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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考点手册(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202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新增了“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2)删掉了“涉税专业服务”的全部内容;

(3)对“发票管理”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

(4)对“逃税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重大调整;

(5)新增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的内容。

7.1 税收征管法概述[视频讲解]

【考点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具体包括增

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

(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点二】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征税主体的权利

表7-1 征税主体的权利

2.征税主体的义务

(1)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

务。

(2)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注意】“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4)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5)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6)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应当回避。

(7)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考点三】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2.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7.2 税务管理[视频讲解]

【考点一】多证合一★

1.“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2.“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将其他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至营业执照,最终实现企业“一照一码”。

【考点二】证、账、票的管理★★★

1.证、账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其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4)证、账、表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发票管理

(1)发票的类型

表7-2 发票的类型

(2)发票的适用范围

表7-3 发票的适用范围

【注意】①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

②纳税人可依法“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折叠票和卷票)。

③税务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使用五联票。

3.发票的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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