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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QC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QC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 CQC/RY570-2005

CQC 标志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食品包装/容器类产品-纸、塑料及复合材料)

受控状态:受控

受控编号:

发布2005/07/07 实施2005/07/1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为了保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特殊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陈立坚马俊辉王美华赵改萍王铭新王庚

修订次数修订日期修改内容/原因更改人审核人批准人1 2005-07-25

2 2005-11-29

王庚赵改萍王克娇

适用范围和单元划分进一

步明确;

4.1.1委托认证单元的选取;

4.1.3抽样数量的规;

9.3标志下的标注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包装、盛放食品用的塑料、纸制品,以及由纸、塑料薄膜或铝经粘合剂(聚氨酯和改性聚丙烯)复合而成的复合产品,包括膜、袋、容器。

2.认证模式

采用CQC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申请

3.1 申请单元划分

根据纸、塑料和复合材料食品包装制品在安全卫生方面的特性,按如下原则进行认证单元的划分:

1)主要成型材质不同的塑料食品包装产品应分别划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即

A.食品包装用聚乙烯类产品

B.食品包装用聚丙烯类产品

C.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类产品

D.食品包装用聚碳酸酯类产品

E.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类产品

F.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类产品

G.食品包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类产品

H.食品包装用尼龙塑料类产品

I.食品包装用丙烯腈-苯乙烯(AS)类产品

J.食品包装用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类产品2)根据不同定量纸类产品划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即:

A.食品包装用纸类产品

B.食品包装用纸板类产品

注:定量在225g/m2以下或厚度小于0.1mm的成为纸;定量在225g/m2以上或厚度大于0.1mm的称为纸板。

3)主要组成材料不同的复合材料食品包装制品应分别划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即:

A.食品包装用纸类复合产品

B.食品包装用塑料类复合产品

C.食品包装用纸-塑料类复合产品

D.食品包装用纸-铝类复合产品

E.食品包装用塑料-铝类复合产品

F.食品包装用纸-塑料-铝类复合产品

4)认证单元所包括的产品规格/型号为相应材质对应的膜、袋、容器,复合类产品需按从外到内标明每层材质。

3.2 申请文件

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一致性声明;

4)申请人、制造商的注册证明等;

5)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6)生产厂的注册证明等;

7)关键原材料及部件(包括:产品的主要成型原料、添加剂和胶粘剂,还有印刷用油墨)清单及其供应方目录;

8)产品描述报告;

9)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图;

10)ISO9000以及ISO14000证书(如有可适当减免工厂检查人日);

11)相关的质量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生产环境卫生管理文件等)。

4.型式试验

4.1 型式试验的抽样

4.1.1取样方式和对样品的要求

1.型式试验的样品应由CQC的派出机构负责到该认证委托人的制造厂、销售场所,从委托认证单元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含有铝的复合材料包装产品按照铝箔、铝膜分别取样)、且半年内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的质检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后,样品立即封存,不许进行任何处理,并按产品出厂销售的要求进行包装。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CQC的要求将该样品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对该样品负责; 2.根据需要,申请单元的其他产品需送样进行补充差异检验;

4.1.2型式试验抽样的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抽样单元,从中选取一种有代表性的产品抽样(含有铝的复合材料包装产品按照铝箔、铝膜分别取样)。

在不同的加工场所采用同一个技术管理、同一生产工艺且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变化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

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4.1.3抽样数量

同一申请认证单元的食品包装产品,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含有铝的复合材料包装产品按照铝箔、铝膜分别取样),如果是薄膜产品,随机抽取一个批次的产品,每批随机取10捆/包装单位;如果是袋类产品,随机抽取一个批次的产品,随机抽取100件;如果是容器产品,随机抽取一个批次的产品,随机抽取10-50件。样品一半供检测用,另一半在生产厂保存两个月。

4.1.4样品及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相关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样品按照CQC有关规定处置。

4.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1检测标准

塑料产品: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稀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稀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稀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稀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94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90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7030《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 13113《食品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脂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6332《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7327《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丙烯腈-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7326《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橡胶改性的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纸类产品: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复合材料产品: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备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版本。

4.2.2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产品认证依据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的规定以及其引用的现行有效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

检测。

5.初始工厂检查

5.1 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5.2 工厂检查内容

5.2.1食品包装/容器类产品卫生安全控制能力评价

工厂食品卫生安全控制能力的评价见附件1《食品包装/容器类产品CQC标志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5.2.2产品一致性检查

1) 申请认证产品的标识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所用材料是否与申请资料上所示一致。

2) 在生产厂的库房,抽查进货检验的记录或供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确认原、辅材料的卫生安全性是否与申请时提供的原、辅材料一致。

3)产品的生产工艺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4)产品的生产所用原/辅料配比是否与关键原材料清单一致。

5.2.3工厂卫生安全控制能力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所有的加工场所。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CQC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证书)。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CQC的有关规定。

6.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到颁发认证证书时为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总计不超过90工作日。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指定检测实验室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7.获证后的监督

7.1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7.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2个年度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7.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卫生安全标准的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同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抽样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见7.3。

由CQC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6,8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同时要依照《纸、塑料及复合材料产品(食品包装用)工厂质量控制检测纲要》(见附件2)对产品质量检测进行核查。

7.3监督检查时间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

获证后每隔4年,应对工厂进行一次全要素审查。

7.4监督抽样检测

获证后,每年从获证单元中选取部分获证单元(具体抽样单元数根据企业的实际获证单元数,并考虑到4年内要覆盖到所有获证单元),并从每个抽样单元中任意抽取一个代表性品种,代表性品种的选

择应考虑到当年产量较多、销售面较广或原材料、工艺调整的品种。获证后的第5年,样品的抽取同于本规则的4.1条款。

8.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的保持

8.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有效期。证书的有效性依靠CQC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8.1.2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卫生安全的关键原材料及部件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申请。

8.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或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变更。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8.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8.2.2样品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本规则第3条的要求选送样品供CQC核查,核查时,需对样品进行检测的,检测项目由CQC决定。

8.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按CQC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9.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9.1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CQC有关认证标志管理的规定。

9.2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9.3认证标志应加施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最小包装/容器产品的适当位置,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可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本材料可用于包装食品)”字样和工厂代码。

9.4产品认证标志

图样见下图:

10.收费

认证收费由CQC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食品包装/容器类产品CQC标志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其产品卫生指标控制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工厂产品卫生指标控制体系,并确

保其实施和保持;

2)确保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

机构确认,不加贴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CQC 标志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

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对产品卫生指标控制的质量计划或类似的文件,及为确保与卫生指标有关的相关过程得到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要的文件。

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配方的设计要求、生产要求、检验手段、产品适用范围要求、生产环境和储存环境卫生要求、产品运输环境要求、及相配套的资源要求;

配方的设计规范/要求、原材料和助剂的要求、印刷的要求应充分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应制定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等)的控制要求、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认证产品的变更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

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与卫生指标有关的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在有追溯要求时记录保存期应满足

要求。

3.关键原料的采购

工厂应建立和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关键原料的供应商评价及对原料采购检验/验证实施有效控制,满足食品包装物所用原材料和助剂的国标(GB9685-2003)要求。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程序,以确保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应保存供应商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保存原料进货检验/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食品包装/容器类制品,不得使用回收再利用原材料。

工厂对关键原料的贮存应做出妥善的安排。

4.生产过程的控制

4.1工厂应对影响卫生指标控制的工序加以识别,并应对生产过程中关键原料的添加进行监控,以确保卫生指标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得以有效控制,确保最终产品持续满足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包装用原材料和助剂,助剂配比不得超出国标(GB9685-2003)要求。

4.2对适宜的工艺参数进行有效监控,并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

4.3工厂应对生产现场的卫生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应按照文件化的程序对生产环境卫生实施控制,以确保产品卫生安全,并保存相关记录。

5.产品的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定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6.试验仪器设备的检验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验,并满足检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作为内部质量审核信息输入。

对内部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产品标识

认证标志应加施在与食品直接接触的最小包装/容器产品的适当位置,或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并在加施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同时注明“(本材料可用于包装食品)”字样;

10.包装、搬运和贮存

产品的储存、运输、库房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对食品包装物和容器管理规章的要求。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工厂应对产品的储存、运输的卫生状况进行有效监控,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程序对储存、运输环境卫生实施控制,以确保产品卫生安全,并保存相关记录。

附件2 纸、塑料及复合材料产品(食品包装用)工厂质量控制检测纲要

产品类别产品名称检测依据

标准

检测项目检验要求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

脱色试验

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

类产品

GB 9687

外观例行检验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

脱色试验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

类产品

GB 9688

外观例行检验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

脱色试验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

烯类产品

GB 9689

外观例行检验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脱色试验游离酚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聚碳酸

酯类产品

GB 14942

外观例行检验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脱色试验重金属

甲醛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三聚氰

胺类产品

GB 9690

外观例行检验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脱色试验

重金属

偏氯乙烯单体氯乙烯单体确认检验

塑料产品

食品包装用聚偏二

氯乙烯类产品

GB/T 17030

外观例行检验

产品类别产品名称检测依据

标准

检测项目检验要求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

脱色试验

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聚对苯

二甲酸乙二醇酯类

产品

GB 13113

外观例行检验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脱色试验重金属已内酰胺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尼龙塑

料类产品

GB 16332

外观例行检验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重金属脱色试验丙烯腈单体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丙烯腈

-苯乙烯(AS)类产

GB 17327

外观例行检验

蒸发残渣

高锰酸钾消耗量

脱色试验

重金属丙烯腈单体确认检验

塑料产品

食品包装用丙烯腈

-丁二烯-苯乙烯

(ABS)类产品

GB 17326

外观例行检验

荧光性物质

脱色试验大肠菌群致病菌确认检验

食品包装用纸类产

GB 11680

外观例行检验

荧光性物质脱色试验大肠菌群

致病菌确认检验

纸类产品

食品包装用纸板类

产品

GB 11680

外观例行检验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cqc-cp010-2002

CQC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CQC/CP010-2002)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合格的产品所使用的CQC产品认证标志。 2. 标志的式样 2.1 标志的基本图案和标注 (一)基本图案如图 (二)标注 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认证名称:“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2.2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容、小型开关等)上适用“中国质量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质量认证”的英文缩写“CQC”。 3 标志的规格 分为标准规格标志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一)标准规格标志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统一印制,共5种,规格标准见下表:

单位:mm 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4. 标志的颜色 (一)标准规格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 (二)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使用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以备监督。 5. 标志使用的申请 5.1 持证人必须持“购买标志申请书”或“印刷/压模标志申请书”、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或介绍信向CQC办公室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5.2 持证人可以提供上述文件的书面或电子文本办理申请。 5.3 持证人申请使用认证标志,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标准规格标志的工本费或模压、印刷标志的监督管理费。 6. 标志的使用 6.1 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可在获证产品及其外包装上使用标志。 6.2 持证人根据获证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使用方式: (一)标准规格标志,必须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二)印制、模压标志的,应加施在获证产品的铭牌或本体的显著位置; (三)在获证产品的本体不能加施标志的,必须将标志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及随附文件中。 6.3 持证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对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二)保证使用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三)只在证书所限定的产品上加贴标志;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编号: CQC/RY000-2002 自愿性产品认证通用要求 受控状态:受控 受控编号: 发布2002/11/5 实施2002/11/10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为了保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通用要求。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陆梅 边婧 刘平 本通用要求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授权解释。

修订:1 第 1 页共 12 页版号:1 修订日期:2003.10.15 1.总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结构为通用要求+特殊要求,认证要求由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本实施规则通用部分适用于CQC发布的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 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审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2.认证申请 2.1 填写CQC提供的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 b.工厂审查调查表(首次申请表) c.一致性声明 2.2 提供与申请人等有关的资料 a.申请人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d.生产厂的注册证明(首次申请时) e.商标的注册证明

修订:1 第 2 页共 12 页版号:1 修订日期:2003.10.15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审查报告(如有) 2.3 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根据产品情况提供,并参考各个《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 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 b.电参数表 c.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清单 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 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 3.型式试验 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规定进行。 4.初始工厂审查 4.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CQC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进行审查;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如有特殊要求,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殊要求》中的要求进行核查。 4.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时的样品一致;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CQC自愿性认证

申请编号: 生产厂编号: Application No : Factory No: CQC自愿性认证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the CQC Certification □CQC标志认证□RoHS □节能认证□节水认证(节字)□环保认证 申请日期/Date: 产品类别/Product sort: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re

1.申请人/Applicant 1.1申请人名称/Name of Applicant: 1.2 付款人名称、地址/Name 、Address of Payer: 1.3申请人地址、邮编/Address and post code of Applicant: 1.4证书邮寄地址、邮编/Address and post code of certificate mailing: 批准书/各类通知书邮寄地址、邮编/Address and post code of approving for change of certification or notice of suspension, withdrawal, cancellation or resumption: 1.5 组织机构代码: 1.6联系人/Contact Person: 1.7电话/ Telephone: 1.8传真/Fax: 1.9电子邮件/E-mail: 1.10移动电话/Mobile phone: 2. 代理机构或中国办事处/Name of Agent or office in China: 2.1 代理机构/中国办事处名称/ Name of Agent or office in China: 2.2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2.3电话/ Telephone: 2.4传真/Fax: 2.5电子邮件/E-mail: 2.6移动电话/Mobile phone: 3. 制造商/ Manufacturer(where the equipment is produced): 3.1制造商名称/Name of Manufacturer: 3.2制造商地址/Address of Manufacturer: 3.3联系人/Contact Person: 3.4 电话/ Telephone: 3.5 传真/Fax: 3.6 电子邮件/E-mail: 3.7移动电话/Mobile phone: 4. 生产厂/Factory(where the equipment is produced): 4.1生产厂名称/Name of factory: 4.2生产厂地址、邮编/Address and post code of factory: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

质量体系CQC产品认证的认证程序

CQ C产品认证的认证程序可分为五个阶段 —申请(意向申请、正式申请) —型式试验 —生产厂质量体系检查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颁发和管理 —获证后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 1、申请人向认证中心产品认证部提交意向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信息,制造商信息,如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生产厂信息(包括质量体系的状况和体系获证情况等); 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 另外,还需提供产品的相关资料,如: 产品说明书、使用维修手册、产品总装图、工作(电气)原理图、线 路图、部件配置图、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安全关键件一览表等。 若申请的产品是电工产品,需做电磁兼容型式试验,还需补充提供下 述技术资料: 1)电磁兼容性技术标准; 2)可能影响安全性能的产品变更情况说明; 3)产品电磁兼容性能检验报告(按型号提供); 4)所有的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电磁兼容关键件一览表。

如果所申请的产品是已获证型号产品的变更,或与已获证产品有联 系,申请人应在意向申请书中做出说明。 申请人也可指定代理人为其申请CQC产品认证,但代理人必须有申请人的授权书。 2.原则上按型号提出申请。不同生产厂生产的同型号产品或同一生 产厂在不同地点生产的同型号产品,应分别申请。3.CQC产品认证部会同分包实验室审查申请资料后,划分产品单元, 并就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检测项目和所需样品数量同申请人达成一致 意见后,由分包实验室向CQC报产品检测费用。 4.CQC产品认证部会同业务代表根据生产厂的质量体系状况,确定 生产厂质量体系的审核人天数,并确定相应的体系审核费。 5.CQC产品认证部向申请人寄发CQC产品认证报价单。报价单包 括认证收费的详细内容、产品名称型号、检测标准和样品数量等。 6.申请人在报价单上签字盖章并返回后,CQC产品认证部向业务代 表下达任务通知书,委托业务代表与申请人签定认证合同,并向申请 人发正式申请书。申请书中包括有需补送的资料、申请方的责任及需 附送的《质量体系情况调查表》等。 7、当下述条件都满足时,即进入样品检测阶段,CQC产品认证部将 向有关分包实验室下达任务通知书,通知实验室准备接收样品进行检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中国质新量认证中心(CQC)产品认证工厂审查实施指南

中 国 质 量 认 证 中 心 产品认证作业指导书 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实施指南 (CQC/GD.JC02-2002) 版本号:第一版 受控状态:受控 受控编号: 编制:罗志文 审核:吴晓龙 批准:吴晓龙 发布日期:2002年 11 月 05 日实施日期:2002年 11 月 10 日

修订:2 第 1 页共 5 页版号:1 修订日期:2003-09-01 1目的 规范工厂检查工作。 2适用范围 强制认证/自愿认证时所进行的工厂检查。 3职责 检查处/分中心负责执行本程序 4初次检查 4.1 检查前准备 4.1.1 当企业第一次向CQC或认监委指定机构申请产品认证时,CQC 需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评定。时间1个人日~6个人日。 4.1.2 企业向CQC初次申请产品认证时,应如实填写<工厂检查调查表>并按调查表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4.1.3 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产品处将<工厂检查工作单>上规定的相关资料移交检查处。检查处向分中心或检查员派出单位发出<工厂检查任务书>,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工厂检查通知>,并将工厂检查人员名单通知企业。企业若无异议,检查处将按此名单组成工厂检查组;企业若对检查人员有异议,可以向检查处陈述理由, 检查处可以按企业的合理要求调整工厂检查人员。 4.1.4 参加工厂检查的人员应与受检查方无利害关系。并且2年内未对受检查方进行过任何咨询活动。 4.1.5 工厂检查组确定后,检查组与企业协商赴现场的具体日期。如果

修订:2 第 2 页共 5 页版号:1 修订日期:2003-09-01 是境外企业,当工厂检查组名单确定后,申请人应按<工厂检查通知>所提供的检查员姓名和单位尽快发出检查工厂邀请函,以便检查人员办理护照和签证。 4.1.6 工厂检查小组在现场检查之前应认真检查工厂填写的调查表及相关文件。当检查组还需要其它资料时,企业应在检查前3个工作日(有效工作日)将资料送到。 4.1.7 在进行工厂检查前检查组应将检查计划事先通知受检查方。 4.2 工厂检查 4.2.1 检查组在正式检查开始前应召开首次会议 (1) 参加会议人员:检查组全体人员、企业领导、质量保证负责人、 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自定的人员。 (2) 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会议内容: a. 介绍检查组成员和企业有关人员; b. 确认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的文件; c. 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d. 落实检查组所需资源和设施; e. 建立双方正式联络渠道; f. 确认检查计划的各项安排; g. 澄清可能存在的问题; h. 有关保密和自律的承诺与声明。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

办理自愿性CQC体系认证多少钱

一种产品获得了CQC 产品认证证书, 那就意味着该企业获得了一个国家级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其产品已经通过了国家认可的实验室按照某个标准进行的检测, 其生产厂的质量体系也经过CQC 的严格审核, 能够保证持续地生产符合标准的产品,那么办理自愿性CQC 体系认证需要多少钱呢 ?下面来看看相关介绍吧。 CQC 认证与CCC 认证最大的区别就是它是自愿性的,列入CQC 自愿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可申请CQC 认证。 CQC 标志认证重点关注安全、电磁兼容、性能、有害物质限量(RoHS)等直接反映产品质量和影响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指标,旨在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自愿性CQC 体系认证资料准备: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请按照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

2.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商标证明(有注册商标时); 4.系列型号的差异说明; 5.工厂检查报告(初审和最新的工厂审查报告),如初次申请还要填写工厂调查表; 6.申请样机4台;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及产品中文警告标志; 8.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9.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

11.安全和电磁兼容有关元器件清单; 12.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不同时还要提供相关协议证明; 13.如公司未作过ISO9001认证,还需提供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 关于办理自愿性CQC体系认证需要多少钱,大家可以咨询专业的认证公司,这里为大家推荐南京泽林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详情欢迎致电咨询! 南京泽林认证咨询有限公司是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产品认证咨询和企业项目托管及验厂咨询的专业机构。 我们拥有了一批具现代管理知识和不同专业背景的国家注册咨询师、工程师、专家和大学教授。我们致力于国际标准和管理咨询的研究及应用,曾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过管理服务。 了解更多详情欢迎致电南京泽林认证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CTC-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实施规则 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实施规则 CTC/TVg-OP06 /3.0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日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4 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的划分 4.2 申请文件 5 产品检验 5.1 检测原则 5.2 样品要求与数量 5.3 检验样品的处置 5.4 产品检测、计算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 5.5 产品检验时限 5.6 受控关键原材料 6 初始工厂检查 6.1 工厂检查时间 6.2 工厂检查内容 7 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8 证后监督 8.1 监督频次 8.2 监督内容 8.3 监督结果的评价 9 认证证书的保持和变更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9.2 认证证书的变更 9.3 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0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1 收费 附件1: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着色玻璃、镀膜玻璃和压花玻璃等玻璃制品组成的中空玻璃产品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4 认证申请 4.1认证单元的划分 参照热工气候分区,按节能中空玻璃的适用地区划分为严寒A(B)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寒冷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夏热冬冷(暖)地区用节能中空玻璃三个单元。 在每个认证单元中再按照组成中空玻璃的玻璃种类(按使用的不同膜系镀膜玻璃、不同牌号的着色玻璃、无色玻璃分别划分)、间隔层气体种类、间隔层层数、间隔层厚度、间隔条材料种类、玻璃厚度划分为不同的产品系列。 注:此处无色玻璃指除镀膜玻璃、着色玻璃以外的其他玻璃,包括浮法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压花玻璃等无色玻璃均视为普通无色玻璃。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中空玻璃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4.2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由CTC制订的正式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性资料,包括: a)加盖申请方公章的申请书,包括有关认证一致性的企业声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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