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试论税收法定主义

试论税收法定主义

试论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3月18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文公布,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明 确和细化,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修改意义重大,是我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性一步,将推动我国税收法治 的建立和完善,使征税行为更加法治化,公民财产权利将得到更好保护。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最早是在1989年作为西方国家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介绍 到中国来的。中国当代民商法泰斗谢怀栻先生在《西方税法的几个基本原则》中详细地论述 了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尤其强调了税收法定精神。税收法定原则也为现行立法所接受。 中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 定原则的宪法根据。但有的学者认为,宪法中的上述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据法 律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因而该规定无 法全面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因此,应当从征纳双方两个角度同时规定,即应明确规定“征税必须依法律规定”。另外,应当规定单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纳税义务,因为 单位是主要的纳税人,对单位课税应有宪法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 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较全面地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使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法 制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在即将制定的税收基本法中也应将税收法定原则予以明确 规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本源,其涵义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课税要件法定,即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缴纳程序等基 本税收要素应当由法律规定;二是课税要素明确,即上述基本税收要素在法律中的规定应尽 可能是明确、详细的,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三是征税合法,即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来征收税款,不允许随意加征、减征、停征或免征。概括起来, 前两点主要是对税收立法的要求,最后一点则是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定原则所指的狭义上的“法律”时,不 仅应当做到最低层次的税种的开征、停征法定,还应当尽量明确规定每个税种的各项基本税 收要素,这样才能实现税收法定原则对立法机关的完整要求。 二、税收法定原则对法治国家的意义 税收法定原则的形成和确定,是由于税收涉及全体公民和纳税义务人的财产权利,因此 创设税制、规定税收的权力应当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防止政府滥用征税权。值得注意的是,“税收法定”所指的“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所立之法。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的 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 规章均不得对此作出规定。这意味着,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税收 基本制度,都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 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来看,若能将该原则在税收法律实践中加以严格贯彻,那么其至 少可以满足形式意义上的“税收法治”的基本要求,亦即为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保证。这 种意义具体表现为: 首先,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对课税要素只能且必须经过议会制定的法律方能加以规定的内 容之强调,一方面可以将税收立法权固定在立法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最大限度的防范行政 机关对其进行摄取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因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权的 行使上消极不作为而出现的概括授权和空白授权的现象;其次,税收法定原则通过对课税要 素明确原则的强调,可以避免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对税收法律文本造成的侵蚀,从 而保证税收法律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最后,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程序合法原则将税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一)

税收法定原则与我国税收法治(一) 关键词:税收;纳税;税收法定;税收法律主义 内容提要:纳税是对人民财产权的限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在宪法和税收基本法上表现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税务机关依法稽征等原则。我国税收实践中,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表现为授权立法规范性差,无论是新税的开征还是税率的变动事实上均由行政权决定,税收征收过程中计划征收模式及一些地方政府滥用税收优惠措施等等,必须予以纠正。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虽然人民的纳税义务是为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对人民自由与财产所进行的限制,1]但是国家没有法律的依据,不得限制人民基本权利或设定负担,政府征税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上的规定进行。所谓宪法上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首先就是私有财产不受来自于政府的非法税、非法费的侵犯。因为只有政府的征收才可能对私人财产权构成不可抵御的威胁。与公民人身权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应的是公民财产权保障的税收法定原则,郑玉波先生将其视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宪法明定人民依据法律纳税义务,以保障人民的权利,避免不当课税的侵害,依据宪法人民享有依法纳税权,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征税,人民有权拒绝。一、税收法定原则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税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征税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的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2]如果政府征税未经或者无需经过财产主体的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这样的征收,与强盗拦路抢劫无异。纳税人征税同意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税的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法律的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3]而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国会所通过的法律,“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4]“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5]因此,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源自于民主原则与法安定性的要求,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至关重要。在历史上,税收法定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保护国民,防止掌握行政权的国王任意课税为目的,在现代商品社会中,它的机能在于使国民的经济生活具有法的稳定性和预测可能性。6]当前,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作了规定。例如,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规定,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之条件作依据。”埃及宪法规定:“只有通过法律才能设置、修改或取消公共税捐;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人均不得免交税捐;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可责成人们交纳其他形式的赋税。”卢森堡宪法第99条规定:“非根据法律,不得规定任何由国家征收的税收。”厄瓜多尔宪法第115条规定:“法律规定税收,确定征收范围、税率和纳税人的权利保障。国家不强行征收法律未规定的税目。”西班牙宪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规定税赋之原始权利为国家所专有,通过法律行使之。”韩国宪法(1987年)第59条规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秘鲁宪法(1979年)第139条规定:“捐税的设立、修改或取消,免税和其他税收方面的好处的给予只能根据专门法律进行。”等等。7]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税收是依据国家法律将国民经济上所产生财富的一部分,强制移归于国家的一种手段。由于税收涉及对公民基本权的限制,在法治主义之下,为保障国民的自由与权利,税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必须由议会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决定。原因在于:首先,在组织方面,议会与行政权相比,处于与人民更接近、更密切的位置,议会也因而被认为比政府具有更强烈、更直接的民主正当性基础。其次,在程序方面,议会议事遵守公开、直接、言辞辩论与多数决原则,这些议会原则不仅可使议会的少数党与利益被涉及的社会大众得以有机会影响议会决定的作成,也可以凸显重要争点,

浅析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

浅析中国税权的划分问题 【摘要】税权本文主要是从税权的四个方面展开研究,分别论述了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收入归属权和税收司法权的现行不足以及改革的思路,对建立和健全我国税权划分体系提出了一些设想。 【关键词】税权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司法权 1.税权划分的类别及决定因素 1.1税权划分的类别 税权划分指的是税权在有关国家部门之间的分割和配置。包括税权的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两部分。就税权的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之间的关系来看,横向划分是纵向划分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横向划分,纵向划分就要被截留,就会导致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因此,研究税权的纵向划分问题,也不能忽视税权的横向划分。 1.2税权划分的决定因素 1.2.1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制条件下,由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具有层次性的特征,政府在提供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承担的职责也不尽相同,税权在政府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也就不同。市经济体制国家较多地倾向于建立集权与分

权相结合的混合型税权划分体制。 1.2.2税收体制。在单一税制情况下,由于单一税缺乏弹性、无法保证各级政府提供不同层次的公共品和公共务的需要,不须建立独立的税权划分体制。而在复合税制情况下,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由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要素不同,相关税种发挥的作用也不同。 1.2.3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确定税权划分模式最基本的依据。它分为联邦制和共和制两种类型。由于政体是一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政体对税权划分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1.2.4法律制度。注重法治的国家,都基本在宪法或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财税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做出具体的规范,形成国家确立权划分体制的重要依据。一国的法治水平越高社会综合管理水平越强,才具备向地方放权的条件,向地方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实践才可以收到满意的效果。 2.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税权划分缺乏统一稳定的法律保障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税权的划分一般通过最高法律明确规定。而我国税权的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相对于成熟的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法制化水平较高国家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划分的法律权威性,我

疑税从无论文税收法定主义论文税务机关论文

论文 我国税法中确立“疑税从无”原则研究 摘要:“疑税从无”是指对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疑点保持质疑,该原则具有强烈的客观性,是税收法定主义在实践中的具体演绎,也是税法原则完整性和人权保障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疑税从无”原则对政府征税权构成制约,使税务机关不能仅依间接资料而推定课税,从而为公民的经济生活和法律行为提供了可预测性和确定性,成为提升税法立法级别的推动力之一。我国税法立法应恪守税收法定的理念,从明确课税要素、在有关税收案件的审判中引入税收判例制度、加大对税收征管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和广度等方面确立“疑税从无”原则。 关键词:疑税从无;税收法定主义;课税要素;实质法治 现代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无论出于单纯的财政目的还是调控经济的目的,都应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由于市场自身存在诸多缺陷,所以政府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克服市场失灵,矫正收入分配不公,提高市场效率,征税就是最重要的政府调控手段之一。税收法定原则应被视为税收基本法的核心原则,该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即税收征管中的“疑税从无”。

一、“疑税从无”的理论考察 (一)“疑税”的含义 对于“疑税”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疑税”包括狭义的“疑税”和广义的“疑税”:前者指税种缺乏国家立法的支持,在涉及税与非税的问题上存疑。后者包括两种情况:其一,税种虽有证据证实,但关于待证事实是否属于此税种的征收对象存疑,如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一所建筑是否房屋通常不会有争议,但一些非典型的建筑结构如工棚、地下室、工程中的坑道、窑洞等是否房屋就存在疑问。其二,我国实行从中央到地方的五级税法立法体制,各级税法立法和司法在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方面存在冲突,相关标准的模糊加上冲突解决方法的不完善会直接导致税收征管实践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构成广义上的“疑税”情形。 (二)“疑税从无”是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1.税收要素法定是“疑税从无”的第一要义。税收要素是指实体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成立要件,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对象的归属、计税依据、税率等。只要纳税人的经济生活事实即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和应税事实满足税法规定的某一税种的全部课税要件,纳税义务就依法成立;只要其中某一项法定课税要件未被满足,则即使其余课税要件全部得到满足,纳税义务也不成立。课税要件应当由法律规定,立法不能授权行政机关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也不得超越权限规

姚梦云 论税收法定原则

论税收法定原则 姚梦云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关键词]税收宪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宪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

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一般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和征收程序合法等三个基本要求。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被称为税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真正税收立宪最基本的标志。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1、税种法定。这就是说,税种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非经税种法律规定,征税主体没有征税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学思考 税收法定是财税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家一般都会在宪法或基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加以确认。在我国《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亮点之一无疑是在第八条的法律保留条款中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在《立法法》这部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中,将有关税收的事项单独加以强调并位置前移,不仅凸显了税收立法的特殊重要性,更彰显了税收法定原则所蕴含的宪法精神与实质。这一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彰显人民宪法主体地位的制度保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基于这一时代背景,本文试图从宪法学的角度对税收法定原则加以梳理和探讨。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与构成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不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和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保障。同时,税收直接关系着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全体人民的福祉,应当来之于民、用之于民。为此,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税收的使用等事项,都应由人民代表机关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则国家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征税和纳税均需依据体

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而进行。可以说,税收法定原则既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更是很多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设税、征税、治税,是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标志。 税收法定原则又被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曰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有时将其说成是“租税法律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等。该原则可以说是宪法上的人权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基本原则在财税法领域的综合体现,是税法的最高原则和“帝王条款”,或者说是税法领域的宪法性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定于法,无论国家征税权的来源、配置和具体行使,也无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构成,或者是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都必须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该原则肇始于中世纪的英国,起源于“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政治角力,并逐渐为各国的宪法和财税法所接纳。其本质意涵在于政府征税须得到纳税人的同意,进而言之,只能依据反映民意的法律向人民征税,为此,关于税收方面的立法权通常应当保留在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手中,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作为征税的依据。这一原则背后的宪法逻辑是:生命、财产、自由、安全等权利是人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不可剥夺和非法侵犯。政府征税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构成了对纳税人财产权的限制,涉及人民的生存、财产及营业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征得人民的同意?。如今该原则已不再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马琳 【摘要】税收法定主义逐渐被越来越多的法治国家所接受,它在税收立法、司法、执法领域的适用为纳税人权利提供了多方面的保护,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最终实现税收的本质目标。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纳税人权利,税收立法,税务合法性 【正文】 税收法定主义,也称租税法定主义或者税捐法定主义,是在13世纪英国的市民阶级反对封建领主恣意征税的情况下产生的。随着法治国家的出现,税收法定主义对法治主义的确立乃至宪法的出现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 ,也成为了税收法领域的重要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由法律确定,体现了对税务机关征税权的限制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税收法定主义源于宪法原理,其与罪刑法定主义一并被认为是“近代国家保障人民权利的两大手段,一个保障人民的财产,一个保障人民的人身。” [2] 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确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概括要求和这三个原则的适用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一、立法方面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权的保障。 现代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承担着维持基本的管理服务的职能和重大的经济调控的职能,是维持国家及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为了维持自身的正常运作,保证各项职能乃至政治目标的实现,国家需要掌握大量的物质资源。所以国家惯性会有扩大自身所掌握的财富的动机和冲动。而税收则是获得这些国家财政物质资源的主要途径,如果国家不受制于税法的严格规定,就可能使税收沦为国家无限制地剥夺公民合法财富的工具。 在大多数人承认国家统治的合法性的现代国家里,国家被认为拥有使用暴力的合法性。所以普通纳税人对于掌握暴力机器的国家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如果不能通过税法的规定严格限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就不能确保国家不滥用征税权,从而纳税人财产权难以得到保障。因而现代国家在承认国家税收合法性的前提下,大多选择了用税收法定主义来限制国家的征税权,以求得国家与公民之间利益的平衡。虽然,自税收法定主义诞生以来,税法理论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而且税收法定主义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了确立,并产生了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和具体内涵,但是它限制国家征税权、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精髓却没有发生改变。[3] 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价值含义是纳税人的同意权,即国家未经纳税人的同意,不得剥夺

税收法定原则浅论

税收法定原则浅论 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它肇始于英国,现已为当今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税收法定主文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有必要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精神追求及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新的思考。本文在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作了具体分析后,针对我国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税法;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律主义、合法性原则等。针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指的是税收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收的各类构成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它被认为是课税权形式方面的原则。各国学者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虽然不同,但他们表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这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纳税款,没有法律文明规定为应税标的的不得征税。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被学者认为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只能是近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体现。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现代民主法制观念的发展,对这一原则需要重新思考。 一、税收法律原则的产生与确立: 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主义专制统治而提出的。封建国家在“君权神授”的思想指导下,建立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和“人治”的社会治理结构。以封建的土地所有关系为基础,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封建地租,其政治的作用则旨在获取维系封建王权统治和足够其统治者荒淫奢侈的贡赋,而地租的获取又往往与强征暴敛同谓一致。因此,可以将封建国家称为“家产国家”和“人治国家”。在这种国家理论指导下,一方面,税收占财政收入来源的比重很小(主要是关税),另一方面也没有“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的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指导下的现代民主法制观,因此,也就无从谈起税收法定原则。 随着封建贵族和王室在封建社会末期生活的日益腐朽和社会生产力的缓慢变化,以封建地租为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已不能满足封建王室和贵族的生活需要。国家的财政收入开始依赖于租税,国家也从“家产国家”进入“租税国家”。国家的政治收入中心嬗变为对私有财产实现公权介入获取的租税。 同时,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为适应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针对封建的“君权神授”提出了“社会契约”和“天赋人权”的观点。主张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而宪法是人民权利的根本保证,税收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考察税收法定原则必须追溯到英国的宪政革命。英国在1215年6月由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中规定:除固定税金外,国王若要征收其它税金必须召开贵族会议决定,否则不得向市民征收额外税金等。被认为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其后,英国在1688年《权利法案》中第四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

税法期末考试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税法与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下列有关税法与刑法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税法属于权力性法规,刑法属于禁止性法规 B.税收法律责任追究形式具有多重性,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只采用自由刑与财产刑形式 C.刑法是实现税法强制性最有力的保证 D.有关“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体现了税法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 E.对税收犯罪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不一致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选项E,税收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同刑事犯罪的司法调查程序是一致的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B.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C.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D.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有() A.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B.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C.主体的一方可以是纳税人,另一方只能是公益部门 D.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E.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多于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答案】ABD 【解析】选项C,主体的一方可以是纳税人,另一方只能是国家;选项E,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少于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例题·多选题】下列情形中能引起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有()。 A.纳税义务的免除 B.纳税人履行了纳税义务 C.税务机关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D.纳税人自身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E.某税法的废止 【答案】ABE 【解析】选项C、D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不是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例题1·多选题】以下关于减免税的说法正确的是()。 A.起征点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B.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 C.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 D.税率式减免在流转税种运用得最多 E.起征点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答案】BCD 【解析】选项A是免征额的定义;选项E,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简述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

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国内通说以学者张守文为代表,将税收法定的内容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个方面,依法稽征原则也被表述为程序保障原则。 本文作者认为,程序保障原则不宜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原因如下: (一)税收法定原则是在限制封建特权对公民权利肆意剥夺中产生发展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程序保障原则是在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随着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

浅谈税收法定原则(一) 论文关键词]税收法定授权立法立法监督 论文摘要]税收法定原则是公民财产权的有效保障,是划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界限,其基本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这不利于依法治国原则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原则的实现。在宪法中明确确立税收法定原则,构建合理的税收授权立法体系关系重大。 税收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联系的纽带,是公民与国家契约关系的体现与保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给国家以达到在彼此的权利冲突中寻求平衡及争取更大利益的目的。所以,税收与税收相关问题规制的根据只能是公民意志协调的产物法律,这里的法律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命令等。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原则,是税法体系建立的基础,也是税法体系得以建构的灵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 税收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的结晶。一般认为,税收法定原则萌芽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其中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允许课征”。这一规定正是“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原则的体现。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取得了对封建王朝战争的最后胜利。在标志这一胜利成果的《权利法案》中,税收法定主义思想被表述为:“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从而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其后,这一原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订立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及1791年法国宪法的《人权宣言》中都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巩固与发展。到目前为止,除朝鲜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中对税收法定原则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北野弘久将其归结为租税要件法定主义和税务合法性两个方面,另一位日本学者金子宏将其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四个方面。国内通说以学者张守文为代表,将税收法定的内容归结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三个方面,依法稽征原则也被表述为程序保障原则。 本文作者认为,程序保障原则不宜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原因如下:(一)税收法定原则是在限制封建特权对公民权利肆意剥夺中产生发展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程序保障原则是在税收法定原则确立后随着理性政府思潮的涌起而确立的,其直接目的是为税收法定原则提供程序保障。(二)税收法定原则是在税法立法阶段的指导原则;而程序保障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税收权力的行使必须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且税收纠纷也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来解决,是税法执法阶段的指导原则。显然二者在内容上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三)税收法定原则内容中包含程序保障实际上是对其内涵的颠覆。税收法定原则之“法”根据“国民的同意”和“无代议士则不纳税”的理念,仅指国民代议机关即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在我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而税收程序法立法中不可避免的要出现大量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因为税收征管技术的地域性强且变数多,为保障税法的相对稳定,必须借助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立法效率高和操作针对性强的优势。这就导致若包含程序保障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自相矛盾。 综上,作者认为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税法之税收法定

中国的税收法定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宪法权利税收法律 内容: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与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一般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者减免税收。税收法定原则一般包括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和征税程序法定原则等三个基本内容。在税法的基本原则中,税收法定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同时税收法定原则也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因此也被称为税法领域中的“帝王条款”,也是真正税收立宪最基本的标志。 税收要素法定,所谓税收要素具体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地点、减免税、税务争议以及税收法律责任等内容。税收要素是税收关系得以具体化的客观标准,是其得以全面展开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要素法定原则成为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税收要素明确,是指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该尽量明确,尽量采用恰当准确的用语,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的文字。 征税程序法定,其基本含义是,税收关系中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必须经法律规定,并且征纳主体各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起源: 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英国,可以说它是新兴资产阶级和部分封建地主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斗争的产物,这种斗争主要体现在议会和国王关于征税权的斗争。1215年在斗争双方中处于弱势的国王一方被迫签署《大宪章》,该《大宪章》对国王的征税权做出了明确的限制。此后1225年《大宪章》又重新颁布,其中补充了御前大议会有权批准赋税的条款,此次明确了批税权归议会所有。在这之后,议会在与国王的斗争中,议会相继颁布了《无承诺不课税法》和《权利请愿书》,它们都进一步限制了国王的征税权。1668年“光荣革命”爆发,国王按照国会的要求制定了《权

论税收法定主义

论税收法定主义 发表时间:2011-10-21T14:59:35.11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第8期供稿作者:陆菲菲 [导读] 税收法定主义旨在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 陆菲菲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1 摘要:现代社会中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税收法定主义旨在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以此为对照,我国在税收立法实践中并未实行税收法定主义。我国目前实行税收法定主义的条件已逐步成熟。应在宪法中全面确立税收法定主义,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立法,以及在税收立法中实行听证制度。 关键词:税收;税法;税收法定主义 【引言】 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 一直是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https://www.sodocs.net/doc/7d304685.html,/article/default.asp?id=16933 - m1#m1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和内涵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它是国家存在的经济基础,国家要履行必要的公共职能,为公民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缴税便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付出的代价。但若国家和政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向人民征税,意味着对人民的财产权利的非法侵犯。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 税收法定主义,肇端于13世纪的英国,当时,伴随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制约,在1215年《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此即著名的“无承诺不课税”原则,学者一般认为,其为现代税收法定主义的初始型态。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 1.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 日本学者金子宏在<租税法>一书中,将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概括为“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和手续之保障原则”等四项,该观点值得商榷。从三个方面可以证明税收法定主义所解决的是税法中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保障问题。这三个方面是:该原则的目的是反对政府无故剥夺国民财产;税收法定主义的诸多功能来自对政府征税的要求进行约束;程序保障包含于税收法定主义将使得该原则实际上成为不可能。“因此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只应包含税种法定、税收要素确定这两个方面的实体内容。”[2] 2.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和实质 “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税,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一直是税收法定主义的核心。”[3]依据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国家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仅是指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的法律或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但最主要、最大量的应是议会制定的法律。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在议会上自己决定要负担什么税收,并通过议会制定的法律加以确定,这样的法律才是符合和体现民意的;人民交纳其自愿负担的税款,才是合法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实质在于民主与法治,它集中地体现了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等宪法原则。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 根据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认识,学者们把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概括为三个原则: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 (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其次,课税要素的基本内容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仅是补充,以行政立法形式通过的税收法规、规章,如果没有税收法律作为依据或者违反了税收法律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再次,税收委托立法只能限于具体和个别的情况,不能作一般的、没有限制的委托,否则即构成对课税要素法定原则的否定。 (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它是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保证税收分配关系的确定性。出于适当保留税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征收管理、协调税法体系的目的和立法技术上的要求,有时在税法中作出较模糊的规定是难免的。 (三)依法稽征原则。 依法稽征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三、我国宪法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实现 (一)税收法定主义成为宪法原则。 继英国之后,各国亦纷纷将税收法定主义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认.尤其是倡导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发达程度、地理位置、社会制度、气候条件、历史传统如何,多注重在其宪法中有关财税制度的部分,或在有关国家机构、权力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对税收法定主义予以明确规定。 (二)我国是否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 1.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不能认定我国已确立税收法定主义 从宪法方面来看。?我国宪法未对税收法定主义作出具体、全面、明确的规定,这确为缺失或不完善之处。国家立法机关为弥补此不足,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它使得税收法定主义在一个税收法律中而不是在宪法上得到了确立,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补进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

简析我国税收法定主义———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

简析我国税收法定主义———以《立法法》第八条为视角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及内涵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定原则,其简明含义是课征税收必须有法律依据且需严格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主义本身包含了形式与实质上的两层含义,形式上为法律规定实质上要求征税获得民意机关的同意。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一项宪法位阶上的法律原则,其内涵是课税需经纳税人同意,该原则最初萌芽于英国无代表不纳税的民主思想。 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与现代宪法对私人财产的尊重与保护紧密相关,因为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私人财产进行强制、非罚、无偿转移的过程。征税法定,其目的和手段具备正当性,意味着政府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支持和认同。通过约束征税权实现对公权力的限制,这实际上也是在深化保障政府的权力。 二、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立法中的发展历程 20XX 年 3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立法法》,将原本实行法律保留的第八条税收基本制度进一步细化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立法修改前,税收和财政、海关、金融、外贸等制度共同并列在基本经济制度之下,新《立法法》将税收法定原则单独列款。修订《立法法》草案二审稿过程中,规定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但是三审稿对此进行了删改,仅保留了税种的开征、停征的法定性,排除了税率、计税依据等内容。税种只是征税名称的法定,而税率、征税对象才是关乎税收的实质内容,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法律规定。新《立法法》第八条历经波折,得以确立。 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并不意味着绝对排斥其他法律渊源在税收事项上的效力,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某一税种法之后,国务院仍然可以进行执行性立法,出台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税收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制定具体解释与执行细则。相关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挥填补漏洞的作用,不能创制新规定,更不允许违反上位法。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相关思考 《立法法》第八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分别从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层面进行规定,代表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已经基本确立税收法定原则。以法律来

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一)

论税法原则及其功能(一) 摘要:税法原则是指导税法的创制和实施的根本准则。税法原则可分为公德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反映各个国家税法的共性,使各国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由于国家政策的社会性、灵活性、针对性等特征,使税法政策性原则较公德性原则具有更强烈的价值取向性,它较集中反映了各个国家税法的个性,是各国税法相区别的标志之一。税法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税法规范性文件中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着,使之具有税法一般规范所不同的调整功能与实践价值。关键字:税法税法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一、税法原则的一般考察与分析研究法的原则,不仅具有理论上的认识意义,而且具有应用的意义。以法的原则为指针,我们能够估价由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参加者的行为,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填补法律调整中的漏洞。美国法学家迈克尔。贝勒斯在他的《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一书中说:“职业律师研究法律是为了得知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表达着法律,并使他们能够预测法院将作出什么决定和说服法院去做出这样的决定。”1]可见,法的原则问题,是法的基本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法的原则,把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联结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并且规定个别规范和制度的地位和意义,进而决定着法律调整的实际效果。”2]因此,人们研究法的原则,不仅有助于他们深入认识法的本质,而且也有助于他们在创制和实施法的过程中得到指导。在我国法学界,系统研究税法基础理论的学者不多,特别是研究税法原则概念问题的成果更少。但从现有的就税法原则概念所发表的少数几篇文章看,他们对税法原则的研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在这些积极成果中,有对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定义的表述:其一,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纳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3](P118)其二,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义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4]其三,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被各国统治者以法律形式固定的准则,并在全部税收活动中贯彻实施的原则。3]考察上述定义之后可以看出,尽管表述不一,但仍然可以从中认识到一些共同点:第一,指出了税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必须普遍遵循的准则或规则。第二,揭示了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或全部税收活动的抽象和概括,表明了税收基本原则的正确来源。第三,指出了税法基本原则是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或是规定于、寓义于法律之中的准则。也就是说,只有当学者们主张的税收原则“被国家以立法形式所采纳时,便成为税法基本原则”3].使税收原则与税法原则区别开来。上述共同点,对于研究税法原则,理解其意义提供了思想资料和途径。笔者在充分吸收这些成果并在总结我国税制改革和依法治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税法原则的概念做如下界定:税法原则是决定于税收分配规律和国家意志,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根本准则,它对各项税法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税法规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笔者所下的定义主要包含了三层含义:第一,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法规范的根本准则。它是全部税法规范的依据和基础,其效力及于税法所调整的税收关系的所有各个方面。税法规范离开了税法原则就失去了方向与灵魂,不可能组成一个有机的调整体系。第二,这个定义指出了税法原则是税法本质属性的集中反映。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法原则是客观的税收分配规律(注:税收学者叶子荣在其所著的《税收分配与税制结构研究》一书中指出:“与基础分配制度相适应,促进基础分配制度的完善是税收分配的规律。”所谓相适应“是指税收分配关系的构成和税收分配体系必须与基础分配制度的性质和结构相适应。”)的反映;二是它反映国家意志,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三是反映调整税收关系进而维护税收利益的根本任务的要求。这三点是税法的本质属性。第三,这个定义体现了税法原则高度集中,概括了税法的基本内容,即由税法调整的税收关系所产生的各项制度和全部规范。理解了上述三层意思,就把握了税法原则的精神,就能使税法原则与税收原则、税收规范相区别,就能使税法同其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