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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由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实施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条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违规行为较重、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规模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规模较大,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设施面积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租设施面积较大,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轻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基准: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的条件规模较小、社会危害轻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的条件规模较大、社会危害较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危害较小,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危害较大,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危害严重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十三条第(七)(八)(九)

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十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至6个月。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2次接纳未成年人或者1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9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10名(含10名)以

上未成年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首次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2次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1次向3名以上(含3名)9名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向10名(含10名)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10%(含10%)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10%--30%的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核定人数30%(含30%)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有关事项没有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有关事项没有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经文化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不申请核

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首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2次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3次以上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2年内首次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2年内2次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2年内3次以上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第四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2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3次以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5天。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30天。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纳未成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

(2)一年内2次接纳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

(3)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

(4)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的。

处罚基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经营非网络游戏

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2次经营非网络游戏

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10000元的罚

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3次以上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5天。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登记违法行为。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2次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3次以上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5天。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经警告后再次被发现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10000-15000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

第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2次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3次以上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5天。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经警告后再次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罚基准:处2000--8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3次以上被发现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或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5天。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2名(含2名)以下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首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5000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一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3名以上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或2次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连续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30天。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首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2次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1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年内3次以上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5天。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行为经文化部门警告后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2000--10000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变更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15天。

第五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

经纪机构但没有从事演出活动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并从事演出活动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9倍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处罚基准: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裁量权

基准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影响不大,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的罚款。

(二)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三)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演出前被发现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演出后被发现未重新报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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