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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标准版)

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标准版)
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标准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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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标准版)

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标准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0引言

随着城市燃气用户的不断发展,城市中燃气设施也变得越来越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各种对燃气管网及用气安全的威胁。特别是燃气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特点,让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要安全供气。

2009年8月,淮安洪泽县中西门附近的一液化气代灌点发生爆炸燃烧,幸亏当时店主不在店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大火被随后赶到的洪泽县消防大队官兵扑灭,并成功抢救疏散被困人员7人。

2010年1月,位于江苏淮安市中心主干道上的淮海东路上,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燃气出租车突然起火、险些爆炸,所幸当时出租车内没有乘客,驾驶员也及时停车,大火未造成人员伤亡、被随后赶到的消防官兵扑灭。

事件都是惨痛的,问题也是普遍的,因此说燃气运营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和安全紧密相关的。燃气管理部门首要任务就是确保燃气的使

用安全,使燃气安全的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为此燃气管理部门始终把“强化安全,消除隐患”放到第一位,通过加强对新奥燃气公司日常运行的管理监督、对广大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从而确保燃气的供气的安全。

1燃气运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

1.1燃气用具前无回火安全防爆装置现在,我国的城市管道燃气及包括液化石油气罐在内的全部民用燃气管路中没有回火安全防爆阻火器。近几年,由于没有正确的使用燃气,或者是由于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出现问题而导致回火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燃气的爆炸非常容易使前方的控制阀出现异常,这就会让我们无法及时将设施关闭,然后会喷出很多的燃气,导致人员受伤或严重的爆炸事故。

1.2管道燃气天然气、煤气主要都是通过管道供气的。这种方式供气设备通常由管道、门站、高压站、调压装置及管道上的附属设备组成管网体系。我们都知道,管道是一种隐蔽工程,使用的时间久了,由于地面下陷、管道老化,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原因,都会不同程度的导致空气进到管内,载体介质本身就容易出现爆炸或者是燃烧的情况,而且还要承受一些压力,所以,发生火灾的危险是非常大的。我国每年发生的管道燃气爆炸事故比较多。造成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管道设备老化、腐蚀严重。有些管道虽然已经使用了几十年,但是从来都没有检修过,这必然无法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少城市的燃气管网为了适应城市建设,纷纷调整了局部管道位置,由于道路拓宽等,我们只能将燃气管道设在车道下面,这样管道遭到破坏的可能自然变大了,燃气泄漏的情况越来越严重。②载体设备。载体设备上的泄压装置、防爆片、防爆膜等失效,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功能不再发挥作用,无防雷、防静电,或者是即使有这些设备也没起到任何的作用。③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没有很好地落实安全责任,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没有做到位,没有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等。④基建施工问题。随着国家加大对基建设施的投入,市区的城市基础设施愈来愈发达,于是就出现了更多的给、排水管网、热网等改造工程,不少施工队伍的地下管线的勘查工作都只是马马虎虎,只是运用机械设备盲目挖掘,把燃气管道挖断或凝水井的抽水立管碰坏,所以会经常出现燃气泄漏的事件。⑤占压问题。随着城市的不断繁荣,市场也发展的越来越快,不少市民只顾自己赢利,在城区管网安全距离内搭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这将严重胁着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如果出现了燃气事故,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⑥新建燃气管网的施工质量问题。地下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现管线焊接点防腐

不合格。原因多为施工过程中现场条件受限制,还有就是施工人员没有责任心,未根据相关的规定做好管道接口的防腐工作,最终使焊接口短时间内出现腐蚀情况,近年来出现了11次这样的安全隐患,这对于外网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很大的威胁。

1.3瓶装燃气我国城乡不少住户或者是餐饮业都在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如果没有恰当的使用灶具、燃气热水器及其它燃气设备,或者是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当液化石油气灶具回火时,出现减压阀和气罐爆炸的可能非常大,这不管是给个人,还是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和伤害。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火灾、泄漏、爆炸事故。造成这种事故的原因主要有:①灌装超量:即超过气瓶体积的85%以上,这时候瓶体如受外界因素作用,出现破裂的可能将会很大,最终使液化石油气迅速泄漏扩散。②瓶体受热膨胀:因为液化石油气比较容易受温度的影响。当温度由10℃升到50℃时,蒸气压由0.64mpa升高到1.8mpa,比这更高的话,就会出现瓶体爆炸的情况。③瓶体受腐蚀或撞击:瓶体受腐蚀或撞击,导致瓶体破损漏气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④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没有密封好气瓶角阀及其安全附件,因此而出现漏气的情况。⑤瓶内进入空气:瓶内进入空气,如使用不留余气,导致空气进入气瓶。在下次充装使用时,可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新版)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新版)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是城市燃气运营的关键环节,是城市燃气事业发展的前提。我市人工煤气运行十多年来,历界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我公司安全管理的模式,现将其主要几个方面叙述如下,希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我市的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公司成立安全科,设置安全员、内勤岗位。所、站(队)、班组分别设置安全员岗位,并且成立以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为成员,主管安全

副经理为副主任,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公司定期(每周五)召开公司安全例会,研究、布置当前和今后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道边”,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职工的行为,切实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确定重点把握一般,审时度势搞好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每一时期都有其各自的重点,抓住了重点才能干好这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在中压管线改造之前,由于中压管线事故频发,用户安全意识淡薄,我们把巡线工作和入户安检工作做为当时的安全工作重点。在中压管线改造过程中,由于在运行的管线上作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事故,我们又把中压改造过程中的安全作为重点。中压管线改造完成后,由于中压自然断裂事故不再发生,而低压自然断裂事故有增多趋势且城市道路改造开始大规模展开,施工破坏事故开始增多,所以,我们这一时期把安全工作重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常熟市燃气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规范燃气的经营和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特指天然气(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包括管道液化石油气、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市属天然气门站以外的燃气设施及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燃气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全市燃气管理的监察工作。 各镇、经济板块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燃气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交通、环保、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镇(经济板块)有关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体市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共同做好燃气安全方面的义务宣传教育。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苏州市燃气发展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第七条城乡建设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燃气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审查部门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审查。 非政府投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按以下规定执行。由省核准项目以及城市燃气气源厂、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苏州市核准项目以及液化气储罐场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由苏州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其他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由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 第十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在委托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标准版本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对于用户来说,就是入户安全检查制度。为了规范入户安全检查的相关文件、形式及资料,我们对入户安全检查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安全检查时间间隔。在之前与用户签订的用气安全协议的过程中,确定对于用户安全检查的时间间隔,即多长时间安检一次。参照国内主流城镇燃气公司的做法,建议采取对每个燃气用户进行每年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二、对于安检时查出需要入户整改的处理办法。介于我公司燃气用户部分存在私接乱改的现象,我公司安检人员在入户安检时需带上提前由公司统一制定

的整改通知单。在现场同用户明确,自安检之日起,限定几个工作日内(据实际情况而定)前往公司交整改项的施工费用,并且要求当地公司尽快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入户整改。 三、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的应对方法。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我公司安检人员需在用户家门前贴到访不遇通知单,可以留下安检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对用户进行预约安检的工作。 四、安检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规定。安检人员在入户时携带两联的入户安检确认单,该确认单中需明确定出各个入户安检项。确认单每户分为两联,由用户签字确认后,一联留用户,另一联带回公司存根。还需要带上入户安检记录表,将整单元和整栋楼放在一张记录表中。安检员在入户安检时要佩戴安检证,须贴照片、盖所属公司红章。只有逐步完善以上工作,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近年来,因城市燃气管道管理不善造成燃气泄漏出现次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城市燃气从业者需要对燃气的安全生产有清醒的认识,及时制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一、燃气管道泄漏原因 埋地管道属隐蔽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老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均可造成管输气体外漏情况。发生埋地管道外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类型。 1、管道腐蚀泄漏 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属于管网主体工程大规模建设期,埋地管道主要采用钢管并进行管道外防腐,但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缺乏检测保养。经多年运行,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髓年限的增加,

管道腐蚀穿孔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导致燃气泄漏。 2、管道受第三方破坏 许多城市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局部管道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行道下面,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管道周边施工屡有发生,施工单位不遵守燃气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经常会造成管道损坏。 3、燃气施工过程操作不当 施工过程与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补偿器安装过程法兰螺栓受力不均匀,焊接过程中为加快焊口冷却采取冲水冷却方式等人为因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某燃气企业1990年度至2008年度发生的燃气管网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管道腐蚀泄漏因素占56%,第三方破坏因素占24%,操作不当因素占20%。因此,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防范体系。 二、建立腐蚀泄漏巡检体系 1、建立管道防腐层运行记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

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01-5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防范措施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 及防范措施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防范措施摘要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燃气管道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以来,已运行近二十年这二十年间管道不断腐蚀老化,地面交通道路也不断增长,管线周围的人口越来越密集,因此燃气管道的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与公共安全有着密切关系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就针对燃气管道安全问题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做出分析。 关键词: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城镇燃气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城镇燃气是按一定工艺生产、制取、净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可燃气体,是城镇现代化的一种标志,它在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方便生活、促进和繁荣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由于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一旦供气用燃气管道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全社会对燃气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燃气事故不断上升,仅北京每年发生燃气事故2000到3000起,我国城镇燃气的安全现状令人担忧,现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简论如下:

第2章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主要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城市燃气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城市燃气的消费量、城市用气人口及燃气普及率均有很大的增长,特别是近几年天然气大量进入城市利用领域,推动了城市燃气发展的历史性飞跃。2004年我国城市燃气年供气量已达980亿米以(人工煤气计),其中天然气供气量已经打破城市燃气(人工煤气、LPE、天然气)三足鼎立的局面,达到42%的供气比例用气人口2.78亿,燃气普及率达到81.5%。在全国660个设市城市中,已有600多个城市建有城市燃气设施,绝大部分城市居民都已使用燃气。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是越来越突出。 2.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燃气用钢管设计寿命为15年到20年,多数城市燃气中压燃气管网及早期投入运营的低压管网运行近20年左右时间,已接近或达到寿命终点,多数管网处于事故多发期。近几年,管网系统腐蚀穿孔事故频发,且呈上升趋势,某城市的中压管网一年泄漏事故多达32次,2007年到2008年10月底石家庄市发生近200起事故,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已成为燃气输配的重要安全隐患。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用气与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县(含县级市和区,下同)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宣传普及〕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燃气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技术论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备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资料讲解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民用__D___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A.爆破 B.爆炸危险品 C.危险品 D.爆破器材 2.氧化剂是能和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并引起_B__的物质。 A.爆炸 B.燃烧 C.放热 D.发光 3.扑灭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以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时,一般用的灭火器为_C _。 A.二氧化碳灭火器 B.泡沫灭火器 C.干粉灭火器 D.卤代烷灭火器 4.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和_A _。 A潜伏性 B突发性 C快速性D.破坏性 5. 明火属于__B____。 A.机械火源 B.化学火源 C.热火源 D.电火源 6. 燃烧进行时可燃物为固相,称为固相燃烧,其主要特点:_B_。 A.固体燃烧 B.没有火焰 C压力升高 D.火焰传播速度快 7. 在迅速泄压排放的场合和不允许介质有任何泄漏的场合应使用__B___. A.安全阀 B.防爆片 C.防爆球阀 D.防爆帽 8. 城市燃气系统可划分为燃气生产、__A___、最终用户三部分,每一环节都可能发生事故。 A.储配站和输配管道 B.门站 C.加气站 D.调压控制中心 9. __A ___妨碍氧的补给,造成人体缺氧,引发内脏出血、水肿及坏死。 A. CO B.CO2 C.SO2 D.H2S 10. 雷电大致可分为:片状、线状、__A__ A. 球状 B.面状 C.环状 D.点状 11.泄漏点的查找方法中,__A__法常用于庭院绿化带下管网 A.钻孔查找 B. 利用地下管线井室查找 C.听漏查找 D.利用防腐层探测仪查找 12. __B__多为单质,其燃烧产物的组成较为简单,主要是它的氧化物。 A.有机可燃物 B.无机可燃物 C.固体可燃物 D.液体可燃物 13.以下不会引发火灾事故的是__B__。 A.冲击摩擦 B.电磁辐射 C.静电火花 D.高温表面 14. 常见的自然排烟形式有_A__。 A.排烟囱和排烟井 B.防烟分隔 C.非火源区的烟气稀释 D.加压控制 15. 火场逃生中,哪项是不正确的方法__C__。 A.用毛巾、手帕捂鼻护嘴 B.利用疏散通道逃生 C.跟着人流跑,哪儿人多往哪方向逃生 D.寻找避难场所 16. 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管网,给水干管不应少于__B__条。 A. 3 B.2 C.4 D.1 17. 按照可燃物形态,火灾可以分为_D_。 A.森林火灾、建筑火灾、工业火灾、城市火灾 B.地下火灾、地表火灾 C.油类火灾、非油类火灾 D.固体火灾、液体火灾、气体火灾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精品文档 2016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近年来,我国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燃气的普及应用为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制定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1 / 20 精品文档 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 2 / 20 精品文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

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城市燃气安全隐患与防范对策分析

城市燃气安全隐患与防范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济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经济支撑之下各大城市对城市进行了重新布局,各大乡镇开始进行城市化。国家城市燃气事业在这一背景之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众多燃气工程相继被投入运营,天然气、液化气、煤气及清洁能源快速普及使用,国家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促进国家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近几年城市燃气事故频发,对民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基于此,对城市燃气安全隐患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相对有效的防范措施建议,会对我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起到一定的帮助。 标签:城市;燃气;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更加重视城市的稳定发展与城市安全问题,燃气作为城市正常运作的环节之一,其与城市供电与供水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国家城市燃气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众多的燃气项目开始投入运营,天然气、液化气、煤气及清洁能源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在推动国家与城市的发展方面做出来巨大的贡献。但是城市本身布局复杂再加上对城市布局的重新调整,都将产生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对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为了能够提高城市燃气的安全系数,有必要对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1 城市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城市燃气安全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严重违规操作可能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如:2013年6月11日,苏州市某燃气公司生活区食堂发生爆炸事故,该事故导致公司3层办公楼倒塌,致11人死亡,多人受伤。经相关部门的实地勘察,结果显示为燃气管道泄露导致爆炸发生。从此次事件可以看出,该公司虽然为燃气公司,却对公司内部的燃气管道没有丝毫维护的意识,也从侧面反应出该公司在进行燃气管道铺设时可能出现了违规操作。长时间的燃气泄露,会导致燃气浓度到达临界点,室内的电气火花都可能造成燃气爆炸,爆炸产生的瞬间会将室内一切易燃物点燃,并对人体皮肤造成巨大的损害。 1.2 安全意识缺失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使用厨房的煤气或者天然气时,往往会出现忘记关闭燃气阀门或者阀门关不紧的情况,这些日常生活中的疏忽,都容易导致燃气泄露。此外,由于生活习惯的问题,很多人都会出现燃气操作错误,如等火、不当引燃物点火等,同时还没有养成定期检查灶台、胶管、阀门的习惯,在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往往会疏忽对调压器塑胶圈的检查工作。以上这些都足以表明人们在日常使用燃气时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 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 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 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1、天然气已成为我国能源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天然气供应涉及国家能源安全 3、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天然气供应提出更高要求 4、我国天然气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1)上游:生产稳步增长,多种气源并存 (2)中游:跨区域管网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3)下游:城市燃气成为消费主导市场 (二)形势研判 1、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投资主体多元化;垄断格局被打破;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上游企业的进入所带来的冲击;气源垄断与不公平竞争。(地方国企与央企、民营企业) 2、我国燃气行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理顺上下游关系;强化行业监管;加强制度完善;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功能。 关于燃气管理立法的必要性(背景) 1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交叉,建设、规划、工商、质量监督、公安消防等) 2统筹发展、重视规划(部分地区对燃气规划重视程度不够,重复建设、随意建设、设施建设不配套)、 3加强应急储备、健全应急调度制度 4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竞争、明确经营责任、提高服务质量) 5加强安全管理,建立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本条例最初命名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6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出台早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如何衔接? 例:《合肥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出台,2004年第一次修改;《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立法目的)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农村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门站外适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发布执行;门站内适用本条例),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如属经营行为,则适用本条例),不适用本条例。(适用环节)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指气质成分、压力、热值)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城镇燃气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经人大审议。提升政府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小结:燃气管理体制的职能分解 一、人民政府:(5项) 1.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 .本行政区域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 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

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六十二、删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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