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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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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3/22 阅览次数:483 来源:本站

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提高贷款的管理服务效能,结合贷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贷款申请人条件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贷款:

(一)借款人或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并连续足额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或者借款人及配偶已连续缴存了住房公积满半年;

(二)信用良好。征信系统记录非恶意拖欠连续逾期不超过6期,累计逾期不超过12期,或最近两年内累计逾期超过12期,但连续逾期未超过3期;

(三)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有配偶的,已获得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五)同意办理贷款的担保手续。

二、贷款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购买已与市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的楼盘商品住房可以申请贷款,必须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收据。签定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具备下列证照:

1.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

3.企业税务登记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土地使用权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施工许可证》

9.《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0.法人代表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证明

(二)购买现房贷款。凭办证日期在3年以内的《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发票、办证的相关票据)。所购住房的共有权人(仅限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中有一人具备贷款资格的,可申请贷款,但共有权人必须自愿授权给借款人。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与拆迁办签定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有拆迁办、村委会盖章的《安置基地住房资料统计表》。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城区内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城区外提供《土地证》、《建房证》和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两者要求主体封顶。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提供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鉴定批准文件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大修、扩建住房的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五)二手房贷款。提供买卖双方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原件、买方已支付的30%预付款凭证和卖方(原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贷款发放前,担保公司先代借款人付清剩余购房款,协同买卖双方办理权证过户相关手续。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提供原贷款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

(七)申请异地(公积金缴存在外地)贷款的,提供异地公积金中心出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贷款情况证明和一名本地联系人或保证人。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在规定的抵押率范围内全市购买小高层、高层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购买多层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

1.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所购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工资收入稳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抵押率最高可达80%。

2.土地使用权类型为租赁或划拨的,抵押率一般不超过60%。公积金缴存较高、工资收入稳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抵押率最高可达70%。

3.大修、扩建住房贷款额度在房屋评估价值70%范围内,最高额度不得超过8万元。

4.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额度在抵押物评估价值70%范围内,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购建安置房当时当地的市场建安价。

5.对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还清了贷款本息,又再次申请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6.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最后还款日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的终止日期。贷款期限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须提供一名保证人。

四、抵押物的设定与评估

(一)贷款抵押物的的设定

1.原则上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

2.县(市)区所购期房贷款、拆迁安置房贷款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不能办理抵押的,可以用借款人的其它住房或父母的住房作抵押。经办人必须对购买、建造住房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对不能以所购、建住房作抵押的贷款须报市公积金中心贷审会审批。

3.符合规定的贷款可以用银行定期存款、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作质押,纯质押贷款不需要提供保证担保和设定房产抵押,质押率90%。

4.购买二手房贷款只能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不能用其他住房作抵押。

(二)抵押物资产的评估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评估,按房地产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评估基准价,评估价格应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所处楼层、地段环境、结构等因素并参考周围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

2.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以备案合同的合同价为评估参考价。购房合同中价格过高,超过房地产市场价值的,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可以对所购住房的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确认房屋价值或抵押价值。

五、贷款工作程序

(一)申请受理。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提供如下资料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最近一年的缴存明细单;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异者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未再婚申明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未婚者由本人作出未婚申明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3.现房贷款:房产证、土地证、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办证的相关票据。期房贷款:备案购房合同(原件),土地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首期付款收据。房地产开发商要在保证书一栏盖上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私人印章,注明资金转入的户名与账号。

4.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

5.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贷款经办人要核对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的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准确、完整填写《贷款资料清册》。

(二)资格审查

贷款资格审查人要认真填写《贷款资格审查意见表》,准确核对姓名,公积金帐号、月缴存额和余额,明确提出贷款资格审查意见。贷款资格审查人要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审查负责。

(三)贷前调查和审核

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贷款经办人对借款人的信用及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对申请人身份、经济收入、信誉状况等,必须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打电话的方式调查核实。现房贷款必须到现场开门入户落实抵押物情况,并注明抵押房产座落位置。期房贷款要核实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是否签定按揭合作协议。建造、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要到现场落实工程进度,现场查勘抵押物,并作出调查结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必须核实证券的真实性。调查建议栏要说明征信记录情况、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经济收入的50%)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贷款经办人对申请人和抵(质)押物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四)法规审查

法规审查人要仔细查看贷款资料,审查贷款资料中有关权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查贷款是否规范,结合贷款初审意见和贷款担保意向书,对贷款的合法性提出明确审查意见。法规审查人要对贷款的合法性、规范性负责。

(五)贷款审批

主管贷款的领导根据经办人调查结论、担保公司意见、个贷初审意见和法规审查意见进行贷款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对贷款的程序是否完整,各程序的意见(建议)处置是否落实负责。为进一步明确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在贷款管理中的责、权、利。贷款审批人为中心及各授权机构,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必须按照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对担保公司提出可能出现风险损失的贷款,按照“谁介绍、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

(六)合同签订、办理抵押

同意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借款人、抵押人和配偶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反担保合同》。合同的签订必须完整、准确、规范。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资产收押、贷款发放

1.《房屋他项权证》和《预约抵押权证》由担保公司指定专人到房屋抵押权证登记部门直接领取,严禁借款人私自领取和携带相关权证办理放款手续。

2.贷款经办人核对担保公司领回的《房屋他项权证》或《预约抵押函》、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凭证后,完整填写《个人贷款情况信息表》,开出放款通知书并由个贷科或管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或盖章后,交担保公司盖章和签字。

3.财务部门凭贷款部门出示的放款通知书和领回的《房屋他项权证》或《预约抵押函》的原件、质押凭证放款,同时权证保管人在《房屋他项权证》或《预约抵押函》的复印件上

签收后,将复印件退回担保公司。

4.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放款通知书和转帐支票将资金划转到合同中约定的账户。

(八)贷款资料入档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输入电子台账和贷款管理系统,并按放款顺序整理归档。

(九)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账户偿还贷款,并授权经办银行按月从账户中代扣还贷,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停止授权。

2.借款人在取得借款的次月起,在放款对应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贷账户,并保证账户余额比当月应还款额多出1元,银行扣款日即放款对应日。

3.最后一个月的还款额如与合同约定月还款额有差异,系还贷期内利率调整、提前部分还贷及借款人还款逾期等因素造成。

4.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可商受委托贷款银行:A、月还款额不变,缩短借款期限;B、借款期限不变,确定新的月均还款额。

5.借款人可用本人及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6.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限内的任何时间用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贷款利息只按实际占用时间计收,且不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

7.按时还款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应自觉及时履行。一旦发生拖欠,借款人不仅将承担逾期罚息,还会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为以后融资造成不便。

8.借款人一旦发生拖欠,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将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催收、通报单位、媒体曝光、报送纪委(监察局)、提起诉讼等方式催收。如因借款人违约而进入诉讼的,借款人除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外,还将向担保公司支付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还清贷款撤销抵押程序

①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②担保公司:出具核对签字后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和《解除抵押函》——③公积金中心:留担保公司签字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出具《房屋他项权证》或《预约抵押函》、质押凭证——④房管部门:撤押退还《房屋所有权证》——⑤质押部门:返还质押票款。

贷款流程示意图:①申请受理→②资格审查→③贷前调查和审核→④法规审查→⑤贷款审批→⑥合同签订、领取抵(质)押凭证→⑦资产收押、贷款发放→⑧贷款资料入档→⑨银行结清贷款→⑩贷款结清复核、退还抵(质)押凭证→11撤销担保。

六、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或资料。

(二)不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同意,不得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四)担保公司保证的贷款,借款人需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担保公司一次性交足担保服务费,不论贷款是否提前偿还,担保服务费不再退还。

(五)申请贷款按公积金缴存或抵押物属地原则受理。

(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用地属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的,不能受理贷款申请。

(七)提高办理贷款业务的工作效率。公积金中心各贷款办理网点受理完整的个人贷款资料后,要会同担保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超出管理部授权额度的贷款(市直个贷科和赫山、资阳二个管理部贷款授权审批最高额度为20万、桃江、沅江、安化、南县四个管理部贷款授权审批最高额度为15万元,大通湖管理部贷款授权审批最高额度为10万元),

各管理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上报,贷审会须在五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批量贷款由个人贷款科或管理部与楼盘开发商协商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按规定程序在最短时间内将贷款办理完毕。

(八)市直及各管理部对存在疑点、难点或把握不准的贷款,应报贷审会审批。

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有贷款规定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请先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 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比如个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80万,如果评级评到3A级别的话最高可以到80万*(1+30%)=104万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 (本文仅供参考,以办理时政策为准) 一,购房人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1)借款人具有市城镇户口; (2)本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 (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购买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有《担保法》规定的资产为贷款抵押或质押; (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 (7)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买哪些房屋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1)商品房 (开发商必须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2)现住房 (即房改购买产权); (3)二手房 (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 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

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德公积金发[2008]33号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科室,县(市、区)管理部: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市政府办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2008年7月7日印德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规X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XX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市五年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运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的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等豪华住宅和非住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第四条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受托银行根据“中心”的委托负责贷款的发放,监督使用并

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六条各单位应维护缴存人依法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第八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缴存人;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30%;申请人、借款人与购房人应为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九条借款人应向“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具有法律效力的本人XX明(XX或户籍);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固定经济收入和偿还借款本息能力的书面证明;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交款证明;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估价证明;提供保证的,有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子.

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那里的楼盘合适要看你自己的具体要求了,不如距离工作单位的远近啦,周遍的生活条件啦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城镇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的复印件各4份; 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者须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各4份; 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4份;

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各4份; 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4份; 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印章; 另外,必须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以上这些材料,一定要带上原件及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2、房屋建审资料: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及经办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还可就近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首先要问清楚开发商的项目按揭银行情况,问清楼盘“五证”是否齐全、能不能给自己提供相关手续等。假如开发商虽然“五证”齐全但不给购房者提供,也不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流程: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武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职工家庭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贷款。武汉铁路系统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单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组合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业务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及管理,受托银行负责借款合同的签订、贷款发放与回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担保。借款人办理了组合贷款的,管理中心要成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完全产权的自住住房; (四)提供符合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的担保; (五)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六)借款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且无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归还的其他债务; (七)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良好,无还贷方面的不良信用记录。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公积金〔200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太原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和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属山西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三)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四)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5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五)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六)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第三章贷款范围 第五条借款人有下列住房消费行为,并按要求能报备相关资料,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二)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三)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四)购买二手房 ---------------------------------------------------------精品文档---------------------------------------------------------------------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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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且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于本州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仍贷款的保证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第三条政策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和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办理公积金手续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凡具有我州城镇常住户口,正常缴存公积金于1年之上的于职干部职工, 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壹)有相当于购、建住房费用的40%之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有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四)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借款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 第六条做为第三方保证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的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应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壹)借款人和担保人缴存公积金的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关联的

证明文件。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姻关系证明。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 (六)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每户家庭每发生住房消费行为原则上只能享受壹次贷款,如归集资金不能满足贷款需要时应优先满足首次借款家庭的贷款需求。 第九条贷款额度可根据以下因素计算,结合借款人的具体实际,确定实际贷款额度。(壹)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上月月工资之和)x 30% X12个月X贷款年限。(二)组合贷款中公积金可贷额度二抵押物价值x 60% -商业性贷款额度。 (三)最高额度,单职工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3万元,若贷款抵押物价值较大可按抵押物的价值比例放宽额度,双职工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或抵押物价值的60%。 第十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5年以内。 第十壹条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利率,期限于5年以下的按年利率3.96%计算。 第十二条贷款合同期内,遇法定利率的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借款人按要求填写贷款申请书,向中心提出申请,且提交以下材料: (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 (二)购房合同或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子

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那里的楼盘合适要看你自己的具体要求了,不如距离工作单位的远近啦,周遍的生活条件啦 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条件是,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城镇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个人资料:申请贷款的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身份证明及配偶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均可)的复印件各4份; 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丧偶者须提供对方的死亡证明)的复印件各4份; 交购房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4份; 借款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各4份; 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4份; 以及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印章; 另外,必须提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以上这些材料,一定要带上原件及相应份数的复印件。 2、房屋建审资料: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改批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审平面图及楼层平面图。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者,可以到受委托的银行及经办网点办理公积金贷款,还可就近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首先要问清楚开发商的项目按揭银行情况,问清楼盘“五证”是否齐全、能不能给自己提供相关手续等。假如开发商虽然“五证”齐全但不给购房者提供,也不可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流程: 1、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2、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1)借款人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及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家庭财产和收入证明; (3)合法的购(建、修)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资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资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最全版

(财务知识)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且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盐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操作,且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且按规定向管 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壹)借款人具有盐城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之上。(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购买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半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三个月之内。 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壹年内。 (四)商品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二手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房总额的50%。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仍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 (六)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第九条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仍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壹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第一步:贷款条件 贷款人向银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第二步:贷款条件及所需材料 申请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国家政策性贷款,凡济南行政区域内正常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 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住房和二级市场住房时,都可以根据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 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济南市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至贷款时,借款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五)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六)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一)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

出具证明); (三)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协议》; (四)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五)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六)有效的担保证明;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五证”齐全,其开发商必须已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借款人须通 过与开发商签订按揭协议的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初审手续。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在提供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的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一)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由济南市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的证明; 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任意一家受委托银行办理。 单位集资建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单位集资建房由单位集中办理,集资建房单位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第一,放宽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即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均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政策,此前借款申请人是否进行商品房买卖记录不再考虑,且最低 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第二,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北京公积金贷款原来有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 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6月起 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通俗的说,就是只要是首付套房,不 管买多大面积的房子,贷款比例最低为二成。 第三,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最低比例为三成,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四,放宽二套房贷的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不审现有住房面积。原来政策购买第二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 家庭,才能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6月起不再限于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低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有改善型住宅需求的职工都 可以使用公积金。 1、租房提取过公积金按首套房贷款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中,一户家庭此前以租房名义提取过公积金,购房按首套房计算。 2、外地房不影响北京首套房认定 王女士有北京户口,只是一直没有买房。最近听闻新政实施,因此有了申请公积金的念头。不过在此之前父母曾经在外地以她的名 义购买过住房,她名下的异地住房会影响首套房的认定吗?

新政已经放宽了对于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只要是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即便名下有 尚未还完的商贷,也不影响其在北京以首套房名义贷款公积金。可 以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 高额度为120万元。 3、公积金新政“认房不认贷” 林先生近日想要换房,他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经进行过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这是否会影响到他的首套房买房认定? 按照新政规定,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认名下在京是否有住宅,而对于此前是否曾支取过公积金并无要求。 4、商房组合贷首付比例“二者取其高” 杨先生想要在北京买房,他最为关心的是,如果使用组合贷的话,首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 由于不同类型的贷款要通过不同渠道审批,因此首付的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多条贷款渠道对于购房首付的认定。这就意味着,目前公 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虽然是20%,但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 如果购房人通过组合贷来买房,按照“二者取其高”的原则,首付 应为30%。 5、房屋面积不影响公积金申请 王小姐家近日看上了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大三居住宅,但是又觉得房屋面积过大,不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有些不划算,所以一直在 犹豫着要不要出手。公积金新政实施后,房屋面积还会影响首付比 例的认定标准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取消了首套房贷中对房屋面积的限定,无论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超过90平方米,首付都执行2成的标准。具体到 北京市场来讲,由于房子的总价较高,所以总价超过150万的房子,一般都需要加上商业贷款,做组合贷,因此很多房子在首付认定上 仍然会达到30%。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进一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以下简称购建)自住住房的消费贷款。 第三条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 第四条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 第四条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

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哪些材料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011362324.html,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哪些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哪些材料?一次梳理明白 那公积金贷款到底需要准备好哪些材料呢?具体又有哪些手续,要走一些什么样的流程呢?今天集中来梳理一下。 先说一下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优缺点。 公积金贷款买房优点很明显:一是利息大大低于商业贷款;二是提前还款不需要预约,打个电话就能搞定。 公积金贷款买房也有缺点:一是对公积金的缴存期限有限制;二是贷款额度也受缴存额度的影响,可贷数额有限。 那么公积金贷款买房究竟比商业贷款复杂多少呢? 与商业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需要初审、复审两次审查,另外还有面签等环节。以北京为例,大约需要以下流程:

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哪些材料?一次梳理明白 所以公积金贷款确实比商贷会复杂一些,需要的时间也要久一些。 好了,现在进入正题,公积金贷款买房到底要准备哪些材料呢? 这一部分我们分三种情况跟大家梳理,因为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比较广,包括新房、二手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情况一: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有效的担保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情况二:二手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材料 二手房办理是以所购住房做*押担保,在提供上述资料基础上须补充以下资料: (1)卖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4)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与买卖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 (5)由区级以上房产交易部门进行*押登记。 另外,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可到受委托银行办理。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专向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和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有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所在单位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归集余额的120%。 (四)借款人必须是在本市当地购、建或有偿动迁投资的自住住房。 (五)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住房取得房照或全额交齐房款超过一年。 (二)本户家庭此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连续缴存不足一年。 (四)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均达不到工资总额5%。 (五)有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六)对发生个人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还清本息的单位,暂不受理新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房合同或建房批文。 (二)交款收据(预交款要达到30%以上)。 (三)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持《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购二手房持房照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交易凭证。 (四)身份证、户口簿。 以上材料均要原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市区最高额度为15万元(夫妻双方均按市政府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20万元),市辖各县(市)最高额度为5万元,且均不超过购房总额的70%。未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和个人均按工资总额5%比例缴交的,以及购买二手房的,按购房总额50%的比例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市区最长为20年,市辖各县(市)最长期限为10年。具体期限依据贷款额度及家庭收入,按每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的35%—45%的比例确定,且不得超过国家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篇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 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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