D.12730 答案:D 解析:该设备的入账价值=10000+1500+300+1000×(1-7%)=12730(元)。 3.2009年12月29日甲企业一栋办公楼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记入“在建工程”科目的金额是1000万元,预计办理竣工决算手续还将发生的费用为10万元,所以甲企业按照1010万元的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科目。甲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对其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6万元。2010年3月28日竣工决算手续办理完毕,实际发生的费用是12万元,则该企业应该调整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金额为()万元。 A.2 B.0 C.0.67 D.0.13 答案:B 解析: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 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处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1)、处置施工用A设备,取得价款1.03万元。该设备于2010年购入,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处置施工用B设备,取得价款0.585万元。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处置施工用C设备,取得价款0.351万元。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 解析: 业务(1)、施工用A设备是甲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然是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此,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缴纳增值税。虽然甲公司目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其购置A设备时,按照小规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

存货与固定资产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材料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甲材料计划单位成本为每公斤10元。该企业2012年4月份有关资料如下: (1)“原材料”账户月初余额8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月初借方余额1000元,“材料采购”账户月初借方余额21000元(上述账户核算的均为甲材料)。 (2)4月5日,企业上月已付款的甲材料2000公斤如数收到,已验收入库。 (3)4月10日,从外地A公司购入甲材料6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材料价款58900元,增值税额10013元,企业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上述款项,材料尚未到达。 (4)4月20日,从A公司购入的甲材料到达,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100公斤,经查明为途中定额内自然损耗。按实收数量验收入库。 (5)4月30日,汇总本月发料凭证,本月共发出甲材料6000公斤,全部用于产品生产。 要求: (1)根据上述业务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2)计算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本月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及月末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1)4月5日收到材料时: 借:原材料20000 材料成本差异1000 贷:材料采购21000 (2)4月10日从外地购入材料时: 借:材料采购58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13 贷:银行存款68913 (3)4 月20 日收到4 月10日购入的材料时: 借:原材料59000

贷:材料采购58900 材料成本差异100 (4)4月30日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和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额,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材料成本差异率=(1000+1000-100)÷(80000+20000+59000)=1.195%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60000*1.195%=717元 借:生产成本60000 贷:原材料60000 借:生产成本717 贷:材料成本差异717 (5)月末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80000+20000+59000-60000)+(1900-717) =100183元 甲工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企业,材料日常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法,计划单位成本为10元/千克。4月30日“原材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7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为707元、5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5月1日,冲回4月30日按暂估价4800元入账的A材料480kg。 (2)5月6日收到有关A材料的结算清单。清单上注明材料500kg,买价4750元,增值税935元,运杂费325元。材料短缺20kg,经查属正常损耗。所有款项以支票结算。 3)5月18日,发出材料5100kg。其中,生产产品耗用4800kg,生产车间管理部门领用100kg,安装该车间设备时领用200kg。 (4)5月28日,购入材料3000kg,买价27000元,增值税4590元,承担运杂费1932元,款项均以支票结算,材料如数验收入库。 要求: (1)计算5月份材料成本差异率。 (2)结转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 附全套流程图及表格)

XXX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9-9-20)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的职责,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非生产经营性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物质设备,则作为低值易耗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固定资产的取得、使用、盘点、处置、转移等活动有关的部门及个人。 二、固定资产分类与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是指公司拥有的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如厂房、办公用房、仓库、食堂、宿舍等。 2、机器机械设备,是指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交通运输工具,是指企业所拥有的交通及运输工具,如汽车、叉车等。 4、电子设备,本项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空调、复印机、投影仪、打印机等,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5、办公家具,是指用于办公及生活用的桌椅、沙发、家具、书橱等。 第五条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管理。 1、固定资产后取得后,由人事行政部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标签。对于成套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财务天地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可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读上面的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为两句话: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入或者自制当期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适用税率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应按4%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环节,如果是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售,则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增值税税率为4%,向对方收取的价税合计价款的1.04倍。4%的销项税额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简易办法减半的税额,即减征的2%部分,相当于财政补贴,待到实际纳税时将减征的2%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申报纳税时,按适用税率应税货物销售额与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分别平行填列,最后的应纳税额合计应为两项应纳税额之和。 以甲公司为例,2010年5月份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进行抵扣,销售金额为5000元。 根据规定,甲公司销售部应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元,增值税率为4%,税额为200元。应向对方收取5200元的价税合计。 针对此笔业务,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5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当期申报增值税时,上述业务应单独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的第二项“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在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税率”下,分别填列销售额5000元,应纳税额200元。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货物销售额”填列5000元,在第21栏“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200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100元。则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最后得出的本期应纳税额为正常业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加上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应纳税额。 假设甲公司当期除该笔业务外共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进项税额40000元,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填列5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填列40000元,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列200元,则第19栏“应纳税额”应为9800元, 最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列9900元。分别为正常业务9800元和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100元之和。 将4%减半征收实际少缴纳的2%税额部分,视为财政补贴,转为“营业处收入”。缴纳上述增值税款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8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银行存款9900如果上述业务涉及的此项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也就是说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增值税率即所谓适用税率应为17%,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50元。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于海霞赵云波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辽宁辽阳) 摘要:本文通过实例,详细说明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账务处理 140 现代营销

出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及账务处理的问题

我司出售一台没有提完折旧的设备.原值170万已提折旧50万卖出的价格是100万价款已经收到并且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对方4%的税率票而上注明的销项税金是3.85 万按当地政策这3.85万的税金减半征收也就是说实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字是1.93万.分录是这么做的: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万 累计折旧50万 贷:固定资产170万 开票收款: 借:银行存款100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96.16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万(增值税票上销项的金额) 但申报表上减半 结转: 借:营业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3万 贷:固定资产清理23万 请问:我开票时是3.84万的销项税,实际减半征收是1.92万那么另一半的税金应该怎么做分录?怎么处理? 按4%减半征收有应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3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3 (如果在当月有较多业务,连同其他业务一并结转) 上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3 贷:银行存款1.93 结转“补贴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93 贷:补贴收入1.93 资料 1、变卖固定资产的付款书面证明,或变卖合同、协议 2、购买时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 追问 只能开普通发票吗?

回答 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买价÷(1+3%)×2%计算缴纳增值税;2009年1月1 日以后购买的,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普 通发票。增值税税率17%。 是变卖不动产还是除不动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变卖不动产,交纳营业税,直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申报营业税。 变卖不动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按适应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按17%计算,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4%减半计算。申报表附表一中第5、6列“未开具发票”列,填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固定资产与存货财务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与存货财务管 理规定 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

固定资产与存货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管理,要建立卡片、分类、编号。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折旧帐。 2、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做到帐、卡、物三点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写出书报告。 3、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权限,由酒店主管领导审批,金额数量较大的设备盘亏报废需报董事会及酒店管理公司财务部审批。 4、报废固定资产应作技术鉴定,符合报废条件者,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会同财务部审核后,由酒店主管领导审批(或酒店管理公司财务部)方可报废。 5、需新增加固定资产事先由各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财务部提出意见后,由酒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购置。 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存货是指饭店在业务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是饭店流动资产中的一个很重要项目,其金 额占流动资产的较大部分。因此,管理好用好存货,是加强流动资产管理的关健。 第二条饭店的存货主要指储存在库房内的各项物资材料,包括:食品原料、酒水饮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工程 维修材料等等。 第三条存货购入的计价。主要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后出法等等。财务部可根据 存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计价方法。 第四条存货管理的要求: (1)科学合理地制定存货定额。对存货不同类别要根据饭店经营业务的要求,分别制定最高限量和最低库存量,以 此防止积压或不能保证各部门业务领用需要的情况出 现。

(2)加强存货的验收制度。对购进的各项物资材料应严格执行验收入库制度,在验收数量的同时要验收质量。 (3)建立存货的保管制度。对存货的各项物资材料,要建立专人负责的保管制度。设置有数量金额的辅助明细帐,以利核算与查对。 (4)健全存货的领发手续。严格按领用的制度办理领货手续,仓管员凭单发货,明确领发人的责任。 (5)物资材料实行先进先出制度。仓管人员对库存物资应实行先进先出的制度,以防止物资的霉烂变质。 (6)勤进快运,压缩库存。对货源供应正常的物资尽可能勤进快运,降低库存以加速资金周转。 (7)及时处理库存积压的物资材料。对近保持期或将要变质的物资要及时早发现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及时处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 (1)按存货的分类,每月盘点1次。年终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销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多数人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抵扣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等。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税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

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 会计处理 例如,某印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2月购买一台生产设备206000元(含税),货款已支付,会计上按10年计算折旧。由于技术原因,该设备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价款164800元(含税),货款已收到。那么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呢? 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2月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206000 贷:银行存款206000 2.2013年3月至8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0300 贷:累计折旧10300 (206000÷10÷12×6)。 3.2013年8月处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164800

固定资产出售涉及的税种

固定资产出售涉及的税种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 ×17%。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7%)×17%。 此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属于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营业税 纳税人出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5%征收营业税。 三、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是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所得税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除了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外,还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有“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出售固定资产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别是什么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中,已经取消了旧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00元以上金额标准。只要是符合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就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低值易耗品是企业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属于存货。 低值易耗品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因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年限不超过12个月。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的规定,固定资产是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的规定,低值易耗品为周转材料,属于存货,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企业(建造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认定标准是一样的。

制造企业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20

制造企业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资产的购置、保管、维护、处理等行为,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职责按照资产的类别和管理要求,根据“资金财务管理、实物归口管理”的原则,资产核算由财务部门负责,资产实物由行政部门负责,资产使用部门日常管理,实物日常管理部门为: 1、房屋、建筑物: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2、机械设备及模具: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3、办公家具、交通工具、电子电器设备: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4、其他:由资产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界定 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且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类

(三)固定资产的采购流程参见本制度第四部分二采购及报销流程(非生产物资) (四)固定资产维护 1、固定资产实行实物资产与帐务处理职责分离的管理原则,实物资产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管理维护,财务部门负责核算固定资产价值增减、折旧、报废等业务。 2、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根据行政部提供的使用部门及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在财务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记录卡片。 3、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购入、调拨、结存情况,并由行政部门设立辅助台帐。 4、各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切实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五)固定资产盘点 1、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盘点制度,每年的 12 月末为财务部会同

行政部集中盘点时间。 2、财务部于盘点前从财务系统中导出现有固定资产资产明细表,作为账面数。 3、盘点必须有使用部门、行政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财务部人员共同参与。 4、盘点记录表需要参与盘点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交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盘点表原件由财务部负责保管存档。 5、盘点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不同原因做相关帐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转让/出售 对闲置的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告知实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权限领导审批。 (2)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更新台账、卡片等。(七)固定资产资产报废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报权限领导审批。 2、固定资产报废经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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