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变更登记
(含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一、受理范围
经本审批登记机关批准下达批复的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转让的采矿权。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条件
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采矿权人履行了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
(四)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的:
1、已划定了矿区范围,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2、申请登记范围应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内;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4、满足开采矿产资源在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开采规模合理;
6、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五)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的,应有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六)转让采矿权的:
1、通过了采矿权转让审批;
2、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转让人完成了采矿权有偿化处置。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
(七)符合采矿权变更的其他规定。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见附件);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
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5、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重新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8、重新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文件;
9、重新编制的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10、矿山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11、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2、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13、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公司股份构成说明;
14、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5、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管处
2、协办处室:耕保处、资源处、环境处(其中,变更矿山企业名称规划处不参加协办)。
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需会审的为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签(审)方式做出同意或不同意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采矿权统一配号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采矿权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提出拟办意见,将申请资料转送相关处室会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于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项目,由政务大厅直接交主办处室办理统一配号和采矿登记工作


(2)处室会签。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资料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并将会签意见交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处室会签无异议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实行集中会审,运行程序和时限要求与划定矿区范围会审相同。其中,通过会审的,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并呈分管厅领导签批;未通过会审,需退件和补正的,由政务大厅出具《湖北省国资源土厅退件、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4)统一配号。分管厅领导签批后,由主办处室通过互联网将登记数据报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取得采矿权统一编号。
(5)结果通知。对完成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处室出具《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转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对未能取得统一配号的项目,由主办处室出具《退回登记申请材料通知书》,连同申请材料转政务大厅转发给申请人。
(6)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凭《领取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缴纳采矿权登记有关规费,领取缴费发票;厅财务处审验缴费发票后,通知主办处室发送采矿许可证印发信息;政务大厅根据主办处室发送的信息印制采矿许可证,同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将采矿权申请人的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交主办处室备案。
六、收费事项
(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和依据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二)缴费方式
申请人按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款项汇入国土资源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到《国土资源部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应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办理交款手续并缴纳。
七、公告事项
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在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公告采矿权变更登记情况;主办处室将采矿权变更登记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八、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流程图

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处室会签有异议的

处室会签
无异议的 未通过会审的




不能配号的











 
附件






采矿权变更

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人: (公章)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个体或个人。
地址:采矿权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矿山名称:采矿权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开办矿山的名称。矿山名称前应冠以采矿权人的全称。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至×年×月。
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企业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流转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指批准变更项目的机关及审批文号。
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数据。
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填写。

采矿权人 电话号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矿山名称 原采矿
许可证证号 原采矿权有效期 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变更矿区范围填写变更后的坐标、开采深度标高及矿区面积) 批准机关 审批文号 保有储量 审批
机关
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至 年 月
法定代表人: 填表人:
??

??

??

??




1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