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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死刑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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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死刑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作者:严驰恒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朱苏力先生曾在其文章中对废除死刑发出了可谓铿锵有力的反对之声,在他看来,废除死刑是历史潮流这种说法可谓荒谬,因为“无论是法学教授还是普通民众,没有谁能真的看到什么历史潮流,有没有这个潮流可能都是个问题”。作为一个坚定的保留死刑论者,更准确地说是适当限制死刑论者,本人对苏力先生的极富人文关怀和逻辑思辨的“反击”实感敬佩和激动。但对于苏力先生所言的不存在什么历史潮流或者说时代趋势的观点,却实在难以苟同,当然,如先生所言,“信念本身是不可能战胜信念的”,加上笔者浅薄的学识更是难以彻底理解这一问题。但是笔者依旧认为,死刑,必须留!但限制死刑,乃至暂停死刑执行,乃是大势所趋,也将会是人心所向。

笔者在此将不讨论死刑存废这个庞大又极富争议性的问题,因为笔者始终坚信在中国目前的国情和司法现状下,无论从法律人专业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沉默的大多数”,即普通民众的角度考量,保留死刑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须,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该怎么留?任何一部法律都是随着物质世界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完善的,顺应了发展的方向,那么法律就有可能成为有效的法律;逆向而行,那么法律就必然是无效的、乃至成为恶法。死刑问题同样如此,我们讲保留死刑,争论的焦点不应仅仅停留在为什么要保留死刑,我们应把目光更多地投向如何去保留死刑,或者说如何去发展死刑。即对于死刑,我们是该延续其现状、一尘不变,还是进行适当地限制、建立更完善的程序、缩小其打击面,当然也可能是进一步“发扬光大”、使死刑制度“更上一层楼”。

如果要说美国死刑制度的借鉴价值,笔者以为,其实和许多其他的美国法律制度于我国的价值是类似的,很关键也是我国极其缺乏的一点,就是其程序的完善性、严谨性和救济性。但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笔者认为我们学习美国的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更多的是要学习他们程序中所蕴含的法律理念、价值观和对待程序的态度。我们应该切忌那些“东施效颦”、将美国的司法程序照搬照抄的行为,因为在笔者看来,这不仅是对他国法律制度的不尊重,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的不负责!

在此笔者想以美国死刑判决之后的一系列诉讼程序为例进行分析,在美国,一个案件的死刑判决作出之后一般会存在三个阶段的上诉程序,前两个阶段通常是向作出判决的州一级法院进行上诉,个别情况下可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申请(直接申请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介入上诉程序,但实践中大部分调卷申请都会被最高院驳回)。通过对这些上訴程序的了解可以发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程序主要还是在各州司法体系内部进行循环,除了最后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调卷申请。而第三阶段,即申请“人身保护令”(即向联邦法院申诉州监狱对于其受联邦法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的侵害),则超越了州的司法体系而进入了联邦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这样的一种程序设计,笔者以为其作用绝不仅仅是所谓的给予被告人多次上诉机会那么简单,结合美国的法院体系和运作程序,其作用有二: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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