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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专业基础与实务(初级)》

《建筑施工专业基础与实务(初级)》
《建筑施工专业基础与实务(初级)》

《建筑施工专业基础与实务(初级)》复习教程

一、掌握内容

(一)建筑分类

1、建筑物按照它的使用性质,通常可分为:

(1)生产性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工业建筑:为生产服务的各类建筑,也可以叫厂房类建筑,如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动力用房、仓储建筑等。厂房类建筑又可以分为单层厂房和多层厂房两大类。

农业建筑:用于农业、畜牧业生产和加工用的建筑,如温室、畜禽饲养场、粮食与饲料加工站、农机修理站等。

(2)非生产性建筑:民用建筑

2、民用建筑分类

(1)按照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分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提供家庭和集体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如住宅、公寓、别墅、宿舍。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

(2)按照民用建筑的规模大小分类:大量性建筑,大型性建筑。

大量性建筑:指建筑规模不大,但修建数量多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分布面广的建筑。如住宅、中小学校、医院、中小型影剧院、中小型工厂等。

大型性建筑:指规模大,耗资多的建筑。如大型体育馆、大型影剧院、航空港、火车站、博物馆、大型工厂等。

(3)按照民用建筑的层数分类:低层建筑,多层建筑,中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超高层。

低层建筑:指1~3层建筑。

多层建筑:指4~6层建筑。24米

中高层建筑:指7~9层建筑。

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为高层。

超高层建筑: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者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4)按照主要承重结构材料分类: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其他结构建筑。

建筑物的等级划分

建筑物的等级一般按耐久性、耐火性、设计等级进行划分。

(一)按耐久性能划分:

耐久等级耐久年限使用建筑物的重要性和规模大小

一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按耐火性能划分:

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指标,它是由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所决定。

按耐火等级划分为四级,一级的耐火性能最好,四级最差。性能重要的或者规模宏大的或者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通常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进行设计;大量性的或一般性的建筑按二、三级耐火等级设计;次要的或者临时建筑按四级耐火等级设计。耐火等级按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这两个因素确定。

燃烧性能:把构件的耐火性能分成非燃烧体、燃烧体、难燃烧体。

耐火极限:是指任一建筑构件在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被破坏;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三)民用建筑设计等级划分

1.特级工程

2.一级工程

3.二级工程

4.三级工程

5.四级工程

6.五级工程

(二)建筑施工图纸的阅读、绘图

1.施工图的分类

一套完整的施工图除了图样目录、没计总说明书外,还应包括建筑施工图(简称“建施图”),主要表示房屋的建筑设计内容;结构施工图(简称“结施图”),主要表示房屋的结构设计内容;设备施工图(简称“设施图”),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照明等各工种施工图三大类。各类专业图样又分为基本图和详图两部分。基本图样表明全局性的内容;详图表明某一构件或某一局部的详细尺寸和做法等。

2.施工图的编排顺序

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由各工种绘制完成后,要统一装订,一般是全局性的图样在前,局部性的图样在后,下面依次介绍各工种图样的主要内容:

(1)图样目录主要说明该工程由几个工种专业图样组成,它的名称、张数和图号。

(2)总说明主要说明工程的概况和总要求。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标准、施工要求等,一般门窗汇总表也列在总说明页中。

(3)总平面图简称“总施”,表明新建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和周围环境。

(4)建筑施工图简称“建施”,主要说明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外部造型、内部布置、细部构造、装饰装修和施工要求等,其图纸主要包括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建筑剖面图、建筑详图等。(5)结构施工图简称“结施”,主要说明建筑的结构设计内容,包括结构构造类型、结构的平面布置、构件的形状、大小、材料要求等,其图纸主要有结构平面布置图、构件详图等。

(6)给水排水施工图简称“水施”,主要表示管道布置和走向,构件做法和加工要求等。

(7)采暖通风施工图简称“暖通施工图”,主要表示管道布置及走向,构件的构造安装要求。(8)电气施工图简称“电施”,主要表示照明及动力电气布置、走向和安装要求。

(三)施工测量基础知识

常用工程测量仪器的功能与应用

1、经纬仪:由照准部、水平度盘、基座三部分组成

功能:测水平角、竖直角、测水平距离和高差(借助水准尺)

操作步骤:对中、整平、瞄准、读数

2、水准仪:由望远镜、水准器、基座三部分组成

功能:测两点间的高差、测水平距离

操作步骤:粗平、精平、瞄准、读数

3、全站仪:由电子经纬仪、光电测距仪、数据记录装置三部分组成

施工测量的内容和方法

1、施工测量的目的:把图纸上的平面位置和高程,使用测量仪器以一定的方法和精度测设到地面上,并设标志作为施工的依据。

2、施工测量的内容:施工前的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建筑物定位和基础放线、细部测设、竣工图的编绘、施工和运营期间建筑物的变形观测。

3、测设的三项基本工作:已知水平距离的测设、已知水平角的测设、已知设计高程的测设。

4、点的平面位置的测设方法:直角坐标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极坐标法。

(四)常用施工机具、设备的用途

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泵车、钢筋冷拉机、机动翻斗车、塔吊、起重运输机械、振捣棒平板震捣器,电夯、砂轮切割机、交流电焊机、台钻、套丝机、挖掘机、气割、水平尺、角尺、型材切割机、磨光机、石材切割机、锚具(碳素钢丝套筒锚具、冷拔低碳钢丝锚具、冷拔低碳钢丝锚具)、测力器(弹簧测力器)、张拉机(电动卷筒张拉机)等,

二、熟悉内容

(一)房屋建筑基本构件的受力特点建筑结构构件是指房屋建筑中的受力构件,如基础、梁、板、柱、承重墙、屋架、地坪屋顶、门窗等,这些构件按照一定的组成方式构成的受力和传力结构系统,称为建筑结构(简称结构)。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如梁、柱、屋架等)称为结构构件(简称构件)。

按承重构件所使用材料分类:

1、基础

基础是位于建筑物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受建筑物的全部荷载,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能抵御地下各种因素的侵蚀。

基础按材料及受力特点分为刚性基础(石、砖、混凝土)和非刚性基础(钢筋混凝土)

按构造型式分为条形基础、独立基础(杯形基础)、井格式基础、筏形基础、箱形基础、桩基础等。民用建筑常用基础使用条件

2、墙

墙是建筑物的承重构件和围护构件,作为承重构件承受建筑物由屋顶或楼台板传来的荷载,并将这些荷载再传给基础,作为围护构件,外墙起抵御自然界各种因素对室内侵袭的作用,内墙起分隔房间的作用,根据功能的不同分别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保温、隔热、隔声、防水、防火、经济性、耐久性。

墙体按房屋位置分为内墙和外墙

位于建筑物四周的墙称外墙,

位于建筑物内部的墙称内墙,

沿建筑物短轴方向布置的墙称横墙,横向外墙一般称山墙,

沿建筑物长轴方向布置的墙称纵墙,

按结构受力情况分为承重墙和非承重墙

按所用材料分为砖墙、石墙、土墙及混凝土墙

墙厚名称

过梁、圈梁、构造柱

过梁:门窗或洞口上设置的用于支撑洞孔上部砌体荷载的横梁;

圈梁:沿外墙四周及部分内墙设置的下楼板相连的连续闭合的梁;

构造柱:在横、纵墙相交处设置的用于加强墙体整体刚度的柱;

3、楼板层

楼板层是建筑物中水平方向的承重构件,同时也将建筑物沿水平方向分隔上下空间,应具有足够的抗弯强度、刚度和隔声能力,厨卫等房间楼板层还应具有防水、防潮能力门窗

楼板层一般分为面层、附加层、结构层和顶棚

钢筋混凝土楼板层一般分为现浇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

4、地坪

地坪是底层房间与土层相接的部分,应具有耐磨、防潮、防水和保温等能力

地坪通常由面层和基层两部分组成。

面层:又称地面

整体类地面:水泥砂浆、细石混凝土、水磨石等

镶铺类地面:粘土砖、水泥花砖、陶瓷地砖、石板和木地板等

粘贴类地面:地毡、地毯等

涂料类地面:

基层:主要是结构层,有时还增设垫层和附加层

结构层是承重和传力部分

垫层为结构层与地基之间的找平层或填充层

附加层是为满足某些特殊使用功能要求而设置的,如结合层、保温层、防水层、埋管线层

5、楼梯

楼梯是建筑物的垂直交通设施,应具有通行、防火、防滑能力

楼梯坡度通常在30度左右

楼梯形式常见的有单梯段直跑、双梯段直跑、折角、双折、双向折角、三段并列、三折、螺旋等

楼梯由梯段、平台和栏杆三部分组成

梯段是设有踏实步供上下行走的通道段落,踏步的连续级数不宜超过18级,梯段宽度不小于1100-1200㎜,踏步由踏面(即踏步宽度,通常为240-300㎜)和踢面(即踏步高度,也称踢板,通常为150-200㎜)组成。

平台是梯段踏步较多时设置的休息用地

栏杆是在梯段和平台的临空边缘设置的,栏杆顶部供依扶用的连续构件,称扶手。扶手的高度为900㎜。楼梯构造形式主要有: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梯

6、屋顶

屋顶是建筑物顶部的外围护构件和承重构件,主要功能是抵御自然界的风霜雨雪、太阳辐射和其他外界的不利因素,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防水、保温、隔热能力

屋面按排水超级度分为坡屋面、平屋面

按是否上人分为上人屋面与非上人屋面

7、门窗

门是供人们内外交通和隔离房间之用,主要功能是交通出入、分隔联系空间,有时也兼起通风、采光用门按开启方式分为平开门、弹簧门、折叠门、推拉门、转门、卷帘门等

按所用材料分为木门、铝合金门、塑料门、玻璃门、钢门

窗主要功能是采光、通风及观望,也起分隔和围护作用,特殊房间要求门窗具有保温、隔热、隔声等能力窗

窗按开启方式分为平开窗、固定窗、旋窗、推拉窗、百页窗等

按所用材料分为木窗、铝合金窗、塑料窗、钢窗

8、阳台

阳台按其与外墙的相对位置,一般可分为凸阳台、凹阳台、半挑半凹阳台

凸阳台挑出外墙1—1.5m,宽度3—5m,一般与房间的开间相同

9、变形缝

伸缩缝是因温度变化而设置的变形缝。

沉降缝是为了建筑物各部分不均匀沉降引起的破坏而设置的变形缝。

防震缝是为了防止水平地震波而设置的变形缝。

各种变形缝的种类、特点及间距见下表。

10、楼间距和日照间距

L=H/tanα

L:房屋间距

H:前排房屋檐口和后排房屋底层窗台的高差

∠α:冬至日正午的太阳高度角

变形缝的种类、特点及间距

(二)建筑的基本构造

建筑结构是构成建筑物并为使用功能提供空间环境的支承体,承担着建筑物的重力、风力撞击、振动等作用下所产生的各种荷载;同时又是影响建筑构造、建筑经济和建筑整体造型的基本因素。为此就要研究建筑物的结构体系和构造形式的选择;影响建筑刚度、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的因素;结构与各组成部分的构造关系等。建筑结构体系的类型,基本可分为: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和骨架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工具式模板建筑,筒体结构建筑、悬挂结构建筑薄膜建筑和大跨度结构建筑等。

为了防止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或破坏,必须研究下述问题,并采取安全措施,如建筑防火、建筑防震建筑防爆、建筑防尘、建筑防腐蚀、建筑辐射防护、建筑屏蔽、地下,室防水、外墙板接缝防水以及变形缝等。

建筑构造是为建筑设计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现代化的建筑工程如果没有技术依据,所作的,设计只能是纸上的方案,没有实用价值可言。建筑构造作为建筑技术,自始至终贯穿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即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详图设计等每个步骤。

在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首先应根据该工程的,社会、经济、文化传统、技术条件等环境来选择合宜的,结构体系,使所设计的建筑空间和外部造型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在技术设计阶段还要进一

步落实设计方案的,具体技术问题,并对结构和给水排水、供暖、供电、空调设备等工程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各工程项目之间的交又矛盾。施工详图设计阶段是技术设计的深化,处理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的实施提供制作和安装的具体技术条件。

(三)建筑结构抗震基本知识

(一)地震震级和烈度

1、震级M-----一次地震的能量大小

2、地震烈度-----地震对建筑物的影响程度(划分为12个等级)

(二)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作用

(三)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构造措施:

1、设构造柱

2、设圈梁

3、楼盖、屋盖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和可靠的连接

4、墙体有可靠的连接

5、加强楼梯间的整体性

6、设防震缝

三、了解内容

(一)人防工程基本知识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从工程构筑方式,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道式工程两大类。为了合理反映工程造价、预算定额和工程预算通常以工程构筑方式进行分类。

一、掘开式人防工程

掘开式人防工程,是指采用首先开掘工程基坑土石方至设计标高,然后浇筑工程,再复土回填的方法构筑的人防工程。对于采用掘开方式构筑的平时战时用途为地下通道即地道,也应归入掘开式工程范畴。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与附建式人防工程在构筑方法上没有什么区别,仅在工程设计取定荷载时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罢了。

二、坑地道人防工程

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是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从结构上讲,坑地道工程是利用工程上部覆盖层与工程支护(被复)结构共同组成的承载结构的工程。坑地道工程按施工口的不同型式又分为坑道工程和地道工程;根据地道工程构筑地域的地质条件,又分为土质工程和石质工程。

(二)建设部十项新技术(2005年)

2005年建设部重点推广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手册

1.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1.1桩基新技术

1.1.1灌注桩后注浆技术

1.1 2长螺旋水下灌注成桩技术1.2地基处理技术

1 2.1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 复合地基成套技术1.2.2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1.2.3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基技术1.2.4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1.

2 5爆破挤淤法技术

1.2.6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

1.3深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技术1.3.1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

1.3.2预应力锚杆施工技术

1.3.3组合内支撑技术

1.3.4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

1.3.5冻结排桩法进行特大型深基坑施工技术

1 3 6高边坡防护技术

1 4地下空间施工技术

1.4.1暗挖法

1.4 2逆作法

1.4.3盾构法

1 4.4非开挖埋管技术

2.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2.1混凝土裂缝防治技术

2 2自密实混凝土技术

2 3混凝土耐久性技术

2.4清水混凝土技术

2.5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2.6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

3.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

3 1高效钢筋应用技术

3.1.仆tRB400级钢筋的应用技术3.2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3.2 1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

3 2 2}IRB400钢筋焊接网

3.2.3焊接箍筋笼

3.3粗直径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技术3 4预应力施工技术

3.4 1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 2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3.4.3拉索施工技术

4.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

4.1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4 2早拆模板成套技术

4 3液压自动爬模技术

4 4新型脚手架应用技术

4.4.1碗扣式脚手架应用技术4.4.2爬升脚手架应用技术

4.4.3市政桥梁脚手架施工技术4 4.4外挂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应用技术

5.钢结构技术

5.1钢结构CAO设计与CAM制造技术5.2钢结构施工安装技术

5.2 1厚钢板焊接技术

5.2.2钢结构安装施工仿真技术5.2 3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型钢构件的滑移施工技术

5.2.4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跨度钢结构的整体顶升与提升施工技术

5.3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

5 4预应力钢结构技术

5 5住宅结构技术

5 6高强度钢材的应用技术

5.7钢结构的防火防腐技术

6.安装工程应用技术

6.1管道制作(通风、给水管道)连

接与安装技术

6.1.1金属矩形风管薄钢板法兰连接技术

6.1.2给水管道卡压连接技术

6.2管线布置综合平衡技术

6 3电缆安装成套技术

6.3.1电缆敷设与冷缩、热缩电缆头制作技术

6.4建筑智能化系统调试技术6.4.1通信网络系统

6.4 2计算机网络系统

6.4 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4.4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6.4.5安全防范系统

6.4.6综合布线系统

6.4.7智能化系统集成

6.4.8住宅(小区)智能化

6 4.9电源防雷与接地系统

6.5大型设备整体安装技术(整体提升吊装技术)

6.5.1直立单桅杆整体提升桥式起重机技术

6.5.2直立双桅杆滑移法吊装大型设备技术

6.5.3龙门(A字)桅杆扳立大型设

备(构件)技术

6.5.4无锚点推吊大型设备技术

6.5 5气顶升组装大型扁平罐顶盖技术6.5.6液压顶升拱顶罐倒装法

6.5.7超高空斜承索吊运设备技术6.5.8集群液压千斤顶整体提升(滑移)大型设备与构件技术

6.6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与评估6.6.1系统检测

6.6.2系统评估

7.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

7.1节能型围护结构应用技术

7.1.1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及施工技术

7.1.2节能型门窗应用技术

7.1 3节能型建筑检测与评估技术

7.2新型空调和采暖技术

7.2.1地源热泵供暖空调技术

7.2.2供热采暖系统温控与热计量技术7 3预拌砂浆技术8.建筑防水新技术

8.1新型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8.1.1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8.1.2自粘型橡胶沥青防水卷材8.1.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8 2建筑防水涂料

8 3建筑密封材料

8.4刚性防水砂浆

8.5防渗堵漏技术

9.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

9 1施工过程测量技术

9.1 1施工控制网建立技术

9.1 2施工放样技术

9.1.3地下工程自动导向测量技术9.2特殊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9.2.1深基坑工程监测和控制9.2.2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和控制9.2.3大跨度结构施工过程中受力与变形监测和控制

1 0.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10.1工具类技术

10.2管理信息化技术

10.3信息化标准技术

(三)建设部推广、限制、淘汰产品及技术的种类及项目

详细内容请大家登陆北京建委网查看,因内容不断更新,无法一一列出,请大家以网站上的内容为准。(四)主要建筑材料的技术性质和应用

1、建筑材料的基本要求:轻质、高强、美观、保温、吸声、防水、防震、防火、节能等。

2、建筑材料分类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建筑结构材料、墙体材料、和建筑功能材料。

3、建筑结构材料是指用于基础、柱、梁、框架、板等部位的材料,包括钢筋混凝土、钢材、木材等。混凝土:凡由胶凝材料将粒状材料胶结成整体的复合固体材料均称为混凝土。

普通混凝土是由水泥、水、砂、石组成,各种原料按一定的配合,经搅拌均匀的浆体称为混凝土拌合物,再经凝结硬化后成为坚硬的人造石材称为混凝土。

混凝土的强度以立方体抗压强度表示,等级分为C7.5、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

配合比是指水泥、水、砂与石子这4项基本组成材料之间的3 个比例关系。即水灰比W/C(水与水泥之间的比例关系),砂率S p(砂与石子之间的比例关系),单位用水量W(水泥浆与骨料之间的比例关系)

水泥是加水拌和成塑性浆体,能胶结砂石等到适当材料并能在空气和水中硬化的粉状水硬性胶凝材料。水泥强度以标准砂浆强度来表示,水泥标号是以不同龄期的抗压和抗折强度来表示,水泥型号是按早期强度(3d,7d)的大小来划分为早强型和普通型。

4、墙体材料是指用于承重和非承重内外墙的材料,包括砖、砌块等

砖按材料分为粘土砖、炉渣砖、灰土砖等

按生产形状分为实心砖、多孔砖、空心砖等

普通烧结粘土砖按其抗压强度分为MU30、MU25、MU20、MU15、MU10、MU7.5、MU5等7 个等级

标准实心砖尺寸为23×115×240

标准多孔砖尺寸为90×115×240、90×190×190

标准空心砖和空心砌块尺寸为115×180×240、90×190×290

砂浆由胶凝材料、细骨料和水等材料按比例配制而成。

建筑砂浆按用途分为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两大类

按胶凝材料分为水泥砂浆、石灰砂浆、石膏砂浆、水泥石灰混合砂浆等。

砌筑砂浆通常按强度分为M15、M10、M7.5、M5.0、M2.5、M1.0、M0.4等七个等级。

砌筑砂浆的强度是以标准立方体的28天龄期的抗压强度值来确定。

抹面砂浆通常以体积配合比表示。

5、功能材料是指具有防水、绝热、吸声、装饰和其它功能的材料。

第二部分工程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

一、掌握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现行建筑施工常用技术、规范、标准

(一)1.标准分级和分类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注1)的规定等级分为四级:

(1)国家标准(GB);(2)行业标准(JGJ);(3)地方标准(DB);(4)企业标准(QB)(注2);

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2月发布的。是我国技术标准立法的最重要文件。

注2:企业标准: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不低于它的上级标准。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在国际上,企业标准往往是最严格的标准,这与我国传统思维方式形成的认识刚好相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目前我国只有少数建筑施工企业有能力制成自己的企业标准。显然,这与我国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工艺水平相对不高有很大关系。

1.2标准的属性分为两类:

(1)强制性标准(GB、JGJ);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无条件执行的标准(《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

(2)推荐性标准(GB/T、JGJ/T、CECS);

在原有代号后面增加“/T”表示,如:GB/T表示推荐性国家标准、“JGJ/T” 表示推荐性行业标准;协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的一种,表达为CECS。

1.3标准的约束性

(1) 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执行;

(2)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则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由使用者自愿采用。但如写入合同,这时该推荐性标准就对签约双方具有了强制性,必须共同遵守。推荐性标准的这种“强制性”,是根据合同法产生的,并且符合国际惯例。

1.4标准之间的关系

标准之间的关系,六个字:服从、分工、协调。

通常,下级标准必须遵守上级标准,且只能在上级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作出规定。下级标准的规定不得宽于上级标准,但可以严于上级标准。

举例:假设国家标准规定的某项目的尺寸允许偏差为“±5㎜”,地方或企业标准就不得放宽为“±6㎜”,但是,地方或企业标准可以规定为“±4㎜”、“±3㎜”甚至更小,严于国家标准。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

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4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尚可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4.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5.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3.0.5 在制定检验批的抽样方案时,对生产方风险(或错判概率α)和使用方风险(或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部分)

强制性条文就是必须要遵守的条文。如果不遵守,就是违规,没有可以通融的。一般规范上的黑体字就是强制性条文。

2 工程资料的分类

根据工程资料的性质、收集和整理单位的不同,共分五类。

(1)基建文件(A类):分八个分项,五十六个子项。

(2) 监理资料(B类):分四个分项,十六个子项,四种表格。

(3) 施工资料(C类):分八个分项,三十三个子项,一百另五种表格(不含质量评定部分)。

施工资料分项和子项分布表

文件分项名称/ 代码号子项数/表格数文件分项名称/ 代码号子项数/表格数

施工管理资料/C1 7/7 施工记录/C5 3/19

施工技术资料/C2 3/5 施工试验记录/C6 7/43

施工物资资料/C3 5/22 施工验收资料/C7 4/5

施工测量记录/C4 4/4 质量评定资料10个分部若干分项

施工资料(C类) 总计:8个分项;33个子项;105种表格

“施工资料”共有资料105种,资料类别有八类((1)施工管理资料;(2)施工技术资料;(3) 施工物质资料;(4) 施工测量资料;(5) 施工记录;(6) 施工试验记录;(7) 施工验收记录;(8)质量评定资料等。所涉及的范围有承包单位的管理机关;项目部;各分承包单位;物质供应单位、加工单位;测量部门;检测试验单位或部门;监理单位;监督机构等。这些单位或部门活动的结果都有文件或资料记录。它们或是指导性的,或是记载活动的状态,或是物质或工程的质量合格证据。

由此可见,上述施工全过程所形成的文件或资料,通过收集汇编,形成的“工程资料”要耗费多少单位、多少部门、多少人的心血;才能完成交付一个合格工程,更高标准的优良工程更不用说了。可见“工程资料”是何等的重要。如果一个工程完成交付后,没有这些“工程资料”,有谁敢使用这工程?

就“工程资料”的作用而言,可归纳为:(1)“工程资料”是过程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是对责任的澄清;

(2)是工程维修、改建、扩建的主要依据;(3)信息的来源,提供可查阅、可利用性;(4)是评价工程质量(包括长城杯和鲁斑奖)、验收和移交的主要依据。

3 施工技术资料的内容:

3.1工程技术文件

(1)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应在正式施工前将需要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等技术文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A1监)报监理单位审批。

(2)工程技术文件报审应有时限规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均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自的保送和审批工作。

(3)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将有关设计文件按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确认,并取得认可文件后方可正式施工。

(4)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并经施工企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

(5)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

(6)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重点部位、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的关键工序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冬、雨期施工应编制季节性施工方案。

(7)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编制内容应齐全,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并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A1监)报监理单位批复后实施。发生较大的施工措施和工艺变更时,应有变更审批手续,并进行交底。

3.2技术交底记录(表C2-1)

3.3设计变更文件

(1)图纸会审记录(表C2-2)

1)监理、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及意见,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2)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交底,施工单位负责将设计交底内容按专业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相关负责人签认,形成正式图纸会审记录。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更其内容。

3.4设计变更通知单(表C2-3)

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详实,必要时应附图,并逐条注明应修改图纸的图号。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签认。

3.5工程洽商记录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应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还有《建筑法》相关规定。

(五)消防法关于工程建设活动火灾预防的规定

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

消防设施的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2.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的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3.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体,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

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4.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实现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熟悉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对业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二是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及其在实际工程中出问题的重要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监督的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监督的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监督的主要手段。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六、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中各种验收层次的划分原则,是验收工作中的操作性规定。由于是操作性规定。根据建筑市场和工程规模的变化,新规范增加了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两个层次,使验收的层次更加合理。1.1. 子单位工程由于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建筑物日益增多,其中具备使用功能的某一部分有可能需要提前投入使用,以仅早发挥投资效益。或对某些规模特别大的工程,采用一次性验收整体交付使用可能会带来不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章规定,可将此类工程划分为若干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和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是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的两个基本要求。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通常应在施工前确定,并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这样不仅利于操作,而且可以方便施工中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进行验收。1.2 子分部工程根据同样的道理,仅按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专业来划分分部工程已不能适应要求。故本章提出:在分部工程中,可以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成若干个子分部工程。这样既有利于正确评价建筑工程质量,也有利于进行验收。对于一个具体的建筑工程,当分部工程量较大且较复杂时,可将其中某类相同部分的工程或能形成独立专业体系的工程划分成若干子分部工程。

1.3.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传统意义上,弱电一直是电气安装分部工程中的一部分。由于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属于“弱电”的内容越来越多,近年来逐步发展为建筑智能化。因此,将原称之为弱电的各分项工程继续合并在建筑工程的电气安装分部工程中,已经日益显得不够合理。故将其独立出来,成为一个分部工程,称其为智能建筑分部工程。

1.4. 检验批划分原则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或某个定量特性等进行划分。检验批可以看作是工程质量正常验收过程中最基本的单元。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进行验收,既有助于及时纠正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也符合施工中的实际需要,便于实际操作。安装工程一般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室外工程统一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散水、台阶、明沟等通常含在地面检验批中。

1.5. 其它验收地基基础中的土石方、基坑支护子分部工程及混凝土工程中的模板工程,虽不构成建筑工程实体,但它是建筑工程施工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必要条件。其施工质量不仅关系到能否施工和施工安全,也关系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将其列入施工验收的内容。显然,对这些内容的验收,更多的是过程验收。

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有十项基本要求,并作为强制性条文。十项基本要求为:

2.1“符合标准”(工程质量必须做到两个符合);

2.2“符合设计”(工程质量必须做到两个符合);

2.3参加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资格;

2.4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5隐蔽工程的验收要求;

2.6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

2.7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2.8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

2.9承担见证试验单位的资质要求;

2.10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②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 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4. 主管部门法律责任

5. 处罚规定

(1)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条

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2) 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

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8)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重点之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见照片资料

三、了解内容

(一)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手续材料

(1)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备表1-1~1-3) (留存原件);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表7-1~7-6) (留存原件);

(3)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表5-1~5-3) (留存原件);

(4)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3) (留存原件);

(5)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建设表4) (留存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建筑工程部分)(建设表6-1~6-5)(留存原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8)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9)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1)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2)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3)建设项目环境状况监测报告(环评批复)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合格报告(民用建筑)(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

(15)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署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6)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7)商品住宅《住宅质量说明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8)取得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19)档案合格证明文件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0)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证明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标志牌镶嵌申报表(第五、六联) (留存原件);

(22)工程款结算书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3)第三方沉降观测记录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4)电梯检验合格证、天车等特种设备检验证明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5)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 (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施工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

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

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发承包(建筑法相关规定)

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代偾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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