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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

2014年2月中州学刊Feb.,2014第2期(总第206期)AcademicJournalofZhongzhouNo.2?法学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

高一汉

摘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网民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平台迅速发展壮大三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二低门槛二高收益的特性,它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实现了碎片化理财,给小额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选择三但是,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温床 ,其运行中潜在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和治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发展进行规划和支持三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二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应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制定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等,以支持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8一一一一一一文献标识码:A一一一一一一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2-0057-05

一一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二融资二投资理财保险等金融业务三互联网金融给小额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理财选择三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7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 91亿,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达2 44亿人,如此庞大的网民规模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坚强后盾三2013年被称为 互联网金融元年 ,这一年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推出的以 余额宝 为代表的 XX宝 金融产品成为网络市场上最热门的话题和投资品种之一,BAT(百度二阿里二腾讯)二京东二新浪二网易二苏宁等企业也纷纷涉足金融行业,P2P(PeertoPeer,对等网络,也称为对等连接)二第三方支付二保险二基金理财二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投融资模式不断创新三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冲击,也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三如何既尊重互联网业务自身发展规律,又保证投资安全,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难题三

一二互联网金融的类型及特点

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功能,互联网金融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支付结算类三这一类型又分为两小类,一类是依托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以生活购物二移动支付为主要功能的支付结算平台,如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存在直接催生了支付宝二财付通等支付结算平台的出现三另一类是独立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这类平台一般通过与其他互联网企业合作来实现支付结算功能,如快钱作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推出了包括人民币在内的多币种二跨银行二跨地域二跨网络的信息化支付清算业务三(2)融资类三这一类型也分为两小类,一类是中介平台,如拍拍贷作为一种无担保线上融资平台,供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借贷利率二借贷金额二借贷期限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三另一类是电商介入型融资平台,典型的如阿里小贷二京东供应链金融等三电商根据融资方的各项非结构化指标,对融资方的信用进行分析,然后给予信用评级二实施放

收稿日期:2014-01-16

?基金项目:上海市 曙光 学者项目‘金融产品动态评级与监管制度建立研究“(11SG49)三

作者简介:高汉,男,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中心副教授(上海一200042)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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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业务三(3)投资理财保险类三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基金二保险二信托等理财产品,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三在我国,传统的基金二保险等理财产品除通过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自有网站以及专业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外,更多的是通过银行这个平台来完成线下认购目标三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传统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传统业务构成了一定的冲击三这主要缘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下列特点三

1.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只要是网络能够到达的地方,就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而且是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三信息是影响金融投资的重要因素,其质量的好坏二传递速度的快慢以及投资者信息甄别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金融投资的成败,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二共享二透明度高的优势,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深度挖掘并分析用户的信用状况二行为模式二投资偏好等信息,进而对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这是传统金融业很难做到的三

2.互联网金融实现了碎片化理财

传统金融业更多关注高净值客户群或者机构客户二VIP客户(个人优质客户),这就导致相当一部分小额投资者的资产难以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而互联网金融能够很好地通过碎片化理财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三以余额宝(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提供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为例,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3年7月发布的‘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支付宝手机支付用户数已经超过1亿,支付宝钱包用户数也接近1亿,其中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网民数量占全体网民数量的70.7%,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网民数量占全体网民数量的88.8%,这些在网上购物二网上支付的用户具有高粘度的特性,其碎片化散钱被网络公司通过余额宝业务集聚起来,余额宝业务将用户的账户余额与货币基金对接,使用户用于购物的资金能够实现增值,用于理财的资金能够进行购物,从而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三

3.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速度快二信息公开二便捷的优势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速度快,如余额宝二现金宝二活期宝等投资理财产品以及P2P网络众筹等融资产品都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得以创新二面市,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直接强化了互联网金融在这方面的优势三互联网金融将供需双方联系起来,清晰二动态地公布金融产品的市场供需状况二交易价格二交易规模二收益状况等,从而在更深层次上解决了 信息不对称 问题,扩大了 交易可能性集合 三互联网金融还向用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三以余额宝业务为例,通过便捷的 一键开户 流程,用户可以随时将支付备用金转入或转出,实现购物与理财之间的无费用快捷转换三相比之下,银行的基金销售一般起点比较高,申购与赎回时间也有限制,现金与理财之间的转换成本较高三

4.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二低门槛二高收益的特性

网络业务的最大优势在于省去了实体网点的各项费用,能够以极低的成本获得客户的信息,投资门槛被拉低,从而有效削减了理财业务的人力成本和店面成本三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业务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得金融业务收入,而是为了获得更多客户和更多数据流,进而得到更多广告加盟,这样互联网企业和融资者就能够在节俭成本的同时,更多地向投资者让利,从而提高了投资者的收益率三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其交易缺少认证,客户备付金及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不明,沉淀资金因缺乏监管而存在欺诈风险,等等三这些问题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高风险性,具体表现如下三

1.互联网金融很可能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温床

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匿名性和隐蔽性,其运行往往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网络用户和手机用户都可以通过简单地设置身份证号和登陆密码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资金流转三这种认证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在填写虚假信息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转账功能实现 黑钱 的划拨,实施非法转移资金二洗钱二收受贿赂二变相侵占国有资产二诈骗等活动,或者将资金转入项目中,再以投资回报的方式使不合法收入合法化三2.互联网金融存在技术性风险

技术性风险是几乎所有互联网业务的通病,主要体现在操作风险和安全风险两个方面三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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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投资者或者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如2013年8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员在进行高频交易下单时没有对可用资金额度进行有效的校验控制,导致巨量订单生成,期指二股指大幅波动,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对象十分广泛,所以一旦发生操作不当,所涉及的投资者就可能是非常大量的三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风险系系统的可靠性二完整性存在明显缺陷所致,表现为网络黑客非法入侵系统后盗取客户信息而造成客户损失,或者互联网企业在设计二运行和维护互联网平台时对系统设计不当或者运行不当,从而导致客户信息被盗用二客户权益受损等现象三

3.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潜在欺诈风险

随着P2P网络融资平台的发展,部分P2P融资平台由最初的独立平台逐渐转变为融资担保平台,进而又演变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已经远远超出了P2P融资平台发展的界限,而且此类P2P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极不透明,其中一些已经涉嫌进行非法集资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擅自挪用沉淀资金甚至编造虚假债权和投资项目等欺诈活动三有些网络融资平台承诺的高额预期年收益远远超出了货币基金可能达到的平均年收益,这种依靠互联网企业进行高额补贴来兑付所承诺的高收益的做法导致了不正当竞争,很有可能成为作虚假宣传后无法兑现高收益的欺诈活动三

4.互联网金融面临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仍然是金融,其最基本的功能即实现资金融通并没有变,因此,互联网金融必然面临因金融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产生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三为了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三随着利率上下限的进一步放开,利率波动加剧,货币市场尤其是国债市场收益率曲线将发生不确定性波动三如果银行通过上调存款利率而使收益水平达到互联网金融相关投资理财的收益水平,就将吸引大量资金从互联网融资平台回流至银行,如此很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此时如果恰值 双十一 双十二 或法定节假日等购物高峰时段,互联网企业承诺的 T+0交易 (在证券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就可能导致大规模赎回情况发生三由于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业务并不受资本充足率二准备金等监管制度约束,所以一旦出现问题, 蝴蝶效应 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危机范围的扩大三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监管十分困难三另外,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充分暴露,这也导致目前对其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运行进行规范和治理,也没有专门的部门对其发展进行规划和支持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状况堪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三

1.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滞后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大大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三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会加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进而削弱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三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无论是投资理财产品还是各类平台的出现,都让监管部门力不从心二措手不及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不同,目前对其创新的界定尚不确定,这导致很多情况下相应的监管立法也是滞后的三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做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 先发展,后规范 ,在监管的同时又怕监管过度而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三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 度 的把握使监管部门陷入了两难境地,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必须慎重考虑的问题三2.互联网金融监管取证难

互联网金融交易并不是像传统金融业务那样在柜台进行,其虚拟性使得对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和违约责任追究都存在很大的困难三证据是法官和监管部门认定事实二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因而证据的保全极其重要,但互联网金融交易数据以电子证据的形式被记录和保存,电子证据的收集二保全二审查二出示等对传统取证制度提出了挑战,电子证据还很容易被伪造二篡改,其脆弱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远比惩治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困难三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跨市场的监管制度,货币市场与证券市场分业经营所造成的分业监管局面往往导致取证效率低下,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更加困难三3.现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混乱

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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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实施对第三方证券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根据银行对第三方的资金存管制度,银监会又要对银行进行监管三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众多二政出多门,对于跨市场的交易活动,以谁为监管主体尚不明确,这样的监管制度安排导致监管效率低下,一些互联网企业几乎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三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5月为支付宝颁发了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具有支付牌照并不意味着支付宝就具有了基金销售牌照,基金销售牌照需要证监会另外专门发放,这就导致支付宝的 余额宝 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能向监管部门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9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要求 账户开立人应当自销售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监督协议和账户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其2013年3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但这些规定中的流程 余额宝 业务都没有走过,存在明显的脱离监管现象三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二维护市场秩序,亟须对其加强监管三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既不抑制创新,又能提高新型金融产品的透明度二解决虚假信息问题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点所在三鉴于前述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现有监管法制的不健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三1.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成立了反洗钱局(对内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对外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此后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二‘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12年)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三这些文件在强调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同时,也不断强化对支付机构的监管三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以上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革新二完善,使之能够反映网络反洗钱工作复杂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三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征信制度,对P2P融资平台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参与人和利益相关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并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银行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三同时,应当建立有效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数据库,对大额二可疑二复杂二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进行重点排查,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温床 三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改革整体上采用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首先提出改革方案,然后在典型地区进行先行先试,如果试点成熟,则改革方案在经过一定的修改之后逐步向全国推广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应循序渐进地进行三监管部门可以对互联网企业的准入实施业务许可证制度如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制度二基金销售许可证制度二中间业务许可证制度等,并且规定互联网企业如果介入金融业务,就必须制定更加完善的信息披露规则,对注册资本二技术协议二网络设备标准二业务范围与计划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期限二责任界定等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其满足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确保对客户的信息予以保密和尊重客户的隐私权三现阶段监管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实力比较雄厚二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互联网企业颁发业务许可证,特别是要严格掌控P2P融资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作模式和资金流向,在这批互联网企业发展成熟之后再逐渐放开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三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是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这容易导致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监管真空或监管交叉二重复,而混业经营二混业监管已渐成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应当强调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三3.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

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务和投资的门槛,便利了大量小额投资者参与金融业务,但互联网的虚拟性和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二专业性,导致很多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相关投资策略缺乏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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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认知,一些投资者受互联网企业的误导或虚假宣传而遭受极大损失三鉴于此,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纠纷救济制度,加大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三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进行强制性要求,因风险揭示二信息披露方面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有权进行追偿三同时,立法应当畅通投资者的投诉渠道,如设立受理投诉的专业委员会二设置投诉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等;应当强调互联网金融投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三

4.制定监管规则及虚拟金融服务行业自律准则

对监管机构而言,由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市场,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多方协力三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细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界定互联网金融业的经营范围,设立规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设定网络金融行为的指引性规范和国家标准,甚至可以采用负面清单模型对违规行为进行明确警示,以实现市场良性竞争三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三2013年8月,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了 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 ,发布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合规经营二风险管理二客户身份识别二交易资金安全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这有助于构筑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必须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在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的同时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三

五、结语

金融企业与互联网平台的融合对于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升级发挥着重要作用三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业实施监管的同时,应当鼓励其进行更多的创新三我国现行金融法律绝大多数以传统有形货币为调整对象,以此为基础的制度体系越来越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要求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兴未艾,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相关监管难题,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完善的问题,而且是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二避免发生互联网金融危机的要求,因此,应当将互联网金融立法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三市场准入二信息披露二企业内部结构二风险控制二资本充足率二广告宣传二消费者保护等,这些是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三互联网金融立法应当明确这些环节中相关主体的义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和惩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的行为,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发展和国家的金融安全三

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当从技术二机制二体制等方面重视和推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安全管理三互联网企业应当针对计算机设施

(硬件与软件方面)存在的某种缺陷二兼容问题以及来自网络内部和网络外部的恶意攻击,通过修改或删除服务程序,防止客户资料被窃取二客户资金被盗用等安全性问题发生三互联网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如建立内控稽核制度,防止内部人员违规操作二私自窃取和贩卖客户信息;应当大力发展先进的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三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6月以新闻发布会形式首次提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在2014年1月的新闻发布会上再次表示了对部分互联网机构在其理财平台业务推广中存在投资人收益构成表述不清二混淆概念误导宣传等不合规现象的严重关切,并提出将依法打击其中的非法证券活动三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三随着政府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相关风险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法制监管体系有望日臻完善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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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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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

作者:高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研究中心 上海 200042刊名:

中州学刊

英文刊名: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年,卷(期):2014(2)

本文链接:https://www.sodocs.net/doc/873510613.html,/Periodical_zzxk20140201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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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报告摘要】 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 【报告解读】 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已较明确,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促进发展,作为“一池活水”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二是监管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层将出台政策予以规范,以期其更好地发挥正面作用。 【标准表述】 [问题] 首先,商业银行需要主动创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流和客户流及原有的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生存模式等带来重大冲击。这就需要商业银行积极主动创新。 其次,互联网金融安全存在风险。传统商业银行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已建立起来较为严密的风险控制系统,而短时间崛起的互联网金融则缺乏应有的风险管控体系。一旦发生涉及面广的风险问题或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且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容易对金融市场、经济环境甚至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再次,金融监管仍有诸多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跨国界经营、高技术装备水平等,使其风险管理更复杂,监管难度更大。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互联网金融存在一定监管缺位问题。毋庸置疑,与传统金融一样,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监管,而监管的核心,仍在于风险防范和管控。 [措施] 多年来,存在民间资本多、投资少的困局,中小微企业多、融资少。作为经济迅速发展的西部省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需要创新符合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制度安排,政府牵头企业主体,构建互联网金融体系,使宁夏中小微企业,支持其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一,支持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推进具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要素市场的发展,鼓励银行保险转型,设立电商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研发中心,支持在区内注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二,积极推进数据交易市场建设。数据交易市场实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数据增值和定价三大功能。交易平台通过整合数据的生产者资源和数据的需求方资源,使生产与数据使用分离,实现便捷交易;数据增值是在用户授权和确保交易合法的前提下,通过数据清洗、整合、加工,提供数据衍生产品,完成数据的增值;定价功能是指对数据和数据衍生产品定价,实现数据的市场价值。 第三,建设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政府指导、企业建设运营、有偿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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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问题将导致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模式过于创新或者是创新不足,严重脱离现实社会经济状况,将最终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发展瓶颈。 三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很大。我们以P2P为例,网上信贷平台要求借款人向平台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比如本人的学历证明、财产证明等。此类信息很容易伪造,给平台的信用评估工作带来难度。借款人也有可能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而有意隐瞒一些信息,加大了信用风险,导致P2P平台处于不利的位置。 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发展,美国监管者们开始探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早在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这篇文章写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支付转向非现金交易,这会带来清算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等许多风险。这篇文章指出,对于新型零售支付的监管,监管者应该相信市场,但不能盲从。为此,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组织成立了MPIW(the Mobile Payments Industry Workgroup),邀请业界和监管机构一起来讨论移动支付的发展现状、监管状况和建立新的法律法规的需要等问题。 一、在市场准入美国的P2P平台受SEC的严格监管,SEC规定网络信贷平台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并且将网上信贷平台交易的凭证认定为证券。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如P2P平台Lending Club注册成本竟达到400万美元,此举能够增强P2P借贷平台的抵抗风险能力和偿债力,有利于维护P2P市场的安全。Zopa作为英国贷款规模最大的P2P平台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了进入美国的市场。所以高门槛也减少了许多潜在的市场参与者。网贷平台不仅要求在SEC登记,还要求在所在州的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州证券登记部门的登记要求与在SEC登记大致相同,但不排除有些地方在投资者登记时增加一点儿其他内容,如增加个人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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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873510613.html,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与对策 作者:张丹宁 来源:《中国市场》2016年第01期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但存在监管缺位、网络金融虚拟化等风险问题,亟须我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文章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结合理论与实证数据,集中分析了当前存在的风险问题,重点讨论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的监管问题。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提出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对策与建议,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风险;监管问题;国际经验 [DOI]10.13939/https://www.sodocs.net/doc/873510613.html,ki.zgsc.2016.01.114 1 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与风险 1.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近来稳步发展,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风起云涌。在把握机遇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其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冲击。 1.2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规范缺失,制度约束滞后,缺乏行业自律。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欠缺,存在制度性风险隐患。我国与之相关的法规至今仅有五个。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制度也有缺失,中国小额贷款联盟曾于2013年颁布《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并未取得良好反响。[1] (2)业务边界模糊,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互联网金融处于互联网与金融之间,业务边界模糊。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违法违规现象突出。 (3)风险潜伏性大,存在技术隐患。互联网金融在提高业务便利的同时也存在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信息审核、风险管理等环节依托其网络平台,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技术风险大大增加。 1.3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解读互联网金融基本法

然后作为理财,收益也是投资者考虑的因素,“民贷网”在这一块上有着很大的优势,虽然随着行业的规范发展利率有所下降,但是行业平均14%年化收益还是远远高于存款(3%—5%),这对于上班族来说是不小的诱惑。以“民贷网”为例,一款年化收益14%、期限3个月的标,投资了20000元,20000X14%/4=700,3个月下来的利息解决了我的一部分零花钱。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让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终于被纳入监管。 自2013年5月,监管层乃至更高层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央行开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2014年初开始起草,其间十数次易稿,和业内密切沟通,不断完善,至2014年底,基本完成。 随着近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综合目前已经暴露的行业风险因素,衡量利弊,推动了《意见》的出台。据一位央行权威人士介绍,《意见》指导思想的一个重要的转变方向是从最初的侧重监管,到最终版本的鼓励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和监管并重。 财新记者获悉,“一行三会”针对各自分管的行业,还将分别出台细则。证监会正在编写股权众筹管理办法,银监会也正在编写P2P的管理办法,预计将于年内公布。 前述人士表示,《意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监管底线,给出一条向上开放式的红线,相当于负面清单原则,在此红线之上“法无禁止即可行”。他举例说,如果业务边界不清会面临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就是非法集资问题。 他强调说,观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很容易放大为系统性风险。比如作为平台业务,不管是P2P或网络小额贷款,由于平台的性质,作为借贷双方的连接点,很容易将风险放大。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建设思路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doc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2020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工作方向,互联网金融一时间快速吸引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要确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健康,离不开科学、完善的监管体系,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尚缺乏成熟的理念,各方对监管的功能、地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因此,探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确定各部门在监管中的位置以及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特殊性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业界普遍认为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只针对理想的金融市场,这种情景认定市场参与者都是理性的,市场价格全面、正确地反映了所有市场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金融业特别是刚刚兴起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并未达到这种理想的地步,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可控等非有效因素广泛存在,必须实施必要监管。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个体行为的非理性。在P2P平台中,投资者对于借款者信用风险的了解仍不能做到全面、系统,其投资行为仍属于高风险投资,同时,由于P2P门槛较低,一些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对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也了解不足。2.集体非理性。

在货币市场大幅波动时,个人投资者出于理性可以赎回资金,但如果大部分投资者一致采取理性赎回,整个平台就会遭遇挤兑,表现出集体行为非理性。3.互联网金融创新仍存重大缺陷。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领域,部分P2P平台的客户资金同平台自有资金缺乏有效隔离,使得平台负责人卷款跑路事件频发,多数平台缺乏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管控,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不能承担风险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成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的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殊性 1.信息科技风险。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金融诈骗、钓鱼网站、客户资料泄露、支付不安全、账号被盗等信息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尤为突出,这些风险或是由平台工作人员、投资人违规操作造成,或是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与互联网大环境导致,其后果往往较为严重。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有效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使以往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也参与到投资中来(即长尾特征)。这部分人投资经验不足,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也相对欠缺,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加之投资额较小且分散,一旦出现风险厌恶,极有可能造成挤兑。 二、新形势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就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取限额监管等一系列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及对策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丰富了我们的生活,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极大地便利,对促进经济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通过对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分析,针对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标签:互联网金融;现状;监管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指通过现代信息科技,例如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来实現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其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模式多样且彼此之间竞争激烈 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移动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贷、众筹金融和第三方金融平台这六种模式构成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其中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目前我国居民使用较多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有微信支付、支付宝以及财付通。根据数据显示,在2016年新年期间,微信支付收发红包78.5%,支付宝收发红包33%,但在2017年新年期间微信退出红包大战,支付宝一家独大。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移动支付巨头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例如,2016年春节前期支付宝推出的“集五福”活动,2017年又推出“扫福集福”活动,通过加支付宝好友取福、好友之间转赠、扫福字等方式进行集福活动,操作简单,吸引许多人参与其中。这种方式在使得增加支付宝用户的同时也将支付宝推进社交关系领域。虽然,目前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的大部分份额,但是一些新的支付方式仍然在不断房展,不断创新,也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各种新模式之间也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关系。 1.2交易规模扩大,发展前景可观 近年来,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速度非常的快,普及程度也不断提高。此外,智能手机的使用也十分普遍。这些社会新变化使得我国的网上银行、p2p网络借贷以及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根据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和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了12亿元,相当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的20%,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体系中的重组成部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P2P网贷的交易规模达到842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8倍。其他模式的交易规模亦十分可观,且不断扩大,随着国内居民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移动支付的使用率大大提高,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觀。 1.3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存在弊端

互联网金融商业计划书

互联网+金融 商 业 计 划 书 班级:国贸专1301 姓名:崔述楷 学号:133020164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认识互联网金融 (2)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2) 1.3互联网金融趋势 (2) 1.4互联网的发展 (2) 第二章市场分析 (3) 2.1宏观环境分析 (7) 2.2我国贷款行业市场分析 (11) 2.2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分析 (13) 第三章产品与服务 (16) 3.1贷款业务 (16) 3.2信用卡业务 (17) 3.3投资理财业务 (17) 3.4汽车服务 (18) 3.5论坛 (19)

第一章总论1.1认识互联网金融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1.3互联网金融的趋势 1.4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1认识互联网金融 金融的这些日子以来,互联网金融成了一个热门话题。有的说这是对传统银行的根本性挑战,断言银行要被颠覆了。更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后,它将取代现有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形式,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将不再起作用,甚至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功能也会被取代,等等。于是不少人跃跃欲试,都想投身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认为这是难得的商机。有人则干脆说,就是要当金融业的“搅局者”。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状况,首先,应该肯定这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功能的迅速进步而形成的潮流,因而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历史性;其次,也需要指出,目前不少人对所谓互联网金融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了解也不够充分,市场上的一些说法和做法明显地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而目前的不少现象也许只是阶段性的。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究竟什么是互联网金融尚无统一的定义。按理说凡是通过互联网来运作的金融业务都应列入“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但我国市场目前似乎更多的是将互联网金融特指为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那些业务。对这些概念的研究和廓清可能还需假以时日。本文只是试图谈谈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银行已经做了些什么,互联网企业正在做什么。尤其是想谈谈某些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谈谈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必性和紧迫性。 1.2互联网金融案例 银行落伍了吗不少人认为银行尤其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是个传统色彩很浓的行业,银行对互联网的了解和应用、对大数据概念的认识都是不够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失之偏颇。固然银行的业务处理流程还有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银行的服务效率也应该进一步提高,但坦率地说,在我国互联网企业出现之前,银行已建立了自己的全国性的计算机网络。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更是通过公共互联网与自己企业及全国网络的对接,现了业务运作和经营管理的全面信息化、数据化,并进而将覆盖面从国内延伸到了全球。就拿工商银行来说,虽然现在有17000余家营业机构,但目前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渠道处理的业务量已占到全部业务量的78%,相当于替代了30000多个物理网点。我们自主研发的核心应用系统支撑了海内外庞大经营网络的平稳运行,目前日均业务量为2亿笔,每秒处理业务的峰值达到6500笔。去年全年的电子支付结算金额达到332万亿元人民

浅谈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以P2P网贷平台监管为例概要

101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5年1月下2013. [4]任晓燕.培训师品牌塑造策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0.[5]邓倩.太原市英语培训机构发展战略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0. [6]陶茜.国内英语培训机构品牌营销问题与对策研究[D].内蒙古 师范大学,2011. 摘要:P2P网贷在2007年传入中国,虽然P2P不是我们的原创,但是在监管真空和法律灰色地带下的“监管套利”,同时迎合市场需求野蛮生长,极大的冲击了我国金融行业原有的生态位。P2P网贷既填补了金融某些领域的空白,被社会各界人士所看好;又使得“金融脱媒”,脱离了传统银行完善的风控体系,加剧了行业不稳定因素,引发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成为了极富争议的“生态入侵者”。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展开分析,从而打开国内整个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格局。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金融监管;跑路 一、导论 国内专家及学者对于P2P网贷,持正面看法者,主要从其对成本的节约、对百姓的方便、对利率市场化的推动等方面力挺;持负面看法者,主要从是否推高了利率成本,技术上是否安全等方面进行质疑,而无论何者,都在监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等方面缺乏深入的讨论。 而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国外具体又是如何做的呢?笔者试从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借鉴经验,发现国外相对成熟的金融体系下,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同化程度极

高,很多“传统”银行正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主体,有完善的监管和风控体系,也就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什么特别的监管。而我国尚处于较低的金融发展水平阶段,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发展还不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使得注重安全与风控的传统银行与互联网融合缓慢。这恰恰为国内的互联网企业带来机会,一方面市场需求带来盈利,另一方面也是利用监管真空“套利”;一方面促进了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促使国内传统银行与互联网的结合,另一方面提高了行业风险,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 二、研究背景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频频发生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动摇了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的呼声日益升高,国家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也正落实在细则规定当中。立足国情,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已是势在必行,然而互联网金融模式涉及范围特别广,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是一朝一夕据能实现的。故本文将研究定位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要模式之一的P2P网贷模式上,为其监 管的理论基础、监管的必要性和监管的审慎尺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研究。 三、问题原因分析 1.行业尚处于监管真空,法律灰色地带一套软件只要数千到几万,行业进入门槛低,而短期获利高,使得很多平台负责人一开始就抱着吸收资金后试试看碰运气的成分,成功自然不说,失败就卷款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甚或一开始就抱着圈钱后跑路的心态进入行业,是行业安全的最具威胁的风险因素。 2.缺乏行业标准,进入门槛低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应人才,更缺乏相应的行业从业资质认定,风控能力差不具备危机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危机发生时只得卷款跑路。 四、结论和建议1.立法方面央行条法司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报民政部审批,近期将成立。央行会制定一个互联网金融框架性的监管制度,但具体到每个门类,现在正由证监会与银监会配合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比如P2P的监管细则将由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本文梳理了截 至2015年10月13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法律规范,供阅者参考。 一、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三、专项法律法规 (一)纲领性文件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答记者问 (二)第三方支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 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 理办法及有关条款释义(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 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 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 (三)网络借贷(包括P2P与网络小额贷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_魏鹏

DOI:10.16529/https://www.sodocs.net/doc/873510613.html,ki.11-4613/f.2014.07.003 金融论坛2014年第7期(总第223期)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 魏鹏 [摘要]本文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特征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经营主体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技术操作风险、市场流动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货币政策 风险等。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包括对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银行、众筹融资的监 管。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充分发挥行业自律 组织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完善 互联网监管规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及监管主体。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监管原则;自律组织 [文章编号]1009-9190(2014)07-0003-07[JEL分类号]G29[文献标志码]A A Study of the Risks and Regulation of Chinese Internet Finance WEI Peng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risk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finance and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n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The paper argues that there are operator risks,legal and compliance risks,operational technology risks,market liquidity risks,capital safety risks and monetary policy risks,etc.in internet finance.The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mainly include the regulation of third-party payment,online credits,online banking,public financing.To improve the domestic internet finance regulation,it’s necessary to form regulatory principles,and keep balance between appro- priate regulation and regulation coordination;make use of the function of industry 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accelerat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aws and rules of internet finance,and clarify the nature and legal rights of internet finance by legislation;im- prove the regulation rules of internet,and clarify the business scope and regulated entity of internet financial enterprises. [Key words]internet finance;financial regulation;regulatory principle;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 当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结算、小微贷款、标准化金融产品销售、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丰富投融资渠道等方面有别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近年来,众多互联网企业以颠覆的心态迅速进入金融领域,“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被搬到金融领域后,不仅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冲击,而且成为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难题。 与“体制内”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被边缘化,成为“体制外”金融的代表。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政府和监管部门都在探讨的新课题。本文将在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描述的基础上,从经营主体、法律合规、技术操作、市场流动、资金安全、货币政策等多个视角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借鉴国际对互联网金融各类模式 [收稿日期]2014年5月26日 [作者简介]魏鹏,男,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经济师,国际财资管理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业学院,硕士生(北京,100033),E-mail:weipeng@https://www.sodocs.net/doc/873510613.html,。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 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 题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专业 层次 学号 答辩人张全东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分析 防灾科技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专科)****级*****专业 ***** 摘要: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综合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互联网金融阶段。在这一阶段,随着互联网用户急剧增多,消费者的网络消费习惯逐渐形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2014 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显示出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视。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信息技术革新、普惠金融的发展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一新生金融事物也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更是显得尤其重要。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国金融业影响风险监管

目录 一、绪论 0 (一)研究背景 0 (二)研究意义 0 (三)文献综述 (1) 二、互联网金融理论概述 (2) (一)互联网金融 (2)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2)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 (3)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存在的原因分析 (4) (一)现有金融体制方面的不足 (4) (二)现实供需矛盾的存在 (4) (三)低成本高收益的盈利模式 (5)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5) (一)市场机制不完善 (5) (二)现行体制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不适应 (6) (三)政府监督体系不健全 (6)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7)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 (7) (二)创建互联网金融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制 (8) (三)健全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8) 六、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实现中国金融的新发展 (10) (一)转变观念,认清互联网金融的价值 (10) (二)提高金融机构电子化 (10) (三)提高互联网金融的网络安全性 (11)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概要

互联网跨界金融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目前,通过不断的探索和试错,全世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个初步的监管框架。首先,对第三方支付有一个牌照的概念;第二,以网络形式存在、不依托物理网点的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小贷公司(比如阿里小贷),传统的金融监管仍然适用;第三,对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的监管;第四,互联网货币监管目前在美国、德国已经开始进行,对比特币的监管也已经出台了一套办法;第五,众筹监管的核心是对投资人数的限制,如美国的JOBS法案。 相较于其他行业,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宽松管制、市场为主的管理局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在技术、模式、市场化的效率方面多有接近,甚至处于持平或领先水平。我国从互联网金融萌发伊始,在监管上实际上就面临着双重维度目标。一方面是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持国内甚至是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这要求政策必须尊重互联网行业的特性,降低政策执行成本和不必要的反市场约束;另一方面,则是必须按照金融的基本规律办事,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避免得不偿失。为了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稳健发展,监管者必须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 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董宝清强调,金融业的本质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而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关键点。金融创新必须加强监管,中国的金融创新从全球看始终是“带着镣铐跳舞”的局面,所以要把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管有机统一起来。“金融创新必须兼顾我国金融业和跨界产业之间的竞争功能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业的融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秉承几项原则:首先应该进行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应该具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 领域。”其次,应坚持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有很大不同,包括技术基础、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所以不能完全套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不能采取“堵”的方式,而是要疏导现有的金融体系,要加快传统金融领域的改革,放开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使金融机构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将互联网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这是不太现实的,应该有针对性地,针对不同的模式,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 行业,出台一些监管办法。 一、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被称为草根金融,服务的是最底层的中小微企业和最为普通的百姓民众,正好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小额融资、小微贷款的金融短板。监管部门如果不遗余力地打压互联网金融,将会扼杀创新、保护守旧、损害百姓的利益。创新和监管虽是一对矛盾,但创新更难。 为鼓励金融创新,避免“一管就死”,英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建立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之上的。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日程。中国没有足够强大的行业自律体系,监管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监管层和行业自律的双双缺失,导致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乱象:起步速度快,规模扩张快,但发展不规范,违规操作多,操作风险隐患大,成功率低。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网贷公司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新兴金融体制,能够借助互联网平台,融通资金、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网络移动支付、P2P、资金信贷以及销售保险产品等。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必须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本文将浅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方能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优质互联网金融服务。而且,执行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必须坚持核心原则。本文将简介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并系统论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服务技术产品,它集合了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的优势,能够提供并优化融通资金、股票与债券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网络移动支付、P2P、资金信贷以及销售保险产品等多方面的服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与成本,提高各种交易工作效率,例如只要开通网络,就可以实现信贷、债券、股票、基金的发放和交易,网络支付也更为方便、迅速。而且,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的使用能够降低各种信息服务的处理成本,帮助双方实现便捷的直接交易,有效匹配各种资源,帮助银行解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问题,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健增长。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自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学术界已经意识到自由放任(laissez-faire)这一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合当今金融市场的发展。实施必要的监管方能稳定金融市场价格,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准确反映市场信息,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与价值,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保证该市场合法、有序地运转,必须全面实施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 导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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