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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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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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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方针、目标 (3)

一、质量方针 (3)

二、质量目标 (3)

三、总体质量要求 (4)

第三章质量管理依据 (4)

一、质量管理依据 (4)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5)

一、质量机构的设置 (5)

二、质量管理体系 (5)

三、工程质量责任 (6)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0)

一、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10)

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以下简称内审)制度 (12)

三、架子队质量“三检”制度 (12)

四、隐蔽工程检查 (12)

五、竣工检查 (13)

六、质量评定与报告 (13)

七、验工签证制度 (13)

第六章质量考评与奖罚 (14)

一、质量考核评定 (14)

二、质量奖惩 (14)

三、过程控制的奖罚措施 (14)

第七章外部劳务用工管理 (15)

一、机构的设置 (15)

二、管理体系 (15)

第八章质量事故处理 (16)

一、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6)

二、质量事故处理 (17)

第九章工程质量通报制度 (18)

第十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XX铁路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和明确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行为和职责,努力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本办法。

一、正确处理质量与效益、进度的关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务院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凡从事本项目工程施工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规范、监理程序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组织实施。。

二、建立第一管理者全面负责的质量保证体系,形成强有力的质量领导机构,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认真划分各部门的质量职责,把质量控制目标分解到不同的施工层次中,充分发挥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开展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三、积极引进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管理方法,提高XX铁路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方针、目标

一、质量方针

1、严格质量标准,规范施工管理;

2、借鉴先进经验,加强过程控制;

3、硬化合同管理,建设一流工程。

二、质量目标

1、工程质量全面达到国家和铁道部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工程一次成优,确保部优,争创国优;

3、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4、实现主体工程零缺陷,全面满足运营需要;

5、杜绝工程质量隐患及重大质量事故。

三、总体质量要求

1、各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标准控制、检查;隐蔽工程必须在自检合格后再请监理工程师签证,做到一次检查合格率100%。

2、各种施工、质量记录、试验检测资料和图表要填报及时、真实可靠、数据齐全;检测频率达到规范、标准的要求,内业资料完整齐全,能反映工程实际,具有质量监控过程的可追溯性。

3、外观质量要求:

⑴桥隧工程混凝土构筑物大面平整、光洁,颜色一致,尺寸准确,形体规则,线形流畅,棱角分明,隧道内无渗漏、无错台;

⑵砌体和小型构件线条顺直、尺寸正确、观感良好;

⑶桥面系(吊篮)坚实牢固、顺直美观;

⑷路基断面符合设计要求,路肩、路拱线条顺直,边坡美观、平顺。

第三章质量管理依据

一、质量管理依据

1、国家和铁道部有关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

⑴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⑵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建[2005])

⑶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铁建[2003]38号)

⑷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铁建[2004]44号)

⑸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2003]48号)

2、铁道部新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

3、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

4、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物资设备供应等单位依法签定的有关合同;

5、德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

项目工程建设实行全方位管理、质量责任制以及“企业自控、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一、质量机构的设置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负责施工生产的副经理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及架子队参加的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对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办公室设在安质部;项目部设安全质量部,配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架子队配专职质量检查员;各级质量管理部门、质量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质量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部门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部

组织开展各种质量活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质量的落实,强化“三检”制度,做好常规质量检查,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并负责活动情况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组织技术测试人员对已完工程进行质量审核和评定,检查各架子队质量管理措施实施情况;定期分析管区内各工点存在质量薄弱点,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改正;按规定上报优质样板工程等资料;及时按监理要求纠正和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2、架子队

组织施工人员积极参加各种质量活动;落实质量策划和保证措施,落实“三检”制度,备好各种资料,严格控制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进货质量,及时按规定频率提请试验人员进行抽样检验,严格施工控制,坚持作业标准和工艺要求,认真实施质量通病及技术薄弱点的质量预防措施;积极参加“QC小组”活动;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主动与现场监理配合,处理好各种质量问题。

三、工程质量责任

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贯彻落实设计文件、业主要求的各项质量目标,建立健全质量工作岗位责任制,对所有施工项目明确质量责任人,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制落实到各个岗位职工,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1、项目经理质量职责

⑴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确定项目创优目标。

⑵组织经常性的质量检查,抓好典型。严格执行质量奖惩规定,对质量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落实纠正措施。

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保证质量管理资金的投入。

⑷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文明施工,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和工法,组织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⑸组织均衡生产,正确处理质量与工期、效益的关系,优先保证工程质量。

⑹认真落实《程序文件》的各项规定,保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2、总工程师质量职责

总工程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具体组织和指导的责任。

⑴贯彻落实建筑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则、条例和设计文件、业主要求的各项质量目标及工程项目制定的重大技术措施。

⑵组织对重大工程的技术交底,主持编制大、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策划和质量保证措施,负责“四新”科技成果的应用。

⑶提出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协助项目经理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组织拟定或审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⑷组织工程质量攻关,解决工程质量的技术问题。

⑸组织、参加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查和对重大工程的质量评定。

⑹落实《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中规定的职责,协助项目经理保持项目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3、负责施工生产的项目副经理质量职责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负具体组织和指导的责任。

⑴贯彻落实建筑行业的技术规范、规则、条例和设计文件、业主要求的各项质量目标;

⑵负责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组织协调;

⑶协调质量管理的资源配置;

⑷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质量评比,审批质量通报;

⑸对生产中影响质量体系的薄弱环节,及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隐患;

⑹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质量管理的奖励;组织对质量事故的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对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4、架子队长

工程施工的直接组织者,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

⑴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第一”教育,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创优活动。

⑵组织领导职工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

⑶按施工程序办事,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

⑷落实各种技术措施,监督检查工班、工序交接检查和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

⑸对职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低劣的行为负责,实行经济处罚。

⑹严格按《程序文件》办事,切实抓好关键、特殊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5、项目部质量监察(检查)管理人员质量责任

⑴贯彻落实设计文件、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和上级有关质量的指示精神。

⑵协助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定期检查项目质量计划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提出纠正措施。

⑶对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隐蔽工程的验收。

⑷总结施工质量管理经验,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总结,认真填写《单项工程质量责任卡》、收集、建立和归档质量责任档案。

⑸加强与当地质检部门、监理的联系,配合协调搞好对工程质量的监理检查。

⑹建立群众性的质量检查制度,积极参与和指导QC小组活动。

6、项目部部门质量职责

⑴质量管理部门职责

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检查技术准备、技术交底、设计文件审核、材料试验、施工操作。

②负责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参与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工作。

③树立“质量兴业”的思想,开展全员质量宣传教育,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

④负责制定创优规划,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指导优质工程申报工作。

⑤负责组织质量检查评比、总结交流质量管理经验,调查处理质量事故,提出改

进措施。

⑥对工程质量的奖罚提出具体意见。

⑦遇有违反施工程序和不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施工,以及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影响质量的行为及时制止。履行《程序文件》规定的职责。

⑵工程管理部门职责

①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负责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要求的施工落实,执行业主和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有关要求。

②负责与设计单位沟通、优化施工方案和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③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④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队测量仪器的定期维修保养工作。

⑤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⑥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⑦参与质量教育和宣传工作。

⑶贯标部门职责

①负责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②参与质量教育和宣传工作。

③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作。

④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

⑷计划财务部门职责

①计划部门在下达施工计划时要从均衡生产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②财务部门要确保质量管理的资金投入。

⑸环保拆迁部门职责

①负责拆迁过程中地下管线的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相关部门。

②负责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避免因污染事件影响工程质量。

⑹物资设备部门职责

①负责对外购材料实施进货检验,确保进场材料的质量。

②负责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验收、送检、储存、搬运、标识、保管和保养工作。

③负责督促各架子队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避免因设备故障影响工程质量。

④参与质量检查和质量教育工作。

⑤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检查有开工前、施工中定期质量检查、架子队“三检”和隐蔽工程、竣工检查。工程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是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及有关协议)和铁路客运专线《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等。

1、开工前检查

工程项目开工前,邀请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对以下各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⑴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是否正确并满足开工需要;

⑵施工图纸现场核对是否完成;

⑶技术交底及中线、控制桩复测是否完成;

⑷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符合性;

⑸材料、机具、劳动力等的配备及水、电等是否满足开工需要;

⑹施工界区用地、征租、建筑物、拆迁及临时设施等完成情况;

⑺质量管理实施办法、项目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是否制定;

⑻《程序文件》中对开工准备的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

2、施工中检查

施工中对以下工作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⑴施工测量放线的精确度;

⑵按图施工、操作方法的正确性,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⑶施工原始记录填写,记载是否完备真实;

⑷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⑸材料(包括大堆料)、成品、半成品的试验报告,设备产品合格证;

⑹混凝土、砂浆试件及土方压实度等技术指标的真实可靠性;

⑺工程日志及各种质量记录填写的正确、真实性;

⑻《程序文件》对施工过程控制的有效实施。

3、质量检查

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定期质量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质量监察(检查)人员参加(质量管理检查表见附件)。

⑴工程质量检查

①完工项目检查

对照设计图纸和《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测量,查技术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证、材料、成品、半成品合格证、试验报告、质量评定资料、工程检查记录等)。

②在建项目检查

核查施工作业与施工规范、技术规程、验收标准的符合程度和分项工程是否合格。

⑵质量管理检查

质量管理检查是运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与内、外审紧密结合,依据《程序文件》

的要求进行检查。

①考察全员质量意识,质量教育制度的落实;

②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③《项目质量计划》运行情况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④施工、技术管理是否按《程序文件》执行,各种质量记录的齐全、真实。

⑤ QC小组及创优活动情况;

⑥质量评定资料及质量评定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⑦架子队班组开展“三检”活动情况及自控能力;

二、内部质量体系审核(以下简称内审)制度

内审是质量管理的手段,也是保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坚持按规定严格内审,不断提高内审水平。

三、架子队质量“三检”制度

架子队质量“三检”制,是指班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开展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活动,是班组工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有效形式,自检分操作人员自检和班组自检。

四、隐蔽工程检查

1、工程竣工后不能外露的部分称隐蔽工程。隐蔽工程检查签证,除执行国、部标规定外,还应执行德XX公司的有关规定,与德XX公司、监理单位协商,明确职责分工,由指定的质量检查人员办理。

2、凡施工的隐蔽工程,均须质量监察(检查)工程师签证后(队质量检查员无此责任),再由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隐蔽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凡未经检查而自行隐蔽者,应揭开补检,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责任单位自负。

4、质量检查人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同级技术人员代检,并做好记录,事后应请质量检查人员补签认可。

5、隐蔽工程检查证,用蓝黑、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用词规范,描述详细。

五、竣工检查

1、核对各部尺寸、完成数量及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2、各种施工记录的收集整理;

3、复查质量评定记录,缺项漏项或其它质量问题,应列项处理,限期完成;

4、工程质量档案整理情况

六、质量评定与报告

质量评定是对已完工程质量的鉴定。通过质量评定,衡量工程质量好坏,反馈质量信息,加强对后续工程的质量控制。

1、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2、项目部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均应掌握承建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质量等级评定。

3、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须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进行评定,作为考核质量成绩和验工计价的凭证;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未完工程处理。

七、验工签证制度

未经质量检查、监理人员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拨款。有下列情况者,不予签证和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2、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3、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及未经检查签证者;

4、成品、半成品、设备没有试验鉴定资料或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合格者;

5、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者。

第六章质量考评与奖罚

一、质量考核评定

1、对已完成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及时进行质量评定,每季度树立2~4个样板工程,反馈质量信息,加强对后续工程的质量控制。只有严格按《规范》、《验标》控制、标定质量状态,才能够逐渐接近并最终达到质量目标。

2、工程质量年度进行总结考核,评选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考核包括:工程质量达标情况、质量管理水平、工程质量实体、内业资料等内容。

二、质量奖惩

1、质量的奖励以是否达到项目部优质工程为界定标准,对达到或超过项目部优质工程的实施奖励;对在季度评选出的项目部样板工程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在年度评选出的项目部样板工程给予2万元的奖励;

2、在季度质量检查考核中获得项目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架子队给予1万元奖励;对架子队长、书记各5000元奖励;在年度质量检查考核中获得项目部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架子队给予2万元奖励;对架子队长、书记各5000元奖励。

3、质量处罚是针对素质低下,态度浮躁,管理松懈,缺乏质量意识,违背设计和德XX公司文件及《管理计划》、《程序文件》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4、在项目部组织的季度质量检查中,对于质量考评不达标的架子队给予1万元的罚款;对架子队长、书记各5000元罚款;在项目部组织的年度质量检查中,对于质量考评不达标的架子队给予2万元的罚款;对架子队长、书记各5000元罚款

三、过程控制的奖罚措施

1、过程奖罚主要通过验工计价的方式加以体现。

2、有下列情况者,不予签证和计价。

(1)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或待处理者(含砼、砂浆及填土密实度,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态者)。

(2)造成事故,未按规定呈报或尚未处理者。

(3)工作失误或处理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4)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证者。

(5)计价数量未经质检人员和监理签名确认者。

(6)半成品、设备没有试验鉴定资料或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合格或未建立标识的。

(7)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者。

(8)执行局《程序文件》不彻底,造成质量失控者。

第七章外部劳务用工管理

一、机构的设置

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负责施工生产的副经理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架子队长及相关部室参加的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劳务用工的管理,办公室设在计划部。各项目队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以加强对用工的管理。

二、管理体系

施工工区严格落实项目部的用工管理办法,并负责本项目部劳务的具体管理、用工情况的登记造册和上报工作,根据现场实际及时向项目部提出合理化建议。

架子队:负责劳务用工的日常管理,配合项目部及项目部抓好劳务用工的制度落实工作。

项目部依法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按规定工种招用具有相应上岗证的劳务人员,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无证人员不得招用,招用的劳务人员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劳

务人员档案,并上报项目部;严禁在劳务培训基地以外私招滥雇劳务人员,招用的劳务人员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五日内,按规定上报项目备案。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技能教育。采取得力措施,有针对性的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客运专线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整体素质

第八章质量事故处理

一、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1、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b)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c)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b)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c)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工程质量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b)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c)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b)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二、质量事故处理

若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各单位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得隐瞒。

1、发生重大、大质量事故后应立即电话或派专人上报局项目部,并迅速组织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24小时内上报局项目部。

2、事故责任划分:凡因施工组织设计失误,图纸未经审核,未进行技术交底,技术指导失误或测量、试验等差错引起的技术事故,由技术干部负责;凡因不按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不按规范、规则、验标和技术交底施工、违背施工程序、玩忽职守、盲目蛮干等造成责任事故,由行政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3、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未消除的不放过,事故未得到处理和纠正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重大、大质量事故除按事故损失额的100%对事故单位予以处罚外,对责任人及行政、技术主管处以3000~5000元罚款,发生事故不按规定上报加倍处罚。

5、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在当季验工计价中按损失额的50%予以处罚,对当事人及行政、技术主管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九章工程质量通报制度

项目部每月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通报每月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工作方法和重点,保证质量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第十章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铁道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德XX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及公司管理办法办理。

本办法仅适用于德XX铁路客运专线ZQ-1标项目部,由项目部安质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

第一章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1.1 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标准实施经济处罚。 1.1.1发生一次因工负伤3人以上的事故,每负伤1人罚施工队6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1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500元。 1.1.2发生一次因工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罚施工队15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2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3发生一次因工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2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1000元。 1.1.4发生一次因工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施工队40000元,另一次性处罚项目部安全责任人5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2000元。 1.1.5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由责任队赔偿,并一次性处罚施工队10000—20000元,处罚安全责任人2000—3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人均800元。 1.1.6对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比照安全责任人处罚金额的2倍处罚。 1.2 安全、文明施工 1.2.1项目部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不重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项目负责人罚款10000元,其他安全管理人员3000元。 1.2.2施工人员未经安全三级教育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按本班组人数处以50元/人次罚款。 1.2.3不戴安全帽每人次罚款100元,安全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罚款300~500元,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100元。 1.2.4“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防护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与楼梯段边、井架、施工电梯或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框架结构建筑的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外侧边、雨篷与挑檐边、水箱与水塔边等)防护每一处不到位,罚款100元。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四口及临边围护和其他安全防护设施每次罚500-800元。 1.2.5施工现场基坑周围必须设置栏杆防护,未做防护罚款 300元。 2.5 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特殊工种如发现无证或人证书不符上岗要求的,处100-200元/人次罚款。 1.2.6对有下列不安全行为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1.2.6.1攀越护栏、脚手架,坐在外脚手架扶栏上休闲,在脚手架上乘凉睡觉、在脚手架上嬉戏打闹、追逐者; 1.2.6.2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上班作业者; 1.2.6.3高处作业任意向上或向下抛投物料工具等者; 1.2.6.4施工作业人员酒后上高空作业者(当事人100元、班长200元);

2018年《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考试试卷(答案)

5、隧道初支、(衬砌)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 朝凌项目2018年《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考试试卷 选择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铁路建设项目的工作主题是全面落实“强基达标”、( B ) A.管理目标 B.提质增效 C.责任制度 D.执业资格 2、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的理念是牢固树立 “百年大计、(B ) 质量至上” A.综合治理 B.安全第一 C.预防为主 D.防消结合 3、下列不属于“三统一”的是: A.统一部署 B.统一检查 C.统一整改 D.统一记录分析 4、 下列不属于“五定”的是:(D ) A.定人 B. 定期 C. 定岗 D. 定制度 5、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A )。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C.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D.安全生产责任制 6、 双线W 、V 级围岩隧道采用(C )施工时,必须设置锁脚锚杆(管)等 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双线V 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设置 横向临时支撑或临时仰拱。墙脚以上 ()m 范围内和整个拱部的超挖部 分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 A.台阶法2 B.全断面1 C. 台阶法1 D. CD 法2 7、 隧道开挖进尺应根据围岩情况进行控制V 、 W 级围岩上台阶每循环 开挖 进尺不应大于(A )榀钢架间距,W 级围岩不得大于()榀钢架间距;边 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 每循挖进尺不得大于3m A.1 2 B.3 2 C.2 1 D.2 3 8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 B ),有毒有害气体 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A.地质预报 B.超前地质预报 C.技术交底 D.超前预报 9、 C FG 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检测机构按总桩数 (D )抽样检验,且不少于()根。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检验方法应变检测。有疑问时,采用钻孔取蕊检验。 A.20% 1 B.10% 2 C.20% 3 D.10% 3 10、 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B ) mm/d 或位移累计达()mr 时,停掘进。 A.4 50 B. 5 100 C.5 50 D.4 100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60分) 1、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偷工减料: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 3、 以次充好:型钢、钢筋( 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的 (水泥)、减水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 板量)不合格。 4、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拌合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测 (作假);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 资料作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在总体计划成本控制范围内实施,以及规范约束建设过程中的不严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设计变更到施工阶段的工期、质量、投资成本以及保证项目品质效果控制的全过程。 二、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指对原设计的补充、完善、优化及市场条件变化而提出的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自然条件,与标书中描述有本质差异,导致施工单位向公司提出工程价款、措施和工期调整等而提出的变更。 合同条件变更——指公司对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数量、质量、工艺、供料方式等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对原标书有关部分进行修改的变更。 三、职责 (一)公司项目部总(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二)公司项目部、预决算部负责施工条件变更的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三)公司预决算部、项目部负责施工合同条件变更的工作,预决算部负责修订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工作,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四、工程变更程序实施规定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其提出的依据如但不限于下列: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 (2)不影响工程投资、工期及工程最终质量与整体设计功能、效果的局部变动;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核定或改变设计就难以或无法继续施工;

(4)原设计的错、漏、缺,影响局部使用功能或使用不便、以及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5)投资的变化、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化; (6)其它更改的依据。 2.设计变更的论证、评估 (1)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不定期主持设计变更协调会,公司总经理(重大设计变更参加)、分管副总、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及专业工程师、材设部、预决算部、营销部、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视具体情况)应参加设计变更协调会。 (2)设计协调会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资料、合同有关条款,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确定: ·设计变更项目与变更前的技术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设计变更的单价或总价(即成本控制影响); ·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对工期的影响情况; ·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方法及对施工质量带来的影响; 设计变更由总(副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编写或配合设计单位编写设计变更文件,提交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签章。 3.设计变更的处理规定: (1)基坑与地基、基础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处理设计变更的设计师、勘察单位处理地质变化的代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随时应召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2)基础以上至封顶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师代表参加每次的设计变更协调会,处理设计变更事务。 (3)凡多次变更的,必须对每次变更过程进行核定,检查是否每次都进行了实质性的施工,还是仅仅在图纸、变更单上调整。 4.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审定及批准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不足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督促、跟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2)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洽商)核定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提交设计单位审定同意签章。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

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24、基建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建档案管理,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与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基建档案的管理要求、管理职责,规定了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业务工作的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基建档案的管理。 3依据 本办法依据下列标准、规范制定(其最新版本亦适用于本办法):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2009)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 4定义 基建档案是指公司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基建项目文件。 项目前期文件是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项目竣工文件是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和项目竣工图组成。 项目施工文件是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监理文件是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竣工图是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5管理要求

公司基建档案管理遵循“谁主办、谁形成、谁负责”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实行“前端控制、同步归档、分阶段移交”的管理方式,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和安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 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理、归档责任。 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应与项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应完整、准确、系统。 建设单位与各参建单位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6管理职责 档案室为公司基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的基建档案管理。 档案室负责基建档案的接收、整理、编目、保管、鉴定销毁、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确保基建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有效和规范,负责对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工程项目部负责基建项目前期文件、竣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的积累、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文件的完整、有序。 7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凡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作为基建档案 的归档范围,包括项目的提出、可研、评估、审批、计划、勘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等文件材料,详见《基建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1)。 归档范围应随着基建项目管理内容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基建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分为30年和10年。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为一卷时,保管期限从长。 8归档要求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完整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计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满足工程质量、精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程在实施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 第三条管理原则 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工程变更严格实行“先生僻后实施”的原则,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应还的变更。井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管理办法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2. 实事求是原则 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必须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不瞒报、不虚报、不增报,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认为降低审批级别。

3,实施与审批一直原则。 工程变更的实施必须于生僻通过的范围、内容、工程量、金额等一直,项目部应加强实施工程中的动态控制,对审批后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或实施金额超过审批金额20%或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之任一情况的,有项目部负责按事前审批手续补充报审,未补充报审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 第一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变更;第二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60~100万元(含60万元)的变更;第三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60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 第四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单次变更金额,是指拟发生变更的全部直接费金额,变更金额不冲抵被替换项目的造价。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变更报批要件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 4,建立、造价对变更应另行计费的分析意见; 5.造价单位出具的计价表;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88496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制度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基建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总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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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工程档案归档的范围、期限、职责、标准,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范围 (一)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 1、立项文件材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专家建议文件;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 2、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材料: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用地申请报告及用地计划批准书;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划拨建设用地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3、勘察、测绘、设计文件材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初步设计图纸和说明;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审定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取得的有关协议;施工图及其说明;设计计算书;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意见。

4、招投标文件材料: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勘察设计承包合同;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委托合同;编标合同、标底; 5、开工审批文件材料: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规划审批申报表及报送的文件和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开工审查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计证明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6、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文件材料: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二)监理文件材料: 1、监理规划 2、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3、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4、进度控制 5、质量控制 6、造价控制 7、分包资质 8、监理通知 9、合同与其他事项管理 10、监理工作总结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投资,根据《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厦财建[2013]117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工作流程的通知》(厦财建[2016]36号)、《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厦百程[2014]255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自工程开标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结算前,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做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的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避免在同一工点发生二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代建的各类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主体的变更。因工程主体变更引起的水保、环保、规划、用地、用海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报批手续。公司自营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工程变更实行业主项目部负责制,工程建设管理部、总工办、工程管理部参与审核,公司领导根据权限审批。 (一)业主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变更方案的论证、审核、报批(或审批)等工作,督促承包人落实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变更的汇总工作。 (二)工程建设管理部参与复杂工程或重要工程的变更方案审核,审查工程变更手续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业主项目部年度绩效考核。 (三)总工办参与复杂的工程变更或重要的工程变更的方案审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做好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市发改委。 (四)工程管理部参与工程变更方案论证与变更施工图审查,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工程变更审批手续的履行情况,抽查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部和业主项目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协助业主项目部办理工程变更预算的报批工作,协助业主项目部对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审核中心。 第三章工程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工程变更: 1.道路路线方案调整的; 2.工程主要结构物(如隧道、桥梁、互通等)设计方案发生变化的; 3.工程标准、等级、使用功能发生变化的;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61017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湖,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励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各自的职出范围内搞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出、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建设单位归档范围的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按时虽理、移交建设单位。 第六条档案资料的汇总整理 1.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整理。竣工时由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 2.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工程的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或由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汇总、整理。 第七条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资料工作,并建立与工程档案资料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施工过程中要有能保证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中国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1、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 以次充好:型钢、钢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 水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板质量不合格。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标准,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号)。3、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拌合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 测数据作假;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 建设项目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做到系统、完整、真实、准确,保证其具有有效的查考利用价值和完备 的质量责任追溯功能。 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其形成、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监理单位应对其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予以签署。 4、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隧道初支、衬砌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超前支护大管棚、小导管、锚杆施作位置、数量、搭接长度应符合

要求,大管棚、小导管注浆浆液必须充满钢管及其周围空隙。 ②初期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及时施作。 ③喷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锚杆必须设置垫板,密贴岩面,数量、间距、角度应符合要求;钢架应及时架设,钢架型号、间距、垂直度和钢筋网片搭接 长度应符合要求。 ④双线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必须设置锁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双线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 应设置横向临时支撑或临时仰拱。 墙脚以上1m范围内和整个拱部的超挖部分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 ⑤隧道衬砌的厚度严禁小于设计厚度;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应密贴。 ⑥钢筋安装位置、排距、间距、数量、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⑦施工缝要凿除混凝土表面的水泥浮浆,按要求设置接茬钢筋。 ⑧衬砌混凝土的厚度、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应 符合设计要求。电缆滑(槽)道、避车洞等位置应预留准确。 5、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及安全步距超标。 ①开挖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施工单位应进行钻爆设计,并根据现场围岩地质情况和爆破效果及时调整爆破方案或参数。 ③开挖进尺应根据围岩情况进行控制(Ⅴ、Ⅵ级围岩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边墙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④施工步距应符合要求(初期支护Ⅳ级以上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 不得大于35m;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位置:Ⅳ级围岩不得大于90m,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一、概述 ●二、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三、档案整理方法 一、概述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定义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 根据国家标准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科学技术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一种门类。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特点 1、专业技术性;(按专业特点整理) 2、成套性;(文字材料和图纸不分开) 3、现实性;(边形成边利用,准确性) 4、复用性;(重复利用) 5、多样性和数量大 (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作用 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项目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按照统一领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_21 (2)

目录 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7]310号)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

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完整版)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云南睿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目的 1、为了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变更管理办法及流程。 2、通过对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变更是对原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变更共分为三类: 1、一般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下的; 2、较大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以下的; 3、重大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1、由建设单位(业主单位)提出的变更; 2、由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3、由设计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4、由施工单位提出的项目变更。 第四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按本变更管理办法中图一及图二进行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六条变更单由项目部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七条变更的控制 1、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精编版】

前言 为切实加强项目的管理,根据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法律、相关行业标准及新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写公司工程管理细则,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正式实施。 第一章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1、为确保我公司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章未涉及的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节质量管理具体要求 1、工程中标后,本工程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之前,将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分包人员名单,个人简历上报工程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如不具备承包能力的由工程部上报总公司审核。 2、对于挂靠本公司的外地单位或个人,不熟知的应进行摸底考察,如有不良记录的,不具备建筑行业职业道德的或不是本行业人士,有工程部及公司管理人员评议表决是否予以挂靠。 3、项目部工地的大门制作七牌两图、安全、质量标志的挂设,按公司统一规定格式由各项目部资料员向公司拷贝电子版样本制作。 4、对于不服从公司管理的项目班子,对公司形象、名誉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给予30000万至50000元罚款,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由本项目部责任人全权承担一切费用。 5、项目部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1天内,向监理和公司提交具有可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施工方案、质量保证措施等,其内容应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监理单

位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对以上内容进行检查,如项目部未完成以上各项制度,应督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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