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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的若干看法

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的若干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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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的若干看法

摘要:本文认为,制定一部完善的统一证据法典在我国已是不可或缺的事了。本文还就制定证据法的指导思想、证据法的立法体例、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和证据规则进行了探讨。

本文所述的证据法典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所谓证据法,是指有关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即司法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证明对象、要证事实)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制定一部完善的证据法典在我国已是不可或缺的事了。就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而言,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放,有关证据的规范散置于三大诉讼法典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不仅如此,现行的证据规则多从积极方面对证明力进行规定,较少象英美法系从消极方面进行规定,如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等,从而内含较多的不合理性因素。由此导致了我国现有证据制度不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概然地说,证据法的功效体现为促成宪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具体说,

(一)证据法目的的设定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法目的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在其作用领域或效力范围内致力于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目的或法价值的实现。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生存权、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及诉讼权,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能力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证据法把宪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的内容具体化为证据法的具体规则或规范。比如,不得强制任何人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款、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等);禁止以强迫、拷问、威胁等非法手段或程序收集证据(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2款等),都相应地体现在证据法规范之中。我国宪法第33条中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规定在证据法中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提供证据权和辩论权,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具体规则。再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相应地,现行《刑事诉讼法》从第32条到第条集中规定了辩护制度,而辩护制度的许多规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诉讼证据或诉讼证明。

(二)“审判是一种把一片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即是说,审判和

诉讼的实质内容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中待证事实的活动。证据法主要是涉及对案情的认定,即从审判上确认法律事实的规则()。英美学理也认为,证据法是论述法院在确定争执中的事实时所遵循的程序()。证据法作为程序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所固有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则,如果失去了证据法则,那么诉讼程序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形式()。陈朴生先生就刑事证据法阐发了同样的观点。他认为,刑事证据法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部,是“规定刑事诉讼上应待证明之对象,可为证据之材料与搜集、调查及其利用方法诸法则”;刑事证据法是手段法,而手段法重在完成某种目的应采用如何合理的手段;刑事证据法即通过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实,为法院裁判提供事实基础,从而有助于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实现(~3)。因此,离开证据(法),诉讼机制就不能正常运行,诉讼法的目的和价值就不能实现,实体法的目的和价值也随之不能实现。

(三)合理完善的证据制度体系体现了“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要求: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实现。建立于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之上的现代诉讼,应该是保证当事人双方作为对等的诉讼主体平等地参与诉讼程序,并在程序中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论据和证据.当事人通过诉讼权利的顺畅行使而达到实体真实的再现,进而实现自己的实体权益。2.证据法中有关证据的提供、辩论和认定等规则,内含着规范法官行为的意义,要求法官平等地尊重双方或各方当事人提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不得恣意妄为和滥用权力阻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不得强迫当事人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另一方面,明确合理的证据制度指导着法官作出适法和适当的行为,并且便利法官审判案件,如法官可根据证据规则直接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作出结论,避免法官不必要的查证;法官在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相互矛盾又无法认定情况下直接根据证据规则确定举证责任负担,避免不必要的自由裁量,等()。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和内容。如上所述,证据法起着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限制法官恣意的作用,从而在程序方面增加了法院裁判的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诉讼所发现的真实是当事人所信赖和所选择的真实,从而在实体方面增强了法院裁判的正当性。上述所言,实际上也体现出程序保障的内涵,即“通过程序一方面保障当事者的诉讼权利,或者说保障当事者在这些权利中体现出来的主体性和自律性;另一方面又保障诉讼、审判本身的正当性”()。

建制完善的证据制度体系,在理论研究方面,首先要论证和明确证据制度的价值和目的所在;其次要全面而深入地探究古今中外的证据规则所内含的利弊及其实际运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我国诉讼制度改革中所引进的一些较为先进的证据规则,以期获悉这些证据规则在我国实际运作中的情况,以资立法时考

量。

无论如何,一种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都是一国法律文化和诉讼证明一般机理的有机融合,其中少不了本国人民的偏好因素,因此一种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要为本国人民所接受并发挥出实效之关键是要适合本国国情。二战后,尽管日本刑事诉讼法以美国法为模式而制定的,这只不过是在制度层面接受了美国刑事诉讼模式,但在现实运行中仍保持自己的特点,其显著表现在日本刑事司法的重心仍在侦察阶段而非公审阶段(~14).

我国证据法应当充分体现和遵从我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同时应以当事人主导原则为其制度基础。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应是当事人所信赖的事实,因此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提供和审查应由当事人来进行;法官应当处于中立的地位,通过组织和协调程序以及调动当事人程序主动性来推进诉讼。因此,证据法应该提供和保障当事人拥有足够手段获取必要证据,同时应该保障当事人享有充足机会提出主张和证据,从而确保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的实现。另一方面,证据法应当能够约束法官的恣意,确保法官公正对待当事人,并且便利法官作出裁判。

制定证据法,需要处理解决的问题众多,本文仅就下列问题予以探讨:

(一)立法体例

综观世界各国现行的证据法体例,主要有两大类:

1.英美法系的证据法来源于普通法法院的判例,其渊源主要是判例法,但是,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印度等)在进入本世纪相继颁行了证据法典。①由于英美法系国家中许多已颁行了单独的证据法典,所以在立法上证据法与诉讼法是分立的,比如美国就分别制定了《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联邦上诉程序规则》(Federal Rules of Appellate Procedure)等。其中又有两种情况:(1)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统一规定了民事证据法律规范和刑事证据法律规范;(2)制定专门性的证据法典,如英国1968年制定了《民事证据法》(Civil Evidence Act)。

2.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一般是成文法,但是并非是独立的证据法典。大陆法系证据法的具体规则分散于诉讼法典或实体法典中,因而在立法上大陆法系的证据法与诉讼法不是分立的。比如,法国把民事证据法分立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等之中,而民事诉讼法典只规定有关证据的程序问题。其理由是:证据问题离开诉讼也会发生;对诉讼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采纳问题涉及实体法,而证据的提出等问题则属于诉讼法范畴。法国的这种做法已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了很多缺陷()。

我国的证据法将采用何种体例,目前主要有如下看法:1.采用统一证据法典体例;2. 制定专门性的证据法典,即分别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3. 将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诉讼法典之中。另外,还有学者主张,如果分别制定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诉讼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那么可将民事诉讼证据法规定在民法典之中。

有人认为,如果建立统一证据法典的体制,势必倒退到我国旧时刑民不分的历史时期。如果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规定在一起而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视为刑民不分的话,那么统一证据法典这样的立法体制确实是所谓的刑民不分,并且像这样的刑民不分就是在现代法律社会中也是屡见不鲜的。从本质上说,刑民不分的内涵和不合理性是,将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不加区别地适用于诉讼案件,或者说是将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不加区别地适用同一种法律规范(或刑事法律规范或民事法律规范)。在我国古代,刑民不分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诉讼案件一样适用刑事法律规范,即民事诉讼刑法化。

事实上,我们强调制定统一证据法典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规范、规则和原则都是相同,在法律属性和效力等方面民事、刑事和行政还是有所区别的,并且在具体适用上必须根据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适用相应的证据规范和规则。我们主张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主要是根据立法学上的原理和原则来考虑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明存在着一些共同的必须规定的问题,例如证据的涵义、特征和种类;推定;司法认知;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等等,就存在着诸多共同的内容和规范。如果这些问题在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诉讼法典均作出规定,必然是规范层面上的重复规定,从而违背了立法学的基本原理。如果将这些共同的问题规定在一部证据法典中,则避免了上述弊端。同时,一部统一的完善的证据法典既规定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明的共同问题,又规定其相异问题,按照合理体系将这些问题进行规定,将有助于诉讼证明规范的系统化。并且,统一的证据法典便利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明的一般原理和共同规范,以及特殊原理和相异规范,从而提升诉讼证明活动的规范性和便捷性。美国的统一证据法典《联邦证据规则》,在证据立法的科学性和体系性,以及适用上便捷性,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我们强调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是并不认为有关诉讼证据或诉讼证明的所有规范都规定在证据法典之中,实际上证据法典主要是规范诉讼证明的程序内容,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至于诉讼证明的一些内容,比如举证责任倒置等,可以合宜地规定在实体法之中,如此可以更适切地体现和实现实体法的目的和价值。

(二)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举证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应达到的程度或要求。诉讼证明标准是对案件证明要求的最低限度,只有达到这一限度才能免除举证责任承担者败诉的结果责任,才能对案件作出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61条等规定,证明标准统一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见,我国采取的是一元化证明标准。并且我国诉讼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实质真实、实体真实),即诉讼中对案情的证明要达到绝对真实(案情的本来面目)。

在英美法系中,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确立了不同的证明标准,即刑事案件应达至超过合理怀疑的高度盖然性,而民事案件则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大陆法系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均需要高度盖然性,即达到排除一切怀疑,接近必然发生的程度[11]().但是,总体上说,两大法系所要求的判决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程序真实”)[12].

诉讼与科学研究不可等同。科学研究的唯一目的是揭示客观真理,为达到此目的,往往是不计成本,不考虑时间的长久。但是,诉讼证明则不同,具有相对性。对于诉讼(证明)来说,达到“客观真实”是其理想。实际上,诉讼中的“事实”并非是案件的本来面目,而是法律上的真实,亦即证据法上的真实。如果我们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的“事实”等同于“客观真实”,实际上漠视了司法理想实现受制于司法操作中众多因素(甚至包括语词)这一事实[13].诉讼(证明)所达到的只能是“相对真实”(法律真实、形式真实),这是由于法院裁判的事实根据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即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14],还由于证据灭失的现实性、科技水平或主观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诉讼证据的虚假性以及谋求真实和诉讼效益等价值之间的均衡等等。法律真实,是指法院裁判中对事实的认定应当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可以认为是真实的程度。法律真实虽然只要求相对真实,但是依照程序公正的要求,诉讼中再现的案件事实必须符合法律的形式规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评价。总之,弃去客观真实而以法律真实作为证明标准有其合理根据。

对于证明标准,我们主张采用“多元”标准,否定“一元”标准。“多元”标准即刑事案件采无合理怀疑标准,而民事(包括行政)案件采盖然性优势标准。其理由综述如下[②]:

1.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之所以分别立法,就是因为它们各自解决的案件的性质不同。案件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从高到

低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由此来合理确定它们各自的证明标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最高,其次是行政案件的证明标准,最低的是民事案件。

2.案件性质的不同导致了各种诉讼的原则和制度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护公共利益及人权,实行国家追诉主义,检察院不得任意处分其公诉权,除非自诉案件,不得进行和解、调解和放弃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否提起诉讼取决于原告,但是当事人之间不得进行和解,法院也不得进行调解。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和解决民事纠纷,实行处分原则。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的不同也决定着各种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

(三)举证责任

限于篇幅,本部分论述的是民事举证责任,至于刑事和行政举证责任问题拟另著文研讨。民事举证责任制度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原则的诉讼制度的必然内涵,是“判决型”程序结构中最重要的正当性原理,为法院在案件真伪不明时作出的判决提供正当性根据。因此,举证责任制度是“调解型”程序结构与“判决型”程序结构相区别的关键之一[15].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德语为Beweislsast,英语为burden of proof,基本上包含两层涵义:1.当事人向法院或陪审团提供证据的责任或义务,即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 th evidence,duty of producing evidence.相当于大陆法系学者所谓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德国称举证作用(Beweisführung)或举证之必要;日本称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责任、立证(举证)的必要性、提供证据责任。

2.诉讼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不利益(驳回诉讼请求,即败诉),即burden of persuation;persuation of burden;burden of evidence.相当于大陆法系学者所谓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德国称确定责任(Festsellungslast);日本称客观的举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证明的必要性、证明责任、说服责任。

当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区别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各自意义的基础上,承认主观举证责任有着独立存在的意义[16].但是,总体上说,主观举证责任不过是客观举证责任通过辩论主义的投影而已,缺乏其独立性。客观举证责任是本质,其最终的承担为举证责任制度的功能。当事人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并为了避免自己承担客观举证责任,理应由其承担主观举证责任。主观举证责任是以客观举证责任为模型而定其轮廓。亦即客观举证责任为主观举证责任的前提,后者系由前者引导而出的,并且在范围上两者是一致的[17](~52).但是,在对方当事人自认等特定情况下,纵使一方当事人没有完成主观举证责任,

也不必然承担客观举证责任[③].实际上,法院对客观的举证责任作出判决时,乃是“斟酌辩论之全意旨”,而并非仅仅以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资料或证据资料为判决考量根据。实际上,发生客观举证责任的直接原因是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真伪。当然,当事人没有承担主观举证责任,极大程度上导致了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在辩论主义的诉讼制度中尤为如此。

西方学者认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的关系问题,仅存在于采用辩论主义的程序。因为仅在采用辩论主义的程序中,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才是并存的。无论是采用职权探知主义的程序,还是采用辩论主义的程序,均存在着客观举证责任,因为两种程序中都可能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况。而主观举证责任仅存在于采用辩论主义的程序,因为在采用职权探知主义的程序中,法院负有调查义务,当事人虽不举证,法院也应依职权探知案情[17](~52).由于非讼事件程序均采取职权探知主义,所以当事人仅有客观举证责任而没有主观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举证责任”仅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申言之,我国现行民诉法没有合理规定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败诉)之间的关系。如此规定已经偏离了现代举证责任的本质和诉讼制度的原则,需要正本清源。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应当包含上述两层涵义,并且强调两者之间的合理关系[④].但是,要使举证责任内涵完整化和制度功能的实在化,须将其建立在辩论主义原则之上[⑤].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在各种利益衡量的基础之上,确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但是,由于两大法系的价值取向不同,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标准也相应不同。大陆法系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依附于实体法规范,强调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利益衡量说为辅。这种分配标准的优点是可操作性强,符合法的安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性的价值要求,其缺点是不能够适应社会和法律发展的需要。英美法系主要从法的实践性立场,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利益衡量说为主,针对具体案件从政策(policy)、公平(fairness)、证据所持(possession of proof)、方便(convenience)、盖然性(probability)、经验规则(ordinary human experience)、请求变更现状的当事人理应承担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利益衡量,不存在一般标准。这种分配标准的优劣与大陆法系的分配标准正好相反。[16][18][19]()[20]()

如今,两大法系都在相互取长补短。比如,根据美国的判例,在一定情况下采用制定法标准[21]. 德国关于损害赔偿诉讼新近提出了一些学说,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等[22](~59)[23](~380)。日本有学者主张以利益衡量说取代法律要件分类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与证据的

距离、举证的难易、盖然性的高低、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虽应负担举证责任,但若对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实施妨害举证等行为时,则由该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大陆法系关于证明责任法分配标准的新说仍是建立在法律要件主义基础之上,新说主张对法律要件事实的划分标准是新的要素,即不采用规范四分类法而采用要素法,并在要素划分基础上划分法律要件的性质,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因此可以是新说是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16].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法律对此没有具体化和明确化,比如当事人“主张”的内容是什么没有明确规定。以致于由于当事人和法官对于应当负担举证责任的对象不明晰,从而造成举证责任制度的不合理运用,或是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却不承担,或是不应承担的却承担了。再者,法律仅仅规定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没有规定结果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把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合理地起来。从而,举证责任的分配仅仅是行为责任的分配,而没有分配结果责任,这就短缺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内容。因此,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原则。我国诉讼制度更倾向于大陆法系的“规范出发型诉讼”,因而可以根据法律要件来确立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原则;同时,为适应具体案件的正义和合理,也必须采用利益衡量方法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原则[⑥].另一方面,立法上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完整内涵,从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是行为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结果责任的分配,这样才使举证责任的分配实在化。

《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等,规定了法院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即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调查收集。我们认为,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当被限定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中。即便在这种情形中,也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才可在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内调查收集;如果法院也不能调查收集到这类证据时,则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然而,我国有学者认为,关于证明责任倒置问题,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本质的不同。大陆法系立法上的证明责任倒置是建立在证明责任的法律要件分类的分配标准之上的,大陆法系学者也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前提来讨论。Rosenberg式法律要件分

类说标准的确立,是在立法上还没有承认现代型侵权诉讼的无过失责任之时。法律要件分类修正说学者主张,在现代型诉讼中,免除受害方承担权利成立要件事实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而改由加害方从妨碍、消灭或限制权利的要件事实角度对因果关系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倒置是以法律要件分类说这一“正置”为基础而产生的概念。可见,证明责任倒置问题的研究必须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方能展开。而我国学者在讨论证明责任倒置时,并没有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也没有意识到法律要件分类说这一“正置”的存在,所以无法说明何谓“证明责任倒置”。再者,我国理论界就何谓“正置”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倒置”就更难以说清楚了。上述我国所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非是在诉讼中发生的,而是以司法形式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标准进行修改。由于它们表现的是法律适用的原则性与例外性的关系,并不随具体诉讼的进行情况发生变动,因而从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意义上说并没有发生倒置。大陆法系学者通常认为,在一个具体诉讼过程中要使证明责任发生倒置,实际上是对制定法本身进行修改,这种修改意味着法官在发现法、创造法或进行“形成法型诉讼”[16].

设定举证责任倒置所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举证的难易。这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2)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一般地,由举证容易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2.是否有利于实现实体法的立法宗旨。实体法平衡着相互冲突的利益。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法律往往选择保护弱者。而证明责任倒置就是基于对弱者的保护来设定的。如在消费者和商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之间、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和产生污染源的之间、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肇事者之间,法律总是尽可能地作出有利于受害者的规定[24](~161)。我国司法实践所认可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主要有: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诉讼: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离、坠落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诉讼;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诉讼;产品责任诉讼等。还有必要增加: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妨害对方举证的行为等[24](~173)[25](~308)。

我们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不是由提出诉讼主张的当事人而是由否定该主张的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弱者和强者利益合理权衡的结果,其积极意义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是,对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当采法定主义,并且法律规定时应当保持一定的慎重和高度的明确,因为,举证责任倒置毕竟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

(四)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诉讼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是证据法性质和内容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对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律师等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具有法律约束力。英美法系学者一般认为,证据规则决定着证据的可采性,创设和规范各种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26]()。

我国也存在着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第27条中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体现了最佳证据规则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反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些内容。但是这些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均是零散的、不全面的,总体上说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较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

我国在借鉴国外证据规则来建立自己的证据规则时,首先应当明了国外确立具体证据规则的背景和缘由。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因采较彻底的对抗制,并为适应陪审裁判的要求,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为当事人的责任。为把握案件争点、限制辩论范围、并籍以拘束当事人任意证明行为和防止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行为给陪审团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其证据规则较为复杂,而且证据规则重在如何提出合理的证据,即具有许容性的证据。大陆法虽采当事人主导原则,但在诉讼进行和证据调查方面法官具有一定所职权,因而其证据规则重在限制法官恣意,是其规定较为简单;并且由于使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证据应经合法调查始可定其取舍,所以证据规则重在调查证据程序;同时为使法官能够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发现实体真实,法律形式上的限制少得多()。比如,德国的证据法受自由评价原则的调整,即法官不受任何形式证据规则的约束,能够采用自身判断的、合乎情理的自由裁量权来评价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于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是确立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并且基于对法官恣意的约束(我国法官违反法定程序的恣意妄为的情况甚为普遍)和对法官采纳及认定证据的指导(我国法官法律素质和审判技能的严重低下),因而可以较多地吸收和借鉴英美证据规则。同时,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证据规则,也应给予充分关注。如法国的书证优先原则,即书证的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集中表现在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⑦]该原则对我国的启示:在我国目前道德约束力较弱的情况下,为限制法官的恣意,在一定范围内强调书证的优越性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27]

()。

同时,还应当全面了解国外证据规则的内涵,即不仅了解其原则性规定,也得了解其例外性内容。例如,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司法机关原则上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情和作为裁判的根据[28](),但是,在立法和司法中,也存在着不予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比如:1.由于书证和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客观性,而且调查收集手段方法是否合法对其真实性和相关性没有什么影响,因此对于书证、物证往往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执法机关通过合法手段同样或者最终可以获得的证据,这是避免重复查证。对于上述证据在补办有关手续之后,即可作为定案的证据(~197)。实际上,英美法系国家一直致力于通过修改传统的证据规则来适应现代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发展[29]()[30],其重要表现就在于其证据规则的适用例外愈来愈多,譬如,由于暴力主义和违法药物引起的事故,排除规则的例外越来越多();传闻证据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致使反传闻规则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空壳(),英国1995年修订的《民事证据法》已经承认了传闻的可采纳性[30].

限于篇幅,下面简要地说明我国应当建立的主要证据规则:

1.相关证据规则

相关证据规则,或称关联性规则,是指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材料才可为判决的证据。我国司法和理论一般认为,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这种关联性要求证据应该是能够全部或部分地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存在与否。西方法律和理论通常认为,证据的相关性(relativity)是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争议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不可能。换言之,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某项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这一概念包含了证据的实质性(针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和证明性(有助于认定该问题),也即实质性加上证明性才等于相关性()。

相关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明确本案的证据范围,避免当事人在不相关的问题上花费时间,而且也要求司法人员在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证据时,应当限于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司法机关不得以非法证据来确定案情和作为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英美国家被称为“毒树之果”原则()。大陆法系国家从积极方面规定了合法性规则,即要求所有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实质要件。所谓非法证据,是指一切直接包含违法因素的证据材料。证据的非法性不仅是指违反了程序法,而且也包括违背了实体

法,特别是对宪法的违反。正因为如此,诉讼中具有排除非法证据适用的必要性。

非法证据纵然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⑧]关于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学理上存在着采纳说、排除说、衡量采证说和例外说等,立法上和司法中一般采用例外说()。我们认为,立法上应当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应当合理规定该规则的适用例外。

3.自白排除规则

英美法系的自白排除规则最初确定的是自白(供述)的“任意性”,即自白须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法律禁止的是强制性自白并不禁止自愿的自白,其目的在于排除虚假的自白。之后发展为司法人员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自白的排除。当然自白的“任意性”仍被现今立法和判例所遵从。[⑨]有的大陆法系国家规定了任意性规则,即将在当事人或证人等非自愿情形下取得的证据排除于证据之外。

自白排除规则适用的是言词证据,并且适用的主体仅为自然人本人,自然人对于自己正在或将来处于的刑事案件因自己的供述可能证明自己有罪的,可以主张拒绝自证有罪的权利。但是,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及其中的个人对于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罪行不得适用该规则[31](P431-435)。

原则上,根据自白排除规则应当排除适用违法取得的自白或者非自愿性的自白。但是,有关例外性的合理规定还是不可缺少的。一般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例外”也适用于自白排除规则。在美国刑事诉讼中自白排除规则在侦查阶段则体现为“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其目的是防止警察强迫被审讯人招供,但是基于公共安全和抢救被害人等考虑,警察可以不遵守“米兰达警告”[32]()。如今,为了有效惩治犯罪和加快诉讼效率,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同,英美等国家的自白排除规则开始松动[31]()。

4.最佳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的最佳证据规则是指原始的文字材料作为证据优先于其复制品。通常认为最佳证据规则仅适用于文字材料,然而,现代案件和法规中都明确认为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录音和照片。

我们应当扩大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原始证据优先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并非是最有证明力的证据,而是相对于派生证据(副本、复制品、传闻等),原始证据为最佳证据。根据该规则,当事人在举证时,应当提供原始证据;在不能提供原始证据时,在理由充足时,只要能证实派生证据具有关联性和真实性就可采用。

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合法理由主要有:(1)原始证据被灭失或丢失,不能或难以找到;(2)原始证据被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掌握,应提供该原始证据者无法

获得的;(3)提供原始证据存在着实际的不便,如原始证据体大笨重而不易提交到法庭上。

5.意见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自己对该事实的意见或结论。设立意见证据规则的理由主要有:(1)一般的证人没有专业知识,缺乏基本技能和训练,没有能力对所见所闻的事实作出评价;(2)符合证人证言的根本属性,即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3)防止引导证人以作结论的方式“陈述”案件事实;(4)符合各诉讼主体的角色规范,即对案件事实的评价属于司法机关的事而非证人的事。

意见证据规则的合理例外主要有:不能以其他方式表达的例外,如有关听觉和嗅觉的问题、感情问题、车辆速度等,证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评价和判断。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言(相当于我国的鉴定结论)也被归入意见证据规则的例外。应当注意,对于这两个例外,都允许提出反证()[29]()。

6.直接规则

直接规则是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直接审理才能被采纳为判决的证据,凡是不能以直接审理方法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该规则强调的是作为判决的证据必须能够由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质证。

7.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个证据材料只有在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作为佐证的证据必须是独立的和充分的,并与待证事实有一定的关联性。派生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的佐证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证明力弱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的佐证,从而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数量,才可作出裁判。该规则在只有刑事被告人自白的情形下意义更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一方的真实自认,在确认其真实时,法院则应当据此作出判决。

8.豁免规则

根据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实现真实并非是诉讼证明的唯一目的,由于诉讼证明可能对社会和个人作出不良侵害,因此有必要将诉讼证明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因此,往往禁止某些证据的提出和采用,即豁免规则,又称特权规则。在国外,其具体情况主要有:(1)律师――当事人的特免权;(2)医生――病人的特免权;(3)夫――妻的特免权;(4)国家秘密;(5)商业秘密;(6)新闻信息来源,等等。当然,这些豁免都有着例外。国外的豁免规则很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①]事实上,“这些开发证据法典的努力主要在于-它们试图在某一地区按目录划分那些早已在我们的法院中牢固确立的证据原则。仅在少数情况下,这

些证据法典才有新的突破。”(参见[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6页)不仅如此,英美法系的证据法通常是由法院而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其法理是大部分证据规则为法院“治理家务的做法”,其宗旨是做到有效地使用法院时间,阻止当事人混淆陪审团的思考并帮助法院弄清真情。[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②]这种主张和理由请参见李浩:《差别证明要求与优势证据证明要求》,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陈响荣等:《诉讼效益与证明要求》,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5期;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第125-136页;江伟主编:《证据法学》,第114-115页;高家伟:《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与实践》,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08页,等。

[③]许多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当事人免证的事实,即当事人提出这些事实的,毋须提供证据证明之。在我国,这些事实主要有: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公证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等。当然,对这些事实允许对方当事人举出证据提出异议。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没有调查收集的证据,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29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些规定旨在强调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关联,逐步还举证责任以本来面目。但是,这里应当明确,举证不能的具体责任或后果是什么。

[⑤]“辩论主义”是近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日本学者兼子一认为,“辩论主义”的基本涵义是:(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3)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参见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第3页)。我国已有诸多学者主张我国民事诉讼应当建立辩论主义原则。参见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71-72页;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等。

[⑥]还有学者认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标准应有:实现实体法的宗旨、使裁判最大限度地贴近真实(为此要引进概率分析方法)、程序公正和诉讼经济;这些价值标准对于具体待证事实并不同时起作用,也并非相互兼容,要根据具体情况优先考虑某些价值准则;在确定上述价值准则的序位时,应以公正为基准(参

见李浩:《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这种观点实质上采取的是利益衡量标准。

[⑦]《法国民法典》把“书证、自认、决定性宣誓”划归为完善的证据方式,能够约束法官;而把“证言、推定、补充性宣誓”列入不完善的证据方式,并不约束法官。书证优先原则也有例外,请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第318—320页。

[⑧]在英美法系证据法上,证据的可采性(admissibility),所涉及的问题是证据材料作为裁判根据所应具备的条件。某证据材料要具有可采性,必须是对案件中的实质性问题具有证明性而且依据证据规则在其他方面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和有效性,亦即相关性和有效性构成了证据可采标准。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并非均可以采纳,还需符合有效性。所谓有效性是指某证据不符合排除性证据规则(如反传闻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再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的规定,采纳相关证据将使诉讼拖延或者导致严重不公的,可以不予采纳相关证据;第404条规定,品格证据虽然与本案相关,但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纳。我国通说认为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法律性)的证据材料才有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资格,才能够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这种资格即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有人称抽象证据力)。一个证据材料在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够衡量其证明力的大小。所谓证据力,是指某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具有的证明效力。

[⑨]关于被告人自白排除规则的发展情况,请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69-276页;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0-421页。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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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北京:中信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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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2008年1月试题证据法学试卷

全国200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证据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2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关于使用“测谎仪”来审查被告人口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测谎仪的测试结果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B.测谎仪技术在我国仅仅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还没有进入实际应用 C.测谎仪的测试结果,本质上是一种鉴定结论 D.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可以成为侦查的向导,但不宜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下列关于质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已经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材料,一律不得再次举行质证 B.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程序中认可的证据,通常无需质证 C.质证是法官的权力 D.质证只针对言词证据,不针对实物证据 3.下列关于证据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B.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C.在英美法系,证据法的具体规则一般规定在诉讼法典中 D.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关系 4.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因不包括 ...() A.证据距离 B.举证能力强弱 C.认识的相对性 D.盖然性标准 5.关于证据种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证据种类是法律根据证据资料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方式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 B.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种类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 1

C.勘验笔录是刑事诉讼法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D.证人证言是指所有了解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6.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范围不包括 ...() A.涉及诉讼程序事项的事实 B.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实 C.情况紧急,需要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的事项 D.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7.下列符合我国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基本规则的是() A.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大于言词证据 B.经过宣誓的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大于未经宣誓的证言 C.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直接证据 D.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8.下列说法中,符合意见证据排除规则的是() A.除非法定例外,证人有关事实的意见、推测或者结论应被排除 B.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只能就案件事实作出客观陈述 C.法官在审理中应当中立地听取双方意见,不得随意发表评论 D.专家证言应被排除 9.在一起贩毒案件的侦破中,公安干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搜身,发现两包十克重的高纯度海洛因,这种调查收集物证的方法属于() A.勘验 B.检查 C.搜查 D.扣押 10.下列做法,违反 ..证人作证程序的是() A.为保证能够及时通知证人出庭,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B.为保证庭审的严肃性,证人出庭后,审判长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C.为维护证人合法权利,审判长在证人出庭后向他告知证人权利义务 D.为保证证人更好的发挥作用,法官安排证人全程旁听庭审 1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 2

10月全国自考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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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案例题参考答案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案例题参考答案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 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 A .辆汽车的性质 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 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全国自考《证据法学》考前试题和答案00229复习课程

2018年10月全国自考《证据法学》考前试题和答案0022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第1题下列关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说法错误的是【】 A. 众所周知的地域范围至少应当与受诉法院地域管辖的范围相一致 B. 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为一定地域或领域内大多数人所知晓的事实 C. 众所周知的事实通常无需证据证明而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根据 D. 当事人不得提供反证推翻众所周知的事实 【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2题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 A. 公文书证 B. 私文书证 C. 公证文书 D. 符号书证 【正确答案】 A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3题下列有关证据保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 证据保全是以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为前提条件 B. 证据保全可应申请采取,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 C. 证据保全可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D. 法院一般应主动采取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4题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该条规定确立了【】 A. 意见证据规划 B. 相关证据规则 C. 最佳证据规则 D. 补强证据规则 【正确答案】 D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5题盖然性优势的证明标准【】 A. 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标准 B. 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标准 C. 是双方当事人举证在证明力上的比较标准 D. 是当事人双方举证在数量上的比较标准 【正确答案】 C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6题下列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不存在任何例外 B.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主要是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等 C.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纠正违法行为 D.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刑事诉讼 【正确答案】 C 【你的答案】 本题分数1分 第7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甄别法是指【】 A. 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 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共同点和差异点的方法 C. 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 D. 执法人员组织有关的人员对有关的物品、人身和场所进行识别的方法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3.诉讼证明行为不包括( D ) A.提供证据 B.调查收集证据 C.审查证据 D.提起诉讼 4.下列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范围的是( A ) A.外国法律 B.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自然科学公理和定律 5."公证文书效力推定"是( A ) A.法定证据法则 B.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C.直接推定 D.推测 6.关于程序法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正确的说法是( B ) A.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B.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C.广义上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 D.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但举证责任仅仅涉及实体法上的事实 7.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 B ) A.客观性 B.科学性 C.关联性 D.合法性 8.下列有关证据种类的正确说法是( A ) A.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各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 B.被害人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C.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D.证据种类是法律从内容上对诉讼证据的划分 9.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 ) A.本证和反证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D.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0.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位证明__A__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主要案件事实 B.次要案件事实 C.一般案件事实 D.全部案件事实 11.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是( D ) A.视听资料 B.勘验笔录 C.鉴定结论 D.现场笔录 12.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 D ) A.间接证据 B.物证 C.反证 D.书证 13.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B ) 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参考: 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 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11年案情: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 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开卷)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本证和反证 2.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被称为( )。B.证明力 3.甲、乙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在审理的过程中,甲在供述了盗窃罪行后,又揭发了乙还曾独自实施过强奸犯罪。甲对乙强奸犯罪的揭发属于( )。D.证人证言 4.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A.证据材料 5.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6.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直接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被称之为( )。D.司法认知 7.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称为( )。C.对质8.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是相同的,都使用( )。D.盖然性的优势 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神示证明制度 10.下列关于证人和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作为证人二、多项选择题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C.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12.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是()。 B.高度的盖然性 C.盖然性的优势 13.下列关于书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书证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金属、石块、竹木、布帛等 B.书证记载的方式可以是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 D.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14.关于言词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有( )。A.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 B.与实物证据相对应 C.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15.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直接言词原则应当 具有如下内容( )。 A.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 B.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C.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 16.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 有( )。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17.下列关于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正确的是()。 C.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D.证据规则具有强制的效力 18.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 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A.直接证据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19.某公安机关通过小区内的闭路监视系统破获一 盗窃团伙,收缴赃款10万元,缴获大量金戒指、金项链、空白光盘等赃物。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现金、金项链、金戒指等属于物证 B.空白光盘属于物证 C.小区内监视系统拍摄的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20.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 A.杀人凶器 B.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 C.盗窃现场留下的撬压痕迹 D.将犯罪过程详细记录下来的录像带 21.王某对公安机关讲了他亲眼目睹被告人打伤被 害人的经过,王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属于()。 A.直接证据C.原始证据 22.下列选项中,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 据的有( )。 A.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B.被告人杨某的妻子胡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杨某的证言 C.王某因重病住院未能出庭,而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供的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是该合同文本的原件已经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关系 23.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证人的有( )。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 1

证据法选择题及答案

1.在诉讼地位方面,鉴定人属于()A.诉讼参加人 B.诉讼参与人 C.诉讼主体 D.案外人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 A.代理律师 B.辩护律师 C.被害人 D.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 3.笔录的制作主体是() A.执法人员 B.代理律师 C.辩护律师 D.当事人 4.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的陈述属于() A.犯罪嫌疑人陈述 B.被害人陈述 C.证人证言 D.独立的证据种类

5.将当事人和鉴定人纳入证人范畴的国家是() A.中国 B.英美法系国家 C.大陆法系国家 D.日本 6.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排除合理怀疑 C.优势证据 D.合理可能性 7.推定有利于() A.法院审判 B.证人作证 C.审查判断证据 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8.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 A.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

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D.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9.司法认知的目的是() A.提高诉讼效率 B.证明案件事实 C.解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D.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 10.传闻证据是指() A.当事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B.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C.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D.当事人在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11.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证据学复习题二

证据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实物证据() A.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B.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C.是指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 D.是指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下列有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是() A.以法官的理性和良心、内心确信为核心内容 B.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标志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正式确立 C.法官的心证受到许多证据规则的制约 D.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相同 3.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 制度是(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 )。 A.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B.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C‘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D.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5.在诉讼中,下列人员不能被替代的是( ) A.翻译人 B.鉴定人 C.证人 D.代理人实物证据 6.下列证据中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 A.杀人凶器 B.贪污的赃款 C.鉴定结论 D.被害人陈述 7.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 )。 A.只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B.只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C.只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D.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8.只有(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视听资料 D.被告人供述 9.在刑事诉讼证明中,作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不包括( )。 A.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B.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 C.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事实 D.被告人自然情况的事实 10.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张的黄书、淫画及相关书画属于 ( )。 A.书证 B.搜查记录 C.物证 D.鉴定结论 11.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以下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A.现场发现的王某的指纹 B.在王某家里发现的被盗的赃物 C.在王某身上搜查到的用来撬锁的工具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12.在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获的淫秽光盘是( )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1)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87.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88.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则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89.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谎报其夫被火烧死。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90.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

2018年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2018年自学考试《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证据学证据学的研究对象证据学的体系证据法律制度 二、填空题 1.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 )和( )。 2.证据学大研究方法很多,但( )是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 3.证据属于历史范畴,证据是伴随着( )活动发展而来的。 三、选择题 1.无论是( ),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B.控诉式诉讼与神示证据制度 C.纠问式诉讼还是法定证据制度 D.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 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 )的特点。 A.注重司法推定 B.注重制定法典 C.注重实用性 D.注重自由心证 四、问答题 1. 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 2. 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 3. 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 参考答案: 二、填空题 1.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

2.唯物辩证法 3.诉讼 三、选择题 1. A 2. C 四、问答题 1. 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1)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2) 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 (3) 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 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一、名词解释 神示证据制度神誓法水审火审决斗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二、填空题 1.现代证据制度可以分为( )、( )和( )。

《证据学》电大考试选择题及答案

《证据学》基于网络考试练习题 9第一章绪论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称之为(BD )。 A. 证据方法 B.证据力 C.证明力 D.证据原因 2. 下列属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的有(ABCD )。 A. 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B. 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C.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D. 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3. 下列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ABD )。 A.证明对象 B. 证明标准 C.刑罚处罚 D. 推定 4. 证据学最早出现在(B )o A.美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外国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证据制度有(ABC )o A.神示证据制度 B. 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2. 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o A.神示证据制度 B. 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3. 下列属于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有(ABCD o A.对神宣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4.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有(ACD )o A.刑讯逼供 B.法定性 C.等级性 D.形式主义 5.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存在以下的证据规则有(ABCD o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最佳证据规则 D.补强证据规则 6. 我国古代证据之王为( C )o A.书证 B.物证 C. 口供 D.证人证言 7.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D )o A.美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第三章证据法原则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证据法原则的有( ABCD )o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2002--2016证据法司考真题

2002-2016年证据法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 (2016年) 2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收集到的下列哪一证据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A.强奸案中被害人系精神病人的证据 B.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 C.投放危险物质案中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外地出差的证据 D.制造毒品案中犯罪嫌疑人犯罪时刚满16周岁的证据 【答案】C 29.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答案】D 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 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94.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答案】ACD 41.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 (2015年) 23.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证人证言只能由自然人提供,鉴定意见可由单位出具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有时可以提供证人证言,但不能出具鉴定意见 C.如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相应证人和鉴定人均应出庭 D.证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其庭前证言仍可能作为证据;鉴定人应出庭而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答案】D 24.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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