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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岗位人事代理人员遴选和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实现我校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宏伟目标,加强教学科研人员遴选聘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十二五”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是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部委各类人才专项实施办法、《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决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实施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暂行办法》、《北京师范大学“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招收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等,共同构成我校教学科研岗位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体系。

第二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面向境内外招聘,坚持严格标准、公开程序、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重点突出。

第三条采取灵活多元的人员聘用机制,试行人事代理方式聘用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德才兼备。

第五条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7周岁,境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获得者、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和我校通过聘用考核的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等优秀人才。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六条用人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年度聘用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聘用计划,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八条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应聘材料。

第九条用人单位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教师聘用委员会会议,对应聘者的基本条件、学术道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发展潜力等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投票表决,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签字后,择优向学校推荐。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审核推荐人选材料,并提交学校人才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拟聘用人选名单。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学校批准的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通过我校聘用考核的师资博士后出站人员等,均采取人事代理方式聘用。

第十二条境外博士学位获得者还可选择申请从事师资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师范大学招收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首聘期为三年,可续聘一次,累计聘期不超过六年。聘期内不得转岗。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首聘期和续聘期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破格晋升或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或入选国家部委重要人才项目、获得国家部委重大奖励、主持国家部委重大重点研究项目者,或做出其他重要贡献者,经学校批准后,与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人事档案调入学校。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和首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报送年度考核结果到学校备案;报送首聘期届满考核结果和是否续聘意见到学校审批。年度考核累计两次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未通过首聘期届满考核者,终止聘用合同;续聘期内仍未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者,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学校现有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同等的薪酬、保险、子女入学等福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可申报学校相关业绩奖励,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聘期内学校为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

启动经费。

第十九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报各级科研项目,申请国内外交流、进修项目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2013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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