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20年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2020年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是指人户分离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以下是的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新华社乌鲁木齐4月27日专电,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疆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流动人口便民联系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王明山27日在此间召开的“完善流动人口管理,不再使用便民联系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二代身份证的功能增强,居住证制度的完善和流动人口管理措施进一步落实,便民联系卡的功能已被基本取代,不再使用便民联系卡可减少流动人口管理中间环节,方便各族群众出行,提高人口流动效率,避免查验过程引发的矛盾和误解。

新疆公安厅副厅长牟宗义说,不再使用便民联系卡后,新疆各级公安机关将依法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推进流动人口信息社会化采集,并加强重点复杂区域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流动人口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新疆公共就业服务局局长帕力旦·热依木介绍说,新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咨询、岗位信息发布、创业项目推荐、小额担保贷款等服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扶持。

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服务;

(二)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三)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四)开展健康卫生、法制宣传教育;

(五)进行居住登记、出租房屋等治安管理;

(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城市社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申诉或者控告。受理检举、申诉或者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十条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单位合法招用流动人口;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设置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流动人口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网络,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服务等公共政策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登记等服务。

流动人口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鼓励考试、鉴定机构对经济困难的流动人口减免考试、鉴定费用。

第十四条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的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县(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为生活无着落的流动人口提供临时救助服务。

第十八条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完善相关政策,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十九条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常住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县(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注册登记,并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开展合法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