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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型企业公司领导人员和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某大型企业公司领导人员和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某大型企业公司领导人员和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PP-03

领导人员和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结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员工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公司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公司资产、资金运作安全和公司员工从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全体员工。

本规定中“领导人员”特指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各二级单位、各子公司领导班子人员,各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公司员工”指包括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在内的所有公司员工。

第三条公司倡导全体员工坚守公司“厚德丰业、笃行立人”的伦理理念,以更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要求自己,做到时常自省、自警和自律。

第二章公司员工廉洁从业“十不准”规定

第四条不准向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介绍分包商、工程设备和推销工程物资。

第五条不准兼职担任与公司有业务关系单位的顾问、咨询等职务。

第六条不准公司员工及员工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中投资入股。

第七条不准在公司招标投标活动中利用工作便利,泄露机密或给予倾向性暗示,影响招标投标结果。

第八条不准借用与有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住房、交通工具等供个人使用。

第九条不准在公司经济活动和业务往来中收取对方回扣、佣金、中介费、礼金、贵重礼品以及有价证券等。如员工收到确因无法退回的财物,要及时上交公司纪委登记入账,不得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第十条不准擅自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体客户提供的高档娱乐消费、宴请、旅游、出差等活动。

第十一条不准在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体客户处报销或处理个人费用。

第十二条不准在公司及流域各项目办公区、生活营区内赌博和参与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人员参加的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不准参与有悖社会道德规范的活动。

第三章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十不得”规定

第十四条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五条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公司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公司财务制度的活动。

第十六条不得擅自决定处理公司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和擅自决定捐助赞助事宜。

第十七条不得接受、索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及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第十八条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它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

第十九条不得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营利活动和职务晋升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不得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得奢侈超标职务消费或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范围。

第二十二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荣誉、职称或者其它利益。不得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三条不得从事有悖社会道德、破坏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活动。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党组织书记、各单位负责人均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除了要同时严格遵守第二章中“十不准”规定和第三章中“十不得”规定外,还要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按管理权限承担好下属员工贯彻廉洁从业规定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坚持党务、厂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公司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各级领导人员和员工开展经常性的廉

洁教育,建立健全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同时通过专项治理等形式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员工廉洁从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公司员工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和线索可通过多种途径向公司纪委举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落实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列入各级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职工评议和职务聘任时的重要内容。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在受聘职务时,无论是否另有形式,都意味着向公司做出了廉洁从业承诺。

第三十条员工廉洁从业情况将作为员工绩效考评、岗位晋升、年度评优等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员工在晋升管理岗位或从事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岗位工作前,相应单位负责人要对该员工开展廉洁谈话。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员工违反本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条款并经核实的,则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按照管理权限相应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扣发绩效、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违规的共产党员,则同时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受到降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管理岗位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十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管理岗位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政治工作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知识答题试题 企业名称:职务:姓名: 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共40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的目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和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一是应当切实维护;二是应当忠实;三是应当正确行使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四是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五是应当加强,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和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以及的人。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及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发生或者 期 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骗取、、 、或者。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大办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支付与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漠视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从事有悖的活动。 17、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18、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5分)

最新xx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xx银行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xx银行工作人员遵守职业操守,严格规范从业行为,教育和引导员工自我约束,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防范道德风险和商业贿赂,维护资金财产安全和社会声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参照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和《xx银行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行为失范监察规定》等相关法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全体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以下简称“员工”)。 第四条基本原则。员工应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以忠于职守、依法合规、亲友回避、明确申报的准则处理利益冲突,公私分明,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不廉洁行为。 第五条保守秘密。员工应当遵守xx银行相关商业保密制度,维护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禁止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泄露未经xx银行公开的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新产品研发、财务信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各类会议内容)。 (二)泄漏xx银行客户秘密或直接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和资料。

第六条爱护财产。员工应当妥善保护并合理、有效使用xx银行的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贪污、欺诈、侵占、损害、浪费、挪用和滥用。 第七条账务信息真实合法。员工应诚实、客观地维护本企业财务会计账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禁止违反财经纪律和会计制度,虚构交易、转移、隐瞒账务数据和信息的行为;禁止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设立或变相设立“小金库”,将xx银行资产放在账外隐藏、经营、使用或者私分的行为。 第八条从业回避。员工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提出申请,自行回避,严格遵守xx银行员工近亲属从业回避制度,做到岗位回避、工作回避。员工遇以下情况应主动回避,包括但不限于: (一)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xx银行同一部门或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二)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相互制约关系(不相容)的业务岗位上工作。 (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在人事任免、稽核(审计)、检查、考评、监察等工作中,应主动回避。 (四)员工为本人或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办理业务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回避。 (五)员工在经营管理中涉及其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人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暂时不能回避的,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监督部门申报或登记。 第九条勤俭节约。员工应当按照勤俭办行的要求,遵循必要、

公司员工自律廉洁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从业自律规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 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从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⑵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 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⑶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回扣、佣金、礼金、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 ⑷将公司业务往来中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取; ⑸利用公司的资源、业务渠道、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 动或利益输送; 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私人得利的中介活动; ⑺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及下属企业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 的企业投资或收受好处; 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⑼授意、指使、强令员工从事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活动; ⑽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经营成果和其他重要情况; ⑾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

⑿未经总经理授权或签字支付货款,发放奖金、福利等; ⒀不在职责权限内,未经总经理授权或签字为谋私利造成较大、重大财产损失的; ⒁有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一条:内部员工对其他员工的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或举报,一经查实公司奖励举报人200-500元;涉及金额巨大的,公司奖励追回金额的10%-20%作为举报奖励金。 第二条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使员工知法守法、自重、自警,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员工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员工承诺书的签订和存入员工档案的工作。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一条处理办法:责令违规者退还其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视情节轻重作出但不限于以下处理决定: ⑴记小过一次,罚款150元。 ⑵记大过一次,罚款300元 ⑶解除劳动合同。 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⑸给单位造成经济、物资损失的,应按损失金额全额赔偿承担责任,并送司法机 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人同意以上规定):

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公司员工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队伍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杭州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本级中层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含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以及委派到所属企业的财务总监,以下均简称公司员工)。 第一条公司员工廉洁自律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党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机制和依法依纪惩治相结合;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和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八项要求,认真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确保经营城市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公司员工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与他人合伙投资入股与公司所属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 (二)未经本公司领导班子同意,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有关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泄漏、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第三条公司员工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不经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批准同意下属单位对外投资、借贷、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等重大事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物资商品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廉洁从业管理制度

廉政从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司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全体员工应当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1、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络。 2、公司员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3、公司员工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销差旅费用。 4、公司员工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等单位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以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 5、所有施工方、供货商、监理、设计等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原则上予以拒绝,实在不能拒绝的,需报上级领导批准,私自接受宴请作违纪处理。 6、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严禁利用采购牟取私利,以次品充优品,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 7、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资金支付,执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严禁资金提前支付,确有需要提前支付,需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并有书面意见。 8、不得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9、坚持实事求是,不在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侵害国家、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10、公司员工必须品行端正,遵守社会道德,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迷信以及邪教等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公司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公司董事长和党支部书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王泽斌 通过这次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对此感受颇深,使自己真正在思想上受到了增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充分认识到对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我深深的认识到,廉洁从业必须要坚持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要带头倡导和树立正确的荣辱观,真正做到讲党性、重修养、树形象。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正确对待权力,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权力是谁给的,要明白为谁用权的问题。有的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努力得来的;有的认为权力是靠竞争上岗争来的;有的认为是某个领导个人的恩赐。这些认识都是极端错误的。一个人走上领导岗位,获得了一定的权力,尽管和个人努力和领导关心分不开,但归根结底是人民和组织的信任。个人德、才的提高,离不开组织和人民的长期培养和教育。要时刻饮水思源,想到权力来源于人民的重托,来源于组织的信任。在掌权后,要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真正做到仰不负党,俯不愧民。同时,要明白权力是一种责任。权力意味着为人民服务这一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责任。

通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学习,我深刻反思自己,认识到自身在理想信念方面、在政治生活学习方面、在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方面还需要进步。要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在下面这些方面还要进行学习。 一、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改造世界观,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我必须始终要坚持政治理论学习,要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党交给的工作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三个代表”理论精髓,用“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注重学习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同时,自己要按照党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防微杜渐,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二、抵制住诱惑,保持一名优秀党员的纯洁性 共产党员也是人,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自觉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观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公司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员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1、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2、公司员工不准有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损公肥私的下列行为:(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二)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单位支付、报销。 (三)在企业业务、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退休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五)违反规定公车私用。 (六)其他侵吞、违规占有企业财物、损公肥私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员工不准有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一)利用工作便利或企业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1.利用公司的资产资源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2. 本人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与所在企业发生物资采购、租赁等交易。 3. 将本人特定关系人所开办或与他人合伙开办的经济实体作为非竞争性采购的合作对象,进行经济交易,谋取利益。 4. 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 5. 以减免费用、提供合作项目或录用等好处为交换,要求服务或合作对象为个人谋取利益提供便利。 6.挪用客户委办业务款项不上缴,或应退还不退还。 (二)私自从事或参与关联企业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相关联的各项业务。 2.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允许特定关系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从事与本人职权影响相关联的以谋利为目的的活动。 1.开办或参与开办(含参股)与公司业务运营有直接关联的经营机构。 2.承揽工程,设备和线路代维,各类建筑、安装、装饰装潢工程。 3.代理业务或广告投放、终端设备销售、卡类销售、工程外包、业务外包以及维护外包等。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集团)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内规章和公司(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中层及其以上管理人员,统称公司(集团)领导人员。 第三条公司(集团)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细则 第四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 (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 (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 (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 (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不得有下列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 (二)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三)不按规定报公司(集团)集中采购; (四)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偏高、数量超过实际需求量较多; (五)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 (六)不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 (七)不按批准计划和程序领用物资;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 (九)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不得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

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廉洁从业管理办法-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 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 目次 1 目的及意义 (3) 2 适用对象 (3) 3 文件内容 (3) 3.1 五个方面举措 (3) 3.2 十不准要求·······································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 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 (4) 3.3 违纪处罚办法 (6) 3.4 附则 4 相关文件和记录 (7)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 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 1 目的及意义 为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工作责任制。现制订《廉洁从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维护国家和公司利益,不得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公司全体员工,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自觉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特别注意在项目建设的业务往来中遵纪守法,避免因工作渎职导致业务损失。 2 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面向公司全体员工,适用于

文件类型:管理文件编制:监事处 审核:管理信息处批准:按程序对公司全员廉洁从业的规范化管理和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 3 文件内容 结合实际,实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五个方面 举措和“十不准”要求。 3.1 五个方面举措 3.1.1完善民主建设,健全廉政建设制度,廉政档案、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 度、企业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度、考核制度、举报制度等,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企业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各级负责人和项目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廉洁自律行为,鼓励公司员工和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腐败问题进行举报、曝光,从而有助于加强项目监督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09年7月12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该试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公司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条例

Xx集团职员廉洁从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促各级职员廉洁从业,公司所有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勤勉敬业。 第二章集团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履行集团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规范 决策程序,并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 (二)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三按照决策程序集团管理人员集体研究,形成决议;财务总监、人资总监应列席会议 第二条管理人员在人事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用下一级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集团管理者的意 见。 (二)组织人事变动和各分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晋职、调任、离职 等变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部门意见。 第三条管理人员在财务管理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二)公司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和工作流程。 l、大额资金的具体标准由集团各级管理单位确定;分公司可依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按金额孰低原则再细化。 2、对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预算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第四条公司管理人员在薪酬分配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应严格按照考核结果进行兑现,并根据有关规 定核算。 (二) 公司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公司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 (三)公司管理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由公司按照 有关规定报集团综合部和财务部核准后实施。 第三章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 第五条集团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集团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对外入股、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等;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集团的关联单位、与本集团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四)利用集团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五)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六)将集团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集团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员的廉洁从业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三)企业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晋职、调任、离职等变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四)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实行轮岗交流。如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由分管领导提出,征询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五)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亲属在本企业办公室、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和采购等部门任负责人。 2、安排亲属在自己分管的部门、企业投资项目中担任领导职务。 3、其他违反人事任免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投资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银行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引导员工廉洁自律、奉公守纪,规范员工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的管理,维护本行的名誉和利益,防止个人谋取私利,参照国家《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干部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上交登记原则 1.员工在公务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对方(与本行有合作关系或交易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以下简称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当登记并按规定上交。 2.总行员工上交的礼品、礼金全部上交;支行员工收受的礼品、礼金,统一上交到支行,礼品由支行负责管理,礼金(含各种代币券、卡)等必须上交总行管理。 员工一次性收到的土特产价值未超过500元的,由所在部门或支行负责人确定处理,可不用上交。 (二)双线管理原则 1.总行员工上交的礼品、礼金,由人力资源部和稽核部共同管理; 2.支行员工上交的礼品(除礼金外),由支行综合员和风险经理负责管理,总行稽核部定期检查。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一)总行稽核部 1.负责受理总行员工收到的礼品、礼金和支行员工收到的礼金的上交,对未标明价值的礼品、礼金等进行价值认定,并造册登记; 2.负责将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登记后,按照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移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和处理; 3.负责对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4.定期组织召开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会议,并通报接受礼品、礼金,查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 5.负责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未按规定上缴人员按照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接受稽核部移交的员工礼品、礼金,并按照本行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入账和保管; 2.定期与稽核部对保管的礼品、礼金进行清点,防止变质、变坏和损失; 3.负责对上缴的礼品、礼金的使用提出方案,报行长审批后用于本行经营活动; 4. 礼品、礼金的使用应同时报稽核部销账,人力资源部的账实须与稽核部的登记账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支行风险经理职责 1.负责接受支行员工上交礼品、礼金,并对未标明价值的礼品、礼金等进行价值认定、造册登记;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心得体会 根据集团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活动的安排和要求,我认真进行了学习,通过学习,我有所思、有所感、 有所想,对廉洁自律和爱岗敬业精神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廉政建设对每个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贪污受贿,不以权谋私。廉洁从业,是党的光荣传统和 优良作风,是党的“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 是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一、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 要自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 巩固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清醒地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而不是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必须紧紧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 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 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管得住小节,时刻警醒自己。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是最基本的要求。各方面的案例表明,贪婪的欲望是走上犯罪的罪魁祸首,因此梳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极为必要。翻开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腐败分子的履历,他们走向犯罪的每一个阶段,党中央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告诫。但他们以侥幸的心理撬动了放纵的行为,用膨胀的欲望摧毁了是非的界限,正是由于少了一点自律,多了 一点放纵,最后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不难看出,那些以身试法的人问

题就出在世界观、权力观上,出在缺乏自律意识上,是他们自己毁了 自己。因此,作为综合管理部的干部,首先应该将警钟敲给自己,长 鸣不绝于耳,才能有如履薄冰般的谨慎、如临深渊般的警醒。其次,在实际工作上做到遵纪守法,按规章办事,防微杜渐。在对外窗口岗 位工作重要的是面对服务对象时,工作作风如何,服务态度如何,办 事效率如何,直接关系到展示馆的形象。因此,要不断提高拒腐防变 的能力,不断健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三、静下心来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修养。 学习是每一名干部的必修课,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 质和能力。不学习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方法就无法改进, 执行政策也就不可能正确。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心就不静, 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因此,必须经常学习,从书本上学,从实践中学,学到真本领,努力做一个廉洁优秀的干部。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如果自己都不正,就没有办法去要求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 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五、自觉接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廉洁从政,必须始终保持艰苦奋斗本色。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是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天然屏障,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有力抓手。对领导干部来说,自觉接受监督,是加强个人修养 的主要途径,是提升反腐倡廉能力的有效手段。要正确对待监督,把

公司员工廉洁管理规定

员工廉洁从业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为树立企业与员工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全体员工诚信从业、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全体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全心全意地为公司工作,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个人的良好声誉。 第二章廉洁风险内容 4.廉洁风险,主要包括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五类风险。思想道德风险 是指由于理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职业道德不牢固,个人因私欲、私利等自身思想道德偏误或因亲情请托等情节可能造成的个人从业行为规范及职业操守发生偏移失控,或授意他人违反职业操守,导致从业行为结果不公正、不公平,行为对象利益受损或不当得益,可能构成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岗位职责风险 是指由于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构成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业务流程风险 是指由于业务流程中的环节和节点不清晰,运行程序不规范,工作内容公开透明度低,且缺乏相互制约和有效的过程监控,可能构成个人或集体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制度机制风险 是指由于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制度缺乏有效制衡和可操作性,制度执行不到位,权力过于集中或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外部环境风险 是指个人、集体为了达到权利运行结果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目的,对行政权利部门或人员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导致权利行使人员行为失范,可能构成失职渎职或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廉洁风险。 第三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5.全体员工应当维护公司利益,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接受或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任何利益或利益输送;

2017年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

2017年最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 一、填空题 1、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中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3、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4、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

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1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草) 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党风廉政建设至关重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是完成好一个工程项目的根本保证。为了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的行为,根据工程管理中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准则。 一、总则 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和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执行和遵守政府颁发的各项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党员和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央制订的一系列廉政制度和规定并要在行动上做出表率。 二、工程廉政协议 1、廉政协议书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三、工程招投标 1、项目部工程招投标的文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发出。 2、项目部的领导不参加本工程项目的评标,项目部派出参加评标的人员经研究后在招标前24小时通知本人。

3、项目部原则商委托招标公司的人员参加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派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参加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4、参加评标的人员必须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工作规则。 5、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中投标单位的任何活动,不能收受贿赂和有价证券。 6、参加评标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接受评标监督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四、材料设备的招标和采购 1、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材料和设备执行国家和政府的规定。 2、项目部自行组织的材料设备招标和采购首先要编写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制订《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清单》,经集体讨论后发出。 2.1 招标采购原则上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2 评标结束后项目部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决标。 3、招标采购期间原则上不去供应商厂家考察,不参加供应商的任何邀请活动,不收受贿赂和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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