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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概要

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概要
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概要

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

[内容提要]直接公开的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使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就是从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特征的一元权力结构向村委会与党支部并列的二元权力结构转型。农村权力结构的制度化调整的目标,就是在促进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同时,完善村党支部的领导机制;其基本途径就是通过“两票制”和“二选联动机制”,把直接公开的竞选机制同时引入村委会与党支部建设,在共同的民意基础上建立村委会与党支部职能协调的制度化机制。[关键词]村民选举农村二元权力结构村委会党支部村民选举制度导入农村之后,一个始料不及的效应,就是农村权力关系普遍出现了结构性的矛盾,表现为村委会与党支部(以下简称村支两委)权力之间的冲突与调适,斗争与妥协。然而,矛盾的实质是什么?根源在哪里?解决矛盾的基本途径是什么?乃是一个亟待冷静思考的重大问题。本文试图从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视野,结合中国农村社会实际,对上述问题进行经验性研

究。一、农村党政关系问题的争论及其意义美国一位政治学家,叫柯丹青(DanielKelliher),1997年他在《中国学刊》(TheChinaJournal)发表了一篇文章,专门论述中国国内学者针对村民自治问题的争论。这些争论都是近10来年发生的事情。柯丹青发现,尽管大家都不否定党对农村的领导地位,但村党支部的法律地位却是模糊的。国内学者对村支两委关系的看法存在很大的差异,这同人们对待村民自治的工具主义态度有很大的关系。[1]柯丹青指出,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村民自治的观点,差不多都是工具性的,他们有关村民自治的那些讨论,总是在选择能人、落实政策、完成任务等具体事务上兜圈子,人们回避或者大而化之地谈论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价值问题。那些支持村民自治的人,花了很大的气力去说服乡镇党委相信村民自治同党的利益不相矛盾。而反对村民自治的人,根本不信这套说教,他们的说法很直爽:“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存在直接的矛盾。如果让村委会自主运作,就必将削弱党的领导。如果加强党的领导,那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2]不难看到,这样的争论还会继续下去,因为现实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而且日益暴露其普遍性和严重性。不过现在断然拒绝村民自治的人怕是不多了,直截了当地否定农村党组织领导地位的言论更加稀少。最近一期《乡镇论坛》的一组专门讨论村支两委关系的文章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为这组文章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国内当前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焦点。这个焦点就是还要不要党政分开的原则,这个原则曾被认为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3]显然,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构成了两个针锋相对的阵

营。坚持党政分开原则的人,有的认为,如果硬要搞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不仅很难保证村民选举的公平与竞争性,而且将导致党的基础力量的损失。[4]有的从理论上来看问题,认为村主任与村支书,他们的权力合法性来源不同、性质与职责不同、工作重点与工作方式不同、制约机制完全不同,如果两个职务所肩负的使命发生冲突时,会使“一肩挑”的人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5]还有的人强调法治原则,主张让村主任依法履行职权,并反问到:“全国农民都在自己选出的村委会带领下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难道不正是我们党的最大愿望吗。”[6]在赞成或支持党政合一原则的阵容中,有人从实践体会的好处罗列了“一肩挑”的优越性,这些优越性包括,既

加强了党的领导,又提高了村委会的地位;既增强了村民选举的竞争性,又加强了村支两委的团结;既化解了干群矛盾,又提高了村级组织的办事效率,等等。[7]还有的人认为,“党政分开”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这个理念有必要改变,实行“两委合一”为中国民主制度改革的深化探索了一条新路子,其潜台词就是抛弃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这种观点的逻辑结论就是,最好的权力格局是村主任都由村支书兼任,村支两委高度重合。[8] 显然,这场有关村级党政关系的争论,是80年代政治体制改革争论焦点——党政能否及如何分开的继续。既然有人提到“党政合一”的重大意义,是因为它为中国民主制度的深化摸到了一条路子,这是不是意味着今天发生在村庄里的“一肩挑”故事,将会成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摹本?无论答案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我们都不能小视目前的这场争论对中国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影响。起码,就目前的争论来看,人们对党政分开这个政改原则的态度似乎出现了动遥二、村民选举后的农村权力结构在回应上述争论之前,有必要廓清村民选举后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实际状况,以便从理论上把握农村党政关系的实

质。邹谠用“全能主义”(totalism)这个概念来揭示当代中国宏观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全能主义政治就是建立在一个总体性社会基础之上的、以党为核心的政治同心圆结构。[9]“党核心”具有纵横穿透力,在这种政治穿透的作用下,中国的各级权力组织都具有同构性,即所谓“组织对口设置”、“上下碗口一般粗”等等状况。在全能主义模式的影响下,农村所有正式组织,包括党支部、村委会、民兵营、妇女会、青年团等,都是国家自上而下建立并纳入了国家控制范围的组织形态。可以说,农村权力结构是国家制度框架在农村的延伸,农村党政关系是政权层面的党政关系的缩影。因此,农村党政关系的重建无疑对宏观政治结构的重构具有深远的影响。不难发现,在实行村民选举以前,农村权力关系是以党的一元化领导为特征的一元权力结构。而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改变了村委会权力来源的基础,村委会权力的合法性渠道与党支部出现了分野。如果党支部的权力仍然保持自上而下的性质,那么村委会的权力依赖于村民自下而上的村民授权,村民选举就是这种授权的制度化渠道。这就从根本上促使农村公共权力转向党政二元权力结

构。说到权力结构,必须考察权力的四个基本要素及其结构,即权力的资源配置模式、来源渠道、运行规范、支配力的强弱对比。[10]从这些要素结构分析来看,村委会与党支部是性质、职能以及运作机制都有不同的特征,不能混为一谈。第一,农村权力资源配置的变化:从集体垄断到多元配置传统的“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之所以得以巩固,根本的原因是权力资源特别是经济资源的集体垄断。在全盘集体化中生活的农民,在经济上没有自主权,在政治上也就谈不上自治权了。以包产到户为发端的农村非集体化改革,实质上是打破经济资源集体垄断的过程。非集体化的过程,无论是美其名曰“藏富于民”也好,还是恶其名为“集体空壳”也罢,必然是农村社会经济资源从单一的集体控制向多经济主体控制模式的转型。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掌握了土地使用权、粮食和现金的处置权,也就意味着他不再如从前那样依附于村集体或村干部。反过来,村集体或者村干部要靠从村民手中提留统筹才能运转或生存。村庄权力资源配置模式的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权力结构的经济基矗当然,潜在的权力资源要转变成权力者可以动用的资源,需要有一个资源提取的过程。就权力资源提取的合法性来看,村委会有资格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公私混合经济中提取经济资源,而党支部只能依托集

体经济。[11]也就是说,集体经济是党支部权力的经济资源的唯一来源。因此,集体经济的强弱与党支部权力资源的多寡有直接的关联。显然,弱集体-强私营的经济结构使村委会占有的权力资源有可能优于党支部,导致“党弱村强”格局的出现。然而,在农户家庭私营经济为主导的村庄,村支书也有可能利用政治手段(或权威性资源)来控制村委会提取的经济资源。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12]因此,仅仅从资源配置及其提取方式?飧龇矫妫共荒苋嫒鲜杜┐宥峁沟淖纯觯剐枰疾烊丛椿蛘呷Φ暮戏ㄐ晕侍

狻?/P> 第二,权力来源及合法性问题:“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权力来源是指权力合法性或认受性的来源或渠道。就程序民主来说,治者之权必经被治者认可才具有合法效力。治者的权力主要有两种来源渠道,一是自上而下的委任,二是自下而上的选举。实行村民直选以后,村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来源出现了分野。村支部的权力来源主要是乡镇党委任命与支部推选,而村委会的权力只能来自村民选举。权力的合法性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或者观念问题,农民在用自己的语言提出了这个问题。当农民认为“上千村民选举的村主任自然比几十名甚至几名党员选出的村支书要有权威”的时候,他接受的其实是上述的程序民主原则。当村民发出“为什么由多数村民选举的村委会必须接受由少数党员选出来的党支部领导?”的诘问时,他其实是质问党支部权力的合法性来源问题。当他们的疑问得不到满意的答复时,他们就会质疑村民选举的意义,于是就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如果村支书是铁定的‘第一把手’,那么选举村主任这个‘第二把手’又有什么实际意义?”[13]其实,村党支部权力的合法性,不仅要从程序政治的角度来看,还要从规范政治的合法性来衡量。党支部的基本政治职能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村党支部的权力并不取决于选举(无论是党内选举还是扩大的支部选举如“两票制”),而是取决于它的政治正确,也就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在本村范围得以正确地执行。因此,党支部选举是“选人”而不是“选政策”(村委会选举也还没有发展到选政策的高度)。[14]因此,村委会对党支部领导的服从,实质上是对党的路线方针的服从,而不是听命于村支书的个人意志。如果一个党支部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那么它既缺乏程序合法性,也失去了规范合法性。那些蜕化变质的村支书,尽管成天把“党的领导”挂在嘴上,其实是利用“党的领导”这个金字招牌来掩盖其贪桩妄法的行经。严重的是,这些蜕化变质的村支书所耗损的正是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矗第三,权力影响力及其变化权力影响力是权力强弱的综合体现。对这种影响力的衡量,需要经验观察才能判断。从政治分析的角度来看,权力影响力的要素主要包括:1)组织吸纳能力,即吐故纳新、容纳社会精英的能力;2)社会动员能力,即宣传、发动、取得民众支持的能力;3)制度监督与组织自控能力。从现实观察来看,农村非集体化改革以来,不少农村党支部特别是村支书在村落中的影响力削弱了,一是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削弱了;二是村里青年人的入党积极性下降了;[15]三是作为党支部的外围组织或者“助手”,如共青团、村妇联等也几乎名存实亡。[16]据有关部门于1995年的调查估计,全国大约有10%的农村党支部处于这种状况。[17]这意味着农村基层党组织失去了对1亿左右农民群众的政治影响!村党支部特别是村支书能力弱化的原因,固然同权力资源的减少有直接的关系,但根源是党支部组织建设没有根本解决“四个化”的问题。所谓“四个化”,就是农村党员队伍的老化、党性观念的淡化、思想观念的僵化和部分党员干部的蜕化。在近期

全国农村学习贯彻江泽民“三代表”思想的活动中,应该把解决这个问题摆在突出的位置。国内外许多研究村民选举、村民自治问题的学者,大多认为村民选举加强了村委会的权力,提高了村委会的影响力。[18]就笔者的经验观察来看,这个判断符合事实。原因在于,定期的村民选举使村里的各种精英可以通过竞争而进入村委会。起码,我们在理论上可以说,村民选举制度既提高了村委会吐故纳新的活力,也能够通过预期选举或启动罢免程序来保证村民对村委会的动态监督。这种动力机制无疑有助于村委会影响力的提高和巩固。图1是笔者对村民选举后农村党政关系类型的一个经验分析框架:党支部影响力强弱村委强会影响弱力A型:党强村强民主合作型B 型:党弱村强村委会主导型C型:党强村弱党支部主导型D型:党弱村弱软弱涣散型图1:农村党政关系类型先看“党强村强”的A型结构,就是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建立了民主合作的制度机制。这种党村共强的结构可以说是一个理想模型。第二,“党弱村强”的B型结构,就是村委会主导村政事务,成为事实上的权力中心。其基本特征是,村委会控制了村庄大部分权力资源,村主任是村政事务的实际责任人,也是上级任务的主要承当者。党支部软弱涣散的根本原则在于“自毁长城”。第三,“党强村弱”的C型结构,就是党支部的组织吸纳力、社会动员力和政治监控力都比较强,党支部的群众威信较高,受党支部支配的村委会只是个执行机构。这种权力结构一般具有“行政化”的特征。[19]这种结构又同乡镇“党政一体化”的权力结构具有很强的相关性。最后,“党弱村弱”的D类型,就是党支部与村委会同时软弱涣散,都不能按照制度规范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的村往往既是组织“瘫痪村”,又是经济“空壳村”。第四,权力制度规范的差异:法与政策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制度规范各有特点。《村委会组织法》是村委会权力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他相关法律也是村委会组织行为规范的来源。其次,各地农村制定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办事制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等,既对村民有一定的约束力,也是村委会的具体行为规范。而农村党支部主要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运作。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党支部的行为规范主要来自不同时期的党的政策,它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也因政策的变化而变化。法的相对稳定性同政策的相对灵活性,这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既导致了村支两委的规范差异,也导致了村支两委工作方式的矛盾和冲突。应该说,村支两委及其负责人角色协调的制度条件,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内在一致。如果政策与法律打架,投射到村支两委的关系上,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关系紧张。这时,村支两委的权力冲突,反映了法与政策的内在矛盾。三、农村党政关系的制度化调整无论是坚持“党政合一”的立场,还是坚持“党政分开”的观点,似乎都不否定这样一个潜在的假设,这就是党的领导同村民自治或者说村支两委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坚持“党政合一”或者“一肩挑”的人,相信村支两委由此能够更加协调一致;而坚持“党政分开”的人,则认为更多地发挥村委会的作用,对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有利。如果党支部不陷入具体事务,就可以腾出手来抓大事。笔者以为,农村的二元权力结构是宏观党政二元权力格局在农村社会的延伸。在这种政治背景下,既不能以党代政,使得村民自治如同虚设;也不能以政代党,把党的领导

迷失在繁杂的事务工作之中。然而,无论进行何种制度设计,都必须在解决村委会权力合法性的同时,解决党支部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而把村民直接选举的制度机制一同纳入党支部和村委会,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制度化途

径。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村民选举的实际情况。民政部党组对1999年全国的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果有个评价:村委会成员的构成比例出现了“三高一低”现象(党员比例高、致富能手高、文化程度高、平均年龄低)。[20]广东民政部门的一份总结报告说,全省10多万当选村干部中,中共党员占77%,党支部书记成功竞选为村委会主任的占53%。[21]这两个数据说明,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主体获得了村民群众的信任投票,村民选举的党员和非党员村干部,都有责任、有能力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定任务。各地“一肩挑”的比例并不平衡,比较高的如广东的顺德、高州和郁南等市县,“一肩挑”的比例高达90%,[22]在山东省威海市,村支书当选为村主任的比例是65%。[23]在河北省隆化县,在村委会第五届换届选举中,村主任是村支书的比例为4.7%,而村主任是党员的占57.2%。[24] 其实,村支两委交叉兼职很普遍,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并不是坚持了“党政合一”的原则,而是村级干部职数的限制,不得不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结构。说交叉兼职减少了干部职数的论点也不成立,因为由村财政负担的干部职数基本上是不变的,维持在5-7人左右。实质的问题是,“村支两委”的人马如何产生的,是村民选举的人占多数,还是上级任命的人占多数?更为关键的是,村级混合班子的“班长”是选举出来的还是上级任命出来的?这就涉及到“一肩挑”的问题了。如果我们把村民选举的制度同时导入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干部选择,那么“一肩挑”是结果,而不是出发点。如果把“一肩挑”作为出发点,就有可能硬性推广这种模式,导致操癣霸癣逃选等不合法或不当行为的出现。目前,全国各地许多农村在推行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已经意识到把村民选举的制度机制纳入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些制度措施。具体的做法可概括为二种模式,一是“两票制”选村支部,二是“二选联动机制”,[25]即“从村支书到村主任”与“从村主任到村支书”这两种联动形式。例如,在广东省首次实行村民选举的实践中,估计以“二选联动”实现村支书-村主任“一肩挑”及交叉兼职的农村,占全省农村的50%以上。[26]这种建立在直接选举基础上的交叉兼职结构,使村支两委避免了权力冲突,增强了村级组织的整体能力。“两票制”发端于山西省河曲县。这个县在1991年初实行“两票制”的动机就是为了解决农村党支部权威不足或者说权力的合法性危机问题。经过不断完善,“两票制”对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发挥了预期作用,山东、福建、江西、河北、湖北和湖南、广东等省市正在结合本地情况借鉴推广这一经验。[27]1998-1999年,深圳龙岗区在广东率先引入两票制选村党支部,也收到了明显的效果,[28]并把“两票制”提升到镇长选举的制度改革上来。[29]“两票制”的实质,在于支部建设中导入村民选举的制度机制,从而扩大党内民主,使村民群众在支书和支委的人选上开始拥有发言权。如果说这是一种制度创新,那么其本质就是在农村二元权力结构的框架中,在保持党支部权力自上而下性质的同时,为党支部提供了一个自下而上提取权力的信任资源的渠道,从而巩固和维新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合法性基矗而村民信任投票的多寡就是这种合法性的量化形式。因此,在推行两票制的过程中,越能提高和保证村民信任投票过程的竞争性和公正性,也就越能提高党支部权力的合法性。这就是河曲“两票制”经验被许多省市认同的根本原因。“两票

制”使村党支部权力基础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就是有助于解决党支部的权力合法性问题。[30]这种制度化途径也让村民有了监督村支书和支委成员的权力,即如果凭借村民信任投票上台的村支书不为民谋利甚至蜕化变质,那么村民在下一次的信任投票中就能把他赶下台。而“二选联动机制”似乎更为直接有效。说它直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鼓励在职的村支书竞选村主任,如果当选了,在获得群众投票的基础上一身二任,有助于解决村支两委的权力争端。二是如果当选的是一个普通党员,那么由于他的民意基础强于在职的村支书,他也就有理由出任村支书,实现“一肩挑”,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有助于解决村支两委“两张皮”的问题。我们似乎已经看到,无论是村支书竞选成为村主任的“一肩挑”,还是当选村主任被推选为村支书的“一肩挑”,都是村民直接选举的结果。如果颠倒过来,预先圈定在职村支书为村主任,就不可避免会滋生操纵选举等违法行为。这样看来,解决农村党政关系问题有三种制度化途径,即“两票制”、“从村支书到村主任”,“从村主任到村支书”。这三种制度化途径的实质就是把村民直选的制度机制纳入了村支两委的组织建设。那么该如何运用这三种制度化机制呢?按照简便有效的标准,这三机制的启动次序是:首先启动“从支书到村主任”的机制。这就要求村支书参与村主任竞选,竞选成功者继续保留村支书职位,对于那些不敢参与村民选举的村支书,党内应该撤换。其次启动“从村主任到村支书”的机制,这就要求全体党员大胆参与村委会选举,当选的村主任以其得票最多,既成为村委会主任,也成为村党支部改选的首位候选人。第三是启动“两票制”,假如当选的不是党员,那么就应该随后实行“两票制”选村支书和村支部,把无能的村支书选下来。为配合这样的制度机制,党支部和村委会的任期应该基本保持一致。总之,村委会与党支部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在维护村民权利方面可以齐心协力,这就有条件也有动力以村民选举的制度化机制来协调、改善村支两委的关系。四、结论农村的党政关系实质上是二元权力结构,村支两委在权力资源配置模式、权力合法性来源渠道、权力的制度规范、权力的影响力这四个方面都有不同的特征,但通过引入直接选举的制度化机制,能够协调两者的权力关系。村民直选制度强化了村委会的权力地位,为村委会自上而下地提取民意支持(民主授权)提供了合法渠道。尽管乡镇党委及村党支部有办法控制甚至操纵村民选举,但这种做法已经失去合法性。在村民选举制度逐步完善的微观背景下,党支部的权力来源也迫切需要建构制度化的渠道,由此能够从村民群众中提取信任资源,“两票制”、“二选联动机制”就是提升党支部权威、协调村支两委关系的制度化机制。在农村政治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协调党政关系的制度化机制,既有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有助于促进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这样双赢的游戏规则,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无疑具有启发意义。确实,我们似乎还看到,一个与人民群众有鱼水关系传统的党,也有必要着手建构这样的制度渠道,使人民群众清晰地表达对党的领导的认同,从而巩固党在农村社会的政治基矗

中国农村权力结构中的家族因素

作者:郭正林 [提要]在农村经济改革中复苏的家族,借助村民直选的制度渠道成了影响农村权力结构的社会因素。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本文揭示了家族结构(房族结构)对村庄的权力配置的均衡作用,揭示了农村资源的重新配置、村民选举的实际结果对党支部、村委会与家族关系格局的深刻影响。具体地,在党支部威信高、村委会权力也到位的村庄(“党强村强”),家族一般能够与村支两委结成良性互动关系;在“党强村弱”的村庄,党支部在控制村委会的同时也控制了家族社会资本;“村强党弱”的村庄,恰恰是党支部不能从家族关系中提取社会资源,而村委会获得了这种社会资本,从而能够扮演村民利益看护人的角色;至于“党弱村弱”的村庄,既有可能出现家族暴政,也有可能出现三者共弱的局面。 对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研究,不能忽略的一个社会因素就是家族。传统乡土中国的家族,是包含了家族经济、家族权威、宗法制度及道德教化等要素在内的民间社会形态。当中国跨入现代门槛之后,家族就像一条旧式的“辫子”而遭受奚落。然而,在20世纪末中国农村非集体化改革过程中,这条发黄了的“发辫”又晃荡起来,家族观念仿佛招魂式地盘旋乡野。 对家族问题研究,笔者的焦点就是家族对农村权力结构究竟产生了什么影响。本文试图从民间社会(civicsociety)的视野,通过案例比较分析,分析当代中国农村家族、党支部和村委会三者的互动关系,从而揭示宗族对中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影响。 一、家族:晃荡的“辫子” 1、家族是条什么样的“辫子”? 当我们蹲在乡下观察农民的社会生活,家族这条旧式的“辫子”就会晃荡在眼前。中国80年代初兴起的农村改革,使农民家庭成了自主经营的社会经济单位;90年代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又进一步地确立了农民相对独立的市场竞争地位。这就为包括家族在内的乡土民间社会复苏注入了活力。破碎了的家族组织在重新拼接,发黄了的家族记忆在重新建构,古旧的家族仪式在重演。无论如何,家族这条拖入现代社会的“发辩”被重新梳洗和编织,这多多少少体现了乡土民间社会的特征。而当下的乡土民间社会具有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社区自闭。乡土民间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都不能跨越村落的界限。长期以来,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在城乡之间的自然流动。这种社会政策强化了农民与村落社区的依存关系,使得农村社会一切组织的发展都限制在村落这一狭小的空间,促成了“社区自闭”的格局。 第二,民间边缘。农村传统民间组织包括家族、会社、协作单位等,如不被纳入国家的控制,就被边缘化。伴随民间社会边缘化的,就是国家自上而下地在农村另建一套组织体系如50年代的农会、合作社、人民公社;60年代以来生产大队、生产队等,80年代的村委会、党支部等。这些纳入了国家控制范围的村级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反映了乡村社会“被国家化”的发展过程。因此,农村正式组织的“国家化”与村落民间的边缘化是相拌而随的。 第三,家庭本位。乡村民间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本位意识抑制了农民的个人权利观念。而以“包产到户”为起点的农村经济改革,使农民家庭成为一个生产经营和消费单元,进一步强化了农民的家庭本位意识。因此,农村民间社会的细胞是家庭这个私域,乡村民间社会无不浸透了家族文化。中国农村家庭本位的特性,使得民间社会在中国乡村的发展路径,既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模式,也不同于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发展途径。然而,蓬勃发展市场经济正在稀释农民的家庭本位意识。 中国农村的家庭本位观念,既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这就是小农经济必须以家庭及扩大的家庭——家族来组织农业生活、抗御自然灾害、保护家庭的安全;也有深厚的村落家族及家

(新)权力的五个来源

权力的五个来源 1.强制性权力 这种权力是建立在惧怕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作为下属如果不服从领导,领导就可以惩罚、处分、批评下属。因为你是领导,你是长官,你有这个权力,那么这种权力就叫强制性权力。在企业中领导可以解雇一个员会非常在乎你,尤其是这份工作是他所希望的工作时。所以在这个时候,上司对于下属就有这种强制性的权力。 2.奖赏性权力 与强制性权力正好相反,领导可以奖赏员工,让员工来重视自己。奖赏性的权力是让人们愿意服从领导者的指挥,通过奖励的方式来吸引下属,这种奖励包括金钱、晋升、学习的机会等。安排员工去做自己更感兴趣的工作,或者给员工更好的工作环境等等,这些都属于奖赏性权力的范围。 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如果你能够剥夺和侵害他人的实际利益,那么你就具有强制性的权力;如果你能够给别人带来积极的利益和免受消极因素的影响,那么你就具有奖赏性权力。跟强制性权力不一样,奖赏性权力不一定要成为领导者才具有,有时作为一个普通的员工,也可以表扬另外一个员工,也可以在会上强调别人所做出的贡献,这本身也是一种权力和影响力。所以权力并不一定在领导和下属之间才会出现,有时候平级之间,甚至下属对于上司都可能存在。 3.法定性权力 在组织结构中,你处于什么位置,高层、中层、还是低层,由此获得的这种权力就是法定性的权力,一旦有了正式的任命,你就具有了法定性的权力。法定性的权力比前两种权力覆盖面更广,它会影响到人们对于职位权力的接收和认可,没有这法定作为基础,前面的强制性权力和奖赏性权力往往都不能够证实。例如没有给你任命,虽然告诉你要负责这个部门,但是你的这种奖赏性的权力和强制性的权力就会大打折扣,为什么呢?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没有正式任命,那么你就是临时的。 4.专家性权力 这种权力取决于你的知识、技能和专长。今天的企业发展越来越依赖技术因素,因此,专门的知识技能也成为权力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工作的细分,专业化越来越强,企业的目标越来越依靠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专家。 正如人们所知,医生在他的行业和领域中有权威性,为什么呢?因为他有很强的专家性权力,医生所说的话不能不听。所以大多数的人都愿意遵从于医嘱。还有一些职业,例如计

我国农村权力结构

读《中国农村权力结构》有感 郭正林的《中国农村权力结构》,是对我国村政制度研究的继续和深化。作者就制度变迁,研究一项制度是如何导致农民政治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以及政治观念的改变的,又是如何导致农村治理体制及方式的变化的。从权力资源和权力合法性等方面认识村民选举产生的连锁反应。我国是农业国家,要从乡村社会汲取权力资源,就必然将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乡村,乡村社会也必须依仗国家权力来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于是,村庄成了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交汇场所,赋予了村庄治理组织的双重功能:既帮国家做事,也要维护村民共同利益。因此,执行这种治理职能的村政人物,既是国家的代理人,也要扮演村庄利益代言人的角色。 在本书中的第四章“村民选举后的党支部”,作者通过故事生动描绘了村民选举后的党支部所面临的困惑和纷争。他们都困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为什么要共存?如何维护和增强权力影响力?其实,他们困惑纷争的实质是村内部中利益集团对公共利益分配的争执。 在全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以后,特别是1998年普遍实行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以后,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成为村民自治中难以处理的最主要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党支部包办村务,代替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村民委员会拒绝党支部的领导,独揽村中一切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村党支部

和村民委员会相会推诿、不求作为等等。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建设、科学文化的进步,以及社会的稳定。“这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日益自由的农民是否应该行使对党支部权力的认可权,而在于如何建立行使这种认可权的制度机制”。 解决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关系不协调的对策: 1、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必须明确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村委会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2、制度创新,实行“两票制”。“两票制”,两推一选,即分别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后进行党内选举。山西河曲县首创的这种制度,后来也被山东、福建、江西、河北等地开始学习和推广,可以说,这是得到了普遍认同的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这种制度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提升到新的高度,完善了我国民主选举制度,提高直接选举层次,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3、健全法律制度,界定两委的职责。对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作出界定,特别是对村党支部要讨论决定的重点问题是指哪些问题、村民委员会要办理的本村的公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最新DOC可编辑格式 中国政治结构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论文 内容简介:大国是中央集权政治的产物,而中央集权政治又是中国帝王精神意志的产物。中央集权政治避免了诸侯纷争,减少了地方间的战争,但集权政治不仅集中地方的权力,也集中地方的资源,一旦建立起这种机制,这个国家便具有了“虹吸管”效应,地方的资源便要向上集中。只有这种制度才可能支持一个大国的统一和存在。目前的中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非常不平衡。在这种状况下,如果给予地方过多的权力,将不利于资源在全国间调整,因此还需要借助中央集权的力量来进行地区间的资源配置。特别是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中央力量的参与,各地区间会发展得更加不平衡。但目前我国需要纠正的主要问题似乎是中央权力过于强大,中央资源过多。这种改革的结果出人意料。因此,当前真正要解决的是中央占有资源过多的问题。中国改革的目标虽然是强大的统一大国,但不一定是庞大的中央政府。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关系中国政治体制的大问题,如何规定两者的关系,须根据我国时代的变化制定出正确的法律框架来进行约束,同时又要考虑到历史的传统因素来进行切实可行的变革。任何盲目的照搬和模仿都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紊乱,因此,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首先要对我国的历史形成进行深入的认识。只有对这一国家和民族特性有了全面的了解,才能有效地指导今天的

变革。 一、为什么中国统一,欧洲分裂?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 中国是一个有数千年历史的大国,文化传统悠久而深厚,任何一个这样的国家在现代进行制度上的变革,都要面对着强大的习惯和传统。特别是要清醒地认识各个国家之间的不同。譬如同样是面积和版图差不多的中国和欧洲,为什么欧洲在历史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大国,而中国却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国?国家的统一如何影响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国中央集权政治的强大根源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这些问题,才会对东西方国家的异同有所了解,才会对中国今天中央地方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权利、权力的区别和联系 一、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 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 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自己作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前者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音乐会商品,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价款,后者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作出妨碍其先例所有权的行为。权利是在社会中产生并以社会的一定承认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或利益。 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二、两者的区别 1.包含内容不同:权利的内容可以是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而权力的内容则主要 是政治的; 2.行使主体不同:权力的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和组织,公民不可以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的 主体除了国家机关和组织外,还可以是自然人。实施权力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享受权利的行为不属于国家行为。权利一般与机构和职位无关,而权力则与机构和职位相联系; 3.意志关系不同:权利强调权利人自身的意志相对自由,而权力则强调意志的服从性; 4.实现方式不同:权力的实现取决于主体自身的权力行为,不以相对人的态度和行为为转

如何理解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

如何理解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 教材内容分析: 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这一节内容属于高中生物必修一第一章第一节内容,放在这个位置,不仅说明了此节内容的概括性同时也表明了高中课程的设计技巧,新课标高中生物紧密与初中生物相联系,我们在初中时对于生命系统的结构有所了解,本节在这个位置不仅仅起到了承接的作用,还起到了启下的作用。 关于“生命活动离不开细胞”这一观点,是为深入学习细胞的知识作铺垫,属了解水平。教材通过事例从几个方面提供资料让学生进行分析,因此,该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为“举例说出”。构成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是增加的内容,本节教材涉及较多的初中知识,同时,由于时间相隔较长而容易遗忘,因此,本节教学除完成知识上的教学目标之外,还具有熟悉学生,了解学生,激发学习兴趣的目的。在这节内容中只有种群和群落是学生没有学习过的,这些结构层次都属于基本概念,因此需要理解学习。不仅理解生命系统的这些结构层次的含义,还应理解这些结构层次是层层相依,紧密相联的,同时,还应初步理解生命系统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教学目标定为“举例说明”。在分析组成生命系统的多层次关系的基础上,认同细胞是基本的生命系统。 “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教学设计 地球上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可谓是恒河沙数,但是这些生物,小到组成它们身体的细胞,大到一个生物个体,一个物种、甚至一个生态系统、整个生物圈,都可以一个一个的生命系统(什么是系统呢),而且这些生命系统之间还有层次的关系。(以一只龟为例分析) 单一个心肌细胞就是一个生命系统,(为什么呢?)因为细胞各个部分都是互相依存,互相影响,而使细胞能表现生命特征;心肌也是一个系统(分析略)。引导学生分析心脏、循环系统、个体、种群、群落等也是一个系统。 先指导学生看课本图1-1“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并提出问题引导学生思考:1.生命系统分为哪几个层次?它们从小到大的排列顺序是什么?

结构层次

记叙文知识点 一、结构层次,文章思路,内容要点 1、怎样给文章分段? (1).按情节发展划分:抓过渡句、过渡段,有四分法,多指小说(开端----发展----高潮----结局)和三分法多指记叙文(起因----经过----结果)。如《皇帝的新装》分为“爱新装—做新装—看新装—展新装”。 (2).按时间顺序分:抓时间词。 (3).按地点的变化划分:抓方位词的变化。如:〈〈藤野先生〉〉“东京—仙台—北京”。 (4).按段落的内部关系划分:A.总分关系:大部分记叙文有“总—分—总”结构 B.转折关系; C.并列关系 D.因果关系 E.递进关系。 (5).按写了几件事或一个事物的几个方面来划分:例如《春》“盼春”——“绘春”(春草图、春雨图、春花图、迎春图、春风图)——“颂春” (6).按表达方式的不同来划分。 (7).按描写角度(正面或侧面)来划分。 (8).按作者的情感变化来分。如何归纳段意、层意: (1).抓段首或段尾的中心句或中心词:如果中心句以转折、递进、因果句式出现,要取其正(重心)的部分,转折、递进句式以后为正。 (2).抓过渡句。 (3).逐句或逐段归纳内容要点,看几个要点之间是什么关系,并列关系相加相综合;偏正关系以正为主,抓主带次,谁为主,谁为次,要联系全文中心来定。递进和转折关系都是以后为主。 (4).复杂段落,勾画重点词,连词成句,改造即成。 2、划分段落的步骤: (1).先看一段有几句话,每句讲的什么意思,逐段归纳要点,排列出文章写了那些材料,解决“写了什么的问题”。 (2).理解作者是按什么顺序来安排材料的,解决“怎么写的”的问题,再根据分段的依据分段。 3、划分段落的意义: 文章的结构是作者思路的体现,作者的思路是通过安排文章结构的次序体现出来的。叶圣陶说:“思想是有一条路的,好文章的作者是决不乱走的。”结构就是这种思路的具体体现,我们阅读时只有把握住文章的结构,弄清文章的层次,包括段与段之间及一段内部的层次,才可能真正理解文章。分段训练有助于我们写作,要写好文章,就要先会拆文章,会分析文章。

中国政治权力的组织与架构

中国政治权力的组织与架构

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政治局 书记处 中央委员会军事委员会 党代表大会 中央委员会各部(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注:→表示实际上指挥权的一般方向 理论上越大的会权力越大,但政治实践中恰好相反,最小的委员会是重要的。 按照重要性由小而大排列:党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与政治局常务委员会。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每五年召开一次。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党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央委员会执行其决议。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大概为三四天。每一次主要讨论一个议题。 2、党的核心决策机关:总书记、政治局常委、政治局、书记处 按照《党章》总书记、政治局常委会、政治局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

选举产生。政治局常委会、政治局是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1)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如果委员都在北京,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一般一周举行一次。 (2)书记处: 第一,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所有会议的准备工作都有书记处来安排。 第二,书记处是连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桥梁机构。 第三,书记处本质上是中央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二、党对人大、国务院的领导 政治局常委 政治局 全国人大书记处国务院 注:→表示实际上指挥权的一般方向 无论是最高权力机关人大还是最高政府机关都处在党的绝对领导下,都必须向党负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务院既要对党负责,又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既要向党负责,又要选民负责。 三、党对政府的领导

总理与副总理 国务院常务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 各委员会 各部 注:→表示实际上指挥权的一般方向 (一)党管干部制度 上级党委 干部同级党委和政府 注:→表示实际上指挥权的一般方向 (二)党对政府的归口管理 中共中央在建立分级管理干部的同时,作为配套措施,建立了对政府部门的归口管理。 上级党委 政府同级党委 注:→表示实际上指挥权的一般方向

浅谈物业管理的强制权利

浅谈物业管理的强制权利 浅谈物业管理的强制权利提要:物业管理行业越来越成为一种专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这种重要性、复杂性。虽然是以管理物业为工作内容 精品请示 浅谈物业管理的强制权利 物业管理是一种很特别的服务,所遇所见尽是琐碎小事,然而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却又直接牵涉到个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出现冲突,物业管理者就必须要管,这是其职能,是合同义务,是责无旁贷的工作。但有时的确让人很为难:业主是“上帝”,这一点都不错。但假如某日张“上帝”带着好几条狗在花园里玩,把李“上帝”吓的连晨练都无法继续,李“上帝”要求物业管理者坚决把狗从花园里轰走,张“上帝”却不听劝告,物业管理者该怎么办?或者,王“上帝”要装修,准备把一面墙拆掉。而刘“上帝”认为这墙是承重墙不能拆,并要求物业管理者制止。结果王“上帝”既不听劝,也不怕罚款,物业管理者又该怎么办? 这类问题同时也是最令物业管理者挠头的事情。之所以挠头,一是没有强有力的解决办法;二是怕即便强力解决了,反而使别的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对业主无礼。但是如果缩手缩脚,同样会招来不满。其实一个小区就是一个小规模的社

会,而物业管理者的职能与政府机关管理社会非常相似。我记得孙中山先生谈到,政治者,管理众人的事也。物业管理的职责,并非维护一家一户之私利,而是保障社区及全体业主之公益。作为政府,没有国家机器与行政强制手段为辅,根本无法管理社会。相应地,如果物业管理者没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利,同样也干不好物业管理工作。如果某些业主不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破坏社区环境、秩序,严重损害公共或其他业主的利益的,但又不至于严重到妨害社会治安,物业管理者进行管理干涉时,行为人不仅根本不听规劝,甚至采取一些不当行为拒绝管理,物业管理者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迫其停止该不当行为?这个问题不解决,物业管理者就没有相应的权利,结果只能是不管或者管不了。这就无法尽到保障与维护社区及全体业主公益的职责,全体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所要得到的本质服务也就无从谈起了。所以,这实际上是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我认为物业管理者若要切实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就应该要有一定的强制性权利。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障碍,一是这种权利从何而来,二是这会不会被认为是侵害业主人身权利。我使用的是“权利”二字而非“权力”,是想说明这种权利不是天生的、不是国家规定的,而是广大的业主通过物业管理合同、契约等赋予物业管理者的。在西方的法制思想史中,“社会契约论”非常重要,其内容是说,国民与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社会契约,国民的契

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论

中国农村二元权力结构论 摘要:根据作者第一手调查资料,紧密结合广东农村撤区设村、统一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改革实践,从农村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视野,着重分析了村民选举后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认为,直接公开的村民选举导入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民主权力,促使农村权力关系从一元权力结构向二元权力结构的转型。在现行的宏观政治框架内,建立在权力资源配置多元化和权力来源渠道二元化基础之上的农村党政关系,通过“两票制”和“二选联动机制”把村民选举的制度机制同时引入村委会与党支部建设,有助于“完善党的领导-发展村民自治”双赢目标的实现。 中国自1988年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内容的基层直接民主取得了实质进步。然而,村民选举制度的导入对基层党组织的权力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村民自治的新形势下,党支部与村委会(以下简称“村支两委”)的关系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这是笔者分析的焦点问题。本文从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视野,利用第一手调查资料和前期研究成果,对这一问题进行经验性研究。 一、农村二元权力结构的理论视野 在当代中国村级组织中,村支两委是最重要的正式组织。这种“正式组织”的基本特征,就是经由政府认可并纳入了国家治理体

系。农村的其他组织,实际上都是可以看成是村支两委的“配套机构”。 建国50年来,中国农村组织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形态。土改时期的农会,合作化运动中的乡(村)政府,合作化后期的高级社,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撤社建乡后的村委会等等,都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正式组织。无论它们以何种形态出现,其共同特征是:(1)由国家自上而下地建立,(2)被纳入国家权力控制范围。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立废变革,反映了农村不断被纳入国家权力范围的过程。这一过程也就是所谓农村国家化的过程。农村国家化与农民政治化的结果,就是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铺就一条自上而下的行政轨道,国家的计划、任务、政策等由此可以贯彻农村,直达农户。农民也可以借此向上诉求利益。 当我们聚焦于农村正式组织的权力结构时,不难得到这样一个总体性判断: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是一种党政二元权力结构。①在笔者看来,权力是以资源占有为基础、以合法的强制为凭借、以一定的制度为规范的社会支配能力。权力结构就是权力的资源分配模式、来源渠道、运行规范、支配力的强弱割据等结构要素的有机组合。②根据这个理论视野来透视,中国农村权力关系变化的基本特征,就是自下而上的村民选举制度打破了过去单一的权力来源模式———自上而下的授权。因此,中国农村正在发生着这样的政治变迁,即从以单向授权为基础的一元权力结构向双向授权为基础的二元权力结构转型。

中国农村选举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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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选举研究的现状与展望 作者:郑应平, 邵会廷, 潘登, ZHENG Ying-ping, SHAO Hui-ting, PAN Deng 作者单位:郑应平,潘登,ZHENG Ying-ping,PAN Deng(同济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系,上海,201804), 邵会廷,SHAO Hui-ting(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人民政府,安徽,怀远,233443) 刊名: 经济研究导刊 英文刊名: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年,卷(期):2010(31) 被引用次数:1次 参考文献(44条) 1.O'Brien,Kevin J Implementing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s Villages 1994(32) 2.O' Brien;Kevin;Li Lianjiang The Politics of Lodging Complaints in Rural China 1995(143) 3.O' Brien;Kevin;Li Lianjiang Accommodating "Democracy" in a One-Party-State:Introducing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 2000(162) 4.Susan https://www.sodocs.net/doc/7615899083.html,wrence Village representative assemblies:Democracy,Chinese style 1994(32) 5.Allen C.Choate Local Governance in China:An Assessment of Villagers' Committees,Working Paper No.1 1997 6.Jean C.Oi Economic Development,Stability and Democratic Village Self-Government 1996 7.Jean C.Oi;Scott Rozelle Election and Power:The Locus of Decision-Making in Chinese Villages." 2000(162) 8.Amy B.Epstein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Experimenting with Democracy 1996 9.Shi Tianjian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s in China:Institutional Tactics for Democracy 1999(03) 10.Shi Tianjia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Village Elections in Rural China[外文期刊] 1999(22) 11.Michael Schoenhals Political Movement,Change and Stability: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in Power 1999(159) 12.Li,Lianjiang The two-ballot system in Shanxi province:Subjecting village party secretaries to a popular vote 1999(42) 13.Li Lianjiang Election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2002(01) 14.Li Lianjiang The empowering effect of village elections in China[外文期刊] 2003(04) 15.Li Lianjiang Political trust in rural China[外文期刊] 2004(02) 16.Li Lianjiang;O' Brien;Kevin J Villagers and popular resistan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1996(01) 17.Li,Lianjiang;O' Brien,Kevin J The struggle over village elections 1999 18.李连江村委会选举观察 2001 19.Kent Jennings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in the Chinese Countryside 1997(02) 20.Robert A.Pastor;Tan,Qingshan The meaning of China' s village elections 2000(162) 21.何清涟农村基层社会地方恶势力的兴起--与王旭商榷 1997(03) 22.戴玉琴村民自治的政治文化基础 2007 23.张厚安;徐勇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 1995 24.赵树凯基层民主与法治建设[期刊论文]-中国发展观察 2007(07) 25.赵树凯发展基层民主的基本策略[期刊论文]-中国发展观察 2007(06)

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依次为

1、生命系统的结构层次依次为:细胞→组织→器官→系统→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 细胞是生物体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地球上最基本的生命系统是细胞 2、光学显微镜的操作步骤:对光→低倍物镜观察→移动视野中央(偏哪移哪)→ 高倍物镜观察:①只能调节细准焦螺旋;②调节大光圈、凹面镜 ★3、原核细胞与真核细胞根本区别为:有无核膜为界限的细胞核 ①原核细胞:无核膜,无染色体,如大肠杆菌等细菌、蓝藻 ②真核细胞:有核膜,有染色体,如酵母菌,各种动物 注:病毒无细胞结构,但有DNA或RNA 4、蓝藻是原核生物,自养生物 5、真核细胞与原核细胞统一性体现在二者均有细胞膜和细胞质 6、细胞学说建立者是施莱登和施旺,细胞学说建立揭示了细胞的统一性和生物体结构 的统一性。细胞学说建立过程,是一个在科学探究中开拓、继承、修正和发展的过程,充满耐人寻味的曲折 7、组成细胞(生物界)和无机自然界的化学元素种类大体相同,含量不同 ★8、组成细胞的元素 ①大量无素:C、H、O、N、P、S、K、Ca、Mg ②微量无素:Fe、Mn、B、Zn、Mo、Cu ③主要元素:C、H、O、N、P、S ④基本元素:C ⑤细胞干重中,含量最多元素为C,鲜重中含最最多元素为O ★9、生物(如沙漠中仙人掌)鲜重中,含量最多化合物为水,干重中含量最多的化合物为蛋白质。 ★10、(1)还原糖(葡萄糖、果糖、麦芽糖)可与斐林试剂反应生成砖红色沉淀;脂肪可苏丹III染成橘黄色(或被苏丹IV染成红色);淀粉(多糖)遇碘变蓝色;蛋白质与双缩脲试剂产生紫色反应。 (2)还原糖鉴定材料不能选用甘蔗 (3)斐林试剂必须现配现用(与双缩脲试剂不同,双缩脲试剂先加A液,再加B液)★11、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单位是氨基酸,氨基酸结构通式为NH2—C—COOH,各种氨基酸的区别在于R基的不同。 ★12、两个氨基酸脱水缩合形成二肽,连接两个氨基酸分子的化学键(—NH—CO—)叫肽键。 ★13、脱水缩合中,脱去水分子数=形成的肽键数=氨基酸数—肽链条数 ★14、蛋白质多样性原因:构成蛋白质的氨基酸种类、数目、排列顺序千变万化,多肽链盘曲折叠方式千差万别。 ★15、每种氨基酸分子至少都含有一个氨基(—NH2)和一个羧基(—COOH),并且都有一个氨基和一个羧基连接在同一个碳原子上,这个碳原子还连接一个氢原子和一个侧链基因。 ★16、遗传信息的携带者是核酸,它在生物体的遗传变异和蛋白质合成中具有极其重要作用,核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脱氧核糖核酸,简称DNA;一类是核糖核酸,简称RNA,核酸基本组成单位核苷酸。 17、蛋白质功能①结构蛋白,如肌肉、羽毛、头发、蛛丝②催化作用,如绝大多数酶③ 运输载体,如血红蛋白④传递信息,如胰岛素⑤免疫功能,如抗体 18、氨基酸结合方式是脱水缩合:一个氨基酸分子的羧基(—COOH)与另一个氨基酸 分子的氨基(—NH2)相连接,同时脱去一分子水:

我国农村政治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农业文明传统的国家,农村的治乱兴衰历来是国家治乱兴衰之本。新中国建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取得了史无前例的辉煌成就,现实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快速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对农村政治发展和文化整合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加快农村政治文化的发展,调整农村社区社会心理和精神状态,化解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不同理念之间的磨擦和冲突,整合农村社区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在思想上、政策上、体制上、目标上形成较为一致的政治认同,不仅是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是新形势下巩固工农联盟和国家政权的重要任务。本文从现阶段中国农村政治状况和发展趋势入手进行研究,通过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中国农村公共权力组织的构成和运作及与农民公共参与之间相互关系进行考察,试从社会转型的视角来认识市场化进程中农村政治的发展规律。 一、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及其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农村经济改革、社会变迁与政治发展稳步深入的一个重要前提和保障,是中国农村在高速现代化的进程中保持总体上的社会政治稳定。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农村以土地使用制度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了农村政治、文化及其整个社会结构一系列的深刻变革。中国农村正在经历着由传统的农业、农村社会向现代的工业化、城市化社会转型的过程。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所出现的一系列制度变迁与创新,农村政治稳定的性质、形态及其支撑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

了由传统的影响和阻碍政治发展的迟滞型政治稳定向动态的发展型政治稳定的转变。 在总体上,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生活质量大幅度提高,农村经济和社会已经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向现代化迈进了一大步。一些发达的农村社区,居住条件集镇化、生活方式市民化,农村经济产业化的发展趋势,已经向我们展示出未来中国农村现代化的美好图景。但与此同时,农村社会结构转型中的社会问题也大量显示出来。 (一)农村经济结构发生了阶段性变化。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标志性变化,表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农产品供求关系和供求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由全面短缺走向结构性和地区性相对过剩。 2、农村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比重下降,非农产业比重上升,全国工业化加快了进程,二元经济结构开始被打破;与此同时,农业部门劳动力就业总量下降到50%以下。 3、农业增长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的特点是劳动力和土地贡献作用不断减弱,资本和技术对农业发展的作用显著上升。 4、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即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区域化、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农村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5、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关联度日益加强。目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其意思区别在哪里?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任何社会都是一定的权力和一定的服从的统一。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就是国家的强制力量,像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职务相联系,即有了一定职务就有了相应的某种权力,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正当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在任何社会,都有一定权力,同时也必须有一定的服从。 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权利是义务相对而存在的。 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 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 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等等。 但两者却有显著的区别: 一、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多指的是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权利,是法律化了的社会权利,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没有国家对某种社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就没有相应的权利,因此可以说,权利内容着重的是利益的保障,它与义务共同构成国家的权利体系;而权力则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是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各种社会形态之中的特定主体(包括个人、组织和国家)因某种优势而拥有的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权力内容着重于强制力的实施,与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构成国家的权力体系。 二、主体不同:法律权利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如公民、组织以及社会团体;而权力的主体必须是由特定的权力主体来实施,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三、范围不同:法律权利一般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范围非常广泛,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事权利等等;而权力则主要由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的具体的、特定的职责范围来约束和确定,范围具有特定性,主要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国家机构职能配置为前提权利实施体系。 四、体现的关系性质和利益重点不同:权利体现的是一种完全平等的与义务相一致的关系,以追求平等的社会利益需求为目的,故其追求的利益很广泛,可能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而权力体现的则是服从和被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的不平等的关系,它是应政治利益的需求而产生的,总是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主要使命,故其追求的利益主要是政治利益。 五、实现方式和要求不同:权利的实现方式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性为后盾,无严格的限制要求,既可依法行使,也可以转让(但有些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不能转让)和放弃,转让和放弃权利具有合法性;而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强制性,只能依法由特定的主体行使,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随意放弃,否则属于违法。 权利属于市民社会,权力则属于政治国家。 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以宪法的形式将人民主权具体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以制衡的方式,进行政治统治和运行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

保险法上的强行性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与保险法上的强行性规则 高宇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治理技术与功能分析 (一)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哲学理论基础 意思自治是私法的最高理念,是私法的最高目标与宗旨。其法律表征是私法自治,实质是社会自治的另一种表达。保险法①属于典型的私法,因此,意思自治也是保险法的最高理念和最高指导原则。 意思自治的核心内涵是由当事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思创设、变更、消灭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其隐含的前提是将人类生活关系分为公法上的生活关系与私法上的生活关系。一般言之,公法上的生活关系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点,并以公权力组织至少成为当事人的一方为特征;而私法上的生活关系以自由平等关系为其基础。公法关系,不以个人自由意思而决断,在私法关系上,则以尊重个人自由意思为基本原则。由于在私法关系领域尊重个人的自由意思,成就个人的自由意思,意思自治成为私法领域的最高原则。在此原则之下,法律就私法上的生活关系,一般并不以强行性规范的方式来预设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反之,法律的基本立场是承认当事人因自由意思所为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基于该意思表示所形成的生活关系给予法律上的相应保护。这样的思想理念,在法律规则上主要表现为任意性规则对人们行为的调整。 意思自治原则的哲学基础在于自由主义哲学理论。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认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为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来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信念之上的。由此信念出发,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一方面,当事人不应当受其不愿意接受的义务的约束;另一方面,当事人应当受其愿意承担的义务的约束。在法国,当资产阶级通过革命从封建君主手中夺得政权时,社会契约论已广为传播,并且成为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有学者认为,社会契约论不过是私法自治理论的另一种表现而已,在英国,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与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边沁的自由放任主义哲学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为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所信奉。自由放任主义哲学认为,当事人的意图是应该受到特别尊重的,法律对人们的干涉越少越好。在德国,表现为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的广泛传播和深远影响。康德主张“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这是他不受别人约束的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并大于人们可以彼此约束的权利”。②“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③康德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具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选择负责。同时,人总是生活在一定关系之中,在自己与他人之间,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 ①在此指商业保险法,不包括社会保险法;且仅指实质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法,即保险私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商业保险法,如我国的保险法典。 ② 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0 ③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6

最新新农村建设权力结构、赋权与组织化

新农村建设权力结构、赋权与组织化 " 新农村的“二十字”描述即“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我们勾画了未来新农村的蓝图,对非经济领域的乡村治理、社会及环境发展用了三句话,使得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中国的新农村建设的构想是务实的。新农村建设事实上是要解决乡村的有价值的生活问题,也必然是在外来者协助下村民广泛、积极参与解决乡村社会全面发展的问题。中央号召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各种类型的支农活动。不管是政府推行还是民间行动推进的新农村建设,都必然面对与乡村的关系、如何推进农民主体性、村庄组织化等方面的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无法回避的。在以往政府和民间作过大量的乡村发展工作,这些工作中出来了一些非常宝贵的好的经验,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反思与回应的问题。 一,外来者与乡村的权力结构问题 外来者参与到农村社区综合发展或者是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势必因为国家权力、挟带资源或者是以专家、志愿者的身份对乡村发展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也势必因为这些原因而与乡村形成不均衡的权力结构。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外来者对乡村是有各种权力的,而这些权力的运作与使用,对乡村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

什么是权力?韦伯把“权力”定义为:“一个行动者能够任凭反抗而贯彻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简单地说,权力使一个人得以控制他人,是一种支配力。韦伯还将之分为合法支配和非合法支配两种类型。笔者基于对乡村社会的调查,在合法性支配的条件下,对乡村权力结构中权力的理解为:权力可以是一个人/团体可以对他人/另外的团体作什么或者是不作什么的能力,也可以是对公共事务与公共资源的支配与控制力。反应于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活动中,乡村权力结构则表现于各种利益群体在乡村发展过程中支配与服从,控制与反抗,裹胁与迎合,分化与合作等的可能关系(笔者将另文专谈),是乡村内部搏弈的基础,同时也是制度的、传统的产物,并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中。 以笔者的调查来看,外来者从事乡村工作,与乡村形成了一定形式的权力结构:作为政府主导型的乡村发展,因为国家暴力的原因,其权力结构的可能关系往往是控制与反抗,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处理不好,对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民主体性会有很大的影响,有时反而会加剧乡村的原子化;而一些从事乡村发展的民间组织及志愿者与乡村形成的权力关系,因为资源与智识的原因,则多可能表现为裹胁与迎合、分化与合作的关系,虽然多数民间行动都将人的权利平等作为行动的基本价值观,但价值观第一的行动在现实的活动中,因为其活动与裹胁的不可持续性,有时也容易造成村庄的分化,从而造成新的乡村社会问题。外来者与乡村的权力结构关系,对乡村发展和农民主体性的确立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一条真正合适有效的道路。笔者看来,可能的好的途径在于相关资源处分与分配权力的重新确定,以使权力结构中的各种可能关系渐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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