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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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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培训材料

1、相关政策

1.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令第586号)

1.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1.3《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渝人社发〔2010〕203号)

1.4《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渝劳社办发〔2005〕187号)

1.5《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

2、发生了伤害事故怎么办?

2.1引导职工就医。到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及时向诊治医生表明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身份。住院时应到医务科或医务处备案。

2.2事发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备,并填报相应报告表。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窗口(63022455);区工伤认定部门(67463622)。

2.3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4若属于涉及有第三人的责任伤害事故——报警。

3、如何报销工伤医疗费用?

3.1治疗时尚未认定为工伤的,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

3.2治疗时已经认定为工伤的,可由受伤职工和单位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或报送《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经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同意后由协议医疗机构垫支。

4、门诊报销费用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4.1《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二份);

4.2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

4.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4.4门诊病历复印件;

4.5《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一份(第一次报账提供);

4.6其他资料:发票、处方、检查报告单、治疗费用明细等。

5、住院报销费用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5.1《重庆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一式二份);

5.2《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费费用结算表》(一式二份);

5.3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

5.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

5.5《重庆市工伤事故伤害报告表》一份(第一次报账提供);

5.6《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住院申报表》一份;

5.7《重庆市工伤医疗(康复)特殊情况申报表》一份(需要时提供);

5.8其他资料:住院发票、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纸质)、住院病历复印件(包含:病案首页,入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临时医嘱,重要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5.9工伤住院医疗费报盘文件(电子档)。直接发送电子邮件到:LJSBGS@https://www.sodocs.net/doc/806463456.html,

6、门诊、住院报销时需要注意什么?

6.1门诊:

6.1.1请先自行核对每张门诊发票是否都有与之相对应的处方、

检查报告单和治疗费用明细;

6.1.2核实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是否是正式的医疗费用发票;

6.1.3所有票据、处方、报告单,请不要粘贴,按日期对应好后用订书机订好即可。

6.2住院:

6.2.1凡是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均需要填写《重庆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费费用结算表》;

6.2.2工伤住院医疗费报盘文件(电子档)不是住院费用清单的电子档。

6.3其他注意事项:

若属于涉及有第三人的责任工伤事故,需额外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遭受暴力伤害证明、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明细、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

7、领取工伤保险伤残待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7.1《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

7.2《重庆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一式二份);

7.3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

7.4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

7.5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张;

7.6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职工需签字)。

8、如何领取工亡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8.1工亡待遇

8.1.1《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两份);

8.1.2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8.1.3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8.1.4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8.2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8.2.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8.2.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8.2.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8.2.4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8.2.5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8.2.6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8.2.7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8.2.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等。

9、部分协议机构名单

9.1两江新区

两江新区第一人民医院,两江新区第二人民医院,佳爱骨科门诊部。

9.2市级转诊医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新桥医院)、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大坪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重庆市中山医院、重庆市第二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重庆市职业病防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重庆煤矿工人疗养院、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沙坪坝区林园医院、长城医院、重庆红岭医院、恒生手外科医院、重庆红楼医院。

9.3康复定点机构

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重庆市第六人民医院(职业病防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庆三峡中心医院、重庆红楼医院、黔江区中心医院、重庆南桐矿业有限公司总医院、重庆渝东医院、南川宏仁医院、合川区合洲医院、重庆煤矿工人疗养院、重庆煤炭职业病医院、永川区中医院、重庆长寿化工园区医院。

9.4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三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重庆华康假肢矫形有限公司、德林义肢康复器材(成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天津长亭假肢公司重庆分公司、英中耐(重庆)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重庆浩安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

10、常见问题

10.1新参保职工何时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缴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0.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0.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

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10.4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答: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0.5停工留薪期内或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单位能否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

10.6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限?

答: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10.7工伤职工治疗能否到非工伤定点医疗机构?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的,可直接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根据病情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平稳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10.8工伤保险基金哪些项目会有社平补差?什么时间才能领取?

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每年的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工伤保险基金补发差额。

10.9工伤职工可以在医院配置拐杖、轮椅等辅配器具,再向工

伤保险基金申请报销吗?

答:不可以。重庆市工伤保险有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10.10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需要履行程序吗?

答:需要。根据《重庆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需要康复的,由经治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康复。

10.11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费用,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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