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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销售登记表

处方药销售登记表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门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为确保门店销售药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安全合理为消费者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门店销售药品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 3、凡从不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对与药品直接触的工作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4、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时应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5、销售药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6、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7、处方药不应用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8、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9、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10、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约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11、处方的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12、非处方药可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13、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14、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裹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到内容。 15、门店应在零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6、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 17、结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或配送中心传递药品信息,以便及时组织货源及时上柜。 18、门店应在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19、门店对顾客反映的问,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20、门店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有关规定。 门店处方管理制度 1、为加强门店处方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有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4、处方审核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及处方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登记本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登记本 企业名称: 登记时间: 年月—年月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销售登记表

注: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不得开架销售。 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品种目录所列的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及其盐类,或者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名单本名单主要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兴奋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整理。一、麻醉药品 1.可卡因 2.二氢埃托啡 3.地芬诺酯 4.芬太尼 5.美沙酮 6.吗啡 7.阿片 8.羟考酮 9.哌替啶 10.瑞芬太尼 11.舒芬太尼 12.布桂嗪 13.可待因 14.复方樟脑酊 15.右丙氧芬 16.双氢可待因 17.乙基吗啡 18.福尔可定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二、第一类精神药品 1.丁丙诺啡 2.氯胺酮 3.马吲哚 4.哌醋甲酯 5.司可巴比妥 6.三唑仑注:上述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除非另有规定)三、终止妊娠药品 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 2.卡前列素 3.卡前列甲酯 4.米索前列醇 5.

天花粉蛋白 6.芫花萜四、蛋白同化制剂 1. 4,6雄二烯-3-酮* 2.雄烯二醇 3.雄烯二酮* 4.雄烯二醇异构体 5.雄-4-烯-3α, 17β-二醇* 6.雄-4-烯-3β, 17α-二醇* 7.雄-5-烯-3α, 17α-二醇* 8.雄-5-烯-3α, 17β-二醇* 9.雄-5-烯-3b, 17a-二醇* 10.雄-4-烯二醇(雄-4-烯-3b,17b-二醇)* 11.雄烯二醇异构体 12.阿法雄烷二醇 13.倍他雄烷二醇异构体 14.雄烷二醇异构体 15.倍他雄烷二醇 16.勃拉睾酮(双甲睾酮) 17.勃地酮(宝丹酮) 18. 1,4-雄二烯-3,17-二酮* 19.卡普睾酮 20.克仑特罗 21.氯司替勃(氯斯太宝) 22.达那唑 23.脱氢氯甲基睾酮* 24.雄-1-烯-3,17-二酮* 25.雄烯二醇 26.普拉雄酮* 27.双氢睾酮 28.屈他雄酮(羟甲雄酮) 29. 5α-

药店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XX药店管理文件 1、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0、81、82、8 3、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4、责任: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 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3 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易串味药品分开、品名与包装易混淆的药品分开,药品要按用途陈列。 5.4 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5 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 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所有从业人员应佩戴标明姓名、岗位、从业资格等内容的胸卡。 5.7 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处方必须经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 5.8 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双轨制管理药品除外)。 5.9 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10 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5.11 销售中药按照《中药经营管理制度》执行。 5.12 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5.13 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 5.14 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5.15 药品营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6 店堂内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17 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采购员传递药品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5.18 做好各项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5.19 本制度自企业开办之日起每三个月考核一次。 相关文件: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申请变更登记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变更登记表 企业名称(盖章): 许可证编号:GSP证书编号: 企业负责人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企业填) 关联申请:GSP证书变更□许可证换证□

(二)审批部门意见(监管部门填)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企业申请须知: 根据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要求,企业应配备足够的、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及岗位职能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等工作。 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资格。 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非处方药,至少配备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等所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至少其中1名药学技术人员为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营业场所面积每超出开办标准100平方米,需增加1名执业药师。 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罂粟壳,仅限符合国家规定的、并经许可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且应符合所在地特殊药品经营布局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处方审核人员、药学服务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职在岗,岗位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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